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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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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航行參考圖編繪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用于輔助船舶航行的紙質航行參考圖的總體要求、數學基礎、分幅、圖名、編號、編

輯設計、編繪作業方法、各要素編繪、注記、編繪中的改正、質量控制、印色及印前處理和更新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編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江、河、湖泊、水庫、運河等內陸通航水域公開出版發行

的各種比例尺航行參考圖,國際國境河流可參照使用。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12319中國海圖圖式

GB12320中國航海圖編繪規范

GB50139內河通航標準

GB/T14477海圖印刷規范

3術語和定義

GB12320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制圖資料cartographicdocument

能用于編制航行參考圖或對編制航行參考圖具有研究、充實、修正和參考等價值的圖件、法律法規

文件、文檔和數據等。

3.2

現勢性currency

航行參考圖上內容與現實情況的符合程度。

3.3

制圖綜合cartographicgeneralization

根據內河航行參考用途需求和制圖規則,通過取舍、化簡、夸大和移位等方法,對制圖對象的質量、

數量及圖形等特征進行處理,用以反映制圖對象的基本特征和典型特點及其內在聯系的過程。

3.4

拼接圖contiguouscharts

兩個或兩個以上相接的制圖區域小圖拼成的一幅圖。

[來源:GB12320—2022,3.6]

3.5

諸分圖piecestogethercharts

兩個或兩個以上不相鄰的制圖區域小圖拼成的一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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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GB12320—2022,3.7]

3.6

主附圖maininsetcharts

配置有附圖的圖幅,附圖用于補充主圖的不足,包括重點水域擴大圖、內容補充圖、主圖位置示意

圖、圖表等。

3.7

疊幅overlapchart

同比例尺或相近比例尺鄰接圖之間的重疊部分。

[來源:GB12320—2022,3.4]

3.8

注記annotation

在內河航行參考圖中對制圖內容進行說明的文本。

3.9

構面constructingplanarelements

將矢量的線狀要素圍成區域構造成一個面狀要素,并賦顏色。

3.10

標準等深線standardisobath

按航道維護水深勾繪的等深線。

4要求

4.1基本要求

內河航行參考圖以滿足航行安全需要、方便使用為原則,具體符合以下要求:

a)內容以水部要素為主,詳細表示助導航標志、航行障礙物、臨跨河建筑物、航道、航道水深、

錨地、停泊區及水流方向線等要素;陸地要素著重表示沿岸的航行目標和具有顯著特征的地物、

地貌。

b)保持良好的現勢性,制圖資料宜采用最新成果,也可結合航行參考需要根據航道變化特點,選

取時效性相對較強的特征時段的成果資料,航行參考圖出版后,應根據航道變化特點定期更新。

采用的制圖資料應權威、準確。

c)根據時間、水位等變化、對船舶航行有重要參考意義的要素,應進行相關信息說明。

4.2數學精度

4.2.1計算、圖形化應符合以下精度要求:

a)計算的圖上誤差小于0.1mm;

b)內圖廓線長度、圖廓上各點間的圖上距離及格網交叉點間距離的誤差不大于圖上0.2mm;

c)圖廓對角線長度誤差不大于0.3mm,兩條對角線長度互差的絕對值小于0.4mm。

4.2.2各類要素制圖作業完成后,除按制圖綜合原則進行的移位外,其位置應符合如下精度要求:

a)點狀要素的圖上位置偏差不大于0.2mm;

b)線狀要素的圖上位置偏差不大于0.3mm。

5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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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航行參考圖按用途分為以下三類:

a)總圖:包括全國內河航道總圖、分省航道總圖、分流域航道總圖、港口分布圖、制圖區域的形

勢圖、制圖區域的分幅索引圖等。主要供研究全國或區域航道分布、擬定航行計劃和查找圖幅

等使用;

b)航行圖:包括全國內河航道圖、以及基于內河航道圖疊加航行規則要素的航行圖。主要供船舶

航行和航道管理與維護使用;

c)港口圖:港口航道圖。主要供船舶進出港口和港口管理使用。

6數學基礎、分幅、圖名和編號

6.1數學基礎

6.1.1坐標系統

應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CGCS2000)。

6.1.2高程基準

6.1.2.1高程基準應采用1985國家高程基準,特殊情況下可采用其他高程基準。制圖資料高程系統與

規定不符時,應進行改正。

6.1.2.2應標注高程基準的名稱和高程的計量單位。單張圖應在圖面配置中說明,圖集則應寫進編制

說明中。

注:高程的計量單位為米(m)。

6.1.3深度基準

6.1.3.1應按下述要求確定深度基準:

a)受潮汐影響明顯的河段采用理論最低潮面;

b)不受潮汐影響或潮汐影響不明顯的河段采用航行基準面。受大型水庫、閘壩影響明顯的河段,

深度基準也可與相應庫區公布的水位深度基準保持一致;

c)有通航設計水位的,采用設計水位。

6.1.3.2制圖資料的深度基準與擬采用的深度基準不符,且兩者相差0.1m及以上時,應進行改算。

6.1.3.3應標注深度基準的名稱和深度基準的計量單位。單張圖宜在圖面配置中說明,圖集則宜寫進

編制說明中。

注:深度的計量單位為米(m)。

6.1.4比例尺

6.1.4.1內河航行參考圖的比例尺應根據使用目的,結合制圖區域范圍、制圖資料、圖幅開本、河道

寬度等因素綜合確定。一般情況下,航行圖、港口圖比例尺宜大于1:100000,總圖比例尺宜為1:100000~

1:16000000。

注:總圖制圖范圍較小時,可適當放大比例尺。

6.1.4.2同一河段不同版次的航行參考圖比例尺宜保持一致。成套圖應采用相同比例尺,因航行安全

需要,重點區域所在圖幅應采用更大比例尺,以保證航行要素的詳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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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3內河航行參考圖的比例尺,應適當取整。比例尺大于1:10000者,宜采用1:500、1:1000、

