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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秘密定義及事項范圍【4篇】工作秘密定義及事項范圍【4篇】工作秘密定義及事項范圍110月9日,退役軍人事務部印發了《退役軍人事務領域工作秘密事項范圍》(以下簡稱《事項范圍》),對于明確工作秘密事項含義,嚴格工作秘密管理的主體責任,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工作秘密事項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在中央國家機關中,退役軍人事務部屬于率先一批完成工作秘密事項范圍制定工作的單位。近日,退役軍人事務部保密委員會負責人接受了本刊記者專訪。問:請您介紹一下《事項范圍》的出臺背景。答:制定出臺《事項范圍》的背景和原因主要有3個方面考慮。一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規定的具體舉措。2023年,關于工作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印發,其中指出,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應當研究制定關于本行業、領域業務事項的工作秘密具體范圍,退役軍人事務部及時制定出臺《事項范圍》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規定的重要措施。二是做好退役軍人事務工作的客觀要求。退役軍人事務領域工作性質特殊,涉密程度高、涉密任務多、保密任務重,工作中會獲取、產生和處理大量國家秘密和內部敏感事項。工作秘密雖然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是泄露后會對退役軍人事務系統正常履行職能或者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目前,關于退役軍人工作的國家秘密已經有了保密事項范圍和定密事項一覽表,但工作秘密的邊界還不清晰,確定工作秘密的依據、標準還不明確,不利于工作開展。為做好退役軍人工作,亟須研究制定專門的工作秘密事項范圍。三是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補充銜接。政府信息公開遵循的原則是“公開是常態、不公開為例外”。明確了哪些內容不得公開,對有序開展退役軍人事務領域的信息公開工作意義重大。根據2023年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規定,不得公開的政府信息有3類,即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并補充說明了3種不得公開的內容,一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二是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三是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第二、第三種情況即工作秘密,將其明確后,有利于進一步推動退役軍人事務領域的信息公開工作。問:制定《事項范圍》主要遵循哪些原則?答:《事項范圍》的制定本著“既保護工作秘密安全,又便于實際工作”的宗旨,注重把握以下3項原則。一是堅持依法、規范。嚴格遵守黨務公開條例、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將屬于國家秘密的事項確定為工作秘密,也不將應當依法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工作秘密。嚴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精神,按照中央有關部門關于工作秘密范圍、事項清單制定工作所建議的結構、語言、表述方式進行起草,力爭做到結構嚴謹、條目具體、內涵明確、表述規范。二是堅持準確、具體。牢牢把握中央有關部門關于工作秘密概念的規定,緊扣退役軍人事務工作實際,將“泄露后會妨礙機關、單位正常履行職能或者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內部敏感事項”進行明確,并盡可能具體化。三是堅持可行、實用。立足行業、領域,著眼當前實際和未來發展需要,盡可能突出行業、領域特點,爭取不遺漏某方面工作,為工作秘密的確定提供精確依據。問:請介紹一下《事項范圍》的制定過程。答:《事項范圍》的制定分4個階段。一是籌備階段。去年10月,收到關于工作秘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后,我們立即考慮著手制定退役軍人事務領域的工作秘密事項范圍,年底將該項工作列入我部保密工作2023年立法計劃。二是起草階段。今年受疫情影響,我們從3月開始正式啟動《事項范圍》的起草工作,在認真研究公務員法、黨務公開條例、保密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照中央的專門規定、我部“三定”等有關規定,起草了《工作秘密具體范圍、事項清單制定工作注意事項》。4月至5月,部保密辦與部內各單位進行反復研究討論,在此基礎上,6月完成《事項范圍》初稿起草。三是征求意見階段。初稿制定后,先在部內征求意見。7月下旬,將修改后的稿子向有關中央單位,以及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退役軍人事務廳(局)征求意見建議。8月,根據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形成送審稿。四是部務會審議階段。9月,部務會審議通過了送審稿。會后,我們按程序印發各地和有關中央單位。問:《事項范圍》的主要內容有哪些?答:《事項范圍》分為引語和目錄兩個部分。引語概括描述了應當確定為工作秘密的事項,目錄將其細化為8項具體內容,詳細列舉了工作秘密事項的名稱、知悉范圍和備注,即工作秘密的公開條件。例如,退役軍人和其他服務對象個人信息及相關匯總信息;有關工作內部考慮、內部方案、討論記錄、征求意見和磋商情況、調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請示報告、過程性信息等事項,這些內容應當確定為工作秘密。根據工作需要,有些工作秘密在履行信息公開審查程序后,可以公開。再如,研究制定中的退役軍人事務工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政策制度、解讀口徑和專項規劃等事項,也應確定為工作秘密,這些工作秘密在面向社會征求意見、報立法機關審議或者正式發布后,即可公開。問:請談談貫徹落實《事項范圍》的具體舉措?答:一是及時印發。以退役軍人事務部名義,將《事項范圍》印發退役軍人事務系統,指導系統開展具體工作。二是開展專題培訓。近期,我們將就《事項范圍》有關內容,組織各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部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有關工作人員開展專題培訓。三是加強業務指導。指導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部各單位制定工作秘密事項清單,將可能產生的、應當確定為工作秘密的具體事項進行系統梳理,列出清單,方便后期在工作秘密確定時能夠“對號入座”。工作秘密定義及事項范圍2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工作秘密的區別在:(1)三個“秘密”立法意圖不同。