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案例資料_第1頁
憲法案例資料_第2頁
憲法案例資料_第3頁
憲法案例資料_第4頁
憲法案例資料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1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憲法學案例分析:孫志剛案案情簡介:2001年畢業于武漢科技學院藝術設計專業的大學生孫志剛,案前任職于廣州達奇服裝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孫志剛在前往網吧的路上,因未攜帶任何證件被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帶回派出所對其是否“三無”人員進行甄別。孫被帶回后,辯解自己有正當職業、固定住所和身份證,并打電話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證帶到派出所來,但李耀輝卻沒有對孫的說法進行核實,也未同意孫的朋友“保領”孫志剛,也未將情況向派出所值班領導報告,導致孫被錯誤地作為擬收容人員送至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孫志剛稱有病被送往市衛生部門負責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孫志剛在該救治站206房遭連續毆打致重傷,而當晚值班護士曾偉林、鄒麗萍沒有如實將孫志剛被調入206房及被毆打的情況報告值班醫生和通報接班護士,鄒麗萍甚至在值班護理記錄上作了孫志剛“本班睡眠六小時”的虛假記錄,導致孫志剛未能得到及時救治,3月20日,孫志剛死于這家收容人員救治站。法醫事后鑒定其因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后經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廣州白云區法院和天河區法院三地同時審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法理分析:如果該案件的發生僅僅停留在這個層面上,那其意義僅僅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得到公正處理。但是該案件經媒體披露后在法學界卻引起了巨大波瀾,法學界展開一場關于“良法”之治的大討論。大家一致認為如果不從法律制度本身去解決問題,今后還會有李志剛、劉志剛等被收容被致死,因此強烈呼吁,不要讓孫志剛的血白流,不要讓類似的悲劇重演,從這次事件中吸取教訓,以此為契機,使其成為推動中國依法治國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進程的里程碑。圣哲亞里士多德在定義法治時說: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是提出“良法”之治思想的第一人,以后經過自然法學派和其他學派的不斷經營和發展,今天就現代社會來說,“良法”之治中的“良法”至少應當包括(1)法律必須體現人民主權原則,必須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維護和促進全體人民的綜合利益為目標的。(2)法律必須承認、尊重和保護人民的權力和自由。(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法律承認利益的多元化,對一切正當利益施以無歧視性差別的保護。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所謂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實哲學上所追求的對人的終極價值——真、善、美在法治上只要有一價值成立其余就會同時展開。倘若在立法上解決了“良法”之治即解決了“善”的問題,那么在法的實施上必然要求“真法”之治,而不是有法無治。而善法與真法之治的實踐結果,便給人以藝術的價值,即“美法”之治。法治當中的“良”“善”意指益于人的道德準則,在觀念形態上它已轉化為人人都能接受的正義。法律制度在設計和構建過程中被要求的分配正義、校正正義、實體正義、程序正義等都是它的內容。法律以正義實現為追求,該法便是善法、良法,舍棄了正義的價值標準,法便是惡法。良法、惡法價值標準的確立,使人們在觀念上有了“法上之法”與“法下之法”以及“合法之法”與“不法之法”之分。