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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次
前言.................................................................................................................................................ii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2
4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2
5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11
6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13
7自行監測管理要求.....................................................................................................................14
8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16
9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20
10合規判定方法...........................................................................................................................22
附錄A(資料性附錄)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表......................................................................24
附錄B(資料性附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參考表.......................................................................27
附錄C(資料性附錄)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表格形式..............................................................33
附錄D(資料性附錄)廢水污染物實際排放量推薦核算方法..................................................47
i
前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
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和《排污許
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
范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
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
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19年8月27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8月27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ii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危險廢物焚燒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
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
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危險廢物
焚燒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
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
許可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單位。排污單位自建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且其適
用的主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未作相關規定的,可參照本標準執行。危險廢物
焚燒處置的技術界定按《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HJ2042)執行。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氣、廢水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單位其他
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942)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
標準。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8484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HJ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176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
HJ/T365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焚燒處置設施二噁英排放監測技術規范
HJ608排污單位編碼規則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1
HJ94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
HJ944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總則(試行)
HJ2042危險廢物處置工程技術導則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號)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pollutantemissionunitofhazardouswasteincineration
指焚化燃燒危險廢物使之分解并無害化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
3.2
許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或速率)和排放量。
3.3
“3T+E”燃燒控制"3T+E"combustioncontroltechnique
指通過控制燃燒溫度(Temperature)、煙氣停留時間(Time)、湍流度(Turbulence)、
過量空氣(Excess-Air)有利于焚燒中有害物質的分解并減少焚燒中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的
方式。
3.4
非正常情況abnormalsituation
指生產設施非正常工況(如焚燒爐烘爐、啟停爐、設備檢修等)及污染防治(控制)設
施非正常狀況(如故障等引起的達不到應有治理效果或同步運轉率等)。
4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
4.1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排污許可平臺填報相應信息。排污許可平臺未包括的,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規定需要填報或排污單位認為需要填報的,可自行增加內容。
2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在排污
