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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商品的名稱和質量

一、思考題

1.在進出口貿易中,如何把握商品質量?

答:商品質量的高低不僅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益,還關系到商品、企業以至國家的聲譽,

因此,有必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商品質量:

(1)對進口商品質量的把握

總的來說,進U商品的質量應順應國內經濟建設、科學研究、國防建設、人民生活、安

全衛生以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具體而言,對進口商品質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卜幾個

方面:①在洽購商品時,應充分了解國外賣家所提供的商品的質量等級,分析該商品與我國

同類商品的質量差異,拒絕進口質量低劣的商品;②在選購進口商品時,應考慮我國的國情

和國內現實的消費水平,不應盲目追求高規格、高檔次、高質量而造成不必要的消費損失;

③在訂立合同時,應注意對商品品質要求的嚴密性,避免因疏忽而造成損失;④在貨物到達

時,嚴格質量檢驗,杜絕不符合合同規定、不符合國家法規規定質量的商品進入國門。

(2)對出口商品質量的把握

對出口商品質量的把握,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①強化出口商品生產廠商或銷售商的

質量觀念,不斷提高商品信譽,嚴格把守質量檢驗關;②發展適銷對路的商品出口,重視對

不同目標市場、不同時期消費者需求的研究;③建立企業質量管理體系(QMS)和環境管

理體系(EMS),積極開展認證工作,提升企業質量形象,推動企業生產環保綠色產品;④

實行出口商品質量許可證制度;⑤出口商品質量應符合進口國的有關法令規定和要求。

2.合同中規定商品質量的方法有哪幾種?

答: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商品種類紛繁復雜,商品本身的特點,制造加工情況,市場交

易習慣等各不相同,規定商品質量的方法也多種多樣。歸納起來,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1)用實物樣品表示商品質量的方法

用實物樣品表示商品質量的方法包括看貨成交和憑樣品成交。其中,在憑樣品成交中,

可以采用以賣方樣品為準,或以買方樣品為準,也可以憑對等樣品即確認樣品買賣。

(2)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的質量

“憑文字說明買賣”是指用文字說明表示商品質量的方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大多數

商品采用文字說明來規定其質量,具體有以下幾種方式:①憑規格買賣;②憑等級買賣;③

憑標準買賣;④憑牌名或商標買賣;⑤憑產地名稱或憑地理標志買賣;⑥憑說明書和圖樣買

賣。

3.什么是“代表性樣品”、“原樣”、“復樣”、“封祥”、“對等樣品”和“參考樣品”?

答:(1)代表性樣品、原樣的含義

代表性樣品又稱原樣或標準樣品,是指“憑賣方樣品買賣”時,賣方所提供的能充分代

表日后整批交貨品質的少量實物。

(2)復樣的含義

復樣又稱留樣,是指“憑賣方樣品買賣”時,賣方在向買方送交代表性樣品時,應留存

一份或數份同樣的樣品,以備將來組織生產、交貨或處理質量糾紛時作核對之用.

(3)封樣的含義

封樣是指山第三方或由公證機關(如商品檢驗機構)在一批貨物中抽取同樣質量的樣品

若干份,每份樣品采用鉛丸、鋼卡、封條、封識章、不干膠印紙以及火漆等各種方式加封識

別,由第三方或公證機關留存一份備案,其余供當事人使用的樣品。有時,封樣也可由出樣

人自封或買賣雙方會同加封。

(4)對等樣品的含義

對等樣品又稱回樣,是指在實際業務中,賣方認為按買方來樣供貨沒有切實把握,根據

買方來樣仿制或從現有貨物中選擇品質相近的提交給買方的樣品。

(5)參考樣品的含義

參考樣品是指作為賣方宣傳介紹之用,僅供對方決定購買時參考,不作為交貨時的質量

依據的樣品,一般應標明“僅供參考”字樣,區別于“憑樣買賣”。

4.“憑賣方樣品買賣”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憑賣方樣品買賣”是指樣品由賣方提供并以此作為交貨依據的買賣方式。“憑賣方

樣品買賣”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賣方應在原樣和留存的復樣上編制相同的號碼,注明樣品提交買方的具體日期,

以便日后聯系、洽談交易時參考。

(2)留存的復樣應妥善保管,對于某些易受環境影響而改變質量的樣品,還應采取適

當措施,諸如密封、防潮、防蟲害、防污染等,貯臧保存好,以保證樣品質量的穩定。

5.“憑買方樣品買賣”時應注意哪些問題?試述在買方來樣時,使用“對等樣品”的

意義。

答:(1)“憑買方樣品買賣”時應注意的問題

在我國,“憑買方樣品買賣”也稱為“來樣成交”或“來樣制作”,是指樣品由買方提供

并以此作為交貨依據的買賣方式。“憑買方樣品買賣”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①

在確認按買方提交的樣品成交之前,賣方必須充分考慮按來樣制作特定產品所需的原材料供

應、加工技術、設備和生產安排的可行性,以確保日后得以正確履約;②賣方應在合同中明

確規定,如果發生山買方來樣引起侵犯第三者工業產權的事情,概由買方負責,與賣方無涉,

進而預防被卷入侵犯第三者工業產權的糾紛。

(2)買方來樣時使用“對等樣品”的意義

在國際貿易中,謹慎的賣方往往不愿意承接憑買方樣品交貨的交易,以免因交貨品質與

買方樣品不符而招致買方索賠甚至退貨的危險,在此情況下,賣方可根據買方來樣仿制或從

現有貨物中選擇品質相近的樣品提交買方,即“對等樣品”或“回樣”。當對等樣品被買方

確認后,則II后賣方所交貨物的品質,必須以對等樣品為準。

6.試述“質量機動幅度”與“質量公差”的含義及其作用。

答:(1)質量機動幅度的含義及其作用

質量機動幅度是指對某些初級產品,由于賣方所交貨物品質難以完全與合同規定的品質

相符,為便于賣方交貨,往往在規定的品質指標外,加訂一定的允許幅度,賣方所交貨物品

質只要在允許的幅度內,買方就無權拒收,但可根據合同規定調整價格。在國際貨物買賣中,

合同中規定質量機動幅度,有助于避免交貨品質與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違約,保證交易的順

