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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五章規章制度一、什么是規章制度㈠規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規章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隊、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規章制度的使用范圍極其廣泛,大至國家機關、社會團隊、各行業、各系統,小至單位、部門、班組。它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因此,規章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㈡規章制度的特點:⒈約束性。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了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它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一經生效,有關單位或個人就必須嚴格遵守或遵照執行。假如違反有關條款,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⒉權威性。規章制度的權威性來源于機關單位的權威性。規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與承擔義務的組織。規章制度是這些法定作者根據自己的職責和權限制訂,是本級機關權力意志的反映。⒊穩定性。規章制度既然是人們的行為準則,就不宜經常變動和修改,應具有相對穩定性。因此,不能將脫離實際的條文,屬于臨時性的、個別性的問題,暫還沒有條件實行的問題引入規章制度。但并不是說規章制度是一成不變的,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或環境發生了變化,我們應及時修改并完善它。二、規章制度的種類規章制度涉及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四大類。不同的類別,反映不同的需要,合用于不同的范圍,起著不同的作用。㈠行政法規類⒈條例條例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文獻,是對有關法律、法令作輔助性、闡釋性的說明和規定;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科技等領域的某些重大事項的管理和處置作出比較全面、系統的規定;是對某機關、組織的機構設立、組織辦法、人員配備、任務職權、工作原則、工作秩序和法律責任作出規定或對某類專門人員的任務、職責、義務權利、獎懲作出系統的規定。它的制發者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規章不得稱“條例”)。例如:《失業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⒉規定規定是為實行貫徹有關法律、法令和條例,根據其規定和授權,對有關工作或事項作出局部的具體的規定。是法律、政策、方針的具體化形式,是解決問題的法則。重要用于明確提出對國家或某一地區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規定重在強制約束性。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例如:《關于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合法價格行為的規定》、《關于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試行規定》。⒊辦法辦法是對有關法令、條例、規章提出具體可行的實行措施;是對國家或某一地區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工作、有關事項的具體辦理、實行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辦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構。例如:《南方工業學校班主任工作考核辦法》、《廣東省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實行辦法》。⒋細則細則是為實行“條例”、“規定”、“辦法”作具體、具體或補充的規定,對貫徹方針、政策起具體說明和指導的作用。它的制發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機關。例如:《<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實行細則》、《審批個人外匯申請施行細則》。㈡章程類章程是政府或社會團隊用以說明該組織的宗旨、性質、組織原則、機構設立、職責范圍等的大綱性文獻,具有準則性與約束性的作用。它的制發者是政黨或社會團隊。例如:《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寫作學會章程》。㈢制度類⒈制度制度是有關單位和部門制訂的規定所屬人員共同遵守的準則,是機關單位對某項具體工作、具體事項制訂的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它的制發者是機關團隊、企事業單位及其部門。例如:《安全生產制度》、《××地區環保局廉政制度》。⒉規則規則是機關單位為維護勞動紀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規定大家遵守的關于工作原則、方法和手續等的條規。它的制發者是機關團隊、企事業單位及其部門。例如:《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專家組工作規則》、《南方工業學校圖書館借書規則》。⒊規程規程是生產單位或科研機構,為了保證質量,使工作、實驗、生產按程序進行而制訂的一些具體規定。它的制發者是機關團隊、企事業單位及其部門。例如:《車間操作規程》、《計算機操作規程》。⒋守則守則是機關團隊、企事業單位規定其成員遵守的行為準則,它提倡有關人員遵守一定的行為、品德規范。它的制發者是機關團隊、企事業單位及其部門。例如:《全國職工守則》、《汽車駕駛員守則》、《高等學校學生守則》。⒌須知須知是有關單位、部門為了維護正常秩序,搞好某項具體活動,完畢某項工作而制訂的具有指導性、規定性的守則。它的制發者是有關單位、部門。例如:《觀眾須知》、《參與演講賽須知》。㈣公約類公約是人民群眾或社會團隊經協商決議而制訂出的共同遵守的準則。是人們為了維護公共秩序,經集體討論,把約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應做的事情,應當宣傳的事情或必須反對的事情明確寫成條文,作為共同遵守的事項。它的制發者是人民群眾、社會團隊。例如:《居民文明公約》、《北京市各界人民擁軍優屬公約》。三、規章制度的寫作㈠行政法規的寫作⒈標題由制定機關、事由和文種組成。如《國務院關于社隊公司貫徹國民經濟調整方針的若干規定》。⒉正文開頭部分寫明依據、目的、意義、指導思想、合用原則等說明性文字。如:“為制止低價傾銷工業品的不合法價格行為,維護公平、公開、合法的市場競爭和正常的價格秩序,維護國家利益,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敝黧w部分寫明法規的具體條款,內容復雜的可分章節,簡樸的可直接分條列項書寫。結尾部分說明實行日期、執行權、解釋權及其他未盡事宜的解決辦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第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八條,本辦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華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嚴禁用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同時廢止?!崩?.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人民幣的管理,維護人民幣的信譽,穩定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涉及紙幣和硬幣。