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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煤礦防滅火細則(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煤礦火災防治工作,有效防控煤礦火災事故,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煤礦防滅火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二條煤礦企業(煤礦)和有關單位的煤礦防滅火工作,適用本細則。第三條煤礦企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火災防治的第一責任人,對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煤礦企業(煤礦)總工程師是火災防治的技術負責人,對防治技術工作負責。煤礦企業(煤礦)應明確防滅火工作負責部門,配備滿足需要的防滅火機構和人員,建立健全防滅火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度。第四條煤礦企業(煤礦)必須保證火災防治費用投入,滿足煤礦防滅火工作需要。第五條煤礦火災監測及監控系統、防滅火系統、防滅火設施及器材必須滿足煤礦防滅火要求。第六條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的火災防治內容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煤礦必須編制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其現場處置方案,且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第七條煤礦防滅火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按照“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內外兼顧”的要求,制定井上、下防滅火措施。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井工煤礦必須編制礦井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設計應當以預防為主,并根據監測結果循環改進。預防措施應當滿足本工作面安全開采,并為采后的采空區管理、相鄰工作面和相鄰煤層安全開采創造條件。煤礦應當對自然發火監測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和人工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分析,根據煤層氧化早期的溫度和一氧化碳值,確定預警值煤礦防滅火措施必須強化煤礦火災風險評估、隱患排查、監測監控,實現火災早期預警、快速響應和、安全有效處置和預防措施改進,有效防范煤層自然發火,保證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管理和質量管控。第八條煤礦閉坑時應制定閉坑礦井防滅火專項措施,防止閉坑期間及閉坑后發生井下火災。第九條煤礦企業(煤礦)必須對從業人員進行防滅火教育和培訓,定期對防滅火專業人員進行培訓,提高防滅火工作技能和有效處置火災的應急能力。第十條鼓勵煤礦企業(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煤礦火災防治與科技攻關,研發、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建立煤礦火災綜合預警平臺,提高煤礦火災防治智能化水平。第二章一般規定第一節內因火災第十一條內因火災是由于煤炭或其他易燃物質自身氧化蓄熱,發生燃燒而引起的火災。第十二條煤的自燃傾向性分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類。新設計礦井應將厚度為0.3m及以上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生產礦井延深新水平時,必須對厚度為0.3m及以上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煤的自燃傾向性的鑒定工作應由具備有鑒定能力的機構承擔,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第十三條煤礦企業(煤礦)應對開采煤層的最短自然發火期進行測定。第十四條煤礦企業(煤礦)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同一煤層應至少測定1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區自燃“三帶”分布范圍。當采煤工作面開采方式、通風方式、地質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測定。第十五條煤礦企業(煤礦)在系統設計、生產過程中,必須優選有利于防滅火的開拓布置、采煤方法及工藝、巷道支護方式等。第十六條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新建礦井應采用分區式通風或者對角式通風;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風的只能布置一個采區生產。第十七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單一厚煤層或者煤層群的礦井,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巖層內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層內;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層內時,必須錨噴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處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實,或者用無腐蝕性、無毒性的材料進行處理。第十八條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第十九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在采(盤)區開采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采煤工作面構筑防火門的位置。