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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爭學祝您逢考必過紅色字體加粗、著重號(歷年出題考點-詞眼)紫色字體加粗、單下劃線(高頻考點)藍色字體加粗(一般考點、口訣、拓展內容等)第一章總論【考點1】民事行為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能力分類標準實施法律行為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8周歲(<8周歲)的未成年人(1)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的有效;(2)獨立實施的行為無效。(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自然人(不論是否已經成年)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8周歲以上(≥8周歲)的未成年人(1)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的有效;(2)可以獨立實施:①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②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法律行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18周歲)的自然人可以獨立地實施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考點2】代理1、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注意】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如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注意】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023年新增)【注意】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023年新增)2、無權代理(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3)代理權終止后而實施的代理。【總結】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終止后代理。【注意】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3、代理權的濫用(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總結】自己代理、雙方代理、惡意串通。【注意】前兩種情形屬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種情形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解釋】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4、表見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5、轉委托代理(2023年新增)(1)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2)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考點3】仲裁【注意】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1、仲裁2、民事訴訟3、行政復議4、行政訴訟1、仲裁的基本原則(1)自愿原則(2)公平合理解決糾紛原則(3)獨立仲裁原則(不受法院干預)(4)一裁終局原則【注意】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必須首先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組織不予受理。【解釋】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原仲裁協議失效),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2、《仲裁法》的適用范圍仲裁事項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性法律關系的爭議。【注意】不可仲裁:(1)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屬于財產性糾紛);(2)行政爭議(可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注意】可仲裁,但不適用《仲裁法》:(1)勞動爭議(適用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適用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3、仲裁機構(1)仲裁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2)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3)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4、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注意】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起訴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5、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4)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6、仲裁庭的組成和回避制度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員或3名仲裁員組成。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注意】由3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注意】仲裁員必須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3)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4)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解釋】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7、仲裁裁決(1)開庭形式(開庭不公開)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2)仲裁裁決的作出(裁決自作出生效)①應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②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3)仲裁裁決法定撤銷情形:①沒有仲裁協議的;②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⑤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⑥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考點4】民事訴訟1、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1)民事案件由民法調整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婚姻、繼承、收養、經濟關系中屬于民事性質的訴訟。(2)商事案件(3)勞動爭議案件(4)非訟案件(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2、基本制度(1)合議制度①合議制由3名以上審判人員組成審判組織。(≥3人)②獨任制由1名審判員獨立地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1人)(2)公開審判制度原則上:公開審理、公開判決。【注意】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情形:①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②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解釋】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3)兩審終審制度①上訴一個案件經過第一審法院審判后,當事人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由上一級法院進行第二審。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②再審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注意】當事人申請再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再審申請被駁回后再次提出申請的;②對再審判決、裁定提出申請的;③在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作出不予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決定后又提出申請的。3、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1)一般地域管轄以被告住所地為依據來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即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列舉)①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注意】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023年新增)②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專屬管轄糾紛類型法院管轄地(1)不動產糾紛不動產所在地(2)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港口所在地(3)繼承遺產糾紛①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②主要遺產所在地4、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既獨立又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1)適用范圍:簡易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2)簡易之處:內容①開庭方式便利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采用視聽傳輸技術等方式開庭。②傳喚、通知、送達方式簡便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裁判文書以外的訴訟文書。③審判簡單由審判員獨任審判,書記員擔任記錄。(3)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①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②發回重審的;③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④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訴請求改變或者撤銷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⑦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考點5】訴訟時效1、訴論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抗辯權,但債權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注意】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2、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4)依法不適用訴效的其他請求權。【注意】《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3、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訴訟時效有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和20年的長期時效。(1)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①3年: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②20年:從權利受侵害之日起計算。(2)期間性質不同①3年有中止、中斷問題,性質上為可變期間;②20年不發生中止、中斷問題,但可以延長。4、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情形訴訟時效起算點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起算約定履行期限之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未約定履行期限之債(1)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2)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3)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情形訴訟時效起算點不作為義務之債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附條件之債自該條件成就之日起計算附期限之債自該期限屆至之日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18周歲之日起計算5、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解釋】待中止的原因消滅后,即權利人能夠行使其請求權時,再繼續計算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的時效期間不足6個月的,應延長到6個月。【注意】訴訟時效期間中止的條件:(客觀因素)(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等;6、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注意】訴訟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主觀因素)(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義務的請求;(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同意履行義務的方式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請求延期履行、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承諾。