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并填入排污許可平臺中“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增加的管
理內容”一欄。
4.2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應填報單位名稱、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許可證管理類別、郵政編碼、
行業類別、是否投產及投產日期、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環境敏感區(如
大氣重點控制區域、總磷總氮控制區等)、是否位于工業園區及所屬工業園區名稱、環境影
響評價審批意見文號(備案編號)、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文號、主要污染
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文號、顆粒物總量指標(t/a)、二氧化硫總量指標(t/a)、氮氧化物總
量指標(t/a)、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氨氮總量指標(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總量
指標等。
填報行業類別時,危險廢物焚燒排污單位應選擇“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N77)”“環
境治理業(N772)”中的“7724危險廢物治理”類別。
4.3主要產品及產能
4.3.1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根據本標準要求,在排污許可平臺中填報主要生產單元名稱、主要工藝名稱、
生產設施名稱、生產設施編號、設施參數、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年生產時間及
其他信息。
4.3.2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
排污單位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填報內容見表1。
3
表1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及設施參數一覽表
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藝生產設施設施參數計量單位
焚燒爐型式(回轉窯、
熱解爐、其他)/
處置能力t/d
焚燒爐溫度℃
二燃室溫度℃
焚燒爐系統
三燃室溫度(若有)℃
焚燒及余熱
焚燒生產單元焚燒及余熱利用煙氣停留時間s
利用系統
燃燒效率%
焚毀去除率%
熱灼減率%
余熱鍋爐(若有)額定蒸發量t/h
余熱發電機組(若有)額定功率MW
軟化水制備設施處理能力t/h
分析化驗室//
裝卸物理法、化學法和固化/穩定化等預處理
預處理設施//
配伍料坑(進料斗)設計有效容積m3
危廢貯存庫(區)焚燒貯存量t
裝卸貯存預處獨立危廢貯存罐焚燒貯存量t
理單元燃油儲罐或其他燃料貯存設施設計有效容積m3
脫酸劑貯存罐(倉)設計有效容積3
貯存m
脫硝劑貯存罐(倉)(氨水貯存罐、液
設計有效容積3
氨貯存罐、尿素貯存倉)m
飛灰貯存罐(袋)設計有效容積t
飛灰、焚燒殘渣貯存庫面積m2
輔助單元污水處理廠內綜合污水處理設施設計處理能力t/d
4.3.3生產設施編號
排污單位填報內部生產設施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生產設施編號,則根據HJ608進
行編號并填報。
4.3.4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
生產能力為危險廢物設計焚燒處置能力及設計主要產品產能,不包括國家或地方政府予
以淘汰或取締的處置能力及產能。處置能力計量單位為t/d;主要產品產能中熱力產能計量
單位為GJ/a,電力產能計量單位為kWh/a。
4.3.5設計年生產時間
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或者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中的焚燒
爐年利用小時數填報,單位為h。若無相關文件或者文件中未明確相關內容的,按照焚燒爐
4
實際年利用小時數填報。
4.3.6產品名稱
包括電力、熱力,如不涉及電力、熱力等產品可不填報。
4.3.7其他
排污單位如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報。
4.4主要燃料及輔料
4.4.1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根據本標準要求,在排污許可平臺中填報主要燃料及輔料種類、設計處置(消
耗)量及計量單位、燃料及輔料信息等內容。
4.4.2種類
燃料種類:危險廢物、助(混)燃的其他固體/液體/氣體燃料(包括煤、油、氣等)。
輔料種類:工藝過程和廢氣、廢水污染防治過程中添加的化學藥劑,包括脫酸劑(氫氧
化鈉、氫氧化鈣等)、脫硝劑(尿素、氨水等)、活性炭、其他堿類、鈉鹽、耐火材料、污
水處理投加藥劑等。
4.4.3年處置(消耗)量及計量單位
燃料處置(消耗)量計量單位為t/a或m3/a,輔料計量單位為t/a。按設計值填報。
4.4.4燃料及輔料信息
焚燒的危險廢物填報水分、灰分、硫含量、有機氯含量、熱值、廢物類別。
助(混)燃用燃料中,燃煤填報灰分、硫分、揮發分、低位發熱量。燃油和燃氣填報硫
分(液體燃料按硫分計;氣體燃料按總硫計,包括有機硫和無機硫)及低位發熱量。
固體燃料和液體燃料填報值以收到基為基準(揮發分填報值以干燥無灰基為基準)。
活性炭填報噸入爐危險廢物設計消耗量,計量單位為kg/t。
按設計值填報。
4.5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設施
4.5.1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分別填報廢氣和廢水的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設施等信息。
廢氣包括生產設施對應的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有組織、無組織)、污
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名稱及工藝、編號、是否為可行技術)、有組織排放口編號及名
稱、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放口類型等。
廢水包括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名稱及工藝、編號、設
施參數、是否為可行技術)、排放去向、排放口編號及名稱、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要求及排
5
放口類型等。
4.5.2廢氣
4.5.2.1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設施
排污單位廢氣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設施及排放口類型填報內
容見表2。污染物種類依據GB18484、GB16297、GB14554等標準確定,揮發性有機物以
GB16297中的非甲烷總烴作為綜合控制指標,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或修訂相關揮
發性有機物排放執行標準后從其規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4.5.2.2污染防治設施編號
污染防治設施編號可填報排污單位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HJ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
4.5.2.3是否為可行技術
參照本標準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填報。
4.5.2.4有組織排放口編號
有組織排放口編號應填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無現有編號,則根據HJ
608進行編號并填報。
4.5.2.5排放口設置要求
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排污單位執行的標準規范中有關排放口
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和地方相關管理要求,填報廢氣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