當采煤工作面通風系統形成后,必須按設計構筑防火門墻,并儲備足夠數量的封閉防火門的材料。第二十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后退式開采,回采過程中不得任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終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使頂板冒落嚴實。第二十一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傾斜煤層用垮落法管理頂板時,在主石門和采區運輸石門上方,必須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門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區運輸石門上方的煤柱,在采區結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須采取防止自然發火措施。第二十二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治采空區(特別是工作面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三角點)、巷道高冒區、煤柱破壞區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第二十三條礦井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封閉及管理專項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每周1次抽取封閉采空區氣樣進行分析,并建立臺賬。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應及時構筑各類密閉并保證質量。采空區疏放水時,應對采空區自然發火進行監測,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專項措施。與封閉區連通的各類廢棄鉆孔必須永久封閉。第二十四條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者冒頂區。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第二十五條礦井必須實行嚴格的漏風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風措施。與采空區相連通的地面裂隙應進行充填封堵,以減少地面裂隙漏風。第二十六條放頂煤后有可能溝通火區的嚴禁采用放頂煤開采法。第二十七條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時,嚴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第二十八條采用水力采煤時,應根據煤層自然發火期進行區段劃分,保證劃分區段在自然發火期內采完并及時封閉。密閉設施必須進行專項設計。容易自燃煤層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第二十九條開采不易自燃煤層的礦井,應定期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曾發生自燃火災的開采不易自燃煤層的礦井,應建立礦井防滅火系統,加強防滅火管理。第三十條礦井防滅火使用的凝膠、阻化劑及進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應對其安全性和環保性進行評估,并制定安全監測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安全性和環保性的評估工作應由具備評估檢測能力的機構承擔,承擔單位對評估檢測結果負責。第二節外因火災第三十一條外因火災是由外部火源(如明火點、爆破、電流短路、摩擦等)引起的火災。第三十二條煤礦的所有地面建(構)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木料場、矸石山等堆放場距離進風井口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將矸石山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表土層10m以淺有煤層的地面上和漏風采空區上方的塌陷范圍內。第三十四條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筑,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物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第三十五條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并符合下列規定:1.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時,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2.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敷設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第三十六條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罐籠提升立井井口還應采取以下措施:1.井口操車系統基礎下部的負層空間應與井筒隔離,并設置消防設施。2.操車系統液壓管路應采用金屬管或者阻燃高壓非金屬管,傳動介質使用難燃液,液壓站不得安裝在封閉空間內。3.井筒及負層空間的動力電纜、信號電纜和控制電纜應采用煤礦用阻燃電纜,并與操車系統液壓管路分開布置。4.操車系統機坑及井口負層空間內不得留存雜物和易燃物,應及時清理漏油,每天檢查清理情況。第三十七條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敷設消防管路。第三十八條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者用火爐取暖。通風機房位于工業廣場以外時,除開采有瓦斯噴出的礦井和突出礦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爐或者防爆式電熱器取暖。