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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教案(202__級)課程電子商務法律實務授課班級授課教師學期202-202第學期
______________學院教案(202級)202/202學年第學期課程名稱電子商務法律實務授課教師授課內容單元一認識互聯網時代和電子商務立法授課班級授課教室授課課時2課時學情分析知識基礎:學生已學過“電子商務實務”、“創業與創新課程”、“電商項目實戰”等課程,具備一定的電子商務法律實務基礎知識和組織管理能力。技能基礎:學生已具備分組討論、溝通、小組協作的能力,能從網絡等渠道獲取專業信息。學習特點:學生有較好的學習內驅力,有較好的學習主動性,在教學活動實施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有助于課程的推進。教學目標知識目標:1.了解電子商務的發展環境和《電商法》對于規范和發展電子商務事業的重要性;2.了解國際電子商務立法;3.掌握我國電子商務法的概念。能力目標:1.能夠認識到我國出臺電子商務法的重要意義;2.能夠認識到網絡化生存的機遇與風險。素質目標:1.培養電子商務法律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意識;2.樹立電子商務法律的自學意識和終身學習意識。能力訓練任務:從實踐中搜集相關電子商務應用案例并進行分析,從中體會電子商務發展前景;認真完成實訓任務,加深對本單元知識的理解。教學重難點重點: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子商務的立法;互聯網下生存難點: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子商務的立法背景;電子商務法的主要內容;電子商務法在執行過程中面臨的新問題教學策略采用的教學模式:講授教學+實踐訓練。具體教學方法:教法:《電子商務法律實務》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技術性和操作性都比較強的課程。根據這門課程的特點,教學過程中要運用案例教學、討論式教學、實驗教學、課程設計和項目實訓等方法和形式多樣的現代化教學手段,以便學生更好的掌握財務管理方法的實際運用。學法:自主學習、合作探究、講授教學+實踐訓練。通過教師講解和演示、學生通過作業練習和實訓達成熟練掌握法律知識和技能,并將其應用于創業和就業的教學目標。教學資源數字教材實訓任務、浙江省在線開放課程共享平臺、PPT、視頻、參考教材
教學實施單元一認識互聯網時代和電子商務立法(第1課時)教學環節(時間)教學內容師生活動設計意圖課程思政一、任務導入(7分鐘)課程介紹提問:對本課程教學的要求?鼓勵學生學好課程;課程學習方法、學習要求等等。增強學生學習自覺性和自信心;增強學生自我學習意識。二、教學內容(30分鐘)電子商務的概念(重點、難點);電子商務的立法(重點、難點);互聯網下生存(重點);電子商務法的主要內容(難點)歐盟《關于建立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歐盟《數字服務法》;美國《全球與跨州商業電子簽名法》課程學習方法和建議教師:運用PPT等方式講解相關知識點。舉例演示互聯網下生存狀況;舉例闡釋電子商務法的主要內容學生:討論互聯網生存環境的優和劣,并推薦代表2-3人分享自己的觀點鼓勵學生表達自己的觀點;掌握電子商務法律實務基本知識。培養學生電子商務法律意識和理念。課堂小結知識拓展(3分鐘)對本次課知識點進行回顧和鞏固知識拓展教師:引導學生進行知識的回歸和鞏固學生:多做筆記對知識點的復習和鞏固對知識點的拓展鼓勵學生溫故知新,探索新的知識技能。
單元一認識互聯網時代和電子商務立法(第2課時)教學環節(時間)教學內容師生活動設計意圖課程思政一、任務導入(5分鐘)回顧認識互聯網時代和電子商務立法相關知識提問:如何適應互聯網生存?電子商務立法的積極意義和影響?復習知識,溫故知新。客觀認識互聯網社會。二、教學內容——實踐訓練(30分鐘)實訓:電子商務法遭遇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完善建議教師:電子商務法施行近5年遭遇的新情況、新問題介紹;指導實訓,布置實訓任務學生:分組討論互聯網發展態勢、電子商務法實施具體情況、建議通過實訓加深知識理解和對我國法律環境的認識。培養學生電子商務法律意識。課堂小結知識拓展(5分鐘)實訓作業總結、評價;課余作業布置。教師:1.實訓作業總結、評價;2.認真完成單元所附實訓任務,加深單元知識理解。學生:認真聽講,理解課后任務要求對知識點的復習和鞏固對知識點的拓展鼓勵學生溫故知新,探索新的知識技能。
教學反思教學效果總體來說,取得較好的效果。同學們對互聯網生存已經熟悉,對于電子商務立法的背景是熟悉的。存在問題同學們法律基礎相當薄弱,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分析還不清楚,對于法律的重要性和意義認識還不到位。改進措施加強對基礎知識的補充教學,通過多提問來加深對知識的理解和掌握,加強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訓練和法律素養養成。
