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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篇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篇本案中,劉某某沒有指使黃某柱等人砍傷楊某國和趙文兵,更沒有直接實施砍傷楊某國和趙文兵的行為,黃某柱等人為了逞強好勝,在沒有劉某某授意下追趕被害人并持刀砍傷被害人,其行為實為劉某某始料未及,超出了劉某某的主觀范圍。故劉某某見狀急忙追趕過去阻攔黃某柱等人,避免被害人受到傷害,但趕過去為時已晚,被害人已被砍傷。劉某某便毫無猶豫乘出租車及時把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因劉某某和趙文兵關系一向不錯,對趙文兵受傷曾痛苦不已,并積極彌補被害人損失。綜上分析,劉某某不具有主觀故意,也沒有指使黃某柱、江軍傷害楊某國、趙文兵,根據罪責一致的原則,劉某某不應該為他人的傷害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劉某某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2篇二審刑事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_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吳x田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被告人吳x田的辯護人,繼續為其被指控涉嫌詐騙罪一案重審二審進行辯護。
本案在原一審、二審和重新審理一審時,本律師就受托擔任被告人吳x田的辯護人,已在上述審理階段就其不構成詐騙罪發表了無罪辯護意見。在此,本辯護人除堅持上述審理階段的辯護意見外,針對本案重新審理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蚌刑重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之判決,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補充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綜合本辯護人在原一審、二審和重新審理一審階段的辯護意見一并予以考慮、采納...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3篇黑社會性質組織必須具有一定的規模,達到“人數較多”的程度,依據《第二百九十四條修改內容的理解與適用》(載于《打黑除惡辦案手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熊選國主編),涉黑組織人數一般掌握在“十人以上”。然而一審法院認定的劉某某等人建立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不具有規模性,涉黑組織人數不僅沒有達到“十人以上”,而且即使一審認定的九名涉黑犯罪的被告人中,有的僅參加過一次或兩次指控的犯罪行為,譬如被認定為二號的汪某林只參加過開設賭場,三號的章某英也僅參與了盜竊和開設賭場,他們對其他被告人根本就沒有任何號召力和管控能力,顯然不足以構成組織和領導黑社會組織罪的成員,更別談層級僅次于劉某某的核心成員。故本案一審認定的黑社會組織犯罪達不到組織的規模性。同時,一審認定被告人于2009年形成了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但正是當年,吳某江與劉某某發生矛盾,不再與劉某某交往,黃某柱也不再與劉某某往來,因此在2009年的時候成員人數遠遠少于十人,不符合“人數較多”的標準。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4篇李凈被打、任同新的棒棒堂KTV玻璃被砸都是事實,但認定劉某某指使他人所為,缺乏證據支持。通過對在案證據材料分析,僅有劉某某在偵查階段的口供和吳某江的口供證明事件起因系劉某某引起,毆打李凈和砸KTV玻璃是劉某某指使的,其他的證據都不能證明這兩點。而劉某某當庭陳述該口供系刑訊逼供的結果,依法應當予以排除,而吳某江因和劉某某有矛盾,存在利害關系,其證言效力很低。李靜及其丈夫后來都與劉某某走得很近,顯然與上述證據不相一致,上述證據不足采信,故認定劉某某指使他人毆打李凈、砸KTV玻璃,證據不足,劉某某依法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5篇根據_《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97、9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只有被告人無固定住處才可以指定居所。劉某某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有固定的合法住處,因此辦案機關為劉某某指定居所對其進行監視居住明顯違法。也正是在這樣的一個對被告人人身權利沒有基本保障的非法羈押場所,偵查機關才可以隨意對被告人進行刑訊逼供,獲取了被告人的認罪口供,出現了案卷當中的諸多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6篇辯護人通過閱卷發現,本案很多證據屬于非法證據或者存在重大瑕疵,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不僅沒有把這些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也沒有任何補正和合理解釋,而且還作為定案的依據。在二審庭審中,辯護人依據《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定》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在開庭前、開庭法庭調查和辯論環節都對非法證據問題提出了嚴重質疑和法律意見,陳述了本案非法證據主要包括的以下幾種情形:(1)訊(詢)問筆錄中沒有偵查員簽字;(2)訊(詢)問筆錄沒有記錄人簽字;(3)同一偵查人員簽字不一致;(4)偵查員簽字系后補上去的;(5)一份筆錄僅有一名偵查員進行詢問證人;(6)詢問證人地點不符合法律規定;(7)針對不同調查對象出現了內容完全雷同的筆錄,甚至連錯別字都一樣(具體詳見辯護人質證意見)。懇請二審法院對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或者由辦案人員補正并作出合理解釋。
