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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預算會計教程(第四版)教學大綱
第一篇預算會計概述
第一章預算會計體系與核算基礎知識
第一節預算會計體系
一、什么是預算會計
預算會計是以政府預算資金管理為中心,以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為目的,
以預算收支核算為重點,用于核算財政資金分配領域的各級政府部門、行政單
位、非營利組織預算資金運動過程和結果的會計體系。
(1)預算會計是以政府預算管理為中心的專業會計。
(2)預算會計是核算、反映和監督中央與地方預算以及事業行政單位收支
預算執行情況的會計,其核算對象是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
(3)預算會計是以會計學原理為基礎,同其他會計一樣都是以貨幣為主要
計量單位,對會計主體的經濟業務進行連續、系統、完整的反映和監督的經濟
管理活動,是規范組織行為、提高組織活動效益的重要管理活動。
(4)預算會計的政策性強,具有廣泛性的特點。
(5)預算會計是非營利組織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預算會計是非營利組織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
營利組織會計和非營利組織會計是會計體系的兩大組成部分。
在我國,非營利組織會計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
計,事業單位會計,以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
三、相關概念比較
1.我國的預算會計是圍繞政府預算資金運動而進行會計核算的專業會計
2.政府會計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政府會計是指政府及其部門的會
計。廣義的政府會計則把事業單位會計也納入其中,事實上也是依據政府預算
資金核算進行的,是事實上的預算會計。
3.政府與非營利組織會計是在政府會計的基礎上增加了非營利部門會
計。
4.西方國家的預算會計是專門核算政府預算指標及其變化情況的專業會
計,即記錄經過議會審批的政府預算指標及其變化情況,類似于我國的預算指
標管理。
第二節預算會計核算的基礎知識
一、會計要素
(一)政府預算會計要素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與預算結余。
(二)政府財務會計要素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
(三)會計科目
會計科目通過對各項具體經濟業務按其特征和經濟管理要求進行歸集并
按分類的類別進行命名,有利于正確系統地核算和監督各項經濟業務所引起的
資金運動,是會計記錄的依據。
二、記賬方法
(一)以“借”“貸”為記賬符號
借貸記賬法以“借”和“貸”作為記賬符號,表示記賬方向。
(二)遵循“有借必有貸,借貸必相等”的記賬基本原則
無論是資金進入單位的業務,還是退出單位的業務,抑或是資金在單位內
部循環與周轉的業務,都是一方面記入相關賬戶的借方,另一方面記入相關賬
戶的貸方,借方與貸方的數額必然相等。
(三)定期試算平衡
一是發生額平衡法。當我們要檢驗所有賬戶在某一期間內對各項業務的
記錄是否正確時,可采用這種方法。二是余額平衡法。
三、會計憑證
(一)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在發生或完成經濟業務時取得和填制的、載明經濟業務具體
內容和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按照會計核算要求加以歸
類而填制的,用以簡單記載經濟業務、確定會計分錄并據以記賬的會計憑證。
四、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根據會計科目設置的,以會計核算過程中的會計憑證為依據,
運用賬戶全面、系統、連續地記錄預算資金和其他資金活動及結果的簿證。
設置和登記會計賬簿是正確組織會計核算的一個重要環節。
五、會計報表
向外界提供會計信息是會計信息處理系統的基本職責,會計報表是會計信
息的主要載體,是會計黑匣子通過會計記錄輸出的核算結果。它是會計主體在
一定期間內價值運動的過程及其結果的反映,也是反映會計主體在一定期間的
財務狀況的書面文件。
第二篇行政事業單位會計
第二章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概述
第一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基本規定
一、什么是行政事業單位會計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是行政單位會計和事業單位會計的合稱又簡稱單位會
計,是政府會計的重要組成部分。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由預算會計和財務
會計組成。預算會計實行收付實現制,財務會計實行權責發生制。
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1)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
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2)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
息能夠全面反映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現金流量等。
(3)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反映政府單位公共受托責任履行情況以及報告
使用者決策、監督、管理的需要相關,有助于報告使用者對單位過去、現在或
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4)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
者延后。
(5)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6)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7)應當按照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不限于以經濟
業務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二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設置情況
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使用規則
(1)單位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一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
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制報表的前提下,單位可以
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或減少某些會計科目。
(2)單位應當執行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以便填制會計憑證、登
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
(3)單位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時,應當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或
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得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
目名稱。
(4)單位設置明細科目或進行明細核算,除遵循《政府會計制度一一行政
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規定外,還應當滿足權責發生制政府部門財務報
告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編制的其他需要。
二、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簡介
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分為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共計103個科目。財務會計
設有77個科目,分別是資產類35個,負債類16個,凈資產類7個,收入類11
個,費用類8個;預算會計設有26個科目,分別是預算收入類9個,預算支出類
8個,預算結余類9個。
第三章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資產的管理與核算
第一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分類與計量
一、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與分類
單位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經管資產及其他資
產。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變現的資產,包括貨幣
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
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長期投資等;經管資產是行政事
業單位代表政府經營管理的公共資產,包括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資產、文
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資源資產等;其他資產是指除流動資產、非流
動資產、經管資產之外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包括待攤費用、受托代理資產、
長期待攤費用、待處理財產損溢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計量
(一)資產的確認
符合《政府會計準則一一基本準則》規定的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在同時
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1)與該經濟資源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
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單位;(2)該經濟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