暖風道和壓入式通風的風硐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第三十九條井巷支護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進風井筒、回風井筒、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及回風巷的連接處、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2.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采區變電所等主要硐室的支護和風門、風窗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井下機電設備硐室出口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外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3.井下爆炸物品庫必須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屬不燃性材料支護。爆炸物品庫出口兩側的巷道,必須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支護長度不得小于5m。第四十條井下嚴格實行明火管制,并符合以下規定:1.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2.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3.井下爆破作業時,采用的爆炸器材和爆破工藝嚴禁產生明火。4.井口和井下電氣設備必須裝設防雷擊和防短路的保護裝置。第四十一條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由礦長批準并遵守下列規定:1.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2.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焊接前應清理或者隔離焊碴飛濺區域內的可燃物。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4.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甲烷濃度不得超過0.5%,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5.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完畢后,作業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有專人在作業地點檢查1h,發現異常,立即處理。6.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者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第四十二條井下使用的汽油、柴油、煤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柴油、煤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桶內。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也必須放在蓋嚴的鐵桶內,并由專人定期送到地面處理,不得亂放亂扔。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巷或者硐室內。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并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第四十三條開采地層含油的礦井,應加強對地層滲出油的防火管理,制定專項防火措施。第四十四條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者主要運輸大巷中,并裝備消防車輛。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要求,并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五條??井下爆炸物品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者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第四十六條每季度應對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統、防火門、消防材料庫和消防器材的設置情況進行1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第四十七條在井下設置空氣壓縮設備時,應設自動滅火裝置。固定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設置在獨立硐室內,并保證獨立通風;移動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設置在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且具有新鮮風流的巷道中。第四十八條礦用電纜、風筒、采用非金屬聚合物制造的輸送帶、托輥和滾筒包膠材料等,其性能必須滿足阻燃、抗靜電的要求。煤礦新購入輸送帶、電纜、風筒布應抽樣進行阻燃抗靜電檢測。第四十九條礦用無軌膠輪車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運輸時遵循分類原則,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不應混合運送。第五十條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柵欄或者圍墻保護。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并定期檢查。第三章井下火災監測監控第一節自然發火監測第五十一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重點監測采空區、工作面回風隅角、密閉區、巷道高冒區等危險區域。第五十二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自然發火監測系統,應采用束管監測系統或人工取樣分析系統,監測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乙烯、乙炔,以及其他煤層自然發火氣體成分變化,宜根據實際條件增加溫度監測。