正義為法上之法,追之近之為合法之法,去之遠之則為法下之法或不法之法,亦即惡法。惡法不為法,人人有權予以抵抗。在一社會中,人們有無抵抗惡法的意識,是衡量其法治觀念強弱的標準之一。在現代社會業已被認識到由一組組基本價值范疇組合的價值體系中,為求得良法,應將正義、自由、公平、安全、生存確定為良法之恒定價值,在此基礎上實現正義與利益的統合,自由與秩序的統合,公平與效率的統合,安全與和平的統合、生存與發展的統合。良法成為衡平價值關系而使價值沖突降至最低限度之法。這一價值尺度應成為立法的首選原則。將這一觀念推之于社會,公眾也就掌握了判別法律正義與否的標準,法治隨之也就具有了去惡從善的內在活力。經過二十多年的民主法制建設,中國業已基本上確立了一個囊括社會各方面的法律體系框架,在法治道路上也得到越來越多的社會認同,然而我們的法律甚至包括憲法在內的制定法應有的權威卻始終未能確立,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權力、模糊法律界限的人情、腐蝕法律尊嚴的金錢……現實中仍有不少的事物高于法、大于法、外于法。立法過程中還未廣泛采用調查、聽證等公開化、民主化方式,特別是一些層次較低的地方性立法和部門立法與社會公益之間的關系,表現為權力色彩、地方和部門利益氣息過于濃厚,使得這些立法用普遍的法治原則乃至憲首先,憲法的適用權來源于憲法的實施權。憲法的實施又與憲法適用緊密相連。因為憲法規范是一種較為原則和抽象的規定,同時立憲者也不可能預見到未來社會的發展,因此,憲法要得到實施必須賦予憲法實施機關以憲法適用權。沒有這種憲法適用權,憲法實施機關的活動是難以實現的。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法院作為憲法的實施機關,自然應當享有憲法的適用權。其次,人民法院在適用憲法時對憲法進行解釋,并不與憲法將憲法解釋權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規定相違背。人民法院行使的僅僅是行憲解釋權,行憲解釋就其實質而言是有權國家機構在實施憲法、履行憲法所規定的權力和職責時,對憲法條文、規范原則以結構、功能和相關法律關系所作的進一步的說明。從法理上看,行憲解釋一般只是適用、實施憲法的解釋,并不是終極的憲法解釋。進一步說,在民事審判中適用憲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職責。這是因為,首先,人民法院作為國家的審判機關,有責任保障憲法的正確實施。在民事審判中遇有違反憲法上規定的行為,自然應當依照憲法的規定予以糾正,在普通法律沒有規定但憲法有規定的情況下自然有義務直接適用憲法中的規定對違反憲法的行為予以糾正。人民法院不履行這種職責的行為是違憲行為,應當由憲法監督機關予以糾正。其次,違反憲法的判決是無效的判決。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因此,一個違反憲法的判決自然不能成為有效的判決。人民法院的審判權是憲法賦予的,其實施審判權自然不得違反憲法的規定。憲法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又允許人民法院可以作出違反憲法的判決,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人民法院在普通法律沒有規定但憲法有規定的情況下,不顧憲法的規定對公民違反憲法的行為不予糾正,對公民應受憲法保護的權利不予保護,作出這樣的判決本身就是違憲的,這樣的判決是沒有效力的。當然,人民法院行使憲法適用權,不是沒有界限的,而是有限制的。首先,人民法院僅應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憲法適用權,超越其職權行使憲法適用權是應當禁止的。依據我國憲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是我國的審判機關,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權。除此之外,憲法沒有賦予人民法院其他職權,更不是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因此,并不負有追究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的職責。