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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頁2024年物權法學習心得體會
物權法學習心得體會1
參加xx舉辦的《物權法》培訓班,受益匪淺。培訓結束,順路去書店買了相關的書籍,進行了自習,這次培訓真是督促我自習的及時雨呀!
對于張雅律師的講課印象比較深刻,不僅因為他講了一些物權法中比較重點的問題,還因為透露了一些物權法出臺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讓我們可以從另一個側面理解物權法。
首先物權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乃是確認財產、利用財產、保護財產以及調整各種財產法律關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財產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一系列制度規范,是關系到國有資產保護、各種市場主體財產權益以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權法》的制訂與頒行在我國法治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產生深遠影響。
其次,它解決了人們所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大發展和人民生活水*的不斷提高,人們的私有財產日益增多,特別是其中的房產。房產是一種不動產,價值比較大,許多家庭因此而傾其所有,與人們的切身利益關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設地使用權在70年后將如何處理,我國的法律則沒有規定,因此大家都很關心這一問題。這次通過的物權法,對這一人們所關心的切身利益問題作了明文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的,自動續期。這個問題總算得到了最終和合理的解決,順從了~,也符合我國的國情,有利于社會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調整了一些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人之間還有一些與財產相聯的關系,其中的相鄰關系比較突出,物權法本著公*合理、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和有利生產等精神,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比如,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棄置固體廢物,施放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因為,這會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產生不利影響。又如,物權法還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的,應當給予賠償。
總之,《物權法》主要回答了三個問題:第一,物是誰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對這個物享有什么樣的權利,其他相關人負什么樣的義務。第三,怎樣保護物權,侵害物權的人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物權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爭,通過確認物的歸屬,加強對物權的保護,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與社會公眾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密不可分,被稱為“公民財產權利保障書”。二是促進物盡其用,通過規范物權人的權利義務,為物權人充分利用財產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鼓勵權利人創造財富,積累財富,擴展物業。總之,《物權法》是一部保障安居樂業的法,是一部促進經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的法。
物權法學習心得體會2
xxx年5月3日,律師協會舉辦了兩期關于《物權法》的學習班,我和十幾位同事一起去參加了第一期的學習。感覺收獲很大,特別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講授的物權法相關知識更是覺得受益匪淺,當然其后也有許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問題,部分老師在講授內容上存在不少重復之處,給課程帶來一定負面影響。這次物權法是傳統與現代的結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內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鮮事物:
一、地役權
這個內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二、質權取代質押權
摒棄了原來質押權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質權。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并首次提出應收賬款也可設定權利質權,但該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三、抵押權中增加了動產的浮動抵押
這是效仿國外的一種方式,指的是可以將企業生產用的設備、產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后,在抵押期內企業可以繼續生產、銷售,而抵押權不受影響,當抵押期限屆滿時,再確認抵押物價值的一種方式。很新穎,但在*這個誠信匱乏的現狀中,我對它的抵押權設定與實現還是持一種保留的態度。但不管如何,這絕對一個新的亮點。
四、關于物權的種類及內容法定
明確了物權法定的原則,即除了物權法中明確的幾種物權種類,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地役權等內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權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認可。比如有人曾提出過居住權是不是物權的問題,期待相關司法解釋對其明示。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被明確為物權的一種方式
對于保護農民利益來說,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年限內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關規定繼續承包經營,性質上非常象國外的永佃權,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利益。
另外,集體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給集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賠償費等以外,還應給付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即為被征地農民交納相關養老、醫療保險等。
六、明確了征用與征收的概念
征收僅用于集體土地被國家收購后轉變為國有土地性質的這樣一種方式;而征用則指在特殊時間,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國家機關征用個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機關征用公民車輛用于制止犯罪等。但關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權法并未進行明確規定。
七、關于城市房屋拆遷一事
各位教授講課過程中最常引用的一個案例就是重慶的“釘子戶”,這次物權法提出,當城市居民房屋被拆遷時,應保證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即被拆遷后,被拆遷人獲得的補償費再購買的房屋應不低于原居住條件。
八、不動產登記
1、明確不動產應統一登記。
以改變原土地使用權由土地管理部門登記、房屋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的現狀,以避免二部門登記發生沖突的事實出現。但具體收歸哪一個部門,尚須司法解釋或相關法規明確。
2、登記按件收費,取消原按標的收費的規定
3、首次提出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如消費者購買期房,為防止開發商一房兩賣,購房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避免房屋的再次轉讓。
4、首次提出不動產所有權的異議登記
不動產權屬不清時,為防止登記所有權人在產權不明時將房屋轉讓,利害關系人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異議登記,登記后15天內向法院提起所有權確認之訴,否則異議自動失效,且異議錯誤時異議申請人應賠償登記所有權人的損失。
九、不動產善意取得問題
以往法律均規定“不動產不適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權法卻明確規定,當具備幾個條件,特別是已辦理了過戶登記的,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
十、遺失物處理
所有權人及其它權利人可以追回遺失物,但需對通過合法渠道購買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購買費用后方可購回,所有權人支付的費用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追償。但贓物的取得,應適用原法律規定,不適用善意取得,權力機關有權追回。
