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具有資質的涉稅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服務,提高執業質量,防范執業風險,根據《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規范基本指引(試行)》、《稅收策劃業務指引(試行)》,制定本指引。第二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適用本指引。第三條實施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中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一)特定目標原則 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應以與委托人約定的委托目標為核心開展服務。(二)合理商業目的原則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應基于委托人的合理商業目的,服務過程和服務成果不得以獲取稅收利益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也不得向委托人建議以形式符合稅法規定、但與其經濟實質不符的方式獲取稅收利益。(三)誠信及保密原則。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時,應當按照業務委托協議內容完整、真實地提供服務,并根據保密協議或業務委托協議中的保密條款內容為委托方提供的各項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第四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集涉稅專業服務基本信息和業務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9號,以下簡稱49號公告)和《關于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3號,以下簡稱43號公告)的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關信息。第五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服務,實行信任保護原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有權終止業務:(一)委托人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實、不完整資料信息的;(三)委托人要求違反本指引第三條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業務實施的情形。如已完成部分約定業務,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收取費用,并就已完成事項進行免責性聲明,由委托人承擔相應責任,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不承擔該部分責任。第六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第七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服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質量控制指引(試行)》的有關規定,在業務承接、業務委派、業務計劃、業務實施、業務成果遞交、業務記錄歸檔等服務各階段,充分考慮對執業風險的影響因素,使執業風險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第二章業務定義與目標第八條本指引所稱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是指稅務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對企業境外投資相關的稅務風險進行評價并針對稅務風險管理措施提供咨詢意見的服務行為。上述所稱的“境外投資稅務風險”是指在中國大陸以外區域從事投資活動所涉及的稅務風險。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通常涉及多個不同稅收管轄區域的稅收法律法規及稅務管理實踐,包括中國大陸和中國大陸以外區域,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的服務過程和服務成果應全面并客觀考慮不同稅收管轄區域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實踐要求。第九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從中國大陸稅法的角度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的稅務風險:(一)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企業;(二)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三)稅收協定適用;(四)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五)境外稅收抵免處理;(六)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七)一般反避稅規則的適用。除中國大陸稅法以外,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承辦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時,還應搜集并了解境外投資涉及的中國大陸以外其它特定稅收管轄區域的基本稅收信息,梳理委托人在中國大陸以外稅收管轄區域的稅法遵從事項,了解雙邊稅收協定及稅收爭議解決機制,關注委托人及其境外投資項目在中國大陸以外稅收管轄區域潛在的重點稅收風險,動態把握中國大陸以外區域稅收政策變化,協助委托人防控境外投資項目在中國大陸以外稅收管轄區域的稅收風險,提高境外投資項目在所有涉及的稅收管轄區域的全面稅務合規性。