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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老師!

你不能不知道的職場風險!跟你的教師工作說ByeBye14條終身解聘有罪判決性平事件兒少法性平事件未通報未保全證據體罰、霸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15條解聘1到4年性平事件兒少法體罰、霸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16條解聘不續聘資遣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違反聘約情節重大18條終局停聘行為違反相關法規天羅地網:無所遁逃亂動手:體罰亂動口:霸凌亂動腦:不當管教干脆不動:教學不力為何動手:刑法有罪判決教評會審議教育局核準終身解聘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后,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為何動手:性平案件調查屬實教評會審議教育局核準終身解聘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6款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為何動手:違反兒少法、體罰、霸凌教評會審議教育局核準終身解聘2/3出席;1/2通過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7、10款為何動手:性平&毒品吃案、違反法規教評會審議教育局核準終身解聘2/3出席;2/3通過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9、11款為何動手:理由一樣,情節較輕,解聘1-4年!教評會審議教育局核準解聘1-4年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并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1-5款為何動手:教學不力、違反聘約教評會審議教育局核準解聘、不續聘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2款為何動手:違反相關法規教評會審議教育局核準停聘0.5-3年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并報主管機關核準后,予以。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教師法第18條第1項2/3出席;2/3通過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系指下列行為之一:

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

三、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四、使兒童或少年坐臺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游、伴唱、伴舞等行為。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係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何為性剝削?性剝削定義何為性騷擾?性騷擾定義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愿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何為性霸凌?性霸凌定義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于他人之性別特征、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彩虹旗主要的意象是代表著同志運動里始終追求的「平等」。斯斯有兩種,性平有三法法源目的適用范圍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工法)保障工作權1.雇主性騷受雇者或求職者2.受僱者執行職務期間被他人騷擾1.中央:行政院勞委會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法)保障人身安全不適用性工法及性平法者1.中央:內政部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性騷擾防治委員委員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平法)保障受教權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另一方為學生。1.中央:教育院2.地方: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通報:校園性平事件通報責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并由學校權責人員依下列規定辦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當地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通報。二、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于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于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性平通報:未通報的罰則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于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如何通報:各種手段都可使用校園教職員工知悉性平事件1.緊急先以口頭/電話聯系學校通報權責人員。(知悉就通報,不需查證事情的真偽或過程)PS.為了避免被處分,如果可以留下證據:人證、錄音、簡訊、臉書訊息、LINE對話截圖等證據。2.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報權責人員。兒童及少年褔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并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第49條)任何人對于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制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像節目帶、影片、光盤、磁盤、電子訊號、游戲軟件、網際網絡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于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兒少通報:校園性平事件通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干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于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兒少通報:未通報的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干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如何通報:依照法律的規定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于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填具通報表,以網際網絡、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并于知悉起二十四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傻傻分不清:處罰與體罰處罰:指教師于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體罰:指教師于教育過程中,基于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采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PS.尊重&同理,盡量采取正向管教措施!何為體罰?體罰定義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于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何為霸凌?霸凌定義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校園霸凌」系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對學生,于校園內、外所發生之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絡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于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進行。為使霸凌定義更易于理解,分列霸凌要件如下:(一)持續:行為一再持續發生。(二)侵害態樣: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絡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三)故意行為:個人或集體故意之行為。(四)損害結果:使他人產生畏懼、身心痛苦、財產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考績伺候:別跟你的錢過不去1100728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3款: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二)口頭糾正。(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九)要求課余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后,留置學生于課后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十二)要求靜坐反省。(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并以兩堂課為限。(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于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教師得視情況,于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并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教師管教之停止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正向管教范例PS.同理&尊重,「以客為尊」,哈!各種罪狀:這些都能辦你不適任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B號令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權導仍無改善。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于教師。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于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于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有其他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停薪待審:出校察看、在家候傳當然暫時解聘被通緝或羈押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徒刑宣告監所執行中暫時停聘(非性平)教評會1/2出席;1/2通過。停聘3個月以下。3+3暫停停聘(性平)教評會1/2出席;1/2通過。停聘6個月以下。6+3+3【終局停聘】教師法第18條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并報主管機關核準后,予以終局停聘。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停薪待審:當然暫時停聘(無薪)被通緝或羈押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徒刑宣告監所執行中停聘期間一律不發待遇。唯被通緝或羈押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并復聘時可補發全數本薪(年功薪)。停薪待審:暫時停聘(無薪)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制法停聘期間一律不發待遇。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并復聘時可補發全數本薪(年功薪)。停薪待審:暫時停聘(半薪)違反兒少法性平事件未通報未保全證據體罰或霸凌學生違反相關法規停聘期間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并復聘時可補發全數本薪(年功薪)。出校待審:視為停聘(無薪)終局停聘、調查期間屆滿次日未報到復聘當然暫時停聘事由消滅後次日未報到復聘暫時停聘事由消滅後3個月內未申請復聘停聘期間一律不發待遇。事由消滅未受解聘或終局停聘,并復聘時可補發全數本薪(年功薪)。如何開始:檢舉事件處理期限學校受理期限:學校應于接獲檢舉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召開校事會議:學校應于受理檢舉事件后七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調查小組期限:調查小組應于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學校并應通知當事人。誰來動手:校事會議成員校事會議應置委員五人,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其成員如下:一、校長。二、學校家長會代表一人;學校家長會無法推派代表者,由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擔任。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擔任。五、教育學者、法律學者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誰來動手:調查小組成員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三倍至五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三人或五人為委員,并應全部外聘;偏遠地區學校外聘調查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誰來動手:情節輕重分流校事會議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考績會懲處案件:一、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教評會解聘案件:二、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者,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考績變解聘:調查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教師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屬應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情形者,應報學校確認后,改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性平要移送: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涉及違反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調查。誰來動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9條: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采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并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誰來動手:專審會專審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二年,由主管機關首長就行政機關代表、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全國或地方校長團體代表、全國或地方家長團體代表及全國或地方教師會推派之代表聘(派)兼之,并指派一人為召集人及擔任會議主席。專審會主要處理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校事會議決議由學校自行調查或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學校自行調查,認有輔導改善之可能,應由校事會議決議自行輔導或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輔導。另有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教評會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主管機關認有違法之虞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逕行提交專審會審議,并得追究學校相關人員責任。誰來動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余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并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委員之總數、選舉與被選舉資格、會議規范及相關事項規定,由學校擬訂,經校務會議通過后實施。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教師成績考核:考核會、校長逕核、教育局改核。誰來動手:教師評審委員會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

(一)校長一人。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專任教師選(推)舉之。處理性平、兒少、體罰及霸凌相關案件時,應增邀校外學者專家至未兼行政或董之教師人數少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校外助手:增邀校外學者專家教師會代表以未兼行政計算委員總數579151919校長111111家長會代表111111教師會代表111111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24581011兼行政教師001465增聘校外學者專家244446

出席2/3589131617通過2/3*1/2=1/3345789

通過2/3*2/3=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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