利進行。

(2)質量公差的含義及其作用

質量公差是指允許交付貨物的特定質量指標有在公認的一定范圍內的差異。在工業品生

產過程中,對產品的質量指標產生一定的誤差在所難免,合同中規定質量公差,有助于交易

的順利進行。

7.在訂立質量條款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答:在訂立質量條款時,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品質的文字要簡明、切合實際,對某些商品可規定一定的品質機動條款。

(2)盡量采用一種方法表示商品品質,避免對所交貨物品質承擔雙重擔保業務。

(3)要考慮到生產加工、供貨的可能性。

(4)尊重對方的貿易權利,了解進口國風俗習慣,適應進口國的有關法律與條例的規

定。

(5)敏感產品價格調整問題。

8.某公司出口一批脫水菠菜(DehydratedSpinach)到香港,質量條款規定“水分不

超過8%"(moisture8%max.)。試分析若該公司實際交貨質量高于或低于該標準,賣方

所要承擔的責任。

答:為了體現按質論價,在采用交貨品質允許有一定的機動幅度的情況下,對某些貨物

也可根據實際交貨品質調整價格,即在合同中加訂品質增減價條款。根據我國外貿的實踐,

品質增減價條款有以下兩種訂法:

(1)對機動幅度內的品質差異,可按交貨實際品質規定予以增價或減價。

(2)只對品質低于合同規定者扣價。在品質機動幅度范圍內,交貨品質低于合同規定

者扣價,而高于合同規定者卻不增加價格。

因此,根據我國外貿的實踐,若該公司實際交貨質量高于該標準,則賣方不承擔責任,

雙方按合同價成交;若該公司實際交貨質量低于該標準,則賣方需承擔交貨不符的責任,成

交價予以適當的扣減,或者所交貨物被退回。

二、案例

出口合同規定的商品名稱為"手工制造書寫紙“(HandmadeWritingPaper)(,買主收

到貨物后,經檢驗發現該貨物部分工序為機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單據均表示為手工

制造,按該國法律應屬“不正當表示”和“過大宣傳”,遭用戶退貨,以致使進口人(即買

主)蒙受巨大損失,要求我方賠償。我方拒賠,主要理由有二:(1)該商品的生產工序基

本上是手工操作,在關鍵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該筆交易是經買方當面先看樣品

成交的,而實際貨物質量又與樣品一致,因此應認為該貨物與雙方約定的品質相符。后經

有關人士調解后,雙方在友好協商過程中取得諒解。對此,希予評論。

答:對本案例的評論如下:

(1)本案例合同中約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質,是屬于“憑說

明買賣”的一種表示方法。從各國法律和公約來看,憑說明約定商品品質,賣方所交商品的

品質與合同說明不符,則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本案中,我方從根本上違反了

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品質說明,從而構成賣方的違約行為,應承擔所交貨物與合同說明

不符的責任。

(2)如果采用樣品表示商品品質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體規定,而本案例

中合同中沒有明確表示雙方是采用樣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說的實際所交貨物與樣品??致不能

稱為拒付理由。

(3)本案例交易產品在實際業務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應該在合同中標明“基

本手工制造書寫紙”,以免雙方產生爭議,與實際所提交產品品質完全吻合。

第五章商品的價格

一、思考題

1.在進出口貿易中,有哪幾種作價方法?不同的作價方法的基本含義如何?在實踐中

有何利弊?

答:國際貨物買賣的作價方法,一般均采用固定作價。在實際業務中,有時也采用暫不

固定價格、暫定價格和滑動價格等作價方法。

(1)固定作價

固定作價是指交易雙方在協商致的基礎上,對合同價格予以明確、具體的規定。國際

貿易的單價一般需由計量單位、單位價格金額、計價貨幣和貿易術語四項內容組成。

(2)暫不固定價格

某些商品因其國際市場價格變動頻繁,幅度較大,或交貨期較遠,買賣雙方對市場趨勢

難以預測,但又確有訂約的意旨,則可約定有關商品的品質、數量、包裝、交貨和支付等條

件,對價格暫不固定,而約定將來如何確定價格的方法。

(3)暫定價格

暫定價格是指為避免價格風險,買賣雙方在洽談某些市價變化較大的商品的遠期交易

時,事先在合同中規定的價格。待日后交貨期前的時間內,雙方再按當時市價商定最后價格。

訂有“暫定價格”的合同有較大的不穩定性。在實際業務中,采用這種做法,應以關系密切

信譽可靠的客戶為限。

(4)滑動價格

滑動價格是指先在合同中規定一個基礎價格,交貨時或交貨前一定時間,按工資、原材

料價格變動的指數作相應調整,以確定最后價格。在合同中對如何調整價格的辦法,應一并

具體訂明。這種做法適用于某些從合同成立到履行完畢需時較長的商品,以避免承擔過大的

價格風險,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2.在進出口交易中用以計價和支付的貨幣有哪些?在選擇使用貨幣時應考慮哪些問

題?