量。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二)資產的計量
(1)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取得時支付的現金金額或者支付對價的
公允價值計量。
(2)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
現金金額計量。
(3)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
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4)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
出售資產所能收到的價格計量。
(5)無法采用上述計量屬性的,采用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計量。
第二節貨幣資金的管理與核算
一、庫存現金的管理與核算
為核算單位的庫存現金,設置“庫存現金”(100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
余額,反映單位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
規定收支現金,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一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
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本科目應當設置“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核算單位受托代理、代管的現金。單位有外幣現金的,應當分別按照人民幣、
外幣種類設置”庫存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有關外幣現金業務的賬務
處理參見“銀行存款”科目的相關規定。
二、銀行存款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設置“銀行存款”
(1002)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實際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的款項。
三、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的核算
為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
用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設置“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1011)科目。本科目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尚未支用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年末注銷單位零余
額賬戶用款額度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四、其他貨幣資金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的外埠存款、銀行本票存款、銀行匯票存款、信用卡存款等
各種其他貨幣資金,設置“其他貨幣資金”(102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
額,反映單位實際持有的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節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管理與核算
一、財政應返還額度的核算
為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包括可以使用
的以前年度財政直接支付資金額度和財政應返還的財政授權支付資金額度,設
置“財政應返還額度”(120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應收財政
返還的資金額度。
二、應收票據的核算
為核算事業單位因開展經營活動銷售產品、提供有償服務等而收到的商
業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設置“應收票據”(1211)科目。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持有的商業匯票票面金額。
事業單位應當設置“應收票據備查簿”,逐筆登記每一應收票據的種類、
號數、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額、交易合同號和付款人、承兌人、背書
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背書轉讓日、貼現日期、貼現率和貼現凈額、收款日
期、收回金額和退票情況等。應收票據到期結清票款或退票后,應當在備查簿
內逐筆注銷。
三、應收賬款的核算
為核算事業單位提供服務、銷售產品等應收取的款項,以及單位因出租資
產、出售物資等應收取的款項,設置“應收賬款”(1212)科目。本科目期末借
方余額,反映單位尚未收回的應收賬款。
四、預付賬款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按照購貨、服務合同或協議規定預付給供應單位(或個人)的
款項,以及按照合同規定向承包工程的施工企業預付的備料款和工程款,設置
“預付賬款”(1214)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實際預付但尚未結
算的款項。
五、應收股利的核算
為核算事業單位持有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收取的現金股利或應當分得的利
潤,設置“應收股利”(1215)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應當
收取但尚未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
六、應收利息的核算
為核算事業單位長期債券投資應當收取的利息,設置“應收利息”(1216)
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應收未收的長期債券投資利息。事
業單位購入的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券投資持有期間的利息,應當通過
“長期債券投資一一應計利息”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七、其他應收款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除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
股利、應收利息以外的其他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如職工預借的差旅費、已經
償還銀行尚未報銷的本單位公務卡欠款、撥付給內部有關部門的備用金、應
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支付的可以收回的訂金或押金、應收的上級補
助和附屬單位上繳款項等,設置“其他應收款”(1218)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
余額,反映單位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八、壞賬準備的核算
(-)事業單位壞賬準備的管理要求
1.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年末,對收回后不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
收款進行全面檢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
備、確認壞賬損失。
2.事業單位可以采用應收款項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個別認定法
等方法計提壞賬準備。壞賬準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
更,應當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3.當期應補提或沖減的壞賬準備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補提或沖減的壞賬準備=按照期末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計算應計
提的壞賬準備金額-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或+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
(二)壞賬準備的賬務處理
為核算事業單位對收回后不需上繳財政的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提取的
壞賬準備,設置“壞賬準備”(1219)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事業單
位提取的壞賬準備金額。
第四節存貨的管理與核算
一、存貨的確認與計量
(一)存貨的確認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確認:(1)與該存貨相關的服務潛力很
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單位;(2)該存貨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
地計量。
(二)存貨的初始計量
1.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2.單位購入的存貨,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
保險費以及使得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歸屬于存貨成本的其他支
出。
3.單位自行加工的存貨,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費用、發生的直接人
工費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與存貨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
4.單位委托加工的存貨,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存貨成本、委托加工的成
本(如委托加工費以及按規定應計入委托加工存貨成本的相關稅費等)以及使
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歸屬于存貨成本的其他支出。
