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放大學??啤斗ɡ韺W》期末紙質考試第四大題名詞解釋題庫2025珍藏版_第1頁
國家開放大學專科《法理學》期末紙質考試第四大題名詞解釋題庫2025珍藏版_第2頁
國家開放大學專科《法理學》期末紙質考試第四大題名詞解釋題庫2025珍藏版_第3頁
國家開放大學專科《法理學》期末紙質考試第四大題名詞解釋題庫2025珍藏版_第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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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PAGE1國家開放大學專科《法理學》期末紙質考試題庫第四大題、名詞解釋題庫說明:資料整理于2024年9月3日,更新至2024年7月試題;資料涵蓋2007年1月至2024年7月國家開放大學《法理學》課程的全部期末紙質考試試題及答案,適用于國家開放大學法律事務??茖W員期末紙質考試。保護性規范:是規定法律責任,以及制裁措施的規范。必擇其一的規范:是指規定執法機關、執法人員必須使用規范中列舉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種。大陸法系:是以古代羅馬法為基礎和以19世紀初法國民法典為傳統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的總稱。大陸法系:是以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典為主要表現形式,并以民法典最為典型。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發布的適用于本地區的規范性法律文件。調解:指中立的第三者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停疏導,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從而消除紛爭的活動和方式。調整性規范:是通過賦予社會關系參加者以權利并讓他們承擔義務來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法: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即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是社會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南同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現著在社會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意志并有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規范總和,是建市和維護一定的社會秩序必備的條件。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是有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的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生活關系和生活秩序。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的相互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本身的價值:從法這一客體在滿足主體需要方面所具有的獨特性能,即其他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所不具備或很少具備的價值。法的(形式)淵源:是指與法的創制方式相關的法的外部表現形式。法的(形式)淵源:它僅指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什么方式產生、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范,具有法律規范的效力,并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范性依據。法的部門:部門法或成為法的部門,它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一國現存全部實定法規范的總稱。它是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類的一種形式。法的部門:是指對一國現行法律規范按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調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類。法的創制:是國家或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法的規范作用:是指法通過對人們思想的影響,實現對人們行為的評價、指引、預測,實現對合法行為的保護和對非法行為的譴責、制裁、警戒和預防的作用。法的價值:是指法這個客體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法的價值具有客觀性和主體性。法的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制度化的對象)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法的價值:就是法這個客體(制度化的對象)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法的價值:是指法這個客體對滿足個人、群體、社會或國家需要的積極意義。法的價值具有客觀性和主體性。法的可訴性:是指當法律中規定的權利被侵犯或濫用、義務被違反時,法律必須提供適當的救濟程序和手段,尤其耍提供專門的法律機制使得訴求人有可能通過專門的司法機構如法院來保障其合法權利或正當利益。法的歷史類型:法的歷史類型就是按照法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及體現的階級意志對法所做的基本分類。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賴以建立的經濟基礎及其體現的階級意志對法所作的基本分類。法的歷史類型:是按照法所據以產生和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的性質和體現的階級意志的不同,對人類社會的法所作的分類。法的實施:是使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生活中獲得實現的活動,其直接目的是法的實現。即將法律規范的要求轉化為社會主體的實際行為或社會關系,使法律規范的抽象規定、具體化,把法律調整的可能性變為現實性的過程。法的實施:也叫法律的實施,是指法在社會生活中被人們實施執行。包括法的執行、法的適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監督。法的實現:是指法律規范在人們的行為中的具體落實,即權利被享用,義務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的實現:是指通過實施,在社會生活中產生了實效,其目的、要求和價值等要求成為現實。法的適用: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的按照法律的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范運用于具體人或組織,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專門活動。法的適用:是指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授權單位的按照法律韻規定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范運用于具體人或組織,用來解決具體問題的專門活動。法的體系:是指對一國或一地區現行法律規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門組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的體系:是指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對法律、法規或法律條文的內容、含義所做的理解和說明。法的形式淵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什么方式產生、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規范,具有法律規范的效力,并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范性依據。法的淵源:可以做多種理解,法理學中一般指法的形式淵源,即指與法的創制方式相關的法的外部表現形式。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創制方式相關的法的外部表現形式,這種意義上的法的淵源,實際是是指法的形式淵源。法的淵源:指法的法律效力的來源,即一個行為規則通過什么方式產生,具有何種外部形式才被認為是法律貴發,具有法律規范的效力,并成為國家機關審理案件或處理問題的規范性依據。國家制定和認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不同形式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是法的淵源。法的原則:指體現法的本質和內容的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創制、認可、修改和廢止法律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是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活動。法的制定: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法典編纂:是指對屬于某一部門法的全部法律規范進行審查、修改、補充,并編制新的系統化的法典的活動。