第十條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流程包括了解業務目標、制定業務計劃、收集項目資料、確定法律依據、測算數據結果、制定策劃方案、方案綜合辯證分析。根據承接業務的簡易程度,可以選擇僅執行部分程序,但需保證已執行程序足以支撐方案制定以及結論。第三章業務承接與委派第十一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指派能夠勝任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的涉稅服務人員作為項目負責人。稅務師事務所在選定項目負責人時,應重點關注其在境外投資稅務咨詢方面的專長、類似項目經驗以及獨立性是否符合要求。第十二條稅務師事務所在確定是否接受和保持業務委托關系前,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由項目負責人對委托人的下列情況進行了解和評估,充分評估項目風險;重大項目應由稅務師事務所主要業務負責人對項目負責人的評估情況進行評價和決策。除《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規定的基本事項外,還應重點關注委托人擬議或現有境外投資情況。第十三條若服務范圍涉及境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法律法規及稅務實踐,稅務師事務所應評估提供跨境稅務咨詢業務相關的執業風險,著重評估提供涉及中國大陸以外稅收管轄區域有關稅務咨詢服務的執業能力和法定執業資質要求,并據此確定是否需要請求本所外部具有提供中國大陸以外稅收管轄區域稅務咨詢服務經驗和資質的專家團隊協助工作(“境外專家團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境外專家團隊工作成果負責。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及時與境外專家團隊負責人聯絡、溝通,確保當地團隊的服務能力、時間安排、服務報價等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和預期。第十四條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與委托方進行溝通,確保其已經清楚理解委托人對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的要求及目標,并從以下方面進行分析評估,決定是否接受委托:(一)委托事項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二)初步分析評估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目標的可行性及委托人對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服務過程和服務成果的需求是否合理;(三)本機構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及專業服務能力;(四)本機構是否可以承擔相應的風險,是否能夠根據服務需求和工作量安排具有勝任能力且具有資質的涉稅服務人員,包括服務過程和服務成果需考慮的不同稅收管轄區域的專業服務團隊;(五)該業務服務收費是否合理;(六)其他相關因素。第十五條稅務師事務所確定承接的業務,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第十六條稅務師事務所簽訂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委托協議應按照49號公告和43號公告的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要素信息采集表》。第四章業務計劃第十七條為確保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順利實施并保證業務質量,項目負責人應當遵循《稅務師行業涉稅專業服務程序指引(試行)》的相關規定,在業務實施前編制業務計劃。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受托提供服務的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時間要求等情況,制定業務計劃,確定工作目標、工作方案、時間安排、業務范圍、人員分工、溝通協調、執行程序等事項。制定業務計劃,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和其他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二)充分考慮委托人的業務需求,合理規劃和實施必要的程序;(三)審慎評價委托人的業務需求和自身的專業能力,合理安排專家團隊的工作。第十八條承接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咨詢業務工作計劃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一)委托人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委托人所屬行業及行業特點、基本業務情況、執行會計政策和相關稅收政策情況等;(二)現有或擬議境外投資項目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現有或擬議境外投資項目涉及國家(地區)、投資目的、投資方式、投資期限、運營情況、內控管理等;(三)業務小組成員。在確定業務小組成員,特別是確定項目負責人時,應充分考慮其從業經驗、專業素質等;(四)預計工作進度及完成時間。項目負責人應對工作的進度及完成時間做出規劃,明確各階段的執行人及執行日期,資料的交接方式、時間以及預計服務完成時間等;(五)重要風險管理事項。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委托人的情況和委托事項的性質,確定重要的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事項;(六)其他相關內容。第十九條業務計劃編制完成以后,應與委托人溝通并得到確認,履行必要的內部審批程序后實施。在業務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以視情況變化對業務計劃作相應的調整。第五章
