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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滅火器維修方案

1維修條件1.1.有資格的人員

取得維修操作資格證書,可以按規定執行滅火器檢查、維修、再充裝和檢查的人員。

1.2.

維修

為保證滅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滅火而對滅火器進行的檢查、再充裝和必要的部件更換。

1.3.

再充裝

為滅火器灌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

1.4.

維修條件

維修單位具有的維修場地、維修設備、檢查設備、人員和對維修質量實行有效控制的條件。

1.5.

維修能力

維修單位具有保證維修后滅火器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能力。

1.6.

維修出廠檢查

維修單位對所維修的滅火器在出廠前進行的質量檢查。

1.7

.維修能力檢查

對維修單位維修的滅火器,經消防產品監督部門抽取樣品、由法定檢查機構進行的質量檢查。

2總規定

2.1通過維修的滅火器必須符合該產品生產時所執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

2.2滅火器維修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本標準所規定的維修條件,并經維修能力檢查合格后方可開展維修業務。

2.3滅火器維修單位一般應經滅火器生產公司授權,從事授權公司產品的維修業務。

2.4滅火器維修能力檢查應由法定的消防產品檢查機構實行。

3維修條件

3.1維修用房

3.1.1維修用房總使用面積應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維修數量的規定,且不得少于80m2。

3.1.2維修場地、設備、環境應滿足生產工藝及有關環境保護、衛生和勞動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3.1.3應獨立設立水壓實驗室、灌裝充壓室、零部件倉庫和成品倉庫,維修場地布局應合理。

3.1.4儲存和灌裝干粉滅火劑的區域必須和水壓實驗、氣密實驗區完全隔離。

3.2維修設備

3.2.1.維修設備應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維修數量的需要且符合以下的規定。

3.2.1.1拆卸、組裝設備必備

3.2.1.2清洗設備必備

3.2.1.3干燥設備必備(水基型滅火器除外)

3.2.1.4干粉灌裝設備干粉滅火器維修公司必備

3.2.1.5添加劑混合灌裝設備含添加劑的水基型滅火器維修公司必備

3.2.1.6二氧化碳灌裝設備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公司必備

3.2.1.7驅動氣體灌裝設備必備(包含0MPa~2.5MPa,精度不低于1.6級的監控壓力表

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夾具)

3.2.1.8報廢解決設備必備(可選用壓扁、打孔或鋸切設備)

3.2.1.9滅火劑回收設備1211滅火器維修公司必備

3.2.2應定期對維修設備進行維護保養,保證設備處在良好的使用狀態。

3.3檢查設備

3.3.1檢查設備應滿足維修滅火器品種和維修數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規定。

3.3.2計量設備的量程、精度應與使用規定相匹配,按照規定期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設備校準或檢定狀態得到辨認。

1水壓實驗裝置應能滿足相應產品標準檢測規定,壓力表準確度不低于1.6級

2常溫氣密實驗裝置應能滿足相應產品標準檢測規定

3殘余變形測量裝置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公司必備

4高溫氣密實驗裝置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公司必備,包含0℃~100℃,

精度1℃的溫度計

5電子秤0kg~30kg,準確度為1/3000,手提式滅火器維修公司必備

6磅秤或電子秤0kg~100kg,準確度:磅秤3級、電子秤0.1kg,

推車式滅火器維修公司必備

7備用壓力表0MPa~4MPa,不少于1塊,準確度不得低于1.6級

0MPa~40MPa,不少于1塊,準確度不得低于1.6級,

二氧化碳滅火器維修公司必備

8游標卡尺精度為0.02mm,規格為0mm~150mm

9螺紋規與維修品種相相應

10秒表精度0.1s(15min內)

11卷尺5m,精度1mm

12鋼直尺50cm,精度1mm

13滅火劑檢查設備檢查干粉滅火劑主成份含量、吸濕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劑的重要性能指標,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檢查設備和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查

14壓力指示器示值檢查臺應用氣體作加壓介質,壓力表準確度應為0.25級,測量范圍0MPa~4MPa

3.4維修人員

3.4.1從事滅火器維修工作的技術、維修操作和檢查人員,均應接受上崗前培訓和實際操練,熟悉本崗位職責、滅火器結構原理、產品標準及相關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3.4.2維修單位應設有專職檢查崗位,由有資格的人員承擔,人員數量應滿足維修品種和維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人。

