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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生產經營單位重點事項共性檢查表一、危險作業共性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依據處罰依據問題示例涉及重大隱患備注1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查閱制度文件1.《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五條
2.1.未建立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2.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內容不完善《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十八條:“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九項:“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動火作業未按國家規定落實審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2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前是否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制定作業方案、規范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查閱安全作業票據、作業方案、培訓記錄、臺賬等記錄《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
2.審批手續未包含作業現場安全風險辨識、作業方案、安全防范措施等內容;
3.未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1.《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部10號令)第十三條:“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2.《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建質規〔2022〕2號)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九項:“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動火作業未按國家規定落實審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3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要求落實危險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相關內容查閱作業方案、作業票據等記錄1.《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1.《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按照危險作業方案要求實施相關作業;
2.未按照規定開具危險作業票證;
3.未對危險作業票證進行現場查驗;
4.未確認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身體狀況以及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安全作業要求;
5.未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
6.未指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確認安全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7.未按照規定配備安全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等《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部10號令)第十三條:“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的。”《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九項:“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動火作業未按國家規定落實審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4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接受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相關資格證書后,上崗作業查閱特種作業人員有關證件,通過主管或發證部門官方渠道核驗證書有效性
1.《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藥檢維修設備設施。”《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部10號令)第三條第二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建質規〔2022〕2號)第四條第三項:“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5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對有限作業空間、高處作業、臨時用電、動火等特殊作業活動進行風險點排查查閱生產經營單位風險清單、隱患排查記錄《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山東省政府令第331號)第九條第一款未對危險作業活動進行風險點排查《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二十九項:“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動火作業未按國家規定落實審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注:涉及重大事故隱患的事項和情形,各有關部門可根據行業領域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補充。
附件2二、外包外租共性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依據處罰依據問題示例涉及重大隱患備注1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制定外來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查閱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外來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對常駐協作單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條件和有關人員從業資格進行審核查閱承包商、承租方檔案等資料1.《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四條
3.《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311號)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一款《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1.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2.未對常駐協作單位、承包、承租單位安全生產資質、條件進行審核;
3.未對常駐協作單位、承包、承租單位有關人員從業資格進行審核1.第一條第二十八項:“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違反國家(2)承包單位項目部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數量、條件或者不屬于承包單位正式職工。”2.”3.《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第十六條:“‘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礦未采取整體承包形式進行發包,或者將煤礦整體發包給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3生產經營單位是否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查閱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和承包合同、租賃合同等資料1.《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2.《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331號)第十九條
3.《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311號)第十五條第二款《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1.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協議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中未明確各自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作業風險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內容《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第十六條:“‘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實行整體承包的煤礦,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進行生產的;”4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對生產經營區域內常駐協作單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明確其生產作業風險和安全管理要求1.查閱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教育培訓、監督檢查記錄、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2.詢問相關工作人員1.《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3.《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4.《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311號)第十五條第一款1.《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八)未按照規定對常駐協作單位進行安全管理的。”1.未對常駐協作單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2.未明確常駐協作單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生產作業風險和安全管理要求;
3.外包外租單位管理混亂《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三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工貿企業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5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定期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查閱安全檢查記錄及督促整改文件、承包商、承租方檔案等資料1.《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2.《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省政府令311號)第十五條第一款《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1.未定期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進行安全檢查;2.檢查發現安全問題的,未及時督促落實整改;
