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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某建筑施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一、總則〔一〕目的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合適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納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繼續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合計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保證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4〕手工勞作及繁重體力勞作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憊、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養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捕尺m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繼續改善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看法》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善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假設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加、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繼續改善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依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用適當的預防性措施。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養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升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保證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加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3.強化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善,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強化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4.強化施工組織制定等制定活動的管理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制定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制定活動的管理,保證每一制定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依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作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堅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6.融合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照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動計劃:1.學習與培訓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加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動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依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保證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施行。2.初始評審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繼續改善建立績效基準。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用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狀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繼續改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3.體系策劃依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保證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狀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體系試運行: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評審完善: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用相應的改善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一〕方針與承諾1.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看法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說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2.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合計以下因素,以保證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看法和建議?!?〕為保證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繼續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2〕承諾繼續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建筑企業和項目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以下要求: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公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保證其理解,以激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保證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4〕應保證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2條款。〔二〕組織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證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1.機構與職責〔1〕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2〕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以下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a〕采納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保證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b〕依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以下職責:〔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c〕催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保證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當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以下工作:〔a〕建立、實施、堅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保證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關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夠以保證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合計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6〕關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堅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加委員會的各項工作。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4.1條款。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1〕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善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保證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堅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繼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加和支持;〔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保證每個員工已獲得并堅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f〕堅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堅持培訓計劃:〔a〕提升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用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保證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g〕應急響應;〔h〕改正與預防措施;〔i〕信息交流方式;〔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狀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加,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合適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4.2條款。3.協商與交流〔1〕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保證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激勵他們參加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看法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2〕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堅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a〕技術交底;〔b〕事故調查報告;〔c〕改正與預防措施;〔d〕審核發現;〔e〕MSDS信息;〔f〕危險警告。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納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保證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加以下活動過程:〔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加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善,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證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看法,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看法,并具備參加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4.3條款。4.文件化〔1〕目的堅持最新、充分并合適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保證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狀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合適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堅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保證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合計以下方面:〔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合計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關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b〕擬采納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合計,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合計。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4.4條款。5.文件和資料控制〔1〕目的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實施要求與提示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公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保證其滿足以下要求:〔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保證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狀況〔包括緊急狀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狀況下,應保證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用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f〕依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4.5條款。6.記錄和記錄管理〔1〕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堅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以下職業安全健康記錄:〔a〕培訓記錄;〔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i〕健康監護檔案;〔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l〕管理評審報告;〔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5.3條款。〔三〕計劃與實施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狀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堅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繼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1.初始評審〔1〕目的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繼續改善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關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保證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3.1和4.3.2條款?!?〕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猜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用的措施。2〕為保證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堅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狀況建立并堅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以下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狀況予以實施。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以下前期準備工作:〔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d〕確定參加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保證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加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善活動。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保證其滿足以下充分性的要求:〔a〕在任何狀況下,不僅需要合計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合計非常規的活動〔如特別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b〕除合計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合計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c〕合計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一般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狀況予以補充和完善。關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實際狀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保證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預防為主〞與“繼續改善〞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合計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以保證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保證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合計;〔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合計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a〕消除危害;〔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保證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用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保證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納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熟悉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用的事項。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保證全面、規范地熟悉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堅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堅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2.目標〔1〕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保證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實施要求與提示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合計以下因素以保證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保證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繼續漸進性;〔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保證方針中遵守法律承諾的實現;〔c〕合計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保證目標的可行性與有用性;〔d〕合計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狀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狀況,保證目標符合繼續改善的要求。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看法;4〕為了保證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狀況〕;以下是一些可供參照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保證所制定的目標合理、有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善。〔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加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用的措施或堅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改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3.3條款。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1〕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合計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狀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狀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繼續改善。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看法。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納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制定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保證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狀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3.4條款。4.運行控制〔1〕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用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堅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保證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繼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遵守法律律、法規等的要求?!?〕實施要求與提示1〕關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狀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堅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狀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堅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狀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b〕腳手架搭設與拆掉;〔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d〕施工臨時用電;〔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j〕勞作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k〕交通運輸管理;〔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2〕建筑企業和項目關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堅持管理程序,以保證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3〕建筑企業和項目關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堅持管理程序,以保證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d〕如何保證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狀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e〕如何保證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f〕如何保證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4〕關于項目的施工組織制定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堅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制定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堅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作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制定保證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以下條件:〔a〕合適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d〕如可行,應合計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4.6條款。5.應急預案與響應〔1〕目的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狀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2〕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善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別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狀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堅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狀況發生時所需采用的措施,并包括以下內容:〔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狀況;〔b〕緊急狀況發生時的負責人;〔c〕緊急狀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d〕緊急狀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狀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狀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f〕緊急狀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g〕緊急狀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h〕緊急狀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l〕緊急狀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系號碼等。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狀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保證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應急設備可包括:〔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c〕安全疏散通道;〔d〕通訊設備;〔e〕安全避難場所;〔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納符合實際狀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激勵外部應急機構參加演練。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狀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加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加和可能碰到的狀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加應急響應活動。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別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保證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4.7條款?!菜摹吃u價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繼續改善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1.績效測量和監測〔1〕目的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堅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2〕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保證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以下信息:〔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c〕改善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狀況;〔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號〕附錄2;〔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依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狀況;〔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常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狀況;〔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狀況。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確實認、報告和調查:〔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狀況。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實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用必要的預防措施。關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狀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改正。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堅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a〕校準頻次;〔b〕可供參照的測試方法;〔c〕校準設備;〔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用的措施。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關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刂埔笾袘óa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用的措施形成文件。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關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5.1條款。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1〕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狀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堅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合計以下方面:〔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加,并確定參加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改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合計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馬上采用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具體資料;〔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用的措施。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b〕調查目的;〔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g〕有關調查狀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狀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狀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互相配合的狀況;〔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狀況、現場狀況及安全管理狀況(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h〕培訓問題;〔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用改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改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繼續改善活動中予以合計。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用的改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5.2條款。3.審核〔1〕目的建立并堅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合計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2〕為保證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以下要求:〔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d〕明確改正措施;〔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合計以下因素予以確定:〔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狀況說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狀況需要合計是否追加審核。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夠,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納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a〕審核目的和范圍;〔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確實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照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d〕不符合的具體資料;〔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以下要求:〔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堅持;〔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加;〔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e〕能保證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f〕能實現繼續改善和實施最正確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改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改正措施予以跟蹤,以保證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照《審核規范》的4.5.4條款。4.管理評審〔1〕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以保證體系的繼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實施要求與提示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合計以下信息:〔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b〕審核活動的結果;〔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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