1:2000、1:5000,比例尺為1:10000~1:100000者,比例尺分母宜為1000的整數倍;比例尺小于1:100000

者,比例尺分母宜為10000的整數倍。

6.1.5投影

航行圖、港口圖應采用高斯克呂格投影;總圖應根據制圖區域大小、區域走向、形變控制等因素綜

合確定采用圓錐投影或高斯克呂格投影。

6.2分幅

6.2.1圖幅尺寸應符合以下要求:

a)全開圖紙張尺寸為1092mm×787mm,圖幅尺寸不超過980mm×680mm;對開圖紙張尺寸為787mm

×546mm,圖幅尺寸不超過680mm×460mm;四開圖張尺寸546mm×393mm,圖幅尺寸不超過460mm

×320mm;八開紙張尺寸393mm×273mm,圖幅尺寸不超過320mm×210mm。

b)匯集成冊出版設計為對開時,其紙張尺寸為787mm×546mm、成品尺寸為770mm×520mm、圖

幅尺寸為645mm×450mm;設計為四開時,其紙張尺寸為546mm×393mm、成品尺寸為530mm

×385mm、圖幅尺寸為460mm×340mm;設計為八開時,其紙張尺寸為393mm×273mm、成品尺

寸為370mm×260mm、圖幅尺寸為325mm×225mm。

注:圖幅尺寸指內圖廓尺寸。

c)圖幅的標題配置在圖廓外時,縱圖廓或橫圖廓比上述長度小25mm。

d)單幅圖的圖幅尺寸在圖幅的右下角標注。上、下內圖廓線長度分別標注。圖幅尺寸的單位為毫

米,保留一位小數,第二位小數四舍五入。匯集成冊出版時,在前言或說明中對圖幅尺寸已作

統一說明,各圖幅的相關內容可省略。

6.2.2航行圖、港口圖分幅應符合以下原則和方法:

a)在滿足航行安全需要和方便使用的前提下,減少圖幅的數量;

b)采用矩形自由分幅的方法,并根據需要確定圖幅的具體范圍;

c)從下游往上游順序分幅。

6.2.3分幅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航行圖保持水道、對航行具有重要參考意義的要素的相對完整,圖幅內有充分的水部要素和足

量的參照物,不在復雜航行水域拼接圖;港口圖相對完整地表示港口、港區或錨地區域,出口

有充分水域。

b)岸線保持連續,圖內水域、陸域面積比例適當。圖幅內僅有單側岸線時,陸域面積不大于圖幅

總面積的三分之一。

c)同比例尺成套航行圖的相鄰圖幅之間的疊幅寬度保持在0mm~100mm。

注:特殊情況必須在彎曲、復雜水域接邊時,疊幅可放寬至200mm。

d)圖幅形式以整幅圖為主,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主附圖、諸分圖、拼接圖、插圖等形式表達。

e)對航行有重要意義的助航標志和顯著物標等,無法在內圖廓線內時,破圖廓表示、繪制在圖廓

外方或標繪圖外目標方位引示線。

f)圖幅設計為橫幅或直幅。

6.3圖名

6.3.1每幅圖應有圖名,且每幅圖的圖名均應唯一。

6.3.2總圖的圖名由制圖區域的名稱和專題名稱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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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全國航道圖;珠江三角洲港口分布圖;長江下游分幅索引圖;長江中游形勢圖。

6.3.3航行圖、港口圖的圖名命名應符合以下要求:

a)以圖幅內自下游向上游起訖點的重要地名命名;

示例:吳淞口——瀏河口。

b)鄰接圖圖名相互銜接;

c)當圖幅中的地名較少,無法按起訖點命名時,以圖幅中獨立的港口、碼頭、河口、江心洲、居

民地、角嘴、建筑物(大橋)及水道名稱等直接命名。

示例:南京長江大橋橋區;八道溝碼頭。

6.3.4港口或港區圖的圖名應以港口或港區的名稱直接命名。

示例:南京新生圩港區;銅陵港。

6.3.5周期性編制出版的內河航行參考圖,在編輯設計時,應根據該河段航道、港口、居民地等變化

情況,及時核準并調整圖名。

6.4編號

航行圖、港口圖的圖幅編號可由前綴和順序號組成。

a)前綴可使用江河名稱、水道名稱的簡稱或江河所在區域的編碼等特征信息。前綴可以省略。

示例:嫩江,用其簡稱“嫩”作為前綴;用江河流經省、市的地址碼(所在省的身份證前2位或前4位)作為前綴。

嫩01、嫩02;長江吳淞口-瀏河口編號為31001,“31”為上海市的地址碼,“001”為順序號。

b)順序號的位數宜根據圖幅總數確定,自下游往上游順序編號,不足位數的編號前加“0”補齊

位數。

示例:圖幅總數在100以內,順序號可以設置為01、02、03……99;圖幅總數在1000以內,順序號可以設置為001、

002、003……999。

7編輯設計

7.1編輯設計工作的內容

7.1.1除根據本規范第6章的規定確定新編圖的數學基礎、分幅、圖名和編號之外,編輯設計工作還

應包括以下內容:

a)制圖區域研究;

b)制圖資料分析和選擇;

c)圖面配置;

d)編輯計劃和圖歷簿。

7.1.2匯集成冊出版時,應對圖集開本及裝幀、結構編排和內容,圖集的封面封底、扉頁、編制說明、

目錄、圖例、索引、附錄、版權頁、署名頁等內容進行設計。

7.2制圖區域研究

7.2.1應重點研究制圖區域內與航行有關的各種要素的特點及相互之間的關系。

7.2.2制圖區域研究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a)自然要素的研究:航道深度、寬度,岸灘性質及起伏形態等;

b)人文要素的研究:居民地的分布特點、水陸交通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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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航行要素的研究:港口類型、規模、分布情況,港口設施的完備程度,航行目標及助航設施情