3.檢查內容未包括安全生產職責履行情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等《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三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工貿企業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6生產經營單位是否組織常駐協作單位參加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1.查閱應急救援演練記錄;
2.現場詢問常駐協作單位有關人員《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八)未按照規定對常駐協作單位進行安全管理的。”常駐協作單位未參加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演練7常駐協作單位入駐前,生產經營單位是否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建立相關檔案1.查閱安全生產培訓計劃、記錄等資料;
2.查閱常駐協作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八)未按照規定對常駐協作單位進行安全管理的。”1.常駐協作單位入駐前,生產經營單位未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未建立常駐協作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檔案8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對常駐協作單位進行經常性檢查查閱相關檢查記錄《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第八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八)未按照規定對常駐協作單位進行安全管理的。”未對常駐協作單位作業活動、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等內容進行經常性檢查《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三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工貿企業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9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承擔承包、承租等單位和外來施工隊伍危險作業報告義務查閱承包商管理制度《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危險作業報告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應急字〔2022〕70號)第八條未承擔承包、承租等單位和外來施工隊伍危險作業報告義務注:涉及重大事故隱患的事項和情形,各有關部門可根據行業領域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補充。
附件3三、全員教育培訓共性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依據處罰依據問題示例涉及重大隱患備注1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1.查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檢查計劃內容、簽發情況等;2.抽查詢問主要負責人培訓計劃內容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2.《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第七條第二款3.《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十二條第二款《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1.未制定教育和培訓計劃;2.培訓計劃未經主要負責人簽發;3.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包括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應急知識、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風險管控、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等內容;4.未按照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開展培訓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1.查閱主要負責人學歷、受教育證明、證書等資料;2.現場詢問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在本單位應掌握的安全管理知識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高危行業: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五項:“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高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不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考核合格《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三十二項:“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三十二)未配備具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礦長、總工程師以及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或者未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專業的技術人員。”第三條第十九項:“三、尾礦庫重大事故隱患(十九)未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3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如實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1.查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安全告知檔案等資料;2.現場詢問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情況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九條3.《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第七條第二款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2.《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風險教育培訓的。”1.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2.教育培訓內容未包括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處理措施、應急知識、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風險管控、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等內容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的通知》(建質規〔2022〕2號)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4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接受與其所從事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培訓和實際操作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相關資格證書1.查閱證件,通過政府官方網站查閱證書;2.現場抽查特種作業人員持證情況1.《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1.特種作業證不符合相關要求;2.現場作業人員所持證書與作業人員不符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二條:“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2.《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三條第二項:“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5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對新進,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施、新設備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1.查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2.現場詢問相關人員教育培訓情況《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八條《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在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1.未對新進,離崗六個月以上或者換崗,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施、新設備的從業人員等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2.教育培訓內容與實際生產崗位不相符,未包括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技能、事故預防、應急處置等培訓內容6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1.查閱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記錄、檔案等資料;2.現場詢問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1.未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培訓記錄缺失;2.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注:涉及重大事故隱患的事項和情形,各有關部門可根據行業領域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補充。
附件4四、應急預案和演練共性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依據處罰依據問題示例涉及重大隱患備注1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依法編制綜合應急救援預案、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查閱生產經營單位建立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公示文件等資料1.《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二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1.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應急預案未與所在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3.應急預案編制后未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
