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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頁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1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學校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方法的通知》,訂立本細則。第二條校車定義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學校生的校車,應當為依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學校生專用校車。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三)有包含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一)必需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需符合本市中學校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出60周歲;(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過,近來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近來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無犯罪記錄;(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qū)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實在程序下:(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qū)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料子: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xiāng)鎮(zhèn)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過證明;2、縣級或隊伍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料子:近來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近來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料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允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情形等因素,依法訂立、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坐車上下學的學生供給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而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qū),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qū)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實在程序如下:(一)學校向所在地區(qū)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qū)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料子:1、區(qū)縣教育部門簽發(fā)的校車使用申請表;2、機動車登記證書;3、機動車行駛證;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隊伍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7、包含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三)區(qū)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料子后予以初審,料子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qū)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看法,同時依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看法。(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看法;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yè)供給校車服務的,依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看法。(五)區(qū)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看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看法,報本區(qū)縣政府。區(qū)縣政府決議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qū)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fā)生轉變,學?;蛘咝\嚪展┙o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更改申請。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肯定的組織溝通本領;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依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定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guī)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guī)定路線、規(guī)定時間行駛;在規(guī)定站點??浚豢稍诠粚S密嚨兰捌渌股鐣囕v通行但準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guī)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四)校車必需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第九條管理職責(一)區(qū)縣政府應當科學規(guī)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fā)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供給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qū)縣因沖并鎮(zhèn),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而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布置留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留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布置校車。區(qū)縣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qū)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qū)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二)區(qū)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滿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置,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置。(三)區(qū)縣教育部門應當專心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學校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置校車違規(guī)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專心做好校車標牌核發(fā)、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置,并在違法行為除去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置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qū)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校車標牌發(fā)放的區(qū)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供給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yè)的監(jiān)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六)安全監(jiān)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jiān)督管理范圍。(七)財政部門要引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八)校車服務供給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tài);供給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fā)事件處理預案等;商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理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jiān)護人簽訂安全協議。學校應當對老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發(fā)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阻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fā)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jiān)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3、助、引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不安全行為。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坐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jiān)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jiān)督權利。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搭配學?;蛘咝\嚪展┙o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fā)現校車違本規(guī)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第十一條違規(guī)責任(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供給者違本細則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二)學校違本細則規(guī)定的,除依法予以懲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判。(三)違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懲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進行處置。第十二條退出機制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蛐\嚪展┙o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qū)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xù)。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需在30天內除去。第十三條附則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2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fā)市教委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學校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方法的通知》,訂立本細則。第二條校車定義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接送學校生的校車,應當為依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學校生專用校車。