5.下列各項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不計入存貨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間接費用。
(2)倉儲費用(不包括在加工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加工階段所必需的費
用)。
(3)不能歸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6.單位通過置換取得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
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存貨發生的其他相關支出確定。
7.單位接受捐贈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
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
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資產
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
定;沒有相關憑據且未經資產評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
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當期費用。
8.單位無償調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調出方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
費等確定。
9.單位盤盈的存貨,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未
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
(三)存貨的后續計量
1.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
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對于已發出的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費用或者計入相關資產成
本。
3.單位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包裝物進行
攤銷,將其成本計入當期費用或者相關資產成本。
4.對于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存貨賬面余額轉銷計入當期費用,并將毀
損存貨處置收入扣除相關處置稅費后的差額按規定作應繳款項處理(差額為凈
收益時)或計入當期費用(差額為凈損失時)。
5.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按規定報經批準后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四)存貨的披露
1.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
2.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以名義金額計量的存貨名稱、數量,以及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理由。
4.其他有關存貨變動的重要信息。
二、在途物品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采購材料等物資時貨款已付或已開出商業匯票但尚未驗收入
庫的在途物品的采購成本,設置“在途物品”(130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
額,反映單位在途物品的采購成本。
三、庫存物品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或出售而儲存的各種材
料、產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用具、裝具、動
植物等的成本,設置“庫存物品”(1302)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
位庫存物品的實際成本。已完成的測繪、地質勘查、設計成果等的成本,也通
過本科目核算。
四、加工物品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自制或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物品的實際成本,設置“加工物
品”(1303)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自制或委托外單位加工但尚
未完工的各種物品的實際成本。未完成的測繪、地質勘查、設計成果的實際
成本,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第五節對外投資的管理與核算
一、短期投資的核算
為核算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持有時間不超過1年(含1年)的投
資,設置“短期投資”(110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事業單位持有
短期投資的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
為核算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股權
性質的投資,設置“長期股權投資”(150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
事業單位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價值。
三、長期債券投資的核算
為核算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債
券投資,設置“長期債券投資”(1502)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事業
單位持有的長期債券投資的價值。
第六節固定資產的管理與核算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與計量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
1.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確認:一是與該固定資產相關
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單位;二是該固定資產的成本
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2.通常情況下,購入、換入、接受捐贈、無償調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
在固定資產驗收合格時確認;購入、換入、接受捐贈、無償調入需要安裝的固
定資產,在固定資產安裝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自行建造、改建、擴建的固定
資產,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
3.確認固定資產時,應當考慮以下情況:
(1)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為單位實現
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且可以分別確定各自原
價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2)應用軟件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的,應當將該軟件的價值
包括在所屬的硬件價值中,一并確認為固定資產;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的
組成部分的,應當將該軟件確認為無形資產。
(3)購建房屋及構筑物時,不能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與土
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確認為固定資產;能夠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構
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筑物部分確認為固定資
產,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確認為無形資產。
4.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后續支出,符合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
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或者相
關資產成本。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同時從固
定資產賬面價值中扣除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二)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具體如下:
1.單位外購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固定資產交
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
服務費等。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
資產同類或類似資產市場價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
產的成本。
2.單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
全部必要支出。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修繕后的固定資產,
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加上改建、擴建、修繕發生的支此再扣除固
定資產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后的金額確定。為建造固定資產借入的專門借
款的利息,屬于建設期間發生的,計入在建工程成本;不屬于建設期間發生的,
計入當期費用。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