況,航道尺度、助航物、跨河建筑物、航行障礙物分布等;

d)與航行有關的法規、政策的研究:航務、海事、航道等管理服務機關發布的與航行有關的政策、

法規。

7.3制圖資料分析和選擇

7.3.1制圖資料類型

制圖資料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a)控制點資料:包括各類控制點的成果;

b)測量資料:包括專業測繪單位測得的水深、水上水下地形、岸線等測量成果、調繪成果和成果

合格的驗收報告。

c)探測資料:包括專業探測單位探測的障礙物資料、航道底質資料等;

d)地圖資料:包括各種地圖、航行參考圖、地圖集、航行參考圖集等;

e)影像資料:包括航空攝影影像、實景三維掃描資料和衛星遙感影像資料;

f)電子地圖:包括國家測繪部門、港航部門和大型網絡運營機構發布的電子地圖;

g)與航行有關的法規、政策:航務、海事、航道等管理服務機關發布的與航行有關的文件、通告

等;

h)其他資料:包括各種文檔、數字資料、圖片資料等。

7.3.2制圖資料分析

應重點分析資料的可靠性、完備性、現勢性、精確性、地理適應性和資料、數據使用的可能性等。

7.3.3制圖資料的選擇

7.3.3.1制圖資料分析工作完成后,應作出采用與否的決定,將被采用的資料按使用程度和方法分為

基本資料、補充資料和參考資料,并確定各自的使用范圍和內容。

7.3.3.2選擇基本資料應滿足以下要求:

a)可靠性高,經權威部門檢查驗收合格;

b)現勢性強、內容完備、精度高、反映客觀真實合理;

c)比例尺大于或接近成圖比例尺;

d)投影與新編航行參考圖相同或能夠進行投影轉換;

e)便于復制、轉繪或數據轉換;

f)選擇補充資料和參考資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g)補充資料中擬提取的補充內容滿足時效性和精確性的要求;

h)參考資料對確定所編圖幅中的某項內容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7.4圖面配置

7.4.1內容

圖面配置宜包括標題、資料采用略圖、圖幅索引圖、潮信表、對景圖、航路參考圖及有關航行的文

字說明等。

7.4.2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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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標題的內容應包括出版機關的徽志、圖幅的地理位置、圖名、比例尺和基準緯線、投影、坐

標系、深度基準和高程基準及其計量單位、基本等深距、圖式版別、說明注記等。

7.4.2.2標題的配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a)整幅圖的標題配置在圖內無重要內容之處,首選陸域,次選水部,以不壓蓋影響航行安全的重

要內容或保證同比例尺或同一系列成套圖的鄰接圖幅要素能夠補全本圖壓蓋部分的要素為原

則;

b)拼接圖的標題配置在圖幅尺寸較大的小圖內,各小圖按拼接順序用英文字母"A"B"C"等依次標

注序號;

c)諸分圖的總標題配置在北圖廓外中部,出版機關的徽志配置在圖廓外左上角,每個分圖配置一

個小標題,各分圖標題內容相同的部分在總標題中表示,不同的部分在分圖的小標題中表示;

d)主附圖的主圖標題按整幅圖的要求配置,附圖另加小標題,其內容根據需要加注圖名、比例尺、

等深距、投影、資料采用說明等注記;

e)匯集成冊出版時,序圖部份有圖幅索引圖,在前言或編制說明中對圖集數學基礎、制圖資料采

用情況等進行了統一說明的,不再在圖幅的標題中進行說明。

7.4.3地理位置說明

圖上配置地理位置說明文字應簡練、明確,由兩組注記組成:如“中國長江下游”、“中國鴨

綠江”、“中國湘江”等。

7.4.4編號

7.4.4.1應在單張圖圖面四個位置配置編號,具體位置配置應符合附錄A.14。

7.4.4.2匯集成冊出版時,只在圖幅北外圖廓外的裝訂外口側一個位置配置編號。

7.4.5資料采用說明

資料采用說明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圖資料測量時間明確的(包括采用成圖資料,原圖已說明測量時間的),說明測量時間;

示例:“本圖水域系××××年測量,陸地采用××××年航測地形圖”;

b)制圖資料測量時間不詳的,說明采用資料的來源和出版時間;

示例:“本圖水域采用××××年版航行參考圖,陸地采用××××年版地形圖”;

c)個別要素用補充資料修正過的,說明修正的要素和資料的來源。

示例:“本圖道路利用××××年電子地圖進行了補充修正”。

7.4.6跨河建筑物示意圖

圖幅內應逐一配置本圖內所有跨江大橋、架空管道等跨河建筑物示意圖(或斷面圖),表示方式符

合以下要求:

a)跨河建筑物示意圖應詳細標示跨河建筑物長度、可通航跨度、凈空高度等,并繪出跨河建筑物

斷面示意圖。必要時可配置對景圖或照片。為清晰表示跨河建筑物情況,示意圖的縱橫可按不

同比例繪出,并在圖上明確標示。跨河建筑物示意圖(或斷面圖)應符合附錄A.14的規定。

b)當圖內需配置的跨江大橋、架空管道等跨河建筑物示意圖多于3處(含)時,可對本圖內的示

意圖自下游向上游的順序編號或繪指示線表示。

c)當圖幅中跨河建筑物很多時,也可用表格形式體現。

7.4.7架空電纜曲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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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幅內應逐一配置本圖內所有架空電纜曲線圖,表示方式符合以下要求:

a)架空電纜曲線圖應標示電纜最低點和最低凈空高度等,并繪出架空電纜示意曲線、標示測量時

間。必要時可配置對景圖或照片。為清晰表示架空電纜曲線情況,示意圖的縱橫可按不同比例

繪出,并在圖上明確標示。架空電纜曲線圖應符合附錄A.14的規定;

b)當圖內需配置的架空電纜曲線圖多于3處(含)時,可對本圖內的曲線圖自下游向上游的順序

編號或繪指示線表示。

7.4.8水道概況、航行規定及注意事項

水道概況、航行規定、航行注意事項應配置在陸域且不壓蓋重要地物之處。

7.4.9圖幅范圍線

在本幅圖上應表示鄰接圖的圖幅范圍線并加注其圖幅編號。

7.4.10直線比例尺

7.4.10.1在匯集成冊出版時和非江海聯運的單張圖上,直線比例尺應配置在數字比例尺的下方。

7.4.10.2在江海聯運的航段,以單張圖成套形式出版時,直線比例尺應配置在東、西外圖廓線上。

7.5編輯計劃及圖歷簿

7.5.1編輯計劃是圖幅責任編輯設計的成果,是圖幅責任編輯根據本文件的規定,結合圖幅具體情況

擬定的編繪作業指導文件,應由圖幅責任編輯或項目負責人撰寫并記載于圖歷簿中。

7.5.2編輯計劃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a)制圖區域的地理概況,主要的地理特點和航行環境特點;

b)制圖資料的基本情況,包括資料類型、編號、比例尺、投影、坐標系、深度和高程基準及計量

單位、測量單位和時間、版別(出版時間)等;

c)各種制圖資料的使用程度、方法和順序,對補充資料及參考資料應具體說明其補充的內容和參

考的范圍;

d)編繪作業方法,制圖綜合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e)地名及其他注記的具體規定;

f)航道通告查改的起始時間、期數及項號;

g)各種附件,包括圖面配置示意圖、標題的內容及其文字排列形式等。

7.5.3圖歷簿記載應詳細、準確、完整,并由各項填寫人簽名。圖歷簿不應涂改且應存檔。

8編繪作業方法

8.1編繪作業基本方法

應采用計算機成圖法,將圖形資料或數據輸入計算機,利用成熟商業制圖軟件在計算機終端上進行

數據加工處理、圖形編輯或編繪作業,通過輸出設備輸出菲林片或直接輸出CTP。

8.2圖幅的數學基礎

8.2.1經緯線網格

在成圖上需表示經緯線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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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根據幅面大小和比例尺情況確定經緯線網格的大小,網格的經差和緯差為2″或3″或5″的