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三)有包含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一)必需符合國家關于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反光膜;(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需符合本市中學校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標準;(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出60周歲;(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過,近來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近來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五)無犯罪記錄;(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qū)縣公安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實在程序下:(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qū)縣公安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料子: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xiāng)鎮(zhèn)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過證明;2、縣級或隊伍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3、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4、由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料子:近來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近來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料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允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情形等因素,依法訂立、調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坐車上下學的.學生供給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而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qū),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qū)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實在程序如下:(一)學校向所在地區(qū)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qū)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料子:1、區(qū)縣教育部門簽發(fā)的校車使用申請表;2、機動車登記證書;3、機動車行駛證;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為記錄證明、縣級或隊伍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為等的書面承諾;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7、包含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三)區(qū)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料子后予以初審,料子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qū)縣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征求看法,同時依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征求看法。(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看法;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yè)供給校車服務的,依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并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看法。(五)區(qū)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看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看法,報本區(qū)縣政府。區(qū)縣政府決議批準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qū)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fā)生轉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供給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更改申請。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肯定的組織溝通本領;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依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定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guī)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guī)定路線、規(guī)定時間行駛;在規(guī)定站點???;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準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反規(guī)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四)校車必需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反有關限速要求。(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第九條管理職責(一)區(qū)縣政府應當科學規(guī)劃學校的設點布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fā)展公共交通,為學生上下學供給方便。對于我市部分涉農區(qū)縣因撤村并鎮(zhèn),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布局進行調整,而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布置留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留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布置校車。區(qū)縣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qū)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qū)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二)區(qū)縣教育、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滿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置,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置。(三)區(qū)縣教育部門應當專心受理、審核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學校校長考核的范疇,依職能處置校車違規(guī)行為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專心做好校車標牌核發(fā)、審核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并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置,并在違法行為除去后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置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qū)縣教育部門和學校。校車標牌發(fā)放的區(qū)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供給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yè)的監(jiān)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六)安全監(jiān)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jiān)督管理范圍。(七)財政部門要引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八)校車服務供給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于良好狀態(tài);供給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fā)事件處理預案等;商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理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jiān)護人簽訂安全協議。學校應當對老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1、發(fā)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阻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fā)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jiān)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系。3、幫忙、引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游戲打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不安全行為。5、核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坐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后,監(jiān)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jiān)督權利。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搭配學?;蛘咝\嚪展┙o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fā)現校車違反本規(guī)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并向教育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第十一條違規(guī)責任(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供給者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二)學校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的,除依法予以懲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通報批判。(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懲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其他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為,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進行處置。第十二條退出機制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蛐\嚪展┙o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qū)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注銷手續(xù)。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需在30天內除去。第十三條附則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為五年。