第五十三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志氣體及臨界值。自然發火標志氣體的臨界值應通過實驗研究、現場觀測和統計分析確定。臨界值可采用標志氣體濃度、氣體濃度增率或比值等指標。第五十四條采空區永久密閉區、封閉火區應監測溫度、壓差及氧氣、甲烷、一氧化碳等參數。第五十五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配備足夠數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氣等各種氣體測定管、便攜式儀器儀表及成套氣體分析化驗裝備的地面分析室,煤體溫度測定應配備礦用本安型紅外測溫儀,儀表必須由具備檢驗能力的機構承擔。第二節火災監控第五十六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應做到便攜式儀器儀表定點每班檢測、自然發火監測系統定期監測、安全監控系統連續監測監控。第五十七條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傳感器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煤工作面必須至少設置1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回風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風巷。采煤工作面或者工作面回風巷應設置溫度傳感器。2.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和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宜設置溫度傳感器。3.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4.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應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第五十八條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中掘進的半煤巖巷、煤巷,宜在回風流中裝設一氧化碳傳感器。第五十九條帶式輸送機應裝設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和自動灑水裝置,宜設置具有實時監測功能的火災監測系統。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m~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聲光報警器,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一氧化碳濃度報警值應由煤礦(煤礦企業)確定,應排除傳感器誤差、防爆柴油動力裝置尾氣等影響,宜設置為微量濃度。第六十條機電設備硐室應設置溫度傳感器,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宜配備區域自動滅火裝置。第六十一條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抽采管路應安設一氧化碳、甲烷、溫度傳感器,進行實時監測監控。第四章防火技術第一節注漿防火技術第六十二條采用注漿防火時,根據礦井具體條件,注漿方式可采用采前預注、隨采隨注、采后注漿,注漿方法可采用埋管注漿、鉆孔注漿、密閉墻插管注漿、灑漿,漿液制備工藝宜采用機械攪拌制漿,并應遵守下列規定:1.采(盤)區設計應明確規定巷道布置方式、隔離煤柱尺寸、注漿系統、疏水系統、預筑防火墻的位置以及采掘順序。2.安排生產計劃時,應同時安排防火注漿計劃,落實注漿地點、時間、進度、注漿濃度和注漿量。3.對采(盤)區始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內的采空區,應加強防火注漿。4.應有注漿前疏水和注漿后防止潰漿、透水的措施。第六十三條注漿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1.注漿地點集中,取運注漿材料距離較遠時,宜采用地面集中式注漿系統。2.注漿地點分散,注漿材料豐富可就地取材時,宜采用地面移動式注漿系統。3.注漿量較小,且從地面輸送漿液困難時,可選擇井下移動式注漿系統。4.注漿系統必須配套制漿、輸漿、注漿及供料、供水等設備。5.注漿管路應直接鋪設至注漿地點,并形成足夠的注漿能力。6.漿液土水比和注漿量等參數應根據礦井實際條件確定。第六十四條注漿材料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1.注漿材料可選擇黃土、頁巖、矸石、粉煤灰、尾礦、沙子、水泥、膠體材料等。2.注漿材料和添加劑不得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輻射性等。第六十五條在注漿區下部進行采掘前,必須查明注漿區內的漿水積存情況。發現積存漿水,必須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嚴禁在注漿區下部進行采掘作業。第六十六條定期檢測注漿防火區域采空區的出水溫度和氣體成分變化情況。建立注漿防火區域管理臺賬,包括注漿區位置、鉆孔工程、泥漿分布狀況,氣體分析及溫度記錄等。第二節惰性氣體防火技術第六十七條采用惰性氣體防火時,根據礦井實際條件,注入惰性氣體方式可采用連續或間斷,注入惰性氣體方法可采用埋管注入、拖管注入、鉆孔注入和密閉注入等,并應遵守下列規定:1.惰性氣體來源穩定可靠。2.注入的氮氣濃度不小于97%,二氧化碳濃度不小于99.5%。3.至少有1套專用的惰性氣體輸送管路系統及其附屬安全設施。采用液氮或液態二氧化碳直注時,輸送管路必須符合耐低溫要求。4.有能連續監測采空區氣體成分變化的監測系統。5.有固定或者移動的溫度觀測站(點)和監測手段。6.有專人定期進行檢測、分析和整理有關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等規章制度。第六十八條惰性氣體防火系統可分為地面固定式和井下移動式。井下生產集中、惰性氣體需求量較大時,宜集中布置地面固定式制氮站或液氮、液態二氧化碳儲罐及氣化裝置;同時生產的采(盤)區相距較遠、惰性氣體需求量較大時,宜分區布置地面固定式制氮站或液氮、液態二氧化碳儲罐及氣化裝置。惰性氣體需求量小,地面輸送距離長時,可選擇井下移動式制氮裝置或液氮、液態二氧化碳小型儲液罐及附屬裝置。第六十九條采煤工作面采空區惰性氣體防火時,釋放口的位置應根據惰性氣體的擴散半徑、工作面參數及采空區自燃“三帶”分布規律確定,管路釋放口應保持在采空區的氧化帶內。第七十條采煤工作面采空區防火惰性氣體注入量按采空區氧化帶內的原始氧濃度降到煤自燃臨界氧濃度以下計算。