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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6501/T042—2023
城市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技術規程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多測合一測量時的基本規定、控制測量、不動產測繪、規劃驗收測量、地下管線竣工
測量、人防驗收測量、消防驗收測量、綠地驗收測量、成果數據和質量控制的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城市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的竣工驗收階段所涉及的不動產測繪、規劃驗收測量、地
下管線竣工測量、人防驗收測量、消防驗收測量,以及綠地驗收測量等工作。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T17986.1房產測量規范第1單元:房產測量規定
GB/T17986.2房產測量規范第2單元:房產圖圖式
GB/T18316數字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
GB/T20257.1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圖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圖圖式
GB/T24356測繪成果質量檢查與驗收
GB/T35636城市地下空間測繪規范
GB50038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
GB50352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
GB/T50353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CH1016測繪作業人員安全規范
CH/T1033管線測量成果質量檢驗技術規程
CJJ/T8城市測量規范
CJJ61城市地下管線探測技術規程
CJJ/T73衛星定位城市測量技術標準
CJJ/T85城市綠地分類標準
TD/T1001地籍調查規程
TD/T1066不動產登記數據庫標準
DB6501/T021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標準、
《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工程建設項目construction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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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成依法立項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而進行的、有起止日期的、達到規定要求的一組相互關聯
的受控活動,包括策劃、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和考核評價等階段。
多測合一multiplemeasurementinone
將在行政審批中的同一個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階段涉及的測繪業務,由原多項測繪合并為一個
綜合性聯合測繪項目,由不動產測繪、規劃驗收測量、地下管線竣工測量、人防驗收測量、消防驗收測
量、綠地驗收測量等多項測繪業務組成,并在行政審批中向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平臺或按要求分別
向審批部門推送測繪成果。
多測合一細部點detailpointsofmultiplemeasurementinone
多測合一測量主體的所有特征點。
不動產測繪realpropertyandmapping
工程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階段所涉及的地籍測量、房產測量相關工作。
建(構)筑物標高elevationofbuilding(structure)
建(構)筑物不同層標注的高程。
建(構)筑物高度(Ⅰ)heightofbuilding(structure)(Ⅰ)
建(構)筑物室外地面到檐口、女兒墻和屋脊線或屋頂最高處等位置之間的垂直距離。
建(構)筑物高度(Ⅱ)heightofbuilding(structure)(Ⅱ)
建(構)筑物±0層到檐口、女兒墻和屋脊線或屋頂最高處等位置之間的垂直距離。是目前烏魯木齊
市工程建設項目各審批部門使用的建(構)筑物高度。
規劃條件點qualificationpoint
對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文件要求有制約作用的特征點。
人防工程civilairdefenseworks
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
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深度depthforcivilairdefenseworks
人防工程對應室外地坪標高與其頂板標高之差。
人防建筑面積floorareaforcivilairdefense
為滿足人防工程戰時使用功能要求所建設的面積,包括人防結構面積和人防有效面積。
人防結構面積structuralareacivilairdefense
人防工程各層的墻、柱等結構所占水平面積之和。
人防有效面積effectivefloorareaforcivilairdefense
能供人員、設備使用的面積。其值為人防建筑面積與結構面積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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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GB50038-2005,2.145]
人防掩蔽面積shelteringareaforcivilairdefense
供掩蔽人員、物資、車輛使用的有效面積。其值為與防護密閉門(和防爆波活門)相連接的臨空墻、
外墻外邊緣形成的建筑面積扣除結構面積和下列各部分面積后的面積:口部房間、防毒通道、密閉通道
