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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規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為,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三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熟練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依法履行職責,確保食品安全。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任職條件與程序

第五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四)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或者同等學歷;

(五)接受食品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

第六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任職程序: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提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提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提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第三章職責與權利

第七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組織或者參與食品安全教育培訓;

(三)組織實施食品安全自查;

(四)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匯總、分析,并向負責人報告;

(五)組織或者參與處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第八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與食品安全管理有關的資料;

(二)對食品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現場檢查;

(三)制止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行為;

(四)依法報告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隱患;

(五)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學習。

第四章考核與監督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履行情況;

(四)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能力。

第十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培訓,并重新考核。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用檔案,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予以記錄,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章考核與監督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的履行情況;

(四)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能力。

第十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不合格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培訓,并重新考核。連續兩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用檔案,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予以記錄,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章培訓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定期培訓,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及預防措施;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

(四)食品安全管理新技術、新知識;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提供培訓所需的時間和經費保障。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食品安全管理備案的;

(三)阻撓、妨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從事食品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章培訓與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參加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定期培訓,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業務水平。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及預防措施;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

(四)食品安全管理新技術、新知識;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提供培訓所需的時間和經費保障。

第十五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食品安全管理備案的;

(三)阻撓、妨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信息管理與公開

第十七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培訓記錄、考核結果等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中的信息,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不得泄露、篡改或者非法使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與救濟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考核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因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引起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費者健康損害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章法律責任與救濟

第二十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考核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訴人。

第二十二條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提名或者備案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未提供培訓所需時間和經費保障的;

(三)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結果弄虛作假的;

(四)其他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時,應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安全風險擴大,保護消費者健康。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工作中,泄露、篡改或者非法使用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一)查閱、復制與食品安全管理有關的資料;

(二)進入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三)詢問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九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可以依法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第三十條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各界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是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已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相關人員,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培訓和考核。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工作的宣傳,提高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辦法》(粵食藥監〔2015〕19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廣東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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