已封閉采空區惰性氣體防火時,以采空區內氧濃度降到煤自燃臨界氧濃度以下為止。當采用液氮、液態二氧化碳直注防火時,使用量應根據氣化體積比進行換算。第七十一條采用二氧化碳防火時,必須對采煤工作面進、回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進行監測。當進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5%或回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灌注,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第七十二條為保證惰性氣體防火效果,應采取堵漏措施,降低防火區域漏風量,考察惰性氣體注入前后采空區自燃“三帶”變化情況。第三節均壓防火技術第七十三條采用均壓防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2.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墻內外空氣壓差等狀況,并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3.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系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4.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并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5.采煤工作面回采過程中受上覆采空區有毒有害氣體侵入影響或工作面漏風難以控制時,宜采用均壓防火。6.突出礦井嚴禁使用均壓防火。第七十四條采用均壓防火技術時,應編制專項方案,經論證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使用。均壓方案必須包括調壓方法、均壓設備設施管理、效果檢驗和應急處置等內容。第七十五條調壓措施應根據均壓要求確定,可選擇調壓風墻、調壓風門、調壓風窗、調壓風機、調壓風道、調壓氣室等調壓措施或其組合。第七十六條采用均壓技術調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開采地表嚴重漏風的煤層時,宜先堵漏,再采用調壓措施均壓。2.自然發火嚴重的煤層,在采用多分層同時開采時,應一并采取相應的均壓措施。3.采用層間調壓時,應采取控制層間壓差的措施,防止火災氣體泄入相鄰煤層的回采工作面,可在層間上下順槽中向相鄰煤層的火區內打觀測孔測定層間壓力差,觀測孔應防止漏風。4.在煤層冒頂處的下方和破碎帶內,不宜設置調壓設施。5.與均壓區并聯的巷道中,不應設置調壓風墻和調壓風門。第四節密閉防火技術第七十七條密閉按服務期限可分為臨時密閉和永久密閉,采用密閉防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永久密閉必須采用不燃性建筑材料。臨時密閉應首先保證結構嚴密,并方便施工、易于拆除。2.密閉位置應選擇在動壓影響小、圍巖穩定、巷道規整的巷段內。3.保證密閉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提高密閉防火效果。4.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的采空區、報廢煤巷的自燃火災預防,以及采煤工作面長期停產等特殊條件的采空區自燃火災預防,宜采用密閉防火。第七十八條采用密閉防火時,必須分析掌握自然發火隱患區域,查明隱患區域的漏風分布、流向和漏風通道及其連通性,確定合理的封閉范圍和密閉數量。第七十九條必須加強對封閉區的管理,定期檢查其鄰近區域生產活動對密閉的采動影響,及時對密閉進行維修,保證封閉區良好的密閉狀態。第八十條必須建立完善的封閉區觀測制度。定期測定封閉區密閉內外壓差、氣體濃度及空氣溫度,進行漏風分析,掌握密閉區的自然發火趨勢。第五節其他防火技術第八十一條阻化劑防火可采用噴灑阻化劑、壓注阻化劑和汽霧阻化劑等工藝,采用阻化劑防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2.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參數作出明確規定。3.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第八十二條采用凝膠防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選用的凝膠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應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壓注量、固水性、耐壓性、滲透性、吸熱性和耐高溫性等技術參數。2.煤巷高冒區、局部有自燃危險煤柱裂隙和空洞等地點采用凝膠防火時,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面應噴漿封閉,并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干裂時重新壓注。3.禁止使用含銨鹽促凝劑凝膠材料。第八十三條采用三相泡沫防火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制備三相泡沫的漿液水土(灰)比宜為4~6。2.氣源可采用氮氣或空氣。氣源進入發泡器入口的壓力應大于該點至灌注點間的泡沫流動阻力,并不低于0.2MPa。3.發泡劑不得具有可燃性、助燃性、毒性、輻射性、刺激性等。4.傾斜條帶采煤工作面宜在運輸巷、工作面回風巷同時灌注。走向長壁采煤工作面可在標高較高的順槽單獨進行灌注。防治巷道高冒區可采用施工鉆孔進行灌注。第八十四條采用反應型高分子材料防火時,必須制定因大量灌注高分子材料聚熱引發火災的專項安全措施,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高分子材料各液態組分的閃點應高于100℃。煤體裂隙壓注充填、表面噴涂堵漏用高分子材料氧指數應不小于28%,密閉充填用高分子材料P類氧指數應不小于35%、N類氧指數應不小于28%。2.煤礦井下不得使用由強腐蝕性、強揮發性組分反應生成的高分子材料。3.禁止化學反應劇烈、反應溫度高的高分子材料用于與煤直接接觸的地點。4.充填密閉作業中禁止使用聚氨酯發泡材料。5.嚴禁使用發泡高分子材料處理自然發火隱患區。6.嚴禁向煤層高冒區、空洞區、明火防治重點區等較大空間內直接灌注,當無其他技術方法進行處理時,應先進行預處理,實施可控灌注,防止高分子材料大量聚積放熱反應。