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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職員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管理標準修訂日期修訂單號修訂內容摘要頁次版次修訂審核同意/03/30/系統文件新制訂4A/0///同意:審核:編制:職職員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管理標準范圍本標準要求了職職員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考勤等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要求,檢驗和考評。本標準適適用于企業職職員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考勤管理工作。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條款經過本標準引用而成為本標準條款。通常注日期引用文件,其隨即全部修改單(不包含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適用于本標準,然而,激勵依據本標準達成協議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最新版本。通常不注日期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適用于本標準。《中國勞動法》《中國勞動協議法》《國務院相關職職員作時間要求》(1995年2月17日修訂)《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措施》(國務院12月14日第二次修訂)《職員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12月14日)《甘肅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9月27日修訂經過)《甘肅省實施女職員勞動保護要求》(省政府第27號令)《國務院相關職員探親待遇要求》(國發〔1981〕36號)及甘肅省實施國務院《相關職員探親待遇要求》實施細則《衛生部相關從事放射線工作人員工時和休假意見》(65衛干字106號)《電力勞動者實施綜累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實施措施》(電人教[1995]335號)3定義、符號、縮略語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依據國家法律要求,在一個晝夜或一周之內從事本職員作時間。法律要求一晝夜內從事工作小時數總和稱為工作日;一周內從事工作工作日總和稱為工作周。標準工時制度是指法定在正常情況下對通常勞動者普遍適用工時制度。依據《國務院相關職職員作時間要求》,職員每日工作八小時,每七天工作四十小時。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職員采取一個工時制度。綜累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企業部分職員采取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累計算工作時間一個工時制度,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和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礎相同。考勤是企業對職員出勤和工作情況考評,是對職員出勤情況真實統計,是財務、勞資部門給職員支付勞動酬勞和其它待遇關鍵憑證,也是衡量每個職員勞動態度關鍵參考資料。職責4.1人力資源部4.1.1負責職職員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管理標準編制和修訂。4.1.2負責指導、監督各部門對本標準落實實施。4.1.3負責職職員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日常管理工作。4.2工會監督企業及各部門對職職員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方面法規實施情況。4.3各部門負責職員日常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管理具體實施、出勤考評、匯總上報考勤等工作。5作業程序5.1策劃5.1.1工作時間5.1.1.1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實際,企業對工作時間要求以下:a)企業實施正常班實施標準工時制度。每七天工作5天,天天工作時間按企業要求實施,周六、周日為周休息日。b)企業各類管理人員,均實施定時工作制。特殊情況下,超出標準工作時間,可安排合適補休。c)企業在運行崗位實施綜累計算工時工作制度。安排五值四運轉,平均每七天工作時間不超出40小時。實施輪班工作制職員在法定休假節日、休息日輪班工作視為正常工作。輪班次序立即間按生產管理部門制訂運行倒班表實施。d)生產檢修人員主設備大、小修期間實施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調休綜累計算工時工作制,并以季或年為周期綜累計算工作時間。主設備大、小修期間需加班加點,不發加班工資,事后在確保安全生產前提下,能夠給相同時間補休。