整倍數。經緯線網格實線表示;

b)在圖廓線上以標尺形式對經差和緯差進行再細分,細分值與確定的經差和緯差成整倍數關系,

選擇在間隔適當的位置上標注其細分值;

c)根據幅面大小選擇在圖廓四角或其中一對對角標注經緯度值,精度到秒后一位小數。

8.2.2直線比例尺

在成圖上表示直線比例尺時,應符合以下規定:

a)在非江海聯運的內河航行參考圖上,直線比例尺以千米為單位;

b)在有海輪進江的內河航行參考圖上(如長江下游的深水航道),同時表示以千米為單位的直線

比例尺和以海里為單位的直線比例尺。

8.2.3用于轉繪資料或數據定位的控制網或控制點

8.2.3.1在編繪過程中,因轉繪資料、數據定位、坐標系改算、投影變換等需要使用的控制網有方里

網、經緯線網;控制點有方里線交點、經緯線交點、圖幅角點、圖廓線與經緯線的交點和高等級測量控

制點等。

8.2.3.2經緯線交點、圖幅角點、圖廓線與經緯線的交點的平面坐標應通過計算或其他技術方法獲得。

8.2.3.3資料收集過程中應搜集所需的高等級測量控制點坐標。

8.2.3.4應根據控制網的形狀特征、投影變形大小和分布規律、制圖資料投影與成圖投影的差異大小

等因素采用計算或其他技術方法制作控制網,計算點數或格網大小應滿足制圖精度和便于平均細分。

注:方里網只是編繪作業過程中的需求,在成品圖上不表示方里網和圖廓四角平面直角坐標。

8.3制圖資料的加工

8.3.1確定為制圖資料的測量成果資料或成圖資料,應根據資料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加工,使其能夠用

于內河航行參考圖編繪。

8.3.2當編繪原圖上設計的控制網與資料上的控制網不一致時,應在編繪原圖上根據資料上的控制網

情況加繪控制網,對資料進行配準校正;資料上的控制網間隔過大不便轉繪時,應在制圖資料上加密控

制網,加密時應注意資料的投影性質及控制網的形狀特點,不應將曲線連成直線。不應在電子圖像上直

接進行控制網的加密,而應在原始紙質資料上加密后掃描。

8.4制圖資料的轉繪

8.4.1根據資料使用的程度和資料的坐標系、投影、比例尺等情況,可采用多種方法進行資料轉繪。

8.4.2應根據制圖資料特點選擇合適的轉繪方法:

a)清晰、變形小、直線變形矢高不超過0.2mm的圖形資料,采用掃描數字化法。

b)控制點、重要的助航標志和障礙物等坐標已知的地物要素資料,采用輸入法。

c)數據格式已知且能進行格式轉換的數據,采用轉換法。

8.5疊幅處理

8.5.1相鄰圖疊幅部分各要素的表示應基本一致,疊幅部分各要素的表示與本幅圖的其他部分亦應協

調。

8.5.2與同比例尺相鄰圖幅所采用的制圖資料一致時,疊幅部分要素表示應一致,包括幾何圖形、屬

性和注記內容等;當采用的制圖資料不一致時,應以新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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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不同比例尺圖幅之間疊幅部分的障礙物、淺水深、控制點、助航標志、錨地、航道、禁航(錨)

