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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最高檢新聞發布會通報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情況、發布指導性案例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筑牢生產安全底線守護生命財產平安”新聞發布會,通報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主要情況,發布第二十五批指導性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生產安全刑事犯罪,積極參與犯罪預防和安全治理。2017年至2020年,共批準逮捕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2348件3909人,提起公訴7978件13205人。其中,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最主要的罪名,每年的占比均超過80%,其次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占比在10%以上。還有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為事故類犯罪,所涉罪名中,除了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為故意犯罪,其余均為過失犯罪。案發原因主要是涉案單位或人員安全意識淡漠、缺乏從業資質、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內部監管混亂、相關職能部門外部監管不到位等。新聞發布會指出,目前正值歲末年初,守牢安全生產底線、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尤為重要。發布這批指導性案例,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宣傳和引導,凝聚共識,依法嚴肅查辦生產事故類案件,同時也促使社會各界關心關注企業安全,共同預防、減少生產事故發生,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宋某某等人重大責任事故案(檢例第95號)【關鍵詞】事故調查報告、證據審查、責任劃分、不起訴、追訴漏犯【要旨】對相關部門出具的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要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相關人員責任。要正確區分相關涉案人員的責任和追責方式,發現漏犯及時追訴,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處理。【基本案情】被告人宋某某,男,山西A煤業公司(隸屬于山西B煤業公司)原礦長。被告人楊某,男,A煤業公司原總工程師。被不起訴人趙某某,男,A煤業公司原工人。2016年5月,宋某某作為A煤業公司礦長,在3號煤層配采項目建設過程中,違反《關于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能源〔2006〕1039號)要求,在沒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情況下,即開始自行組織工人進行施工,并與周某某(以偽造公司印章罪另案處理)簽訂虛假的施工、監理合同以應付相關單位的驗收。楊某作為該礦的總工程師,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7號)要求,未結合實際情況加強設計和制訂安全措施,在3號煤層配采施工遇到舊巷時仍然采用常規設計,且部分設計數據與相關要求不符,導致舊巷擴刷工程對頂煤支護的力度不夠。2017年3月9日3時50分許,該礦施工人員趙某某帶領4名工人在3101綜采工作面運輸順槽和聯絡巷交叉口處清煤時,發生頂部支護板塌落事故,導致上覆煤層坍塌,造成3名工人死亡,趙某某及另一名工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35.9萬元。【檢察機關履職過程】(一)補充偵查2017年5月5日,長治市事故聯合調查組認定宋某某、趙某某分別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二人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并建議對楊某等相關人員給予黨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2018年3月18日,長治市公安局上黨分局對趙某某、宋某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案偵查,并于5月31日移送長治市上黨區(案發時為長治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上黨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該案相關人員責任不明、部分事實不清,公安機關結合事故調查報告作出的一些結論性事實認定缺乏證據支撐。如調查報告和公安機關均認定趙某某在發現頂板漏煤的情況下未及時組織人員撤離,其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檢察機關審查發現,認定該事實的證據主要是工人馮某某的證言,但其說法前后不一,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該事實。為查清趙某某的責任,上黨區人民檢察院開展自行偵查,調查核實相關證人證言等證據。再如調查報告和公安機關均認定總工程師楊某“在運輸順槽遇到舊巷時仍然采用常規設計,未結合實際情況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技術措施”,但是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中,沒有楊某的設計圖紙,也沒有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針對上述問題檢察機關二次退回補充偵查,要求補充楊某的設計圖紙、相關操作規程等證據材料,并就全案提出補充施工具體由誰指揮、宋某某和股東代表是否有過商議、安檢站站長以及安檢員職責等補查意見,以查清相關人員具體行為和責任。后公安機關補充完善了上述證據,查清了相關人員責任等案件事實。(二)準確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上黨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該礦違反規定自行施工,項目安全管理不到位;二是項目擴刷支護工程設計不符合行業標準要求。在分清主要和次要原因、直接和間接原因的基礎上,上黨區人民檢察院對事故責任人進行了準確區分,作出相應處理。第一,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宋某某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關于加強煤炭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建設單位要按有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結合煤礦建設施工的災害特點,確定施工和監理單位。宋某某作為建設單位A煤業公司的礦長,是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全礦安全生產工作,為節約成本,其違反上述通知要求,在沒有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均要求具備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弄虛作假應付驗收,無資質情況下自行組織工人施工,長期危險作業,最終發生該起事故,其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且事故發生后,其對事故的遲報負直接責任。