e)實施綜累計算工時工作制勞動者工作時間包含: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自然需要中止時間和工藝中止時間。不包含間歇時間和上下班路途時間。f)對臨時性、輔助性及后勤服務崗位,經企業審批后,部門可自行安排輪班制度,如四班制、三班制,調整天天工作時間和每七天休息時間。g)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關系,需機動作業、難以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崗位,應實施不定時工作制。如:公差、采購、小車司機、交通車司機、活動場館、部分值班等崗位,部門應立即調整、靈活安排工作時間,確保平均天天工作時間不超出標準工時。其超出標準工作時間部分不計加班加點,也不發加班加點工資。5.1.1.2加班加點要求a)為維護職員正當權益,確保企業安全文明生產局面,除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必需搶修、出現需要緊急處理事項、設備停運后需要連續檢修等情況以外,應嚴格控制職員加班,合理安排職員休息,確保職員身心健康。b)企業因為生產經營實際需要,需全體或大部分職員延長工作時間時,由企業和工會協商;各部門因為工作需要,需職員延長工作時間時,由部門和分工會協商。c)有下列情形之一,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上述要求限制:發生自然災難、事故或因其它原因,威脅職員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須緊急處理;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需立即搶修;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其它情形。d)企業實施加班加點審批制度(輪班制運行人員除外)。各部門、班組安排職員加班加點,和分工會協商,填報《職員加班加點審批表》(附錄A)。休息日安排加班和正常工作日加點,由部門主任同意,必需安排補休或經過降低當日正常工作時間處理,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后申報加班工資,審批表報企業主管領導同意后實施。安排部門全體職員加班加點,須報企業總經理同意。e)各部門對有預見性加班加點,應適時調整工作時間,通常提前安排加班職員休息,確保平均天天工作時間不超出標準工時。f)企業統一安排值班和生產部門安排值班,法定休假日計發加班工資,休息日可按實申請補休,正常工作日加點值班可經過降低當日正常工作時間處理。各部門在法定休假日安排留守性值班,不按加班對待,確有應急工作任務需要加班,按要求辦理審批。g)安排職員休息時間加班,堅持“誰安排加班,誰落實補休”標準,安排加班職員立即補休,或按月積累后一次性補休。特殊情況,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按季度補休。h)安排職員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班審批表須提前報人力資源部備查;安排職員休息時間加班加點,加班加點審批表由本部門留存。5.1.2休息休假5.1.2.1法定休假a)企業在法定節日期間依法安排職員休假。b)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由企業相關部門組織女職員、青年職員活動,照常工作者不作加班處理。5.1.2.2帶薪年休假a)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企業職員可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b)職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年休假5天;已滿不滿20年,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c)不在企業上班6個月及以上職員不享受年休假。組合上崗后,第二年開始享受。d)新入職職職員作滿1年后,第二年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e)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如當年已享受,下年度不得享受: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職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累計工作滿不滿20年職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職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當年待崗(安全生產處分者除外)累計6個月及以上。f)各部門在確保工作正常進行前提下,必需均衡安排職員休假。每十二個月12月底前將下十二個月度職員休假計劃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立案;中層管理人員休假計劃由干部管理部門負責制訂,報企業領導審批后,按計劃休假。g)部門可依據工作需要對休假計劃適時調整,調整情況每三個月第30天前報人力資源部立案。職員以休假為由不服從部門統一安排或拒絕接收工作,依據企業《勞動組織管理標準》相關要求處理。h)職員因個人原因放棄休假,應填報《職員放棄帶薪年休假呈報表》(附錄B),經部門簽注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立案,企業不給經濟賠償。