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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制訂說明《巖溶地區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GB5××××),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年××月××日以第××號公告批準發布。本規范制訂過程中,編制組對我國巖溶地區的建筑地基基礎工程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工程建設中巖溶地基基礎設計、施工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先進技術法規、技術標準,通過室內巖性試驗取得了重要技術參數。為便于廣大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標準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巖溶地區建筑地基基礎技術規范》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還著重對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理由做了解釋。但是,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范規定的參考。目次1總則 432術語和符號 443基本規定 454勘察與評價 464.1一般規定 464.2紅黏土地基勘察與評價 464.3巖溶地基勘察與評價 474.4地下水 485地基計算和基礎設計 505.1一般規定 505.2地基穩定性計算 505.3地基基礎設計 515.4抗浮設計 525.5基坑工程設計 536地基處理 546.1一般規定 546.2充填法 556.3跨越法 556.4樁基礎法 566.5注漿法 566.6褥墊層法 566.7其他處理方法 561總則1.0.1巖溶在我國分布廣泛,裸露于地表的碳酸鹽巖面積有203萬平方公里,加上覆蓋和埋藏于地下的碳酸鹽巖,巖溶分布總面積達約363萬平方公里,占整個國土面積的l/3,是世界上巖溶發育最廣泛的國家之一。據初步統計,有22個省區發生過巖溶地質災害,尤以南方的桂、黔,湘、川、贛、滇、鄂等省區最為發育。其中,巖溶區地面塌陷是主要災害地貌之一,由于巖溶塌陷引發的條件與人類活動密切相關,造成的危害也是十分嚴重的,特別是在覆蓋型巖溶區,無論是自然或人為引起的巖溶塌陷已成為一種地質災害,它可使這些地區的礦山、道路、城鎮街道突然出現地面塌陷、引起房屋開裂,威脅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巖溶地區建筑物(包括構筑物)地基基礎設計時對地基穩定性分析尤為重要。為貫徹國家“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技術經濟政策,在總結多年來各地治理巖溶工程經驗和科研成果的基礎上編制本規范,用以指導勘察、設計與施工。1.0.2本規范主要針對巖溶地區建(構)筑物的地基勘察提出基本要求,地基基礎設計提出設計原則。根據工程經驗提出巖溶地基處理的幾種主要方法。1.0.3由于巖溶地基(包含紅黏土地基)的復雜性,對擬建場地應進行巖土工程勘察和地基穩定性作出綜合評價,巖溶地區建(構)筑物地基基礎設計與施工必須強調因地制宜原則,設計人員應根據地質條件、工程結構類型和施工條件進行精心設計,完成高質量設計文件。施工部門應在全面掌握和收集相關文件資料的基礎上,結合當地治理巖溶地基經驗,制定切實可行施工方案,科學管理,認真實施。1.0.4本規范執行時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術語和符號2.1.1巖溶是指水流對可溶性巖石(碳酸鹽巖、石膏、巖鹽等)進行以化學溶蝕作用為主,流水的沖蝕、潛蝕和崩塌等機械作用為輔的地質作用,以及由這些作用所產生的現象的總稱。3基本規定3.0.2巖溶地區擬建工程場地或其附近存在對工程安全有影響的巖溶時,應進行巖溶勘察。