遂對宋某某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向上黨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第二,依法對趙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趙某某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認為趙某某在發現漏煤時未組織人員撤離而是繼續清煤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公安機關對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過程中,經自行偵查,發現案發地點當時是否出現過頂板漏煤的情況存在疑點,趙某某、馮某某和其他案發前經過此處及上一班工人的證言,均不能印證現場存在漏煤的事實,不能證明趙某某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有主觀認識,無法確定趙某某的責任。因此,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4款規定,對趙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三,依法追訴漏犯楊某。公安機關未對楊某移送起訴,檢察機關認為,《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在采煤工作面遇過斷層、過老空區時應制定安全措施,采用錨桿、錨索等支護形式加強支護。楊某作為A煤業公司總工程師,負責全礦技術工作,其未按照上述規程要求,加強安全設計,履行崗位職責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雖然事故調查報告建議“吊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但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因此,依法對楊某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予以追訴。(三)指控與證明犯罪庭審中,被告人宋某某辯稱,是A煤業公司礦委會集體決定煤礦自行組織工人施工的,并非其一個人的責任。公訴人答辯指出,雖然自行組織施工的決定是由礦委會作出的,但是宋某某作為礦長,是礦井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明知施工應當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且應在監理單位監理下施工,仍自行組織工人施工,且在工程日常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不到位,最終導致了該起事故的發生,其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四)處理結果2018年12月21日,上黨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某某、楊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考慮到二人均當庭認罪悔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A煤業公司積極對被害方進行賠償,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生效。事故發生后,主管部門對A煤業公司作出責令停產整頓四個月、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罰款27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宋某某開除黨籍,吊銷礦長安全資格證,給予其終生不得擔任礦長職務、處年收入80%罰款等處罰;對楊某給予吊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的處罰。對A煤業公司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等5人分別予以吊銷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撤銷職務、留黨察看、罰款或解除合同等處理;對B煤業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駐A煤業公司安檢員等9人分別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及行政處罰;對長治市上黨區原煤炭工業局總工程師、煤炭工業局駐A煤業公司原安檢員等10人分別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對時任長治縣委書記、縣長等4人也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指導意義】(一)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應結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作出的事故調查報告,與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相關證據材料一并移送給司法機關后,調查報告和這些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調查報告對事故原因、事故性質、責任認定、責任者處理等提出的具體意見和建議,是檢察機關辦案中是否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的重要參考,但不應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檢察機關應結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涉案人員責任。對于調查報告中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偵查(調查)機關也未移送起訴的人員,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要依法追訴。對于調查報告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偵查(調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涉案人員,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證據不足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二)通過補充偵查完善證據體系,查清涉案人員的具體行為和責任大小。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往往涉案人員較多,案發原因復雜,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特點,從案發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涉案人員崗位職責、履職過程、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具體表現和事故發生后的施救經過、違規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方面進行審查,證據有欠缺的,應當通過自行偵查或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完善證據,準確區分和認定各涉案人員的責任,做到不枉不縱。(三)準確區分責任,注重多層次、多手段懲治相關涉案人員。對涉案人員身份多樣的案件,要按照各涉案人員在事故中有無主觀過錯、違反了哪方面職責和規定、具體行為表現及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等,確定其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于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涉案人員,相關部門也未進行處理的,發現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禁止其從事相關行業,或者應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移送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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