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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和
區別
相比之下內容
簡單的說: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兩個版本,就是兩部法
律,當前這兩部法律都在執行中,事實上這兩部法律的相關
規定事統一的,實際操作中都能夠作為依據,
勞動法調整的范圍更大更寬泛,涉及到促進就業、勞動合同
和集體合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生、
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
勞動爭議等等。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更具體、更具有操作性,只針對勞動關系
中涉及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
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集體合同、勞務派遣、非
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規定。
根據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在實際操作中更多的按勞動合同
法執行。
《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
法》的立法根據,能夠說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
詳細的說:
首先是對兩者的概念不同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
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雇主、雇員
的關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于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針政
策及錄用職工
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
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
技術規程;女職工與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辦法;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
制度;勞動爭議的解
決程序;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法的
法律責任等。此外,
還包括工會參加協調勞動關系的職權的規定。以上內容,在
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
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
的。
勞動法是整個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
《勞動合同法》是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
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范的總
稱。
《勞動合同法》
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
體系中屬于社會法。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
權利和義務的前提
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
傘”。
《勞動法》是勞動保障立法體系中的基準法,是《勞動合同
法》的立法根據。能夠說是《勞動合同法》的母法。
(一)《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總體區別
一、《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名稱不同。
前者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后者全稱是《中
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在立法層次上,同為法律,在企業和
勞動者中容易把勞動法稱為勞動法,把勞動合同法稱為新勞
動法。
二、兩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勞動法》是在我們國家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勞
動關系初步緊張狀態下產生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于
1994年7月5日通過,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實施;
《勞動合同法》則是在我國市場經濟發育逐漸成熟時期、勞
動關系非常緊張狀態下產生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6月29
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勞動法》是20世
紀勞動立法的標桿,《勞動合同法》則是20世紀中國勞動關
系發展的必然結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上層建筑的
必然要求。
三、兩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勞動法》
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
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
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明確把勞動者權
益放在第一位,而《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審稿套用了《勞動法》,即“《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合
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草案公布時則改為“為了規范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勞動者的
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制定本法”。最終變為“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
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前后言
辭、次序之變,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調整。
四、調整對象區別(學理區別)。
勞動法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
法律規范總
稱。其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勞動就業方
針政策及錄用職工
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與解除程序的規定;集體合
同的簽訂與執行辦法;
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制度;勞動衛生和安全
技術規程;女職工與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辦法;職業培訓制度;社會保險與福利
制度;勞動爭議的解
決程序;對執行勞動法的監督、檢查制度以及違反勞動法的
法律責任等。此外,
還包括工會參加協調勞動關系的職權的規定。以上內容,在
有些國家是以各種單
行法規的形式出現的,在有些國家是以勞動法典的形式頒布
的。勞動法是整個法
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勞動合同法作為法
律部門的勞動合同法
是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在條款上的不同《勞動合
同法》是《勞動法》的子法,
兩者在具體的條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幾條較為有代
表性的差別:
一、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并對直接涉及勞
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在制定、修改及實施過
程中從程序上予以嚴
格規范,核心是民主協商與勞資共議。分為兩個步驟:1經職
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2
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即在充分聽取意見,經過
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單位確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這是不分所有制的,對全民所有制企業,按《全民所有制工
業企業法》的規定,直接涉及
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仍應由職代會審議
通過。
二、辦理用工手續與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法》中規定: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
面形式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不依法訂立勞
動合同的,由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
款。”《勞動合同法》
則對不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再設定行政處罰的內容,
而是將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轉為勞動者的經濟利益,建立了
一種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與勞動者的經濟利益掛鉤的機制,
既加大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又提高了勞動者維權的積極
性。同時《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用工后未與勞動者簽訂
勞動合同的,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
簽合同的,以支付雙倍工資予以懲罰;超過一年再不簽的,
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勞動。
三、勞動合同的條款
《勞動法》中規定有: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
勞動保護和勞
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
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除上述必備條款外,當事人能
夠協商約定其它內容。在必備條款方面,《勞動合同法》增
加了勞動合同主體雙方的基本情況、工
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以及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其它事項等內容;同時又取消了勞動紀律(屬于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已由法定且不能
約定)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
三項條款;在約定條款方面,新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試用期、
培訓、商業秘密以及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具體內容。
四、勞動合同試用期
《勞動法》中規定: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
超過15天;合同期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30天;合同期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
合同期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
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與合同期的關系重新作了規范;增
加了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報酬的最低保護線;規定對已經
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增加
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的程
序。同時規定最低工資一般情況下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
工資。因為本法規定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
資的80%,而且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把最低
工資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按80%折算后試用期的工資
就會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勞動者能夠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中對此方面的規定是:1、在試用期內的;2、用
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
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規
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訂立勞動合同,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等4類能夠隨時通
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同時把用人單位以暴力、
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由“隨時通知”
改為“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并增加了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
安全也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能夠隨時通知解除勞動
合同,變更為勞動者在試用期能夠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
位解除勞動合同,以滿足用人單位工作交接的需要。
六、用人單位能夠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法》對此條款的規定為: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
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則把勞動紀律并入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
增加了對保持雙重以上勞動關系且情節嚴重的勞動者能夠解
除勞動合同,以及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或
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合同無效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等兩種情
形。
七、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
通知勞動者的情形
《勞動法》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能夠解除勞
動合同,但是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
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
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
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
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
協議的?!秳趧雍贤ā分性黾恿舜ㄖ鹬贫龋从萌藛挝?/p>
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
代通知金制度能夠使勞動者有較多的時間尋找新的工作。
八、非因勞動者過錯或同意,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
情形
《勞動法》: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
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的;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4、法律、行政
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秳趧雍贤ā分性黾恿藢氖陆佑|職
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的預防性保護和對在本單位工作時間
較長的老職工的保護。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勞動法》中規定: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
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即雙方當事人
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也無效。勞動合同只
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另外,它規定根據勞動合同主體
資格消失等情況,增加了五種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
十、勞務派遣
《勞動合同法》新增加了關于勞務派遣的內容,比如:“勞務
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
于五十萬元?!薄皠趧张汕矄挝慌汕矂趧诱邞斉c接受以勞務
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
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
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
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钡葍热荻?/p>
是《勞動法》中沒有的。
(三)在實際操作中《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的區別
雖然《勞動合同法》遵循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但是在
具體細則實施方面,會與《勞動法》,特別是其中“勞動合同”
那一章的內容有沖突。一旦出現法律沖突,在實際操作當中
應該怎樣解決,就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勞動法》是勞動領域里的基本法,其主要內容是一些原則規
定,其主要條款反映的是立法精神、立法原則?!秳趧臃ā废?/p>
面要有若干個配套的法律,才能構成勞動領域里的一個整體
法律。
《勞動合同法》就是《勞動法》的子法之一,它跟《勞動法》
構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關系。從學理上把《勞動合同法》看
成是《勞動法》的下位法,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既然二
者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的法律,按照我國《立法法》
的規定,出自同一機構、不同時期的兩部法律如果出現了法
律沖突,就應該采用新法取代舊法的方式去解決這個沖突。
所以,如果遇到《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
時,不要想當然地認為,既然《勞動法》沒被廢止,就能夠
按《勞動法》的規定辦理。實際上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辦理,因為《勞動合同法》的新條款已經取代了《勞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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