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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明確辦學理念對法學教育的重要性

論明確辦學理念對法學教育的重要性辦學理念是對教育定位,教育目標思考所形成的價值判斷和基本看法。簡單說是對“辦什么樣的學校、學院”和“怎樣辦好學校、學院”這兩個根本性問題的全面、準確、深刻的把握和認識。國內外著名大學法學院校都有各自獨特的辦學理念,辦學理念對學校、學院的發展至關重要,它既是對歷史傳統和辦學經驗的科學總結,也是對學校定位和辦學思路的集中概括。因此,辦學理念是一個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問題。對各個法學院校來說,法學教育應如何定位,法學教育的目標是什么,法學教育該如何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以適應地區政治、經濟及社會發展的需要,這一切都取決于在法學教育中樹立一個什么樣的辦學理念。

然而,部分法學院校忽視了明確辦學理念對法學教育的重要性,輕視了辦學理念對于法學教育各方面所起的決定性作用,從未針對本院校的歷史傳統、經驗、現狀以及法學教育發展的情況認真思考應該樹立什么樣的辦學理念以統籌全局指導法學教育,甚者只將辦學理念當做口號一樣,抄襲他人、拿來主義,最終流于形式。這種現象并沒有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很多法學院校致力于教學改革和創新,其實只是熱衷于照搬其他國家、地區和院校的課程、教材、授課方式等細枝末節,卻從沒有考量過這些教育成果所反映出的辦學理念。

也許,有人會說,辦學理念是很抽象的東西,對具體的法學教育指導作用不大,或者認為,同一個國家、地區所采用的法律相同,那么該國家、地區的法學教育也應相同,有沒有各自獨特辦學理念意義不大。其實,有這種想法還是說明沒有對辦學理念的決定性作用有足夠的認識。本文即以澳門的法學教育為例論述明確辦學理念對法學教育的重要性。

一、澳門法律的特點

澳門各高校法學專業教育的情況與澳門的法律制度密切相關,欲了解法學教育的情況就要從澳門法律的特點入手。

“葡萄牙化”是澳門法律的主要特點。而“葡萄牙化澳門法的形成當然必須追溯到葡萄牙對澳門實施的非法統治”。葡萄牙人于1555--1557年踞居澳門期間,自發成立了內部自治組織議事會,管理葡人社群的各項事務。居澳葡人議事會成立后,依葡萄牙的法律和風俗習慣進行內部自治,維護葡人社群的利益,同時居澳葡人亦遵守中國法律。葡萄牙于1822年在已頒布的第一部憲法中單方面將澳門作為海外屬地列入其領土范圍,鴉片戰爭后欲仿效香港模式改變澳門的政治法律地位,但澳門亞馬留總督的殖民行動遭到華人的強烈反對,居澳葡人也不予支持。雖然澳門一直是中國的固有領土,在國際法上不屬于“殖民地”,但是葡萄牙從1849—1976年間卻對澳門實行事實上的“殖民統治”。這種事實上的“殖民統治”體現在澳門的法律及司法體系上即:澳門法律體系基本上是由葡萄牙的幾部重要大法典組成的,即葡萄牙憲法典、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六大法典,其次,葡萄牙也專為澳門制定了一些法律,如1975年的《澳門保安部隊組織法》,1991年的《澳門司法組織綱要》等,再次,澳門立法會也在其設立之后制定了越來越多的各種法律和法規,最后,澳門總督也通過法令、訓令及批示等形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所有這些法律構成了澳門現行法律的基本淵源;如同葡萄牙法沒有經過任何的轉化程序而被直接強制置入澳門一樣,澳門司法體系中的關鍵——法律人才也是由葡萄牙政府從葡國輸入的,葡國政府直接從葡國向澳門輸入葡國法官、檢察官及律師等;澳門只使用葡文作為官方語言,法律法令均以葡文創制,澳葡政府及其法院當然也都以葡文作為唯一工作語言。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在葡萄牙統治澳門期間,澳門的法律及司法被打上了深深的“葡萄牙化”的烙印。