面積;通風、給排水、供電、防化、通信等專業設備房間面積;廁所、盥洗室面積。
[來源:GB50038-2005,2.146]
人防配套面積matchedareaforcivilairdefense
戰時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揮工程、醫療救護工程、防空專業隊工程和人員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
工程總合)的有效面積。其值為人防有效面積與人防掩蔽面積之差。
消防車道firelane
火災時供消防車通行的道路。
消防登高場地fireclimbingsurface
(超)高層建(構)筑物在發生火災、需要使用登高消防車進行救人和滅火作業時,登高消防車停車和
作業的場地。
綠地單元greenlandunit
工程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以植被(草、灌木、橋木等)為主要形態,配套水體、園路、鋪裝場地、
構筑物、小品等附屬設施,并對生態、休憩、景觀、防護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的獨立綠化綜合體。
綠地附屬設施subsidiaryfacilitiesofgreenland
在綠地單元內,對生態、休憩、景觀、防護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的水體、園路、鋪裝場地、構筑物、
小品等。
4基本規定
時空基準
4.1.1平面坐標系統應采用烏魯木齊2000城市坐標系。
4.1.2高程系統應采用正常高系統,高程基準為1956年黃海高程系,并建立與1985國家高程基準換
算關系。
4.1.3時間系統應采用公元紀年和北京時間。
精度要求
4.2.1應采用中誤差作為測量精度的衡量標準,以二倍中誤差作為極限誤差。
4.2.2多測合一細部點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4.2.2.1界址點精度應符合表1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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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界址點的精度要求
單位:cm
對鄰近控制點的
點間距誤差
界址點點位誤差
適用范圍
精度等級
中誤差允許誤差中誤差允許誤差
一級±2.0±4.0±2.0±4.0適用于特殊建筑或產權人提出特殊要求的房產測繪。
適用于地籍測量(地籍子區外圍界址點及地籍子區內明顯的界址
二級5.010.05.010.0
±±±±點),商品房及進入房地產市場房產的房產測繪等。
適用于地籍測量(地籍子區內部隱蔽的界址點及村莊內部界址
三級7.515.07.515.0
±±±±點)。
四級±10.0±20.0±10.0±20.0適用于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不動產測繪。
注1:該表精度要求僅針對相鄰點間距超過50m的界址點。
注2:當需采用坐標法計算建筑面積時,則實測房角點坐標的精度可按照本表的規定執行。
4.2.2.2針對點間距未超過50m的界址點,間距允許誤差不應大于式(1)的計算結果。
=±+0.02································································(1)
式中:???????????????????????????
——相應等級界址點的點位中誤差,單位為米(m);
——相鄰界址點間的距離,單位為米(m);
????????
——界址點坐標計算的邊長與實量邊長較差的限差,單位為米(m)。
????
4.2.2.3規劃驗收測量的平面精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
表2規劃驗收測量的平面精度要求
單位:cm
對鄰近控制點的
細部點點間距誤差
點位誤差適用范圍
精度等級
中誤差允許誤差中誤差允許誤差
一級±5.0±10.0±7.0±14.0適用于規劃驗收測量主體的主要或關鍵特征點。
二級±7.0±14.0±10.0±20.0適用于規劃驗收測量主體的次要特征點。
4.2.2.4在規劃驗收測量中,建(構)筑物底層室內外地坪標高測量的高程中誤差,不應大于±4.0cm;
施測困難或非特征部位可放寬0.5倍。
4.2.2.5專題地形圖的平面精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專題地形圖的平面精度要求
單位:cm
相對于臨近控制點相對于相鄰地物點
比例尺點位中誤差間距中誤差
平地、丘陵地山地、高山地平地、丘陵地山地、高山地
1:500≤25.0≤37.5≤20.0≤30.0
1:1000≤50.0≤75.0≤40.0≤60.0
1:2000≤100.0≤150.0≤80.0≤120.0
4.2.2.6專題地形圖高程注記點相對于臨近控制點的高程中誤差,不應大于±15.0cm。
4.2.2.7專題地形圖等高線插求點的高程精度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等高線插求點的高程精度
地形類別平地丘陵地山地高山地
高程中誤差≤1/3H≤1/2H≤2/3H≤1H
注:H為對應比例尺的基本等高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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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建(構)筑物邊長的測量精度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邊長測量精度要求
單位:m
精度等級中誤差限差
一0.007+0.0002D0.014+0.0004D
二0.014+0.0007D0.028+0.0014D
三0.028+0.002D0.056+0.004D
注:D為邊長,當D小于10m時,以10m計。
4.2.4建(構)筑物高度測量的精度,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高度量算精度要求
高度/限差數值
高度H(m)H≤2424<H≤6060<H≤100H>100
限差(cm)±10.0±15.0±20.0±50.0
4.2.5面積測量的精度,應符合表7的規定。施測前,應根據委托方需求或具體項目需求確定精度等
級。
表7面積量算精度要求
單位:m2
面積精度等級中誤差限差
一0.01+0.00030.02+0.0006
二0.02+0.0010.04+0.002
√????????√????????