單元一認識互聯網時代和電子商務立法模塊1電子商務新模式為新供給、新消費注入新活力模塊2電子商務立法模塊3課程特點及學習建議實訓任務導言: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正加速演進,5G、人工智能、云計算、大數據、物聯網等新技術、新應用、新業態方興未艾,互聯網迎來了更加強勁的發展動能和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我國互聯網發展狀況和電子商務發展情況介紹。(實時信息)自2013年起,我國一直蟬聯全球最大的網絡零售市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立法過程、背景簡介。黨的二十大報告、習近平法治思想闡述。《電商法》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并正加快修訂。導入案例:“電”亮脫貧致富路—脫貧攻堅戰中的電商故事(視頻、新聞報道播放)習近平總書記在陜西考察時強調了電商在脫貧攻堅中的作用。電商不僅可以幫助群眾脫貧,而且還能助推鄉村振興,大有可為。帶領貧困地區農產品跨越千山萬水為鄉村振興注入活力給干部下鄉帶來更廣闊舞臺模塊1電子商務新模式為新供給、新消費注入新活力知識介紹:乘新電商東風,共享新發展機遇2023年10月12日至13日,第三屆中國新電商大會以“激活新消費聚力新發展”為主題,圍繞技術創新、商產融合、消費服務、國際合作等內容,展望新趨勢、謀劃新發展、開拓新合作,推動中國新電商向著開放、合作、綠色、可持續的方向邁進。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電子商務是數字經濟最前沿、最具競爭力、發展潛力最突出的組成部分。隨著數字經濟的崛起繁榮,我國電子商務不斷謀求轉型升級,新電子商務也應運而生,在新領域、新賽道充分彰顯新動能、新優勢。相比傳統電商,新電商建構起一種產品推送更準、流通效率更高、消費黏性更強、產業關聯更大的新型商業模式。(王禹欣,光明日報2023年10月13日)一、多項有利條件相互疊加促進電商創新發展(一)消費成為引領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主導力量,提質升級成為消費創新的重要引擎(二)數字技術進步和應用全面提速,為電商創新和優化供需匹配提供了新路徑、新機遇(三)中國消費者日益成熟且需求持續細分,年輕群體加快成長為引領電商新模式創新發展的主力軍(四)線上消費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促進電商新模式加速迭代并不斷尋求體驗增值點(五)疫情沖擊傳統消費,電商新模式抓住機遇實現跨越式發展二、電商新模式加速數實深度融合、實現更高水平供求動態平衡(一)電商新模式加速數實深度融合(二)電商新模式成為加速數實深度融合、實現更高水平供求動態平衡的新途徑電商新模式對生產、服務、消費等經濟循環各環節的參與和滲透加深,創新拓展了賦能機制和路徑,更好地發揮了促進經濟循環暢通、形成高水平供求動態平衡的作用。1.在生產端,助力企業數字化轉型和消費品種創新2.在服務端,助力新品牌培育和產業生態營造3.在消費端,優化提升消費體驗和豐富消費場景三、我國進入網絡化生存時代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第5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2023年8月)信息展示(更新至最新報告)。展示:第5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加快,資源應用不斷豐富(二)工業互聯網基礎設施持續完善,“5G+工業互聯網”快速發展(三)各類互聯網應用持續發展,網約車、在線旅行預訂、網絡文學等實現較快增長(四)網絡化生存是一把雙刃劍,有其優點和缺點1.媒介對話正越來越多地取代面對面交流社會交往、休閑娛樂、獲取資訊是大學生互聯網使用頻率最高的3項用途。社交網絡逐漸成為大學生人際互動的重要場域。他們在不同的社交網絡中建立不同的社交圈,很多時候他們更愿意在社交平臺上發言或與他人互動,媒介對話正越來越多地取代面對面交流。網絡社交變革了人際溝通的方式,拓展了人際互動的頻率和空間。但習慣于線上交流的大學生普遍存在“網絡社交依賴”。在2018年的一項大學生調查中,日均上網時間超過4小時的大學生有四成多,日均上網時間超過7小時的大學生有兩成多。網絡給學習和生活提供諸多便利的同時,過度使用網絡也對大學生的正常生活和學習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有四成左右的大學生不同程度地存在因為上網或者玩手機而忘記吃飯或睡覺的現象,有六成多的大學生因為玩手機或者上網影響了學習成績。需要警惕過度上網對大學生身體、心理、學習和生活可能造成的消極影響。2.網絡直播和網紅影響力增強隨著互聯網技術的快速迭代與新媒體的廣泛應用,網絡直播、網紅等網絡亞文化日漸勃興。越來越多的大學生關注、接納甚至加入直播和網紅的隊伍中。2017年的一項調查數據顯示,大學生觀看網絡直播的比例和頻率都比較高。六成多的大學生觀看過網絡直播,其中約有17.0%的學生表示基本每天都看,僅有三成多一點兒的學生表示基本沒看過網絡直播。一部分大學生不但兼職做起了主播,通過直播平臺展示自我,還可以通過“打賞”“流量”等方式獲得經濟收入甚至出名、成為“網紅”。