澳門法律的另一顯著特點是正在向“本地化”發展。“澳門法本地化”是1987《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后提出“澳門過渡時期三化”問題之一,具體包括“‘司法制度的本地化’、‘法律條文的本地化’、‘法律語文的本地化’、‘司法官員的本地化’和‘法律在本地民間社會的普及化’等”。至今,“本地化”進程已取得一定成果,如組建了三級法院體系并且本地的終審法院享有終審權、中文被確定為官方語言、原有的適用于澳門的主要葡文法律文本被翻譯成中文等;但是,“澳門法本地化”仍然面臨許多困難、進展緩慢。

另外,澳門法律先天就與內地、香港及臺灣的法律關系密切。首先,“從整體上看,無論是大陸還是臺灣及澳門(當然也包括香港),都是中國人或以中國人為主的社會,故理論上講,這幾個地區的法律制度當然都應是以中華民族的歷史文化為背景”。其次,澳門特殊的政治、經濟條件及現代社會生產與生活活動的特點,決定了它不可避免地要受所處區域內其他地區的政治、經濟和法律影響。毫無疑問,澳門與內地、香港、臺灣現在和將來都必然會休戚相關,互相影響。法制方面尤其突出,就長久以來的事實看,香港法律實務對澳門法律實務的影響極為廣泛。此外,在家庭、婚姻及繼承等領域,澳門在相當時期里是以臺灣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為參照。不過,自1979年中葡建交以后,尤其是《中葡聯合聲明》發表以來,澳門已轉為以中國內地的法律為參照。

可見,澳門的法律因其主權和治權變動等原因,呈現出“葡萄牙化”、“本地化”及受內地等地區法律影響等特點。

二、澳門高校法學專業教育的歷史與現狀

澳門高校法學教育歷史有兩個重要的年份,分別是1988年和1999年。1988年以前。澳葡當局未在澳門設立專門的法律教育機構,人才培養主要依賴于葡萄牙等國的大學教育。1988年下半年,東亞大學(即澳門大學的前身)開設了法律課程,自此,澳門終于有了自己的法律人才培養機構。1999年澳門回歸大陸后,澳門法科院系增多,教育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澳門科技大學、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也開設了法律專業。總體看來,澳門回歸至今,雖只逾十年,但法學教育事業發展迅速,從澳門高校畢業的法學人才數目逐年遞增,學歷層次日益提高。目前,澳門兩所主要的培養法律人才的高校法學院——澳門大學(以下簡稱澳大)法學院和澳門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澳科大)法學院在學制、課程安排、專業設置、師資、培養目標、生源、授課語言、考試制度等各方面,有相似之處,但不同者居多⑨。總得來說澳大法學院主要提供的是以澳門法律制度為主的課程,輔以少量中國法課程;澳科大主要提供的是以中國法律制度為主的課程,輔以部分澳門法課程。

(一)澳大法學院的概況

如前所述,由于歷史上的原因,澳門長期在葡萄牙的管治之下。1974年之前歷屆葡國政府都將澳門視為其殖民地或海外省。葡國的法律基本上都適用于澳門,澳門的法官檢察官都是由葡國委派的,律師也都是葡國人,因此,那時葡國政府并不感到有在澳門建立高等法律院校的必要。1974年葡國國內發生民主革命,此后的葡國政府對外采取非殖民地化政策。在澳門問題上,承認澳門是中國領土,暫時由葡國管治,即主權歸中國,治權歸澳門。1987年中葡兩國政府簽署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中葡聯合聲明》規定中國于1999年12月20日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在回歸后50年內澳門原有的法律制度基本保持不變。為了培養澳門本地法律人才,使法律制度和運作機制平穩過渡,澳葡政府于1988年在澳門創建高等法學教育,即在當年被澳門政府收購的澳門東亞大學內設立法律課程——葡文教學的法學士課程。1991年澳門政府將東亞大學更名為澳門大學,原來的法律課程也改為澳門大學法學院。

澳大法學院葡文法學士課程教學體制和課程設置基本上是參照葡國大學法學院模式設立的。教員都是葡國人,教材采用葡國法學教科書和資料,主要是葡國科英布拉大學的教材,教學語言為葡文。學生包括懂葡語的華人居民、在澳門生活或工作的葡國人和葡裔居民以及少數來自非洲葡語國家和東帝汶的學生。

