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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審查條例》(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詳細解讀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章審查標準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章審查機制第十三條目錄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章監督保障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PART01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審查標準市場準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等四方面進行審查。明確審查對象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確立審查機制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措施制定過程中,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形成書面審查結論。規范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打破行政性壟斷確保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平等地位,享受同等待遇。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加強政策措施的公開性,提高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的透明度,便于市場主體了解和監督。公開透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010203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審批事項,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簡化行政審批減輕企業負擔加強產權保護降低企業稅費負擔,減少對企業的檢查和評比活動,讓企業輕裝上陣。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加強知識產權執法力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體系,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加強市場監管推動商品和要素在全國范圍內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推動形成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消除市場壁壘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PART02第二條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范圍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范圍具體政策措施針對特定事項或特定對象制定的具體政策或措施。規范性文件除上述法律、法規、規章外,由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由相關部門或地方政府制定。通過審查,確保政策措施不含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內容,防止行政壟斷行為的發生。防止行政壟斷公平競爭審查有助于消除市場壁壘,促進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市場競爭。促進市場公平競爭通過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為企業創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優化營商環境公平競爭審查的必要性起草單位的責任與義務起草單位在制定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依法開展審查起草單位應當建立內部自我審查機制,確保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原則。自我審查機制在審查過程中,起草單位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等進行咨詢評估,提高審查的準確性和專業性。咨詢與評估PART03第三條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國家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黨的領導是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根本保證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進行,確保審查工作的正確方向和有效實施。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要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服務于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各類經營者應依法平等享有使用生產要素的權利,包括土地、資本、勞動力、技術、數據等,這是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基石。平等使用生產要素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通過公平競爭審查,打破行業壁壘和地域限制,促進生產要素在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之間自由流動和優化配置。打破行業壁壘和地域限制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防止和制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保障各類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平等地位。促進創新和經濟發展公平的市場競爭能夠激發經營者的創新活力,推動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從而促進整個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PART04第四條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研究解決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評估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統籌全國審查工作國務院通過建立協調機制,對全國范圍內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行統一規劃和部署,確保各地各部門步調一致,形成合力。協調跨部門合作指導地方開展工作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協調機制有助于解決不同部門之間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分歧和沖突,促進各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國務院通過協調機制向地方提供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幫助地方解決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提升地方審查工作水平。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應對復雜案件針對涉及多個地區、多個部門或重大利益關系的復雜案件,協調機制能夠組織專家進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完善制度設計防范系統性風險通過研究解決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不斷發現制度漏洞和缺陷,為完善相關法規和政策提供有力支撐。通過對重大問題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及時識別和防范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因素,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穩健運行。定期評估工作成效通過評估工作,及時發現并總結各地各部門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推廣和應用。發現并推廣先進經驗督促改進不足之處針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和不足,國務院將督促相關部門和地方進行整改和改進,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不斷向更高水平邁進。國務院通過定期評估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全面了解各地各部門的工作進展和成效,為進一步優化工作提供決策依據。評估全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PART05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力量,并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明確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建立專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確保審查工作的有序進行。加強統籌協調政府應設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審查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完善制度設計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的各項制度,包括審查流程、審查標準、責任追究等,確保審查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020301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力量010203加強隊伍建設政府應重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隊伍的建設,選拔具備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人員參與審查工作,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加強培訓指導定期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業務培訓,提升審查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確保審查工作的準確性和專業性。