巖溶在我國分布廣泛,地質災害頻繁,嚴重威脅工程安全。事先應查明建設場地內巖溶發育程度和分布規律、巖土的工程特性和地下水埋藏條件,尤其在大量抽吸地下水時,使水位急劇下降,引發土洞的發展和塌陷的發生,有很多這方面經驗教訓。本規范特別強調巖溶勘察的重要性,關鍵是要對工程場地地基穩定性作出客觀科學的綜合評價。3.0.3由于巖溶發育具有嚴重的不均勻性,為區別對待不同巖溶發育程度場地上的地基基礎設計,將巖溶場地劃分為巖溶強發育、中等發育和微發育三個等級,用以指導勘察、設計、施工。基巖面相對高差以相鄰鉆孔的高差確定。鉆孔見洞隙率=(見洞隙鉆孔數量/鉆孔總數)×100%。線巖溶率=(見洞隙的鉆探進尺之和/鉆探總進尺)×100%。3.0.4本規范對巖溶地區的地基類型進行了系統分類,根據巖溶地區地基特點重點對紅黏土地基和巖溶地基的工程勘察、基礎設計、地基處理與施工提出指導原則,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3.0.5為了結構工程安全,巖溶強發育的地段不宜建造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乙級的建(構)筑物。但大量的工程實踐證明,巖溶地基經過恰當的處理后,可以做建筑地基。現在建筑用地日趨緊張,在巖溶發育地區要避開巖溶強發育場地非常困難。采取合理可靠的措施對巖溶地基進行處理并加以利用,更加切合當前建筑地基基礎設計的實際情況。3.0.6巖溶地區地基穩定性問題非常重要,直接影響結構安全,設計人員應高度重視。如土洞的頂板強度低,穩定性差,且土洞的發育速度一般都很快,因此其對地基穩定性的危害大。由于影響巖溶穩定性的因素很多,現行勘探手段一般很難準確查明巖溶特征,目前對巖溶穩定性的評價,仍然是以定性和經驗為主。3.0.7為貫徹國家“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技術經濟政策,提出基礎淺埋原則。其前提條件是地基穩定性和變形滿足要求以及穩定溶洞頂板滿足承載能力要求。3.0.8地基基礎設計時,所采用的作用的最不利組合和相應的抗力限值應按下列規定:當按地基承載力計算和地基變形計算以確定基礎底面積和埋深時應采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相應的作用效應為標準組合和準永久組合的效應設計值。在計算擋土墻、地基、斜坡的穩定和基礎抗浮穩定時,采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作用的基本組合,但規定結構重要性系數γ0不應小于1.0,基本組合的效應設計值S中作用的分項系數均為1.0。在根據材料性質確定基礎或樁臺的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采用作用的基本組合。此時,S中包含相應作用的分項系數。3.0.9巖溶地區建(構)筑物的勘察、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抗震標準的規定,尤其應評價地震作用對地基穩定性影響。4勘察與評價4.1一般規定4.1.2紅黏土是母巖為碳酸鹽巖系(包括間夾其中的非碳酸鹽巖類巖石),在濕熱條件下經紅土化作用形成的特殊土類;液限大于或等于50%的紅黏土為原生紅黏土,原生紅黏土經搬運、沉積后仍然保留其基本特征,且液限大于45%的為次生紅黏土。4.2紅黏土地基勘察與評價4.2.1大氣影響深度是指在自然氣候作用下,由降水、蒸發、地溫等因素引起土的升降變形的有效深度。其數值應由各氣候區土的深層變形觀測或含水量觀測及地溫觀測資料確定;大氣影響急劇層深度一般為大氣影響深度的45%4.2.3初步勘察階段取土樣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數量按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有關規定執行。