法規清理:是指具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按照一定的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并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出于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并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處于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并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法理學:是我國法學體系中處于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并著重研究我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法律)制裁:法律規范中規定的當主體不履行行為模式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將要承擔的來自國家強制力的處罰,是一種不利的后果。法律:在廣義上講,“法律”也指體現國家判斷人們行為合法與否、人人必須遵守的標準。但嚴格意義(狹義)上的“法律”則專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法律部門:法律部門也稱法的部門,是指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法律部門:法律部門就是調整因其本身性質布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法律部門:是調整因其本身性質而要求有同類調整方法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每個法律部門都以它調整的社會關系及調整方法的不同而與其他部門相區別,又相互聯系,協調統一。法律的可訴性:是指當法律中規定的權利被侵犯或濫用、義務被違反時,法律必須提供適當的救濟程序和手段,尤其要提供專門的法律機制使得訴求人有可能通過專門的司法機構如法院來保障其合法權利或正當利益。法律調整:是根據一定社會的的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對相應社會關系所施加的規范、組織、控制盒調節活動?;蛘叽穑悍烧{整是一種重要的規范性調整加個別性調整的社會調整了。法律調整:是根據一定社會的社會生活的需要,運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如法律規范、法律關系、實現法的活動等),對相應社會關系所施加的規范、組織、控制和調節活動。法律概念:是指法律對各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物、狀態、行為進行概括而形成的專門術語。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產生的,以主體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的社會關系,法律關系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構成。法律關系:是人們之間形成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關系: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法律關系主體:是指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法律規范:是法律之中規定主體行為模式、邏輯上周全的行為規則。法律規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種行為規則。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并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現的一種行為規則。法律規范的空間效力:是指法律規范在哪些地方、區域有效。一般講,一個主權國家的法律適用于主權管轄范圍內的全部領域,包括領路、領水、領空,以及其他延伸意義上的領域(如駐外使館、航行或停泊在境外的本國船舶和航空器)。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是指一個法律規范由哪些要素構成,以及這些要素之間在邏輯上的關系。法律規范的認可: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對業已存在的行為規范承認并賦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動。法律規范的時間效力:是指法律規范在什么時間開始生效,在什么時間終止生效以及對其生效前的行為和時間是否具有溯及力等問題。法律規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規范對其生效前發生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適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適用,就不具有溯及力。在一般情況下,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一般只適用于生效后發生的事件和行為,而不適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生效范圍,即法律規范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對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生效范圍,即法律規范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對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法律規范的效力包括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法律規范的制定:是指國家或國家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法律規范對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適用于哪些人。法律匯編:是在不改變內容的前提下,將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標準匯編成冊,從而便于人們查閱法律,并為法典編纂和法規清理等打下基礎。法律匯編:又稱法律匯編,是指在不改變法規內容的前提下,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問題的性質或按發布時間的先后順序予以排列,匯編成冊。法律監督(廣義):泛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檢查、監察、督促和指導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監督(廣義):廣義的法律監督,是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在法的一般理論中,法律監督是指廣義而言,它包括國家機關的監督和社會監督。法律監督(狹義):專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法的創制和實施的合法性所進行的檢查、監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監督(狹義):專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法的創制和實施的合法性所進行的檢查、監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監督:廣義的法律監督泛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檢查、監察、督促和指導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狹義的法律監督違專指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法的創制和實施的合法性的檢查、監察、督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法律監督:是指有關國家立法機關依據憲法對國家行政機關所實施的監督。法律解釋:是指對法的形式淵源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則、法律概念和法律規范的理解和闡明。法律解釋:是指對法律和法規條文的含義所作的說明。依據解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依據解釋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范圍分為規范性解釋和個別性解釋;依據解釋的方法分為文法解釋、邏輯解釋、系統解釋、歷史解釋;依據解釋的尺度分為字面解釋、限制解釋、擴充解釋。法律解釋對于實現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起著極重要的作用,尤其在法律適用過程中,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法律解釋:是指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對法律、法規或法律條紋的內容、含義所做的理解和說明。法律類推:法律適用中的類推,是指在處理具體案件過程中,當法律本身無明文規定時,比照最相類似的有關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指法作為同一尺度衡量事實上不平等的人,不僅人人權利平等,而且義務平等。