第八十五條煤礦企業(煤礦)應綜合考慮防火區域地質條件、煤質特征、采動影響等因素,根據防火需求選擇適用性防滅火材料,確定其工藝參數,鼓勵使用安全環保型防火材料。第五章應急處置第一節內因火災處置第八十六條當井下發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第八十七條采空區自燃火災處置,應符合以下規定:1.采空區發生自燃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直接滅火。當直接滅火無效或甲烷、一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濃度超標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工作面。2.回采工作面采空區發生自燃火災封閉后(或發生自燃火災的老空區),應向密閉區域內連續注入惰性氣體,查明漏風通道并進行封堵,保持密閉區域氧氣濃度不大于3%。3.為加速封閉火區熄滅,在火源位置分析或探測的基礎上,可在地面或井下施工鉆孔,或利用預埋管路向火源位置注入滅火材料。4.滅火過程中應連續觀測火區內氣體、溫度等參數,考察滅火效果,完善滅火措施,直至火區達到熄滅標準。第八十八條巷道高冒區、煤柱(煤壁)破碎區自燃火災處置,應符合以下規定:1.采取下風側撤人,上風側封堵、注水、注漿(膠)等直接滅火措施進行滅火。當火情不能有效控制時,立即對火區區域進行封閉。2.火區封閉后,應向封閉區內連續注入惰性氣體,保持封閉區域氧氣濃度不大于3%。3.為加速封閉火區熄滅,可向火區施工鉆孔注入滅火材料。4.滅火過程中應連續觀測火區內氣體、溫度等參數,考察滅火效果,完善滅火措施,直至火區達到熄滅標準。第八十九條地面矸石山自燃火災處置,應遵守以下規定:1.采用物探或鉆探方式,分析矸石山火區分布范圍。2.采用整體搬遷、局部剝挖、蓄水滲灌、鉆孔注漿方法進行滅火降溫。3.滅火過程中應制定防止爆炸措施。4.滅火完成后,應對矸石山進行封堵覆蓋。第二節外因火災處置第九十條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后,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礦值班調度和在現場的區、隊、班組長應依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規定,將所有可能受火災威脅區域中的人員撤離,并組織人員滅火。電氣設備著火時,應首先切斷其電源;在切斷電源前,必須使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進行滅火。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和風向、風量的變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第九十一條處理礦井火災應了解以下情況:1.發火時間、火源位置、燃燒物、火勢大小、波及范圍、遇險人員分布情況。2.災區有毒有害氣體情況、通風系統狀態、風流方向及變化可能性、煤塵爆炸性。3.巷道圍巖、支護情況。4.災區供電狀況。5.災區供水管路、消防器材供應的實際狀況及數量。第九十二條處理礦井外因火災時,應遵守下列原則:1.控制煙霧的蔓延,防止火災擴大。2.保持通風系統穩定,防止引起瓦斯、煤塵爆炸。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和煤塵,觀測災區的氣體和風流變化。當甲烷濃度達到2.0%以上并繼續增加時,全部人員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3.有利于人員撤退和保護救災人員安全。4.創造有利的滅火條件。第九十三條根據火區的實際情況選擇滅火方法。在條件具備時,應采用注水、注漿等直接滅火的方法。滅火工作必須從火源進風側進行。用水滅火時,水流應從火源外圍噴射,逐步逼向火源的中心,必須有充足的風量和暢通的回風巷,防止水煤氣爆炸。為控制火勢可采取設置水幕、拆除木支架(不致引起冒頂時)、拆掉一定區段巷道中的木背板等措施阻止火勢蔓延。滅火過程中必須隨時注意風量、風流方向及氣體濃度的變化,并及時采取控風措施,避免風流逆轉、逆退,保護直接滅火人員的安全。當火源點不明確、火區范圍大、難以接近火源時,或用直接滅火方法無效、滅火人員存在危險時,采用隔絕方法滅火。第九十四條處理不同地點的礦井外因火災,應符合下列規定:1.處理上、下山火災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因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和巷道垮塌造成風流受阻,2.處理進風井井口、井筒、井底車場、主要進風巷和硐室火災時,應進行全礦井反風。反風前,必須將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撤出,并采取阻止火災蔓延的措施。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反風時,要保證非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先反風,事故區域的主要通風機后反風。采取風流短路措施時,必須將受影響區域內的人員全部撤出。3.處理掘進工作面火災時,應保持原有的通風狀態,進行偵察后再采取措施。4.處理爆炸物品庫火災時,應首先將雷管運出,然后將其他爆炸物品運出;因高溫或者爆炸危險不能運出時,應關閉防火門,退至安全地點。5.處理絞車房火災時,應將火源下方的礦車固定,防止燒斷鋼絲繩造成跑車傷人。6.處理蓄電池電機車庫火災時,應切斷電源,采取措施,防止氫氣爆炸。第三節火區封閉第九十五條當井下火災無法直接滅火或直接滅火無效時,應采取封閉措施滅火。封閉火區時,應合理確定封閉范圍,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應盡量縮小封閉范圍。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甲烷、氧氣、一氧化碳、煤塵以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和風向、風量的變化,并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火區封閉后,應避免火區縮封。如果必須進行縮封時,應制定縮封過程安全保障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第九十六條封閉火區時,應同時封閉各條進回風通道;不能實現同時封閉的,應先封閉次要進回風通道,后封閉主要進回風通道。第九十七條封閉工作面的密閉應構筑在巷道圍巖完整、支護良好的位置。密閉應設置檢測口觀測壓差、氣溫、采集氣樣,檢測管應穿過所有密閉進入封閉區內;安裝放水管用于觀測水溫、釋放積水;安裝防滅火措施管用于灌注惰氣、注漿。