考慮紅黏土地基的不均勻性,詳細察勘階段取土樣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數量除了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50021有關規定外,尚應要求每棟主要建筑物不應少于3個,是指詳勘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除了應滿足全部勘探點的1/2外,再附加的一個條件,例如:某棟建筑物布4個鉆孔,其中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應滿足1/2即2個孔外,還要滿足最少3個的條件,即該建筑物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的鉆孔應為3個。考慮土性指標的變異性,規定了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的最少數即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數據均不應少于6個(組)是滿足數理統計分析需要的最少數量,同時要求對多棟建筑群,每棟每一主要土層的取土試樣和原位測試數據均不應少于2件(組),也是針對紅黏土的不均勻性而制定,故應嚴格執行。4.2.4紅黏土的鉆探應采用干作業,不應送水鉆進,以確保鉆孔編錄反映真實的地質狀況。沖(錘)擊鉆進方式效率較高,但對土體結構擾動較大,一般鑒別土性、采取Ⅲ~Ⅳ級土樣的勘探孔可采用此方法鉆進;對采取Ⅰ~Ⅱ級土樣和作原位測試的勘探孔則應采用對土體結構擾動較小的回轉鉆進方式;也可以兩種鉆進方式相結合,既可保證取土樣和原位測試的質量又可提高鉆進效率。紅黏土地裂的發育深度一般在近地表淺部,可用人工挖坑(槽)探,能全面觀查和描述裂隙的形態、規模及充填物情況。對紅黏土地基的勘探孔(井)完工后若不回填封孔,等于人為制造了地表水與下部巖溶水直接聯系的通道,頻繁的地下水活動會加速對紅黏土土體的沖刷掏蝕作用,極易產生新的土洞而造成地基不穩,故應及時回填。紅黏土收縮作用產生的土裂隙,易使一些較陡的邊坡土體常沿著這些裂隙光滑面產生滑塌失穩,特別在水的作用下尤為明顯,故紅黏土的抗剪強度應采用三軸試驗,若采用直剪則應作重復慢剪試驗;另參照貴州的經驗,當用直剪儀快剪指標時,應對c值乘以0.6~0.8、對值乘以0.8~1.0的系數進行修正。紅黏土以失水收縮為主,遇水膨脹作用不明顯,故土樣試驗不僅要測定自由膨脹率還要測定土的線收縮率和不同壓力下土的相對膨脹率,并評價紅黏土的脹縮性等級和紅黏土地基的脹縮等級。4.3巖溶地基勘察與評價4.3.1本條規定了巖溶的勘察方法及其相應工作內容和要求。1強調可行性研究或選址勘察的重要性。在巖溶區進行工程建設,會帶來嚴重的工程穩定性問題,故在場址比選時,應加深研究,預測其危害,做出正確選擇;2強調施工階段補充勘察的必要性;巖溶土洞是一種形態奇特、分布復雜的自然現象,宏觀上雖有發育規律,但在具體場地上,其分布和形態則是無常的;因此,進行施工勘察非常必要。巖溶勘察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強調下列各點:1重視工程地質研究,在工作程序上必須堅持以工程地質測繪和調查為先導;2巖溶規律研究和勘探應遵循從面到點、先地表后地下、先定性后定量、先控制后一般以及先疏后密的工作準則;3應有針對性地選擇勘探手段,如為查明淺層巖溶,可采用槽探,為查明淺層土洞可用釬探,為查明深埋土洞可用靜力觸探等;4采用綜合物探,用多種方法相互印證,但不宜以未經驗證的物探成果作為施工設計和地基處理的依據。巖溶地區有大片非可溶性巖石存在時,勘察工作應與巖溶地區段有所區別,可按一般巖石地基進行勘察。4.3.5根據碳酸鹽巖地層被覆蓋埋藏的情況,巖溶地基可分為裸露型巖溶、淺覆蓋型巖溶、深覆蓋型巖溶和埋藏型巖溶等四種類型:1裸露型巖溶:指碳酸鹽巖直接出露地表,沒有或很少被第四系沉積物覆蓋;2淺覆蓋型巖溶:指碳酸鹽巖部分被第四系沉積物覆蓋,覆蓋率一般在30~70%左右,覆蓋層厚度一般小于30m;3深覆蓋型巖溶:指碳酸鹽巖大部分被第四系沉積物覆蓋,覆蓋率一般在70%以上,覆蓋層厚度一般30~100m;4埋藏型巖溶地基:碳酸鹽巖層被非碳酸鹽巖巖層(如砂巖、頁巖)覆蓋,沒有巖溶景觀顯露地表,埋深大于100m,最深可達1000多米。在大多數情況下,與巖土工程關系密切的巖溶地基主要是前兩類,即裸露型巖溶和淺覆蓋型巖溶。