答:(1)計價和支付的貨幣

在進出口交易中用以計價和支付的貨幣有硬幣和軟幣。其中,硬幣是指在從成交至收匯

這段時期內匯價比較穩定且趨勢上浮的貨幣,常爭取在出口業務中使用;軟幣是指從成交至

付匯這段時期內匯價比較疲軟且趨勢下浮的貨幣,常爭取在進口業務中使用。

(2)選擇使用貨幣時應考慮的問題

作為交易的當事人,在選擇使用何種貨幣時,應考慮以下兒個方面的問題:①貨幣匯價

升降的風險(即外匯風險,或稱匯價風險);②企業的經營意圖;③國際市場供需情況;④

價格水平;⑤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及其穩定性。

3.在進出口業務中,避免匯率風險的辦法有哪幾種?試分別舉例說明之。

答:為減少外匯風險,在進出口業務中,進口商和出口商主要使用以下幾種方法:

(1)進口商使用“軟幣”,出口商使用“硬幣”

在進口業務中,一般應爭取多使用從成交至付匯這段時期內匯價比較疲軟且趨勢下浮的

貨幣,即''軟幣”或稱“弱幣”;在出口業務中,一般應爭取多使用從成交至收匯這段時期

內匯價比較穩定且趨勢上浮的貨幣,即“硬幣”或稱“強幣

(2)“軟”、“硬”幣結合使用

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往往是兩種貨幣互為“軟”、“硬”,且兩者的關系會隨著時間發生

變化。因此,在不同的合同中,適當地結合使用多種“軟幣”和“硬幣”,可起到減少外匯

風險的作用。

(3)壓低進口價格或提高出口價格

如在洽談進口合同時使用當時視為“硬幣”的貨幣為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可在確定價

格時,將該貨幣在我付匯時可能上浮的幅度考慮進去,將進口價格相應壓低;而如在洽談出

口合同時使用當時視為“軟幣”的貨幣為計價和支付貨幣,可在確定價格時,將該貨幣在我

收匯時可能下浮的幅度考慮進去,將出口價格相應提高。該方法通常較多適用于成交后進口

付匯或出口收匯間隔時期較短的交易。

(4)訂立外匯保值條款

在出口合同中規定外匯保值條款的辦法,主要有以下三種:

①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均為同一''軟幣"。確定訂約時這一貨幣與另一“硬幣”的匯率,

支付時按當日匯率折算成原貨幣支付。

②“軟幣”計價、“硬幣”支付。將商品單價或總金額按照計價貨幣與支付貨幣當時的

匯率,折合成另一種“硬幣”,按另一種“硬幣”支付。

③“軟幣”計價、“軟幣”支付。確定這?貨幣與另幾種貨幣的算術平均匯率,或用其

他計算方式的匯率,按支付當日與另幾種貨幣算術平均匯率或其他匯率的變化作相應的調

整,折算成源貨幣支付,即“一攬子匯率保值”。

4.在進出口貿易中,如何選擇使用貿易術語?在采用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的出口業

務中,我出口企業應選擇使用何種貿易術語?為什么?

答:(1)貿易術語的選用

在進出口貿易中,就我方外貿企業而言,貿易術語的選用應結合以下幾方面的要求作認

真考慮:①增收節支外匯運保費;②適合所使用的運輸方式;③按實際需要,靈活掌握;④

安全收匯,安全收貨。

(2)在采用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的出口業務中,我出口企'也應選擇使用FCA、CPT

和CIP術語。理由如下:

FCA、CPT和CIP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而FOB、CFR和CIF術語僅適用于海運

和內河運輸。因此,在采用集裝箱運輸和多式運輸的出口業務中,我出口企業應選擇使用

FCA、CPT和CIP術語,以方便交易,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二、案例

印度孟買一家電視機進口商與日本京都電器制造商洽談買賣電視機交易。從京都(內

陸城市)至孟買,有集裝箱多式運輸服務,京都當地貨運商以訂約承運人(contracting

carrier)的身份可簽發多式運輸單據(MTD)。貨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裝箱堆場

(CY)裝入集裝箱后,由貨運商用卡車經公路運至橫濱,然后裝上海輪運到孟買。京都制

造商不愿承擔公路和海洋運輸的風險;孟買進口商則不愿承擔貨物交運前的風險。試對以

下問題,提出你的意見,并說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向孟買進口商按FOB、CFR或CIF術語報價?

2.京都制造商是否應提供已裝船運輸單據(onboardtransportdocument)?

3.按以上情況,你認為京都制造商應采用何種貿易術語?

答:(1)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買進口商按FOB、CFR或CIF術語報價。理由如下:

FOB、CFR或CIF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交貨點都在裝運港船舷,即本案中

的橫濱船舷。但是,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擔京都至橫濱這段公路運輸的風險,因此交貨

點應該在京都,適用多式聯運。所以,京都制造商不可向孟買進口商按FOB、CFR或CIF

術語報價。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裝船運輸單據。理山如下:

在FCA、CPT、CIP術語下,賣方提交的運輸單據視不同的運輸方式而定。在多式運輸

方式下,賣方應提供多式運輸單據。

由此可見,本案例所要求的“從京都(內陸城市)至孟買,有集裝箱多式運輸服務,京

都當地貨運商以訂約承運人的身份可簽發多式運輸單據”,說明京都制造商應采取多式聯運

的運輸方式,并提供相應的多式運輸單據,而不需提供已裝船運輸單據。

(3)按以上情況,個人認為京都制造商應采用FCA京都、CPT孟買或C1P孟買貿易

術語,其中最合適的是按CIP孟買貿易術語成交。理由如下:

FCA、CPT和CIP三種貿易術語的交貨點都在京都貨交承運人處,一旦在京都完成交

貨,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擔之后發生的風險,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進口

商也無需承擔交貨前的風險,符合孟買進口商的要求。

其中,FCA、CPT和CIP這三個貿易術語中CIP術語為首選,因為此術語中包含保險,京

都至孟買的風險可由保險公司承保,如果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孟買進口商可向保險公司

索賠。

第二章商品的數量

一、思考題

1.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何正確掌握成交數量?