三0.04+0.0030.08+0.006
√????????√????????
注:S為實測面積。
√????????√????????
4.2.6地下管線探測精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a)明顯管線點的埋深量測中誤差不應大于25mm;
b)隱蔽管線點的平面位置探查中誤差和埋深探查中誤差分別不應大于0.05h和0.075h,其中
h為管線中心埋深,單位為毫米,當h≤1000mm時,以1000mm代入計算;
c)非金屬材質管線隱蔽管線點的平面位置探查中誤差,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d)地下管線點的平面位置量測中誤差,不應大于±5.0cm(相對于該管線點起算點),高程量測中
誤差不應大于±3.0cm(相對于該管線點起算點)。
作業要求
4.3.1宜采用滿足本文件精度要求的新技術、先進方法。
4.3.2采用的儀器設備應定期檢驗校正,并使其保持良好狀態,滿足測量精度要求;使用的軟件應通
過相關測試。
4.3.3開展多測合一測繪工作應收集各行政審批部門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的不動產、規劃、人防、消
防、綠化等相關文件,例如: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房產測繪(預測)成果報告》;
——《人防工程建設審核許可證》及其相關附件;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證)》,配套的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及有關設計變更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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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結果,配套的各專業涉及消防的施工圖及對應的《消防設計說明
書》;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
——其他多測合一需利用的資料。
4.3.4多測合一測量作業按照CH1066的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遵循國家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4.3.5測量成果數值表達,應符合下列規定:
a)點位坐標單位為米(m),成果取至0.001m;
b)點位高程或標高單位為米(m),成果取至0.01m;
c)長度、高度單位為米(m),成果取至0.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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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成果取至0.01m;
e)角度單位為度(°)分(′)秒(″),成果取至0°0′0.0001″。
成果要求
4.4.1成果按載體進行分類,應包括以成果報告形式進行組織的紙質成果和以電子文件夾進行組織的
電子數據成果,并符合下列規定:
a)紙質成果報告應包括成果報告封面、成果報告說明、成果報告扉頁、成果報告目錄、測繪項目
成果說明、測繪項目技術說明、成果表、成果圖等;
b)電子數據成果應包括圖形數據、元數據、相關文檔等。電子數據成果應刻錄光盤隨成果報告一
并提交,光盤封面應標識有項目名稱、建設單位、項目編號等信息;
c)紙質成果與電子數據成果應保持一致。
4.4.2多測合一成果由不同的測繪類別成果組成,不同測繪類別成果可分卷或合卷裝訂,并應符合下
列規定:
a)不動產成果作為登記依據之一,應隨不動產登記資料一同組卷入不動產檔案庫,并移交自然資
源和不動產登記部門;
b)其他成果提交至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歸檔管理。
4.4.3相關文字性文檔或表格采用通用的辦公軟件格式,應以A4幅面輸出。
4.4.4各類成果圖比例尺應采用1:500基本比例尺進行編繪。
4.4.5多測合一測量成果涉密管理按照國家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4.4.6成果入庫數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a)數據格式應為GIS空間數據庫格式,與*.shp、*.mdb、*.edb等兼容;
b)基礎地理信息要素的分類、編碼、屬性結構以及繪制表達等,應符合DB6501/T021的相關要
求;
c)多測合一各類專題要素的分類、編碼,應符合本文件第12章的相關要求;
d)宜采用GIS專業軟件進行數據建庫,并依據相關要求更新數據。
4.4.7城市工程建設項目多測合一成果目錄、文件命名方式,應符合本文件附錄A的相關規定。
5控制測量
平面控制測量
5.1.1平面控制測量應在城市等級平面控制點基礎上加密,布設宜采用導線測量或衛星定位測量等方
法。
5.1.2CORS系統覆蓋的區域,宜采用網絡RTK技術施測;困難地區可采用附合導線、結點導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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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采用網絡RTK施測控制點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1.3.1測量技術要求應符合表8的規定。
表8RTK控制測量主要技術要求
邊長相對15°以上
等級相鄰點間距離(m)點位中誤差(cm)測回數PDOP值
中誤差衛星顆數
一級≥500≤5≤1/20000≥4≥5≤6
二級≥300≤5≤1/10000≥3≥5≤6
三級≥200≤5≤1/6000≥3≥5≤6
圖根≥100≤5≤1/4000≥2≥5≤6
5.1.3.2每個測區控制點布設不少于3個兩兩通視或不少于2對相互通視的點。
5.1.3.3采用三角支架方式架設天線進行作業;測量過程中儀器的圓氣泡應嚴格穩定居中。
5.1.3.4采用常規方法進行邊長、角度或導線聯測檢核,技術要求應符合表9的規定。
表9RTK平面控制點檢核測量技術要求
邊長檢核角度檢核導線聯測檢核坐標檢核
等級測距中誤差邊長較差的相測角中誤差角度較差限差測角閉合差邊長相對
(mm)
(mm)對中誤差(″)(″)(″)閉合差
一級151/140005141/1000050
≤≤≤≤16n≤≤
二級151/70008201/600050
≤≤≤≤≤24n≤≤
三級151/400012301/400050
≤≤≤≤≤40n≤≤
圖根≤20≤1/2500≤20≤60≤601/2000≤50
注:表中n為測站數。
√????