大學生主播在行業競爭中更具比較優勢,他們憑借自身擁有的高學歷,能夠為用戶提供更多價值,而不僅僅是休閑娛樂、溝通互動或者交流情感。調查數據顯示,大約有一成(10.9%)的大學生在網絡直播平臺上做過直播,大約有三成(31.4%)的大學生表示想成為網絡主播。近幾年,隨著微博、微信、知乎等移動社交網絡的興起,“網紅”群體逐漸興起,并在大學生中產生較大影響力。調查數據顯示,約1/10的大學生基本每天都會查看“網紅”動態,約1/5的大學生至少每周查看一次“網紅”動態。3.網絡游戲滲透較廣網絡游戲迅速發展。在寬松的大學環境中,大學生有更多較為自由地支配業余時間,很多大學生在網絡游戲上花費了更多時間。調查數據顯示,超過兩成(23.9%)的大學生基本每天都玩網絡游戲,平均每天玩網絡游戲的時間約兩小時。4.網絡增加了我們生活的風險當我們在網上留下痕跡時,個人信息面臨著被竊取甚至被利用的風險。個人信息的泄露,除了垃圾短信、騷擾電話的煩惱,還有個人身份被冒用等較為嚴重的問題。同時,不法分子在精準掌握用戶個人信息的前提下,能編造出迷惑性更高的詐騙場景,繼而對公眾實施欺詐。互聯網金融更是一個風險重災區。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領域主要面臨三大法律風險:一是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二是非法洗錢的法律風險,三是非法發行股票的法律風險。很多以互聯網金融面目出現的P2P平臺或眾籌平臺等,在幾年前曾頻發大學生“裸貸”和陷入網貸騙局事件,經過大力治理才制止,給社會敲響了警鐘。網絡化生存是把雙刃劍。在科技勃興、經濟飛躍、社會革命疊加的時代,大學生網絡行為鐫刻著獨特的時代烙印。互聯網已成為大學生社會交往、獲取資訊、休閑娛樂的重要場域,網絡化消解著傳統的規訓,建構了大學生個性化、多元化的生存方式,但是技術理性的膨脹也容易讓大學生在虛擬場域里迷失價值理性。因此,大學生需要高度警惕過度、不當使用互聯網所可能產生的消極后果,如頻繁的網絡活動正在影響正常的飲食和作息、減少在學習上投入的時間和精力;對社交軟件的過分依賴導致更多的真實社交障礙。“網紅”時代下,大學生應樹立積極向上的理念,不應在網絡游戲上耗費太多時間和金錢、更不能過度沉迷,否則會影響學業,甚至造成嚴重的心理問題。以上種種,對電子商務立法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四、電子商務的概念和特征(一)電子商務的概念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聯合國國際貿易程序簡化工作組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是:采用電子形式開展商務活動,包括在供應商、客戶、政府及其他參與方之間通過任何電子工具,如電子數據交換(EDI)、全球廣域網技術(WEB,www)、電子郵件等,共享非結構化商務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務活動、管理活動和消費活動中的各種交易。電子商務包括電子貨幣交換、供應鏈管理、電子交易市場、網絡營銷、在線事務處理、EDI、存貨管理和自動數據收集系統。在此過程中,所利用的信息技術包括互聯網、外聯網、電子郵件、數據庫、電子目錄和移動電話。隨著其高速發展,電子商務已不僅具有購物的主要內涵,還應包括物流配送等附帶服務。(二)電子商務的特征從電子商務的概念及發展歷程可以看出電子商務具有如下特征:(1)普遍性。(2)方便性。(3)整體性。(4)安全性。(5)協調性。(6)集成性。模塊2電子商務立法一、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一)歐盟《關于建立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及《數字服務法》1.歐盟《關于建立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歐盟委員會在1997年4月提出著名的《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EuropeanInitiativeinE-commerce),并于1999年12月制定了《關于建立電子簽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EUDirectiveonaCommunityFrameworkforElectronicSignatures)。其主要目標是:(1)推動電子簽名的使用,促進法律承認;(2)協調成員國之間的規范;(3)提高人們對電子簽名的信心;(4)創設一種彈性的、與國際的行動規則相容的、具有競爭性的跨境電子交易環境。《指令》提出了一個涉及電子簽名和“認證服務商”(CSP)的法律框架。它依據交易的敏感度,將電子簽名依其安全水平的高低分為“基本電子簽名”(適用于低安全水平交易)和“高級電子簽名”(適用于需要較高安全水平的交易)。在法律承認方面,《指令》提出了電子簽名的非歧視原則。但它要求“高級電子簽名”滿足國內法的形式條件,而且事實上只將數字簽名視為效力等同于手寫簽名的電子簽名方式。此外,它規定電子簽名作為證據不得因其為電子形式而被拒絕,具有可強制執行力和可采證力。