答:成交數量的確定,不僅關系到進出口任務能否完成,而且還涉及對外政策和經營意

圖的貫徹,因此,在商訂數量條款時,應當做到心中有數,防止盲目成交。

具體地說,在確定出口商品成交量時,賣方應當考慮商品的生產、供應能力,目標市場

卜.的實際需要和銷售情況,市場供求以及商品價格可能變動的趨勢,客戶或買方的資信及其

經營實力,生產廠商或銷售商的生產供貨能力和營銷意圖,商品的包裝、運輸條件等因素;

在確定進口商品的成交數量時,買方應考慮國內的實際需要和支付能力、進口商品的質量和

價格水平以及市場行情變化等因素。

2.熟悉各種計量方法、計量單位中英文名稱以及常用計量單位之間的換算方法。

答:(1)計量方法的種類

在國際貿易中,使用的數量計算方法通常有以下六種:按重量計量、按容積計量、按個

數計量、按長度計量、按面積計量以及按體積計量。

(2)計量單位中英文名稱

在不同計量方式下,通常采用的計量單位名稱具體如下:

①重量單位的常用計量單位及其英文名稱

常用計量單位:千克(kilogram,或kg.)、噸(ton,或t)、公噸(metricton,或m/t)、

公擔(quintal,或q.)、公分(gram,或gm.)、磅(pound,或lb.)、盎司(ounce,或oz.)、

長噸(longton,或1/t)、短噸(shortton,或s/t)。

②容積單位的常用計量單位及其英文名稱

常用計量單位:公升(litre,或1.)、加侖(gallon,或gal.)、蒲式耳(bushel,或bu.)

等。

③個數單位的常用計量單位及其英文名稱

常用計量單位:只(piece,或pc.),件(package,或pkg.),雙(pair),臺、套、架

(set),打(dozen,或doz.),羅(gross,或gr.),大羅(greatgross,或g.gr.),令(ream,

或rm.),卷(roll,或coil),輛(unit),頭(head),箱(case),包(bale),桶(barrel,

drum),袋(bag)等。

④長度單位的常用計量單位及其英文名稱

常用計量單位:碼(yard,或yd.)、米(metre,或m.)、英尺(foot,或ft.)、厘米(centi-metre,

或cm.)等。

⑤面積單位的常用計量單位及其英文名稱

常用計量單位:平方碼(squareyard,或yd2)、平方米(squaremetre,或m2)、平方英

尺(squarefoot,或ft2)、平方英寸(squareinch)等。

⑥體積單位的常用計量單位及其英文名稱

常用計量單位:立方碼(cubicyard,或yd3)、立方米(cubicmetre,或m3)、立方英

尺(cubicfoot,或ft3)、立方英寸(cubicinch)等。

(3)常用計量單位之間的換算

常用計量單位之間的換算如表2-1、表2-2和表2-3所示。

表2-1常用重量單位換算表

噸公斤市擔市斤英理一美噸_磅_

噸110002020000.984211.10232204.6

公斤0.00110.0220.0009840.0011022.2046

市擔0.055011000.049210.0551110.231

市斤0.00050.50.0110.0004920.0005511.1023

英噸1.016051016.0520.32092032.0911.12002240

美噸0.90719907.1918.14371814.370.892912000

磅0.0004540.4530.0090720.90720.0004460.00051

表2-2常用長度單位換算表

米厘米毫米市尺英尺英寸

米1100100033.2808439.3701

厘米0.011100.030.032810.3937

毫米0.0010.110.0030.0032810.03937

市尺0.3333333.333333.33:11.093613.1234

英尺0.304830.48304.80.9144112

英寸0.02542.5425.40.07620.083331

表2-3常用容量單位換算表

升(市升)立方英寸英加侖美加侖(液量)美加侖(干量)

升(市升)161.02370.22000.26420.2270

立方英寸0.016410.00360.00430.0037

英加侖4.5460277.27411.20091.0321

美加侖(液量)3.78532310.832710.8594

美加侖(干量)4.4048268.8030.96891016361

3.何謂“以毛作凈”?

答:有些單位價值不高的商品可采用按毛重計量,即以毛重作為計算價格和交付貨物的

計量基礎。這種計重方法在國際貿易中被稱為“以毛作凈”。這種計重方法一般適用于低價

值商品。

4.在國際貿易中,如買賣雙方未明確以何種計重方法計價時,應按何種重量計價?

答: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如果貨物是按重量計量和計價,而未明確規定采用何種方

法計算重量和價格時.,根據慣例,應按凈重計量和計價,即按毛重扣除皮重(包裝)后,商

品本身的重量計量。按凈重計量和計價的方法,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被廣為采用。

5.為什么要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數量機動幅度是如何規定

的?

答:(1)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的原因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規定數量機動幅度條款其原因主要有:①受本身特性、生產、

運輸或包裝條件以及計量工具的限制,許多商品在交貨時不易精確計算;②便于國際貨物買

賣合同的順利履行,減少爭議。

(2)數量機動幅度的規定方法

數量機動幅度的規定方法主要有:①合同中明確規定數量機動幅度;②約量法,即在某

一具體數字前加“約”或類似含義的文字來表示實際交貨數量可有一定幅度的伸縮;③溢短

裝條款,即在規定具體數量的同時,再在合同中規定允許多裝或少裝的一定百分比。賣方交

貨數量只要在允許增減的范圍內即為符合合同有關交貨數量的規定。

6.在合同中規定"About500m/t”或"500m/t5%moreorlessatsellerJsoptionw

條款,對買賣雙方有無區別?為什么?在后一種規定情況下,賣方最多可交多少公噸?最

少可交多少公噸?如何計價?