區、限制區、港界的表示和表述、等深線的走向、重要地名(省、市、縣、鄉鎮居民地、島嶼(江心洲)、

港灣、水道、淺灘、重要的礁石、頭、角、嘴、磯等)等主要要素應統一。

9各要素的編繪

9.1控制點、航標推算點

9.1.1編繪過程中使用紙質資料進行轉繪時,圖上應保留相應控制點。轉繪工作完成后,除對通航有

特殊指引意義的控制點外,其他控制點不應在圖上表示??刂泣c應不區分等級一律用高程點符號表示。

9.1.2采用航標推算點公布航標位置的,每幅圖應保證有2個或以上航標推算點。

9.1.3位于干出灘上的控制點或高程點未被表示時,應保留地物。

9.2陸地特征地物

9.2.1具有航行方位意義的各種陸地特征地物,如山峰、大廈、煙囪、碑、寶塔、水塔、電視塔、高

大岸標、教堂、廟宇、鐘樓、風車、無線電桿等,應詳細表示,并根據航行規則、航路指南及其他航行

參考資料進行補充。有資料的則應標注名稱、高度、數量及顏色等。

9.2.2陸地特征地物應用符號表示,如無相應的符號,可用圈形符號加類別名稱注記表示。

9.3河岸

9.3.1河岸線特征應準確、詳細表示,岸線的簡化,應保持主要特征點位置并且能反映出其自然彎曲

程度,并在保留對航行有影響的陸域情況下,宜盡可能表示更多水域內容。

9.3.2對航行中有目標或有方位意義的突出角、嘴、頭等,應保持其原有特征。

9.3.3內河航行參考圖中,岸線(水陸分界線)和雙側大堤均宜表示,若岸線和大堤線距離小于圖上

0.5mm或影響圖面整齊、美觀,可僅表示大堤。

9.3.4岸線分為土質陡岸、磊石陡岸、磊石岸、礫質岸、沙質岸、草叢岸、樹木岸、卵石岸、未加固

斜坡岸、人工岸十類岸線性質。制圖區域內涉及岸線種類繁多、岸線性質對航行參考意義不大時,可對

岸線性質進行綜合或不區分岸線性質。

9.3.5制圖綜合時,圖上5mm以上的陡岸和10mm以上的其他岸線均應選取。圖上小于0.5mm×0.6mm

的彎曲可適當簡化,特征彎曲應夸大到0.5mm×0.6mm表示。

9.4管理服務機構

9.4.1水部要素中,航道維護單位、海事管理機構、水上公安、消防、水上加油站、綠色綜合服務區、

水上救助站、衛生檢疫機構等管理及服務機構應表示,宜使用點狀符號結合注記形式表示;陸地要素中,

如海關、航運、港務、檢疫、醫院、郵局、船舶修造廠等應表示。

9.4.2船位報告線、船位核對點應用圖示或注記說明等方式表達。

9.5臨、跨河構筑物

9.5.1碼頭

9.5.1.1碼頭、干船塢、浮船塢、船臺滑道等應在圖上表示。

9.5.1.2碼頭等地物的圖上寬度大于0.4mm時應使用依比例尺符號表示,小于0.4mm時應使用不依比

例尺符號。浮躉之間廊道應表示,寬度小于圖上0.4mm時應用單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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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橋梁

跨河的鐵路或者公路的車行橋、活動橋、浮橋、雙層橋和立交橋應在圖上表示,并符合以下規定:

a)標注其凈空高,凈空高標注至整米,舍去小數位;

b)橋寬和橋長在圖上大于0.8mm和1mm的用依比例尺的符號表示,橋長在圖上小于1mm的用不依

比例尺符號表示。

9.5.3跨河構筑物

跨越河流或航道的索道、電纜、橋梁、管道、通信線等跨河構筑物應在圖上表示,并符合以下規定:

a)跨越通航河流和航道的構筑物,在圖上標注其凈空高度,凈空高標注至整米,舍去小數位;

b)圖面配置空間足夠時,標繪跨河或航道的索道、電纜、管道、通信線的凈空高斷面圖,并加注

名稱。一幅圖內存在多處跨河構筑物時,對斷面圖進行編號。

9.5.4閘

應表示和航道水域臨近的閘,并表示其通航屬性。

9.5.5整治建筑物

9.5.5.1丁壩、順壩、鎖壩、潛壩、護灘及護岸等各類整治建筑物,均應詳細表示位置及范圍。

9.5.5.2枯水時干出的、對通航可能有影響、但按比例繪出圖上面積較小的整治建筑物,應夸大表示,

并在圖面適當位置附說明。

9.6水下管線、近岸設施

9.6.1水下管線

9.6.1.1應明確表示水底電纜、管道、隧道的位置和性質。

9.6.1.2水下管線不宜公布準確位置和屬性的,應舍去性質注記,并按照其保護范圍表示為“禁止拋

錨”或“禁止進入”區;能公布準確位置的,應表示位置信息和禁錨、禁入等規則。

9.6.1.3多條水底電纜、水底管道相距較近時,應用電纜區(管道區)表示。

9.6.1.4廢棄的水底管線不應表示,但穿越錨地、停泊區的廢棄管線應表示。

9.6.2排水口、取水口

應明確表示各類工業用的、生活用的排水口、取水口,并在圖面適當位置加以文字說明。

9.7陸地要素、水系

9.7.1江(河)心洲

江(河)心洲面積較小、圖上直徑小于3mm時,可不表示岸線性質。

各類孤立的心洲,無論面積大小均不應舍去,如無法按比例繪制,應將封閉曲線直徑擴大至0.6mm

繪制。

9.7.2干出灘

9.7.2.1干出灘分為泥灘、沙灘、亂石灘、巖石灘、叢草灘等五種性質,圖上應區分出干出灘性質,

并準確繪制出其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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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2依附于岸線外面的干出灘,圖上長度小于5mm,且圖上寬度窄于2mm時可不表示,但位于航

道附近的亂石灘、巖石灘應保留,必要時夸大表示。

9.7.2.3孤立的干出灘應保留,當圖上直徑小于2mm時,亂石灘、巖石灘等硬性灘改用不依比例尺的

干出礁符號表示,其他類型灘將直徑夸大到2mm表示。

9.7.2.4依附于岸線表示的干出灘和孤立干出灘,均應表示干出高度。

9.7.2.5軟性灘上的硬性灘應予以表示,硬性灘上的軟性灘應舍去。

9.7.2.6均為軟性或均為硬性的同類干出灘,圖上間隔小于1mm時,應合并表示,但其間航道不應合

并,將間隔擴大表示。

9.7.3居民地

9.7.3.1總圖上,行政區劃用圈形符號表示。

9.7.3.2航行圖上,應詳細表示雙側大堤范圍外圖上5cm范圍內的鎮級(街道)以上的居民地,5cm

范圍外的可概略表示,重要的村及具有航行方位意義的獨立房屋應選取。

9.7.3.3居民地應用依比例尺的街區及建筑物符號表示。

9.7.3.4依比例尺表示的城鎮居民地,應在保持外部輪廓主要特征前提下,對街區、街道進行概括。

概括應確保街道的方向正確。

9.7.3.5城鎮外圍的散列式居民地,當分布相對集中時,應繪制街區符號;當相對分散時且距離岸線

超過1km時,應舍去;近岸時,應以正確反映居民地分布為原則選取有代表性的居民地。

9.7.3.6鄉村居民地應大量簡化,只表示相對集中及重要的部分。

9.7.3.7將依比例尺表示的城鎮居民地改繪為圈形符號時,其位置應取居民地輪廓的中心,并注意與

道路、河流相對位置合理。

9.7.4陸域高程

9.7.4.1雙側大堤內陸域高程點應適當表示,其中邊灘上、干出灘上、大堤上、河流交匯處、重要島

嶼上、岸線特征位置處的陸域高程點應表示。圖上100mm×100mm范圍內應選取高程點1個~3個。

9.7.4.2沿岸附近有方位意義的山脈、山峰等地貌形態應用山形線或等高線表示,一套圖內表示方法

應保持一致。圖幅內不封閉的等高線可舍去;局部陡峭的山坡應用陡崖符號表示。

9.7.4.3不大于10m的高程,應標注至0.1m,舍去第二位小數;大于10m的高程,應標注至整米數,

舍去小數。不大于3m的比高,應標注至0.1m,舍去第二位小數;大于3m的比高應標注至整米數,舍

去小數。

9.7.5水系

9.7.5.1應表示較大的匯入河流、運河、溝渠及湖泊,面積大于圖上600mm2的沼澤。

9.7.5.2航行圖上寬度大于0.4mm的河流依比例尺繪制雙線;不足0.4mm的用單線,并視其主次用

0.3mm或0.15mm線粗表示;河流應區分表示通航性質。

9.7.5.3各級河流、溝渠、湖泊名稱注記均應標出,較長的河流可每隔15cm~20cm重復標注。

9.8分界線

9.8.1凡涉及國界、領海線的圖幅,均應使用國家正式公布的最新標準地圖繪制國界線、領?;c和

領海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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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各航道養護區段的分界線和港界分界線應繪制;圖面要素允許時,可繪制各海事管理機構的分