5.1.3.5測區的平面控制網應一次性完成布設。
5.1.4當利用電磁波測距導線測量施測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5.1.4.1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0的規定。
表10導線控測量主要技術要求
閉合環或附合導線測距中誤差導線全長相對
等級平均邊長(m)測角中誤差(″)
長度(km)(mm)閉合差
一級≤3.6300≤15≤5≤1/14000
二級≤2.4200≤15≤8≤1/10000
三級≤1.5120≤15≤12≤1/6000
圖根≤0.980*≤20≤1/4000
5.1.4.2結點與高級點間或結點與結點間的導線長度不應大于附合導線規定長度的0.7倍。
5.1.4.3當附合導線長度短于規定長度的1/3時,導線的全長閉合差不應大于0.13m。
5.1.4.4特殊情況下,導線的總長和平均邊長可放長至本文件表10規定長度的1.5倍,但其全長閉合
差不應大于0.26m。
5.1.4.5導線相鄰邊長之比不宜大于1:3,且邊數不應大于12條。
5.1.5平面控制點密度應滿足各級細部點的精度要求,地形復雜、隱蔽地區宜適當加大密度。
5.1.6地下空間平面控制測量,應符合GB/T35636中的有關規定。
5.1.7平面控制測量的數據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網絡RTK的數據處理,應符合CJJ/T73的相關要求;
b)導線的數據處理,應符合CJJ/T8的相關要求。
高程控制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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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高程控制測量應在城市等級高程控制的基礎上布設,宜采用GNSS高程測量、高程導線測量和水
準測量等方法施測,宜一次性完成布設整個測區的高程控制網。
5.2.2采用GNSS高程測量方法或利用區域似大地水準面精化成果,圖根高程測量時應符合表11的規
定。
表11GNSS圖根高程測量主要技術要求
單位:cm
平地、丘陵山地
模型內符合中誤差高程中誤差檢測較差模型內符合中誤差高程中誤差檢測較差
3.05.010.04.57.515.0
5.2.3圖根高程導線測量技術要求應符合表12的規定。
表12圖根三角高程導線測量主要技術指標
附合路線平均邊長測回數指標差較差(?)對向觀測高差較附合或環形閉
垂直角較差
(km)(m)2?級6?級2?級6?級差(mm)合差(mm)
≤5≤30012±15?±25?±25?80D40∑D
注:D為測距邊的長度,單位為千米(km)。
5.2.4圖根水準測量應符合表13的規定。
表13圖根水準測量主要的技術要求
路線長度視線長度前后視閉合路線或環線閉合差限差
附和路線(km)結點間距(km)支線(km)儀器類型視線長度(m)距差(m)平地或丘陵(mm)山地(mm)
864DS10≤100宜相等±40L±12n
注1:每千米水準測量超過16站的路線或環線所在區域視作山地。
√√
注2:L為路線長度,單位為千米(km),
注3:n為測站數。
5.2.5地下空間高程控制測量應符合GB/T35636的相關規定。
5.2.6高程控制測量的數據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區域似大地水準面精化成果的數據處理,應符合CJJ/T73的相關規定;
b)圖根高程導線的數據處理,應符合CJJ/T8的相關規定;
c)水準的數據處理,應符合CJJ/T8的相關規定。
6不動產測繪
一般規定
6.1.1不動產測繪主要包括:權屬調查、地籍要素測量、不動產面積測算、成果圖繪制、不動產測量
報告編制,以及入庫成果制作等工作。
6.1.2應統籌考慮基礎條件、管理需求、經濟可行性和技術可能性,在確保不動產權益安全的前提下,
依據不動產單元的空間類型、位置及其構成方式,以及權屬調查的結果,因地制宜,審慎科學地選擇符
合本地區實際的不動產測量方法,確保不動產單元界址空間位置準確、面積準確。
6.1.3對同一權籍要素,如果技術標準之間的精度要求不一致,宜以精度要求高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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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應實地測繪不動產要素,以及測區范圍內的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境界與政區等要素。
