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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0年商知經濟法授課提綱
肖釗xz636@126.can
一、本部分概述
1、本部分09年分值:經:34分,商:約38分,知:約11分,總共83分
2本部分今年重點:(D考綱變動點;(2)新增或修改的法;(3)社會熱點
3.本部分串講特點:將各法的重點、難點和熱點串接、對比。
二、本部分考察范圍:
1、商法:企業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三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票
據法、保險法、證券法,重點是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和保險法
2、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重點是著作權法、專利法
3、經濟法: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消費者法、銀行業法、財稅法、勞動法、
食品安全法、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環境保護法等。重點是勞動合同法、反壟斷法、土地和房
地產法、城鄉規劃法、食品安全法等。
三、本部分重點法規
1公司法、2、合伙企業法、3、保險法、4、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5、勞動合同法、6、
反壟斷法、7土地法、房地產管理法、城鄉規劃法、8食品安全法
四、本部分新增、修改的法規和司法解釋:
1、新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
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修改:著作權法、專利法實施細則、
五、本部分新增考點
1、經濟法:
城鄉規劃和規劃區城鄉規劃的制定(體系規劃和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鄉規劃的
實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設規劃建設規劃許可建設規劃變更臨時建設規劃管理核實與監督檢查)城鄉
規劃的修改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2、知識產權法
知識產權的保護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知識產權保護的訴訟時效知識產權訴訟特殊程序國際知識產
權保護的基本原則
商法部分
公司法:
F62(06)F150、152、75(06)F142、143(06)F51、13、52、35、183(06)F27、F14
登記管理條例(06)F22、34、55(06)F92、88、89、87、90(06)F52、16(06)F47
(06)F40、41、22(06)F16、208
票據法:
F4(98)F8(99)F10(05)F11(05)F15(99)F16(00)F22(99、98)
F23(98、00)F26(99、02)F33(05)F34(02)F35(02)F36(00、04)F40(99)
F43(03)F48(05)F54(98)F55(98)F57(99)F58(99)F61(02、03、04)F68(03)
F73(99)F75(99)F76(00)F80(99)F86(00)F91(02)F98(00)F101(00)F87、
91F43、48
保險法:
F13(99、02)F15(98)F16(98)F18(00)F22(00、98)F27(98、03)F31(00)
F40(99)F42(04)F45(98)F46(03)F47(98)F50(03)F51(03)F55(98、03)
F56(03、98)F58(99、00)F60(00)F59(99)F61(00)F64(00、03)F66(99)F67
(04)F68(99、03)F69(05)F70(00)Fl25(03、98)Fl28(03、98)F54(06)
個人獨資企業法:
F2(00、02、03)F8(00、02)F18(05)F19(04、02)F20(04)F27(04)F28(00、03)
合伙企業法
F2、3、16、33、43、68、66、76、92
企業破產法
F2、7、22、25、28、41、30、31、39、135
證券法:
F119、129、130(99/單)F100(99/單)F51、161(99/單)F55(03/多)F147、41、42
(03/多)F159(99/多)E79(99/多)FU9、130、141(02/不)F38(02/不)F109(04/
單)F39(04/多)F65、(06)
三資企業法:最多1——2分,相關法條忽略不計八
知識產權法部分
專利法:
F11(05/單)F24、63、61司法解釋16(04/不定)F6、16、17、24(05/案)F46(案/03)
F50、54、53(03/多)F5(02/多)
商標法:
F13(05/多)——司法解釋F40消8(05/多)商標侵權(獨占許可)F29商標權申請(03/
單)F37、38、52、46(03/多)F31、41、43(02/多)F52(06)
著作權法:
F17(03/單)F22(02/多)F22(02/多)F22(02/多)F41(05/單)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
(05/單)發表權/表演者權/復制權/肖像權(05/單)著作權/隱私權(05/單)《著作權。。司法
解釋》28(05/多)《…條例》9/F10(04/單)肖像權/著作權(04/多)著作權與鄰接權
F14著作權司法解釋(06)F44(06)F52(06)F16(06)
經濟法部分
反不正當競爭法:
F14(03/單)F5(03/單)F14(98/單)F11(02/不)F7、8、30(04/單)F8、9、10、
14(05/不)不正當競爭與限制競爭的區別
消費者法:
F21、24(00/單)F25、43、14(00/多)F35、54(99/多)F48(03/不)F24、44、
49、8、10、14(99/不)F54(04/單)F45、19、20(05/單)F50、35(05/單)F31、32(05/
單)F14、20、21(06)F22(06)
產品質量法:
F2(00/單)F41、42、43、45(02/多)F2(02/多)F27、28(02/多)F30、40(98/多)
F31、33(98/多)F43、45(00/不)F57、58(04/多)F40(05/多)F43(05/多)
銀行法:
人民銀行法F2、7(99/單)F2、17、22、72(98/單)F64、71(03/多)F36、39、40(99/
多)F46(99/多)F13、19、23(02/不)F74、77(04/單)F銀監法2(04/單)F銀監法
37(04/多)F銀監法(04/多)F71(05/單)F11、19、25、69(05/多)F40(06)銀監法
F36(06)
財稅法:
F增值稅條例1(03/單)F稅收征管法38(02/單)F個人所得稅法4、5(02/單)F稅
收征管法42(03/多)F個人所得稅法4(03/多)F稅收征管法38(02/多)F個人所得稅法
2、4(00/多)F個人所得稅法2、4(99/多)F稅收征管法9、12、15(99/多)F稅收征
管法27(99/多)F個人所得稅法4(98/多)F稅收征管法27(98/多)F個人所得稅法3
(04/單)F會計法29(04/單)F4(05/單)F稅收征管法40(05/單)F稅收征管法35、37
(05/多)稅收征管法F15(06)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F10(06)F40、38(06)
勞動法:
F2、3(03/單)F77、2(02/單)(勞動爭議處理條例)F31、32(02/單)F25、26(00/
單)F15、64(00/單)F29、30(99/單)F福利分房(99/單)F82、83(03/多)F26、27(03/
多)F31、32、102(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3條)
(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F2(勞動法意見2,3,4X02/