巖溶對工程的不良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巖溶巖面起伏導致上覆土質地基壓縮變形不均;2巖體洞穴頂板變形造成地基失穩;3巖溶水的動態變化給施工和建筑物使用造成不良影響;4洞塌落形成地表塌陷。4.4地下水4.4.1地下水勘察評價是巖溶地區工程勘察的重要內容。巖溶地區地下水對地基基礎、建筑物抗浮、工程降水、基坑支護等的安全穩定性有直接的影響,因此需要在勘察階段及時查明巖溶地區地下水的基本規律與特點,補給來源與其他含水層的聯系。存在地下暗河時,應查明暗河的流向、流量、河體走向等基本情況。4.4.2應重視現場水文地質試驗測試的必要性,并將其作為水文地質勘察的重點,以準確獲得現場水文地質試驗的數據參數。對地下水的試驗測試方法應符合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以保證試驗測試數據的準確性。特別是采用泥漿護壁的鉆孔,應先洗孔再量測。對存在多層地下水的鉆孔,應采取分層止水措施,分層測試地下水的相關數據。巖溶地區上覆土層成因不同時,需要測試不同土層滲透方向的差異性。4.4.3對地下水作用及其評價應根據巖溶場地水文地質勘察資料與現場水文地質試驗數據等進行。除含水層外,應重點評價巖溶地下水的發育情況與活動特征、地下水對地基基礎、建筑抗浮、工程降水、基坑工程等的影響。當地下水存在承壓現象,或存在滲流作用時,需要計算分析承壓水的壓力或地下水滲流壓力,計算判別臨界水力比降Jcr與允許水力比降Ja,評價承壓水或滲流作用對工程的影響4.4.4由于建筑場地形成條件的不同,城市防洪排澇差別,建成區與新開發區的城市基礎設施標準的差異,沿海地區與內陸地區地形地貌的差異,不同建筑物及其基礎埋深的不同等,使建筑物抗浮問題日益突出,也使抗浮設防水位的合理確定成為場地勘察的重要指標。根據本規范對抗浮設防水位確定的原則,需要結合當地的地質條件、氣象資料、地表水文與地下水資料、場地地形地貌與周邊環境、建筑物抗浮要求等對建筑物抗浮設防水位綜合確定。特別要重視當地的抗浮工程經驗教訓,研究抗浮設防水位的限值,按不同情況進行合理確定。一般來說,當有地下水位長期觀測資料時,抗浮設防水位應采用建筑物使用期間地下水的峰值水位,不宜以勘察期間的水位值作為抗浮設計的依據。此外,抗浮設防水位與設計地面標高相關,而實測最高水位往往是對應于原地面高程。建筑場地經過開發平整后,原有地面高程與現設計地面標高存在差異,有時該差異往往較大,以致原觀測的地下水位與現狀地下水位不一致。因此,確定抗浮設防水位時,應考慮這種變化。位于坡地的建筑,當場地面積較大時,宜將場地分區,按分區附近一定范圍內最低處的地面標高或該區單棟建筑物室外地面最低處標高作為抗浮設防水位。4.4.5巖溶地區實施工程降水應特別注意降水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對巖溶地下水進行井點降水時,受地下水連通作用,降水過程可能會在遠離降水點的地方出現地面坍陷、建筑物開裂、道路下沉等危害,各地都有這樣的教訓。因此巖溶地區一般不采取降水方法,以避免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確實需要實施降水時,應充分評價降水的影響范圍與危害程度。
5地基計算和基礎設計5.1一般規定5.1.1巖溶地區工程地質條件復雜多變,地基基礎設計應重視潛在的地質災害對建筑安全的影響。5.1.2樁身穿過溶洞頂(隔)板的巖體是否計算側阻力的問題,在工程實踐中也是備受關注的問題。考慮到巖溶現象的復雜性,一般情況下都不計算該段巖體的側阻力,作為安全儲備。但是部分具體條件一概不予考慮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實踐表明,在中厚層-厚層白云巖和灰巖的溶洞頂板或串珠狀溶洞間的隔板,其厚度較大時巖體的完整性仍然是較好的,通過鉆探、取巖樣試驗和超聲波測試,可以判定其巖石強度和巖體完整程度,是可以做到有根據地加以利用的。故本條規定,基本質量等級為Ⅰ級或Ⅱ級巖體構成的豎向溶洞頂板,其厚度大于2米時可將溶洞頂(隔)板厚度乘以0.75的系數計入相應的側阻力。對于石筍、石芽密布,溶溝、溶槽、溶洞發育地段,灌注樁宜適當提高樁身混凝土強度等級、樁身配筋率和鋼筋長度,預制樁宜適當降低樁的設計承載力。缺乏可靠經驗時,在豎向荷載作用下,宜按偏心d/4的偏壓構件計算樁身配筋。