4.5.2.6排放口類型
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口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為焚燒煙氣排氣
筒,其余有組織廢氣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排污單位廢氣排放口類型見表2。
4.5.3廢水
4.5.3.1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及污染防治設施
排污單位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及污染防治設施等信息填報內容見表3。其中,污染物
種類依據GB8978等確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6
表2廢氣產排污環節名稱、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設施一覽表
污染防治設施
主要生產產排污排放
生產設施污染物種類a是否為可行排放口類型
單元環節名稱形式污染防治設施名稱及工藝
技術
煙氣黑度、煙塵(顆粒物)袋式除塵、濕法靜電除塵、其他
一氧化碳“3T+E”燃燒控制、其他
二氧化硫、氟化氫、氯化氫半干法、濕法、干法+濕法、半干法+濕法、其他
氮氧化物(以NO2計)SNCR、SCR、SCR+SNCR、其他
焚燒生產焚燒及余熱焚燒汞及其化合物(以計);鎘及其
Hg有組織主要排放口
單元利用系統廢氣化合物(以Cd計);砷、鎳及其化
合物(以As+Ni計);鉛及其化合物
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塵、活性炭吸附+濕法靜電除塵、其他□是
(以Pb計);鉻、錫、銻、銅、錳
□否
及其化合物(以Cr+Sn+Sb+Cu+Mn
如采用不屬
計)
于“6污染
燃燒控制、急冷、活性炭吸附、袋式(濕法靜電)除塵等的防治可行技
二噁英類“3T+E”
組合技術;其他術要求”中
的可行技術,
通風無組織封閉、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其他/
分析化驗室應提供相關
廢氣有組織化學清洗、活性炭吸附、其他證明材料一般排放口
貯存無組織封閉、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其他/
危廢貯存庫
裝卸貯存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顆粒物、氯化氫、氟有組織入爐焚燒;化學清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組合技術;其他一般排放口
預處理單
化物、氨、硫化氫、臭氣濃度
元預處理廢無組織封閉、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其他/
預處理
氣有組織入爐焚燒;化學清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組合技術;其他一般排放口
配伍料坑進料無組織封閉、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其他/
(進料斗)廢氣有組織入爐焚燒;化學清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組合技術;其他一般排放口
7
續表
污染防治設施
主要生產產排污排放
生產設施污染物種類a是否為可行排放口類型
單元環節名稱形式污染防治設施名稱及工藝
技術
無組織封閉+選用合適的貯存及配套設備+加強維護+合理裝卸、其他/
獨立危廢貯存貯存揮發性有機物、氯化氫、氟化物、氨、
罐廢氣硫化氫、臭氣濃度
有組織入爐焚燒;化學清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等的組合技術;其他一般排放口
燃油儲罐或其
貯存
他燃料貯存設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封閉選用合適的貯存及配套設備加強維護合理裝卸、其他
廢氣+++□是/
施
□否
裝卸貯存脫酸劑貯存罐貯存如采用不屬
顆粒物無組織封閉+選用合適的貯存及配套設備+加強維護+合理裝卸、其他/
預處理單(倉)廢氣于“6污染
元防治可行技
脫硝劑貯存罐
術要求”中
(倉)(氨水貯
貯存的可行技術,
存罐、液氨貯存氨無組織封閉+選用合適的貯存及配套設備+加強維護+合理裝卸、其他
廢氣應提供相關/
罐、尿素貯存
證明材料
倉)
飛灰、焚燒殘渣貯存無組織封閉、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其他/
顆粒物、氨、硫化氫、臭氣濃度
貯存庫廢氣有組織化學清洗、活性炭吸附、其他一般排放口
輔助污水處理
污水處理設施氨、硫化氫、臭氣濃度無組織產臭區域加蓋密閉、廢氣收集除臭、其他/
單元廢氣
a排污單位若同時建有危險廢物非焚燒處置工程,不同處置工藝共用的生產設施,在排污許可平臺可選擇在一個主要工程中填報,其污染物種類按從嚴原則確定,在滿足本標準要求
的同時,還應滿足相應處置工藝適用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
8
表3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排放去向及污染防治設施一覽表
污染防治設施
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廢水排放去向排放口類型
污染防治設施名稱及工藝設施參數是否為可行技術
pH調節、絮凝沉淀、好氧、厭氧、砂濾等
不外排多級過濾組合、超濾、濃液入爐焚燒或蒸/
、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發結晶、其他
焚燒廠內綜合污水處理站廢水(包括濕法脫pH
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氨氮、氟
酸廢水、煙氣凈化化學清洗廢水、濕法除渣pH調節、絮凝沉淀、好氧、厭氧、砂濾等
化物、磷酸鹽、糞大腸菌群數、間接排放
廢水、沖洗廢水、冷卻系統廢水、余熱鍋爐多級過濾組合、其他
總余氯、總汞、總鎘、總鉻、六
廢水、軟化水制備廢水等)
價鉻、總砷、總鉛pH調節、絮凝沉淀、好氧、厭氧、砂濾等一般排放口
直接排放多級過濾組合、超濾、濃液入爐焚燒或蒸
發結晶、其他
調節、絮凝沉淀、砂濾或其他過濾方式、
不外排pH
其他
□是
pH、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單獨收集并進入□否
化學需氧量、石油類、氨氮、氟
初期雨水主體工程污水處如采用不屬于/
化物、總汞、總鎘、總鉻、六價/設計水量“6
理站a污染防治可行技
鉻、總砷、總鉛(t/h)
術要求”中的可行
排入焚燒廠內綜
技術,應提供相
合污水處理站/
關證明材料
一級處理(過濾、沉淀等)、二級處理(生
不外排物接觸氧化、活性污泥法、A/O、A2/O等)、/
砂濾或其他過濾方式、其他
間接排放/
、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
生活污水pH
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鹽一級處理(過濾、沉淀等)、二級處理(生一般排放口
直接排放物接觸氧化、活性污泥法、A/O、A2/O等)、
砂濾或其他過濾方式、其他
排入焚燒廠內綜
合污水處理站//
a適用于排污單位自建焚燒處置工程區初期雨水單獨收集并進入主體工程污水處理站的間接排放方式。
9
4.5.3.2污染防治設施編號
污染防治設施編號可填報排污單位內部編號,若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HJ608
進行編號并填報。
4.5.3.3是否為可行技術
參照本標準第6章“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填報。
4.5.3.4廢水排放去向
廢水排放去向包括不外排、直接排放和間接排放。
不外排指廢水經處理后回用,以及其他不向外環境排放的方式。
直接排放指經廠內處理達標后直接進入江河、湖、庫等水環境;直接進入海域;進入城
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庫);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以及其他直接進入環
境水體的排放方式。
間接排放指進入城市污水處理廠、進入其他排污單位、進入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以及
其他間接進入環境水體的排放方式。
4.5.3.5廢水排放規律