從事人民幣的設計、印制、發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第四條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幣依其面額支付。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管理人民幣的主管機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行。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惜人民幣。嚴禁損害人民幣和妨礙人民幣流通。第二章設計和印制第七條新版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設計,報國務院批準。第八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專門公司印制。第九條印制人民幣的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準和印制計劃印制人民幣。第十條印制人民幣的公司應當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所有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所有銷毀。第十一條印制人民幣的原版、原模使用完畢后,由中國人民銀行封存。第十二條印制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專用設備等重要事項屬于國家秘密。印制人民幣的公司和有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第十三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研制、仿制、引進、銷售、購買和使用印制人民幣所特有的防偽材料、防偽技術、防偽工藝和專用設備。第十四條人民幣樣幣是檢查人民幣印制質量和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標準樣本,由印制人民幣的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印制。人民幣樣幣上應當加印“樣幣”字樣。第三章發行和回收第十五條人民幣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發行。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重要特性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第十七條因防偽或者其他因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制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后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重要特性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涉及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第十九條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擬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入流通的人民幣。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第二十一條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準,并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并將其交存本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第二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并將其交存本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第二十三條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第四章流通和保護第二十四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合理需要的原則,辦理人民幣券別調劑業務。第二十五條嚴禁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紀念幣的買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裝幀流通人民幣和經營流通人民幣,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第二十七條嚴禁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㈠故意毀損人民幣;㈡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㈢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㈣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涉及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第二十八條人民幣樣幣嚴禁流通。人民幣樣幣的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第三十條中國公民出入境、外國人入出境攜帶人民幣實行限額管理制度,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第三十一條嚴禁偽造、變造人民幣。嚴禁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嚴禁走私、運送、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別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并登記造冊;持有人對公安機關沒收的人民幣的真偽有異義的,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鑒定。公安機關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本地中國人民銀行。第三十四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或者有其他制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收繳憑證,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對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收繳及鑒定的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將收繳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本地中國人民銀行。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無償提供鑒定人民幣真偽的服務。對蓋有“假幣”字樣戳記的人民幣,經鑒定為真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按照面額予以兌換;經鑒定為假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予以沒收。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應當將沒收的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解繳本地中國人民銀行。第三十六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采用有效措施,防止以偽造、變造的人民幣對外支付。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合無償提供鑒別人民幣真偽的服務。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銷毀。