3.4.3維修人員每三年應至少再培訓一次。

3.4.4當產品標準、配件標準或有關規定發生變化時應對維修人員進行再培訓。

3.5維修質量管理

3.5.1維修單位應建立健全公司的質量管理制度和各類人員的崗位職責,并能貫徹執行。

3.5.2應保存所維修滅火器的產品標準、零部件和滅火劑標準、產品結構圖或零部件圖。

3.5.3應制定維修滅火器的工藝文獻和拆卸、水壓實驗、滅火劑灌裝、組裝/充壓、氣密性實驗、維修檢查等操作規程,維修現場應能方便獲得。

3.5.4應制定職工培訓計劃并建立檔案。培訓內容涉及:法律法規、標準、維修技術、質量管理、操作規程等。

3.5.5應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制度,保存相關檔案。

3.5.6應保存維修記錄。記錄應逐具編號填寫,內容準確、真實、清楚,易于辨認、追溯和檢索。對記錄的標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應實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3.5.7應建立供方擋案,每年對關鍵元器件、滅火劑、外購外協件的供方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評估。

3.5.8應對外購的零部件、滅火劑進行進貨檢查,檢查合格方可使用。

3.5.9維修設備、檢查設備應建立檔案,保存設備維護保養記錄和檢查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

表3

序號條款號一般不符合項嚴重不符合項

3.6..1使用面積大于80m2但不能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規定不能滿足維修品種和數量的規定且總使用面積少于80m2

36.2

3.6.3區域劃分明確但不合理維修場地、設備、環境不滿足生產工藝及有關環境保護、衛生和勞動安全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區域劃分的;儲存和灌裝干粉滅火劑的區域和水壓實驗、氣密實驗區未完全隔離

3.6.4維修設備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但不滿足數量的規定;未及時對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維修設備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和數量規定;有設備但不能正常使用

3.6.5檢查設備能滿足所維修品種需要但不滿足數量的規定;設備校準或檢定狀態未得到辨認檢查設備不能滿足所維修品種、數量和精度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間隔或在使用前進行校準或檢定

3.6.6維修人員不完全熟悉本崗位職責、滅火器產品結構、產品標準及相關操作規程維修人員的能力不能滿足滅火器維修的需要,無證上崗

3.6.7維修單位人員數量不能滿足維修品種和維修量的需要維修單位沒有專職檢查崗位,有資格的人員少于2人

3.6.8當產品、配件的標準發生變化時未及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再培訓超過三年未對維修人員進行再培訓

3.6.9質量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不健全未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和崗位職責或雖已建立但未能貫徹執行

3.6.10所維修滅火器的標準、產品結構圖不齊全沒有所維修滅火器的標準、產品結構圖

3.6.11工藝文獻和操作規程不齊全維修現場沒有工藝文獻和操作規程

3.7.1培訓計劃不合理、檔案不全、培訓內容不完整;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檔案內容不全未制定培訓計劃;未建立培訓檔案;未建立質量信息反饋和用戶服務制度、檔案。

3.7.2未逐具編號記錄;記錄不清楚;不方便辨認、追溯、檢索;對記錄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執行中存在缺陷維修記錄內容不準確、真實;未保存維修記錄;未建立記錄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雖已建立但不執行

3.7.3供方擋案及對供方的評估記錄不全未對供方進行評估;未建立供方擋案

3.7.4不能嚴格對外購的零部件、滅火劑進行進貨檢查,記錄不全未對外購的零部件、滅火劑進行進貨檢查,不能保證外購件和滅火劑質量

3.7.5設備維護保養、校準或檢定記錄不全未建立設備檔案;未保存校準或檢定記錄

3.8維修條件檢查鑒定規則

3.8.1滅火器維修條件檢查結果的鑒定分為嚴重不符合項和一般不符合項,不符合項分類如表3所示。

3.8.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鑒定滅火器維修條件不合格:

a)3.1、3.2、3.3中出現任何一項不符合項;

b)3.4、3.5中出現兩項以上嚴重不符合項;

c)3.4、3.5中出現一項嚴重不符合項,同時出現兩項以上一般不符合項;

d)3.4、3.5中無嚴重不符合項,出現四項以上一般不符合項。

4維修技術規定

4.1一般規定

4.1.1維修前應對滅火器逐具進行檢查,擬定并記錄滅火器的型號規格、生產廠家、出廠日期、基本參數等信息。

4.1.2滅火器維修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a)對滅火器進行外觀檢查,確認滅火器的規格型號以及是否屬于報廢范圍;

b)檢查滅火器的內部壓力,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

c)對確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進行報廢解決;