引入專家支持建立專家咨詢機制,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參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增強審查工作的科學性和權威性。保障經費投入政府應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審查工作的正常開展和運行。加強預算管理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預算管理制度,規范經費使用程序,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強化監督檢查加強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經費挪用和浪費,確保經費的專款專用和合理合規。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PART06第六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制定實施細則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需制定公平競爭審查的具體實施細則,明確審查流程、標準和要求,為各級政府和部門提供操作指南。宣傳推廣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活動,加強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宣傳推廣,提高各級政府和部門對制度的理解和執行力。解答咨詢設立專門的咨詢渠道,為各級政府和部門在實施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供解答和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建立考核機制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督促各級政府和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定期督查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行督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通報曝光對未認真履行公平競爭審查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政府和部門進行通報曝光,強化責任追究。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協調配合與本級政府其他部門和下級政府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強化監督檢查定期對本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制度得到有效執行。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及時進行處理,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制定實施方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030201PART07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考核評價內容。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落實通過將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可以促使各級政府更加重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推動其得到有效執行。納入考核評價的意義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公平競爭審查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其納入考核評價有助于推動政府依法行政,規范行政行為。優化營商環境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通過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可以打破行政性壟斷和市場壁壘,為市場主體創造更加公平、透明的競爭環境。考核評價的具體內容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執行情況主要考核各級政府是否建立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并嚴格按照制度要求進行自我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的效果評估通過對各級政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實際效果進行評估,包括清理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情況以及防止出臺新的排除、限制競爭政策措施的情況等。相關投訴舉報的處理情況考核各級政府對涉及公平競爭審查的投訴舉報是否及時、妥善處理,并保障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考核評價的實施方式01各級政府應定期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自評與互評,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整改。鼓勵社會公眾對政府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行監督,并通過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吸納各方意見,提高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和公正性。上級政府應加強對下級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督查與指導,確保其得到有效執行。0203定期自評與互評社會監督與公眾參與上級政府的督查與指導PART08第八條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二)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三)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四)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五)其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不能在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為某些行業、領域或業務增設額外的審批程序,阻礙市場主體的自由進入。禁止增設行業門檻所有的審批程序必須依法設立,且應公開透明,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隱性審批。審批程序需合法合規企業應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范圍,政府不得通過違法設置的審批程序干預企業的正常經營。保障企業自主經營權(一)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時,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程序的公正、公開和透明。特許經營權需依法授予特許經營權不得被濫用為限制市場競爭的手段,應確保市場的公平性和開放性。禁止濫用特許經營權所有市場主體在獲取特許經營權方面應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保障市場主體的平等權利(二)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三)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促進公平競爭禁止通過限定供應商來排斥其他競爭者,從而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保障市場選擇權市場主體應有權自主選擇供應商,以確保市場的多樣性和競爭性。禁止指定供應商政府或相關機構不得限定市場主體必須經營、購買或使用特定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01準入、退出條件應合理公正政府設置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必須合理且不帶有歧視性,以確保所有市場主體都能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禁止設置過高門檻不能通過設置過高的準入條件來限制市場主體的進入,從而保護現有市場參與者的利益。保障市場主體的自由退出權市場主體應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自由決定退出市場,政府不得設置不合理的退出障礙。(四)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退出條件;0203全面禁止限制行為除了上述明確列舉的限制行為外,還應禁止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行為。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政府應加強對市場準入和退出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鼓勵社會監督應鼓勵社會各界對市場準入和退出環節進行監督,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共同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五)其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的內容。010203PART09第九條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一)限制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二)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三)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四)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補貼;(五)在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設置歧視性要求;(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一)限制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限制外地商品進入地方政府不得通過設置不合理的市場準入門檻,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如設置額外的質量檢驗、認證要求等。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地方政府不得通過行政手段干預本地經營者的正常遷移,如設置不合理的遷出條件或程序等。限制商品、要素輸出地方政府不得限制本地商品和要素的流出,應保障市場主體的自主經營權。強制或變相強制設立分支機構地方政府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應尊重市場主體的自主選擇權。排斥外地經營者地方政府不得制定或實施具有排斥外地經營者的政策措施,應公平對待所有市場主體。