十一、小區車位
建筑區劃內,規劃為車庫、車位的,所有權歸開發商,但應首先滿足小區內業主需要。規劃范圍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車庫車位為小區業主共有。
十二、居民購買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
曾經是很多購房人擔心的,因為怕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續或土地出讓金補繳問題,但現在物權法明確規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則自動續期。對購房人來說,等于吃了一個定心丸。
十三、抵押權設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辦理抵押登記后抵押權方設立,其它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設立,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學習心得體會3
能與各位交流研究和學習物權法的心得,我感到很榮幸。我今天的發言分兩個部分:一是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二是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一、物權法立法進程的簡單回顧
物權法已頒布,并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認為,民法有形式意義和實質意義之分,前者專指系統編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則是調整*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不僅包括民法典(在我國是民事單行法律),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的民事法律規范。物權法屬民事法律規范,這點應沒有異議。民法通則設“財產所有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一節,規定了實際上屬于物權的一些權利類型及其取得與保護。但該法回避了“物權”的概念,另仿照前蘇聯的法律體系將抵押、留置設在債權一節中,作為擔保方式而加以規定(同樣是抵押與質押不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房地產抵押等作了規定。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尤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擔保法對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作了系統的規定,另最高法院的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擔保物權體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漁業法、海商法、礦產資源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許多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權利規定。可以說,我國現行法上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在內的物權體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義的物權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立,該小組的成員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兩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負責的課題組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XX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負責的課題組也完成了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的擬定。在兩個物權法草案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法工委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征求意見稿),并印發廣泛征求意見。后由于立法計劃的變動,物權法以單行法的形式制定、出臺的方案被修改,該物權法征求意見稿經修訂后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審議稿),于XX年12月23日提交九屆*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因“不少常委會組*員以及有關方面認為,民法涉及面廣、內容復雜,一并研究修改歷時較長,以分編審議為宜,當前應抓緊制定物權法”,故十屆*恢復了以單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權法的立法計劃。*常委會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七次審議后,物權法于XX年3月16日由十屆*第五次會議通過。
在物權法(草案)三審和四審之間,鞏獻田教授于XX年8月12日通過網絡渠道發表了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為憲法第12條和86年民法通則第73條的廢除寫的*”一文。“違憲說”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權法(草案)對憲法和民法通則核心條款的廢除是違憲的;第二、“*等保護”原則與“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沖突違憲;第三、物權法(草案)背離憲法和1986年民法通則的社會主義原則違憲;第四、物權法(草案)未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違憲。但鞏獻田教授并未發表一篇學術論文進行學術性的論證,只是以“三問物權法的某些起草者”和“關于物權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過網絡渠道發表觀點。后部分憲法學者也加入到“違憲說”的陣營。現物權法已通過,是否違憲?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斷。其實,關于公有財產的*等保護問題,民法學者內部一直存在“一元論”與“三分法”的爭論。前者認為物權法不應該規定所有制,后者則堅持確認國家、集體和個人三種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過兩個學者建議稿及相關的論文就清楚“一元論”與“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權的類型化與*等保護之間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權類型化與*等保護原則相結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識形態方面的考慮,更不是出于遷就現實,偏向于對公有財產特殊保護的需要,而是基于對我國基本國情的認識和憲法及其他法律現有規定方面的考慮,同時,也是基于對所有權一編整體結構設計方面的技術斟酌。已頒布的物權法就是采用這種立法方案,在總則編第一章“基本原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權編第五章規定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二、有關物權法的體系
大陸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國民法的編纂體例及法律概念、原則、制度和理論的引入,對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我們可以把德國民法的思維方式稱之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后來被稱為概念法學的原因在于:抽象歸納而形成概念;概念與概念相互聯結形成規范;把規范與規范按照一定的邏輯結構,協調*衡地、一層一層地按照不同的對接將其搭建起來構成一個體系。當這個體系達到完整的程度時,就出現了一部法典。為何在介紹物權法體系前談概念法學的基本要點,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時的一些體驗和感覺。無論承認或不承認,無論自覺或不自覺,一個無庸置疑的事實是,我們研究和學習物權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學的方法。當然,我們應清楚概念法學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張的邏輯崇拜和邏輯萬能。我們要超越概念法學,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對它的掌握和理解。下面談4個問題。