d)對確認不屬于報廢范圍的滅火器筒體、貯氣瓶、器頭和推車式滅火器的噴射軟管組件逐個進行水壓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e)對滅火器筒體進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潔凈氣體滅火器應將筒體干燥后使用;

f)檢查滅火器配件,更換密封件和已損的部件;

g)按滅火器相應標準和銘牌的規定進行滅火劑及驅動氣體再充裝,并逐具進行氣密性實驗;

h)對維修后的滅火器進行維修出廠檢查,檢查合格貼上維修合格證方能出廠;

i)整理維修記錄。

4.1.3對貯氣瓶式滅火器進行維修時,貯氣瓶不管使用與否,都應釋放完驅動氣體,對貯氣瓶逐個進行水壓實驗、清洗、干燥、更換密封件、按規定充裝驅動氣體,并逐具進行氣密性實驗。

4.1.4滅火器維修過程應采用對的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保證維修人員安全,特別是拆卸、水壓實驗、灌裝驅動氣體、報廢等環節。

4.2拆卸

4.2.1拆卸滅火器應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用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只有在確認滅火器內部無壓力時,方可拆卸滅火器器頭或閥門。

4.2.2為防止污染環境,水壓實驗前應將滅火器筒體內剩余的滅火劑分別倒入相應的廢品貯罐內另行解決。清理滅火器內殘剩滅火劑時,要防止不同滅火劑混雜污染。

4.3水壓實驗

4.3.1一般規定

4.3.1.1滅火器維修和再充裝時,維修單位必須逐個對滅火器筒體和貯氣瓶進行水壓實驗。

4.3.1.2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逐個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4.3.2實驗壓力

滅火器筒體和貯存驅動氣體的貯氣瓶應按制造商規定的實驗壓力進行水壓實驗。

4.3.3實驗規定

4.3.3.1水壓實驗時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結構強度缺陷的可見的變形。

43.3.2二氧化碳滅火器鋼瓶的殘余變形率不得大于3%。

4.4筒體清洗和干燥

4.4.1水壓實驗合格的滅火器筒體內部應清洗干凈。

4.4.2滅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機溶劑洗滌。

4.4.3對所有非水基型滅火器,再充裝前應保證空滅火器筒體內干燥。

4.5零部件更換

4.5.1滅火器筒體和器頭主體(不含提、壓把)不得更換,所有需更換的滅火器零、部件應采用原滅火器生產公司提供或推薦的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

4.5.2水壓實驗合格的筒體,銘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脫落的,允許補漆,漆膜應光滑、平整、色澤一致,無氣泡、流痕、皺紋等缺陷,涂漆不應覆蓋銘牌。

4.5.3變形、變色、老化或斷裂的橡膠、塑料件必須更換。

4.5.4用于貯壓式滅火器的壓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應正常,示值誤差應符合GB4351.1-2023中6.13.3的規定,否則應更換壓力指示器,更換的壓力指示器應與所維修滅火器的類型、20℃時工作壓力、紅、綠、黃區標示范圍相一致。

4.5.5噴嘴和噴射軟管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必須更換。防塵蓋應保證滅火劑噴出時可以自行脫落或擊碎。

4.5.6滅火器的壓把、提把等金屬件不得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貯氣瓶式滅火器的頂針不得有肉眼可見的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5.7密封片、密封墊等密封零件必須更換,并符合密封規定。

4.5.8滅火器的虹吸管和貯氣瓶式滅火器的出氣管不應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否則,必須更換。

4.5.9水壓實驗不合格或永久性標志不符合GB4351.1-2023中9.4或GB8109-2023中9.2.5規定的貯氣瓶必須更換,并將不合格貯氣瓶作報廢解決。

4.5.10用于二氧化碳滅火器或貯氣瓶的超壓保護裝置,其動作壓力應符合GB4351.1-2023中6.10.4.7或GB8109-2023中6.10.4的規定。

4.5.11水基型或泡沫型滅火器的濾網損壞的,必須更換。

4.5.12推車式滅火器的車輪、車架組件的固定單元、噴射軟管的固定裝置損壞的必須更換。

4.5.13車用滅火器應按制造商的規定更換專用配件。

4.6再充裝

4.6.1在進行再充裝時,應按制造商的規定進行操作。

4.6.2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再充裝時不得采用加熱法,也不得以壓力水為驅動力將二氧化碳滅火劑從儲存氣瓶中充裝到滅火器內。