多)F77、79(02/多)F31、32(00/多)F2(00/多)F《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5(99/
多)F《失業保險條例》15、17(99/多)F2(99/多)F77《勞動爭議處理條例》2、39(98/
多)F29、25(98/多)F2、77、79、80、82、83(98/案例)F44(04/單)F25、26(05/
單)F91、92、94/意見27(05/單)F36、38、39、41(05/多)F33、35、34(05/多)F24、
102(05/不)F33、34、35(06)F28、勞動法意見F43、39(06)F74、72、73、70(06)
房地產法:
F55(03/單)F22、39、47、55(02/多)F60(98/多)F7、22、42(98/多)F12、23、36>
47、31、38、42、43(99/不)F29(05/單)
土地管理法:
F14、15、45、60(00/單)F8、(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0/單)(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6(99/單)F58、78(99/單)《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36(03/不)F45
(99/不)F37(04/單)F21、26、44、45(04/不)F54(05/單)F40、45、44(05/單)農
村土地承包經營法26、29(05/多)F31(06)(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F10(06)(土地管理
法實施條例)F26(0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F15(06)F5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F22、23
(06)
環境保護法:
F40(03/單)礦產資源法F3、35(02/單)F森林法3水法3礦產資源法3(99/單)F43(99/
單)F森林法3(98/單)F41、43(03/多)F水法3、礦產資源法3、森林法3、文物法2(00/
多)F森林法15野生動物保護法25漁業法16、礦產資源法6森林法(00/多)F43、42(98/
多)F9(04/單)F(04/不)F13(05/單)F41(05/多)F18、38(06)
商法部分
一、企業法
(-)企業類型:
1、按投資者責任區分: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制企業(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二)、按所有制形式區分:
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國有企業、三資企業等。
個人獨資企業法
串講1、定義:
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1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
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F2
串講2、出資人責任:
1、出資財產為個人財產的情形: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2、出資財產為家庭共有財產的情形:投資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
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3、責任豁免:解散后,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F28
合伙企業法
串講1、合伙企業定義、類型
1、合伙企業類型
(1)一般的普通合伙企業
1)、特點: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F2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適用范圍:針對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F55
2)、合伙人的對外責任承擔
A、一般情形:指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情形
①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
②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F57
B、特殊情形:指特定情況下,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情形。
特定情況:1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承
擔無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F57
3)、合伙人的對內責任承擔
合伙人執業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
該合伙人應按合伙協議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F58
(3)有限合伙企業(07)
1)、特點: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
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F2
串講2、合伙人
1、合伙人
(1)構成: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F2。
(2)4類主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F3
1)國有獨資公司
2)國有企業
3)上市公司
4)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3)合伙人人數及其行為能力
1)、普通合伙企業:
①2個以上合伙人
②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F14
2)、有限合伙企業:
①2至50個合伙人
②至少應有1個普通合伙人。
③有限合伙人為自然人的,具備民事行為能力。F61
(4)合伙人身份轉換:F82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間的相互轉換,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除外。
2、合伙人的出資
(1)普通合伙人出資類型:勞務、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
權利出資。F16
(2)有限合伙人出資類型: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
資
3、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責任情形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
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F76
(3)合伙人身份轉換后的責任
1)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08)
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F83
2)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08)
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F84
4、合伙人的行為限制
(1)同業競爭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絕對禁