答:(1)兩個條款的區別

《UCP600》第三十條規定:“‘約'或'大約’用于信用證金額或信用證規定的數量或

單價時,應解釋為允許有關金額或數量或單價有不超過10%的增減幅度。”因此,在合同中

規定“About500m/t”條款,賣方交貨數量可為450公噸?550公噸。

在合同中規定“500m/t5%moreorlessatseller'soption”條款,即賣方可溢裝或短裝

5%,按此規定,賣方實際交貨數量在475公噸?525公噸,買方不得提出異議。

另外,由于''約”數的含義在國際貿易中有不同解釋,容易引起糾紛,因此在合同中一

般不予以采用,以免引起分歧而給履約造成困難。

(2)在后一種規定情況下,賣方可交數量的范圍

根據溢短裝條款的規定,賣方交貨數量在500公噸上下5%幅度范圍內皆可。

因此,賣方最多可交公噸數為525公噸:500X(l+5%)=525(公噸);

賣方最少可交公噸數為475公噸:500X(1-5%)=475(公噸)。

即在后一種規定情況下,賣方最多可交525公噸,最少475公噸。

(3)溢短裝條款的計價

根據溢短裝條款的規定,在數量機動幅度范圍內,多裝或少裝貨物,一般都按合同價格

結算貨款,多交多收,少交少收。為防止擁有數量增減選擇權的當事人利用數量機動幅度,

根據市場價格情況故意多裝或少裝貨物以獲取額外收益,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規定,多裝或

少裝數量的價款按裝運日某指定市場價計算。

7.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幾種?我國《計量法》對我國進出口商品所使

用的計量單位有什么規定?

答:(1)在國際貿易中常用的度量衡制度

目前,國際貿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以下四種:①公制(或米制MMetricSystem);

②美制(U.S.System);③英制(BritishSystem);④國際單位制(InternationalSystemofUnits)?

其中,國際單位制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采用。

(2)我國《計量法》對我國進出口商品所使用的計量單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

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他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在外貿業務中,出口商品,除合同

規定需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計量單位者外,也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一般不進口非法定計

量單位的儀器設備。如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機構批準,才能使用非法定計量

單位。

8.試計算2840克相當于多少盎司重量。

答:盎司與克有以下兩種換算標準:1金衡盎司=31.1035克;I常衡盎司=28.3495克。

因此,分別根據以上兩種換算標準,

2840克相當于91.31金衡盎司重量(284031.1035=91.31);

2840克相當于100.18常衡盎司重量(284028.3495=100.18)。

二、案例

買方向賣方訂購50公噸貨物,合同規定A、B、C、D、E五種規格按同等數量搭配。

賣方按合同開立發票,買方憑發票和其他單據付了款。貨到后發現所有50公噸貨物均為A

規格,買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貨款。賣方爭辯說,

不同規格搭配不符合同,只能給予適當經濟賠償,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訴諸法院。

你認為法官該如何判決?理由何在?

答:法官應判決買方有權拒收4/5的貨物,要求賣方退回4/5的貨款,還可以要求賣方

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合同中的規格和數量條款屬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條款,賣方違反了規格和質量規定,按照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屬于根本性違約,受到損害的買方不僅可以拒收貨

物,而且還可以提出索賠。

本案例中,合同要求賣方對于A、B、C、D、E五種規格貨物按照同等數量搭配,但是

賣方都提供同樣規格的A貨物,屬于違反貨物規格的規定,相當于所有貨物只提交了1/5

符合合同約定,違反了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第三章商品的包裝

一、思考題

1.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商品包裝的意義何在?

答:商品包裝是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和附加價值的必要手段之一。適當的商品包裝,對

保護、保存商品,美化、宣傳商品以及方便商品的存儲、運輸、銷售等有著重要的意義。包

裝的功能、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保護功能

保護功能是商品包裝最基本的功能,用以保證出口商品的品質和數量在運輸、儲存、銷

往國外后場的過程中不受損、不變質、不散失。

(2)方便性功能

商品包裝應能方便生產、方便裝填、方便儲運和裝卸、方便陳列與銷售、方便開啟、方

便使用、方便回收、處理或重復使用。

(3)信息傳遞功能

通過包裝設計及其包裝上的各種標識、文字、色彩等,不同的包裝不僅可以傳遞運輸貨

物的信息,而且可以傳遞有關商品的牌號、性質、成分、容量、使用方法、生產單位等信息,

起到一定的廣告作用,便于消費者識別,從而達到擴大銷售的目的。

2.進出口商品的包裝有哪些種類?試分別說明其主要作用。

答:根據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商品包裝可分為運輸包裝(即外包裝)和

銷售包裝(即內包裝)兩種類型。其中,運輸包裝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商品和防止出現貨損

貨差;銷售包裝除了保護商品的品質外,還能美化商品,宣傳推廣,便于陳列展銷,吸引顧

客和方便消費者識別、選購、攜帶和使用,從而能起到促進銷售,提高商品價值的作用。

3.對出口商品包裝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對出口商品包裝的基本要求主要有:

(1)適應國際市場對商品包裝的要求,符合進口國對進口商品包裝的規定。

(2)適應商品的特性。

(3)適應不同運輸方式的需要。

(4)適度包裝,保證包裝牢固的前提下,節省包裝費用。

(5)符合科學、經濟、牢固、美觀、適銷的要求,以充分發揮包裝的促銷作用。

4.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運輸包裝又稱大包裝、外包裝,是指將貨物裝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

箱的包裝。出口商品的運輸包裝應符合以卜要求:

(1)適應商品的特性,防止貨物破損、變質、污染等損失發生。

(2)適應各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要求。如海運包裝要求牢固、防擠壓、防碰撞;鐵路運

輸要求包裝防震,而航空運輸要求包裝輕便等。

(3)符合進口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客戶的要求,對客戶有關包裝的某些特定要求,

也要根據需要和可能予以滿足。

(4)適應運輸包裝標準化的要求,便于各環節有關人員進行操作。包裝設計應合理,

包裝規格、重量、體積應適當,包裝方法要科學,包裝標識要清楚。

(5)適度包裝,在保證包裝牢固的前提下節省包裝費用。包裝費用直接影響著企業的

經濟效益,因此,選用的包裝材料要輕便、結實、適度。

5.出口商品的外包裝上一般有哪些標志?