4.6.3再充裝所更換的滅火劑應采用原滅火器生產公司提供或推薦的相同型號、規格的產品。

4.6.4一種干粉不應與另一種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干粉和BC干粉充裝設備應單獨設立,充裝場地應分隔獨立。

4.6.5滅火器不得從一種類型轉換成另一種類型,任何一種滅火器均不得轉換充裝不同種類的滅火劑。

4.6.6送修滅火器中剩余的滅火劑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滅火劑除外)。

4.6.7潔凈氣體滅火器只能按銘牌上規定的滅火劑和劑量充裝。

4.6.8從1211滅火器中取出滅火劑時,應使用密閉的1211回收系統。取出的1211滅火劑應經凈化解決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期,才可以循環使用。

4.6.9可再充裝型貯壓式滅火器的充壓須符合滅火器銘牌上所規定的充裝壓力的規定。充壓時不得用滅火器壓力指示器作計量器具,并應根據環境溫度變化調整充裝壓力。

4.6.10露點低于-55℃的工業用氮氣、純度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壓縮空氣,方可用于貯壓式干粉滅火器和潔凈氣體滅火器的驅動氣體,驅動氣體的種類應與滅火器銘牌或貯氣瓶上標注的一致。

4.6.11再充裝后的滅火器必須逐具進行氣密性實驗。

4.7維修記錄和維修標記

4.7.1維修單位應對維修和再充裝的滅火器逐具進行編號,并按編號記錄維修和再充裝信息,保證維修和再充裝滅火器的可追溯性。

4.7.2維修記錄的內容應涉及使用單位、制造商名稱、出廠時間、型號規格、維修編號、檢查項目及檢查數據、配件更換情況、維修后總質量、鋼瓶序列號、維修人員、檢查人員等。

4.7.3每具維修出廠檢查合格的滅火器都應貼有維修合格證。

4.7.4維修合格證應采用不加熱的方法固定在滅火器的筒體上,不得覆蓋生產廠銘牌。當將其從滅火器的筒體拆除時,這些標記應自行破損。

4.7.5貯氣瓶維修后應有獨立的維修標記(不允許打鋼字),標明貯氣瓶的總重量和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5報廢規定

5.1滅火器從出廠日期算起,達成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水基型滅火器——6年;

b)干粉滅火器——10年;

c)潔凈氣體滅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2023;

5.2檢查發現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廢:

a)筒體、器頭按5.2.1、5.2.2進行水壓實驗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按8.2.4進行殘余變形率測試不合格的;

c)筒體嚴重銹蝕(漆皮大面積脫落,銹蝕面積大于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表面產生凹坑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銹蝕的;

d)筒體嚴重變形的;

e)筒體、器頭有錫焊、銅焊或補綴等修補痕跡的;

f)筒體、器頭(不含提、壓把)的螺紋受損、失效的;

g)筒體與器頭非螺紋連接的滅火器;

h)器頭存在裂紋、無泄壓結構等缺陷的;

i)水基型滅火器筒體內部的防腐層失效的;

j)沒有間歇噴射機構的手提式滅火器;

k)筒體為平底等結構不合理的滅火器;

l)沒有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銘牌脫落,或雖有銘牌,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出廠年月鋼印無法辨認的);

m)被火燒過的滅火器;

n)按GA402的規定應予報廢的1211滅火器;

o)不符合消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的滅火器;

p)按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予報廢的滅火器。

5.3報廢滅火器或貯氣瓶,必須在確認內部無壓力的情況下,對滅火器筒體或貯氣瓶進行打孔、壓扁或鋸切,報廢情況應有記錄,并告知送修單位。

6實驗方法

6.1外觀、結構及總質量檢查

用目測方法觀測滅火器外表,結構、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規定,銘牌及維修合格證是否齊全;推車式滅火器逐具稱取滅火器總質量。

6.2水壓實驗

6.2.1筒體

按GB4351.1-2023中7.8.1或GB8109-2023中7.8.2的方法進行。

6.2.2推車式滅火器噴射軟管及接頭

將滅火器軟管組件一端閥門關閉,另一螺紋端口與水壓泵出水口連接(如一端無法關閉,則用螺紋堵頭封死),緩慢加壓至實驗壓力,保壓1min,軟管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6.2.3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二氧化碳滅火器的鋼瓶應按照GB/T9251的規定進行殘余變形率的測定。