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3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資產安全,特訂立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2、建立老師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老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老師必需專心填寫隨車記錄。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2)不疲乏駕車。(3)遵守交通規(guī)定,不違章駕車。(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5)常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6)保持車況良好,常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出每小時50公里。4、違規(guī)與事故處置(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定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革職處分。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2)違反交通規(guī)定,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行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相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幫助處置。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置后向管理部門報告。(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防備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敏捷,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2)車輛必需保證在不耽擱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3)車輛需維護和修理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4)維護和修理車輛出廠,司機必需認真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馬上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布置檢修。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1)家長未在接送地方等待、接回學生,可在相近給他打個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行讓學生獨自回家。(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加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主管同意后方可更改。(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按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待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1)除常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丟棄在停車場上。(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需持有主管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3)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準許其他人(包含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罰。(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定而遭交警處置,司機必需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總務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8、司機的職責(1)學校司機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定。(2)司機應珍惜學校車輛,平常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常常檢查車輛的重要機件。(3)司機每天抽適那時候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不正常時,要馬上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油量不足,應馬上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票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總務處簽名,方有效。(5)司機發(fā)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馬上檢修,不會檢修的,應馬上報告主管,主管報總務處,并提出實在的維護和修理看法。未經批準不準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護和修理。(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方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常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需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乏車,不準酒后駕車。(9)司機駕車肯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定,文明開車,不準不安全駕車。(10)司機有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11)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12)司機對師生應熱誠、禮貌,說話文明。(13)司機接送學生,要按時出車,不要誤點。(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待出車。(15)司機要順從主管的布置,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16)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定時返回,應馬上通知主管,并說明原因。(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方保管,不準私自用車。(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20)司機全月安全行車,未出交通安全事故,予以每月嘉獎100元。(21)總務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嘉獎。9、公務派送校車事項規(guī)定(1)調配各部門使用的汽車,只搭配使用部門的工作用車。與本校工作無關的用車,除指定專項用途者外,一律經總務部主管同意后使用,否則,由用車人員及司機共同擔負經濟責任。(2)車輛出外做事必需提前一天或半天(特殊情況例外)填寫申請派車單必需經部門領導審批,交到總務處審批派車。(3)未經部門領導審批申請單,一律不放行。(4)本學校人員因公務用車外出做事必需有隨同人員,實現二人以上方可申請派車,未滿二人外出辦公務一律不派車(財務例外)。(5)本學校教職工外出辦公務的未能實現派車的人數,需要坐公共汽車報銷車費,先經部門領導審核和總務部門審核必需說明事務,回校把車票上報校領導簽名向財務部報賬憑票實報實銷。(6)財務部對不適當用車或未經領導批準的用車和坐車,應堅決拒絕報銷,并退回給當事人員用校車的追收車費。(7)休息日公務用車必需經校長同意方可派車。10、駕駛員守則(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識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文明素養(yǎng),高度的事業(yè)心、責任心,敬崗愛業(yè)。(3)遵紀守法,順從領導,團結同事,愛惜車輛,愛惜公共財物。(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xù)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5)車輛的牌照、手續(xù)等一切證件,必需專心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本身承當。(6)做到安全行車,優(yōu)質服務。碰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敏捷處置。(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專心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總務處(正常接送學生例外)。(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票據者,一經查出,按原票據數額予以相應的罰款,并接學校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轉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訂立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方法處置。(10)嚴格執(zhí)行學校、部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置。除貫徹上述規(guī)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需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guī)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連續(xù)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阻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乏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阻礙行車的行為等。11、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置(1)家長態(tài)度有禮貌,對學生具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性傾聽,并盡量克制本身,避開與家長發(fā)生爭持,事后可將事件告知主管。(2)司機若遭回到家中長投訴,必需及時報告主管。(3)應熟識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倘若碰到陌生家長接著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明接著者之身份,若在不愿定的情況下,不行其接走學生。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4一、各校車發(fā)車時間:老校區(qū)上午:第一班次7:00第二班次7:20下午:第一班次16:00第二班次16:20云湖車上午:7:00下午:16:00[周五下午:14:00]二、管車老師職責:1、提前10分鐘到崗管理,在坐車前認真對照坐車名單點名,確認核實當日坐車名單及人數無誤后,方可上車。2、做好車輛行駛途中的學生紀律和交通安全工作。3、車輛到達后應首先下車,維護學生下車秩序。4、及時向校辦反饋班級候車的情況,并對違反條例的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5、舉止文明,以身作則,嚴格按學生坐車條例進行管理。6、未盡到管車職責的老師,造成不良后果,按相關規(guī)定扣發(fā)其安全考核獎。三、學生文明坐車條例:1、必需提前5分鐘到指定地方等車。2、自發(fā)遵守校車運行時間表,保證按時坐車,排隊上、下車,不得爭先恐后。3、管車組長要提前排隊、點名,并匯報給老師,同時管理好組員的.紀律。4、自發(fā)遵守坐車規(guī)定:聽從組長和老師的管理和教導,按指定位置坐站;車內不準吃點心、零食,不喧嘩,不干架,不說臟話;頭和手不得伸出窗外;不亂扔垃圾,保管好本身的隨身物品;車未停穩(wěn)時不得上下車;如有事及時與老師聯系。5、開展文明小旅客和優(yōu)秀組長的評比活動。對于違反坐車紀律的學生,及時與其家長聯系,三次教育不改者,取消其乘坐校車的資格。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5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2、不疲乏駕車。3、遵守交通規(guī)定,不違章駕車。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5、常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6、保持車況良好,常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依照規(guī)定行駛。