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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基礎知識1,法律規范的種類1.1授權性規范與義務性規范。依據規范的內容不同法律規范授權性規范①義務性規范②命令性規范③禁止性規范④①授權性規范是規定人們可以作出肯定行為或者要求別人作出肯定行為的法律規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語表達式為:“權……”,“享有……權利”,“可以……”,等。②義務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必需作出某種行為或不作出某種行為的法律規范。③命令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主動義務,即人們必需或應當作出某種行為的規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語表達式為:〝有……義務〞,〝須得……",“應……”,“必需……”,等。④禁止性規范,是指規定人們的消極義務(不作為義務),即禁止人們作出肯定行為的規范,其在立法中的用語表達式為:

“禁止……”,

“不準……”,“不得……”,“嚴禁……”,等。1.2強行性規范與隨意性規范依據規范對人們行為規定或限定的范圍或者程度的不同法律規范強行性規范①隨意性規范②①強行性規范是指所規定的義務具有確定的性質,不允許隨意變動和伸縮法律規范。義務性規范屬于強行性規范。②隨意性規范是指在法定范圍內允許行為人自行確定其權利義務具體內容的法律規范。1.3確定性規范,委任性規范與準用性規范。依據規范內容的確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規范確定性規范①非確定性規范②委任性規范③準用性規范④①確定性規范是指內容已經完備明確,無須再援引或參照其他規范來確定其內容的法律規范。②非確定性規范是指沒有明確具體的行為模式或法律后果,而須要引用其他法律規范來說明或補充的規范③委任性規范,是指內容尚未確定,而只規定某種概括性指示,由相應國家機關通過相應途徑或程序加以確定的法律規范。如《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愛護方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④準用性規范是指內容本身沒有規定人們具體的行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參照其他相應內容規定的法律規范。如《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2,法律淵源制定機關效力層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法律效力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僅次于憲法行政法規國務院僅次于憲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規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部門規章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司法說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察院國際條約或協定3,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組成:主體,內容(權利和義務),客體(物,行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3.1法律關系的主體(1)法律關系主體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在特殊狀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例如,國家作為主權者是國際公法關系的主體,可以成為外貿關系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國內法上,國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國內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庫券)。當然,大多數狀況下,由國家機關或者授權的組織作為代表參與法律關系。(2)權利實力與行為實力①公民和法人要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擔當義務,必需具備權利實力,②法律關系主體要自己參與法律活動,必需具備“相應”的行為實力。③行為實力必需以權利實力為前提,無權利實力就談不上行為實力。對自然人來講有權利實力不肯定有行為實力。(3)自然人的行為實力自然人分為完全行為實力人,限制行為實力人和無行為實力人三種:完全行為實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18)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6,<18限制行為實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10不能完全分辨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行為實力人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實力人<10不能分辨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3.2法律關系的變動緣由——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引起法律關系變動的緣由,依據該法律事實是否與當事人的意志相關,分為事務和人的行為。(1)事務(客觀)與當事人意志無關,但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殲滅的客觀狀況。如人的誕生與死亡,自然災難與意外事務,時間的經過(2)人的行為(主觀)人的行為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活動。依據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表意行為,可以分為兩類:①法律行為,即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如訂立合同②事實行為,即與表達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內容無關的行為。如創作行為,侵權行為等。4,民事行為的效力4.1法律行為有效的要件法律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合法行為。法律行為是法律關系變動的緣由,4.1.1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實力。①完全民事行為實力人可以以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②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只能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發育程度相當的民事法律行為,其他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的追認。③無民事行為實力人不能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④無民事行為實力人,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實施接受嘉獎,贈與,酬勞等純獲益的民事行為時,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實力,限制民事行為實力為由,主見以上行為無效。⑤無民事行為實力人也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限制民事行為實力的人在實力范圍外獨立實施的單方面民事行為無效(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行為,可以撤銷或宣告無效。①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假如不損害國家利益的,不屬于無效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②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③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④因欺詐,脅迫,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1.2法律行為有效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納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3)推定形式,即指當事人并不直接用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主動的行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4)緘默形式,即指行為人不用行為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4.2無效民事行為與可撤銷民事行為4.2.1基本規定無效民事行為可撤銷民事行為特征1.自始無效2.當然無效3.肯定無效1.在撤銷前已經生效。2.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3.一經撤銷,自行為開始時無效;未經撤銷,行為有效種類1.無民事行為實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①2.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②3.因欺詐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4.因脅迫而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③5.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6.乘人之危實施的單方民事行為,屬于無效民事行為。7.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為8.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9.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10.違反國家指令性安排的民事行為1.因重大誤會而為的民事行為。2.顯失公允的民事行為。3.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法律后果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影響其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條款的效力,還將產生如下法律后果: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①無民事行為實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并非全然無效,如接受贈與,嘉獎,獲得酬勞等純獲益的行為屬于有效行為。另外,無民事行為實力人也可以實施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為,如購買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②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不能獨立實施的合同以外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單方行為)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如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所訂立的遺囑就屬于無效民事行為。③受脅迫方可以是相對人,也可以是相對人的親友。受脅迫的客體可以是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欺詐,指當事人一主有意編造虛假狀況或者隱瞞真實狀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反自己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指以給公民或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相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反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須要或危難境地,為牟取不正值利益,迫使對方作出違反真實意思的民事行為。惡意串通損,指民事行為的當事人之間有意合謀實施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重大誤會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相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較大損失的意思表示。