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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我國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研究目錄TOC\o"1-2"\h\u10143我國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研究 122773序言 16350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概述 130564(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 129746(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 26983二、《民法典》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類型闡釋 322521(一)合意之債 311459(二)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之債 327575(三)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之債 47441(四)共同承擔的侵權之債 53028三、立法實踐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產生的問題 53780四、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構想和司法建議 720792(一)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 815683(二)區分連帶債務與共同債務 924418(三)完善追償機制 91268(四)建立夫妻財產公示制度 1029789(五)審判實踐中的指導建議 1114836五、結語 1220778參考文獻 1210570(1)著作 121680(2)期刊論文 1216633(3)學位論文 13序言本選題對于公平處理夫妻債務糾紛具有重要實踐意義。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離婚財產糾紛案件也越來越普遍,案件的復雜程度也顯著提高,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的難度也加大了。而立法的不斷更迭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出現認定混亂的局面,同案不同判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和司法的進步。因此確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和清償范圍就有很重要的意義,正確區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夫妻個人債務有利于婚姻關系的穩定;妥善分配舉證證明責任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明確清償和追償的范圍有利于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保護交易安全維護交易秩序,有利于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一)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準確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至少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第一,夫妻共同債務應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同居期間。第二,債務應是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目的。第三,債務的產生應當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結果。夫妻的本質是為了家庭的進步發展而共同生活,在此期間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自然應該共同承擔。夫妻的共同生活包括日常家事和非日常家事,每個家庭情況大不相同,日常家事和非日常家事的界限也無法準確界定,但是如果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即使一般判斷為非日常家事行為,同樣也歸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需要夫妻共同承擔,所以夫妻合意是重要的判斷標準。(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通過對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依據的立法研究,相比較于其他債務類型,可以將夫妻共同債務的特征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1.主體具有特殊性。交易主體是夫妻雙方本人,不包括近親屬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由于不同的家庭其具體情況均有較大差別,如果將近親屬和其他家庭成員納入主體范圍之內,容易無限地擴大適用主體,不僅會損害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也使得第三人為達成交易,不得不加大合理注意義務的考察成本,不利于交易的順暢進行,違背了立法原則。既然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權利的行使主體自然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程序的夫妻雙方,合理限定交易主體的范圍。日常家事交易行為屬于日常家事代理權的內容,非日常家事交易行為依據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原則,即共同享受權利的同時,要共同承擔債務,某種程度上說共同享受了交易帶來的益處自然要共同承擔交易王歌雅.王歌雅.家事代理權的屬性與規制[J].學術交流,2009(09):49-52.2.時間具有階段性。債務應該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同居期間孫若軍.孫若軍.論夫妻共同債務“時間”推定規則[J].法學家,2017(01)
:146-154.3.原因具有復雜性。社會的發展帶來經濟的發達,人民參與的市場經濟活動也就變得復雜,案件糾紛也就多種多樣,包括常見的民間借貸糾紛和買賣合同交易其案件內容都是五花八門,可想而知其他類型的案件更為復雜,需要法官依據統一的標準和對個案的具體分析去作出處理。民法典第1064條第一款規定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兩種形態。一是基于夫妻合意產生的債務,即“共債共簽”這一基本形態。二是由家事代理行為產生的債務。這是對“共債共簽”原則的補充,可認為是補充形態。這給我們啟示,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時要遵循的基本準則是:以“共債共簽”為基本原則,以“日常家事代理”為補充規則。縱觀民法典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類型可歸納為以下幾種類型:(一)合意之債合意之債具體包括兩種,一種是共同侵權產生的債務,一種是合同產生的債務。在本文中指由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為前提,由此產生的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關系,屬于共同債務的范疇。從理論層面上探討,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對于債務關系并不存在特殊的意義,但從實踐的角度上,為防止夫妻之間串通損害第三方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操作層面上放寬了該概念的認定標準,借以更好的應用民法典中的各項條文。