界線。

9.8.3航道里程線應表示,間隔應根據比例尺不同分為10km、5km、2.5km、1km、500m或250m等。

9.9航行障礙物

9.9.1基本要求

內河航行參考圖上應準確、詳細表示礁石、沉船及其他航行障礙物,并標注其性質、高度及深度等。

9.9.2礁石

9.9.2.1礁石應區分明礁、干出礁、適淹礁和暗礁。明礁和小島表示方法相同;適淹礁以干出礁表示。

9.9.2.2礁石應遵循“取高舍低”的原則,按明礁、干出礁、適淹礁、暗礁的順序選取。位于群礁外

圍或航道兩側的礁石,應優先選取。

9.9.2.3礁石群應用礁石區表示,外部繪制礁石范圍線。

9.9.3沉船

9.9.3.1沉船應區分船體露出水面的沉船、干出沉船、桅桿露出的沉船、危險沉船、非危險沉船、測

得深度的沉船和深度不明的沉船。

9.9.3.2群集沉船取舍應遵循“取外圍舍中間,取高舍低,取淺舍深,取大舍小,取新舍舊,取完整

舍殘骸,取鐵質舍木質”的原則。

9.9.3.3航行圖上可航行的水域范圍內的孤立沉船應全部表示。

9.9.3.4資料縮編過程中,已知深度的沉船表示有困難時,應改用不表示深度的沉船符號表示;兩個

或以上的沉船距離較近時,應用一個沉船符號分別加注記“2船”或“多船”表示。

9.9.3.5歷史沉船或資料沿革的沉船,除已淤埋于岸線或洲灘的,未經打撈或實際探摸,不應舍去。

9.9.4危險物區

9.9.4.1危險物區(如沉船區)在航行圖中應表示。

9.9.4.2歷史危險物區中無結論的“存疑危險區”應表示。

9.9.5其他障礙物

9.9.5.1障礙物應標注“礙”,已知障礙物性質的,應表示其性質(如“沉物”等),作業時應區分

特殊淺點水深。

9.9.5.2捕魚設備、養殖場、網箱、水下樁(含廢棄或倒塌)等障礙物有明確范圍或位置的,應以符

號表示;無確切范圍或位置的,用文字注記說明。

示例:附近多漁網。

9.9.5.3沒有發揮助航標志作用的岸標底樁可能礙航時,應表示。

9.10水深

9.10.1水深斷面間距以圖上15mm~20mm為宜,可根據制圖需求加密至圖上10mm~15mm。

9.10.2水深深度和位置應以水深注記準確表示,圖上相鄰水深注記的間距以圖上10mm~15mm為宜,

在水下地形復雜、航道大幅轉向、錨地、停泊區、岸線突出區域可適當增加水深點數量,至圖上6mm~

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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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3深度淺于或等于20m的水域,水深注記應保留一位小數;深于20m的水域,水深注記應標注至

整米,舍去小數位。

9.10.4水深注記的選取應遵循“取淺舍深,深淺兼顧”的原則。

9.10.5水深注記以斜體數字表示。

9.11等深線

9.11.1等深線應以細實線加注記表示,顯示小范圍陡深的等深線注記應至少注一個。

9.11.2基本等深線的選取和繪制應符合以下規定:

a)維護水深不小于2.0m的,基本等深線為0m、2m(或3m)、5m、10m;

b)維護水深小于2.0m的,淺于2.0m水域基本等深線的等深距為0.5m,深于2.0m水域的基本等

深線為5m、10m;

c)航行圖上加繪標準等深線;

注:按等深距或規定的水深勾繪的等深線和標準等深線都是基本等深線;標準等深線以下的等深線是否保留或如何

保留可在編輯設計中作出具體規定;基本等深線可根據需求適當調整。

9.11.3為了顯示航道或其他需要,可加繪任意深度的等深線;水下地形變化劇烈的水域,可適當減少

一至兩條基本等深線,但一幅圖內應統一。

9.11.4近岸水深較大的水域,應選擇適宜的等深線中斷于岸線,岸線可作為構面邊界。較淺等深線可

貼近岸線,當整段等深線離岸或干出線小于1mm時可舍去。較深等深線間距小于1mm時宜每隔1條等深

線進行中斷處理;整段等深線離岸線或者干出線都不到1mm時可舍去。

9.11.5勾繪或概括等深線應遵循“擴淺縮深”的原則,兩條同深度表示淺區的等深線距離很近時應合

并。

9.11.6制圖綜合時,應保持構面等深線完整。

9.11.7水下出現深坑、陡峭的突?;虬枷莸匦螘r,應選擇邊界符號表示,并加注水深,周圍等深線遇

此邊界時應斷開。

9.12助航標志

9.12.1基本原則

助航標志包括視覺航標(航行標志、信號標志、專用標志、警示標志)、無線電航標與虛擬航標等,

航行圖、港口圖上表示助航標志應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a)以圖集方式出版的內河航行參考圖,助航標志標繪時間統一;

b)助航標志以航道維護管理部門提供的位置為準,實測資料和航道管理部門提供的標位不一致時,

與航道管理部門聯系獲取最新資料,確有改變的按照航道管理部門提供的資料編圖。

9.12.2表示要求

助航標志的表示應符合以下要求:

a)選取合理,滿足船舶導航定位要求;

b)位置準確,保證船舶定位精度;

c)說明注記合理,便于用圖者正確識別航標。

9.12.3成組使用的助航標志,在一幅圖內應表示完整的一組。

9.12.4助航標志應區分不同的標形。

9.12.5助航標志的注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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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5.1助航標志的注記宜包括標名、光色、周期、節奏。