人民法院超越憲法賦予其的審判權的職責范圍,行使憲法適用權本身就是違憲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其次,人民法院行使憲法適用權應當尊重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等國家機關的憲法適用權。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憲法和法律、法規中都作了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而不是直接適用憲法。因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也是在其職權范圍內適用憲法的活動,在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未作出否定評價之前,這種憲法適用的活動具有法律效力,應當給予尊重。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法律、法規符合憲法的規定的,則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因為法律法規中的這些規定是對憲法中原則規定的具體化和生動體現,執行和適用這些不僅無損于憲法最高法的形象,而且能保證憲法得到更為有效的實施。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法律、法規不符合憲法的精神、原則和有關規定,這時一方面,應當尊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在其職權范圍內適用憲法的活動,在憲法實施的監督機關未作出否定評價之前,人民法院既不能拒絕適用法律法規而直接適用憲法進行判決;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當遵照憲法行使審判權,不能作出違反憲法的判決,所以人民法院也不能不顧憲法的規定而適用自己認為違反憲法的法律法規,作出違憲的判決。此時人民法院應當行使疑問權,而不是憲法適用權。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的規定,中止訴訟,待我國的憲法監督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后再進行審判。憲法監督機關作出的判斷是終局性的,人民法院應執行憲法監督機關的決定。綜上,筆者認為法院能夠依據憲法進行裁判。對于第三個問題,也就是陳曉琪等的行為違反憲法應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從法理上講,民法侵權行為法上的救濟權是為救濟私益而設,但對私益的保護,不僅僅體現在民法中,同樣也體現在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中,所以,這些公法中所設定的某些公權其目的除了保護公益外,也保護私益。公法的保護不能取代私法的保護。憲法是一門綜合性的法律,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本身也是公權和私權的混合。因此,當第三人的行為侵犯憲法上保護的公權,并構成對私益的侵犯時,也應當得到民事上的救濟。違反憲法所承擔的責任形式可能是多樣的,民事責任是一種責任形式。正當的民事利益,應當和民事權利一樣得到民事上的保護。一些國家和地區民法典已經明確規定了給予公法上的私益以直接民事救濟的方式。例如,《德國民法典》第823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者,對被害人負賠償損害之義務。1、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者,負相同之義務。2、如依法律之內容,雖無過失亦可能違反法律者,在有過失時,始負賠償損害之義務。”根據霍恩的解釋,“這里所說的保護性法律,包括所有以保護個人和個人群體為主要目的的私法規范和公法規范。”因此,在本案中,受教育權雖然不是一項民事權利,而是作為一項公權規定在憲法上,但是受教育權的實現與否對于個人將來的發展、收入的高低具有重要的意義,受教育作為一種利益對于個人具有現實價值,并且具有正當性。是故,受教育應受民事上的保護。陳曉琪等的行為構成了對齊玉苓受教育利益的侵害,理應追究其民事責任。法理學案例分析:延安黃碟案案情簡介:2002年8月18日晚11時許,延安市寶塔公安分局萬花派出所民警稱接群眾舉報,新婚夫妻張某夫婦在位于寶塔區萬花山鄉的一所診所中播放黃碟。三名民警稱從后面的窗子看到里面確實有人在放黃碟。