采用便攜式甲烷、一氧化碳檢測儀對封閉區氣體進行檢測時,應考慮缺氧(氧氣濃度低于17%)環境下儀器產生的誤差,必須采集氣樣利用氣相色譜儀進行比對校正。第九十八條封閉具有爆炸危險的火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1.先采取注入惰性氣體等抑爆措施,然后在安全位置構筑進、回風密閉。惰性氣體注入前,應撤出所有可能受爆炸威脅區域中的人員。2.加強火區封閉的施工組織管理。封閉過程中,密閉墻預留通風孔,封孔時進、回風巷同時封閉;封閉完成后,所有作業人員必須立即撤出。3.檢查或者加固密閉墻等工作,應在火區封閉完成24h后實施,火區條件復雜時應酌情延長至48h或72h后進行。發現已封閉火區發生爆炸造成密閉墻破壞時,嚴禁調派救護隊偵察或者恢復密閉墻;應采取安全措施,實施遠距離封閉。第九十九條火區封閉后,應積極采取均壓、堵漏、注漿、注氮等滅火措施,加速火區熄滅進程。第六章井下火區管理第一節火區管理第一百條煤礦必須繪制火區位置關系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順序進行編號,并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系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第一百零一條火區位置關系圖以通風系統圖為基礎繪制,標明所有火區的邊界、防火密閉墻位置、歷次發火點的位置、漏風路線及注漿系統布置。圖上注明火區編號、名稱、發火時間。第一百零二條火區管理卡片應包括:1.火區基本情況登記表。火區登記表中所附火區位置示意圖中應標明火源位置,防火墻類型,位置與編號,錯孔位置,火區外圍風流方向以及均壓技術設施等內容,并繪制必要的剖面圖。2.火災事故報告表。3.火區灌注滅火材料記錄表。4.防火墻觀測記錄表。第一百零三條井下火區應采用永久防火密閉墻封閉,所有永久防火密閉墻應統一編號,密閉墻的質量標準由煤礦企業統一制定,并遵守下列管理規定:1.每個密閉墻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示標志,禁止人員入內,并懸掛說明牌。2.定期測定和分析密閉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3.定期檢查密閉墻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密閉墻內外空氣壓差以及密閉墻墻體。發現封閉不嚴、有其他缺陷或者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4.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5.礦井做大幅度風量調整時,應測定密閉墻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分析其變化趨勢。6.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閉墻都應編號,并在火區位置關系圖中注明。第一百零四條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的周圍進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兩側、煤層傾角小于35°的火區下部區段、火區下方鄰近煤層進行采掘時,必須編制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1.必須留有足夠寬(厚)度的隔離火區煤(巖)柱,回采時及回采后能有效隔離火區,不影響火區的滅火工作。2.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誤冒、誤透火區的安全措施。3.煤層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區下部區段嚴禁進行采掘工作。第二節火區啟封第一百零五條封閉的火區,只有經取樣化驗證實火已熄滅后,方可啟封或注銷。火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已熄滅:1.火區內的空氣溫度下降到30℃以下,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空氣溫度相同。2.火區內空氣中的氧氣濃度降到5.0%以下。3.火區內空氣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濃度在封閉期間內逐漸下降,并穩定在0.001%以下。4.火區的出水溫度低于25℃,或者與火災發生前該區的日常出水溫度相同。5.上述4項指標持續穩定1個月以上。第一百零六條火區經連續取樣分析符合火區熄滅條件后,由礦長和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鑒定火區已經熄滅,提出火區啟封或注銷報告,報上一級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火區啟封或注銷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火區基本情況。2.滅火總結,包括滅火過程、滅火費用和滅火效果等。3.火區啟封或注銷依據與鑒定結果。4.與火區治理相關圖紙。第一百零七條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編制啟封計劃和制定安全措施,報上一級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啟封計劃和安全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1.火區基本情況與滅火、注銷情況。2.火區偵查順序與防火墻啟封順序。3.啟封時防止人員中毒、防止火區復燃和防止爆炸的通風安全措施。4.與火區啟封相關的圖紙。第一百零八條根據火區的實際情況,選取鎖風啟封或者通風啟封方法。啟封火區時,應逐段恢復通風,同時測定回風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濃度和風流溫度。發現有復燃現象必須立即停止啟封,重新封閉。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救護隊員進入火區后應仔細記錄火區破壞情況和支護情況。啟封后3天內必須由救護隊每班進行檢查測定和取樣分析氣體成分,確認火區完全熄滅、通風情況正常后方可轉入恢復生產工作。第一百零九條火區啟封后應進行啟封總結,編寫啟封報告。啟封報告內容應包括:1.啟封經過。2.火區火源位置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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