業務實施第一節業務實施程序第二十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根據委托人情況和委托協議、業務計劃,要求委托人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必要時,可書面列示資料清單,并告知委托人進行事前準備。此外,還可通過問卷調查、現場訪談和電話訪談的方式收集所需信息和資料。所收集的信息和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和/或境外投資項目的股權架構、組織架構、財務數據、納稅申報資料、內部管理信息等。第二十一條對所收集的信息和資料進行初步復核及整理,并根據整理結果調整、更新所需信息和資料清單。對委托人和/或境外投資項目情況理解不同而導致的分歧,涉稅服務人員應重新調查或與委托人進行討論、確認。第二十二條涉稅服務人員在向委托人收集信息和資料的同時,應根據境外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和需求,搜集、整理境外投資所涉中國大陸以外稅收管轄區域的稅務信息。如需與境外專家團隊合作實施業務,涉稅服務人員可以參照以下程序與境外專家團隊溝通所需信息、資料,并合作實施業務:(一)了解中國大陸以外稅收管轄區域的稅收制度、納稅申報機制、稅收監管環境、簽署并生效的稅收協定、跨境稅務信息交換機制等概況;(二)結合境外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初步分析可能涉及的中國大陸以外稅收管轄區域的稅務事項;(三)根據初步分析可能涉及的中國大陸以外稅收管轄區域的稅務事項,評估稅務師事務所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受托業務的執業風險,并確定是否引入中國大陸以外稅收管轄區域具有當地稅務咨詢服務經驗和資質的境外專家團隊協助工作;(四)如引入境外專家團隊協助工作,與境外專家團隊就受托業務的具體要求進行溝通;根據與境外專家團隊的溝通情況,確定或調整需要搜集的信息和資料清單;(五)根據所取得的信息和資料,進一步與境外專家團隊溝通、討論中國大陸以外稅收管轄區域的涉稅事項,并及時與委托人溝通境外專家團隊的問題或進一步所需的信息和資料;(六)結合委托人的具體要求與業務承接風險的評估,確定與境外專家團隊的具體合作方式并約定服務成果提交物的具體形式。第二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對收集的資料進行整理,根據委托人現有或擬議境外投資項目所處階段,即投資前和投資后,分別梳理不同階段稅務風險管理應重點考慮的內容。在實施境外投資前的準備階段,稅務風險管理的目標主要是對境外投資稅務風險事項進行識別和預判,包括中國稅收居民企業和/或受控外國企業的風險、稅收協定適用風險、境外稅收抵免風險等,并結合企業的商業計劃與安排,對已識別的稅務風險制定風險管理措施和預案;在完成境外投資并持有投資項目階段,稅務風險管理的目標主要是管控與境外投資項目相關的業務安排可能產生的稅務風險,包括中國稅收居民企業和/或受控外國企業的風險、稅收協定適用風險、跨境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風險、境外稅收抵免風險、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風險等。第二十四條除考慮境外投資項目所處階段,涉稅服務人員還應針對境外投資項目所涉投資標的不同類型,分別重點關注以下稅務風險。針對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獲得境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的境外投資活動,應重點關注稅收協定適用風險和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風險。針對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活動,應重點關注中國稅收居民企業稅務風險、受控外國企業稅務風險、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和境外稅收抵免處理風險。針對通過協議、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的投資活動,應重點關注稅收協定適用風險和一般反避稅風險。第二十五條涉稅服務人員根據收集的信息和資料,識別稅務風險管理的具體目標,研讀相關的稅收政策、法規及稅收協定條款,確定政策法規的引用方向和基礎。對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理解不同所導致的分歧,應與稅務機關或者稅務專家進行溝通討論。在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前,應告知委托人,溝通時應注意對委托人信息保密。第二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應根據所取得的信息和資料,結合相關稅法規定及實踐要求,分析和描述境外投資項目涉及的稅務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條件,提供稅務風險的量化分析(如可能),評價風險對企業實現稅務管理目標的影響程度,從而對風險管理的優先順序和策略提出建議。涉稅服務人員提出的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控措施或預案建議應基于委托人真實的商業計劃安排和特定的風險管控目標。涉稅服務人員應與委托人就服務具體內容進行充分溝通,確保服務成果符合委托人的目標和要求,并經委托人認可。第二十七條涉稅服務人員應注意提示委托人就相關風險注意點留存適當的書面材料,以應對稅務機關的檢查。