1.應急預案未依法向社會公布;
2.應急預案未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暫行)>的通知》(交辦海〔2017〕170號)第九條:“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且逾期不改正。”《水利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清單指南》(辦監督〔2021〕364號)附件1序號17:“有度汛要求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標準洪水應急預案。”2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職責1.查閱生產經營單位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制度、事故應急預案匯編等資料;2.查看主要負責人的主要職責《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1.未建立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2.未落實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要求3生產經營單位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是否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含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并直接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查閱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總監任職文件、責任制規定以及相關履職資料等《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十項、第二十一條《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總監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總監未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4生產經營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履行組織或參與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的職責查閱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成文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命文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預案、應急救援演練記錄文件等資料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條第十項《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組織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職責;
2.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5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演練1.查閱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演練記錄
2.隨機抽查詢問企業員工應急演練情況,驗證演練記錄真實性1.《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三條
3.《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1.不符合每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的要求;
2.不符合每三年對所有專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的要求;
3.不符合每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一次演練的要求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
1.不滿足每半年至少組織1次綜合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的要求;
2.不滿足每2年對所有專項預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的要求;
3.不滿足每半年對所有現場處置方案至少組織1次演練的要求《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水上客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指南(暫行)>的通知》(交辦海〔2017〕170號)第九條:“水上客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存在嚴重問題,是指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且逾期不改正。”6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應急預案的定期評估制度,并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查閱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應急預案評估報告和評估頻次《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十四條《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生產經營單位未定期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1.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
2.未按照規定定期對應急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型和可操作性進行分析;
3.對應急預案的定期評估不滿足每3年至少1次的要求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
對應急預案的定期評估不滿足每2年至少進行1次的要求7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是否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并與臨近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查閱應急救援隊伍成立文件、應急救援協議《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三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或者未組織開展應急隊伍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規模較小的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且未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和未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高危和人員密集單位:
未建立建立專職或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8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是否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現場檢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實際設置情況《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2.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存在被占用、鎖閉、封堵的問題《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一項:“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礦井直達地面的獨立安全出口少于2個,或者與設計不一致;(2)礦井只有兩個獨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間距小于30米,或者礦體一翼走向長度超過1000米且未在此翼設置安全出口;(3)礦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為豎井且豎井內均未設置梯子間,或者作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籠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統且未設梯子間;(4)主要生產中段(水平)、單個采區、盤區或者礦塊的安全出口少于2個,或者未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5)安全出口出現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導致安全出口不暢通。”9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是否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查看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文件《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1號)第十八條第三款責令限期改正工業園區、開發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未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注:涉及重大事故隱患的事項和情形,各有關部門可根據行業領域有關規定進一步細化補充。
附件5五、重點制度措施落實共性檢查表序號檢查內容檢查方式檢查依據處罰依據問題示例涉及重大隱患備注1生產經營單位是否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查閱機構成立、人員任命文件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部4號令)第十七條:“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建設的;(二)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礦安〔2022〕88號)第一條第三十二項:“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三十二)未配備具有礦山相關專業的專職礦長、總工程師以及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或者未配備具有采礦、地質、測量、機電等專業的技術人員。”第三條第十九項:“三、尾礦庫重大事故隱患(十九)未按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2生產經營單位是否組織學習“晨會、開工第一課、有獎舉報、事故現場警示教育、雙重預防機制、安全診斷、勞務派遣”等相關文件查閱法律法規臺賬、學習記錄1.《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晨會”制度規范(試行)》(魯安發〔2022〕4號)
2.《關于<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扎實開展開工“第一課”活動>的通知》(魯安辦發〔2021〕16號)
3.《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公告牌制度的通知》(魯安辦發〔2022〕20號)
4.《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警示教育辦法(試行)》(魯安辦發〔2022〕9號)
5.《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