答:外包裝又稱運輸包裝、大包裝,是指將貨物裝入特定容器,或以特定方式成件或成

箱的包裝。出口商品的外包裝上一般有以下幾種標志:

(1)運輸標志,即“暖頭”,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貨運單據中有關貨物標志事項的基

本內容,旨在便于貨物運輸途中的有關人員辨認貨物,核對單證。

(2)指示性標志,即根據商品的特性,對一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商品,在搬運

裝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條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項,用圖形或文字表示的標志。

(3)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品標志,是指在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蝕物品、氧化

劑和放射物質等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上用圖形或文字表示各種危險品的標志,旨在警告有關

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措施,以保障人身和物資的安全。

(4)重量體積標志,即在運輸包裝上標明包裝的體積和毛重,以方便儲運過程中安排

裝卸作業和艙位。

(5)產地標志,一般在商品的內外包裝上均注明產地,作為商品說明的一個重要內容,

以便海關統計和征稅。

6.什么是運輸標志?它一般由哪些內容組成?試按一般要求設計一個運輸標志。

答:(1)運輸標志的含義

運輸標志(shippingmark),即“陵頭”,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貨運單據中有關貨物標

志事項的基本內容,它一般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以及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等組成,通

常刷印在運輸包裝的明顯部位,目的是為了使貨物運輸途中的有關人員辨認貨物,核對單證。

(2)運輸標志的內容

按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的建議,運輸標志應包括以下四項內容:

①收貨人或買方的名稱字首或簡稱。

②參照號碼。如買賣合同號碼、訂單、發票或運單號碼、信用證號碼等。

③目的地。貨物運送的最終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稱。

④件數號碼。本批每件貨物的順序號和該批貨物的總件數。

(3)設計一個運輸標志

ABCD收貨人的代號

543210參考號

SINGAPORE目的地

No.4-360件數代號

7.何謂指示性標志、警告性標志?試各舉一例。

答:(1)指示性標志的含義及實例

指示性標志(indicativemark)是根據商品的特性,對一些容易破碎、殘損、變質的商

品,在搬運裝卸操作和存放保管條件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和注意事項,用圖形或文字表示的標

志。圖3-1為小心輕放的標志。

圖3-1小心輕放標志

(2)警告性標志的含義及實例

警告性標志(warningmark)又稱危險品標志,是指在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蝕物

品、氧化劑和放射物質等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上用圖形或文字表示各種危險品的標志。圖

3-2為爆炸品的標志。

/艇

爆炸品

(符號:黑色底色:白橙紅色)

圖3-2易燃氣體標志

8.何謂商品條碼?零售商品條碼的作用何在?

答:(1)商品條碼

商品條碼(barcodeforcommodities)是一種代碼,"由--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

代碼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標識”,即條碼是一組粗細間隔不等,按照一定的規則安

排間距的平行線條圖形及其相應的數字組成的標記,?般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條(簡稱條)

和白條(簡稱空)組成。

(2)零售商品條碼的作用

在國際市場上,零售商品包裝上一般都需使用商品條碼。零售商品條碼的作用主要體現

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通過計算機自動識別、判斷所售商品的品種、規格、數量、售價和生產

者/銷售者等一系列有關該商品的信息;②即時打印售貨清單,便于超市、商場準確、快捷

地與顧客結算貨款;③作為統一代碼和通用的“國際語言”,方便商品廣泛流通于國際市場,

是商品進入超市和大型商場的通行證。

9.在包裝出口商品時,為什么要重視襯墊物的選用?

答:在包裝出口商品時,之所以要重視襯墊物的選用,其原因主要有:

(1)適應其對耐壓性、耐摩擦性、防銹蝕、防潮性、防蟲害、防霉、防受熱或受冷等

方面的特殊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護商品。

(2)適應進口國出于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消費者利益等目的的相關政策、法令及條例

規定,如一些國家規定禁止用稻草、干草、木絲、報紙作襯墊,保證出口的順利進行。

10.什么是定牌、無牌和中性包裝?在我出口業務中,在何種情況下采用這些做法?

答:(1)定牌的含義及適用情況

定牌是指買方要求在賣方出口商品和/或包裝上使用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名的做法。采

用定牌,是為了利用買主(包括生產廠商、大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和專業商店)的經營能力

和他們的企業商譽或名牌聲譽,提高商品售價和擴大銷售數量的情況。

(2)無牌的含義及適用情況

無牌是指買方要求在賣方出U商品和/或包裝上免除任何商標或牌名的做法。它主要用

于一些尚待加工的半制成品,如供印染用的棉坯布,或供加工成批服裝用的呢絨、布匹和綢

緞等。其目的主要是避免浪費,降低費用成本。

(3)中性包裝的含義及適用情況

中性包裝是指在商品上和內外包裝上不注明生產國別的包裝。采用中性包裝,是為了打

破某些進口國家與地區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以及適應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等),它

是出口國家廠商加強對外競銷和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

11.進出口合同中的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哪些內容?在規定包裝條款時,應注意哪些問

題?

答:(1)進出口合同中包裝條款的內容

進出口合同中包裝條款的內容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和每件包裝中所含物品的數

量或重量等內容。

(2)規定包裝條款時的注意事項

在規定包裝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要考慮成交商品的特點;②要考慮成交商

品所采用的運輸方式;③要考慮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④在不影響包裝質量的前提下注意節

省包裝費用;⑤要考慮有關國家的消費水平、消費習慣和客戶的具體要求;⑥正確運用中性

包裝和定牌生產;⑦不宜輕易接受按某國家式樣包裝的條件;⑧包裝條件應明確、具體。

二、案例

合同規定水果罐頭裝入箱內,每箱30聽。賣方按合同規定如數交付了貨物,但其中有

一部分是裝24聽的小箱,而所交貨物的總聽數,并不短缺。可是,買方以包裝不符合同規

定為由拒收整批貨物,賣方則堅持買方應接受全部貨物,理由是經買方所在地的公證人證

實:不論每箱是裝24聽或30聽,其每聽市場價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訴訟。對此,你認

為,法官應如何判決?依據何在?