第二十八條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服務完成后,稅務師事務所及其涉稅服務人員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對涉稅業務約定書、業務底稿、業務成果等有關材料進行整理、歸類、裝訂、立卷、保存、歸檔。(一) 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管理服務約定書;(二) 業務計劃;(三) 企業境外投資稅務風險服務業務底稿;(四) 出具的業務報告及其他業務成果;(五) 其他相關補充資料。第二節中國稅收居民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第二十九條中國稅收居民企業風險是指境外企業由于實際管理機構位于中國境內,從而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企業的稅務風險。第三十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向委托人采集境外企業的以下信息和資料,從而對境外企業的中國稅收居民企業風險進行分析與判定:(一)董事會決議事項和召開地點;(二)董事的稅收居民身份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前往中國的頻繁程度、工作職責及履行相關職責的地點等;(三)高級管理人員的稅收居民身份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前往中國的頻繁程度、工作職責及履行相關職責的地點、多重任職安排等;(四)公司運營、投資、營銷、采購、財務、人事、知識產權、固定資產等事項的管理和決策流程和地點;(五)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紀要等重要資料的存放地點;(六)在注冊地雇傭當地員工、開設銀行賬號、租賃或擁有辦公場所、進行納稅申報等情況;(七)法律、稅務和財務相關資料,包括法律注冊文件、納稅申報表、財務報表、重大交易合同等;(八)與分析中國稅收居民企業風險相關的其他信息和資料。第三十一條中國稅收居民企業風險管理的重點是識別境外企業實際管理機構被認定為位于中國境內的風險,涉稅服務人員在分析中國稅收居民風險時應重點關注:(一)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是否主要位于中國境內;(二)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是否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三)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是否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四)企業1/2(含1/2)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是否經常居住于中國境內。(五)上述(一)至(四)項是否同時滿足;(六)是否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七)與中國稅收居民企業風險相關的其他事項。第三節受控外國企業稅務風險管理第三十二條受控外國企業稅務風險是指境外企業由于被中國居民企業或中國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個人(以下簡稱“中國居民股東”)控制且設立在實際稅負低于規定水平的國家(地區),并非出于合理經營需要對利潤不作分配或減少分配,從而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的稅務風險。第三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向委托人采集境外企業及其中國居民股東的以下信息和資料,從而對境外企業的受控外國企業風險進行分析與判定:(一)中國居民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企業股權的比例、性質等信息;(二)境外企業與中國居民股東之間的資金往來、關聯交易等情況;(三)境外企業法律、稅務和財務相關資料,包括法律注冊文件、相關年度的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四)境外企業相關年度的股息分配情況及支持資料,如股東會決議(紀要)等;(五)境外企業將利潤留存或部分留存在境外的商業理由及歷史期間留存利潤的實際使用情況;(六)與分析受控外國企業風險相關的其他信息和資料。第三十四條涉稅服務人員在分析受控外國企業稅務風險時應重點關注:(一)中國居民股東是否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境外企業構成實質控制;(二)境外企業的實際稅負是否低于規定的水平;(三)將利潤留存或部分留存在境外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及歷史期間留存利潤的實際使用情況;(四)境外企業是否屬于免于被認定為受控外國企業的情形;(五)與受控外國企業風險相關的其他事項。第四節稅收協定適用風險管理第三十五條稅收協定適用風險是指企業在適用稅收協定時,由于不符合稅收協定或締約方國內稅法所規定的條件而無法適用協定條款的風險。第三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向委托人采集以下信息和資料,從而對稅收協定適用風險進行分析與判定:(一)與境外投資相關的股權架構圖;(二)協定待遇申請方的稅收居民證明;(三)與擬申請協定待遇的款項相關的資料;(四)在締約國設立成員實體的商業目的;(五)根據稅收協定以及協定締約方的國內稅法規則和稅務實踐所需提供的其他信息和資料。第三十七條涉稅服務人員在分析稅收協定適用風險時,應重點關注以下事項:(一)取得相關所得的主體是否為稅收協定締約方其中一方或雙方的稅收居民;(二)稅收協定所涵蓋的稅種范圍;(三)適用的協定具體條款是否正確;(四)協定具體條款的適用條件是否充分滿足;(五)協定中有關防止濫用稅收協定的條款是否觸發,同時還需結合締約方國內稅法所規定的反避稅規則分析;(六)協定適用是否符合給予協定優惠待遇的締約方國內稅法所規定的實質性和程序性要件;(七)與稅收協定適用風險相關的其他事項。