第三十八條人民幣反假鑒別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生產。人民幣反假鑒別儀國家標準,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協助組織實行。第三十九條人民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㈠不能兌換的殘缺、污損的人民幣;㈡停止流通的人民幣。第五章罰則第四十條印制人民幣的公司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㈠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質量標準和印制計劃印制人民幣的;㈡未將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所有解繳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的;㈢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將不合格的人民幣產品所有銷毀的;㈣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對外提供印制人民幣的特殊材料、技術、工藝或者專用設備等國家秘密的。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行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第四十三條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第四十五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第四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例文2.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國家人事部人錄發[1994]1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公務員錄用工作,保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的基本素質,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錄用國家公務員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采用考試與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第三條本規定合用于國家行政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第四條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級政府民族事務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少數民族報考者應予照顧。各級國家行政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時,對退役軍人應予照顧。第二章錄用管理機構第五條國務院人事部門是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國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綜合管理工作。涉及:擬定國家公務員錄用法規;制定有關的具體政策;指導與監督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國務院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備案工作,某些考試工作可以委托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承擔。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人事部門是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涉及:根據國家的公務員錄用法規,制定本行政轄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考試和審批工作;規定市(地)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錄用考試的組織辦法;承辦國務院人事部門委托的有關考試工作。第七條市(地)級以下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省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管理工作。第八條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按照同級政府人事部門的規定,承擔本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的有關工作。第九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考試的服務機構受政府人事部門委托,承擔某些錄用考試具體操作工作。第三章錄用計劃第十條錄用國家公務員要在國家核定的編制員額內,按照所需職位的規定和錄用程序進行。第十一條國務院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劃,由國務院各工作部門申報,國務院人事部門擬定。省級政府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計劃,由省級政府各工作部門申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擬定。市(地)級以下政府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的編制,由省級政府人事部門規定其程序和審批權限。第十二條國家公務員錄用計劃的內容涉及:㈠用人部門名稱及其編制數、缺編數和擬增總人數。㈡擬錄用職位名稱、專業、人數及所需要的資格條件。㈢招考的對象、范圍及采用的考試方法。第十三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應按照擬定的錄用計劃制定考試方案,合理使用政府劃撥的考試經費。第四章報考資格審查第十四條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有下列基本條件:㈠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㈡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㈢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㈣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限度。報考市(地)級以下政府工作部門的文化限度由省級錄用主管機關規定;㈤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㈥身體健康,年齡為三十五歲以下;㈦具有錄用主管機關批準的其他條件。本條第㈣、第㈥項所列條件,經錄用主管機關批準,可適當放寬限制。第十五條考試前應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了解報考者的基本條件。資格審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并向符合規定資格條件報考者發準考證。第五章考試第十六條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試采用筆試和面試的方式,測試應試者的公共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其他適應職位規定的業務素質與工作能力??荚嚳筛鶕M任職位規定分類別、分等次進行。第十七條筆試分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兩種。公共科目由國務院人事部門統一擬定;專業科目由國務院人事部門和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擬定或批準。第十八條筆試合格者方可參與面試。