止
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
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F71原則允許、例外禁止
(2)自利交易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
人一致同意。F32原則禁止、例外允許
2)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F70
原則允許、例外禁止
(3)法律后果:
1)、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規定或合伙協議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與
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
2)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F99
串講3、入伙
1、一般入伙
(1)入伙程序F4307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訂立書面入伙協
議。
(2)告知義務
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F43
2、新合伙人責任
(1)新普通合伙人:
1)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F44
(2)新有限合伙人:
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為限承擔責任。F77
串講4、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人:
(1)普通合伙企業:
1)普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2)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1個或者數個普通合伙人對
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F26
3)執行異議權
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
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下列4)的表決方法作出決定。
F29
4)表決方法
①一般事項表決:
A、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B、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1人1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
過的表決辦法。F30
②特殊事項表決: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除非合伙協議另有約定。
F31
A、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B、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新增)
C、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D、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E、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F、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有限合伙企業:07
1)、執行人一普通合伙人。
執行事務合伙人可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提取方式。
2)、非執行人一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F68
2、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串講5、合伙企業內部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
1、一般原則
(1)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
(3)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分配、分擔;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2、例外規定
(1)普通合伙企業:
1)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2)不得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F33
(2)有限合伙企業:
1)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F6908
串講6、合伙人個人債務的清償
1、抵銷權、撤銷權禁止: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
的債務;
(2)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
業中的權利。F41
2、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個人債務時的兩種清償方式:
(1)合伙企業收益清償:
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
(2)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1)普通合伙人:
①、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
償。
②、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
③、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法為該合伙人辦理退
伙結算,或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F42
2)有限合伙人:
①、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
償。
②、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串講7、退伙
1、聲明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退
伙:F45
I)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如犯罪被判刑,患嚴重疾病)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如嚴重違反同業禁止)
(2)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_________
通知其他合伙人。F46
2、法定退伙:F48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無須相關主體表意行為。
(1)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
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除名退伙
(1)除名情形: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
名:F49
I)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自利交易)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利用職權受賄)