5.1.3本條規定是為避免基巖受大氣影響,加速基巖風化,降低基巖承載力,如某工程裸露白云質基巖,一年后原較完整中風化基巖表層,近10cm厚風化成疏松破碎狀態。5.2地基穩定性計算5.2.1穩定土坡系指抗滑力矩與滑動力矩的比值大于或等于1.2的土坡。本條適用于均質穩定土坡。對于巖質邊坡和具有不利于邊坡穩定的軟弱結構構造面,或軟弱夾層的邊坡,則應驗算沿各不利界面的可能滑動狀況,而不能簡單套用本條中的公式。5.2.3在巖土界面上存在軟弱層時,如泥化帶,應驗算地基的整體穩定性;5.2.4在石芽地基中,常存在溶洞、土洞、具有臨空面的出露巖體或單個石芽,也常存在有沿軟弱結構面滑動和場地滑坡的可能性。由于巖體或石芽與周圍土體的抗剪強度和巖體內結構面的抗剪強度一般不能同步發揮,故附錄D計算式中未考慮巖體和石芽與周圍土體的作用,同時也偏于安全。另外出露基巖和石芽的穩定驗算未考慮滑動巖體受轉動力矩的影響,即破壞只是考慮滑動破壞,因此對于具有陡傾不連續面的陡坡基巖(石芽)還應考慮可能產生的傾倒崩塌破壞。按本規范附錄D對出露基巖和單個石芽穩定驗算,如不能滿足要求,應采用預應力錨桿等方法處理。5.2.7對于具有結構面或軟弱結構面巖石地基邊坡,當穩定性受外傾結構面(外傾結構面走向與巖坡面走向夾角小于30)控制,對可能產生平面滑動的巖石地基邊坡宜采用平面滑動法進行計算;對可能產生折線滑動的邊坡宜采用折線滑動面法進行計,對于具有兩組或多組結構面的交線傾向于臨空面的巖石邊可采用棱形體(楔形四面體)分割法進行計算。5.2.8殘余抗剪強度是巖石或土體在破壞后所殘留的抵抗外荷的能力,可在應力—應變全過程曲線上求得,當變形量增大至峰值后,逐漸穩定為一個最低值,對應的摩擦角稱為最小摩擦角。5.3地基基礎設計5.3.2紅黏土地基基礎埋深的確定,為充分利用硬層、減輕軟弱下臥層附加應力、調整基礎沉降,宜盡量淺埋。但對于三層或三層以下的砌體建筑,確定基礎埋置深度時,為避免地表因素對地基的不利影響,其埋深宜大于大氣影響急劇層深度,或采取防水保濕措施。通常紅黏土層厚變化大,當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有基巖時,由于剛性下臥層的存在,附加應力和地基變形量相應增大,基底下紅黏土層厚小于地基變形計算深度的現象廣泛存在。因此,當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有基巖時,應按剛性下臥層條件下的附加應力計算地基變形量。5.3.3土巖組合地基是山區常見的地基形式之一,其主要特點是不均勻變形。由于土巖組合地基的不均勻性,可能產生過大的不均勻沉降,影響建筑物正常使用或造成結構損壞,因而對敏感性結構的多層底部框架-抗震墻、多排內框架及框架結構的房屋不宜采用土巖組合地基。在土巖組合地基中,常存在漏洞、土洞、具有臨空面的出露巖體或單個石芽,也常存在有沿軟弱結構面滑動和場地滑坡的可能性。由于巖體或石芽與周圍土體的抗剪強度和巖體內結構面的抗剪強度一般不能同步發揮作用,故附錄C計算式中未考慮巖體和石芽與周圍土體的作用,同時也偏于安全。另外出露基巖和石芽的穩定驗算未考慮滑動巖體受轉動力矩的影響,即破壞只是考慮滑動破壞,因此對于具有陡峭不連續面的陡坡基巖(石芽)還應考慮可能產生的傾倒崩塌破壞。5.3.4在巖石地基中,持力層范圍內平面和垂向軟、硬巖相間出現很常見。在平面上軟硬巖石相間分布或在垂向上硬巖有一定厚度、軟巖有一定埋深的情況下,為安全合理的使用地基,就有必要通過驗算地基的承載力和變形來確定如何對地基進行使用。巖石一般可視為不可壓縮地基,上部荷載通過基礎傳遞到巖石地基上時,基底應力以直接傳遞為主,應力呈柱形分布,當荷載不斷增加使巖石裂縫被壓密產生微弱沉降而卸荷時,部分荷載將轉移到沖切錐范圍以外擴散,基底壓力呈鐘形分布。驗算巖石下臥層強度時,其基底壓力擴散角可按30°~40°考慮,硬質巖石取小值,軟質巖石取大值。由于巖石地基剛度大,在巖性均勻的情況下可不考慮不均勻沉降的影響,故同一建筑物中允許使用多種基礎形式,如樁基與獨立基礎并用,條形基礎、獨立基礎與樁基礎并用等。基巖面起伏劇烈,高差較大并形成臨空面是巖石地基的常見情況,為確保建筑物的安全,應重視臨空面對地基穩定性的影響。體積較大的混凝土直接澆注在硬質基巖上,混凝土的收縮受到基巖的約束將會使混凝土產生裂縫,因此應結合建筑防水、防潮等做法設置隔離層。5.3.5現在建筑用地日趨緊張,在巖溶發育地區要避開巖溶強發育場地非常困難。