面試的內容和方法,由錄用主管機關規定。第十九條筆試由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行,面試可由政府人事部門組織實行,也可委托用人部門組織實行。第二十條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采用相應的測評方法或簡化考試程序:㈠因職位特殊不宜公開招考的;㈡因職位特殊需要專門測量其水平的;㈢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㈣錄用主管機關規定的其它情況。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特殊情況的合用范圍和實行辦法,由錄用主管機關規定。按前款規定組織的考試,須經錄用主管機關批準。第六章考核第二十二條對筆試、面試合格者進行報考資格復審、體檢和全面考核。第二十三條考核重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以及需要回避的情況等。第二十四條考核應通過被考核者原單位的組織,并聽取群眾意見,做到全面、客觀、公正。第二十五條考核工作按錄用主管機關的統一規定,由用人部門組織實行。第二十六條體檢的項目,合格標準及有關辦法由錄用主管機關根據職位規定具體規定。第七章錄用第二十七條用人部門根據職位的規定,以及應試者的考試、考核與體檢結果,擬定擬錄用人員。屬國務院各工作部門的,報國務院人事部門備案。屬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的,報市(地)級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批。按前款備案或審批所擬定的錄用人員,即成為國家公務員。第二十八條對少數民族報考者的照顧辦法,由錄用主管機關規定。對退役軍人的照顧辦法,區別轉業和復員的不同情況,分別規定。第二十九條按本規定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原所屬單位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調離手續。遇有爭議,由政府人事部門協調或仲裁。第三十條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職,不合格的,取消其錄用資格。國務院工作部門取消錄用人員的資格,須報國務院人事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取消錄用資格的審批權限由省級錄用主管機關規定。在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負責對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進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訓。第三十一條新錄用的沒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國家公務員,應安排到基層工作一至二年。第八章回避、監督與違紀處罰第三十二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從事考試錄用工作的人員凡與報考者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條所列親屬關系的,要實行公務回避。第三十三條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在錄用工作中要接受監督,認真受理群眾檢舉、申訴和控告,并按規定的管理權限解決。第三十四條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對不按編制限額,所需職位規定、規定的資格條件以及規定的程序進行國家公務員錄用的,由錄用主管機關或委托下一級政府人事部門分別作出宣布無效或責令其按規定程序重新辦理等解決決定。對負有重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國家公務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第三十五條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工作人員資格、調離考錄工作崗位或行政處分的處罰。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考生,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取消考試資格、取消錄用資格的處罰。對違反錄用考試紀律的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對上述人員中,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附則第三十六條國務院人事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國務院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實行細則。國務院工作部門京外直屬機關錄用國家公務員的辦法另行規定。第三十七條省級政府人事部門根據本規定制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門錄用國家公務員的實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本規定由國務院人事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例文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貨幣出入境管理,維護國家金融秩序,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貨幣,是指中國銀行發行的人民幣。第三條國家對貨幣出入境實行限額管理制度。中國公民出入、外國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攜帶的人民幣不得超過限額。具體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第四條攜帶國家貨幣出入境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海關如實申報。第五條不得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境。不得擅自運送國家貨幣出入境。第六條違反國家規定運送、攜帶、在郵件中夾帶國家貨幣出入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解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八條本辦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嚴禁國家貨幣出入國境辦法》同時廢止。例文4.《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實行細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2號令發布的《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訂本細則。第二條凡從事對外漢語教學的教師,必須具有對外漢語教師的資格證書。第三條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合用。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統一印制。第四條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工作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第五條具有下列第㈠和第㈡項,以及第㈢、㈣、㈤、㈥、㈦項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對外漢語教師資格:㈠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熱愛對外漢語教學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㈡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㈢在學校或者教學機構從事對外漢語教學實習工作,并具有320學時(累計)以上對外漢語教學經歷者;㈣在審委會指定的學校接受過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專門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者;㈤對外漢語教學專業本科畢業生;㈥對外漢語教學第二學位畢業生;㈦對外漢語教育和現代漢語(對外漢語教學研究方向)專業碩士畢業生。