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2)除名生效及異議:
1)生效:除名決議應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
退伙。
2)異議: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H起30日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E53
4、民事行為能力有瑕疵的合伙人的退伙:
(1)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2)、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F48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他合伙人_______因此要求其退
伙。F79
5、退伙責任
(1)普通合伙人:
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F53
(2)有限合伙人:
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
財產承擔責任。F8I
串講8、合伙企業的解散和破產07
1、合伙企業的解散情形F85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天;
(5)、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業的破產
(1)、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
1)債權人可依法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也可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2)、合伙企業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oF92
例題:1、下列有關合伙企業說法錯誤的是:
A、任何情形下,普通合伙人都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B、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勞務出資,因此,有限合伙企業不可接受勞務作為合伙人的
出資。
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對合伙人故意行為造成合伙企業損失,其他合伙人無
需對外承擔責任。
D、任何情形下,有限合伙人都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例題:2、某食品廠為有限合伙企業,有甲、乙、丙三個合伙人,其中甲為有限合伙人,
乙、丙為普通合伙人。下列有關敘述正確的是:
A、就是否同意該廠與丁之間進行交易,甲參與該事項討論,并表決。
B、乙因車禍成為植物人,無法從事合伙事務,應當退伙。
C、丙作為執行事務合伙人,可按合伙協議的約定,自主決定聘任其弟二丙擔任該
廠銷售經理。
D、既然甲是有限合伙人,那么當然可與該廠進行小額交易。
例題:3、下列有關合伙人退伙說法錯誤的是
A、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提前
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B、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退伙。
C、合伙人有嚴重侵占企業財產行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決議之門起生效。
D、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入
伙時的出資財產為限承擔責任。
公司法
(一)公司總則制度
串講1、公司的特征和分類
1、公司的特征
(1)法人性;
(2)社團性;
(3)營利性;
2、公司的分類
(1)以公司之間關系為標準:
1)總/分公司——有無法人資格;
2)母/子公司——有無控制關系
(2)以公司信用基礎為標準:
1)人合公司——股東個人信用(無限責任公司);
2)資合公司——公司資本信用(股份公司);
3)人合兼資合公司——股東個人信用與公司資本信用結合(有限公司).
(3)以公司股(權)份轉讓方式為標準:
1)封閉公司(有限公司);
2)開放公司(上市股份公司)
(4)以公司的國籍為標準:
1)本國公司
?般是指依據中國法律在中國國境內登記設立的公司。
2)外國公司
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F192
3)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分支機構特征:F195-F198
①名稱應該標明國籍和責任形式;
②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設立實行審批制;
③撤銷前須依法清償債務,不能把財產轉移到國外。
④應在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
串講2:公司的設立登記
1、公司設立方式
(1)立法體例(F6):準則為主,核準為輔。
(2)股份公司設立方式(F78):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1)、發起設立:
①定義: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
②對象:小型股份公司。
2)募集設立:
①定義:是指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
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F78
②對象:大型股份公司。
2、公司設立的啟動者
(1)有限公司:股東。有限公司股東為50人以下。F24(07)
(2)股份公司:發起人。股份公司發起人人數為2至200人,半數以上F79
(3)股份公司發起人責任:
1)公司沒成立:
對以下款項負連帶責任:設立行為產生的債務、費用和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
息;
2)公司成立:
對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應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F95
3、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創立大會:F90-F91
(1)開會時間、參與者:
1)___________應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
人、認股人組成。
2)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15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3)發起人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2)可抽回股本情況(退股):F92
1)、未按期募足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
2)、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
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退股后果: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F90
4、公司設立登記的申請人
(1)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F30
(2)國有獨資公司:國務院或地方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管機構。
