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森林、林木、林地流轉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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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項目三林權林地法律制度任務3.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楊凌職業技術學院目錄任務3.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2學時)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3.1.1.1林權的種類3.1.1.2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3.1.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3.1.2.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對象3.1.2.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程序3.1.2.3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管理案例3-1

某省隸屬于甲市的某國有林場(以下簡稱A林場)的25.3公頃疏林地與隸屬于乙市的某村(以下簡稱B村)的耕地相交接。B村村民以土地改革時領取的土地證和多年一直繳納農業稅為由,認為該林地應歸B村所有。A林場認為,從1952年根據省政府的批文建林場至今,該林地一直由林場使用和經營,應歸林場使用。該省林業主管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派人到現場調查,多次召開爭議雙方及有關部門的協調會議,了解到:1952年A林場建場時,確實在該25.3公頃地上造了林木,但國家一直未免B村的農業稅;土改時政府曾給B村村民發了土地證。回答下列問題:⑴如果A林場或者B村提出處理林權糾紛申請,依法應當由哪個機關進行調處和作出處理決定?⑵你認為本案應當如何處理?《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1)林權概述

林權,是森林、林木、林地權屬的簡稱,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森林、林木、林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權是所有權中的主要內容,可以由所有人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在實踐中,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在很多情況下是分離的。林權的客體是林權所指向的具體物,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而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林權的種類:(1)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的主要形式根據我國《憲法》及《森林法》等法律的規定,我國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主要有三種形式:

A.國家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憲法》、《森林法》的規定,所有森林、林木、林地歸國家,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單位等都不能成為國家林權的主體。

B.集體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權: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農民種植、培育的林木;農村集體組織與國有單位合作在國有土地上種植的林木(如公路、鐵路兩旁的護路林,江河兩岸的護岸林等)按合同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林木。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林權的種類:③公民個人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根據《森林法》的規定,公民個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權和林地的使用權,但不享有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權。在公有制基礎上通過勞動取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是個人林權取得的主要方式,如農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上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承包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造林的,除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以外,所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個人所有。此外,還可以通過繼承、接受贈予等方式取得個人林木所有權,通過劃定自留山、承包山林等形式取得個人林地使用權。C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主要形式:根據《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有關規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種:①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國有單位使用,該單位依法享有對所使用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處分的權利,但不擁有所有權。②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由集體以合法形式(如聯營、承包、租賃等形式)取得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權。③集體所有的林地由國有林業單位使用,該單位沒有所有權,但依法擁有使用權。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承包、租賃、轉讓等形式依法取得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林地的使用權,但不擁有所有權。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

(1)林權證及其法律效力

林權證是依法經各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由權利人持有的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是森林、林木和林地唯一合法的權屬證書。林權權利人可以據此對抗一切他人的非法侵權行為,并通過尋求行政和司法救濟,使其合法權益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森林法實施條例》及國家林業局發布的《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分別不同情況,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2.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

《森林法》規定,國家所有的和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并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森林法實施條例》規定,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2.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

林權證直接關系到所有人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關系到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是否穩定。《森林法實施條例》及國家林業局發布的《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分別不同情況,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發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2.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自2000年4月18日起,啟用全國統一式樣和編號的林權證,外封為綠色塑封,印有燙金國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字樣,首頁套印“國家林業局林權證監制專用章”。

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2.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

林權證內的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中,分別登記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權權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終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證內還設有變更登記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圍圖。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2.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2)林權權利人的概念

林權權利人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擁有者。所有權是指對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使用權是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權能,是指根據合同或有關規定,使用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權利。林權權利人可以是公民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只要依法擁有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任何一項權利,都可以成為林權權利人。根據《憲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我國林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林地不得買賣。可以有期限的使用。但是森林、林木可以歸不同所有者所有、買賣和處置利益。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2.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對其經營范圍內的森林、林木、林地,通過建立管護責任制等形式,將林地使用權、林木經營權落實到內部職工的,是勞動關系,其林權沒有發生變化,林權權利人也沒有發生變化。

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林地承包一般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對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承包。農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只是使用權變化。農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轉,更改林權權利人。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2.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3)林權登記的種類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林業局《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履行林權登記職責,林權登記分為:

初始登記(第一次申請登記)、變更登記(權屬發生變更后登記)和注銷登記(林權權屬消失登記)。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2.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4)受理登記申請和核發林權證的機關

①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②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③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2.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4)受理登記申請和核發林權證的機關④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⑤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⑥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確認林木所有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⑦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⑧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原林權權利人應當到初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2.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3.1.1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林權登記與確認發證(動畫)《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個人或集體申請辦理林權證的程序1.林權證申請的形式:初始申請、林權證變更(包括換證)申請,林權證注銷申請。2.申請時要提交材料:①林權權利人提出初始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A.林權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林地所有權權利單位應簽署“同意申請辦理林權證”,并蓋章;B.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的委托書;C.申請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證明文件;D.附圖界線清楚、標志明顯,與毗鄰單位的認界協議或者劃拔書。②林權權利人提出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A.林權登記申請表;B.林權證;C.林權依法變更或者滅失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1.登記機關應當對林權權利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登記機關認為符合《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以及《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權權利人補充材料。2.登記機關對已經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在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如對登記申請提出異議,登記機關應當對其所提出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利害關系人對提出的異議主張確實合法有效的,屬于林權糾紛的,應暫停登記申請的受理并移交林權糾紛調處機關處理后,依據處理結果,再重新受理;屬于申請人侵權的,應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如有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的異議主張無效的,應繼續受理。初步審查個人或集體申請辦理林權證的程序《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

3.公告期滿后,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組織有資質的林業調查隊伍,現地核實申請登記的林地、林木、森林所有權和使用權權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積、主要樹種、林木株數、林種、林地四至等是否準確,申請材料中的權屬證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關圖件中標明的界樁、明顯地物標志、界線是否與實際相符合。經現地核實后,數據準確、權屬合法有效、圖件符合實際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自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登記并核發林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受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登記申請人告知不予登記的理由。初步審查證書核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審查、核準是林權證發證必須履行的程序。人民政府應對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報請予以登記并核發林權證的請示進行審查、核準,防止出現重復登記或林地與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記發證重疊情況,經審查、核準無誤的,準予登記并及時核發林權證。林權證必須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蓋章才能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無效的。。個人或集體申請辦理林權證的程序《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3.1.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案例3-22002年5月,某省高等公路建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承建一高等級公路,公路通過林區,根據勘測,需要使用林地38公頃,其中水源涵養林12公頃,集體經濟林6公頃,國有林場用材林10公頃,其他林地10公頃。某公司向當地縣林業局提出使用林地的申請,縣林業局工作人員看了某公司提交的材料后,要求其補交與被占用征用林地單位簽訂的補償協議。在某公司補交材料后,縣林業局受理了申請。縣林業局經過審查,要求某公司按規定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然后發給了《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某公司為了趕工程進度,在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手續前,施工負責人組織工人先行采伐該林地上的林木。省林業廳接到當地村民報告后,指示市林業局進行調查處理。問:該公司有無違法行為?該公司向當地縣林業局提出使用林地的申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縣林業局受理公司的申請后,應當做哪些工作?林業局為什么要該公司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如何使用、管理?該建設用地申請依法應最后取得哪一級林業主管部門的審核和哪一級政府的批準?《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3.1.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對象

(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概念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轉,是指森林、林木所有權人或者林地使用權人將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和林地的使用權依法全部或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轉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第10條第4款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森林法》第15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第5節和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地方性法規及林業政策規定等。《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概念、特征和原則3.1.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對象《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轉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征:①流轉主體的法定性森林、林木和林地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當事人須是依法取得林權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國有林業企事業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取得林地承包權的農村居民,具有林業經營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②流轉范圍的特定性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范圍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3.1.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對象《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下列對象依法不得流轉:重點生態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未取得林權證或者權屬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林地所有權;森林內的野生動物、礦藏物和埋藏物。但依托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生存的野生動物、重點保護野生植物以及古樹名木的的法定保護義務隨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轉同時轉移。③流轉方式的多樣性《森林法》第15條規定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的入股、合資、合作的流轉方式,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增加規定了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含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進而對森林、林木和林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3.1.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對象《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3.1.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對象《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3.1.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對象《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林權流轉程序(動畫)3.1.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1.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對象《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程序3.1.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2.森林、林木、林地流轉的程序《林業政策與法規》課程3.1.2森林、林木、林地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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