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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侵權責任法》新規與醫療糾紛處理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我國現行醫療損害責任制度基本狀況
——
二元化
診療活動的特點
——
未知性風險性探索性……一、侵權責任法的立法背景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診療損害倫理損害病歷告知隱私產品損害過度醫療二、醫療損害責任的分類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第五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三、醫療損害責任內容簡介《侵權責任法》——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診療損害的定義診療損害的構成條件之一——過錯診療損害的構成條件之二——損害事實診療損害的構成條件之三——因果關系四、診療損害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
四、診療損害(一)診療損害的定義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的規定〕四、診療損害(一)診療損害的定義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八條
診療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患者恢復健康的活動。(一)診療損害的定義四、診療損害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違法行為過錯(過失)診療義務四、診療損害(二)診療損害的構成之一——過錯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1、違法行為四、診療損害(二)診療損害的構成之一——過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
…
(三)…
…
〔在什么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規定〕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1、違法行為四、診療損害(二)診療損害的構成之一——過錯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違法行為的特征
——行為違反法律規范要求
法律規范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四、診療損害1、違法行為(二)診療損害的構成之一——過錯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2、未盡診療義務四、診療損害(二)診療損害的構成之一——過錯《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診療活動中如何界定醫務人員過錯的規定〕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2、未盡診療義務四、診療損害注意義務——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是指行為人應采取合理的注意而避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義務。
(二)診療損害的構成之一——過錯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診療義務=違法行為=過失四、診療損害(二)診療損害的構成之一——過錯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具有損害后果
《條例》15條
損害事實的本質四、診療損害三、診療損害的構成條件之二——損害事實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當具有因果關系有什么樣的因果關系就承擔什么責任
四、診療損害《條例》31條——鑒定《條例》49條——賠償四、診療損害的構成條件之三——因果關系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四、診療損害《條例》第31條規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四、診療損害的構成條件之三——因果關系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6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四、診療損害《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6條四、診療損害的構成條件之三——因果關系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36條(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四、診療損害四、診療損害的構成條件之三——因果關系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五、醫療中的免責事由職務授權緊急避險不能預見不可抗力受害人承諾《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五、醫療中的免責事由(一)職務授權行為
某些負有特殊職責的工作人員,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其執行職務時“損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對因此而造成的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五、醫療中的免責事由(二)緊急避險
為了使社會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損害另一合法權益的行為。
無需簽字的搶救措施來不及簽字的手術術中臨時改變手術方案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五、醫療中的免責事由(二)緊急避險《民法通則》129條規定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五、醫療中的免責事由(二)緊急避險《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五、醫療中的免責事由(二)緊急避險《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五、醫療中的免責事由(三)不能預見
具有不能也不應該預見的理由,能夠證明不良結果的出現是行為人所始料不及的.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五、醫療中的免責事由(四)不可抗力
不可以抗拒的力量.《民法通則》107條規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五、醫療中的免責事由(四)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限于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五、醫療中的免責事由(五)受害人承諾的行為-患者不配合診療
受害人允許他人侵害自己的權益.條件限制:
1.受害人只能就自己有處分權的部分進行承諾2.不得違背刑法的禁止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五、醫療中的免責事由(五)受害人承諾的行為-患者不配合診療《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六、醫療倫理和產品損害《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一條
1、病歷書寫保管提供要求(一)病歷書寫保管提供責任——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醫療機構對住院志、醫囑單等病歷資料的制作、保管及向患者提供的醫務的規定〕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六、醫療倫理和產品損害《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2、病歷書寫保管提供責任(一)病歷書寫保管提供責任——舉證責任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六、醫療倫理和產品損害(二)告知和征得同意義務——因果關系1.告知義務——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患者知情同意權的規定〕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六、醫療倫理和產品損害(二)告知和征得同意義務——因果關系口頭告知——
簽字為證——2.同意方式3.歸責原則過錯責任過錯推定4.告知免責——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六、醫療倫理和產品損害(三)隱私權保護義務——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患者隱私保護的規定〕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六、醫療倫理和產品損害(三)隱私權保護義務——侵權責任泄露患者隱私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侵犯隱私權方式歸責原則過錯責任過錯推定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六、醫療倫理和產品損害《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九條(四)產品責任——第三人訴訟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責任的規定〕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六、醫療倫理和產品損害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醫療機構被告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醫療產品——(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血液)(四)產品責任——第三人訴訟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七、其他《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三條(一)不得實施不必要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檢查的規定〕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七、其他《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二)保護醫方合法權益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維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合法權益的規定〕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民事訴訟
八、醫療事故的處理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適用范圍僅適用于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的民事責任部分和解協議書的訂立八、醫療事故的處理(一)協商解決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行為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顯失公平的八、醫療事故的處理(一)協商解決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雙方申請調解成功調解不成反悔醫療事故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訴訟和解解決八、醫療事故的處理(二)衛生行政部門處理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原告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八、醫療事故的處理(三)民事訴訟1、起訴的條件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普通時效……二年短期時效……一年最長時效……二十年時效起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被侵害時計算八、醫療事故的處理(三)民事訴訟2、訴訟時效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及鑒定程序鑒定受理自行協商協商不成共同申請行政解決移送調解不成民事訴訟委托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發生爭議鑒定結果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民事賠償的法律依據民事賠償的計算方法九、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三、條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審理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民事案件,在確定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時,參照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辦理。《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九、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一)法律依據——司法解釋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
九、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一)法律依據——按條例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意見》九、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一)法律依據——按民法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按條例計算按民法計算《條例》50條51條52條《民法通則》119條《高法意見》143~147條
九、醫療損害的民事責任(二)計算方法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醫療費《條例》50條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意見》144條
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傷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解釋》19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誤工費
《條例》50條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意見》143條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并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解釋》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住院伙食補助費
《條例》50條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解釋》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陪護費《條例》50條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意見》145條
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照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助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解釋》21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殘疾生活補助費
《條例》50條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意見》146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尚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解釋》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殘疾輔助用具費《條例》50條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解釋》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喪葬費
《條例》50條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解釋》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被扶養人生活費《條例》50條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解釋》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侵權責任法與醫療糾紛處理
交通費住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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