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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會計實務類價值文檔首發!2017年重要稅收政策回顧-財稅法規解讀獲獎文檔01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再擴圍

基本規定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所法》第二十八條)。

2、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企業所得所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擴圍規定

1、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5〕99號)

2、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7〕43號)

02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再增力

基本規定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所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新增優惠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財稅〔2017〕34號)

03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可結轉

老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九條)

新規定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2017年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九條)

0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全國推廣

老政策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慶、蘇州、無錫、廈門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繼續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新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起上述優惠政策適用于全國。

(政策依據:財稅〔2017〕79號)。

05建筑業營改增政策有利好

基本規定

1、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2、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或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

新規定

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7〕58號)

06簡并增值稅稅率,取消13%增值稅稅率

新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政策依據:財稅〔2017〕37號)

07小微企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繼續再延期

新規定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7〕76號)

08增值稅發票開具、認證有新要求

1.增值稅發票開具要規范。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2.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可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自開發票試點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3.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確認期延長。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結語:稅務籌劃做為企業集團的一項重要戰略組成部分,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和財務人員所認可并應用。在實際操作中要考慮的因素還很多,遠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內容,因此,在具體的實務操作中我們一定要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樹立合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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