同樣,由此產生了多種多樣的成立形式。一者是具有明確的共同意思表示,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一者是由一方進行單方意思表示,但事先或事后得到了另一方的允許或追認,也視為共同意思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夫妻一方舉債,另一方事后向債權人還本付息的行為,并不能將其等同于這是夫妻雙方對該債務關系的共同意思表示。這種行為僅僅表示對對方的經濟支持,而不是同意自己成為債務人的意思表示李貝.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困局與出路--以“新解釋”為考察對象.李貝.夫妻共同債務的立法困局與出路--以“新解釋”為考察對象.東方法學,2019(1):106-108.(二)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之債夫妻為家庭生活而進行的日常交易一般通過日常家事代理權進行,必要的日常家事交易行為自然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責任的。對于交易“必要性”的判斷客觀標準最為合理,即以一個理性的觀察者從外部可識別的角度考察家庭生活方式繆宇.走出夫妻共同債務的誤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為分析對象[J繆宇.走出夫妻共同債務的誤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為分析對象[J].中外法學,2018,30(01):271-276.根據體系解釋,舉債方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權的交易行為,原則上視為個人債務。但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則非舉債方配偶成為共同債務人。舉債方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行為不能普遍適用表見代理,否則會導致《民法典》第1064條嚴格限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形同虛設,可能會侵害非舉債方的合法權益。因此日常家事代理權以維護家庭共同生活為宗旨,從尊重夫妻人格獨立出發,日常家事的范圍應受到嚴格限制,這也是目前國際上的發展趨勢王戰濤.王戰濤.日常家事代理之批判.法學家,2019(3):146-148.(三)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之債在規范目的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可以概括為“為家庭共同體的增益而實施”。夫或妻單方負債是否用于“家庭共同體增益”之目的,應當采取客觀視角而不考察債務人的動機,依據理性第三人的視角對家庭的經濟水平、消費習慣以及當地的社會交易觀念等予以綜合考察并裁斷汪洋.汪洋.夫妻債務的基本類型、責任基礎與責任財產—最高人民法院<夫妻債務解釋>實體法評析.當代法學,2019(3):53-56.有學者認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應是家庭共同體利益的實際增加李洪祥.李洪祥.論夫妻共同債務構成的依據.求是學刊,2017(3):86-88.“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既可以表現為夫妻雙方同時作為決策者的“合伙人”關系,還可以表現為一方決策、另一方協助和執行的“雇主—雇員”關系申晨.申晨.夫妻債務類型的重構:基于有限責任的引入.清華法學,2019(5):121-123.與“夫妻共同生活”相比,“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產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受益通常具有間接推定屬性陳凌云.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中的偽命題:共同生產經營.陳凌云.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中的偽命題:共同生產經營.當代法學,2020(2):29-30.冉克平.夫妻財產制度的雙重結構及其體系化釋論.中國法學,2020(06):79-80.(四)共同承擔的侵權之債《民法典》第307條規定的“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侵權責任的依據,這是為了平衡侵權之債對夫妻內部和外部第三人的影響,但是難以概括夫或妻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這一夫妻共同債務的類型,在此存在法律漏洞。第1064條規定的夫妻契約之債是以“為家庭共同體增益而實施”為規范目的,可以通過目的性擴張適用于夫妻侵權之債,以平衡加害人配偶與受害人之間的利益。通常侵權之債只會給家庭共同體造成直接的經濟負擔,因此受害人只需要證明侵權行為主觀上存在過錯且在社會觀念上有為家庭共同體增益的目的即可,若該行為在經濟層面實際有利于家庭共同體,則屬于責任認定的強化因素,實際只需考慮侵權行為有為家庭共同體增益的較大可能性,并不一定要求家庭實際獲益的狀態冉克平.夫妻財產制度的雙重結構及其體系化釋論.中國法學,冉克平.夫妻財產制度的雙重結構及其體系化釋論.中國法學,2020(06):80-81.在我國歷史上有關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規范沿革中,產生的任意坑害債權人利益、夫或妻“飛來橫債”以及同案不同判等諸多社會問題值得深思。依據《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41條《中華人
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中華人
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為改變這種任意坑害債權人的現象,最高法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文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應運而生。依照該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訂立的債務,均被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就是學界所稱的“推定論”。若非舉債方配偶想推翻該推定,必須證明債權人交易時知曉夫妻雙方約定分別財產制或者債權人與舉債方配偶之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顯然,這種證明對于非舉債方配偶而言非常困難,這就導致24條規定的“共債推定”幾乎無法被推翻繆宇.走出夫妻共同債務的誤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為分析對象[J].《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繆宇.走出夫妻共同債務的誤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為分析對象[J].中外法學,2018,30(01):253-276.曲超彥.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規則探析[J].