(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①申請支付令;②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③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④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⑤申請強制執行;⑥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⑦在訴訟中主張抵銷等;⑧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⑨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考點6】行政復議1、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情形(1)內部行政行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可以依法提出申訴。(如:降級、撤職、記過、開除)(2)抽象行政行為:不服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3)行政機關針對民事爭議的處理。2、行政復議申請時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形式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鏈接】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書面的仲裁協議。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收費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舉證責任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注意】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3、行政復議決定(1)決定期限(60日+30日)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2)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鏈接】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考點7】行政訴訟1、法院不受理下列行政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內部行政行為)(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如國務院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2、行政訴訟管轄(1)級別管轄管轄法院具體規定(一審行政案件)一般情況基層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特殊情況中級人民法院(1)對國務院部門(國家稅務總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2)海關處理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4)其他。高級人民法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案件(2)地域管轄案件管轄法院未經復議的行政案件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經復議的行政案件①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②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①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3、起訴期限與受理起訴期限先議后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直接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注意】最長訴訟時效:(1)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審理與判決(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調解:①行政賠償、補償案件;②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2)上訴期限(2個不服)①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行政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②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法律制度【考點1】公司的種類分類標準(常考)種類解釋以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標準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以公司組織關系為標準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資格。總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考點2】登記事項與備案事項1、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1)名稱;(2)主體類型;(3)經營范圍;(4)住所;(5)注冊資本;(6)法定代表人;(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注意】公司實行實名登記。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系統,采用人臉識別等方式,對法定代表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實名驗證。(2023年調整)3、公司名稱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只能使用一個名稱。(1)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2)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樣。4、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3選1)5、公司成立時間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的日期。6、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7、營業執照(2023年調整)(1)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類型、注冊資本、住所、經營范圍、登記機關、成立日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司可以憑電子營業執照開展經營活動。(4)營業執照樣式、電子營業執照標準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制定。8、歇業登記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公司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1)公司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2)公司歇業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3)公司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公司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9、注銷登記公司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考點3】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1)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有上限無下限)出資設立。(1-50人)(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1)注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股東出資方式可以出資: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不得出資:土地所有權、非法財產(如毒品)、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解釋】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一般應在6個月內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3、《公司法》司法解釋(三)(1)非法財產出資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但不能直接將出資的財產從公司抽出。(2)非貨幣財產出資未評估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解釋】出資后,因市場變化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出資財產貶值,不視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3)以劃撥土地、設立擔保的土地出資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4)已交付未過戶、已過戶未交付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前述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資人已經就前述財產出資,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考點4】股東未盡出資義務與抽逃出資未盡出資義務抽逃出資該股東本人補足出資(本息)返還抽逃出資(本息)發起人股東連帶責任(設立時股東+不分善惡)僅協助的股東“連帶”董事、高管增資過程中未盡勤勉、忠誠義務承擔相應責任協助的董事、高管—連帶實際控制人——協助的實際控制人—連帶股權受讓人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知情+對公司、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在“抽逃出資”、“未盡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考點5】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1/2)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注意】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發生變化時,其他股東主張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3、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考點6】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1、有限責任公司:(3條)(1)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解釋】對股東會上述事項決議投了反對票,投贊成票的股東就不能以上述事項為由,要求退出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半條)僅限于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有異議。【考點7】國有獨資公司1、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有1個,不設股東會。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東只能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2、董事會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3、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3年)。【注意】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4、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5、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國有獨資公司經理的職權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職權相同。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6、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以防損害國有資產)7、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注意】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注意】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總結】“三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可以不設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普通)√小公司可以不設小公司可以不設股份有限公司√√√【考點8】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1、與有限責任公司基本相同,但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職權還包括(常考舉例):(1)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2)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3)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5)審議特定擔保行為(5類)。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②上市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者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③為(借款后)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④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⑤上市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2、股東大會的形式(1)年會是指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每年按時召開的股東大會,每年召開1次年會。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2)臨時股東大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⑥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比】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臨時股東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監事(會)√√董事(會)≥1/3的董事提議董事會認為必要時3、股東大會的召開(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1/2)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3)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注意】股東的臨時提案權:①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②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③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決議。