即以看病為由敲門,住在前屋的張某父親開門后,警察即直奔張某夫妻住屋,“一邊掀被子,一邊說,有人舉報你們看黃碟,快將東西交出來”,并試圖扣押收繳黃碟和VCD機、電視機,張某阻擋,雙方發生爭執,張某掄起一根木棍將警察的手打傷。警察隨之將其制服,并將張某帶回派出所留置,同時扣押收繳了黃碟、VCD機和電視機。第二天,在家人向派出所交了1000元暫扣款后張某被放回。10月21日,即事發兩個月以后,寶塔公安分局以涉嫌“妨礙公務”為由刑事拘留了張某。10月28日,警方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張某;11月4日,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退回補充偵查;11月5日,張某被取保候審;11月6日,張某在醫院被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挫傷(頭、頸、兩肩、胸壁、雙膝),并拌有精神障礙”;12月5日,寶塔公安分局決定撤銷此案;12月31日,張某夫婦及其律師與寶塔公安分局達成補償協議,協議規定:寶塔公安分局一次性補償張某29137元;公安寶塔分局有關領導向張某夫婦賠禮道歉;處分有關責任人。分析參考:本案發生后,媒體及其學術界進行了廣泛的討論。其中的主流觀點認為,這是一個典型的公民個人私權利和國家公共權力之間的沖突的案例,主張警察無權干預個人私隱。也有個別學者撰文質疑和批評了上述觀點,并從社群主義、女權主義等視角論證了本案中警方介入的正當性,從而形成了新的理論爭議點。我們考慮,分析本案應著重從法理上明確以下幾個問題。張某夫婦在家看黃碟的行為是否違法?顯然,這是關涉不同觀點的前提性問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又需要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首先,張某夫婦是否具有在家看黃碟的自由。我們知道,自由是公民重要的法律權利,更是人權的重要內容。自由在與公共權力的比較中,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邏輯順序上,都具有先在性的意義,是權利得以存在的非常重要的正當性理由。因此,各國憲法、法律都對公民的自由權予以切實地確認與保障。我國公民更是在政治、社會和家庭生活等領域享有廣泛的自由。由于行文等諸多方面的原因,法律不可能通過列舉的方式一一確認公民應該享有的各種自由,而是根據情勢的需要,對有些暫時無法行使的自由加以限制,這樣,在法治國家中,人們在涉及公民自由的問題上就普遍堅持了法未禁止即自由的原則。聯系本案,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都未禁止公民在家看黃碟的行為;1985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也僅僅禁止的是聚眾觀看或在公共場所觀看的行為,而且這一規定也已在2001年廢止。唯一可以關聯的是1990年公安部的一個有關“除六害”的通知。但該通知首先就不具有法的形式,同時它是為配合國務院的“規定”而發布的,主法廢止,它當然應該失效;而且它還會因違憲問題而有待深究。如此看來,張某夫婦的行為未有任何違法性可言。盡管警方有關人員認為,看黃碟的地點不是家,而是診所(公共場所)。對此,我們認為,法律上的家,不僅包括公民日常生活起居的場所,也包括臨時居所(如租住的旅館的房間)。本案中的地點,居辦合一,居辦有分,而且下班后就僅僅是居所。故此說不能成立。至此,我們很容易看出,在本案發生以前,張某夫婦并沒有因為自己的行為違法而與公權力發生沖突,從而給公權力介入提供口實。其次,張某夫婦在行使自由權時是否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我們生活在一個人與人組成的社會之中,每個人在享有自己的自由時,都會與他人的自由發生交叉甚至沖突。為了避免沖突或矛盾的發生,法律就在事前對自由的界限作出規定,以確保自由只在一定的范圍內行使。這正象波斯納概括密爾的表述,“你的權利止于我的鼻尖”。那么,張某夫婦的行為是否“沖撞”了他人的權利呢?從案件事實看,律師特意澄清說當時拉有雙層紅水絨窗簾,且這一對并未患有露陰癖的新婚夫婦已經上床,拉上窗簾是可以合理想見的人之常情。顯然,影像不可能跳出窗外去影響他人。當然,我們沒有忘記個別學者提出的聲音問題。如果張某夫婦有意無意地將聲音放的足夠大,確實能夠影響到鄰居的良善生活,產生私權利與私權利之間的沖突,從而需要警方介入以界定權利的界限。但是,如果我們不是疏于事實“就會注意到,外間住著張某的父親,一個新婚兒媳在自己看黃碟時(如果真的是黃碟的話。