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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和

區別

相比之下內容

簡單的說: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兩個版本,就是兩部法

律,當前這兩部法律都在執行中,事實上這兩部法律的相關

規定事統一的,實際操作中都能夠作為依據,

勞動法調整的范圍更大更寬泛,涉及到促進就業、勞動合同

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

勞動爭議等等。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只針對勞動關系

中涉及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

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集體合同、勞務派遣、非

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規定。

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在實際操作中更多的按勞動合同

法執行。

《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

法》的立法根據,能夠說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

詳細的說:

首先是對兩者的概念不同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

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雇主、雇員

的關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于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

策及錄用職工

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

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

技術規程;女職工與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辦法;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

制度;勞動爭議的解

決程序;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法的

法律責任等。此外,

還包括工會參加協調勞動關系的職權的規定。以上內容,在

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

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

的。

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

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

稱。

《勞動合同法》

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

體系中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

權利和義務的前提

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

傘”。

《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

法》的立法根據。能夠說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

(一)《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總體區別

一、《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名稱不同。

前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后者全稱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立法層次上,同為法律,在企業和

勞動者中容易把勞動法稱為勞動法,把勞動合同法稱為新勞

動法。

二、兩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勞動法》是在我們國家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勞

動關系初步緊張狀態下產生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

1994年7月5日通過,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實施;

《勞動合同法》則是在我國市場經濟發育逐漸成熟時期、勞

動關系非常緊張狀態下產生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6月29

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勞動法》是20世

紀勞動立法的標桿,《勞動合同法》則是20世紀中國勞動關

系發展的必然結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上層建筑的

必然要求。

三、兩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勞動法》

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

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

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明確把勞動者權

益放在第一位,而《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審稿套用了《勞動法》,即“《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合

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草案公布時則改為“為了規范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

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制定本法”。最終變為“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

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前后言

辭、次序之變,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調整。

四、調整對象區別(學理區別)。

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

法律規范總

稱。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

針政策及錄用職工

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

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

技術規程;女職工與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辦法;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

制度;勞動爭議的解

決程序;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法的

法律責任等。此外,

還包括工會參加協調勞動關系的職權的規定。以上內容,在

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

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

的。勞動法是整個法

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勞動合同法作為法

律部門的勞動合同法

是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在條款上的不同《勞動合

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

兩者在具體的條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幾條較為有代

表性的差別:

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并對直接涉及勞

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在制定、修改及實施過

程中從程序上予以嚴

格規范,核心是民主協商與勞資共議。分為兩個步驟:1經職

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2

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即在充分聽取意見,經過

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單位確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這是不分所有制的,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按《全民所有制工

業企業法》的規定,直接涉及

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仍應由職代會審議

通過。

二、辦理用工手續與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中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

面形式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

動合同的,由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

款。”《勞動合同法》

則對不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再設定行政處罰的內容,

而是將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轉為勞動者的經濟利益,建立了

一種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與勞動者的經濟利益掛鉤的機制,

既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又提高了勞動者維權的積極

性。同時《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用工后未與勞動者簽訂

勞動合同的,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

簽合同的,以支付雙倍工資予以懲罰;超過一年再不簽的,

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勞動。

三、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法》中規定有: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

勞動保護和勞

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

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當事人能

夠協商約定其它內容。在必備條款方面,《勞動合同法》增

加了勞動合同主體雙方的基本情況、工

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等內容;同時又取消了勞動紀律(屬于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已由法定且不能

約定)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

三項條款;在約定條款方面,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試用期、

培訓、商業秘密以及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具體內容。

四、勞動合同試用期

《勞動法》中規定: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

超過15天;合同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30天;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合同期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

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與合同期的關系重新作了規范;增

加了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報酬的最低保護線;規定對已經

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增加

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的程

序。同時規定最低工資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

工資。因為本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

資的80%,而且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把最低

工資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按80%折算后試用期的工資

就會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勞動者能夠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中對此方面的規定是:1、在試用期內的;2、用

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

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規

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訂立勞動合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等4類能夠隨時通

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時把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由“隨時通知”

改為“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并增加了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

安全也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能夠隨時通知解除勞動

合同,變更為勞動者在試用期能夠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

位解除勞動合同,以滿足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的需要。

六、用人單位能夠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對此條款的規定為: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

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則把勞動紀律并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

增加了對保持雙重以上勞動關系且情節嚴重的勞動者能夠解

除勞動合同,以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或

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等兩種情

形。

七、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勞動法》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

動合同,但是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

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

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

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

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

協議的?!秳趧雍贤ā分性黾恿舜ㄖ鹬贫龋从萌藛挝?/p>

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

代通知金制度能夠使勞動者有較多的時間尋找新的工作。

八、非因勞動者過錯或同意,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

《勞動法》: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

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秳趧雍贤ā分性黾恿藢氖陆佑|職

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的預防性保護和對在本單位工作時間

較長的老職工的保護。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勞動法》中規定: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

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即雙方當事人

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也無效。勞動合同只

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另外,它規定根據勞動合同主體

資格消失等情況,增加了五種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

十、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新增加了關于勞務派遣的內容,比如:“勞務

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

于五十萬元?!薄皠趧张汕矄挝慌汕矂趧诱邞斉c接受以勞務

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

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

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

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钡葍热荻?/p>

是《勞動法》中沒有的。

(三)在實際操作中《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區別

雖然《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

具體細則實施方面,會與《勞動法》,特別是其中“勞動合同”

那一章的內容有沖突。一旦出現法律沖突,在實際操作當中

應該怎樣解決,就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勞動法》是勞動領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內容是一些原則規

定,其主要條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則?!秳趧臃ā废?/p>

面要有若干個配套的法律,才能構成勞動領域里的一個整體

法律。

《勞動合同法》就是《勞動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勞動法》

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系。從學理上把《勞動合同法》看

成是《勞動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既然二

者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法律,按照我國《立法法》

的規定,出自同一機構、不同時期的兩部法律如果出現了法

律沖突,就應該采用新法取代舊法的方式去解決這個沖突。

所以,如果遇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

時,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既然《勞動法》沒被廢止,就能夠

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實際上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辦理,因為《勞動合同法》的新條款已經取代了《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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