第五節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管理第三十八條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企業與其境外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因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中國稅收居民企業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從而被稅務機關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的風險。第三十九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向委托人采集關聯交易及其所涉主體的以下信息和資料,從而對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進行分析與判定:(一)交易雙方的法律、財務和稅務基本資料,包括法律注冊文件、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二)關聯交易轉讓定價分析、同期資料和/或國別報告等文檔;(三)關聯交易雙方之間或交易雙方同與第三方的股權關系、資金往來、經營往來、董事或高管委派情況或其他共同利益聯系;(四)關聯交易的合同及情況說明,包含交易類型、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貿易形式、業務流程等信息;(五)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方法、可比性分析、定價影響要素、價值鏈分析等信息及文檔;(六)交易雙方在關聯交易中各自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和使用的資產等信息;(七)成本分攤協議及其相關資料(如分攤方法和原則、實際分攤情況、成本分攤協議特殊事項文檔、與主管稅局關于成本分攤協議的往來函件等);(八)交易雙方與主管稅局就關聯交易進行溝通的相關資料和記錄,如預約定價安排、稅收裁定、往來信函等;(九)其他與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相關的信息和資料。第四十條涉稅服務人員在分析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時應重點關注:(一)交易所涉主體是否符合關聯方的條件;(二)關聯交易是否涉及位于實際稅負水平低于中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的國家(地區)的關聯方;(三)交易雙方在關聯交易中各自承擔的功能、風險和使用的資產是否相匹配;(四)交易雙方的利潤分配是否與其在關聯交易中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和使用的資產相匹配;(五)被測試方及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是否合理;(六)在進行可比性分析時是否充分考慮各項可比性因素、合理選擇可比對象等;(七)交易所涉主體的利潤水平是否位于可比企業利潤率區間;(八)是否按照相關稅法規定準備轉讓定價文檔;(九)預約定價安排和成本分攤協議等預先稅務安排的后續跟蹤管理情況;(十)是否存在被重點進行轉讓定價調查的情形;(十一)與關聯交易轉讓定價調整風險相關的其他事項。第六節境外稅收抵免處理風險管理第四十一條境外稅收抵免處理風險是指中國稅收居民企業在計算可以用以抵免其中國企業所得稅稅額的境外已繳納所得稅稅額時,未能正確適用相關法規從而導致錯誤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風險。第四十二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向委托人采集委托人及境外實體的以下信息和資料,從而對委托人的境外稅收抵免處理風險進行分析與判定:(一)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經繳納有關稅款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二)境外所得在境外適用稅種的計稅方法說明;(三)與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相關的信息和資料:1.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2.境外股息、紅利所得:控股架構、被投資公司章程、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做出的決定書(如董事會決議)等;3.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交易合同、取得有關所得的明細結算文件、被轉讓財產計稅基礎等;4.以總分包或聯合體方式在境外實施工程項目取得勞務所得:總包合同、分包合同或聯合體組建協議、總分包方之間或聯合體各方之間的工作時間或工作量分配情況、工程項目按合同約定提供的明細結算文件等;5.與其他類型所得相關的其他信息和資料;(四)適用稅收饒讓抵免的還需采集委托人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依據及證明文件;(五)委托人以前年度已經適用境外稅收抵免的,還需搜集委托人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有關附表及工作底稿;(六)與境外稅收抵免處理風險相關的其他信息和資料。