(3)股份公司:董事會。F93
5、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1)設立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準。
(2)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經營,不得轉讓。
串講3、公司行為的限制
1、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行為的限制
(1)投資的限制(F15、16):
1)投資對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
人。
2)投資決策:依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3)投資限額:投資不得超過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數額規定的限額。
(2)擔保的限制(F16)08
1)擔保對象:一般無限制,但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保有特別規定。
2)擔保決策:依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擔保限額:擔保不得超過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及單項投資數額規定的限額。
(3)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特別規定:
1)擔保決策:必須經決議;
2)禁止表決:被擔保的股東、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
3)表決通過: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4)對外借貸的限制(F116):
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監、高提供借款。
2、公司經營范圍限制:
(1)、公司經營范圍由章程規定,改變經營范圍應該辦理變更登記;
(2)、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經過批準;
(3)、超越范圍并不必然無效(合同法F50條及其解釋F10條)。F12
3、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F122):
(1)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2)上市公司在1年內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3)上市公司在1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上述事項,應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
通過。
4、公司決議限制:F22
(1)、決議機關:股東(大)會、董事會
(2)、決議無效:
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06)
(3)決議可撤銷:
1)、決議內容——違反章程的可撤銷;
2)、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章程的可撤銷;
3)、請求撤銷期限: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
4)、可撤銷訴訟,法院可應公司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5、公司決議的主要實施機關:
公司法定代表人:從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經理中選任。F13(06)
串講4: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特征:
(1)法定性:(法律要求)
(2)自治性:(自行制定、執行)
(3)約束性:(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公開性:
2、訂立與修改:
(1)書面訂立:
1)、有限公司章程——股東共同制定,全體股東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后生效。F23
2)、股份公司章程——發起人制訂,若采用募集設立的,應由創立大會通過F77、F91
(2)修改:
1)、?般由董事會提出;
2)、通知所有股東;
3)、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4)、董事會去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該登記為對抗要件,非生效要件。
(3)通過比例
1)、有限公司:股東會上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F44;
例:2010年5月20日,天虹電器有限公司召開了臨時股東會,討論并決議通過了下列
事項,其中股東可提起決議撤銷之訴的有:
A、通過為本公司股東劉某向銀行借款提供擔保的決議;劉某作為天虹公司大股東參與
表決。
B、通過有關罷免王某擔任的本公司監事會主席職務的決議。
C、因小股東張某屢次在開股東會時,無理吵鬧,故本次臨時股東會未通知張某參加。
D、為應對金融危機,作出超越公司主營業務范圍進行房地產投資的決議。
(-)公司注冊資本制度
資本三原則: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
串講1、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方式:F26-27
1、增加知識產權:專利技術修改為知識產權使其更有涵蓋性。例:著作權。(07)
2、出資的合法性標準: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
3、禁止作為出資的情況: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
保的財產。《公司登記管理條例》F14條2款(06)
4、各種出資的比例:貨幣出資不少于注冊資本的30%。F27
串講2、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1、一般的有限公司:人民幣3萬元。(F26)
2、一人公司:人民幣10萬元(F59)。
3、一般股份公司:人民幣500萬元(F81)
4、保險公司:人民幣2億元(保險法F69)
5、證券公司:分別為人民幣5千萬元、1億元或5億元(證券法F127)
6、商業銀行:
(1)10億元——設有分支機構的全國性商業銀行;
(2)1億元——城市商業銀行;
(3)5000萬元——農村合作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法F13)
7、勞務派遣公司:不少于50萬元。(勞動合同法F57)
串講3、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時間
1、分期繳納情況:
(1)一般有限公司:
1)股東可以2年內分期繳納出資,其中投資公司可5年。
2)第1期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最低資本限額。F26
3)股東不按期繳納,除應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
___________。F28
(2)發起設立股份公司:
1)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
2)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
3)發起人不依照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F84
2、一次繳清的情況:
1)一人公司(F59)
2)募集設立的股份公司(F81)
3)保險公司(F69)、證券公司(F127)、商業銀行(F13)?