i)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能夠集中安排,也能夠分段安排(2-3次),通常不跨年度安排。部門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需跨年度安排職員年休假,能夠跨1個年度安排。5.1.2.3工傷假職員因工負傷需診療或休息時,按工傷保險相關要求實施。5.1.2.4產假及護理假a)女職員產假及男方護理假,按生育保險相關要求實施。b)職員做絕育、節育、人工流產手術者,依據醫院休假證實,由企業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核后,可享受一次計劃生育假。5.1.2.5探親假a)依據國家相關要求,凡在企業工作滿1年在崗職員,和配偶或父母(不包含岳父母、公婆)。異地居住,又不能利用休息日團聚,能夠享受探親待遇。不過,職員和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休息日團聚,不能享受探望父母假期待遇。職員配偶和父母在同一地域居住者,只享受探配偶假。b)職員探望配偶,每十二個月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職員自領取結婚證第二年起享受探配偶假,根據夫婦雙方全部有權利享受探親假標準,探配偶假每兩年享受一次。職員在企業有住房而配偶沒有固定工作,不得享受探偶假。c)未婚、喪偶、離異職員探望父母,標準上每十二個月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假如因為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假期,能夠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需要安排合并休假,由部門于每十二個月11月底前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同意后實施。已婚職員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職員自領取結婚證第二年起享受四年一次探親假。d)探親假包含休息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另依據實際情況給旅程假。e)職員享受探望配偶和父親或母親待遇,應以其配偶和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為準。f)職員探親假期標準上不能分期使用,假如職員本人確有困難,需要分期使用,在不影響生產和工作情況下,由職員本人申請,經部門同意,能夠分兩次使用,但假期不能超出要求探親假天數,旅程假只給一次,并按要求只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g)新錄用職員見習期滿后享受探親假,上六個月見習期滿,當年享受探親假;下六個月見習期滿,第二年享受探親假。調入職員自第二年起享受探親假。h)已婚職員,當年因多種原因和配偶團聚累計達成30天,和未婚職員和父親或母親團聚累計達成20天,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已婚職員,當年因多種原因和父親或母親團聚累計達成20天,從第二年開始計算四年一次探親假期。i)職員配偶、父母在甘肅省白銀地域、蘭州地域(不包含永登縣),不享受探親假。特殊情況,由職員提出申請,部門審核,人力資源部同意后,可享受探親假。j)符合探親條件職員,部門應依據生產經營工作情況對職員使用探親假統籌安排,做到均衡休假。職員使用探親假應提前1—3個工作日辦理休假審批。k)企業對探親假實施立案制度。職員享受探親假,須提交配偶、父母戶籍證實(復印件)、工作單位證實或有效工作證件(復印件)。享受探親假原因發生改變時,須立即提供證實材料。沒有根據要求提交相關證實,視作沒有探親條件。l)職員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員探望父母往返路費(包含公共汽車、火車硬臥),可予報銷(按直線計算)。已婚職員探望父母往返路費(包含公共汽車、火車硬臥),在本人崗位薪點工資30%以內,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可予報銷。m)職員探親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條件,必需中途轉車、轉船并在中轉地點住宿,每中轉一次,可憑據報銷一天一般房間床位住宿費,參考出差住宿標準實施。n)職員因為個人原因,放棄探親假,企業不給任何經濟賠償。5.1.2.6婚假a)未達成晚婚年紀者,享受3天婚假,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視情況給旅程假;達成晚婚年紀者享受晚婚假30天,不再給旅程假。b)職員領取結婚證書后,應同時辦理婚假審批手續,考慮到住房等原因,婚假可延遲六個月使用,不然按本人自愿放棄處理。5.1.2.7喪假職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兒女)死亡,喪假3天。職員在外地直系親屬死亡,視情況給旅程假。5.1.2.8病假a)職員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除急診外,須事先向班組或部門申請,經同意后方可離崗看病。看病后應立即返回崗位工作。超出1小時以上者,部門、班組按病假累計考勤,事先未請假者按曠工處理。b)職員因病、傷需休息時,需持有企業醫務所或正規醫療機構出具診療證實。事先按批假程序、批假權限向班長或部門領導請假。職員發生急病可在1個工作周內補辦請假。病休假滿還未痊愈需繼續病休者,應立即辦理續假手續。