權屬調查
6.2.1土地權屬調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a)如收集的材料中無土地權屬變更材料,無須重新填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與土地供應階段形成
的宗地基本信息表;
b)如收集的材料中有土地權屬變更材料,則根據權屬變更材料,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與土地供應
階段形成的宗地基本信息表上出現兩處以上(不含兩處)的變更時,則需要重新填寫宗地基本
信息表,并在說明欄說明變更的依據和內容;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與土地供應階段形成的宗地
基本信息表上出現兩處以下(含兩處)的變更時,則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與土地供應階段形成
的宗地基本信息表的復印件上用紅筆在變更處“\”劃去,標注變更后的內容,并加蓋“變更”
字樣印章;
c)對收集的材料中無界址變更材料的界址點,如果設置的界標與原界標的類型不一樣,則重新填
寫界址標示表、界址說明表和界址簽章表,并在權屬調查記事欄做出說明,否則沿用建設用地
規劃許可與土地供應階段形成的界址標示表、界址說明表和界址簽章表;
d)對收集的材料中有界址變更材料的界址點,則根據界址變更材料和實地情況,當建設用地規劃
許可與土地供應階段形成的界址標示表、說明表、簽章表上出現兩處以上(不含兩處)的變更時,
則需要重新填寫界址標示表、說明表、簽章表,并在說明欄說明變更的依據和內容;當建設用
地規劃許可與土地供應階段形成的界址標示表、說明表、簽章表上出現兩處以下(含兩處)的變
更時,則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與土地供應階段形成的界址標示表、說明表、簽章表的復印件上
用紅筆在變更處“\”劃去,標注變更后的內容,并加蓋“變更”字樣印章;
6.2.2房屋權屬調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對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沒有開展地籍調查的建設項目,按照GB/T17986.1的相關規定調
查房屋的權屬狀況。
b)對于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地籍調查成果的建設項目,采用內業核實的方法核實房屋權屬
狀況。
1)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形成的房屋調查上出現兩處以上(不含兩處)的變更時,則需要
重新填寫房屋調查表,并在說明欄說明變更的依據和內容;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階段形成的房屋調查上出現兩處以下(含兩處)的變更時,則在建設工
程規劃許可地籍調查形成的房屋調查表的復印件上用紅筆在變更處“\”劃去,標注變更
后的內容,并加蓋“變更”字樣印章。
6.2.3人防工程、管線設施、消防設施等建(構)筑物的權屬調查,單元為建(構)筑物定著物單元,調
查內容包括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或實際使用人、類型、規劃用途、建筑面積、占地面積、竣工時間、
共有情況等。建(構)筑物產權草圖可參照房產草圖的繪制方法繪制。
外業測量
6.3.1界址點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采用解析法,條件不具備地區,可采用部分解析法或圖解法;
b)如收集的材料中有界址變更材料,則根據界址變更材料中給定的變更條件,計算界址點放樣元
素,實地放樣測設新界址點的位置并埋設界標。
6.3.2測量宗地內新增的房屋和建(構)筑物應符合GB/T17986.1的相關規定。
6.3.3測量宗地內外的地物、地貌等應符合TD/T1001的相關規定。
6.3.4如收集的材料中用界址變更資料,則根據變更后的界址點坐標,重新計算宗地面積,否則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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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用地規劃許可地籍調查材料中的宗地面積為準。