限制外地經營者投資經營地方政府不得無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經營活動,應提供公平的市場環境。(二)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排斥外地經營者參加政府采購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不得排斥外地經營者的參與,應保障所有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平等參與競爭的機會。限制外地經營者招標投標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地方政府不得無故限制外地經營者的參與,應確保招標投標的公開、公平、公正。(三)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歧視性收費標準在制定收費標準時,地方政府不得對外地或進口商品、要素實行歧視性待遇,應確保收費標準的公平合理。歧視性價格或補貼地方政府不得通過制定歧視性的價格政策或提供不公平的補貼來影響市場競爭,應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歧視性收費項目地方政府不得針對外地或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的收費項目,應實行統一的收費政策。(四)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補貼PART10第十條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一)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二)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三)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01稅收優惠的濫用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稅收優惠可能導致市場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一)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02特定經營者的界定特定經營者通常指某一行業、地區或特定條件下的企業,這種優惠可能引發其他企業的不滿和抵觸。03稅收優惠的合規性起草單位在制定政策時,必須確保稅收優惠的合規性,避免觸犯相關法律法規。這種政策可能導致市場分割和不公平競爭,影響市場的整體效率。選擇性和差異化的風險(二)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政策制定者需要確保財政獎勵或補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出現權力尋租和腐敗現象。財政獎勵或補貼的透明度起草單位需要對財政獎勵或補貼的合理性進行充分論證,確保其符合市場規律和國家政策導向。獎勵和補貼的合理性要素獲取的公平性要素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基礎,特定經營者的要素獲取優惠可能破壞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三)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費用的差異化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費用的差異化收取可能引發社會不公和市場失衡。優惠政策的監管政府需要加強對這些優惠政策的監管力度,確保其合法性和合規性。生產經營成本的全面考慮起草單位在制定政策時,需要全面考慮政策對生產經營成本的影響,避免出現意外的市場波動。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政策需要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避免頻繁變動給市場帶來不必要的干擾和損失。法律法規的遵循所有政策措施都需要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確保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PART11第十一條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或者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二)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為特定經營者提供優惠價格;(三)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的價格水平;(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禁止強制壟斷政策措施不得明確要求或變相要求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如獨家交易、限制銷售等。禁止提供便利政策措施不得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條件,如特殊許可、獨家資源等。保障公平競爭確保所有經營者在市場中享有平等的競爭機會,防止因政策措施導致的市場壟斷。(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或者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遵守定價權限政策措施在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權限,不得越權行事。禁止特定優惠政策措施不得為特定經營者提供優惠價格,確保價格政策的公平性和普遍性。維護市場價格秩序通過規范政府定價行為,維護市場的價格秩序,防止價格歧視和不正當競爭。(二)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為特定經營者提供優惠價格;尊重市場調節政策措施應尊重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的價格水平,不得違法進行干預。禁止價格操縱防止政策措施成為價格操縱的工具,確保市場價格由市場供求關系自然形成。維護市場機制保護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行,防止因政策措施導致的價格扭曲和市場失衡。(三)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的價格水平;全面審查原則對政策措施進行全面審查,確保其不包含任何可能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保障企業權益確保政策措施不會侵犯企業的合法權益,為企業提供穩定、可預期的市場環境。預防性措施采取預防性措施,防止潛在的對生產經營行為產生不良影響的內容出現。(四)其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PART12第十二條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沒有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夠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的,可以出臺:(一)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二)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三)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涉及國防、軍事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為確保國家安全而采取的特定措施。國家安全針對國家重大發展戰略、關鍵核心技術突破等,旨在提升國家整體競爭力和發展潛力的政策措施。發展利益(一)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科學技術進步為推動科技創新、技術進步而制定的政策措施,如支持研發、創新平臺建設等。自主創新能力鼓勵企業、科研機構等加強自主創新,提高國家整體創新能力的政策措施。(二)為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節約能源推廣節能技術、產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政策措施。保護環境加強環境保護,減少污染排放,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救災救助應對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政策措施。030201(三)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規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出臺具有特定情形的政策措施,以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法律規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特定情形并可以出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措施。PART13第十三條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審查主體對于擬由單個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起草單位應負責在起草階段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若政策措施擬由多個部門聯合出臺,則由牽頭起草單位負責此項審查。審查內容起草單位需對政策措施中可能存在的限制或排除競爭的內容進行仔細甄別,包括但不限于對特定經營者的優惠政策、對市場準入的限制等。審查流程起草單位應制定詳細的審查流程,包括初步審查、詳細審查及最終評估等環節,確保每一項政策措施都經過嚴格的公平競爭審查。審查目的此階段的審查旨在確保政策措施不會破壞市場競爭的公平性,防止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的出現,從而維護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起草階段的公平競爭審查多個部門聯合出臺政策措施的審查審查結果的通報與反饋牽頭起草單位在完成公平競爭審查后,應及時向其他參與部門通報審查結果,并根據反饋意見進行調整和完善。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牽頭起草單位應與其他參與部門保持密切的溝通與協調,共同商討政策措施的具體內容,以確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并符合公平競爭的要求。牽頭起草單位的責任在多個部門聯合出臺政策措施的情況下,牽頭起草單位需承擔公平競爭審查的主要責任,確保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的原則。PART14第十四條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起草單位應當開展初審,并將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審意見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審查主體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審查內容主要評估政策措施是否排除、限制競爭,是否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等。