張某夫妻稱只是外國女人洗澡的情景,并未有男性出現或其他淫穢動作,警方未出示相反證據),會大膽到放任淫蕩的聲音去刺激其年邁的公公。這是任何一個正常人都無法想象的。如果聲音在診所內部尚不能充分展開,又何以能飛入鄰居,那么,又如何解釋警方所謂接群眾舉報一說呢?我們認為,一方面由于近年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著地方財政向公安機關返還罰沒款的現象,極大地調動了警方“創收”的積極性,一些刑警隊甚至放著刑事案件不辦,而去抓本應由治安部門管的賣淫嫖娼。所以,在本案警方不能提供接到舉報的證據的情況下,并不能排除警方撒謊而去主動“創收”的可能性。若果真如此,本案就不僅是一例典型的公權力侵犯私權利的案件,而且可能成為一例典型的警方利用公權力對百姓敲詐勒索的案件。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著有人舉報的可能性,盡管這種舉報可能是基于一些不光彩的原因,但警方按有警必出的要求,總算取得了介入本案的正當性理由。然而,警方也應該認識到,他們要去做的,極有可能僅僅是去明晰那里的權利界限(到現場后更應明確這一認識,)而不是扣押物品,以便罰款。延安寶塔區萬花派出所的作法成為大家議論的焦點其次,執法人員的主體資格值得質疑。我們知道,執法活動只能由國家行政機關及其正式的工作人員代表國家進行。警察的行政執法作為一種較重要,較特殊的權力,其行使更有嚴格的要求。連50元以下罰款,警告這樣較輕的治安處罰若由非公安人員進行時,也要經過嚴格委托程序。而本案中進入張某家中的三名“警察”的身份到底如何呢?按警方的說法是:“當時他們去了三個人,都穿了警服,但由于沒有授銜,確實沒有警號。”如果不是“陌生于執法”,陌生于警察這一執法隊伍的建設情況,就不能不知道,全國在編的正式警察,每個人都有一個在全國獨一無二的警號。因為設置警號的主導思想之一就是讓廣大公民通過警號來監督警察的行為。所以,只要是正式警察,就必然會有警號。而警銜則是根據警察的從警年限、職務、職稱等因素授予正式警察的等級標志。取得警銜并不是取得警號的原因,相反,要有警銜,必須得有警號。這種情況,寶塔分局副局長魏世平告訴記者,“其中兩人雖然不是正式的公安民警,但屬于地方公安編制,(是否類似于保安,作者注)……另外一名干警已經在去年通過人民警察錄用考試,并且已經被陜西省公安廳批復錄用為正式的民警,只是現在還沒有辦理手續,所有沒有授銜。”可見,后一名還沒有實現質的飛躍,成為正式警察,前兩名壓根就不是警察。如此三人去執法,有何合法性可言!盡管在與張某發生沖突后,派出所長賀宏亮(可能是正式警察吧)趕到現場,但他能夠使三人的此前行為合法化嗎,能夠證明張某此前的阻擋甚至打人的行為是阻礙執行公務嗎?總之,在民主與法治的社會中,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正像一句西諺所言,everyman’shouseishiscastle(各人的家就是他的堡壘)。主人盡可以在其“堡壘”中從事各種無害于他人的活動;而對于公權力而言,則堅持權力制約,堅持法未授權即禁止的原則,主張權力應該服務與權利,反對官本位,權(力)本位。本案中無論張某夫婦在家看黃碟的行為是否觸及了他人的“鼻尖”,任何沒有執法權的人都無權私闖他們的堡壘而對他們執法,因為法律之治更強調的就是程序之治;即使是警察進入他們的住宅,也不能毫無法律根據地扣押電視機、影碟機等物品。更不能在被媒體曝光以后,惱羞成怒,像個別警察說的,“不信就治不了他”,而將治安案件上升為刑事案件,以彰顯權力的威嚴,從而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揭秘劉青山張子善新中國第一貪污案始末[導讀]一個革命黨在成為執政黨的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很多問題,貪腐就是其中之一,毛澤東即希望通過嚴懲劉青山、張子善來殺一儆百,不至重蹈李自成的覆轍。劉青山與張子善至今是天津老人們常常說起的人物,他們在1952年被處以死刑,成為中共建政以來最早因貪污被殺的官員。這起“三反”的典型案例因而被稱為“共和國第一貪污案”。一個革命黨在成為執政黨的過程中必然會面臨很多問題,貪腐就是其中之一,毛澤東即希望通過嚴懲劉青山、張子善來殺一儆百,不至重蹈李自成的覆轍。劉、張的“獨立王國”劉青山1916年生于河北省安國縣,15歲加入中國共產黨。1932年,中共在高陽、蠡縣發起“高蠡暴動”,劉青山被捕后僥幸生還。他后來歷任冀中任河縣縣委書記、冀中中共八地委城工部長等職。張子善1914年生于河北省深縣,曾領導學生運動,1933年加入中國共產黨。