法律權利:是指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由義務人的義務所保證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為了滿足權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須做得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法律上的義務:是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按權利人的要求滿足權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須做得行為。法律事件:是指法律不把一定后果的產生與當事人的意志相聯系的客觀事實或現象。法律事實:是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思想體系: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系統化、理論化的思想觀點。法律體系:是法的內在結構,即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既分為不同部門,又是內在統一、有機聯系的系統。法律體系:是指法的內在結構,即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既分為不同部門,又是內在統一、有機聯系的系統。法律推理:法官根據案件實施和與其具有邏輯蘊含關系的法律規定,推導出判決的邏輯思維活動。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適用(特別是司法)過程中依據法律和案件事實做出處理結論的思維活動。法律文化:是反映一個國家、地區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動水平的概念,它是法的制定、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的總和。法律心理: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不系統的、自發形成的感受和情緒。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指具有法律意義和屬性,能夠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為。法律行為:是人們所實施的、能夠發生法律上效力,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法律行為:是指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的行為。法律移植:是一個國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從另一個國家法律制度或許多“法律集團”中輸入的一種現象。法律義務:是指法律所規定的、義務人按權利人的要求為了滿足權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須作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和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法律原則: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準則的綜合體。法律原則:是指作為法律規范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原的綜合的、穩定的原理和準則,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等。法律責任(狹義):就是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法律責任:是指由于違背相關法律規定而必須承受的責任。是一種追溯性的責任。廣義的法律責任,與法律義務同義,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履行的各種義務(責任)。狹義的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自己實施的違法行為必須承擔的責任。法律責任:指由于行為者的作為或不作為導致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受到了不應有之損害,而依法所應當承擔的某種不利性的后果。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對違法者(或違約者)依其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實施的強制懲罰措施。法律制裁: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和國家授權的特定機構對違法者依其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強制性措旌。法律制裁是法律責任的落實,是實現法律責任的措施之一。法律制裁:是指同家專門機關和同家授權的特定機構對違法者依其所應當承扣的法律責任而采取的強制性措施。法律秩序: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實行法治為前提。27、民主:與專制相對,原意是人民的權力或多數人的統治,是一種多數人掌握公共權力的國家制度,具有鮮明的階級性。法系: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征對法進行的分類。法系:答:法系按照法律制度的歷史傳統、法在形式上及結構上的特征、法律實踐的特點、法律意識以及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對法制進行的劃分。法系:是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征對法進行的分類。法系:是按照法的歷史傳統和法的外部特征對法進行的分類。西方社會存在兩大法系,即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學: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法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于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是社會科學的一門重要學科。法學體系:法學是一個由各個互不相同,但有聯系的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法學體系:是法學作為一門學科,由法學的全部分支學科構成的統一整體。法學體系:指法學是一個由各個互不相同、但有聯系的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法制: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兩個方面。法制:是一個國家或者一個地區的法律制度的簡稱。包括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現行法律規則,而且包括法在實際生活中的運行,法律運行的機制,一個國家的法律文化傳統,占主導地位的法律意識,發現教育以及法學研究等等,它是一國、地區法律上層建筑諸因素構成的系統。法治:是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起來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制定和執行兩個方面。法治: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法治:是主張嚴格依照法律治理國家的原則。法治原則:即依法治國,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守法的原則。法治意識:是人們對法律發自內心的認可、尊崇、遵守和服從。非規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件有效的文件。個別調整:是沒有普遍適用的規則為依據,是針對具體的人、具體情況所進行的一次性調,它只對所涉及的具體行為有效,問題每出現一次,就要重新處理一次。個別性調整:是最早發展起來的社會調整。它是按照針對具體人、具體事所確定的行為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的一次性調整。個別性調整:是最早發展起來的社會調整。它是按照針對具體人、具體事所確定的行為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的一次性調整。構成性規范:是指以該規范的規定作為產生某種行為方式和社會關系的前提條件的法律規范。這種規范先于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沒有這種規范,相關社會關系也就不會存在。廣義的法律監督:泛指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組織、公民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檢查、監察、督促和指導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規范性調整:就是針對某一類主體、某一類情況而使用一般行為規則進行的重復性的調整。規范性調整:就是針對某一類主體、某一類情況而使用一般行為規則進行的重復性的調整。規范性調整:以普遍適用的規則為依據,只要出現規則所規定的那種情形,就可以反復適用。規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統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對已經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整理、歸納和加工,使其系統化的活動。規章:是指行政規章,即特定行政機關出于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的需要,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合法行為:是指符合法律規范或法律原則要求的,對社會有益或者至少無害的,從而為法律所保護的行為。