6.3.5房產面積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對于沒有開展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地籍調查的建設項目,應采集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數據,并計
算房屋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
b)對于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地籍調查成果的建設項目,應采用外業核實的方法測量房屋的邊長
數據,并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地籍調查成果中的數據比較,若較差超過本文件表5的相關規
定,檢查超限原因,用正確的邊長值重新計算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
c)如收集的材料中有房屋設計變更材料,應依據變更設計資料,測量變更部分的房屋邊長,并重
新計算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
6.3.6實測房屋邊長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重復測量不少于兩次,其較差應在限差內,并應取其平均數作為最終結果;
b)當房屋平面構成不規則,且無建筑施工圖可獲取不規則圖形相應的圖形元素時,可采用全站儀
極坐標法實測房屋特征點或拐點的坐標,通過解析法計算面積;
c)直接測量房屋邊長有困難時,可采用全站儀極坐標法實測兩端點的坐標,通過坐標反算邊長;
d)房屋邊長可從建筑施工圖上讀取,應對房屋的對應邊長、分段邊長與總邊長進行校核;當建筑
施工圖上商鋪為虛擬分割,或為實體分割但現場因故未砌筑實體隔墻時,可依據CJJ/T8的相
關要求,采用分割測點法進行測量;
e)住宅或辦公樓應分套或分單元進行邊長測量;
f)公用建筑面積的邊長應分層測量;
g)未分戶分割的商業用房、倉庫、廠房等的建筑面積邊長數據分單元測量,其公用建筑面積邊長
應分層測量;
h)已分割成若干單元的商業用房、倉庫、廠房等的建筑面積邊長數據應分層測量;
i)當一間(單元)房屋或房屋的屋頂或墻體為向內傾斜的斜面,并分層高在2.20m以上和以下兩
部分時,應分別測量兩部分的邊長數值并輔以略圖說明;
j)實測房屋外墻的邊長時,除記錄包含外墻裝飾貼面厚度的總長外,應現場記錄裝飾貼面厚度,
且裝飾貼面厚度宜實測;
k)對地下空間(含地下室)進行房屋邊長測量時,因無法測至外墻面,可只實測室內邊長,外墻厚
度可取建筑施工圖的設計值,據此推算地下空間邊長值;
l)邊長外業測量的記錄在實地完成,不應依據事后回憶追記或涂改。
m)房屋建筑面積分戶計算時,邊長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筑物外墻(含山墻)內側為公用建筑面積時,公用建筑面積的邊長量取至墻體外側;
2)建筑物外墻(含山墻)內側為套內建筑面積時,套內建筑面積的邊長包含半墻厚度;
3)建筑物墻體外側為架空空間時,該段墻體應作為外墻,邊長量取應符合第6.3.6中a)、
b)的相關規定;
4)分戶建筑面積套內之間的共墻、套內與公用建筑面積間的共墻、公用建筑面積之間的共墻,
均以墻中線為界,分別計取分戶套內建筑面積的邊長和公用建筑面積的邊長;
5)走廊、陽臺與套內建筑面積或公用建筑面積之間的隔墻,其墻體一半計入套內或公用建筑
面積,另一半計入半外墻。
6.3.7對標準層、架空層、結構轉換層、夾層、地下室層、半地下室層等應進行層高測量,并應符合
下列規定:
a)同一樓層分為多個不同層高的建筑空間時,各空間分別測量與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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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建筑物的設計層高在大于2.10m和小于2.30m范圍內時,在不同位置測量不少于3個層高
值,并取其平均值作為實測層高值;設計層高值不大于2.10m或不小于2.30m時,可只測一
個層高值;
c)有建筑施工圖,且實測層高平均值與設計值較差在±0.03m范圍內時,可視為竣工層高與設
計層高相符,并以設計層高為準;無建筑施工圖時,其層高以同一空間層不同位置實測層高數
據的平均值為準。
數據處理
6.4.1應用坐標解析法計算不動產面積,根據界址點坐標成果表上數據,按式(2)計算面積,面積中誤
差按式(3)計算。
=()或=()········································(2)
1????1????