他在國民政府的監獄中待過三年。張子善歷任獻縣縣委書記、冀中中共八地委組織部長等職。后來中共河北省委在開除劉青山和張子善決議中也肯定過他們:“劉青山、張子善參加革命斗爭均已20年左右,他們在國民黨血腥的白色恐怖下,在艱難的八年抗日戰爭和三年多的人民解放戰爭中,都曾奮不顧身地為黨的事業和人民群眾的解放進行過英勇的斗爭,建立過功績。”從他們的簡歷中不難看出,劉青山與張子善是老戰友了。1949年后到天津共事,劉任天津地委書記,張當地委副書記兼天津地區專員。當時天津有天津市和天津地區,后者屬河北省委管轄。劉青山將自己的工作視為“馬克思、列寧主義在天津地區的具體化”,張子善也縱容屬下稱自己是“英明領袖張專員”。1949年前后,共產黨面臨的問題與當年的國民黨一樣:如何從革命黨搖身變為一個國家的執政黨。政權初建,各種制度都沒有搭建起來,因此也有很多權宜之計,所謂的“機關生產”就是其中之一。說白了就是中央允許地方政府各顯神通,自籌財政。劉青山的老本行是鬧革命,沒想到搞經營他也很有一手。他在天津只一年光景,就開了九家工廠,外加一家招待所,工作人員千人以上,總資產270億元(舊幣,相當于1955年新幣270萬元)。劉青山能賺錢,但憑借的不是經營頭腦,而是手中的權力。他與張子善克扣政府以工代賑的救災款;派人以為災民造船的名義往東北采購木材,每立方米72萬元,這些木材運回天津后,劉青山再把它們轉手給政府,每立方米變成了200萬元!1951年4月,商人張文儀給劉青山、張子善出主意:倒賣馬口鐵。劉青山動用公款49億元,讓張文儀負責采辦。后來因馬口鐵屬軍用物資,臨時改購黑皮鐵。劉青山、張子善用公款“投資”,然后將賺取的利潤放進自己的腰包。發財后的劉青山以養病為名離開了設在楊柳青的地委大院,搬到了馬場道的小洋樓里。地委唯一的一輛小轎車也被公車私用,成了劉青山的私家車。劉青山坐著這輛舊車還心有不甘,他拿公款從香港買了兩輛美國高級轎車,一輛自己乘坐,一輛送給了河北某主要領導。有一次,劉青山想吃韭菜餡餃子,但只想吃韭菜的香味,不想吃不利消化的韭菜。炊事員絞盡腦汁才想出一個辦法:以肉和大白菜做餡,但把幾根韭菜葉包到餃子里,外面留韭菜的根莖。餃子煮熟后,抓住根莖,就能把餃子里的葉子拽出來了。于是乎就有了大白菜餡的韭菜味餃子。張子善也喜歡玩車,挪用公款一口氣買了五輛轎車。張子善招待客人通常都是8—16個菜。他們飯后的活動是洗澡、看戲,這“一條龍”的享受在當時看來確實當得起“奢侈”二字了。因為會玩,張子善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就花了2億元,可購買小米116.4萬斤。以現在河北小米4.4元計算,這筆錢大約相當于515萬元人民幣。毛澤東同意對二人處以死刑劉、張二人的貪污行徑如此明顯,自然瞞不了天津地區的其他官員,但敢于站出來舉報的只有李克才一人。1917年李克才生于河北省行唐縣,歷任行唐六區、八區區委書記,灤豐縣縣長,冀東十五行署專員。1949年7月,李克才調任天津行署副專員,成為張子善的副手。李克才到任后目睹劉青山與張子善的所作所為,非常不滿。李克才曾趁開會機會向一位河北省領導舉報,但這位領導轉身就把李“告密”的情況泄露給了劉青山。為了堵住這個知情者的嘴,張子善在李克才剛剛生了孩子時,登門給李妻送上200萬元舊幣的賀禮。李克才得知后,當即命警衛員原數奉還。劉青山和張子善曾想把李克才趕走了事,這事還沒有眉目,給他們自己的調令卻來了。兩個人把天津地區經營成了一塊小獨立王國,自然誰都不愿意走,好哥們兒也走向反目,不經意地使他們干的一些違法行為暴露了出來。最后劉青山被調往石家莊市當市委副書記,張子善升任天津地委書記。李克才見劉、張與河北省委上級沆瀣一氣,所以只好將問題公開化。1951年11月,中共河北省委召開部署“三反”的會議,李克才舉手發言,當眾檢舉了劉青山與張子善的貪污行徑。李克才揭發后,天津地區其他官員也紛紛站起來說話。毛澤東在收到華北局題為《河北省天津地委貪污浪費嚴重,擬將劉張逮捕法辦》的電報后極為震驚,批示“傳閱周、朱后尚昆辦”。11月29日,張子善被河北省委約談,他大聲鳴冤:“為什么抓我?我有什么罪?”12月2日,劉青山出國考察歸來,在途經天津火車站時也被逮捕。1951年12月4日,劉青山、張子善被開除黨籍。那時政府法制建設剛剛起步,所以劉青山、張子善的案子也不是法院一紙判決就能定下的。華北局向天津地委征求量刑意見,八位委員要求對二人處以死刑,另外參加討論的552名中共干部中有535人同意判處死刑,只有6人希望寬大處理,給二人有期徒刑。隨后毛澤東又聽取了中共黨外人士的意見,同意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劉青山、張子善處以死刑,立即執行。在對劉、張公審前,他們二人的老領導、天津市委書記黃敬找薄一波求情:“劉、張錯誤嚴重,罪有應得,當判重刑。