法律適用,2016(11):62-67.彭誠信.《民法典》夫妻債務規則的應然理解與未來課題.政法論叢,2020(06):43.此后最高法院意識到這一不合理,又在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基礎上增加兩款補充規定,將一方配偶與第三人串通所虛構的債務以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所負債務排除出共同債務的范圍。第二款意在克服“虛構債務”之短板,但可以想象到,非舉債方配偶作為交易外第三人要實現證明責任,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該條款很容易在司法實踐中成為擺設。而基于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債務本就不歸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范疇,沒有必要單列一款予以特別規定,這在實踐中意義不大,作用也不明顯。增加補充條款的初衷主要是為了緩和絕對保護債權人而有害非舉債方配偶利益的情形。然而這一補充對于糾正先前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而言,可謂效果甚微。最高法院意圖進行最小化的修補改變不良的社會現象,但是該錯誤發生在對夫妻共同債務源頭上的理解不清,其難以通過表面文章小修小補予以解決,必須從源頭上厘清夫妻個人債務與共同債務的區別予以實質性的完善李洪祥.李洪祥.我國夫妻共同債務構成依據的反思[J].江漢論壇,2018(07):97-100.此后最高法院又出臺“2018年夫妻債務司法解釋”。該解釋的前三條包含實質性的完善內容:第一條把夫妻雙方合意產生的債務明確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學界所稱的“共債共簽”原則;第二條是把日常家事代理行為所負的債務明確規定為共同債務;第三條則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訂立的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權所負的債務,原則上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除非由債權人舉證證明其是合意之債或者能夠納入日常家事代理范疇內。上述規則被現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64條所繼受,這也代表了我國立法的最新立場彭誠信.彭誠信.《民法典》夫妻債務規則的應然理解與未來課題.政法論叢,2020(06):44.通過我國的立法沿革可以看出,目前《民法典》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總結了司法實踐的經驗,去蕪存菁,社會在進步,時代在發展,該規定符合國情回應民生。然而,《民法典》第1064條并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夫妻債務的認定和清償問題,尚存在較多的不確定性。條文是抽象的,社會問題是具體的,仍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通過上述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范對于規避夫妻共同債務認定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這對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夫妻財產制度產生深遠的影響。但是條文的界定比較抽象,為了更好地應對社會實際難題需要未來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行細化。為促進家庭和諧、維護交易秩序、衡平家庭內外部關系,對我國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提出立法構想和司法建議。(一)建立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用來解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一大制度層面的工具。主要目的是認清權利主體,同時通過橫向——每個家庭必然存在的日常事務,以及縱向——適用不同家庭下的不同標準這兩個方面進行判斷是否屬于日常家事代理權范圍。對于通過橫縱兩個方向標準的債務即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能通過的債務只能由進行交易的那一方承擔。該制度的核心就是橫縱兩方面的判定,對于橫向維度,需要概括出日常事務的范圍,縱向維度,則需要依據現實情況進行限定。
對于橫向維度的解讀,可以通過列舉法以及兜底式的概括進行闡述。這樣既能把握住家庭層面上的共性,又能體現出特殊的個性。舉例來表明,即列舉法可以得到如贍養雙方父母的支出,日常生活必需支出等,而兜底的概括主要用于更好的適應時代的變化,體現出法律的時代性。列舉法主要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家庭日常生活運轉所必需,二是家庭成員自身發展的支出,三是其他必要支出。同時,“不期修古,不法常可”,判斷是否屬于日常家事范疇,還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考量:一是必須為家庭生活所需要;二是必須滿足家庭日常交易慣例;三是必須符合家庭的收入情況。這就是兜底式概括的原則。接下來就是縱向上的個體差異情況。對于不同的家庭而言,其收入水平,消費水平,家庭原始資產等等千差萬別,由此產生了這樣一種情況。對于兩戶家庭,各自同時行使一項支出,如給父母購置汽車,根據兩戶家庭的經濟狀況,一者可以認定為日常家事支出,一者就有單獨一方債務的嫌疑。最簡單的解決方法是由法官進行自由裁量,不利于案件的統一標準。為此,可以參考一個家庭的收入情況,固定資產,日常消費情況,將日常家事進行分類,歸檔,再由法官進行裁量,既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也有利于法制化的推進。在夫妻共同債務中,除了夫妻作為法律主體,還有債權人也是不可忽略的法律主體。為此,我們還必須考慮到債權人權益的保護。這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表見代理,一種是共同意思表示。簡單的說,從債權人的角度出發,一是與夫妻一方多次交易,已達成習慣,且存在夫妻雙方平靜生活,由此盡管此時夫妻一方已無權進行日常家事代理權的使用,但保護善意債權人,債權人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夫妻雙方經過共同的商討,形成了合意,由合意做出的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這兩種特殊情況需要考慮到舉證的問題,即債權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債權關系的存在,而夫妻方需證明是否用于日常家事。只要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不是用來日常家事,就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制度的可行性主要來自于《婚姻法》以及家庭財產的法理基礎,可以說從該制度下認定的夫妻共同債務,與共同債務天生具有一致性。該制度對于維護法律部門體系化建設有著重要的作用,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有著重要的保障作用。(二)區分連帶債務與共同債務我國大多數家庭采用家庭共同財產制。在該制度下,共同債務先以共同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不足部分再由個人財產承擔。在司法實踐中,將共同債務概括地認定為連帶債務明顯不合理。雖然像這樣一概而論確實方便了程序的運行,降低了交易的成本,但這也體現了對債權人債權的過度保護繆宇.