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教職工請假、銷假規定(2篇)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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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頁共頁中學教職工請假、銷假規定中學教職工請假、銷假的具體規定可能因學校而異,下面是一般情況下的請假、銷假規定:請假規定:1.提前申請請假:教職工需要提前向校務處或相關部門申請請假,通常提前時間為2-3天。2.提供請假事由:教職工應提供請假事由,如病假需要提供醫生證明,事假需要提供相關證明。3.請假天數限制:學校通常規定請假天數限制,如一次請假不超過3天,若需要請長假,則需要提供更充分的理由和證明。銷假規定:1.銷假手續:教職工在請假結束后需要及時向校務處或相關部門銷假,通常需要填寫銷假申請表。2.提供相關證明:例如,如果教職工請假是因病,請假結束后,需提供健康證明或回校體檢證明,以證明已恢復上班狀態。3.請假期間工作安排:銷假后,教職工需向相關部門了解請假期間的工作安排,并按相關安排重新投入工作。請注意,具體的請假、銷假規定可能因學校的具體制度和規定而有所不同,最好在學校相關部門明確了解規定并遵守。中學教職工請假、銷假規定(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中學教職工的請假銷假行為,確保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學教職工的請假銷假事項。第三條中學教職工請假需遵循請假的原則,如實提供請假理由,按規定進行申請,銷假需準確填寫相關銷假手續。第四條教職工應嚴格按照請銷假規定進行操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第五條教職工請假需提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請假具體時間,并按規定向上級領導提出請假申請。第六條教職工銷假需在請假期滿后的次日之前,按規定填寫銷假手續。第七條教職工請假、銷假違反規定的,將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八條教職工請假、銷假應遵守中學的教職工請銷假管理制度和相應規定。第二章請假規定第九條教職工請假申請需在開學的第三天之前提出,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向上級領導請示并說明原因。第十條教職工請假申請應在規定的請假單上填寫,請假單應包含以下內容:教職工基本信息、請假理由、請假時間、請假的具體事宜等。第十一條教職工請假需經過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方可生效。第十二條請假期間若因特殊情況請假期限有變動的,教職工需及時向所在部門負責人說明情況并重新調整請假期限。第十三條請假期間若教職工需要繼續辦理請假,需提前三天向上級領導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情況。第十四條教職工請假期間如有突發事件,需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并請示處理。第三章銷假規定第十五條請假期滿后,教職工需在次日之前回到工作崗位,并及時進行銷假操作。第十六條教職工銷假需在本人所在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填寫銷假單等。第十七條銷假單應包含以下內容:教職工基本信息、銷假時間、銷假具體事宜等。第十八條銷假單需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方可生效。第十九條教職工銷假后需按時返崗,恢復正常工作。第四章處理方式第二十條教職工請假、銷假期間,所在部門應為教職工安排代理人負責工作。第二十一條教職工請假情況記錄需及時在教職工檔案中進行歸檔,并定期向上級領導匯報。第二十二條教職工因故不能按時銷假的,應及時向上級領導請示,并提供詳細的解釋和事實依據。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三條中學教職工請假、銷假規定的解釋權歸中學教務處所有。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解釋權歸中學所有,如有未盡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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