但這種承認仍然有限,因為所有關于合同或非合同義務的規定被排除在《指令》的范圍之外,關于合同訂立、效力的問題也必須符合各成員國國內法或歐盟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指令》規定了認證服務商的責任規則。對于因為泄露數據而給任何機構造成的損失,以及對于其所簽發的合格證書產生的“合理信賴”(ReasonablyRelies)而造成的損失,認證服務商應承擔責任,除非其能夠證明沒有“疏忽行事”(ActNegligently)。2.歐盟《數字服務法》2022年1月,《數字服務法》(DSA)經歐洲議會表決通過,并于2023年8月正式生效。DSA加強了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提高了平臺對內容控制和信息透明度的責任標準,從而在確保法律確定性和尊重基本權利的同時,以應對技術迅速發展帶來的新挑戰。DSA的內容主要體現為以下七個方面:(1)規定了針對線上非法商品、服務或非法內容的打擊措施,例如由用戶標記線上非法內容來實現平臺與“可信標記者(trustedflaggers)”合作的機制;(2)為網絡市場商家的可追溯性設立了新規定,以幫助識別非法商品的賣家,更好地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3)為用戶基本權利的保護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允許用戶質疑平臺內容審查的決定;(4)要求網絡平臺在各種問題上采取透明措施,包括推薦算法和定向廣告的透明度;(5)規定了VLOPs進行風險管控的義務,包括對其風險管理措施進行獨立審計,實現監督以防止系統被濫用于非法內容和虛假宣傳活動(例如操縱競選,實施犯罪活動和傳播恐怖主義、虛假新聞);(6)允許研究人員訪問最大平臺的關鍵數據,以幫助其了解在線風險的演變過程;(7)為解決數字空間的復雜性創立相應的監督架構,借助于新設立的歐洲數字服務委員會,歐盟各成員國將發揮主要作用,且歐盟委員會將加強對VLOPs的執法與監督。DSA在整個歐盟范圍內的統一適用,不僅能夠便利于跨境的數字創新,也利于確保歐盟所有用戶能夠公平地享受到數字創新所帶來的便利,同時受到同等水平的保護。可以說,DSA的通過是歐盟數字領域立法的一個良好開端,也是歐盟統一數字規則圖景中重要的一部分。(二)美國《全球與跨州商業電子簽名法》盡管每個州至少都有一個與電子簽名有關的法律,但聯邦法律為州際貿易制定了指南。《猶他州電子交易法》(UETA)是涉及電子簽名的第一部法律,并被奉為二十多個州的示范法。這部“技術中立”(Technology-neutral)的法案規定:(1)電子簽名符合手寫簽名的各個要求,并且可在法院訴訟中接納為證據;(2)電子合同得以強制執行;(3)不存在對特定技術的特別待遇,但法院可以將不同技術納入考慮范圍。2000年10月美國國會通過《全球與跨州商業電子簽名法》(E-SignAct)。其突出特點是,采納了“最低限度”模式來推動電子簽名的使用,不規定使用某一特定技術,即合同或簽字“不得僅因其為電子形式而被拒絕具有法律效力,效力或可執行性”。其主要內容有如下幾個方面:(1)規定電子簽名適用于一切影響州際的或外國的商業合同、協議和記錄,以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管轄范圍的事項。(2)對于電子簽名的效力,將重點放在查證簽名人的意圖上,而不是簽名的形式和規則。(3)規定了通過選擇“加入”系統而自愿使用電子簽名或記錄的規則。消費者可以自由地選擇交易形式(“當事人自治”),如果同意進行線上交易,則以電子方式確認其意思表示。(4)在《法案》與州一級的電子簽名法的相互關系上,規定只有在采用《猶他州電子交易法》(UETA)的“清潔”版本或通過了一部專門的技術中立法時,州法才能優先于該法案。《法案》因此確立了為全國所接受的統一標準,同時修補了所謂的“猶他州法的漏洞”。(5)電子簽名的國際性效力方面的規定,與聯合國的電商示范法相一致。它消除了以紙質為基礎的法律給電子交易造成的障礙,對來源于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電子簽名和認證方法采取非歧視的原則。二、我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電商法》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上經歷了四次審議,三次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才最終付諸表決。由于電子商務屬于新興產業,《電商法》把支持和促進電商持續健康發展擺在首位,拓展電商的空間,推進電商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法律對于促進發展、鼓勵創新做了一系列的制度性規定。(一)電子商務法的概念1.《電商法》的定位《電商法》第1條開宗明義地指出,制定本法是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范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可見,《電商法》的定位中既有規范市場秩序、推動市場發展的公法內容,又有規范電子商務主體交易行為、界定電子合同效力的私法內容,其立法定位介于公法與私法之間,是一部綜合性的法律。2.