6.3滅火劑充裝量檢查

先稱出滅火器總重,確認滅火器內壓力泄空,卸下器頭,倒出滅火劑。再裝上器頭,稱出滅火器空重,將滅火器總重減去滅火器空重即是滅火劑充裝量。

6.4滅火器氣密性檢查

6.4.1對于二氧化碳滅火器和貯氣瓶式滅火器,卸掉噴射軟管組件,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浸沒在55℃-5℃的清水槽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觀測,實驗結果應無可見的泄漏氣泡。

6.4.2對于貯壓式滅火器,卸掉噴射軟管組件,將已充裝滅火劑的滅火器浸沒在清水中,保持30min并注意觀測,實驗結果應無可見的泄漏氣泡。

6.5操作機構檢查

6.5.1保險裝置解脫力實驗按GB4351.1-2023中7.10.1的方法進行。

6.5.2操作力實驗按GB4351.1-2023中7.10.2的方法進行。

6.620℃噴射性能檢查

按GB4351.1-2023中7.1或GB8109-2023中7.1的方法進行。

6.7滅火劑質量檢查

按相關滅火劑國家標準的實驗方法進行。

6.8手提式滅火器振動實驗

按GB4351.1-2023中7.5的方法進行。

6.9滅火實驗

按GB4351.1-2023中7.2、7.3或GB8109-2023中7.2、7.3的方法進行。

6.10壓力指示器示值誤差檢查

按GB4351.1-2023中7.16.2的方法進行。

7檢查規則

7.1檢查類別

滅火器維修的質量檢查分為滅火器維修出廠檢查和滅火器維修能力檢查。

7.2維修出廠檢查

滅火器維修出廠檢查分為全檢項目和周期檢查,必須由專職檢查員實行,合格后方可出廠。

7.2.1全檢項目

滅火器維修出廠時應逐具進行外觀、結構及總質量檢查。

7.2.2周期檢查

7.2.2.1檢查項目

滅火器維修周期檢查每2個月不少于一次,周期檢查項目按表4的規定進行。

7.2.2.2樣本抽取方案

滅火器維修周期檢查的樣本從已維修完畢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每次3具。

7.2.2.3周期檢查的合格鑒定

當檢查項目中各類不合格數小于或等于各合格鑒定數Ac時,則周期檢查合格;當各檢查項目中某類不合格數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鑒定數Re時,則應判周期檢查為不合格。

7.2.2.4不合格批的解決

對于周期檢查項目鑒定為不合格的批,應拒絕入庫,通過對該批產品逐具返工或返檢,剔除不合格品后,允許再次提交檢查。

對于周期檢查時抽取的樣本,應按維修程序進行再充裝(樣本完好的除外),然后放入下一批重新檢查,合格后方能入庫。

7.3維修能力檢查

7.3.1維修能力檢查由消防產品監督部門組織抽樣、法定檢查機構進行檢查。

7.3.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維修能力檢查:

a)具有滅火器維修條件的單位開展滅火器維修業務前;

b)維修公司廠址變更時;

1外觀、總質量及結構檢查2010112

2水壓實驗(2)01

3推車式滅火器噴射軟管組件水壓實驗(2)01

4滅火劑充裝量檢查(2)010112

5滅火器氣密性實驗(2)01

6操作機構檢查(2)0112

720℃噴射性能檢查(2)010112

8振動實驗(手提式滅火器)20112

9滅火實驗301

10滅火劑質量檢查(1)0101

注1:樣本數帶括號的可用序號1、8、9檢查后的樣本。

注2:滅火實驗的滅火級別按滅火器標志中的規定進行。

c)停止維修半年以上恢復維修時;

d)維修工藝或配件發生重大變化時;

e)正常維修滿一年時;

f)監督部門提出規定期。

7.3.3維修能力檢查的樣本在經滅火器維修單位出廠檢查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樣本為7具。

7.3.4維修能力檢查項目按表5的規定進行。

7.3.5維修能力檢查合格與不合格的鑒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a)當檢查項目中各類不合格數小于或等于各合格鑒定數Ac,則判維修能力檢查為合格;

b)當各檢查項目中某類不合格數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鑒定數Re時,則判維修能力檢查為不合格。

7.4不合格分類

1外觀、結構及總質量檢查該報廢而未報廢的;該裝的結構未裝的噴射軟管有龜裂;噴嘴有變形的;器頭上壓把或提把歪斜、變形,影響操作的;壓力指示器指針不在綠色區域的;推車式滅火器推拉不動的;推車式滅火器總質量局限性或超重的維修合格證貼的歪斜、有褶皺的;合格證內容填寫缺項的;合格證內容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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