3、公司成立后的補繳責任:
(1)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非貨幣出資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定價額的,應由交付該出
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F31
(2)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或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
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F94
串講4、公司轉投資:F15
1、內涵:指公司將股東出資到該公司的資產以公司名義轉向投到別的企業。
2、特點:(1)轉投資無比例限制。(2)—合伙企業投資,成為合伙企業合
伙人。
例:張三與李四準備共同出資設立沃爾牛超市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5萬元。以
下錯誤的是:
A、兩人約定公司分期繳納注冊資本,第一期出資5萬元的20%也即1萬元
B、兩人約定張三以為公司招攬客戶提供的勞務折價5千元作為其出資
C、公司成立后,決定向另一賣早點的合伙企業投資1萬元,成為其有限合伙人。
D、公司成立后,發現李四出資的冰柜,為二手市場所購,其真實價值比評估價格3000
元低了2000元。李四對此應負補繳責任。但張三對此并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
(三)一人有限公司制度
串講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06)(07)
1、定義:指只有1個自然人股東或者1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F58
2、投資限制:1個自然人只能設立1個一人公司。該公司投資設立新的
一人公司。F59
3、公示義務:應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并在營業執照中載明。F60
4、決策方式:股東行使股東會職權,應采用書面形式,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F62
5、強制審計:每一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F63
6、連帶責任: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
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F64
其他特殊一人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外商獨資公司(外資企業法規定)
例:王強因創業需要準備出資成立一人公司,為此,向其好朋友肖釗咨詢,肖釗的陳
述錯誤的是
A、如果設立一人公司,則該設立的一人公司不能再投資成為其他公司的股東。
B、如果設立一人公司,至少需繳納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現金10萬元且不得分期繳納。
C、一人公司成立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都必須由會計師事務所編制財務會計報告進行
審計。
D、一人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時,一人公司的股東應就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承擔
舉證責任,否則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股東合法權益保護制度
串講1、股東的知情權
1、查閱、復制權:
(1)有限公司股東查閱權、復制權:
1)、章程、2)、三會決議、3)、財會報告。
4)、書面請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有限公司可在提出請求之日起15日內書面拒絕,股
東則可向法院請求)F34
(2)股份公司股東查閱權:
1)、章程、2)、股東名冊、3)、公司債券存根、4)、三會決議、5)、財會報告。F98
2、報酬了解權:
股份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的報酬向股東定期披露。F117
3、質詢權:
要求董、監、高列席股東(大)會并接受質詢。F151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義務:
必須依法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并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1次財務
會計報告。F146
串講2、為公司利益的訴訟(窮盡公司內部救濟原則)(08)
1、股東代表公司利益之訴(股東代表/派生訴訟)(F152):
(1)第一種情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損害公司利益。
1)一般起訴流程:
首先,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起訴。
其次,監事(會)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如果:
①拒絕提起訴訟;②自收到請求之I」起30II內未提起訴訟。
其三,出現以上情形,股東可以代表公司以起訴。
2)特殊起訴流程:
如果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第二種情況:監事或他人損害公司利益。
起訴流程與第一種情況類似,只需把上文中監事(會)替換成執行董事(董事會)即可。
(3)訴訟特點:
1)、起訴的股東是以自己名義
2)、起訴的股東資格要求:
①有限公司:任1股東;
②股份公司:連續180天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
串講3、為股東利益的訴訟F153(06年)
1、起訴原因:董事、高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
2、起訴主體:任何股東可以自己名義起訴。
串講4、公司解散訴訟F183(06年)(07)(08)
1、股東提起公司解散之訴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經營管理困難主要表現為:
1)公司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的;
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例外: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
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法解釋2》F1
(2)、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3)、公司解散之訴的當事人
1)原告: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
2)被告:公司
3)第三人:其他股東《公司法解釋2》F4
串講5、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權)份:
1、股東請求公司回購股權(股份)之訴
(1)有限公司股權回購之訴F75(06年)
1)定義:小股東對公司股東會某些重大決議表示反對,但因自己持有股權比例太低,
無法阻止該決議通過時,小股東為退出公司,而請求公司回購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權。
2)起訴原因:
①、公司連續5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5年盈利,并且符合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見F167條,——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②、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
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3)形式要件:股東對上述決議投反對票
4)回購訴訟: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
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份公司股份回購之訴F143
1)起訴原因:
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2)起訴主體:任何股東
2、股份公司非訴回購股東股份
(1)股份公司非訴回購股份情形:
1)減少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
職工;
2)上述回購的決議機關:公司股東大會
3)股份處置:
1)、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針對第1種場合;
2)、應在6個月內注銷或轉讓給其他人——針對第2種場合;
3)、應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針對第3種場合。
4)獎勵職工股份的限制(2點):
1)、回購股份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5版2)、回購費用必須從稅后利潤中支出。
5)股票質押限制: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質押。
例.甲為某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該公司5%的表決權股。甲與公司的另外兩個股東長期
意見不合,已兩年未開成公司股東會,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困難,甲與其他股東多次協商未
果。在此情況下,甲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解決問題?