答:法官應判決買方可以提出索賠,但不能以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為由拒收整批貨物。

依據如下:

包裝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一項主要條款,按照合同約定的包裝要求提交貨物,

是賣方的主要義務之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5條(1)款規定:“賣方須按

照合同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若賣方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即構成違約,

賣方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包裝條款的相關法律,可以看出,“合同規定水果罐頭裝入箱內,每箱30聽”是買

賣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對商品的包裝要求所做出的明確具體的規定,賣方有義務遵守。

而事實上,賣方雖然按合同規定如數交付了貨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裝24聽的小箱,即便

“每聽市場價格完全相同”符合價格條款的相關規定,仍不符合“每箱30聽”的包裝條款

規定。因此,賣方要求買方接受全部貨物的理由不成立,應依照合同規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案例中,賣方的交貨行為屬于一般違約,所以買方只能提出索賠,不能以包裝不符合合同規

定為由拒收整批貨物。

第七章交貨時間和地點

一、思考題

1.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基本義務是什么?

答: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基本義務是按買賣合同規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符合

合同的貨物。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相關規定,賣方不按時交貨須承擔相關

的責任:

(1)如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宣告合同無效,并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2)如未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可給予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限,讓其履行交貨義務;

過了這一時限,可宣告合同無效,并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2.為什么說在FOB、CFR、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貨”與“裝運”可

理解為是一致的?

答:在FOB、CFR、CIF以及FCA、CPT、CIP合同中,賣方在裝運港或裝運地將經出

口清關的貨物裝到船上或者交付給承運人以運交買方就算完成了交貨義務。因此,在采用上

述六種裝運術語訂立合同的情況下,“交貨”和“裝運”可理解為是?致的。

3.規定裝運時間的方法有哪幾種?我出口企業在與外商約定裝運時間時,一般應考慮

哪些問題?

答:(1)規定裝運時間的方法

在實際業務中,最常見的規定裝運時間的方法有以下四種:①規定某月裝運;②規定跨

月裝運;③規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裝運;④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后若干天內裝運。其中,”規

定某月裝運”這種規定方法使用最廣。

(2)我出口企業在與外商約定裝運時間時應考慮的問題

我出口企業在與外商約定裝運時間時、一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①應充分考慮

貨源的供應與需求情況;②應充分考慮運輸方面的各種因素;③裝運時間的長短要適度;④

應注意裝運時間同開證II期之間的銜接;⑤應注意裝運時間與信用證有效期之間的間隔;⑥

約定裝運時間應考慮裝卸地的具體情況和氣候條件;⑦約定裝運時間應當明確、具體而又留

有余地;⑧某些季節性商品的裝運時間可與增減價條款結合使用。

4.何謂分批裝運和轉運?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和轉運,對買賣

雙方各有什么利弊?

答:(1)分批裝運和轉運的含義

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裝運;轉運是

指在從信用證規定的發運接受監管或裝運地至最后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從一運輸工具卸

下,再裝上另一運輸工具(不論是否為不同運輸方式)的行為。

(2)允許分批裝運對買賣雙方各自的利弊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允許分批裝運,這種做法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可根據貨源和

運輸條件,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靈活掌握。買賣合同允許分批裝運,這種做法對買方來說

比較被動,但買方也可根據對貨物的使用或轉售的需要出發進行安排,有利資金和倉儲周轉。

(3)允許轉運對買賣雙方各自的利弊

在國際貿易中,買賣合同允許轉運,這種做法對賣方來說比較主動,但要增加費用支出。

一般地說,貨物中途轉運,既延誤時間和增加中轉費用,又容易產生貨損貨差,故買方一般

不愿意中途轉運。

5.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關于分批裝運的規定方法,主要有哪幾種?對這些規定方法,

按照一般法律規則和國際慣例,應如何理解?如未作規定,又應如何理解?

答:(1)分批裝運的規定方法及理解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關于分批裝運的規定方法主要有以下兩種:

①只原則規定允許分批裝運,對于分批的具體時間、批次和數量均不作規定。這種做法

下,賣方可較為主動地根據貨源和運輸條件,在合同規定的裝運期內靈活掌握。

②在規定分批裝運條款時,具體訂明每批裝運的時間和數量。這種做法下,買方可從其

使用或轉售的需要出發進行安排,有利資金和倉儲周轉,而對賣方的限制較嚴。在出口業務

中,賣方應予慎重對待此類條款,以免造成被動。

(2)如未作規定分批裝運的情形

一個合同能否分批裝運,應視合同中是否規定允許分批裝運而定,如合同中未明文規定

允許分批裝運,按外國合同法,視為不允許分批裝運。但有的國際規則,例如《UCP600》

規定:”如果信用證中沒有明確規定分批裝運條款,則視為允許分批裝運”。

6.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對轉運是如何規定的?如未作規定,在實踐中應如何掌

握?

答:按照《UCP600》第十九條的規定,轉運是指在從信用證規定的發運接受監管或裝

運地至最后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運輸工具(不論是否為不

同運輸方式)的行為。

《UCP600》第十九條規定:“即使信用證禁止轉運,銀行也將接受注明轉運將發生或可

能發生的運輸單據。”出于轉運不可避免的趨勢考慮,《UCP600》所指的“禁止轉運”,實際

上僅指禁止海運港至港除集裝箱以外貨物(即散貨)運輸的轉運。但在實際業務中,尤其是

出口合同中,仍以明確規定允許轉運條款為宜。

7.是不是每筆交易都必須在合同中規定裝運地和目的地?