葡文法學士學制為5年。課程設置的科目都是必修課,無選修課。除經濟學、公共經濟學和語言科目外,其余有25門法律科目。像歐洲大陸國家的法律院校一樣,非常重視民法的教學。民法細分為民法總論、物權法、債法、繼承和親屬法各學年和學期科目。根據澳門社會的實際情況,葡文法學士課程學生還需修讀中文和中國法。授課以教員講授為主,在課堂上系統講授法學理論和概念,分析條文和案例。考試包括筆試和口試,偏重考察學生用理論和法律條文解決問題的能力。澳大法學院葡文法學士課程文憑得到葡萄牙的承認,繼而也得到歐盟的承認。

澳大葡文法學士的畢業生,特別是懂中葡雙語的華人畢業生很多都已經成為了澳門各級法官和檢察官、澳門公共行政機關的主管和領導以及法律顧問、華人律師等。從這個角度講,澳大法學院為澳門主權與治權的平穩過渡做出了重要貢獻。

為回應澳門社會的呼聲,給華人居民開啟高等法學教育大門,澳大法學院于1996年開設了中文法學士夜間課程,2000年又開設了中文法學士日間課程。澳門居民中華人占總人口的95%,而澳門的華人居民絕大多數都完全不懂葡語,中文法學士課程的開設,為不懂葡語的華人居民提供了學習澳門法律的機會,打破了只有懂葡語才能學習澳門法律的局面。中文法學士課程教學制度和課程設置以及授課內容基本上是與葡文法學士課程相同。基本教材是葡文法學士課程所用教材和講義的中譯本。即中文法學士仍提供的是以澳門法律制度為主的課程,這與葡文法學士相同,只是授課與學習語言為中文。

總之,澳門大學法學院的學士學位教育采用的是葡萄牙制,學制、課程安排、專業設置、考試制度等沿襲了葡國法學教育的傳統,生源主要是澳門本地學生,培養目標是為澳門培養熟悉澳門法律的法律人才。

(二)澳科大法學院的概況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的成立較晚,澳科大法學院建院于2000年,但發展較快,建院十年已具備學士、碩士及博士授權資格。澳科大法學院的教育制度與澳大法學院明顯不同:其學士學位課程的安排是參照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教學計劃訂制而成,法學專業課程中內地法律課程的比重較大,除此之外亦包括澳門法律、葡國法律及當今世界主要法治國家的法律和法學理論,授課方式、考試方式與內地各大高校近似,生源主要是內地學生及部分澳門本地學生,培養目標是于內地、澳門均可從業的法律人才。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澳門高校法學院專業教育的特點是差異性較大,即同一個地區最具代表性的兩所大學的法學院在學制、課程安排、專業設置、師資、培養目標、生源、授課語言、考試制度等各方面存在巨大差異,這是在其他國家和地區都罕見的情況。

造成這種差異的原因,筆者認為在于開頭部分分析的澳門法律的特點,即“葡萄牙化”與“本地化”及受內地等地區法律影響等并存的情況。顯然澳大法學院的辦學理念受澳門法律“葡萄牙化”的影響較重,這與其發展歷史有關,澳大法學院建于葡萄牙管治時期,其培養目標是為澳門培養熟悉澳門法律的法律人才,而澳門法律基本照搬葡國法律,帶有濃郁的“葡萄牙化”色彩,因此澳大的法學教育也沿襲了葡國大學的法學教育傳統。而澳科大法學院建于澳門回歸之后,其第一任院長是曾擔任港澳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的蕭蔚云教授,可以說澳科大法學院堅持澳門法律應“本地化”的觀點,持澳門的法學教育應“本地化”及加強與內地聯系的辦學理念,與內地的法學院聯系較密切,采用內地法學的教育模式,同時兼顧澳門本地需要,更關注澳門法律的發展趨勢和發展方向。

三、結論

通過以上對澳門大學法學院和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辦學差異的介紹及成因的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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