繆宇.走出夫妻共同債務的誤區以《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為分析對象[J].中外法學,2018,30(01):253-276.回溯立法歷史,對第三人的債權保護出現過先后的矛盾,債權人所承擔的舉證責任有很大的變化。“時間論”時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對債務主張權利,按共同債務處理。民法典中關于共同債務的規定,舉證證明責任更多地被分配給債權人。夫妻家庭生活具有隱私性,債權人很難知曉其交易的真實目的,卻要承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證明責任,加重了債權人的證明責任,實踐中并不合理。前后出現這樣矛盾的局面,與當時的社會現狀有關,社會不斷進步發展,立法者回應民生需求而制定法律,今時今日,我們需要區分共同債務與連帶債務的關系才能更好地處理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在共同財產制下,債權人不僅可以就家庭共同財產受償還可以就婚姻登記之后由個人財產轉化而來的共同財產受償,個人債務成為連帶債務。在分別財產制下,除了表見代理的情況,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除非符合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要求,應當認定為自身債務,以自己的財產承擔責任,夫妻另一方不需要對該債務承擔責任。(三)完善追償機制處理共同債務的流程,應是先完成共同債務認定之后清償,清償完畢便是夫妻之間的追償。立法應該做到連貫性與系統性,并具有可操作性,才能在司法實踐中真正達到有法可依。共同債務清償之后的追償工作,《婚姻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都沒有詳細的規定,只是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25條中有簡略的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責任后可就協議或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是如果在離婚時夫妻不能就債務的清償達成一致意見,又該如何處理,此處并沒有明確的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四)建立夫妻財產公示制度夫妻財產制度是處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的基礎,只有重視財產制度,才能解決債務認定問題,這有助于保障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和交易第三人的財產權益。《婚姻法》19條明確表明,如果交易第三人知曉夫妻之間是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則不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不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在域外的一些國家,夫妻財產公示已經普遍存在,日本、瑞士、德國等國家的民法典中就有相關規定。如在日本夫妻雙方在結婚前需要對個人財產進行申報登記,否則一旦發生債務糾紛,未登記的個人財產就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根據我國的文化傳統與風俗習慣,家庭財產通常被視為一種私密的信息不公開,我國可以借鑒域外國家的立法制度來對本國制度進行完善。
夫妻家庭財產公示,是指夫妻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之時或者之前,到有關監管部門進行登記,以備他人交易時考察和司法機關查詢,之后也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變更登記。可細分為登記和公證兩種方式。首先,登記方式,雙方在結婚前將個人財產狀況和夫妻財產類型向有關登記機關進行備案后公示。再者,公證方式,雙方將各自的財產狀況向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以備查詢,婚后取得的個人財產也可以不斷補充進行公證,形成各自的財產檔案,這種動態的記錄方式也更準確。建立家庭財產公示制度,對于平衡家庭內外部關系有重大作用,夫妻雙方不僅可以合理規劃并自由處分各自的財產,還可以各自作為獨立主體參與市場交易,信息的透明公開也降低了交易成本,這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五)審判實踐中的指導建議上述的論述主要從理論上進行了辨析,從實踐上,我們可以借鑒《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妥善審理涉夫妻債務糾紛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8】89號)》的做法,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1、盡量做到“共債共簽”
在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中,多為夫妻一方與第三方進行合同簽訂,但這卻是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為了防范風險,規范交易,債權人應當要求雙方在合同上簽字,這樣做能有效避免夫妻共同債務糾紛。共同意思表示不僅包括雙方共同簽字和一方事后追認這兩種情形,還包括作出口頭承諾、共同做出某些行為等。2、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實踐中,判斷雙方的交易行為是否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要結合交易雙方的社會關系,借貸行為與消費水平是否相符,家庭收入水平,當地的消費習慣等多因素綜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論,僅僅按照條文規定判斷。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法庭應當依法調取證據進行論證說明。
3、明確舉證責任分配
根據民事訴訟法“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實踐中,我們不能苛求債權人舉證證明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只需要債權人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同時應當由債務人舉證證明其債務的具體用途。若無證據證明其用于個人債務,則為夫妻共同債務。
4、加大對債權人的保護力度
即除債權人自身的意思表示,共同債務不能發生轉移或更改。共同債務是原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下的債務關系,不能進行分割,所以不能將其變更為個人債務。同時,這是雙方自行約定的債務,屬于內部約定,除得到債權人的同意,不能進行轉移。綜上,夫妻共同債務制度是一項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其調整夫妻一方財產權、夫妻另一方財產權和債權人債權,使得三方利益平衡。民法典回應了社會需求,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制度的規定,統一判斷標準,有效防止司法實踐中出現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混亂的局面。有助于維持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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