答:并不是每筆交易都必須在合同中規定裝運地和目的地。理由如下:

采用E組和D組術語成交時,交貨點是買賣雙方風險和費用的劃分點,因此,合同中

只須規定一個交貨點(裝運地或目的地)。

采用F組和C組術語成交時,合同中必須規定裝運地和目的地。其中,裝運地是交貨

點和風險劃分點,目的地是雙方的費用劃分點。

8.在國際貿易中規定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有哪些方法?在出口業務中確

定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各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1)規定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規定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有以下幾種方法:①根據合同使

用的貿易術語和運輸方式,正確選擇并確定裝運地點和目的地;②買賣合同通常只規定一個

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③有時按實際業務需要,也可規定兩個或多個港口或地

方的名稱,必要時甚至可作籠統規定。

(2)在出口業務中確定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應注意的問題

在洽商進出U合同中的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問題:①

要注意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具體條件;②要注意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

目的地有無重名問題;③合理運用“選擇港”辦法;④應按就近的原則選定裝運港或裝運地

和目的港或目的地;⑤裝運港或裝運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規定應當明確。

9.何謂“選擇港”?在出口業務中使用“選擇港”條款應當如何掌握?

答:(1)選擇港的含義

選擇港即允許收貨人在預先提出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卸貨港中,在貨輪駛抵第一個備選

港口前,按船公司規定的時間,將最后確定的卸貨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負責按通

知的卸貨港卸貨。若貨方未按時通知,船方有權選擇任一備選港卸貨。

(2)出口業務中對使用“選擇港”條款的掌握

在出口業務中,使用“選擇港”條款,應掌握以下幾個方面:①一般不超過三個,備選

港口必須在同一條班輪航線上,且是班輪公司的船只都停靠的港口;②在核定價格和計算運

費時,應按備選港口中最高的費率加匕選港附加費計算;③如成交的價格是按一般條件商定

的,則在買賣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因選擇港而增加的運費、附加費均山買方負擔.

10.為什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對“轉運”作了淡化和

從寬的規定?其具體的內容有哪些?

答:(1)《UCP600》對“轉運”作了淡化和從寬規定的原因

《UCP600》之所以對“轉運”作這樣的界定和處理,主要是由于近年來隨著運輸技術

和國際貿易的發展,客觀情況起了很大變化。在許多情況下,轉運不可避免.例如,海運貨

物裝入集裝箱及/或載駁船運輸,這類船舶往往因船體巨大不能直接停靠目的港碼頭,需將

貨物卸在較小的船只再航行至目的港碼頭卸貨;貨物用汽車從一個國家運到另一個國家,進

口國往往禁止出口國的運貨汽車入境,而需要從出口國的汽車上卸下再裝上進口國承運人的

汽車。

(2)《UCP600》對轉運的具體規定

根據《UCP600》的解釋,“轉運”一詞按不同運輸方式有不同的解釋。其中,在海運情

況下,轉運是指從信用證中規定的裝貨港和卸貨港的運輸過程中,從??艘船只卸下,再裝上

另一船只;在航空運輸情況下,轉運是指從信用證中規定的啟航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運輸過

程中,從一架飛機卸下,再裝上另一架飛機;在公路、鐵路或內河運輸情況下,轉運是指從

信用證中規定的裝運、發運或運輸地至目的地運輸過程,在同一運輸方式內,從一運輸工具

卸下,再裝上另一運輸工具。

二、案例

與利比亞商人訂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貿易術語為CFR,目的港規定為"的黎波里”

(Tripoli),我方交貨時誤將貨物運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損失。試分析我方工

作中的教訓。

答:在約定裝運港和目的港時,要注意裝卸地(港)與目的地(港)有無重名的問題。

在世界范圍內,海運港口重名的很多,如的黎波里(Tripoli)在地中海沿岸的利比亞和黎巴

嫩兩個國家各有個。我方工作中應從中吸取教訓,在日后的對外貿易實踐中,凡以有重名

的港口或城市作為目的港或目的地時,在其后明確標明所在國家和方位,以免出現類似的差

錯,延誤時機,造成損失。

第十七章索賠

一、思考題

1.簡述在國際貨物買賣中爭議產生的原因。

答:國際貨物買賣中,爭議的產生往往是因買賣雙方的各自的權利、義務問題而引起的,

甚至導致發生仲裁、訴訟等情況。買賣雙方發生爭議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可歸結為以下三種

情況:

(1)賣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例如,不交付貨物或雖然交貨但所交

貨物的品質、數量、包裝等不符合合同規定。

(2)買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例如,不能按照合同規定派船接貨、

指定承運人、支付貨款或開出信用證,無理拒收貨物等。

(3)合同中所訂條款欠明確。例如,“立即裝運”、“即期裝運”,在國際貿易中無統一

解釋,買賣雙方對此理解不一致或從本身的利益出發各執一詞。

2.各國法律對于違約行為的區分方法有哪些區別?對于不同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又是

如何規定的?

答:(1)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

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

損失等違約責任。”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間

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又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

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英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英國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要件”,受損害一方除可要求損害賠償外,還有權

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擔保”或“違反隨附條件”,受損害一方有權請求違約的一方

給予損害賠償,但不能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中間性條款或無名條款”,違約方應承

擔的責任須視違約的性質及其后果是否嚴重而定。

(3)美國法律的相關規定

美國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以致使另一方無法取得該交易的主要利益,則是“重

大違約”。在此情況下,受損害的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損害賠償。如果一方違約,情

況較為輕微,并未影響對方在該交易中取得的主要利益,則為“輕微違約”,受損害的一方

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無權解除合同。

(4)《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相關規定

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

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

同。若一方違反合同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受損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同時有權向

違約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如違約的情況尚未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則受損害方只能

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宣告合同無效。

3.何謂索賠期限?為什么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索賠條款中通常應規定索賠期限?

答:(1)索賠期限的含義

索賠期限是指受損害一方有權向違約方提出索賠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國際慣例,受損害

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賠期限內提出索賠,否則即喪失索賠權。

(2)在索賠條款中規定索賠期限的原因

按照各國法律和國際慣例的規定,索賠方必須在一定時限內提出,索賠方可有效。如果

提出索賠要求時已超過了索賠時限,則索賠方就算自動放棄要求索賠的權利。因此,在處理

索賠時,要注意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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