“國家秘密”這一概念是1982年《憲法》中提出來的,后來在《保密法》中對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規定,意在告誡公民在自己從事的工作中接觸國家秘密,合法利用國家秘密,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商業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給它規定了法律特征。“工作秘密”是在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提出的,告訴國家工作人員除了要保守國家秘密之外,還要承擔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開的那一部分事項的義務。(2)三個“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國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點:①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項。②依照法定程序確定。③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點:①不為公眾所知悉。②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③具有實用性。④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工作秘密”其含義包括三點:①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務活動中不得公開擴散的事項。②一旦泄露會給本機關、單位的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害。(3)三個“秘密”的權利主體不同。“國家秘密”的權利主體是“國家”,作為國家秘密唯一擁有的特定主體。“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是作為不特定的民事主體(集團或個人)擁有。“工作秘密”以本機關、單位為擁有主體。(4)三個“秘密”確定程序不同。“國家秘密”強調要經過法定程序確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規定了一套極為嚴格的確定程序。“商業秘密”的確定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權利人自行明確即可。“工作秘密”由各機關、單位自行制定相應辦法,妥善管理。(5)三個“秘密”的標志不同。“國家秘密”分為三個等級,同時又原則地規定了區分三個密級的標準。三個不同的等級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標志也有專門的規定。“商業秘密”的分級與標志可自行確定,但不得與國家秘密標志相同。“工作秘密”不分等級、其標志尚未統一規定,但習慣上標為“內部”。(6)三個“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對象不同。“國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商業秘密”一旦被侵犯,會損害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嚴重的會危及市場秩序。如果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一旦泄露后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應該被定為國家秘密而不是商業秘密。“工作秘密”一旦擴散或公開,會給本機關工作造成被動和損害。(7)三個“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國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擔行政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商業秘密”一旦侵犯,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分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分。工作秘密定義及事項范圍3(1)三個“秘密”立法意圖不同。“國家秘密”這一概念是1982年《憲法》中提出來的,后來在《保密法》中對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規定,意在告誡公民在自己從事的工作中接觸國家秘密,合法利用國家秘密,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商業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給它規定了法律特征。“工作秘密”是在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提出的,告訴國家工作人員除了要保守國家秘密之外,還要承擔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開的那一部分事項的義務。(2)三個“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國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點:①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項。②依照法定程序確定。③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點:①不為公眾所知悉。②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③具有實用性。④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工作秘密”其含義包括三點:①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務活動中不得公開擴散的事項。②一旦泄露會給本機關、單位的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害。(3)三個“秘密”的權利主體不同。“國家秘密”的權利主體是“國家”,作為國家秘密唯五擁有的特定主體。“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是作為不特定的民事主體(集團或個人)擁有。“工作秘密”以本機關、單位為擁有主體。(4)三個“秘密”確定程序不同。“國家秘密”強調要經過法定程序確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規定了一套極為嚴格的確定程序。“商業秘密”的確定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權利人自行明確即可。“工作秘密”由各機關、單位自行制定相應辦法,妥善管理。(5)三個“秘密”的標志不同。“國家秘密”分為三個等級,同時又原則地規定了區分三個密級的標準。三個不同的等級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標志也有專門的規定。“商業秘密”的分級與標志可自行確定,但不得與國家秘密標志相同。“工作秘密”不分等級、其標志尚未統一規定,但習慣上標為“內部”。(6)三個“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對象不同。“國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商業秘密”一旦被侵犯,會損害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嚴重的會危及市場秩序。