第六條申請對外漢語教師資格應提供以下證明和材料㈠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復印件);㈡大學本科或本科以上學歷證書(復印件);㈢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㈢、㈣、㈤、㈥、㈦項中任何一類人員的條件的有效證明材料或證書;㈣對外漢語教師資格申請表(一式兩份)。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和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第七條申報對外漢語教師資格按照下列程序:㈠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學?;蛘呓虒W機構提出申請;㈡申請人填寫由審委會統一印制的申請表;㈢申請人所在學?;蛘呓虒W機構審核后,連同申請人應當提供的證明和材料,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初審;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將初審合格者的所有材料統一報送審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審辦)。第八條凡申請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并經初審合格者,必須參與由審委會統一命題的考試??荚嚳颇咳缦拢孩鍧h語(涉及現代漢語、古代漢語);㈡對外漢語教學理論和語言學;㈢中國文學和中國文化知識(中國文學涉及現代文學和古代文學);㈣普通話;㈤外語(英語、日語、俄語、法語、西班牙語、德語、意大利語、阿拉伯語、朝鮮語,任選一種)。第九條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由審委會審定??荚嚱M織工作由審辦負責??紕展ぷ饔蓪徫瘯跈喔魇?、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承辦。第十條參與本細則第八條所列5門科目考試,成績所有合格者,經審委會審核批準,頒發由審委會主任簽署的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成績未所有及格者,其及格成績保存3年。第十一條參與考試有舞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并可決定其一至三年內不準再參與考試。弄虛作假,騙取對漢語教師資格證書的;品德不良,不適合繼續從事對外漢語教學工作的;由審委會吊銷其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準重新申請對外漢語教師資格。第十二條本細則由審委會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㈡章程的寫作⒈標題標題一般由制定單位、文種組成。如《中國共產黨章程》。⒉正文開頭部分,即總則,寫明制定章程的目的、組織的性質、宗旨等。主體部分,即分則,是寫章程的具體內容。如《中國共產黨章程》分十個部分:第一章,黨員(條件、義務、權利、申請的程序等);第二章,黨的組織制度;第三章,黨的中央組織;第四章,黨的地方組織;第五章,黨的基層組織;第六章,黨的干部;第七章,黨的紀律;第八章,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第九章,黨組;第十章,黨和共青團的關系。結尾部分,即附則,寫明需要說明的一些有關問題,如文獻的實行日期、合用范圍、制定權、解釋權限等。例文5.農民股份合作公司示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辦好農民股份合作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條本公司是農民股份合作公司。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實行入股自愿,民主管理,以按勞分派為主,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紅,留有公共積累的原則,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經濟組織。第三條本公司可以資金、實物、技術、勞力等作為股份。股份可以等額或不等額,由本公司發給記名股份證書作為股東的股權憑證。股東以其股份享受權益,分擔風險。第四條本公司遵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接受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第五條本公司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公司法人資格。第六條本公司名稱:公司地址:注冊資金:公司經營范圍:第二章股東第七條投入股份,認可并遵守本章程者,為本公司股東。第八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一、對自己投入公司的股份擁有所有權:二、參與股東大會,審議、決定公司經營范圍、發展方向、收益分派及關停并轉等重大問題;三、選舉和被選為公司股東代表大會代表或董事會董事;四、在同等條件下,有被聘任為廠長(經理)的優先權;五、對董事會的工作及公司的生產經營有監督權;六、有認購新股的優先權;七、有按股分紅的權利。第九章股東承擔下列義務:一、遵守本公司的章程;二、按股份分擔公司經營風險責任;三、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四、關心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第三章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第十條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是本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碰到特殊情況,股東或董事也可以建議,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股東批準,也可臨時召開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權利是:一、制定修改本公司章程;二、選舉產生董事長會,改選、罷免董事;三、審議董事會、廠長(經理)的年度工作報告;四、決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發展方向、收益分派及關停并轉等問題。不設董事會的,直接選舉、罷免或聘任、解聘廠長(經理)。第四章董事會第十一條董事會是公司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常設機構。在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權利:一、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二、推選董事長;三、聘任、解聘公司的廠長(經理)并規定廠長(經理)的報酬和待遇;四、代表公司所有者與廠長(經理)簽訂承包經理責任制協議;五、審議批準本公司年度計劃、財務預算、決定公司的利潤分派;六、監督公司經營者對的行使職權;第五章廠長(經理)第十二條廠長(經理)是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生產、經理、管理的指揮者;公司的廠長(經理)有以下權利:一、設立公司的管理機構;二、聘任、解聘公司副廠長以下的管理人員;三、制訂公司的計酬方式和獎罰方法;四、招聘或辭退公司的職工。