當廢水直接進入環境水體時填報排放規律,不外排和間接排放時不用填報。
排放規律包括:連續排放,流量穩定;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周期性規律;連續
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規律,且不屬于周期性規律;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
排放;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不屬于沖擊型排放。
4.5.3.6排放口編號
排放口編號應填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無現有編號,則根據HJ608進
行編號并填報。
4.5.3.7排放口設置要求
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排污單位執行的標準規范中有關排放口
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和地方相關管理要求,填報廢水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
4.5.3.8排放口類型
排污單位廢水排放口均為一般排放口。
4.6圖件要求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還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和廠區總平面布置圖。
生產工藝流程圖應至少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燃輔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
產排污環節等內容。
廠區總平面布置圖應至少包括主體設施、公輔設施、環保設施等內容,同時注明廢氣主
10
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的生產單元;廠區雨水和污水排水管線走向;雨水和污
水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內容。
5產排污環節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確定方法
5.1產排污環節及對應排放口
5.1.1廢氣
廢氣排放口應根據排放口編號、污染物種類順序填報相關信息,主要包括排放口地理坐
標、排氣筒高度、排氣筒出口內徑、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名稱及限值、環境影
響評價審批意見及承諾更加嚴格的排放要求等。
5.1.2廢水
廢水直接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間歇式排放時段、受納自然水體信息、匯入受
納自然水體處地理坐標、入河排污口信息以及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廢水間
接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間歇式排放時段、受納污水處理廠信息以及執行的國家或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單獨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僅說明去向。廢水間斷
排放的,應當說明排放污染物的時段。
5.1.3雨水
雨水排放口基本信息包括排放口編號、排放口地理坐標、排放去向、受納水體信息(水
體名稱、受納水體功能目標)以及匯入受納水體處地理坐標。雨水排放口編號填報排污單位
內部編號,如無內部編號,則采用“YS+三位流水號數字”(如:YS001)進行編號并填報。
5.2許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原則
許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許可排放量一般為年許可排放量,
指允許排污單位連續12個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
根據需要將年許可排放量按季、月、日進行細化。
對于大氣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確定有組織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許可排放濃度,
無組織廢氣按照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要求的監控點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有組織主要排放口逐
一計算煙塵(顆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許可排放量,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為各有組織
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之和,有組織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的許可排放量原則上不做要
求。
對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為單位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不做要求;單獨排入城鎮集
中污水處理設施、其他排污單位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不做
要求,僅說明排放去向。
根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按照從嚴原則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依據本標準規定的
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從嚴確定
11
許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
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審批意見確定的要求。
排污單位填報許可排放量時,應在排污許可平臺中寫明申請的許可排放量計算過程。排
污單位承諾的排放限值嚴于本標準要求的,應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
5.2.2許可排放濃度
5.2.2.1廢氣
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焚燒煙氣排氣筒)依據GB18484對本標準表2所列的污染物種類
確定許可排放濃度;其他有組織廢氣排放口和無組織廢氣按照GB16297、GB14554等對本
標準表2所列的污染物種類確定許可排放濃度,揮發性有機物以GB16297中的非甲烷總烴作
為綜合控制指標,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或修訂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執行的相關標準后,
從其規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5.2.2.2廢水
排污單位水污染物按照GB8978等對本標準表3所列的污染物種類確定許可排放濃度。
地方污染物排放執行標準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排污單位在同一個廢水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工業廢水,且每種廢水同一種污染物
執行的控制要求或排放標準不同時,若有適用的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則執行相應行業水
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關于混合廢水排放的規定;行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未作規定的,或各種廢
水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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