第四十三條涉稅服務人員在分析境外稅收抵免處理風險時應重點關注:(一)是否符合境外稅收抵免的適用條件,包括在適用間接抵免的情況下,是否符合稅法所規定的如股權比例、股權層級等條件;(二)是否正確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包括是否正確還原境外稅前所得、境外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的所得是否正確納入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境外所得的費用支出扣除是否合理且有充分的文件支持、境內外共同支出的分攤扣除是否合理、是否正確處理境內外所得盈虧相抵、是否正確處理境外企業所在國家(地區)納稅年度與中國納稅年度不一致的情況等;(三)是否正確計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包括是否屬于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范圍、是否正確適用稅收饒讓抵免以及相關境外稅收優惠待遇是否有充分的文件支持、適用間接抵免時是否正確計算境外所得間接負擔的稅額等;(四)是否正確計算抵免限額,包括是否正確處理境外所得來源于多個國家(地區)產生的境外已納稅款、是否適用正確的所得稅稅率等;(五)是否正確運用孰低原則確定當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限額;(六)是否符合稅收抵免簡易辦法的適用條件;(七)以前年度結轉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否超過可結轉年限;(八)與境外稅收抵免處理風險相關的其他事項。第七節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風險管理第四十四條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風險是指中國居民企業派遣作為中國稅收居民的員工至境外工作時,未能按照稅法規定就派遣員工在被派遣期間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申報繳納被派遣國(地區)和中國個人所得稅的風險。第四十五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向委托人采集以下信息和資料,從而對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風險進行分析和判定:(一)派遣員工的個人信息和資料,包括身份證件復印件、職務、境內住所、繳稅情況等;(二)派遣員工與派遣單位和/或被派遣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和/或履職證明文件、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單位之間就派遣期間有關人員的工作成果歸屬、任職風險承擔、績效評價、薪酬確定及人員成本分攤等事宜簽訂的派遣協議;(三)派遣員工所取得的境外和境內所得情況,包括所得分類、各項所得金額及支付或承擔方;(四)派遣員工在境外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和繳稅證明;(五)與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風險相關的其他信息。第四十六條涉稅服務人員應根據中國相關個人所得稅規定以及中國與被派遣國(地區)所締結的稅收協定相關條款,結合派遣員工的薪酬安排、外派形式等情況,分析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風險,其中應重點關注如下事項:(一)根據中國與被派遣國(地區)所締結的稅收協定相關條款,分析被派遣國(地區)根據協定是否有權就派遣員工的境外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二)中國與被派遣國(地區)沒有締結稅收協定的,應根據被派遣國(地區)生效的個人所得稅相關的法律法規分析派遣員工在被派遣國(地區)應承擔的納稅義務及履行納稅義務的合規程序;(三)派遣期間薪酬安排,包括派遣員工是否在境內和境外同時取得薪酬、派遣員工在境內和/或境外取得薪酬的具體項目及各項薪酬的計算方法、派遣員工在派遣期間是否取得可變薪酬,包括傭金、提成、利潤分配等、派遣員工在派遣期間是否取得薪酬性質的貨幣化或非貨幣化福利;(四)派遣期間員工的實際工作地點及其對應的時間記錄;(五)派遣員工在境外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及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否正確地從其中國應納稅額中抵扣或結轉;(六)與派遣員工的個人所得稅風險相關的其他事項。第八節一般反避稅風險管理第四十七條一般反避稅規則風險是指企業在境外投資過程中實施的業務安排被稅務機關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并被要求按照合理方法對納稅人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進行調整的風險。第四十八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當向委托人采集境外投資過程中實施的具體業務安排所涉及的以下信息和資料,從而對一般反避稅風險進行分析與判定:(一)境外投資活動參與各方的法律、財務和稅務基本資料,包括法律注冊文件、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等;(二)境外投資活動商業決策的參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會議紀要、商業計劃書、內部信息備忘錄或書面溝通記錄、外部顧問咨詢報告、行業研究報告、統計數據/年鑒等;(三)境外投資活動參與各方的股權關系和股權關系變化歷史沿革、資金往來、經營往來、董事或高管委派情況或其他共同利益聯系;(四)業務安排的合同及情況說明,包含交易類型、時間、金額、結算貨幣、交易條件、貿易形式、業務流程等信息;(五)業務安排中不同納稅主體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和使用的資產等信息;(六)業務安排中不同納稅主體與主管稅局就具體交易、安排進行溝通的相關資料和記錄,如稅收裁定、往來信函等;(七)其他與境外投資及其業務安排相關的信息和資料。第四十九條涉稅服務人員應結合企業境外投資的具體安排,包括安排的形式和實質、安排訂立的時間和執行期間、安排實現的方式、安排各個步驟或組成部分之間的聯系、安排涉及各方財務狀況的變化、安排的稅收結果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