但考慮到他們在戰爭年代出生入死,有過功勞,在干部中影響較大,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說說,不要槍斃,給他們一個改造的機會。”薄一波為難地回答說:“中央已經決定了,恐怕不宜再提了。”最后在黃敬的一再要求下,薄一波不得不向毛澤東轉達了他的請求。毛澤東當時對薄一波說:“正因為他們兩人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有可能拯救20個、200個、2000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黃敬同志應該懂這個道理。”毛澤東既要殺雞儆猴,免于重蹈李自成的覆轍,那劉青山和張子善就非死不可了。毛澤東殺劉青山、張子善好比是當年諸葛亮揮淚斬馬謖。馬謖被殺后,諸葛亮善待馬謖遺孤。中共中央也由周恩來出面,要河北省委研究了幾點善后措施:“子彈不打腦袋,打后心;斂尸安葬,棺木由公費購置;二犯親屬不按反革命家屬對待;二犯之子女由國家撫養成人。”劉青山遺言愿做典型法官向劉青山宣布判決結果后,他說:“在天津戴銬子,唉!想起過去被敵人逮捕,手腕上留有的痕跡,這一戴我想呀,二十年來怎么著來!革命這些年沒死,怎么落這下場,這死還有什么價值呢?”劉青山表示,“在反貪污的今天,拿我做典型,以教育全黨。現在我沒有什么考慮的,聽候黨的處理。我沒有求饒的必要!南方北方干部認識我的人不少,把干部教育一番,在歷史上說也有用。”張子善承諾,行刑時,自己“第一不罵黨,第二不喊共產黨萬歲”。為了向老百姓宣示中國共產黨“三反”的決心,也為了真正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在執行對劉青山和張子善的死刑前,還要對他們進行“公審”。這種“示眾”的做法也是法制不健全時代遺留下的舊俗。辦案組組長孫光瑞告訴劉、張二人:“明天省里開公審大會,對你們進行宣判。組織上希望你們能表現好一點,不要再給共產黨丟臉。”當天晚上,劉青山和張子善吃了人生中最后一頓飯,這餐“斷頭飯”雖然豐盛,但也遠遠比不上他們當年的氣派。1952年2月10日,劉青山、張子善的公審大會在保定市體育場舉行。會場外,河北省人民廣播電臺向全省廣播大會實況,全省有約20萬人在收聽廣播。在會上,農民代表控訴道:“劉青山、張子善二犯,為了賺錢,搞了個民工供應站,賣的都是壞東西,價錢愣貴,東折西扣,直到現在還欠俺村104個民工4000多斤米;修河時他們搗鬼,把好糧食高價賣掉來賺錢,把壞糧食給俺們吃,發的棒子面和小米都是壞的。民工活又累,吃的又不好,病了許多人,光俺們村就病了十多個。”他最后大聲說:“他們這樣禍國殃民,絕不能再讓他們存在下去。因此,我代表群眾意見,要求把這兩個大貪污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長、臨時法庭審判長宋志毅,當場宣讀了判決書,指劉青山和張子善的罪名包括“先后貪污、盜竊國家救濟糧、治河專款、干部家屬救濟糧、地方糧、克扣民工糧、機場建筑款及騙取國家銀行貸款等,總計達171.6272萬元”。以當時購買力計算,劉青山和張子善貪污的贓款能購買小米5000萬公斤,或者香油3000萬公斤,或者豬肉2000萬余公斤。因此“判處大貪污犯劉青山、張子善死刑,立即執行,并沒收其本人全部財產”。宣布判決后,會場上響起一片歡呼聲,其中就有張子善沒有機會喊的“共產黨萬歲”!劉青山和張子善在呼喊聲中被押赴刑場,處以死刑。劉青山在被捕前,以中國青年農民代表的身份參加了世界和平友好理事大會,還當選常務理事,《人民日報》曾做了報道。但沒過多久,《人民日報》就又要公布處決劉青山的消息。有報社領導請示說,能不能給“青”字加上三點水,讓“劉青山”變成“劉清山”來掩人耳目。毛澤東說:“不行!你這個三點水不能加。我們就是要向國內外廣泛宣布,我們槍斃的這個劉青山,就是參加國際會議的那個劉青山,是不要水分的劉青山。”“三反”的成績與教訓在“三反”運動之中,除劉青山與張子善外,處理的重大案件還有陜西張懷武、王德武等七人的集體貪污案,他們盜取解放軍軍用土布360尺,用所得贓款販賣毒品和黃金;湖北處理了崔月卿等貪污犯和胡玉亭等違法商人;北京市判處了薛昆山、宋德貴等貪污犯。中共建政初期被處理的這些官員有他們的共同點,不只是個人禁不住“糖衣炮彈”誘惑的問題,更多地反映出的是制度上的缺失。如果有獨立的監察機構,劉青山與張子善或許很難在兩年的時間里無法無天;同樣如果當時有健全的司法體系,他們兩人也或許就不會因此被處決了。(參考資料:薄一波《若干重大決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