縱觀全案,所有證據都無法證實劉某某等人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同時,一審認定劉某某同時犯有的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盜竊罪、窩藏罪等罪名依法都不能成立,懇請二審法院能夠正確認定本案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本著有錯必究的勇氣,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依法撤銷(2012)磁刑初字第95號刑事判決書,改判一審認定上訴人的上述罪名無法成立、宣告劉某某涉嫌上述行為無罪。
以上辯護意見,請二審法院予以高度關注并采納。
附:1、質證意見(略)
2、劉某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案所涉及人員關系表(略)
3、相關法律法規(略)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7篇首先,在本起事實中,劉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崔礦成給劉某某3000元是根據行規給的“喜錢”,并不是基于恐懼心理給的財物。
其次,在案證據材料,證明徐良亮等人實施砸物品的違法行為的證據不足。證明徐良亮等人砸賭場的門和顯示器的證據全是言詞證據,沒有門和顯示器被砸壞的照片等相應證據,徐良亮在訊問筆錄和一審庭審中都供述沒有在賭場砸門和顯示器,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徐良亮實施過威脅行為。
綜上,劉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威脅的行為,因此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8篇刑事案件二審如何寫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海南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辯護人,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審判決XXX犯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判決認定XXX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與符XX相勾結,采取虛報工程款、隱瞞已支付工程款的方法,實施了合同詐騙的犯罪行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首先,一審判決認定XXX在結算工程款時承諾給符XX好處費、符XX為了得到好處費在工程結算書與還款計劃表上簽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關于XXX是否承諾給符XX好處費、符XX是否為了得到好處費才在工程結算書...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9篇從一審認定各被告人實施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盜竊的行為事實看,各被告人均是出于個人目的,其獲得的利益也分別屬于被告人各自所有,并不存在為所謂的整體組織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
關于開設賭場,一審認定,第一起,劉某某與張新義開設賭場,未獲利;第二起,劉某某先后在金都大酒店、獨一處飯店、四海網吧、玉泉網吧開設“_”賭場,汪某林、魯寧、馮某華、吳某江只是領取必要的勞動報酬,歸個人所有,即便按照一審認定的劉某某非法獲利80萬元,也是歸劉某某個人所有,不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有。
關于敲詐勒索,按照一審認定的四起敲詐勒索,除了敲詐崔礦成一起是崔礦成根據“行規”給劉某某喜錢之外,其它三起都是事出有因,都是家人和朋友遭受傷害,與組織利益無關,事實上也都歸個人所有,而非組織所有。
關于盜竊,按照一審認定“最后除去開支,剩余贓款由劉某某、章某英和參與相應盜竊的吳某江、陳某峰、孔林洲平均分配”,偷煤的非法所得由各被告人坐地分贓,歸個人所有,沒有由組織統一管理和支配,不能認定為歸黑社會性質組織所有。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0篇根據判決書認定,本案被告人主要是通過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使得被害人往往不敢報案,給當地群眾造成了恐慌,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治安、經濟、生活秩序。
但是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只是所謂15位被害人的陳述和4位相關證人的證言,除此之外別無其他證據,不能充分證明給當地群眾造成了恐慌。相反有很多所謂的被害人還站出來為被告人劉某某作證甚至喊冤,否定了此前他們在偵查階段迫于某種原因而做出的不真實的證言。
事實上,對被害人遇到危害事實后的反應,通過在案證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被害人劉建英、安樹霞、閆海龍、任同新、李凈已經報案;2、事后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如楊某國、趙文兵、陳明希、王利軍、閆海龍、李凈;3、不是基于恐懼不敢報案,如崔礦成和李芳合伙開設賭場,崔礦成報案必然對其不利;4、敲詐勒索的所謂的被害人都是事實上的侵權人甚至是受益人,而且都是所謂被害人主動給的錢,譬如趙林、王貴廷、李文軍,不存在被敲詐的事實。更有甚者實則是受益人,如田照希無償使用劉某某母親提供房屋供其工人施工居住使用,其中一名工人對劉某某母親辱罵后,田照希主動登門道歉并給予一定補償(詳見辯護人對田照希的調查筆錄),該補償數額都達不到無償使用劉某某母親房屋節省下來的租賃費;5、表面上受害但基于理虧沒有報案,如柴春海和劉某某一起收取房屋租賃費,柴春海從中拿了黑錢,結果被打,覺得理虧沒有報案。