《電商法》的體例和結構《電商法》共分為7章、89條,分別從電子商務的經營監管原則、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電子商務促進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方面對電子商務領域的活動進行規范。展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全文3.《電商法》的調整對象《電商法》從法律層面對電子商務進行了明確定義,“電子商務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第2條第2款)。從這個定義可以看出,電商首先屬于經營活動,該活動不一定必須盈利。同時,電商應具備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特征,因此可以把電商法理解為“網絡交易法”。這里的“電商”并不是單純的互聯網賣貨,而是泛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除下列等少數幾個業態以外(《電商法》第2條第3款以列舉的方式作為例外情形排除在《電商法》的調整對象之外),其他所有依托網絡經營的活動都被涵蓋在這部立法調整的范圍內,包括日漸活躍的移動互聯網經濟:1.利用信息網絡,提供金融類產品或服務的互聯網金融。如各類P2P、網絡理財、網絡保險、網絡金融產品銷售。2.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資訊服務的互聯網新聞。如今日頭條、搜狐自媒體、新浪自媒體、騰訊自媒體等。3.利用信息網絡,提供音視頻節目。如網易云音樂、QQ音樂等視聽類App,喜馬拉雅音頻分享平臺以及早期的短視頻類App等。4.利用信息網絡,提供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如小說閱讀類App、網絡游戲、網絡動漫、網絡表演等。5.法律、行政法規對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據該定義,目前層出不窮的銷售手段,包括微商、直播銷售等形式均應納入電商的范疇。綜上所述,電子商務法是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通過電子行為設立、變更和消滅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電子商務法調整的法律關系包括政府調整、企業和個人以數據電文為交易手段,通過信息網絡所產生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各種商事交易關系,以及與這種商事交易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政府管理關系。【案例1-1】見教材,聽語音(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王興川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2020)魯民終3225號)請分析:1.本案被訴銷售行為侵害的是涉案作品的發行權還是權利人的人身權益?是否適用電子商務法?2.尋夢公司是否侵犯了王興川涉案作品著作權?本案中,網店銷售的圖書為盜版圖書,該被訴銷售行為侵害的是王興川涉案作品的發行權,并未侵害其人身權益,故本案是網售商品侵權糾紛,而非人身傷害侵權糾紛。前者適用電商法,而后者適用有關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的規定。尋夢公司系涉案拼多多電商平臺的經營者,其與海博書店之間屬于《電商法》第二條規定的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的關系。本案爭議涉及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因此,應當適用《電商法》相關規定。尋夢公司身份的認定對于案件審理非常關鍵。承擔銷毀庫存、刪除鏈接并賠償侵權損失的責任,屬于平臺內經營者,而平臺經營者并非被訴侵權作品的銷售者,僅在權利人發送投訴通知不合法的情況下,履行轉通知商家并刪除、斷開被訴侵權作品鏈接的責任,除非明知侵權而不制止,只有在通知不及時、不合適的情況下,才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相應責任。(二)《電商法》的出臺促進電子商務進入規范發展新階段我國電商市場規模不斷擴大,見證了消費端持續爆發的強勁活力。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不斷擴大,從國內淘寶到跨境電商、從平臺電商到社交電商、直播電商,電子商務業已成為商業模式多樣、細分門類眾多、技術創新活躍的領域。《電商法》的出臺在電商蓬勃發展的背景下,對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鼓勵創新競爭、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同時,針對“默認勾選”“刪除差評”“大數據殺熟”等百姓網購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以規范電商發展。