采取合理可靠的措施對巖溶地基進行處理并加以利用,更加切合當前建筑地基基礎設計的實際情況。大量的工程實踐證明,巖溶地基經過恰當的處理后,可以做建筑地基。當溶洞頂板完整且樁底以下3倍樁徑及5m深度范圍內無裂隙分布時可以直接利用頂板作為樁基礎持力層。土洞的頂板強度低,穩定性差,且土洞的發育速度一般都很快,因此其對地基穩定性的危害大。故在巖溶發育地區的地基基礎設計對土洞應給予高度重視。由于影響巖溶穩定性的因素很多,現行勘探手段一般難以查明巖溶特征,目前對巖溶穩定性的評價,仍然是以定性和經驗為主。對巖溶頂板穩定性的定量評價,仍處于探索階段。某些技術文獻中曾介紹采用結構力學中的梁、板、拱理論評價,但由于計算邊界條件不易明確,計算結果難免具有不確定性。巖溶地基的地基與基礎方案的選擇應針對具體條件區別對待。大多數巖溶場地的巖溶都需要加以適當處理方能進行地基基礎設計。而地基基礎方案經濟合理與否,除考慮地基自然狀況外,還應考慮地基處理方案的選擇。5.4抗浮設計5.4.1抗浮穩定性驗算的主要依據是抗浮設防水位。抗浮設防水位是依據建筑場地水文地質勘察資料和建筑物使用年限內可能出現的、對地下結構產生浮托作用的地下水位。當地下水屬潛水類型且無長期水位觀測資料時,不宜只按勘察期間實測穩定水位來確定抗浮設防水位,應結合場地地形、地貌、地下水補給、排泄條件等因素綜合確定。若存在多層地下水時,應分層測定每層地下水的穩定水位,并取其中的高水位作為抗浮設防水位。地下水為承壓水時,應測定承壓水的水頭高度,計入地下水的浮托力進行抗浮穩定性驗算。地下水存在滲流時,需要分析滲流作用對地下結構是否存在浮托作用,如存在浮托作用則需要計算滲流壓力并計入地下水的浮托力,進行抗浮穩定性驗算。抗浮穩定性驗算采用的抗浮設防水位是一個對地下結構經濟性有較大影響的設計參數,影響因素也較多,故對于重要工程抗浮設防水位的選取進行專門論證是很有必要的。5.4.2地下室側壁的土層為基坑開挖后的回填土,受填土性質和密實度的影響,側壁摩阻力較小,不考慮其抵抗地下結構的上浮是合理的。對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地下室,底板下的土體是否存在粘滯作用,目前并未有足夠的觀測資料,因此在計算浮托力時不予考慮。對浮托力的計算一般只考慮地下結構底板上所承受的浮托力。5.4.4公式5.4.4中,W為地下結構自重與其上作用的永久荷載標準值的總和,地下結構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時,宜取其浮容重;對純地下室部分,上覆的土層位于水位以下時亦取土的浮容重;其上作用的永久荷載按建筑物自重考慮。浮托力F計算時,如存在承壓水或地下水滲流壓力時,應將承壓水頭或滲流壓力計入。抗浮穩定安全系數KS選用應考慮建筑物在使用期間,周邊地下排水設施的修建與配套完善情況。排水設施良好通暢,宜取小值,反之宜取較大值。5.4.5地下室構件的抗裂和裂縫寬度驗算,屬于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問題,宜按長期穩定水位作用下的靜水壓力計算。5.5基坑工程設計5.5.1基坑工程設計中,采用安全等級來表達基坑工程的安全重要性得到了廣泛的采用。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級與結構工程的安全等級在含義和實際應用方面都不相同。基坑工程安全等級源于在工程中即便是同一個基坑,場地周邊環境條件、地下管線分布、開挖深度、巖土條件等基本要素也往往不一樣,因此基坑各邊對安全的要求不盡相同,采用同一個安全性的指標來要求基坑各邊滿足安全要求是不合理的。特別對于巖溶地區基坑來說,由于地層變化,基坑各邊的支護與開挖要求差別較大,為確保安全和周圍環境不受損害,針對基坑各邊的安全要求確定不同的安全標準,是十分必要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級的確定,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或當地的有關標準規定。安全等級的確定順序一般從一級開始,向較低等級推定,使基坑各邊確定的安全等級有更好的針對性。