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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隱患排查永城煤電控股集團登封煤業有限公司豐陽煤礦隱患排查治理123第二部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舉例)隱患:主、副井已延深到礦界外,并與已關閉的小煤礦導通。隱患描述:主井井口標高+1874m,落底水平標+1710.0m;混合斜井井口標高+1873m,落底水平標高+1710.0m。其中主井井底車場平面位置已越出礦井邊界240m,副斜井進風下山巷道掘進至甲小窯采空區與乙小窯采空區內,與已關閉的這兩個小煤礦導通;主斜井井底車場下山掘進至丙煤礦采空區。治理方案(略)根據上述情況,我礦對上述兩處巷道進行了永久封閉,封閉位置如圖1、圖2所示。圖1圖2整改措施:礦成立了施工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調度室,負責指揮密閉施工準備及施工作業等的相關工作。根據實際情況,編制了《副斜井進風下山密閉墻施工技術措施》、《主斜井進風下山密閉墻施工技術措施》,其中副斜井永久密閉墻斷面凈寬2.4m,高2.5m,巷道斷面5.4m2,厚度0.5m,采用石料、砂漿密閉;主斜井永久密閉墻斷面凈寬2.2m,高2.0m,巷道斷面4.4m2,厚度0.5m,采用石料、砂漿密閉;具體措施見附件3、4。責任人:張三驗收人:李四、王五。資金:xx萬元。時限:2018年4月23日。整改情況:現已整改完畢,如下圖所示。圖1整改后圖2整改后隱患PART0101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隱患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管理上的缺陷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為什么堅持風險預控,就可以關口前移呢?以前我們強調的是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就是控制隱患,不讓隱患失控造成事故。現在我們要做好風險分級管控,就是要控制危險源,防止危險源失控演變成隱患,做到超前防范。事故隱患排查與安全檢查的區別:1、概念不同。事故隱患排查是指用檢查分析等方式方法,查找事故隱患活動過程,關鍵在于分析。安全檢查是指企業根據生產特點,對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的、突出性的、專業性的或季節性的檢查監督活動。2、檢查方法不同。事故隱患排查是技術人員定期排查和崗位人員的隨時排查。安全檢查是指通過眼睛觀察及工具測量來發現隱患。3、時間間隔不同。事故隱患排查是24小時不間斷進行,范圍包括各系統、各生產地點、各崗位的全面排查。安全檢查時間間隔不一、隨機性強、范圍小,是某一方面或某一點的檢查。4、檢查的深度不同。事故隱患排查注重歷史資料的對比,需要有系統知識和專業知識,由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在地面,通過對有關資料的分析排查,找出重大隱患,它可以把因果關系互為審查,可以根據原因推導結果,也可以根據結果推導原因。安全檢查看到的是表面問題,不一定能找出隱性問題,只注重于結果的存在,就事論事。所以,安全檢查是表,隱患排查是根。預防排查記錄治理報告監控督辦資金驗收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核心內容:1、強調全員參與的原則,礦長、分管副礦長、業務管理、崗位操作人員;2、強調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分級治理、分級督辦和分級驗收;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進行規范,要求制定年度事故隱患排查計劃,月度排查前要制定工作方案;并對礦長、煤礦分管負責人、區隊和崗位人員的隱患排查頻次及范圍等進行了規定;3、強調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特殊要求。建立自查自改自報和“雙報告”制度。預案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風險隱患事故失控失控風險預控管理隱患排查治理事故處理

風險隱患事故風險、隱患、事故三者關系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85號《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日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判定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以下15個方面: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六)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層越界開采;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十一)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十二)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十三)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十四)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隱患。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礦井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10%的,或者礦井月產量超過礦井核定

(設計)生產能力10%的;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二)礦井開拓、準備、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關標準規定的最短時間組織生產、造成接續緊張的,或者采用“剃頭下山”開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四)煤礦未制定或者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制度的。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繼續作業的。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四)未按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五)未進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然組織生產建設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的;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二)未按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斷電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規定的;

(三)安全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恢復的,或者對系統記錄的瓦斯超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工作能力不匹配的;

(三)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

(四)沒有按設計形成通風系統的,或者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區,開采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的,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回風系統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七)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區但一段進風、一段回風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九條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范圍內采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和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三)在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的;(四)未按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七)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按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條

“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規定開采煤層層位或者標高而進行開采的;(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而開采的;(三)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一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首次發生過沖擊地壓動力現象,半年內沒有完成沖擊地壓危險性鑒定的;

(二)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配備專業人員并編制專門設計的;(三)未進行沖擊地壓預測預報,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沒有消除沖擊地壓危險仍組織生產建設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二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時,未編制防止自然發火設計或者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的;

(二)高瓦斯礦井采用放頂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三)有自然發火征兆沒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繼續生產建設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三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被列入國家應予淘汰的煤礦機電設備和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二)井下電氣設備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或者防爆等級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的;

(三)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未使用專用發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的;

(五)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的。第十四條

“煤礦沒有雙回路供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單回路供電的;

(二)有兩個回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端的;(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及水害嚴重的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沒有形成雙回路供電的。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五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或者批準后做出重大變更后未經再次審批擅自組織施工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二)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三)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六條

“煤礦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產經營單位將煤礦承包或者托管給沒有合法有效煤礦生產建設證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二)煤礦實行承包(托管)但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約定雙方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合同而進行生產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規定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將煤礦承包(托管)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五)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作為獨立工程承包(托管)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七條

“煤礦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而進行生產建設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二)改制期間,未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生產建設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沒有分別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二)未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三)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或者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非突出礦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層管理并在規定時限內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直接認定為突出礦井的除外);(四)圖紙作假、隱瞞采掘工作面的。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九條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2005年9月26日印發的《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定辦法(試行)》(安監總煤礦字〔2005〕133號)同時廢止。煤礦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排查PART0202企業如何排查事故隱患?1、建立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制定排查計劃,明確排查內容和排查頻次。2、排查范圍應覆蓋全礦,包括各系統、各崗位及所有場所。3、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立即向當地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書面報告。4、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臺賬和重大事故隱患信息檔案。治理PART03031、隱患分級針對排查出來的隱患應首先進行隱患分級,以確定隱患整改部門。隱患分級應與企業管理層次相結合,例:企業實行礦、區隊、班組管理,則隱患分級也應分為三級,以便于分級整改。2、“五落實”事故隱患治理必須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隱患治理應有方案、資金保障、責任主體、時間要求、驗收要求。3、安全措施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必須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對治理過程危險性較大的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有專人現場指揮和監督,并設置警示標識。4、監督管理(1)事故隱患治理實施分級督辦,對未按規定完成治理的事故隱患,及時提高督辦層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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