此外,2011年3月份,即一審認定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后如日中天之際,馬紅彬還砸了劉某某的棋牌室,劉某某對此都忍氣吞聲,不了了之。據此可見一斑,就連一個不是黑社會的人都敢砸劉某某的場子,劉某某怎么就能稱霸一方?怎么就能對當地的經濟和社會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本案并不具有一審判決認定的被害人不敢報案給當地群眾造成了恐慌的事實和情況,被告人劉某某不是無故惹事生非,為炫耀勢力、強化地位,任意選擇侵害對象。且本案中的被害人基本都和劉某某相識、甚至私交甚好,例如趙文兵、王金平、劉建英、閆海龍、受害人李凈的老公袁新剛等等,這些所謂的被害人并不是“群眾”,本案不具有“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的特點。公訴機關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如何給當地的社會治安、經濟、生活秩序造成嚴重破壞,因此,根據在案證據和事實,劉某某等人的違法行為遠遠沒有達到稱霸一方,控制社會的程度。
綜上所述,劉某某等人的行為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非法控制特征。同時也不具備其他的三個特征,因此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1篇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根據《_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吳**的委托,指派我擔任被告人吳**的辯護人,繼續為其被指控涉嫌詐騙罪一案重審二審進行辯護。
本案在原一審、二審和重新審理一審時,本律師就受托擔任被告人吳**的辯護人,已在上述審理階段就其不構成詐騙罪發表了無罪辯護意見。在此,本辯護人除堅持上述審理階段的辯護意見外,針對本案重新審理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蚌刑重字第*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之判決,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法律,補充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綜合本辯護人在原一審、二審和重新審理一審階段的辯護意見一并予以考慮、采納。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吳**利用虛假融資的手段騙取人民幣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2篇根據刑法以及相關規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須同時具備組織特征、經濟特征、行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等四個特征。四個特征之間具有內在的有機聯系而不可分割,組織特征是構成基礎,經濟特征是保障,行為特征是表現方式,非法控制特征是前三項特征的延伸結果,反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主要目標和現實社會危害性,也是最本質的特征。任何一項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只要不具備其中的任何一個條件,就不構成本罪。而本案中一審認定的劉某某等人實施的組織領導黑社會犯罪行為不符合上述的任何一個特征,因此依法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3篇本起犯罪事實事出有因,劉某某母親因關燈瑣事被田照希的工人辱罵,作為兒子的劉某某找來一些朋友去找這個工人賠禮道歉,屬于人之常情。在整個過程中,劉某某等人沒有實施任何威脅行為,從來沒有明示或暗示索要被害人田照希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事后,工地負責人田照希獲悉情況后,念在劉某某母親無償提供給其工人住房的情分上,主動找到劉某某母親向其賠禮道歉,并給予其一定補償,但補償的數額尚達不到其無償使用劉某某母親提供房屋所節省的租賃費,事后他們依然還無償使用劉某某母親提供的房屋,關系如常。綜上,劉某某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沒有對田照希進行威脅,而是基于正當的目的要求肇事人賠禮道歉,本起行為依法不僅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且不具有違法性,也不屬于違法行為。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4篇1、劉某某打劉建英系民事一般糾紛,事后得到劉建英的諒解,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害人劉建英和劉某某關系一直處的就很好,本起事件起因是劉某某酒后和劉建英打牌過程當中發生口角引發的,屬于一般的民事侵權偶發糾紛,沒有借故生非,隨意毆打他人的情節,情節顯著輕微,而且劉建英被打后,劉某某主動上門攜帶禮品去賠禮道歉,并取得了劉建英的諒解,關系一如往常(詳見辯護人對劉建英的調查筆錄)。因此,劉某某打劉建英的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2、認定劉某某指使趙某峰砸安樹霞的棋牌室,證據不足,砸安樹霞棋牌室與劉某某無關