《電商法》的頒布實施可以解決一些案件的司法“困境”。如此前取證難的問題,一些不利于平臺的證據,平臺會宣稱已經刪除,《電商法》明確要求平臺以及平臺內經營者應保留相關數據三年。《電商法》的實施對中小商家的主體身份、平臺的責任、技術規范等方面的規定,將對規范行業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三)《電商法》將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電商法》專門設立了“電商促進”一章,鼓勵創新,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鼓勵形成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社會共治模式,同時通過創新監管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電商法》把支持和促進電商持續健康發展擺在首位,推進電商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對于促進發展、鼓勵創新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規定。《電商法》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發展電商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商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商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于電商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商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我們要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和監督,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與《電商法》配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法律已頒布施行,平臺治理規則不斷完善。《電商法》在發展中規范,在規范中發展,并正加快修訂。三、《電子商務法》頒布四年來的回顧與展望2022年《電子商務法》頒布進入第四個年頭,出現了一些新發展動向。(一)《電子商務法》的意義與影響從世界范圍內來看,我國《電子商務法》是比較領先和超前的立法。在立法思路上抓住了社會經濟生活進入平臺化時代以后崛起的一類很重要的市場主體—大規模的平臺。《電子商務法》立法以平臺責任為中心,建構了主要制度骨架。另外,在電子合同、電子商務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糾紛解決等方面,《電子商務法》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同時,《電子商務法》的一些規定為后續《民法典》所借鑒。(二)《電子商務法》所面臨的挑戰《電子商務法》是以典型的大型電商平臺作為潛在的規范對象的,在制定時我國整個電商業態尚處于快速發展演變之中。經過了四年,平臺的類型迅速發展,有社交媒體平臺、短視頻分享平臺、網約車平臺、貨運平臺、在線旅游平臺、在線醫療問診平臺等。某些平臺具有電商平臺的某些特點,但又不完全相同。如此多元豐富和復雜的平臺形態,如何對應于《電子商務法》中關于平臺責任的規定,讓人頗感困惑。應該說,當時《電子商務法》所定義的電商平臺,實際上只是類型眾多的平臺中的一種。需要建立一種多元化、彈性化、共通性但有區別的平臺責任體系,以適用于那些不是完全類似于電商平臺的其他類型平臺。(三)電子商務領域的域外立法經驗關于電商平臺責任體系,歐盟在討論制定所謂的《數字市場法》(DMA)中提出了“守門人”之類的概念。守門人這個概念并不局限于傳統的電商平臺,它也包括其他類型的平臺。這啟發我們去思考,我國在未來是否需要一個超越于電商平臺的、更加一般化的平臺概念,以及與這種更加一般化的平臺概念相對應的,更加多元化、具有不同層次的平臺責任體系。(四)《電子商務法》的具體規則《電子商務法》的規則在法律適用中整體上經受住了實踐的檢驗,但也有一些規則引發了爭議。1.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則《電子商務法》第38條關于平臺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規定,在實踐中的適用案例越來越多,但爭議較大。關于平臺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與審核義務之間的關系、合理邊界、盡職免責的條件、責任形態等,有待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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