如果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一旦泄露后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應該被定為國家秘密而不是商業秘密。工作秘密”一旦擴散或公開,會給本機關工作造成被動和損害。工作秘密定義及事項范圍4保密工作的基本內涵應該包括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兩個方面。在實際工作中,我們對國家秘密的定義、范圍和管理比較熟悉,而對工作秘密管理則較為薄弱,主要反映在對工作秘密定義不準、內涵不明、職責不清等方面。本文結合保密工作的實踐,就黨政機關工作秘密的管理提出一些思考和探討。一、工作秘密保護的法律依據及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第十二條第六款明確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是公務員應該履行的義務。同時《公務員法》在五十三條第十款進一步規定,公務員不得有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條例》)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這些規定應該包括有不得任意公開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敏感信息的含義。至于有人認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沒有涉及黨政機關工作秘密保護的內容,那是因為修訂的《保密法》專指國家秘密的保護,工作秘密分布在不同機關,情況千差萬別,它的管理主要依賴于各機關的規章制度,目前從國家的層面上還很難對工作秘密制定出一個統一的法規。換句話說,工作秘密的保護屬保密工作的另外一個保護范疇。因此,不能認為《保密法》沒有提及工作秘密的保護而忽視對工作秘密的管理。同時,工作秘密的保護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即便是我們習慣性認為美國、歐洲、日韓等信息自由的國家。由于工作秘密不同于國家秘密,在世界范圍內沒有形成統一的“工作秘密”這一法律術語,導致我們常常認為國外沒有工作秘密保護的錯誤認識。就工作秘密所包含的信息范疇而言,各國的稱呼不盡相同,較為通行的做法是各國一般在信息公開法中以公開例外的方式予以明確列舉。例如,《美國法典》、《挪威信息自由法》、《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韓國公共機關信息公開法》、《芬蘭政府活動法》、《加拿大信息獲取法》、《泰國官方信息法》等等,都以公開例外的形式對機關內部事務、政府執法信息、政府決策信息、政府敏感信息等方面給予了明確的保護。其實質與我們所說的工作秘密的內涵是一致的。二、工作秘密的事項說到工作秘密的事項,必然首先涉及到工作秘密的定義。工作秘密涉及的內容非常復雜,目前尚無比較準確的法律定義。從保密工作的實踐來看,筆者比較贊成這樣的定義:工作秘密是指各級黨政機關(包括授權管理的事業單位)在公務活動和內部管理中,產生的不屬于國家秘密,而又不宜對外公開,按照規定程序,在一定時間只限一定范圍知曉的事項。工作秘密的具體事項可以列舉若干,這里不便贅述。為了便于對工作秘密的把握和梳理,可以分為五大類:一是文件類,包括不宜公開的通知、決定、紀要、請示、報告、函件等;二是信息類,包括不宜公開的、調研報告、工作研究、工作參考、內部信息等;三是政務類,包括工作預案、領導政務活動方案、公務接待方案等;四是專項業務類,包括尚在醞釀中的人事調整方案、案件調查資料、專項行動方案等;五是內部管理類,包括特殊崗位職責、紀律、獎懲等規定。從上述工作秘密分類,就其內容來看,大多屬于黨政機關的內部管理事項,雖然不屬于國家秘密事項,但又不宜任意公開。任意公開造成的影響和危害是難以彌補的。由此可見,加強黨政機關工作秘密的保護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機關所有的行為納入工作秘密范疇,主要指:一是不能將依法應予向社會公開的事項作為工作秘密,妨礙政府信息依法公開,影響公民知情權和參與權的行使。二是不能將違法違紀行為作為工作秘密,逃避有關機關的監督和查處。三是不能將公眾或機關干部職工應該知曉的事項作為工作秘密,影響社會監督和民主管理。四是不能將國家秘密作為工作秘密,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都應得到有效保護,但其保護的內容和措施是有區別的,二者不能混淆。三、工作秘密保護的對策我們認為,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公開信息屬于黨政機關信息資源中相輔相成的三個層次。目前,隨著《保密法》的修訂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黨政機關中國家秘密的保護和信息公開的處理有了比較明確而規范的管理方式和措施,但隨之而“孤立”出來的工作秘密的保護問題卻顯得尤為突出而管理滯后。雖然有了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解決了大家誤解的工作秘密保護無法可依的問題,但就各個機關單位如何管理工作秘密的具體對策卻還存在諸多不足。當務之急,我們應該參照國家秘密的管理方式,從三個方面入手逐步實現工作秘密的規范管理。(一)處理好保護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關系。國家秘密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毫無疑問應該加以重點保護。黨政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工作秘密相當一部分和國家秘密聯系在一起,如有些局部的事件處理不當,工作秘密一旦泄露,就可能引起群體事件,進而影響穩定大局。有的分散在部門的經濟信息,不一定是國家秘密,但匯集起來就是國家秘密。有的信息單位內部可能認為是一般信息,但一旦被人利用,就可能對國家造成危害。有的內部管理規定本身不是國家秘密,但違反內部管理規定可能造成國家秘密泄露。可見,工作秘密管理不好,完全有可能引起社會矛盾和社會不穩定,有可能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不必要的影響和損失;有可能引起社會矛盾和社會不穩定,甚至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因此,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在依法保護好國家秘密的同時,也要保護好工作秘密,該公開的依法公開,該知曉的及時知曉,該保護的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按照相關法規保護好。(二)做好工作秘密的界定。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定密程序都有明確規定,操作起來比較容易,而工作秘密的界定比起國家秘密更為復雜。根據保密工作實踐,可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從內容上界定,將本機關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不屬于國家秘密或不宜對外公開的,而又較為重要和敏感的事項梳理出來。具體做法可以將本單位國家秘密事項和工作秘密事項列舉匯集在一起,使機關相關人員知曉和遵守。二是從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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