根據安樹霞的詢問筆錄,再結合其他相關證據,可以證明砸安樹霞棋牌室的是趙某峰。關于劉某某指使趙某峰砸安樹霞棋牌室的證據,劉某某供述反復,且在一審當庭翻供,趙某峰庭審中也供述是自己個人行為,與劉某某無關,所以唯一能夠證明劉某某指使趙某峰砸安樹霞棋牌室的證據只有被害人安樹霞的陳述,屬于孤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5篇本案證據中,唯一能夠證明劉某某明知范孜昆系在逃人員的只有劉某某的口供,不僅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而且該口供系對劉某某進行監視居住期間非法取得,根據刑訴法第53條及相關規定,只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同時,劉某某給范孜昆錢時正值春節拜年,在人拜節時順手給些禮錢并不為過。當時范孜昆沒有告訴劉某某其涉案逃匿需要幫助,劉某某無從知道范孜昆系在逃人員。因此劉某某并不具有明知范孜昆系在逃人員還為他提供金錢資助的主觀故意,不具備窩藏罪的犯罪構成特征,故不構成窩藏罪。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6篇在一審和二審中,被告人劉某某都提出受到了嚴重的刑訊逼供,經受了包括坐老虎凳、用暖瓶中的開水從頭上往下澆、用塑料板打手心和腳心、用鞋底抽面部、用礦泉水瓶擊打上身、罰跪、一連四五天不讓睡覺等駭人聽聞的刑訊手段,才做了違心的有罪供述。而在法庭上,包括劉某某在內的所有被告人都翻供,否定自己庭前供述,作出了真實的供述和辯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刑訊逼供取得的證據屬于非法證據依法應當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7篇在案證據證明劉某某開設賭場的證據絕大部分都是言詞證據,包括被告人的口供和相關證人的證言,沒有物證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本案游戲機就是賭博機,更沒有任何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賭場所獲收益,不能證明開設賭場為劉某某主業或者所獲收益為其主要經濟來源,因此證明劉某某犯有開設賭場罪證據不足,不符合開設賭場罪的犯罪特征,其依法不構成開設賭場罪。
一審認定的第一起開設賭場事實是2005年夏,劉某某和張新義在玉泉老工商所開設_賭場。開設賭場罪是_常委會于2006年6月29日發布并生效的《_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條規定的新罪名,2007年11月6日最高院、最高檢又聯合實施了關于執行修訂的刑法的“補充規定(三)”,補充規定新設立了“開設賭場罪”的罪名。根據刑法的溯及力原則,對于2006年6月29日修改后的刑法實施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不予定罪處罰。結合本案僅從程序上分析,本起開設賭場是在2005年夏天發生的,是實施修改后的刑法之前的行為,不能以開設賭場罪予以定罪處罰。
一審認定的第二起開設賭場是在2007年下半年至2010年年底,先后在金都大酒店、獨一處飯店、四海網吧樓上、玉泉網吧開設_賭場。對于本起開設賭場的事實,辯護人認為也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具體理由如下:
1、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劉某某設賭博機
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劉某某設賭博機,根據劉某某在一審庭審供述,其設置的是游戲機而不是賭博機,因此公訴機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劉某某設賭博機,就此一審認定劉某某構成開設賭場罪,定性錯誤。
2、一審判決對本起犯罪事實的認定,違背了禁止對同一行為重復評價的法治原則
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游戲娛樂場所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型,只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娛樂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_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等處罰”據此,劉某某設具有一定賭博功能的游戲機的行為屬于行政違法行為,而且也已經數次接受了行政處罰:
(1)2008年被玉泉派出所查獲,當時在金都大酒店交了一萬7千元,由付保玉處理此事;(2)2009年獨一處飯店,被公安局三科查獲,由丁平處理的,上繳1萬,沒收了工具后又退了回來;(3)2010年四海網吧,被公安局三科查獲,由丁平處理的,上繳3萬;(4)2009年在金都大酒店,被公安局三科查獲,上繳6萬;(5)2010年玉泉網吧,刑警二中隊,給了姚強1萬;(6)2007年推牌九,巡警一中隊張中波,由付保玉處理,上繳1萬。
在公安機關已對劉某某進行行政處罰,且沒有證據證明峰峰公安機關處罰包庇、犯罪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劉某某定罪處罰,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且有悖禁止重復評價的法治原則。