違規(guī)與事故處置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交通規(guī)定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箭或革職處分。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2、違交通規(guī)定,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行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相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幫助處置。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置后向管理部門報告。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園所各負擔一半。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防備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敏捷,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2、車輛必需保證在不耽擱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3、車輛需維護和修理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4、維護和修理車輛出廠,司機必需認真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馬上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布置檢修。司機接送幼兒規(guī)定1、家長未在接送地方等待,可給他打個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需送回園里,絕不行讓幼兒自回家。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加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交規(guī)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后方可更改。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按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待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4、未成年人不準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回到家中長托電話后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1、必需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丟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需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后果自負。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準許其他人(包含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里有關規(guī)定懲罰。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交通規(guī)定而遭交警處置,司機必需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司機的職責1、校車司機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定。2、司機應珍惜學校車輛,平常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常常檢查車輛的重要機件。3、司機每天抽適那時候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不正常時,要馬上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油量不足,應馬上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票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5、司機發(fā)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馬上檢修,不會檢修的,應馬上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實在的維護和修理看法,未經批準不準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護和修理。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方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常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8、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乏車,不準酒后駕車。9、司機駕車肯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定,文明開車,不準不安全駕車。10、司機有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11、園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12、司機對師生應熱誠、禮貌,說話文明。13、司機接送學生,要按時出車,不要誤點。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待出車。15、司機要順從主管的布置,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16、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定時返回,應馬上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指定地方,不準私自用車。18、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19、司機未經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園內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20、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嘉獎。駕駛員守則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識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文明素養(yǎng),高度的事業(yè)心、責任心,敬崗愛業(yè)。3、遵紀守法,順從領導,團結同事,愛惜車輛,愛惜公共財物。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xù)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5、車輛的牌照、手續(xù)等一切證件,必需專心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本身承當。6、做到安全行車,優(yōu)質服務。碰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敏捷處置。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并專心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后,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后勤處(正常接送幼兒例外)。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里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偽造、報假票據者,一經查出,按原票據數額予以相應的罰款,并按園里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置。9、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轉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園里訂立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方法處置。10、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置。除貫徹上述規(guī)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需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guī)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連續(xù)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阻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乏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阻礙行車的行為等。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置1、對家長要熱誠有禮貌,對幼兒具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性傾聽,并盡量克制本身,避開與家長發(fā)生爭持,事后可將事件告知主管。2、司機若遭回到家中長投訴,經調查屬實將按相關制度懲罰。3、司機應熟識每位接送幼兒及家長面孔,倘若碰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并向幼兒證明接者身份,并要求家長來電說明,若在不愿定的情況下,不行讓其接走幼兒。3、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制度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為組員。2.建立老師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老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老師必需專心填寫隨車記錄。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2)不疲乏駕車。(3)遵守交通規(guī)定,不違章駕車。(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5)常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6)保持車況良好,常常檢查車輛安全情形,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出每小時50公里。4.違規(guī)與事故處置。(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交通規(guī)定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承當責任,并予以箭或革職處分。①無照駕駛。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2)違交通規(guī)定,罰款由駕駛人負擔。(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行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相近警察機關報案,并馬上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幫助處置。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置后向管理部門報告。(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防備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敏捷,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2)車輛必需保證在不耽擱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3)車輛需維護和修理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并簽名方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4)維護和修理車輛出廠,司機必需認真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馬上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布置檢修。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1)家長未在接送地方等待、接回學生,可在相近給他打個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行讓學生自回家。