審查時間政策措施起草階段。公平競爭審查的開展起草單位需對政策措施草案進行初步審查,評估其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初審內容起草單位的初審責任起草單位需形成初審意見,明確說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初審意見起草單位需將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審意見送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進一步審查。送審義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審查職責審查標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平競爭原則,對政策措施進行全面評估。審查流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審意見后,將進行詳細的公平競爭審查。審查結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形成審查報告,明確說明政策措施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原則,并提出修改建議或意見。第十五條國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加強監管力度通過跨部門合作,可以形成監管合力,加強對違反公平競爭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市場一體化通過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工作機制,可以推動不同地區和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打破地區封鎖和部門壁壘,促進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提高審查效率該機制有助于實現信息共享、協同工作,避免重復審查和資源浪費,從而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效率。跨區域、跨部門工作機制的重要性先行先試這些地區可以積極嘗試新的協作模式,如建立聯合審查小組、共享審查信息等,以提高審查工作的專業性和高效性。創新協作模式發揮示范效應通過成功實踐,這些地區可以形成示范效應,帶動其他地區積極跟進,共同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深入開展。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和優勢,先行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為全國范圍內推廣積累經驗。有條件地區的探索與實踐協調難度跨區域、跨部門合作需要各地區、各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協調難度較大。因此,應建立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明確各自職責和分工。面臨的挑戰與應對策略信息共享障礙由于信息共享涉及多個地區和部門,可能存在信息壁壘和技術障礙。為解決這一問題,應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和安全性。法規政策差異不同地區和部門在法規政策上可能存在差異,導致審查標準不統一。因此,應加強法規政策的銜接和協調,確保審查工作的統一性和公正性。第十六條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聽取有關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等利害關系人關于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應當聽取社會公眾意見。聽取意見的對象在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應當主動向涉及的經營者征求意見,特別是那些可能受到審查決定影響的企業。經營者作為行業代表,行業協會商會能夠提供行業內企業的共同訴求和意見,是審查過程中不可忽視的咨詢對象。行業協會商會當審查事項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應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以確保決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社會公眾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公開征集意見,確保各方利益相關者都能參與進來。公開征集組織相關的座談會或聽證會,邀請各方代表面對面交流,直接收集意見和建議。座談會、聽證會針對特定群體設計問卷調查,以更系統地收集和分析意見。問卷調查意見征集的方式010203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整理和分析,提煉出主要觀點和訴求。整理分析在審查決策中充分考慮并吸納合理意見,對于未采納的意見,應給予明確回應并說明理由。吸納與回應將意見征集、處理及反饋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公平競爭審查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公開透明意見的處理與反饋第十七條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查標準,在評估對公平競爭影響后,作出審查結論。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應當在審查結論中詳細說明。審查標準明確性標準審查過程中應確保所依據的法規、政策等具有明確性,避免模糊性和歧義。公平性標準審查應確保相關措施對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對待,不得設置不合理的差別待遇。透明性標準審查過程應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審查結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必要性標準審查應評估相關措施是否為實現政策目標所必需,是否存在替代性措施。市場準入與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評估相關措施是否對市場準入和退出造成不當限制,影響市場主體的自由競爭。評估相關措施是否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動造成阻礙,影響市場的統一性和開放性。評估對公平競爭影響生產經營成本評估相關措施是否增加市場主體的生產經營成本,損害其合法權益。創新動力和發展空間評估相關措施是否抑制市場主體的創新動力和發展空間,影響市場的活力和效率。經審查,相關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公平競爭無不當影響,可以實施。通過審查經審查,相關措施雖然對公平競爭有一定影響,但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且不可避免,可以實施但需要附加限制性條件。附條件通過審查經審查,相關措施嚴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對公平競爭造成明顯不當影響,不得實施。不予通過審查審查結論詳細說明在審查結論中,應詳細說明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和理由,以便相關主體了解并遵守。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第十八條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認為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且不符合第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出臺。公平競爭審查的必要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公平競爭審查是確保政府行為不會破壞市場競爭機制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防止行政性壟斷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通過對政策措施的審查,可以防止政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從而防止行政性壟斷的形成。公平競爭審查有助于推動市場主體通過創新、提高生產效率等方式獲取競爭優勢,進而促進整個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政策措施不得出臺如果政策措施未經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審查認為違反相關規定,那么該政策措施將不得出臺,以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不受破壞。責任追究對于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行為,相關部門將依法進行責任追究,對責任人進行相應的處罰,以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約束力。違反規定的后果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于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適用對象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主要是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包括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具體行政行為等。這些政策措施在出臺前均需要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以確保其符合公平競爭的要求。條例的適用范圍及對象第十九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對在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嚴格保密義務相關部門和單位在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對于涉及的國家秘密,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確保國家秘密不被泄露。保密措施法律責任國家秘密的保密要求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加強涉密人員管理、完善保密制度等,以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如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在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尊重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得隨意泄露或傳播。尊重商業秘密如需涉及商業秘密,應與相關方簽訂保密協議,明確保密責任和義務。保密協議如因泄露商業秘密給企業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商業秘密的保密要求在公平競爭審查過程中,應嚴格保護個人隱私,確保個人信息不被非法獲取、泄露或濫用。