4、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1)出席+>1/2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發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2)出席+≥2/3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5)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注意】股東大會的會議記錄: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而非股東)簽名。【總結】(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2)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3)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考點9】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1、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注意】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2、董事會的召開(1)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鏈接】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鏈接】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2)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3)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1/2)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4)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1/2)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5)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6)董事會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不包括列席會議的監事)簽名。(7)董事會臨時會議召開條件:①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②1/3以上董事提議;③監事會提議。3、董事會的決議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1/2)通過方可有效。【總結】臨時會議情形臨時股東會臨時董事會(股份)臨時股東大會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監事(會)√√√董事(會)≥1/3的董事提議≥1/3的董事提議董事會認為必要時【考點10】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如下:1、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2、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設立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立監事會,只設1-2名監事。【考點11】股東訴訟1、股東代表訴訟侵權人程序起訴股東資格名義董事、高管監事會→股東①有限責任公司:任一股東。②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①拒絕提起訴訟。②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③情況緊急下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監事董事會→股東公司以外的他人董事會或監事會→股東2、股東直接訴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直接作為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考點12】優先股優先股是指享有優先權的股份。優先股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優先分配利潤和剩余財產。1、同次發行的相同條款優先股,每股發行的條件、價格和票面股息率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同股同價)2、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公開或非公開方式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眾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3、公司已發行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公司普通股股份總數的50%,且籌資金額不得超過發行前凈資產的50%,已回購、轉換的優先股不納入計算。4、優先股股東一般不參與公司決策,不出席股東大會,不享有股東大會表決權。5、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通知優先股股東,優先股股東享受表決權:①修改公司章程中與優先股相關的內容;②一次或累計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超過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④發行優先股;⑤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6、表決權恢復公司累計3個會計年度或連續2個會計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股東大會批準當年不按約定分配利潤的方案次日起,優先股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與普通股股東共同表決,每股優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規定的一定比例表決權;公司章程可規定優先股表決權恢復的其他情形。【考點13】股份轉讓的限制1、發起人(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注意】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解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轉讓,不受25%的比例限制。(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3、除下列情形以外,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⑤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⑥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第三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考點1】普通合伙企業1、普通合伙企業的特點:(1)由普通合伙人組成。(2)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無最高人數限制。(2)有書面合伙協議。(全體協商一致)【注意】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釋】關于合伙人的資格:(1)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出資形式確認金額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協商確定或機構評估勞務協商確定【注意】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4、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1)全體合伙人認繳的出資;合伙企業的原始財產是全體合伙人“認繳”的財產,而非各合伙人“實際繳納”的財產。(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3)合伙企業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5、財產份額轉讓轉讓方式具體內容對外轉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先約定后法定)【注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先約定后法定)對內轉讓可直接轉讓,但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6、財產份額出質(法定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總結】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與出質事項要點對內轉讓約定無效,通知即可,不須同意。對外轉讓有約定看約定,沒有約定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質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約定無效)7、合伙事務執行(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注意】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②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③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④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⑤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8、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1)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2)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3)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監督權)(4)合伙人有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的權利。(知情權)(5)合伙人有提出異議的權利和撤銷委托的權利。(6)合伙人有提出撤銷委托的權利。(撤銷權)9、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1)合伙事務執行人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2)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法定禁止)。(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約定—禁止)(4)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10、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1)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只看人數,不看出資多少)11、合伙損益分配原則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總結】約定—協商—實繳—平均。【注意】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普通合伙人或者由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絕對不行)【鏈接】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約定可以)12、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2)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無需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13、普通合伙企業和合伙人的債務清償(1)合伙企業財產優先清償。(2)合伙人的無限連帶清償責任。(3)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分擔的比例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總結】先企業后個人,對外連帶對內按份。1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注意】對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16、合伙企業的登記事項(2023年新增)(1)名稱;(2)合伙類型;(3)經營范圍;(4)主要經營場所;(5)合伙人的出資額;(6)執行事務合伙人;(7)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17、合伙企業的備案事項(2023年新增)(1)合伙協議;(2)合伙期限;(3)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4)合伙企業登記聯絡員;(5)合伙企業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考點2】有限合伙企業1、有限合伙企業人數(1)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伙企業。2、有限合伙企業名稱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3、有限合伙人出資形式(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2)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4、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注意】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①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③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④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⑤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⑦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⑧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5、有限合伙企業利潤分配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鏈接】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中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6、有限合伙人權利(1)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2)可以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意】普通合伙人如果禁止有限合伙人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應當在合伙協議中作出約定。7、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8、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對外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有限合伙企業的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總結】交易、競業、份額轉讓與出質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交易可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不得(協議約定+一致同意可以)競業可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不得(法定禁止)出質可以(協議另有約定除外)必須經一致同意(法定)對外轉讓提前30日通知約定→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四章物權法律制度【考點1】物權的類型類型具體內容自物權