明確規定基坑工程的安全使用期限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地方發生的基坑事故,分析原因主要就是基坑開挖后長期暴露,土體物理力學指標發生變化,支擋結構超過正常使用期限,支擋體系整體強度下降甚至失效所致,教訓非常深刻。安全使用期限是基坑工程設計和施工的重要指標,也是建設單位組織安排基礎或其他施工的重要依據。對超出規定使用期或有特殊要求時,應進行專門的研究設計,以滿足支擋結構整體安全與使用要求。對超過規定安全使用期限的基坑,應對支擋結構進行必要的檢測和整體安全評估,以確定是否需要補強加固。考慮到通常地下室開挖與施工在一年時間內均可完成,為體現經濟適用原則,將基坑的安全使用期限一般定為一年。5.5.3處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土層,按有效應力原理計算時,水壓力和土壓力比較明確。但實際上由于土層中的孔隙水壓力變化較大,往往難以準確測定,因而土的有效強度指標也難以確定,使按有效應力法進行土壓力和水壓力的計算變得較為困難。所以對粘性土一般均采用總應力法計算土壓力,將土壓力和水壓力合算,這種方法實際上降低了水壓力的作用。但考慮到粘性土滲透性弱,地下水對土顆粒不易形成浮力,采用飽和重度,用總應力強度指標進行水土合算,其計算結果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反映了水壓力的作用。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紅黏土、粉土、砂土、碎石土,地下水對土顆粒可形成浮力,通常采用水土分算,水壓力按靜水壓力計算。對位移控制嚴格的基坑支護結構,應采用整體剛度較大的支護體系,在支護設計計算中宜將靜止土壓力作為支護結構的側向荷載。基坑坑頂周邊荷載會增加支護結構土側的土壓力,超過設計規定的地面荷載會降低支護體系整體安全度。因此在基坑設計中應明確規定在施工過程中,不得隨意在基坑周圍堆土和集中堆放建筑材料,形成超過設計要求的地面超載。5.5.5地下水控制設計是基坑工程設計的重要內容,許多基坑事故都是因為地下水失控引起的。地下水控制設計應根據場地及周邊工程地質條件、水文地質條件和環境條件并結合基坑支護形式和基礎施工方案綜合分析確定采用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方法,可單獨使用或組合使用。集水明排是在基坑內設置排水溝和集水井,用抽水設備將基坑中水從集水井排出,達到疏干基坑內積水的目的。井點降水是對基坑內的地下水或基坑底板以下的承壓水進行疏干或減壓。截水是用地下連續墻及噴射注漿(旋噴)、深層攪拌樁或注漿形成具有一定強度和抗滲性能的截水墻或底板,阻止地下水流入基坑的方法,包括豎向隔水(懸持式和落底式)及水平封底隔水。為有效控制因降水引起的地面沉降,需采用隔滲措施,常用的有:1)采用地下連續墻、連續排列的排樁墻截水;2)采用分離式排樁墻,在樁間設旋噴樁、深層攪拌樁形成止水帷幕或在樁墻后側設置獨立截水帷幕;3)采用高壓噴射注漿、深層攪拌樁等形成坑底隔滲。巖溶地區基坑降水方法應根據地下水的特點、周邊環境和基坑開挖要求合理選用。對降水可能對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建筑物、地下管線、道路等產生較大影響,或可能引起地面塌陷時,應慎重選擇降水方法。6地基處理6.1一般規定6.1.1巖溶地基的地基與基礎方案的選擇應針對具體條件區別對待。大多數巖溶場地的巖溶都需要加以適當處理方能進行地基基礎設計。而地基基礎方案經濟合理與否,除考慮地基自然狀況外,還應考慮地基處理方案的選擇。大量工程實例證明,采用加強建筑物上部結構剛度和承載能力的方法,能減少地基的不均勻變形,取得較好的技術經濟效果。因此,本條規定對于需要進行地基處理的工程,在選擇地基處理方案時,應同時考慮上部結構、基礎和地基的共同作用,盡量選用加強上部結構和處理地基相結合的方案,這樣既可降低地基的處理費用,又可收到滿意的效果。6.1.2對巖溶地區的地表水,應采取防滲或堵漏等有效措施防止對巖溶造成不利影響;對塌陷或淺埋溶(土)洞,應清除洞內松散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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