(2)家長不準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加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按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待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1)常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丟棄在停車場上。(2)在接送學生期間,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準許其他人(包含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罰。(3)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交通規(guī)定而遭交警處置,司機必需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8.司機的職責:(1)學校司機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定。(2)司機應珍惜學校車輛,平常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常常檢查車輛的重要機件。(3)司機每天抽適那時候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不正常時,要馬上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油量不足,應馬上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5)司機發(fā)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馬上檢修。(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常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乏車,不準酒后駕車。(8)司機駕車肯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定,文明開車,不準不安全駕車。(9)司機有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10)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11)司機對師生應熱誠、禮貌,說話文明。(12)司機接送學生,要按時出車,不要誤點。(13)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定時返回,應馬上通知學校,并說明原因。9.駕駛員守則:(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識掌握車輛的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文明素養(yǎng),高度的事業(yè)心、責任心,愛崗愛業(yè)。(3)遵紀守法,順從領導,團結同事,愛惜車輛,愛惜公共財物。(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xù)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5)車輛的牌照、手續(xù)等一切證件,必需專心保管,由于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本身承當。(6)做到安全行車,優(yōu)質服務。碰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敏捷處置。(7)嚴禁酒后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轉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訂立的目標責任指標考核方法處置。(8)嚴格執(zhí)行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置。除貫徹上述規(guī)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需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guī)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guī)定審檢的,不準連續(xù)駕駛車輛;飲酒后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阻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乏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閑談或者有其他阻礙行車的行為等。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置:(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性傾聽,并盡量克制本身,避開與家長發(fā)生爭持,事后可將事件告知學校。(2)司機若遭回到家中長投訴,必需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3)應熟識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倘若碰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并向學生證明接者之身份,若在不愿定的情況下,不行讓其接走學生。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61、本校所用校車須為依照國家校車標準制造的中學校專用校車。2、本校校車必需取得公安機關頒發(fā)的校車接送牌,并注明行駛路線和編號,在進出校門時必需掛好。未載學生上路行駛時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標志和停車指示標志。3、嚴禁酒后駕車,在接送學生時不準無校車駕駛資質的駕駛員代駕。4、不開違章車、斗氣車、故障車、英雄車。5、駕駛校車時需中、低速行駛,注意避讓,避開急剎,車門車廂未關閉不準啟動校車。6、按規(guī)定定期檢測校車,檢查、保養(yǎng)車輛,保持車況良好內部乾凈不出臟車。7、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應保持注意力集中,不得有吸煙、進食、接聽移動電話、閑談等阻礙安全駕駛的行為。8、校車上路前必需對車輛的制動、轉向、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零部件是否存在安全問題進行排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上路行駛。9、校車駕駛員行車途中要注意車載各類儀表的.工作情況,發(fā)動機、底盤是否存在異響、制動轉向系統是否正常。10、接送學生時需開啟gPS衛(wèi)星車輛定位導航系統和3g實時監(jiān)控系統。11、必需辦理50萬/座的校車座位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12、車輛未停穩(wěn)時,禁止開門上下學生,并注意行人和其他車輛動向。13、校車接送學生遇雨、霧、冰、雪等惡劣天氣時應應加大車輛橫向及縱向距離。14、校車應在公安部門核準的線路上行駛,盡量躲避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不安全路段。15、在核準線路上確有無法躲避的不安全路段,應提請道路或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標準對上述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裝置、限速標志、警告牌等。16、校車行駛速度不超出60公里,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或遇雨、雪、霧、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時速不超出20公里;在校內行車不超出5公里。17、校車隨車需帶好有效滅火器、安全錘、停車警告標志、急救箱、車內通道禁止堆放雜物保持暢通。18、校車禁止在接送學生途中進入加油站加油,應在空車時加足油料。19、校車上有學生、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駕駛員不準離開車輛。20、副駕駛座位上不得布置學生乘坐。21、校內禁止鳴笛,禁止在校內設置禁行標志的路段行駛和停靠。學校校車安全的管理制度7威格幼兒教育中心校車安全管理制度為規(guī)范我園校車管理,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開錯接、漏接情況的發(fā)生,特訂立該管理制度:一、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guī)定1、校車定時參與年檢和交管部門規(guī)定的審查。學校司機必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定。2、每次車輛啟程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情形正常后方可啟程。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3、司機駕車肯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定,文明開車,不準疲乏駕車,不違章駕車。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車內不準吸煙。5、保持車況良好,常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6、司機有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7、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待出車。8、司機要順從園長的`布置,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9、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定時返回,應馬上通知學校。10、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11、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行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相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幫助處置。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置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二、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防備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敏捷,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2、維護和修理車輛出廠,司機必需認真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馬上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布置檢修。三、隨車照管員安全工作職責1、隨車照管員須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識。2、隨車照管員必需提前10分鐘上車,坐車前認真對照坐車幼兒名單,確認核實無誤后,方可上車。確保坐車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3、隨車照管員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緊密合作,協調全都,對家長、幼兒態(tài)度溫和、細心周詳,服務熱誠。3、隨車照管員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依據氣候變動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裳。隨車照管員要時刻提示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4、隨車照管員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按時發(fā)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老師手中并簽字,保障幼兒及時服藥。5、隨車照管員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坐車起始、盡頭,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注重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6、隨車照管員依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還坐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顯現。7、車到園后,幼兒下車,隨車照管員與本班老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隨車照管員要先瞧一瞧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隨車照管員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馳,等車走后再走。8、家長應到站點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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