一審認定的第三起開設賭場的事實是2007年底劉某某伙同趙雷雷、陳浩東、柴志飛、杜卓、章某英等人開設推牌九賭場。認定本起犯罪事實的證據,僅有被告人的口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劉某某等人開設賭場的事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劉某某犯有開設賭場罪。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劉某某犯有開設賭場罪,證據不足,定性錯誤。事實上劉某某開設的游戲機娛樂場所都是時斷時續,長的也只有兩三個月,短的只有十多天,頻繁換地方,罰款嚴重,入不敷出,最終只有放棄,根本就不可能作為主業或者主要收入來源,一審認定劉某某賭博獲利的證據既沒有一個科學有效清晰的計算方式,更沒有一個基本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像劉某某這樣的行政違法行為在當地乃至全國各地比比皆是,遠達不到開設賭場要求的程度。故劉某某構不成開設賭場罪。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8篇答辯理由是答辯狀的核心部分,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證來證明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對原告或上訴人進行反駁。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必然會引起適用法律的錯誤,論證理由可以從簡;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依法反駁;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律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完全接受,還是部分接受,明確提出對本案的看法,請求法院駁回起訴或上訴。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19篇在案證據證明,劉某某沒有實際具體參與任何一起盜竊行為。
通過對在案證據綜合分析,一審認定的盜竊罪的事實可以分為兩組,第一組是以章某英、陳某峰為首的盜竊團伙實施的盜竊;第二組是以章某英、孔林洲為首的盜竊團伙實施的盜竊。這兩組盜竊團伙是各自獨立的,從組織、裝運、放哨、銷贓等環節都是各行其是、各自為戰。
根據在案證據顯示,能夠證明劉某某在第一組盜竊團伙中參與盜竊的證據除了庭審時都翻供的被告人在偵查階段陳述的賣煤后分得贓款事實之外,關于組織策劃偷煤、為偷煤提供保護、具體的盜竊、裝運、放哨、銷贓等事實,都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與劉某某存在關系。在第二組章某英和孔林洲盜竊團伙中,所有證據顯示劉某某同樣沒有實施任何盜竊行為,沒有組織策劃盜竊行為,也沒有為盜竊提供任何保護和幫助。此外,本案當中還有其他證人證言與此相印證。
被告人劉某某、章某英和陳某峰(另案處理)在一審二審當中都當庭翻供:章某英當庭供述說劉某某不知道偷煤的事,沒有跟劉某某商量過偷煤的事,也不知道分給劉某某錢的事。陳某峰當庭供述,沒有給過劉某某錢,并多次提到沒有跟劉某某商量過偷煤的事。而孔林洲與劉某某都不認識,也從未與劉某某接觸過,更不可能將贓款分給過劉某某,其證言也只是聽章某英說的傳來證據,證明效力極低。
綜上,除了部分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口供外,指控劉某某分得盜竊贓款的所謂事實再無其他證據,同時也沒有其他能夠證明被告人劉某某組織參與過盜竊犯罪的證據,故指控劉某某犯盜竊罪證據嚴重不足,無法形成一個基本的證據鏈條。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依法不能認定犯罪。因此劉某某不構成盜竊罪。
民事二審辯護詞范文第20篇(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電話
企業性質工商登記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賬號
因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答辯人
年月日
1.本答辯狀供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2.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3.“答辯人月署名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4.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接原告的人數提交。
民事答辯狀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答辯人系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應在其項后寫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及其與答辯人的關系;答辯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如答辯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應在其項后寫明代理律師的姓名及代理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一案進行答辯。
(二)正文
1答辯的理由。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被上訴人的答辯主要從實體方面針對上訴人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請求事項進行答辯,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從而否定其理由和訴訟請求。一審被告的答辯還可以從程序方面進行答辯,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當的原告,或原告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說明原告無權起訴或起訴不合法,從而否定案件。無論一審被告,還是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有證據。
2答辯請求。答辯請求是答辯人在闡明答辯理由的基礎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的請求。一審民事答辯狀中的答辯請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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