積極義務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必須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一定積極作為義務的法律規范。禁止性規范:是指禁止人們做出一定行為,即承擔一定消極不作為義務的法律規范。絕對法律關系:是指有具體的權利主體而沒有具體的義務主體的法律關系。絕對確定性規范:是指不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進行個別怕調整的規范。立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立法是指法的創制,是有關國家機關在其法定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訂(或認可)、修改、廢止法律規范的活動。狹義的立法,是指最高權力,即全國人民代表大全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制訂、修改、廢止法律的專門活動。立法程序: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在制定、修改和廢止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中,所必須遵守的法定步驟和順序。立法技術:是指在法的創制過程中所體現和遵循的規則、方法、技巧、經驗和知識。它包括法律的內部結構和外部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的方法、法律的概念、術語、語言、文體以及立法預測、立法規劃等方面的技術等。立法監督: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依據憲法對國家行政機關所實施的監督。立法解釋:是制定規范性法律文件的主體對該文件所進行的解釋。這種解釋與被解釋的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屬于規范性解釋。立法體系:或稱為制定法體系,是指一國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所構成的整體。立法體制:是關于一國立法機關設置及其立法權限劃分的體系和制度,即有關法的創制的權限劃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結構,它即包括中央和地方關于法的創制權限的劃分制度和結構,也包括中央各國家機關之間及地方各國家機關之間關于法的創制權限的劃分制度和結構。立法體制:是指有關國家立法權限劃分的基本制度,是立法制度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在一個法律體系中,哪些國家機關享有立法權,各個機關立法權限的范圍,各個立法機關之間的關聯等。立法體制:是指有關國家立法權限劃分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在一個法律體系中,哪些國家機關享有立法權,各個機關立法權限的范圍,各個立法機關之間的關聯等。立法原則:即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則,是指國家在構建和發展法律體系的過程中所遵循的基本指引和準則,是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活動中具體化運用所形成的基本準則。立法原則:是指在立法的指導思想指引下,在總結一國立法的實踐經驗基礎上而逐步形成的,在立法工作中所遵循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準則和方法。立法制度:是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則、立法權限的劃分、不同形式的立法及立法程序、不同立法的位階和立法技術等。邏輯性規范:是指在思維、表達、推理等過程中,所遵循的一系列保證邏輯嚴密性和合理性的規則和標準。命令性規范:就是以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體現的國家規范性命令,一項命令往往就是一個規范。目的解釋:是論理解釋的一種方式。它是指聯系法律的目的來確定法律含義的一種解釋。強行性規范:這種規范不允許當事人自行協議解決問題,只能執行法律規定的方案,否則其協議無效。情況性規范:是指允許執法機關、執法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直接進行個別性調整的規范。權利能力:是法律關系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確認性規范:是指對在法律調整之前就已經存在的各種行為方式和社會關系進行評價、確認和保護的法律規范。與之相對應的是構成性規范。人權: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征。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準。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于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沖突。人權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識和在具體實踐中的分歧,形成了強烈的反差。人權:是基于人的人格尊嚴而為所有人享有的、對于人的生存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基本權利。人權是對于人的發展來說是最為基本和重要的那些權利。人權: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是: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征。任選的規范:是指在規范中除了規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外,也規定了任選的方案。任意性規范:這種規范允許雙方當事人有自己的意思表示,就一定問題達成協議。如果達不成協議,才適用規范所規定的行為方案。社會調整: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權威,確定社會生活主體的行為方式,指明其發揮作用和發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將其納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會調整是實現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正常運行的必須手段。社會調整:是指社會為了有秩序的進行生產和生活,通過一定的組織和方式把人們的各種社會活動納入一定秩序范圍的活動。社會調整系統:是指在一定的國家內存在的、有一定的社會經濟制度所決定的社會規范,構成某一種統一體,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從不同的方面,用不同的手段,共同保證這對社會生活領域產生全面、深刻影響的統一體。社會監督:是指各政黨、各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所實施的監督。在我國,社會監督有以下幾種形式:中國共產黨的監督、人民政協的監督、各民主黨派的監督、社會團體的監督、新聞輿論的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指在各級黨組織和政府的領導下,動員和組織全社會的力量,充分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思想教育的、文化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各種手段,懲罰犯罪,制裁違法,改造違法犯罪者,積極消除產生違法、犯罪的根源和條件,從多方面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秩序。社會主義法的原則:指反映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和內容的社會主義法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社會主義法治:是指社會主義國家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都必須嚴格地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決依法辦事,依法治理國家。守法:就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依法作出的一切合法的法律文件和決定的活動,依法治國最基本的要求就守法。守法:就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依法作出的一切合法的法律文件和決定的活動。守法:指全體社會成員以法律規定的行為模式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在實際生活中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授權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有權自己做出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司法適用: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行使司法權,運用法律處理具體案件的專門活動。違法行為:亦稱違法,是指個人或單位實施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有過錯的不合法行為。文義解釋:是通過對法律文本中的文字涵義和語法的分析來確定和闡明法律的意思。文義解釋主要包括字義解釋和語法解釋。習慣:就是由于一定事實社會關系的多次重復而形成的、依人們習以為常的習性而被遵守的行為規范。習慣:就是由于一定事實社會關系的多次重復而形成的、依人們習以為常的習性而被遵守的行為規范。習慣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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