第十三條公司廠長(經理)必須履行以下義務;一、執行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執行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決議;三、向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報送記錄報表及有關情況;四、定期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報告工作,接受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的檢查監督;五、加強民主管理,接受職工監督;六、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第六章職工第十四條本公司實行勞動協議制,擇優招聘職工,簽訂勞動協議;第十五條公司職工有如下權利;一、在同等條件下,本公司職工有優先入股權利;二、規模較大的公司可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評議廠長(經理)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三、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有建議權;四、享有勞動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六條公司職工必須履行以下義務;一、服從廠長(經理)的指揮;二、履行勞動協議規定的各項義務;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四、遵守社會主義職業道德。第七章對股份的管理第十七條本公司股份一般不得退股,因特殊情況規定退股的,在注冊資本不減少的前提下,經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批準方可退股。股份可依法繼承、轉讓、饋贈,但須向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或董事會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八條公司視生產發展需要,可以擴股或增股。第八章收益分派第十九條本公司執行農業部、財政部制定的鄉村集體公司財會制度。對的解決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公司稅后利潤60%用于公司擴大再生產(其中50%作為公司不可分割的公共積累),40%用于股金分紅(股金分紅不超過稅后利潤的20%)、集體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具體比例根據縣鄉鎮公司局規定另定。第二十條本公司的公共積累不得分割。如遇公司分立、合并或終止時,依法清理債權債務,公共積累或其剩余部分的解決,可以用于發展新公司,可以作為股份對外入股,可以用于支農建農,也可以用于建立職工保險、福利基金等,但不分給職工個人,具體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第九章附則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同國家的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相抵觸時,必須進行修改。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例文6.××省質量管理協會秘書工作質量研究會章程(1986年1月25日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研究會名稱是“××省質量管理協會秘書工作質量研究會”。簡稱:××省秘書工作質量研究會。第二條××省質量管理協會秘書工作質量研究會是全省廣大秘書工作者(重要是經濟口)及秘書教學、秘書工作研究人員以及社會上關心秘書工作的人士自愿參與的群眾性學術團隊。是××省質量管理協會屬下的一個專業性的研究組織。第三條本研究會的宗旨是組織廣大會員,團結全省廣大秘書工作者和各方面熱心于質量管理、秘書工作的人士,通過研究,提高秘書工作質量,進一步把秘書工作做好,參與政務,管理事務,當好參謀,當好助手,幫助領導搞好決策,使工作更有效率,更有秩序,更有水平;通過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推動技術進步,從而提高產品質量、工程建設質量、商業貿易質量、旅游服務質量,為實現全社會更好的經濟效益,為促進“四化”建設而奮斗。第二章任務第四條本研究會的任務是:⒈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質量管理、秘書工作的指示、規定、辦法等;⒉開展質量管理和秘書學討論研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促進辦公現代化;⒊密切配合各級質協積極開展全面質量管理等群眾性活動,大力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新經驗,研究新問題;⒋運用多層次、多渠道開展質量管理教育和秘書教學,為各單位、各企事業單位培養更多的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會管理、善參謀、懂寫作、會服務的新型的管理秘書人才,使之為各單位領導當好參謀,做好助手;⒌與國內外的質量管理和秘書工作的專業團隊組織掛鉤,建立聯系,進行學術交流,請各國來我省工作的專家、學者作學術報告,學習先進的質量管理和秘書工作的經驗。⒍開展秘書工作的征詢服務工作,幫助各單位特別是各公司、事業單位建立和健全文書檔案、科技檔案、質量檔案、名優新產品檔案、信訪檔案、用戶和產品銷售檔案等。⒎編輯、出版、發行、代銷、代征訂有關標準、計量、質量管理以及秘書、檔案工作等方面的教材、書籍、雜志、刊物、文集、資料,為各單位和為社會提供良好服務。第三章會員第五條本研究會均為個人會員。凡工業、交通運送、商業貿易、旅游服務、工程建設和科研、教學、情報、資料等單位(涉及機關、工廠、企事業單位)的質量管理人員和各方面的秘書人員(涉及秘書、文書、調研、信息、信訪、檔案、宣傳、教育、外事、接待以及廣大行政管理人員),認可本章程,為推行全面質量管理,辦公現代化,積極參與政務,管理事務,致力于質量管理和秘書工作的有關人員,自愿申請,經本研究會批準,即為本研究會會員。第六條會員的權利⒈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⒉有參與本研究會組織的學術報告、參觀學習、參與全國性的會議,取得本研究會出版的刊物和學術資料以及發表論文、文章等優先權;⒊有對本研究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權。第七條會員的義務⒈遵守本研究會章程;⒉積極參與研究、探討秘書工作質量的學術活動,完畢本研究會委托的任務,為本研究會撰寫或翻譯學術論文、資料、經驗總結、調查報告等。第四章組織機構第八條本研究會通過協商推選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理事會議。為便于工作,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議。第九條本研究會設名譽會長、顧問,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等人員組成常務理事會。第十條本研究會理事會常設機構為辦公室(與省質協秘書處合署辦公)、學術委員會、教育委員會、外事工作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第十一條經費來源重要靠本研究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如編輯出版、發行書刊、培訓教育、征詢服務等收入。㈢制度的寫作⒈標題這類文章通常只標明內容和文種。如《高等學校學生守則》。⒉正文開頭部分用簡要的語言說明制訂制度的緣由、依據和目的。如:“為完畢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任務,根據國務院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總理辦公會議的意見,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立專家組?!敝黧w部分具體寫明制度的條款。結尾部分寫施行制度的規定和注意事項,涉及施行時間、合用范圍、解釋權限等,規章制度如不注明實行日期,通常就是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例文7.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商業部食品加工、銷售,飲食業衛生五、四制一、由原料到食品實行“四不制度”:采購員不買腐爛變質的原料;保管驗收員不收腐爛變質的原料;加工人員(廚師)不用腐爛變質的原料,營業員(服務員)不賣腐爛變質的食品(零售單位不收進腐爛變質的食品;不出售腐爛變質的食品;不用手拿食品;不用廢紙污物包裝食品)。