c)職員連續病休時間在6個月以內者,享受病傷假期工資;6個月以上者,享受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助費。d)連續病休6個月以上職員,恢復工作后,在試工期內繼續病休者,其前后病休時間合并計算。e)職員因患病住院,由部門妥善安排人員護理,護理期間發生交通費、住宿費參考出差相關要求辦理。本部門安排有困難,由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協調處理。非企業指定護理人員,占用工作時間,前往探視或陪護者,須辦理請假手續。f)因打架斗毆、交通事故等非正常情況引發病傷,需要住院診療或休息時(有醫院證實),可按病假辦理請假。5.1.2.9事假a)職員因事需要占用工作時間,在工作許可情況下,可請事假。b)新錄用職員在見習期間標準上不準請事假,特殊情況應從嚴掌握。5.1.2.10公假有下列緣由之一,可申請公假。a)行使選舉權;b)當選代表出席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區級以上代表會議;c)擔任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證實人及辯護人;d)出席勞動模范、優異工作者大會;e)《工會法》要求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工會活動,每個月占用工作時間不超出2個工作日時;f)接收區級以上獎勵,參與獎勵大會;g)參與經企業同意組織會議或群眾性活動。標準上公假每次不超出3個工作日,整年不超出5個工作日,國家有特殊要求除外。5.1.2.11保健假對從事放射線工作人員,確保每十二個月有2~4周休息時間,所在部門要為她們發明休假條件。5.1.3其它許可占用工作時間情況a)職員死亡時,由部門派人幫助,所派人員期間發生交通費、住宿費參考出差相關要求辦理。b)職員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兒女)死亡,家庭確有困難時,部門可依據實際情況合適派人幫助。未經指派,占工作時間前往處理喪事者,需辦理請假手續。c)經企業同意以函授形式參與學歷教育職員,占用工作時間參與面授、答辯期間,按職員學歷教育相關要求實施。d)經企業同意其它需要外出占用工作時間情形。5.1.4請假管理5.1.4.1除公休日、法定節假日、急診請假外,職員休假必需提前填寫“請假單”,向同意人申請,經同意后進行。事假經同意后,進行臨時性工作交接,以后方可享假。確有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托她人請假,事后須補辦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不然以曠工論處。5.1.4.2職員請假后由部門安排她人暫代其工作。中層管理人員外出時須向企業主管領導請假,正職還需向總經理(黨委書記)請假,將行程和時間通知總經理工作部門立案。5.1.4.3請假單由所在部門負責考勤人員存查,請假人所在部門負責考勤人員須據實統計。請假人應按期到崗,到崗后注明銷假。5.1.4.4職員請假期滿如不提前兩天辦理續假或辦理續假未獲同意,必需歸崗。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5.1.4.5職員請假事由被證實為偽造,其已享假期根據曠工處理,并給紀律處分。5.1.4.6請假同意權限a)職員帶薪年休假、保健假及公假由班長簽注意見,部門領導同意;b)病、事假在1個工作日以內,由班長同意,2-15個工作日,由班長簽注意見,部門領導同意;c)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護理假和16個工作日以上病、事假,由班長簽注意見,部門領導審核,報人力資源部同意。5.2實施5.2.5.5.5.5.5.5.25.5.5.2.5.3檢驗5.5.5.35.35.由檢驗人依據企業經濟責任考評要求提出考評意見。5.4改善5.5.5.5.5.5.5.5.6匯報和統計本管理活動形成以下匯報和統計序號統計編號匯報和統計名稱存放地點保留期圖樣1公開考勤統計表部門(班組)3年A2加班加點審批表人力資源部3年B7相關/支持性文件勞動組織管理標準薪酬管理標準勞動協議管理標準8附錄附錄A:職員加班加點審批表附錄B:職員帶薪年休假計劃表附錄C:職員放棄帶薪年休假呈報表附錄D:部門(班組)公開考勤統計表附錄E:職員請假單

附錄A:職員加班加點審批表部門班組時間年月日時始年月日時止加班職員工作內容時間年月日時始年月日時止加班職員工作內容時間年月日時始年月日時止加班職員工作內容時間年月日時始年月日時止加班職員工作內容申報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部門意見(蓋章)責任人(簽字)年月日工會組織意見年月日企業主管領導:年月日企業總經理:年月日填報人:填報日期:說明:安排職員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班審批表須提前報人力資源部備查;安排職員休息時間加班加點,加班加點審批表由本部門留存。附錄B:職員帶薪年休假計劃表部門班組職員姓名性別崗位參與工作時間帶薪年休假期限計劃休假月份備注部門領導簽字:填報人:填報日期:填表說明:各部門帶薪年休假計劃表以電子表格形式,于每十二個月底前報送人力資源部審核、立案。每三個月可依據工作需要對休假計劃適時調整,調整情況每三個月第30天前報人力資源部立案。附錄C:職員放棄帶薪年休假呈報表職員姓名部門及班組崗位參與工作時間帶薪年休假天數計劃休假時間放棄休假理由部門意見部門蓋章年月日備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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