所有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私人所有。他物權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地役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考點2】物權變動1、基于法律行為(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2、非基于法律行為(1)基于事實行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2)基于法律規定:因繼承取得物權的,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3)基于公法行為: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直接改變原有物權關系的)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3、特殊情況具體情況何時取得物權?交付替代簡易交付權利人事先占有標的物。例如:買方先租后買。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指示交付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例如:賣方先租后賣于第三人。受讓人取得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時物權生效占有改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例如:賣方先賣后借。占有改定約定生效時物權生效【考點3】按份共有VS共同共有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注意】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1、按份共有份額確定約定→出資額確定→等額份額處分自由轉讓,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重大修繕、轉讓約定→“占份額2/3以上”。管理費用約定→按其份額負擔共有物分割約定→隨時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予賠償。對外債權債務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2、共同共有情形夫妻共有、家庭共有。重大修繕、轉讓約定→全體共有人同意管理費用約定→共同負擔共有物分割原則上禁止分割,共有基礎喪失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分割。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該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對外債權債務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考點4】抵押權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2、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1)土地所有權。(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3、抵押合同(1)應當采取書面形式。(2)流押條款無效。(3)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解釋】折價是履行期限屆滿后,按照公平價格處置抵押物;而“流押條款”是履行期限屆滿前。4、動產抵押(合同)(1)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以動產抵押的(無論辦理登記與否),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解釋】下列情形不屬于“正常經營活動”:(1)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2)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3)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4)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5)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5、不動產抵押(登記)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6、抵押物轉讓(1)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2)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注意】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7、抵押不破租賃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8、物上代位性擔保期間,抵押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權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權順位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9、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當事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以未辦理批準手續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或者不生效的,不予支持,已經依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抵押權實現所得價款,應當優先用于補繳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10、同一抵押財產為數個債權設定擔保權:(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3)抵押權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總結】留置權>超級優先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權(登記、交付先后)>未登記的抵押權【解釋】超級優先權: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11、物保+人保(1)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先主后次)(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自由選擇)12、房地一體原則(1)城市:地隨房走,房隨地走(2)農村:地隨房走,房不隨地走【注意】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考點5】質押1、權利質押、動產質押。(不動產不能質押)2、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3、質權效力質權人優先受償權禁止流質條款妥善保管保管不當致使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處分限制未經同意,不得使用、處分、轉質物上代位權對質物毀損滅失所獲得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等優先受償孳息收取權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出質人處分限制出質后,不得轉讓,除非經質權人同意(提存或提前清償)【考點6】留置1、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2、留置權屬于法定擔保物權。【注意】質權和留置權不適用不動產。3、留置權的成立要件(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產。(2)占有的動產應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3)債權已屆清償期且債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4、留置權的效力留置權的效力還及于從物、孳息和代位物。【總結】(1)質權、留置權的效力及于孳息。(2)抵押權一般不及于孳息;只有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才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5、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總結】擔保物權抵押質押留置擔保物動產+不動產動產+權利動產設立動產(合同)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權利(交付或登記)動產(合法占有)性質約定約定法定孳息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孳息有權收取孳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有權收取孳息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點1】合同訂立的形式1、書面形式2、口頭形式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可以分為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1)推定形式指當事人沒有口頭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為間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2)默示形式沉默原則上不具有意思表示價值,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考點2】要約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解釋】“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1、非對話方式作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2、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不是指要約一定實際送達受要約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約只要是送達受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其他能夠控制的現實或虛擬空間,即為送達。(如信箱或郵箱等)3、要約的撤回、撤銷與失效(1)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2)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在受要約人做出承諾之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3)要約的失效:(2023年調整)①要約被拒絕;②要約被依法撤銷;(非撤回)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則要約失效。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考點3】承諾1、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作出。(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作出并到達要約人。2、承諾自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自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3、承諾的遲延與遲到遲延遲到行為形態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況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法律效果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遲延承諾應視為新要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4、承諾的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即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承諾可撤回不可撤銷)【注意】承諾不能撤銷,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的,屬于違約。【考點4】抗辯權的行使1、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辯權(后履行一方享有)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3、不安抗辯權(先履行一方享有)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拒絕自己履行的權利。(1)以下情況屬于“確切證據”: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2)不安抗辯權的效力①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行使中止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在接到通知后,提供相應的擔保,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對方當事人恢復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后,先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應當恢復合同的履行。