二、成品(食物)存放實行“四隔離”:生與熱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食物、藥品隔離;食品與天然水隔離。三、用(食)具實行“四過關”: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蒸氣或煮沸)。四、環境衛生采用“四定”辦法:定人、定物、定期間、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五、個人衛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例文8.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專家組工作規則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三日)為完畢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任務,根據國務院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七日總理辦公會議的意見,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設立專家組。一、專家組的任務是:參與國務院授權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進行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安排的重大隱患評估,為國家制定、修改安全生產法規和政策提供技術征詢和專業服務。二、專家組是一支多專業、跨部門的高級技術專家隊伍。其成員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從有關國家機關和公司、事業單位的在職專家中聘任,個別成員也可以從離退休專家中聘任。聘任的程序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選拔、推薦;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審查;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復核批準;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批準聘任,并發給專家證;專家組成員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續聘任。三、專家組成員應具有以下基本條件: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熟悉國家關于發展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純熟掌握本專業技術理論,實踐經驗豐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工作認真負責,辦事公正,作風民主;身體健康,能從事現場調查研究工作。四、專家組成員按專業分組。各專業組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指定一名召集人。各專業組召集人組成專家代表會議。五、每屆專家組全體成員會議,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召開一至二次,討論通過本屆專家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以及宣布換屆等事項。專家代表會議,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討論專家組年度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審議專家學習、培訓計劃和教材,解決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專題報告會議,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專家提交論文的情況具體安排。六、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專家組的平常管理;承辦專家組成員的聘任、發證、考核和換屆的具體工作;安排專家執行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指派的任務和專家組的其他活動;組織專家學習、培訓,并提供有關文獻、資料和國內外有關信息;建立專家工作檔案,記錄參與活動、完畢任務情況和重要業績;提出專家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七、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經常聯系專家組成員,及時傳達上級的有關指示,及時反映專家的意見和建議。對專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可選登《安全生產內參》,或專題報告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國務院。八、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指派專家組成員執行任務時,一般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告知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本人。任務緊急時,可以直接告知專家本人。專家接到告知后,應如期到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并隨身攜帶專家證。專家在執行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指派的任務時,直接對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不代表其他任務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指派,不代表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九、專家組參與特大事故調查,應執行《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進行隱患評估,應按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規定的程序執行;在事故調查和隱患評估中,均不負責具體解決有關人事、資金、設備方面的問題。十、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支持本部門、本單位的專家組成員參與專家組的各項活動。當這些活動與本部門、本單位的工作有矛盾時,應與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協商,作出妥善安排。十一、專家組的活動經費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管理,??顚S?。專家組成員外出執行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指派的任務和參與有關會議,所需差旅費由所在單位按國家規定標準報銷。特殊情況由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銷。十二、專家組成員應執行以下工作守則:模范遵守國家法律和工作紀律;進一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群眾,努力完畢事故調查、隱患評估及全國安全生產委員會交給的其他任務;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調查、評估結論要有充足的理論和實踐依據,要符合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超脫、公正,如實傳達上級指示,如實反映情況,敢于堅持原則,排除干擾,抵制不正之風;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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