????2∑1????????????????+1??????????1????2∑1????????????????+1??????????1
式中:
P——面積,單位為平方米(m2);
——界址點的縱坐標,單位為米(m);
——界址點的橫坐標,單位為米(m);
????????
n——界址點的個數;
????????
i——界址點序號,按順時針方向順編。
=±,······························································(3)
1????2
????????????=1?????1????+1
式中:?????????8∑????
——面積中誤差,單位為平方米(m2);
????????——相應等級界址點規定的點位中誤差,單位為米(m);
????????,——多邊形中對角線長度,單位為米(m)。
6.4.2應用實地量距法計算不動產面積,符合下列規定:
?????????1????+1
a)規則圖形可根據實地測量的邊長直接計算面積;
b)不規則圖形將其分割成簡單的幾何圖形,然后分別計算面積并累加。
6.4.3根據計算房屋建筑面積的有關規定和規則,能夠計算建筑面積的房屋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普遍性
的條件:
a)具有上蓋;
b)有圍護物;
c)結構牢固,屬永久性的建筑物;
d)層高在2.20m或2.20m以上;
e)可作為人民生產或生活的場所。
6.4.4計算房產建筑全面積、半面積和不計算面積的范圍界定應按現行GB/T17986.1或按當地行政
審批部門的規定執行。
6.4.5共有建筑面積應依據其使用功能及服務范圍進行劃分并分攤,應符合CJJ/T8的相關規定。
6.4.6共有建筑面積的優先級應按服務范圍由大到小、由整體到局部的順序依次遞減。優先級低的共
有建筑面積應參與分攤優先級高的共有建筑面積。
6.4.7共有建筑面積的劃分和確認、處置、分攤計算等,應符合GB/T17986.1的相關規定。
成果繪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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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地籍圖的繪制,應符合TD/T1001、《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的相關規定。
6.5.2宗地圖的繪制,應符合TD/T1001、《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的相關規定。
6.5.3房產分戶平面圖的繪制,應符合GB/T17986.1、GB/T17986.2的相關規定。
6.5.4《不動產測量報告》的編制,宜符合本文件附錄B的相關規定。
6.5.5不動產測繪入庫成果的繪制表達、屬性結構,應符合TD/T1066的相關規定。
7規劃驗收測量
一般規定
7.1.1規劃驗收測量主要包括:竣工地形圖測繪、建(構)筑物外輪廓特征點測量、建(構)筑物標高與
高度測量、規劃條件點測量、地下空間測量、成果圖繪制、規劃驗收測量報告編制,以及入庫成果制作
等工作。
7.1.2應實地測繪規劃驗收要素,以及測區范圍內的測量控制點、水系、居民地及設施、交通、管線、
境界與政區、地貌、植被與土質等要素。
7.1.3測量范圍應包括建設區外第一棟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設區外不小于30m。
外業測量
7.2.1外輪廓特征的施測,主要包括:
a)地上建(構)筑物主體;
b)主體附屬的陽臺、飄窗、架空房、吊腳樓、廊房(騎樓)、飄樓、柱廊、門頂(雨罩)、檐廊、挑
廊、屋頂女兒墻、屋面上圍護欄桿、屋頂構件(造型)等;
c)屋面上局部突出屋頂的眺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設備間、排
風和排煙機房、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等。
7.2.2建(構)筑物地坪標高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測量建筑主出入口及單元入口處的室外地坪標高、±0層地坪標高;
b)±0層地坪為階梯式時,若各±0層地坪高差大于或等于±20.0cm,應分別測量所有地坪標高;
c)±0層地坪為斜坡式時,若坡頂與坡底高差大于或等于±20.0cm,應分別測量坡頂、坡底地坪標
高;
d)若使用電磁波測距法,應從兩個不同的起算點分別測量一次,且較差不得大于3.0cm;取平
均值作為最終值。
7.2.3建(構)筑物屋頂標高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若建(構)筑物屋頂結構復雜,施測位置宜參考施工剖、立面圖或各層平面圖確定;
b)應測量屋頂女兒墻頂、屋面上圍護欄桿頂、屋頂構件、屋面上的局部突出屋頂的眺望塔、冷卻
塔等最高點的高程,以及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樓梯出口
小間等輔助用房的屋頂女兒墻頂、坡屋頂的檐口與屋脊等建(構)筑物最高點的高程。