誤會因誤會方自己的過失造成顯失公允的民事行為,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閱歷,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允,等價有償原則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某古董商以極不合理的價格收購了一古董就是顯失公允的民事行為。4.2.2撤銷權(1)撤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故依撤銷權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2)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訂立的合同,只有受損害方才有權撤銷。(3)撤銷權人如欲變更或撤銷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其意思表示應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4)撤銷權的存續期間①具有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殲滅。②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即屬于不變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4.3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1)當事人可以附延緩(生效)條件/期限,附解除條件/期限注:肯定會屆至的是期限,不肯定會成就的是條件。(2)附延緩條件的法律行為,在延緩條件成就之前,法律行為已經成立,但是效力卻處于一種停止狀態。條件成就/期限屆至之后,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3)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所附條件成就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已經開始行使權利和擔當義務。當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時,權利和義務則失去法律效力。(4)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值地阻擋條件成就時,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值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5,代理制度5.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5.1.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擔當的一種法律制度。(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區分于行紀)(2)代理人是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為意思表示(區分于無權代理,傳遞信息,居間)(3)代理人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于被代理人并非全部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代理,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如立遺囑,結婚等),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需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5.1.2代理VS托付VS行紀VS居間(1)托付又稱委任,指依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由一方為他方處理事務的法律行為。托付和代理的區分和聯系①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其法律效果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在托付中,受托人既可以以托付人名義活動,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活動。②代理涉及的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故代理的肯定是民事法律行為;托付不要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此托付從事的行為可以是純粹的事務性行為,如整理資料,打掃衛生等。③代理涉及三方當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托付則屬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即托付人和受托人。④托付和代理也存在肯定的聯系,如在托付代理中,托付人(被代理人)與受托人(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依據托付處理;托付人,受托人及相對人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依據代理處理。(2)代理與行紀行紀指經紀人受他人托付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商業活動的行為。行紀與代理的區分體現在:①行紀是以行紀人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②行紀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紀人承受,然后通過其他法律關系(如托付合同)轉給托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享有。③行紀必為有償法律行為;代理既可為有償,亦可為無償。(3)代理與居間居間,是指居間人向托付人報告交易機會或供應交易的媒介服務的行為。(4)代理包括3種類型:托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托付是代理關系產生的緣由之一,因托付產生的代理稱托付代理,但是代理不肯定由托付產生,可以是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5)托付產生的不肯定是代理關系,托付行紀人從事商業活動,產生的是行紀關系;托付居間人供應媒介服務產生的是居間關系;托付也可以是托付被托付人從事純事務性的行為。(6)代理與代表法人組織肯定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從事的行為屬于代表行為。代理與代表有如下區分:①代表人是法人機關,因此代表人與法人同屬一個民事主體;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是兩個民事主體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②代表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就是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不存在效力歸屬問題;代理人從事的法律行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為,只是其效力歸屬于被代理人。5.2托付代理(1)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代理,為托付代理。由于托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發生,因此托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權時必需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實力。(2)托付授權為不要式行為,既可以采納書面形式(授權托付書),也可以采納口頭或者其他方式授權。(3)托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擔當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E1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的代理。它是為無行為實力人和限制行為實力人設立的代理方式。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實力人,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據其監護人身份成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E2指定代理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為指定代理。在沒有法定代理人和托付代理人的狀況下,人民法院或者有權機關可以依法為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人指定代理人。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為代理人的,如無特殊緣由不得拒絕擔當。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機關指定。5.3代理權的濫用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主要包括:(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為自己代理。(2)雙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為雙方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擔當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5.4無權代理5.4.1種類無權代理包括:(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行為;(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5.4.2無權代理的后果在無權代理狀況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1)本人的追認有效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擔當民事責任。(2)本人拒絕追認無效明示/默示拒絕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一旦本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就確定地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由各方當事人依據過錯程度擔當法律責任。(3)催告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應等待被代理人回應。在被代理人追認前,相對人可以催告,懇求被代理人對是否追認代理權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不屬于形成權)(4)撤銷權善意相對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認權之前,有權撤銷其對無權代理人已經作出的意思表示,此為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有兩個條件:(1)善意相對人。(2)本人行使追認權之前。追認權,撤銷權在性質上也屬于形成權。催告權不屬于形成權。5.5表見代理無權代理的一種5.5.1法條依據,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信任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1)構成要件1:行為人無權代理(2)構成要件2: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3)構成要件3:客觀上有使相對人信任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4)構成要件4:相對人基于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為通常表現為:合同簽訂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紹信或蓋有印章的空白合同書,使得相對人信任其有代理權;無權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權,且代理期限尚未結束,但實施代理行為時代理權已經終止。5.5.2表見代理的效果代理行為有效,直接約束被代理人相對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發生法律關系。被代理人應受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拘束。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作為抗辯事由,主見代理行為無效。5.2.3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的綜合應用(1)表見代理對于相對人來說,既可以主見其為狹義無權代理,也可以主見其為表見代理。假如主見狹義無權代理,則相對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從而使得整個代理行為歸于無效。假如主見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2)被代理人可以依據無權代理的規定,對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但該追認的作出應當在善意相對人行使撤銷權之前。