A.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B.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C.將股權轉讓給另外兩個股東退出公司
D.經另外兩個股東同意撤回出資以退出公司
例.劉某持有天成有限責任公司60%的股權,張某持有該公司5%的股權。劉某擔任該
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在劉某任職期間,公司曾為其個人向銀行借款500萬元提供一般
保證,且所借款項到期均未歸還。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A.該公司章程規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額1000萬以下,可由董事會做決議。而該擔
保已經公司董事會同意,故該擔保行為合法。
B.劉某因害怕公司擔保行為被其他股東知道,代表公司書面拒絕了小股東張某的查閱
公司會計帳簿的書面請求,對此,張某可向公司監事會再次提出查帳的請求。
C.張某有權要求劉某列席該公司的股東會并就擔保事項接受質詢。
D.張某因對公司的該擔保行為不滿,故有權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例:在銀行多次追討債務后,劉某私下指示會計將公司資金500萬元用于歸還了個人
所欠銀行之債務。張某知曉該情況后,采取了以下措施,其中錯誤的是:
A、張某直接以自己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將挪用款項立即歸還給公司并賠償
相應損失。
B、張某直接以自己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將挪用款項交還給張某,由其暫時
替公司保管。
C、張某因持股比例已超過1%,且持股時間已超180天,故張某有權在請求公司內部救
濟不行的情形下,以自己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追究劉某責任。
D、因劉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股東之間的誠信義務,故張某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以
合理價格回購自己的股權。
(五)公司法人資格取消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認制)
串講1、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
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F20
串講2、財產獨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
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F64
(六)公司高層監管制度
鰥立」股份公司特別主體持股限制F142(06)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證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
轉讓。
(3)公司董、監、高應向公司申報持有及其變動本公司股份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
不得超過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4)公司董、監、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5)公司董、監、高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公司章程可對董、監、高持股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但不得與上文沖突F142
串講2、公司董、高的禁止行為F149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
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具體山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取決于章程規定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
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七)公司機構制衡制度
(-)股東(大)會的完善
串講1、公司股東(大)會概述
1、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
(1)股東會召開方式:
1)、定期會議(按公司章程規定召開);2)、臨時會議。
(2)股東會決議方式:
1)、召開股東會決議;
2)、不召開股東會決議:所有股東書面一致同意,直接作出決議,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
文件上簽章。F38
(3)股東會一般表決程序:
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2)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章程規定。F43、F44
(4)股東會特別表決程序:(代表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增減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和修改公司章程。F44
2、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1)股東大會召開方式:
1)、定期股東大會(每年1次年會);2)、臨時股東大會;
(2)股東大會一般表決程序:
1)每1股份有1表決權。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2)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F104
(3)股東大會特別表決程序:(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F104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
串講2、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和召集制度(06)
1、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F40
(1)提議主體:
1)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2)1/3以上的董事;3)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
司的監事(F40)。
(2)召集順序:F41
1)、第一順序:董事會或執行董事。這里分兩種情況:
①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在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主持則由副董
事長主持,如果副董事長不主持,則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
②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第二順序:監事會。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
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
3)、第三順序:股東。
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2、股份公司臨時股東大會:F101
(1)召開事由: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2)通知股東時間:
1)已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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