7.2.4建(構)筑物高度的測量,可采用電磁波測距三角高程測量法或實測法。采用電磁波測距三角高
程測量法時,應變換儀器高或覘標高測兩次,兩次測量值的較差不大于10.0cm時,成果應取用平均
值。
7.2.5建(構)筑物層高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建筑物層高應按照建筑物上下兩層樓面面層或地面面層的垂直距離計算,屋頂層層高應按照
樓面與屋面結構面的垂直距離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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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自然層數,以室內地坪±0層為基準計算,所在
層次自下而上用自然數表示;地坪±0層以下為地下層數,自上而下用負整數表示;
c)房屋地上自然層數與地下層數應分別表示;首層為車棚或者車庫的以相關部門批準的圖紙標
注為準。
7.2.6規劃條件點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以現狀道路為規劃條件時,測量條件點的個數不應少于3個,當指定范圍內現狀道路較長時,
宜增加條件點個數;
b)以現狀垣柵、建(構)筑物為規劃條件時,測量條件點的個數應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測量完整。
7.2.7地下空間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a)應施測地上建(構)筑物主體正投影下的地下建(構)筑物(地下室、設備夾層等)、工程建設項目
配套的地下車庫、消防水池、設備間,以及其他地下建(構)筑物;
b)應測量地下空間的輪廓特征點、變坡點、空間高度變化點的平面坐標;
c)應測量地下空間的變坡點、空間高度變化點的高程和空間高度;
d)當現場空間狹小或作業困難時,可使用專門測量工具或采用幾何作圖法進行測量;對已有資料
中存在而實地無法施測的特征點,可利用資料進行補充并在成果中予以明確標注;
e)在外輪廓點無法采集時,外輪廓點坐標可根據實測內角點坐標采用外推法確定。外推時墻體厚
度可采用實測數據或施工圖數據求得,在地下空間外墻厚度可視處如出入口、通風口處,量測
墻體厚度進行核實;
f)特征線可通過測定起點、終點、拐點、折點、交叉點和其他特征點來進行。當線狀目標發生轉
折或呈曲線狀時,以能表示其真實形態為原則加密測定特征點。
數據處理
7.3.1竣工地上建(構)筑物屬性的數據處理,應按照本文件附錄J的相關規定,根據外業測量數據,
結合規劃審批部門批準的文件,錄入建(構)筑物名稱、建(構)筑物編號、建(構)筑物結構、建(構)筑物
層數等屬性信息。
7.3.2竣工地下空間屬性的數據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a)針對地下車庫,應按照本文件附錄J的相關規定,根據外業測量數據,結合規劃審批部門批準
的文件,錄入停車場區域編號、地下層數、地下地坪標高等屬性信息;
b)針對除地下車庫以外的地下空間,應按照本文件附錄J的相關規定,根據外業測量數據,結合
規劃審批部門批準的文件,錄入建筑物編號或名稱、地下層數、等屬性信息。
7.3.3規劃條件點測量的數據處理,應將外業測量獲取數據與規劃審批部門批準的指標進行核實、對
比,量化、標注兩者之間的較差。
7.3.4竣工建(構)筑物建筑面積的計算,應符合GB/T50353的相關規定。
成果繪編
7.4.1竣工地形圖的繪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a)以現勢1:500比例尺地形圖為底圖,繪制表達、整飾應符合GB/T20257.1、DB6501/T021的
相關規定;
b)應按照本文件附錄C、附錄H的相關規定,繪制地上地下竣工建(構)筑物外輪廓,以及規劃審
批部門批準的建筑設計紅線、用地界線等;
c)根據規劃審批部門批準的文件,按照本文件附錄C、附錄H的相關規定,標注竣工建(構)筑物
尺寸和間距、與管控條件的間距,以及外業測量獲取數據與規劃審批部門批準指標的較差等,
標注內容、位置與規劃審批部門批準的文件一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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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應按照本文件附錄C、附錄H的相關規定,注記建(構)筑物編號、其他文字說明等;
e)應按照本文件附錄C的相關規定繪制圖廓,并在相應位置標注說明圖幅名稱、測繪基準、繪圖
比例尺等內容。
7.4.2地上部分主體高度與層高測量示意圖的繪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a)每個竣工建(構)筑物應至少繪制一幅;
b)應按照本文件附錄C、附錄H的相關規定,繪制地上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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