示例:舊州河紅浮,紅單閃。

9.12.5.2助航標志注記,應放置于標志定位點附近;在定位點附近放置有困難的可將浮標名稱置于陸

域,并從標志定位點處引線。

9.12.5.3航標燈光設置了同步閃、需用圖者注意等時,應進行文字說明。

9.12.5.4助航標志注記簡化

助航標志注記應表示完全,確實影響圖面美觀的,應按如下規則進行簡化:

a)航標名稱沒有簡化時,航標的編號單獨加括號表示;

示例:“觀音洲#1白浮”可表示為“觀音洲(1)白”。

b)航標名稱中含有類別、用途的,簡化時表示其類別屬性;

示例:“下游局測流專用浮”可簡化為“測流浮”。

c)航標名稱如為系列,對首、尾標志標注全名,其余標志標注編號和燈光;或全部合并標注;

示例:“巴東大橋#1白浮至巴東大橋#6白浮”可簡化為“巴東大橋#(1)白浮、巴橋(2)白、巴橋(3)白……

巴東大橋(6)白浮”;“張家港取水口#1至#5專用岸標”可簡化為“張水(1-5)專用”。

d)圖面要素過多時,通過制圖綜合舍去對主航道船舶通行影響較小的專用標志注記,保留標形;

航行標志的標形和注記保留。

9.13航道、錨地、作業區、限制區域

9.13.1航道

9.13.1.1正式批準公布的分道通航航道應通過繪制航道邊界、對不同通航分道等著色進行表示。

9.13.1.2分邊航行、港口專用航道應通過文字注記、說明等方式表示。

注:特定的航法、專用航路除外,如:長江中“京杭運河小型船舶(隊)上行專用航路”。

9.13.1.3河流交匯口實行的環島等特殊航法,應使用圖示結合注記說明的方式表示。

9.13.1.4航行警戒區、橫駛區、過河區、單向通航、控制通航航段,應根據相關管理部門的公告用圖

示結合注記的方式表示,文字注記應明確表示相關文號及發布日期。

9.13.2錨地

9.13.2.1錨地位置、范圍應以管理部門公布的為準。

9.13.2.2宜通過插圖方式在圖幅適當位置表示錨位及進出錨地通道。

9.13.2.3停泊區、臨時停泊區等,管理部門有公布明確界限,或現場有專用浮標明確表示位置的,應

表示邊界,或使用注記、點狀物標、說明等形式表示。

9.13.3作業區、過駁區、施工區

作業區、過駁區、施工區等,應按管理部門公布的位置和范圍表示;實測區域和公布范圍不一致的,

應征求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并將相關情況以文字說明方式標注在圖上。

9.13.4限制區域

9.13.4.1限制區域分為禁止拋錨、禁止停泊、禁止進入等,均應在圖上明確表示區域范圍和界限。

9.13.4.2禁區界限應以管理部門公布的界限為準;未對外公布時,應以設定的禁區界限標志標定。

9.13.4.3禁區界限應附說明,以提醒用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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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航行規則

9.14.1內河航行參考圖編繪設計時,應收集海事管理部門發布的與航行有關的政策法規文件、通告等,

及時掌握航行規則的更新和調整。

9.14.2航行規則應通過插圖、文字注記等方式表示在圖上表示,并在附錄中列出圖集所涉及水域航行

規則全文。

9.15水文要素

9.15.1底質

9.15.1.1河床底質應通過文字說明、圖示等方式進行表示。

9.15.1.2以圖示方式表示的,應進行注記,注記的間距為圖上40mm~80mm。

9.15.1.3底質取舍應遵循“取硬舍軟、取異舍同”的原則。

9.15.2水流方向、流速

9.15.2.1航行圖上,每幅圖均應在水流流入方向表示水流方向線。

9.15.2.2航行圖上可表示實測水流表面流速及流向,并標注測量時間及測時水位。

9.16方位圈和磁偏角

9.16.1配置方位圈時,應在全開和對開圖上配置,數量以1個為宜,直徑為140mm,特殊情況可適當

縮小。方位圈外部邊界距內圖廓線距離應大于50mm。

9.16.2方位圈應繪制磁北線,并標注磁差及其年差值,磁差和年差值應使用最新數據。磁差標注至整

分,小數四舍五入;年差注記的精確到0.1′,第二位小數四舍五入。

9.17其他

9.17.1內河航行參考圖不應繪制如下內容:

——國防、軍事設施及軍事單位;

——未經公開的船閘內容、水庫庫容、輸電線路電壓等精確數據,

——重要的橋梁、渡口、隧道的結構形式;

——未公開的機場(含民用、軍民合用機場)和機關、單位;

——未公開的油氣設施和電廠、核電設施、水庫等名稱;

——名稱中包含“軍用,油庫,糧庫,海軍,武警,部隊,邊防,水電站,發電廠,雷達站,危險

品,熱電,軍事,?;走_,軍隊,爆炸,危險,機場,武器,彈藥”的;

——其他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

9.17.2如上述相關地物對航行參考有重要指引意義,應僅圖示或概示地物,不標注名稱或名稱用其他

代替。

10注記

10.1注記的分類及表達

10.1.1注記分為名稱注記、說明注記和整飾注記等。名稱注記分為地名注記和專有名稱注記。

10.1.2注記的文字應為漢字、漢語拼音、阿拉伯數字、羅馬字母及羅馬數字、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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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地名注記

10.2.1地名采用的基本要求

10.2.1.1中國地名的采用應按如下順序:

a)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國務院及國家地名管理機構正式頒布、更正的地名;

b)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地名管理機構審定的地名資料;

c)國家法定地圖出版機構公開出版的最新地圖、地圖集上的地名;

d)陸地地名參照最新出版的地形圖上的地名;

e)水域地名參照作為制圖資料的測量成果及國家法定出版機構公開出版的最新版航行圖、航道圖

上的地名。

10.2.1.2外國地名的采用應按如下順序:

a)國家地名管理機構正式公布的地名;

b)國家地名管理機構編譯的地名;

c)國家法定地圖權威出版機構出版的最新地圖、地圖集上的地名;

d)國家法定出版機構公開出版的最新版航行圖、航道圖上的地名;