1、物權法上的概念問題。我國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論繼受以德國民法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這點應該沒有異議。因德國民法在整個法律表達的過程中充滿了抽象思維,而這種抽象思維,它和我們所面對的生活現象是有一定距離的,故物權法上的概念比較難懂。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是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權,自物權即所有權。他物權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設定或成立的物權,他物權均派生于所有權,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使所有權中部分支配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產生的。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均屬于他物權。而他物權,依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再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以對標的物的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地上權(物權法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屬之。地役權,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為了滿足自己土地的某種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鄰地利用權的定義與其相同,比較通俗,但未被采納)。用益物權的實現常以對標的物的實體加以支配為基礎,故又有實體物權之稱。擔保物權,系以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均屬此類。擔保物權著重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并通過對標的物的變價而實現,故又稱之為價值物權。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系由日本學說與立法創設,它是指由區分所有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共用部分持分權及因共同關系所產生的成員權所構成的特別所有權。物權法上也有比較通俗的概念,如相鄰關系,它是指相鄰各方在對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間依法應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下面說一下物權法定原則的含義是什么?就是說,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等,它的權利種類、權利內容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不可以自己來發明一種物權?不可以。可不可以把這個物權的內容改變?不可以。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設物權和改變物權的內容,這就叫物權法定原則。物權公示原則,是指以公開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適當形式展示物權存在和變動的情況。我們通常講的公示,系針對物權變動而言的,但物權存續也是需要公示的。物權的公示方法為登記(不動產)與交付(動產)。
2、體系問題。物權的類型體系,是指在法律上、學理上對物權的基本種類所作的區分以及由各類物權的次級類型所構成的一個完整的系統。那么,物權法所認可的物權是按什么標準進行分類編排而形成系統呢?是根據物權的標的物為自有還是他有,將物權分為自物權(所有權)和他物權,再將他物權按其對標的物所支配的內容不同,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這樣的分類編排,使物權的邏輯線索變得十分清晰。那么,物權法的結構、內容設計又是怎樣的?有總則,有分則。總則的內容主要是對物權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問題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規定,但總則離不開分則的支撐,一般規定不能游離于具體規則而單獨存在。分則的內容主要是對各種物權形態及其細類所作的具體規定,其在內容與規則的設計、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脫離物權制度的基本原則和理念的統領與制約。物權的概念與性質的界定、“物”的范圍的限定、物權法定主義、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的效力等基本問題的規定,均對判定某種權利是否屬于物權及屬于何種物權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3、體系化解說問題。根據物權變動中當事人意思的作用,將物權變動區分為“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和“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兩大類型。先說“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以不動產交易、抵押權設定為研判對象,涉及到的法條有物權法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20條等。“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物權法第6條前段有明文規定。那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呢?買賣雙方簽訂的不動產轉讓合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是否無效?當然不是,因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就是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在這樣的情形下,買方或抵押權人可以追究賣方或抵押人的違約責任。再說“非依據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類型,相對應的法條為物權法第28條至第31條。以繼承或受遺贈為研判對象。其物權的取得“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那處分物權呢?如果標的物為不動產,則“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該辦理登記手續如前所述,換句話說,在未辦理登記手續前,雖取得不動產的所有權(獨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處分不動產。如果標的物為動產且為其他繼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權法第26條關于指示交付(又稱返還請求權讓與,是指在動產由第三人占有的情況下,賣方將其對該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買方,以代替交付)的規定轉讓該動產?當然不能,因物還沒有特定。該動產在怎樣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當然是在遺產(動產)共有人達成分割遺產合意的情況下才能確定為特定物。反過來,如果該動產由出賣人(遺產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則適用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
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物權法第97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體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如共有人無權處分動產且已交付,而受讓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價款,依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請求該共有人賠償損失。那無權處分的是不動產呢?如該無權處分行為滿足了物權法第106條的構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風險,因為根據物權法第19條的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更正登記,可以申請異議登記,并在異議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但其訴訟請求應否支持應以物權法第106條為判斷標準,即物權法第19條受第106條約束;反之,則存在被追回的風險。這樣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護交易穩定的范圍內比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點。因為善意取得制度解決的是行為人無權處分時第三人保護問題,而物權行為無因性制度解決的是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時相對人及第三人的保護問題,故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不包括原因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這樣安排,與我國不采用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有關。
這樣分析后,各位是否產生一個疑問,立法機關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規范的生活事實用一個法條來概括、規定,當然不行。如果這樣概括、規定,該法規范就不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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