6,訴訟時效制度6.1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特點(1)訴訟時效是指債權懇求權不行使達肯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愛護的制度。(2)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務”。(3)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債權人不丟失“起訴權”,不影響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但是債權人起訴后,假如債務人主見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狀況下,應駁回其訴訟懇求,即債權人“丟失勝訴權”;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懇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4)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2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懇求權,其他懇求杈(如物上懇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2)當事人對下列債權懇求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懇求權;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懇求權;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懇求權;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懇求權。6.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訴訟時效除斥期間概念訴訟時效是指債權懇求權不行使達肯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愛護的制度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殲滅的法律后果。適用對象債權懇求權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可以援用主體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見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見,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期間性質不同可變期間,可以中斷,中止或延長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期間經過的法律效果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殲滅,實體權利不殲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殲滅。6.4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6.4.1訴訟時效的種類2年一般訴訟時效(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除適用短期,長期訴訟時效以外的其他糾紛。1年短期訴訟時效(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1)身體受到損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4年長期訴訟時效(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1)涉外貨物買賣合同(2)技術進出口合同20年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時計算)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愛護E1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但不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中止等規定。E2“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6.4.2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起算時點的具體規定)(1)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債的懇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懇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終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懇求權,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見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R合同當事人就債務履行期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依據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則仍不能確定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打算時間。(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懇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損害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損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損害當時未發覺,后經檢查確診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懇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懇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5)懇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懇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而不是知道違法行為之日或違法行為作出之日)(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見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應當主見除斥期間抗辯。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懇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6.4.3一般時效,短期時效,長期時效與最長時效的并用孰早原則6.5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6.5.1一般規定發生緣由(事由)發生時間效果中止因不可抗力/其他障礙不能行使懇求權的(客觀因素)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終6個月內暫停中斷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主觀因素)訴訟時效進行中重新計算(清零)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終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假如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終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終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退,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假如該障礙在最終6個月時尚未消退,則應從最終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退。6.5.2其他障礙(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實力人,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丟失代理權,丟失行為實力;(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限制無法主見權利;(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見權利的客觀情形。6.5.3中斷事由的具體規定(1)提起訴訟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①申請仲裁;②申請支付令;③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④為主見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⑥申請強制執行;⑦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與訴訟;⑧在訴訟中主見抵銷;⑨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2)當事人一方提出懇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見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R: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實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②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見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③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④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居處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見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說明另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其規定;⑤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見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供應擔保,懇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安排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6.5.4中斷效力的幾個特殊規定①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②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③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④債務擔當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擔當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6.5.5訴訟時效中止,中斷與最長時效的關系(1)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2)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6.5.6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綜合應用(1)訴訟時效的中斷的影響的是訴訟時效的起點,訴訟時效的中止影響的是訴訟時效的終點,因此,當案情同時涉及到中斷事由和中止事由時,應當先考慮中斷,后考慮中止。(2)不同的中止事由發生的時間,會產生不同的后果,要區分對待。7,民事訴訟通常處理爭議的方式有:當事人相互協商,第三方調解,提起訴訟或者提交仲裁機構裁決。7.1處分原則處分原則,指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變更訴訟懇求,放棄訴訟懇求,部分或者全部承認原告的訴訟懇求。“不告不理”,是否撤訴,上訴均由當事人自己確定。7.2兩審終審制度(1)所謂兩審終審,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2)并非每一案件必需經過兩審①假如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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