②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考點5】代位權1、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2、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條件(1)兩個債權都合法;(2)兩個債權都到期;(3)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或從權利(未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4)損害了債權人債權;(5)債務人的債權非專屬于自身。【解釋】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3、代位權的行使(1)債權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形式行使代位權。(2)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不能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數額,否則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4)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注意】債權人對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考點6】撤銷權1、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或增加財產負擔的行為并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2、撤銷權的構成要件(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有效的債權。(2)債務人實施了處分其財產的行為。這些行為包括:①放棄到期、未到期債權。②無償轉讓財產。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高價受讓他人財產。④放棄債權擔保。⑤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或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3)債務人處分其財產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債權的實現。若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或增加其財產負擔的處分行為,但不影響其清償債務,則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3、撤銷權的行使(1)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自己的名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因處分財產而危害債權的行為。(2)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3)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4)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注意】第三人返還或折價補償的財產構成債務人全部財產的一部分,債權人對于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的權利。【總結】代位權撤銷權適用條件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損害債權人利益①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②無償轉讓財產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且第三人知道債權是否到期已經到期是否到期均可被告次債務人債務人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無優先受償權【考點7】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2、標的物提存后,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注意】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3、提存的孳息、費用和風險承擔(1)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2)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3)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1)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2)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5年期間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注意】如果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考點8】定金責任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2、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3、定金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定金罰則的適用(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2)因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考點9】抵銷抵銷包括法定抵銷和約定抵銷。1、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張抵銷。(法定抵銷)【解釋】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約定抵銷)2、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注意】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4、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下列債務不能抵銷:(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3)當事人約定不得抵銷的債務。(4)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5)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等,法律禁止扣押和強制執行的債務。5、債權讓與時,如果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先到期一方的債權人可主張抵銷)【考點10】買賣合同1、買賣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可以是要式的,也可以是不要式的。2、一物多賣(1)普通動產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先交付>先付款>先簽合同)(2)特殊動產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先交付>先登記>先簽合同)3、所有權保留(1)當事人可以在動產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時,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2)所有權保留的規定只適用于動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將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出賣人對標的物保留的所有權,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4、出賣人的取回權(1)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①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②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③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2)取回權的限制①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75%以上,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②在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經依法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不得主張取回標的物。5、風險承擔(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另有約定的除外。(一般規則)【鏈接】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2)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況下,如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解釋】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考點11】借款合同1、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實踐合同)2、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1)停止發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3、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4、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5、民間借貸(1)借期內利息付息方式計息規則沒有約定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自然人間借貸不支付利息其他借貸法院根據情況確定有約定按約定(≤LPR4倍)(2)逾期利息具體情形計息規則有約定≤LPR4倍按約定>LPR4倍按4倍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沒有約定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按借期內利率【考點12】保證合同1、保證合同是單務合同、無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書面合同)、從合同。2、保證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由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3、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1)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則不享有先訴抗辯權。【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①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②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③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④保證人書面形式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2)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找誰都行)【解釋】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注意】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5、主合同變更與保證責任承擔保證人責任例外債權轉讓繼續承擔①未通知保證人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②明確約定禁止轉讓,轉讓后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另有約定除外。債務轉讓不承擔保證人書面同意——繼續承擔債務加重按原數額承擔保證人書面同意——按加重后的數額債務減輕按減輕后的承擔期限變動保證期間為原期間或法定期間保證人書面同意——按變動后的期限確定第三人加入債務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6、保證期間的確定(1)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2)沒有約定與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第六章金融法律制度【考點1】票據權利的三個時效1、商業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解釋】匯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類型提示承兌期限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兌見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見票即付無需承兌2、票據的“提示付款期限”票據種類提示付款期限匯票見票即付出票日起1個月定日付款到期日起10日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銀行本票(見票即付)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支票(見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0日【解釋】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3、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票據種類票據時效匯票見票即付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銀行本票(見票即付)出票日起2年支票(見票即付)出票日起6個月追索權被拒絕承兌或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再追索權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日起3個月【總結】票據種類提示承兌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據時效匯票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出票日起1個月出票日起2年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兌到期日起10日到期日起2年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個月銀行本票(見票即付)無需提示承兌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出票日起2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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