保護個人隱私個人隱私的保密要求如需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處理行為的合法合規。合法合規處理如因侵犯個人隱私權造成損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侵權責任第二十條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監督保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舉報處理、督查等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情況。采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可以運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抽查效率和準確性。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有關地方和部門反饋并督促整改,必要時可以依法向社會公開。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抽查對象抽查內容抽查方式抽查結果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政策措施存在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情形的,均可以通過書面、網絡等方式向政策制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舉報。舉報渠道01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力量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法律顧問等參與調查。舉報調查03政策制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受理回應機制,對舉報事項進行及時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受理02經調查核實,認為政策措施存在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情形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廢止。舉報處理04督查結果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被督查單位反饋并督促整改,必要時可以將督查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督查對象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情況。督查內容重點檢查是否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是否嚴格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否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的情況等。督查方式可以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督查,必要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與督查。公平競爭審查督查機制第二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經核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抽查情況,抽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通過建立抽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更有效地監督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情況,確保各項政策符合公平競爭原則。抽查機制的重要性抽查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具體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實地調查、文件審查、聽取相關方意見等。抽查方式與方法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抽查范圍與對象抽查范圍應涵蓋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抽查對象包括政策制定機關、實施機關等。抽查流程與要求組織對有關政策措施開展抽查抽查工作應遵循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確保抽查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同時,應建立問題臺賬,記錄抽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0102VS對于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督促起草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確保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原則。整改監督與反饋起草單位應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反饋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確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執行。整改要求與期限經核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督促起草單位進行整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抽查情況,抽查結果可以向社會公開公開方式與渠道抽查結果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同時,也可以為政策制定機關提供借鑒和參考,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深入開展。報告內容與形式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抽查情況,包括抽查范圍、對象、方法、結果及整改情況等。報告形式可以是書面報告或者通過電子政務系統報送。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監督政策執行通過舉報機制,可以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政策措施,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秩序舉報機制有助于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經濟環境。促進政策完善通過舉報反饋,可以發現政策制定和執行中的問題,為政府完善相關政策提供參考。舉報機制的重要性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送有關部門處理。舉報流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方便公眾進行舉報。舉報渠道舉報流程與渠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防止泄露。保障舉報人權益對于提供重要線索或者協助查處重大案件的舉報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以鼓勵更多的人參與到公平競爭審查的監督中來。激勵舉報行為舉報的保障與激勵及時處理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反饋處理結果對于舉報的處理結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舉報人進行反饋,告知處理情況和結果。舉報的后續處理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舉報處理情況等開展督查。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督查內容舉報處理情況主要督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設立了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渠道,對舉報的受理、調查、處理情況是否符合規定,以及舉報人的權益保障等。審查工作開展情況重點督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是否進行了公平競爭審查,以及審查的流程和結果等。機制建設情況主要督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否已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以及機制的完善程度、運行效果等。督查方式010203定期督查國務院將按照既定計劃,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進行督查,以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持續推進。專項督查針對特定領域或問題,國務院可組織專項督查,深入調查了解相關情況,推動問題解決。聯合督查國務院可會同其他相關部門開展聯合督查,形成合力,共同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落實。通報與反饋國務院將對督查結果進行通報,并向被督查對象反饋,指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整改與問責被督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要求進行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國務院將依法進行問責。宣傳與推廣國務院將積極宣傳和推廣督查中發現的好的經驗和做法,以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全面提升。督查結果運用第二十四條起草單位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適用范圍起草單位本條例所指的起草單位包括各級政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這些單位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01未開展審查起草單位如果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將被視為違規行為。02逾期未整改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后,起草單位如果逾期仍未進行整改,將可能面臨進一步的監管措施。0301約談主體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逾期未整改的起草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制度02約談目的約談旨在督促起草單位重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確保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競爭原則。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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