6.《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7號)
7.《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診斷工作的實施意見》(魯安發〔2022〕2號)
8.《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辦法》(魯應急發〔2022〕7號)1.未及時獲取相關文件;
2.未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學習相關文件3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晨會、開工第一課、有獎舉報、事故現場警示教育、安全診斷、勞務派遣”等相關制度文件查閱制度文件1.《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晨會”制度規范(試行)》(魯安發〔2022〕4號)
2.關于《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扎實開展開工“第一課”活動》的通知(魯安辦發〔2021〕16號)
3.《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公告牌制度的通知》(魯安辦發〔2022〕20號)
4.《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警示教育辦法(試行)》(魯安辦發〔2022〕9號)
5.《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診斷工作的實施意見》(魯安發〔2022〕2號)6.《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辦法》(魯應急發〔2022〕7號)1.相關制度中未體現晨會、開工第一課、有獎舉報、事故現場警示教育、安全診斷、勞務派遣”等相關制度;
2.制度內容不完善,如:
(1)未明確晨會的形式、實施部門或組織者、參加人員、時間安排、會議內容等;
(2)未明確“開工第一課”活動內容,例如:授課時間、授課人員、授課內容、授課方式、參加人員等;
(3)未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安全生產有獎舉報政策,未列明各級各有關部門舉報受理渠道;
(4)未明確開展事故警示教育的時機、組織部門、參加人員、內容、方式方法、教育培訓效果、“舉一反三”、考核等內容;
(5)未明確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管理、培訓、勞務派遣單位審查、考核內容4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要求組織晨會,并將晨會納入制度體系、考核體系、并建立晨會檔案。查閱制度、培訓檔案、考核記錄等資料《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晨會”制度規范(試行)》(魯安發〔2022〕4號)1.晨會未由班組負責人或班組長主持;
2.晨會未結合生產工序、現場實際召開,未強調企業安全生產相關事項,提出問題整改辦法等;
3.未將晨會納入本單位安全會議制度體系、全年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內容;
4.晨會主要內容、員工簽到等檔案資料不齊全、未存檔備查5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否在春節后第一個上班日親自組織、親自授課安全生產開工“第一課”查閱制度、培訓檔案等資料《關于<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扎實開展開工“第一課”活動>的通知》(魯安辦發〔2021〕16號)1.未在每年春節后第一個上班日,集中進行安全生產開工“第一課”;
2.主要負責人未親自組織、親自授課,未把安全生產開工“第一課”作為復產復工準備的必要內容和重要工作;
3.“開工第一課”授課內容未體現宣傳政策形勢、深入思想發動、開展警示教育、安排部署工作等內容;
4.未對開工第一課培訓效果進行評估6在全年其他節假日或各種情況停工停產的,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在復產復工前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查閱制度、培訓檔案等資料《關于<強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扎實開展開工“第一課”活動>的通知》(魯安辦發〔2021〕16號)在全年其他節假日或各種情況停工停產的,未根據人員思想狀況、設備設施狀態等情況,在復產復工前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7生產經營單位是否設置公告牌,公告牌內容、設置位置、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現場查看公告牌有關事項《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實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公告牌制度的通知》(魯安辦發〔2022〕20號)1.制定的公告牌不符合省政府安委辦設計制作的有獎舉報公告牌模版;
2.公告牌未列明有獎舉報受理渠道、重獎激勵標準等事項;
3.設置的公告牌尺寸、背景顏色、文字顏色不符合要求;
4.未將工公告牌設置在作業場所的重點崗位、重點部位等醒目位置;
5.未在顯著位置設置舉報公示牌明確舉報方式:“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電話、部門網站、手機客戶端、書信、來訪等8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按照規定組織事故現場警示教育會議,并對效果進行評估1.查閱會議紀要等資料
2.現場詢問相關人員《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現場警示教育辦法(試行)》(魯安辦發〔2022〕9號)1.未組織召開事故現場警示教育會議;
2.會議內容未包含事故原因、事故經過、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強制措施、采取的整頓措施、吸取事故教訓等內容;
3.未對事故警示教育的效果進行評估9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否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1.查閱組織機構設立文件、查閱培訓計劃、培訓記錄、風險評估報告、記錄、風險分級管控臺賬、持續改進措施、告知、報告情況等資料;
2.現場詢問相關人員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
2.《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第八款
3.《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7號)第十七條
4.《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第七條第二款《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1.未明確領導機構,未明確包括主要負責任人在內的各級人員雙重預防機制的有關職責;
2.未制定包括雙重預防機制內容的培訓計劃;
3.未按照制定雙重預防機制培訓計劃開展培訓10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查閱制度、風險分級管控清單、風險分級管控檔案等資料《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第十五條《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1.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2.制度中未明確風險點排查、風險評價、風險等級評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
3.未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
4.風險分級管控清單中未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監督管理、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11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對重大或者較大風險制定專項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員進入、定期巡查檢查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查閱制度、風險分級管控檔案等資料《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1.未對重大、較大風險制定專項管控方案;
2.未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員進入、定期巡查檢查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12生產經營單位是否每年至少開展1次風險管控評審查閱制度、評審記錄、風險分級管控檔案等資料《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第二十一條《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開展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評審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按頻次進行風險管控評審13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風險管控檔案查閱風險分級管控檔案《山東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辦法》(省政府令第331號)第二十三條1.未建立風險管控檔案;
2.風險管控檔案內容未包點排查臺賬、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巡查檢查記錄等14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查閱制度、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等資料《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7號)第九條第一項《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1.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內容、周期、監控、治理措施和資金保障等事項1.《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十三條“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第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15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對照風險管控清單,對風險點和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排查查閱制度、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7號)第九條第三項《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7號)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排查或者專項排查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對風險點和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排查16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立即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查閱制度、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7號)第二十一條《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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