e)根據制圖資料按外語地名漢字譯寫規則翻譯的地名。

10.2.1.3不同比例尺圖上的地名應統一。

10.2.2水域名稱注記

圖上應詳細標注港口、航道、水道、河流、河口、河灣等名稱注記,名稱注記的位置應順應地物的

地理形態分布。當名稱注記過于密集或難以同時標注時,應優先保留具有航行意義的或較為著名的名稱,

在同等條件下再根據地物大小,采用留大舍小的原則進行標注。

10.2.3洲灘、礁石等名稱注記

圖上應詳細標注具有航行意義的洲灘、礁石、島嶼、頭、嘴、磯等名稱注記,其選取和表示應符合

以下要求:

a)當洲灘、礁石等名稱注記密集時,優先選取地理特征最顯著的、最具有航行意義的名稱;

b)當洲灘、礁石與水域名稱不能同時標注時,優先標注水域名稱;

c)當洲灘、礁石圖面面積較大且注記文字難以涵蓋整個區域時,分區域重復標注。注記規格根據

所注面積確定。

10.2.4居民地名稱注記

居民地的名稱注記應符合以下要求:

a)省、市、縣、鎮級居民地注記行政名稱,同時標注行政專名和通名;

b)村級居民地只標注自然名稱;

c)縣及縣以上行政級的居民地,有副名的在括號內標注:一地為兩級行政中心駐地且專名不同時,

兩個名稱應同時標注,以字體、字號區分;一地為兩級行政中心駐地且專名相同時,則只標注

高一級的名稱。鎮級及以下居民地不標注副名;

d)外國居民地,按其人口數量劃分等級,各級居民地名稱注記采用不同字體字號。

10.2.5山名、水系名稱注記

圖上應標注航道沿岸5cm范圍內具有航行意義的山名,以及河流、湖泊、水庫等水系名稱,注記規

格根據所注地物大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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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專有名稱注記

10.3.1專有名稱注記包括航標名稱、碼頭名稱、跨江跨河管道及管線名稱、橋梁名稱、水工建筑物名

稱、鐵路名稱、公路名稱、陸上典型建筑物名稱、航行管理單位及其他各種獨立地物的專門名稱。圖上

應詳細表示與航行相關的內容。

10.3.2專有名稱注記在不發生歧義的情況下可用簡稱。

10.3.3當同類航標、碼頭等名稱注記密集時,可以順序編號的形式進行簡化。

10.4說明注記

10.4.1說明注記包括符號的說明注記、范圍的說明注記、說明文。

10.4.1.1符號的說明注記用于進一步說明符號的性質、數量及狀況,包括航標燈光性質注記,要素的

“概位”、”“據報”等注記,各種區界線的注記,流速注記等。

10.4.1.2范圍的說明注記包括圖幅號、接幅注記等。

10.4.1.3說明文是獨立的文字部分。有關航行警告或航行注意事項應在圖內配置說明文。說明文應簡

短明了,內容少的配置在圖內相應位置,如“此處禁止拋錨”;內容較多文字較長的,配置在圖幅無重

要要素的位置,針對某個特定要素增加說明文的,應在圖內相應位置加注“見說明X”。警告性說明文

應帶有參照性標題,并根據圖上所使用的注記確定標題。

10.4.2說明注記顏色應與其說明的要素顏色一致,如沉船、深度等要素的說明注記應為黑色;說明注

記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以不同顏色的要素時,說明注記的顏色應與對航行安全更重要的要素一致。

10.5整飾注記

整飾注記包括圖廓整飾注記及圖廓外的說明注記。

10.6羅馬字母拼音及英文注記

10.6.1供江海聯運航行船舶使用的航行參考圖應加注漢語拼音或羅馬字母拼寫地名,并符合以下規定:

a)內河重要港口、大的港灣、水道、主要島嶼、洲灘、礁石等加注漢語拼音地名;

示例:崇明島加注“ChongMingDao”。

b)國外地區主要地名加注羅馬字母拼寫地名;

示例:俄羅斯加注“Russia”。

c)地名的漢語拼音采用國家法定地圖權威出版機構出版的地圖或地圖集上的漢語拼音字母拼寫

地名。地圖或地圖集上沒有的,參照《中國地名漢語拼音字母拼寫規則》(漢語地名部分)拼

寫;

d)外國地名采用國家法定地圖權威出版機構公開出版的地圖集上的羅馬字母拼寫地名,國外地區

地名的羅馬字母拼寫形式,按主權國家(地區)的拼寫形式標注;多國共有的地理實體的名稱按

國際通用拼寫形式標注。

10.6.2供江海聯運航行船舶使用的航行參考圖應對以下內容加注英文注記:

a)圖名、出版機關;

b)航行警告、有關助航標志和礙航物的說明。

11編繪中的改正

11.1在編繪過程中,應根據航道通告等現勢性資料對新編圖進行改正。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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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TXXXX-XXXX

JT/TXXXX-XXXX

11.2編繪過程中使用的制圖資料為成圖資料時,應從制圖資料標注的截止時間起查改至最新;采用其

他資料時,應查閱資料出版或測量時間后的有關通告并做相應修改。通告中的臨時性、預報性內容,圖

上不必改正。

11.3單幅圖出版前按航道通告改正后,應在圖廓左下方標注航道通告改正的最終時間,并詳細記入圖

歷簿。匯集成冊出版前三個月,應按航道通告等官方資料改正至最新,在編制說明中予以說明后在各幅

圖上可省略。

12質量控制

12.1編繪過程中的質量控制

內河航行參考圖編繪過程中檢查驗收工作應實行二級檢查一級驗收,檢查驗收應符合以下規定:

a)一級檢查人員按照表1規定的內容(“編輯設計”質量元素除外)對航行參考圖進行全面檢查;

b)二級檢查人員按照表1規定的內容對內河航行參考圖進行全面檢查。其中對河道水深,等深線,

注記(字體、字級、字向、顏色)三類要素進行抽查,抽檢率不低于50%;

c)驗收人員重點對編輯設計、數學基礎、圖面配置、重點要素(助航設施、礙航物、危險水域、

航道水深、碼頭前沿水深、錨地及錨地范圍水深、橫駛區、控制點、分界線、禁區、涉密要素)、

通告改正、要素統一和制圖綜合進行詳查,對其他內容進行抽查,抽檢率不低于30%。

注:各級檢查驗收人員根據表1對成果進行檢查,差錯情況應詳細記錄在圖歷簿中并進行質量評定。

表1檢查驗收內容及權重對照表

質量元素檢查項檢查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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