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3.單位通過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
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換入固定資產發生的其他相關支出確定。
4.單位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
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
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
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
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且未經資產評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
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當期費用。如受贈的系
舊的固定資產,在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時應當考慮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
5.單位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調出方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
運輸費等確定。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未
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
7.單位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確
定。
(三)固定資產的累計折舊的核算規定
1.折舊的范圍。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的折舊額
進行系統分攤。單位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下列固定資產除外:(1)文物
和陳列品;(2)動植物;(3)圖書、檔案;(4)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5)以名義金
額計量的固定資產。
2.折舊額的折舊期限。
單位應當根據相關規定以及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
產的使用年限。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單位確定固定
資產的使用年限,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
期限;(2)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3)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
制。
3.折舊方法。
行政事業單位一般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折
舊。在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時,應當考慮與固定資產相關的服務潛力或經
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4.其他。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當期費用或者相關資產成
本。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
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
使用,規范實物管理。
固定資產因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原因而延長其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重新
確定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額。
(四)固定資產的處置
1.單位按規定報經批準出售、轉讓固定資產或固定資產報廢、毀損的,應
當將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轉銷計入當期費用,并將處置收入扣除相關處置稅費后
的差額按規定作應繳款項處理(差額為凈收益時)或計入當期費用(差額為凈損
失時)。
2.單位按規定報經批準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固定資產的,應當將固定資產
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對外捐贈、無償調出中發生的歸屬于捐出方、調出方的
相關費用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3.按規定報經批準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將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
予以轉銷,并將固定資產在對外投資時的評估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
期收入或費用。
4.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按規定報經批準后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五)固定資產的披露
單位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1)固定資產的分類
和折舊方法。(2)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折舊率。(3)各類固定資產賬面
余額,累計折舊額,賬面價值的期初、期末數及其本期變動情況。(4)以名義金
額計量的固定資產名稱、數量,以及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理由。(5)已提足折舊
的固定資產名稱、數量等情況。(6)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名稱、數
量等情況。(7)出租、出借固定資產以及以固定資產投資的情況。(8)固定資
產對外捐贈、無償調出、毀損等重要資產處置的情況。(9)暫估入賬的固定資
產賬面價值變動情況。
二、固定資產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值,設置“固定資產”(1601)科目。本科目期末
借方余額,反映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值。
本科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類別和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固定資產一般分為
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
用具、裝具及動植物。核算固定資產時應注意以下情況:(1)購入需要安裝的
固定資產,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再轉入本
科目核算。(2)以借入、經營租賃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
算,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3)采用融資租入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通過本
科目核算,并在本科目下設置“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4)經批準在
境外購買具有所有權的土地,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單位應當在本科
目下設置“境外土地”明細科目,進行相應明細核算。
三、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計提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設置“固定資產累計折舊”(1602)
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單位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累計數。
公共基礎設施和保障性住房計提的累計折舊,應當分別通過“公共基礎設
施累計折舊(攤銷)”科目和“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
核算。
本科目應當按照所對應固定資產的明細分類進行明細核算。單位計提融
資租入固定資產折舊時,應當采用與自有固定資產相一致的折舊政策。能夠合
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將會取得租入固定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入固定資產尚
可使用年限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入固定資產所
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入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
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所示。
第七節工程物資與在建工程的管理與核算
一、工程物資的管理與核算
為核算單位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的成本,包括工程用材料、設備
等,設置“工程物資”(161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為在建工
程準備的各種物資的成本。
二、在建工程的管理與核算
(一)在建工程科目設置情況
為核算單位在建的建設項目工程的實際成本,設置“在建工程”(1613)科
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尚未完工的建設項目工程發生的實際成
本。單位在建的信息系統項目工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工程、保障性住房項
目工程的實際成本,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應當設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
他投資”“待核銷基建支出"''基建轉出投資”等明細科目,并按照具體項
目進行明細核算。
(-)在建工程的主要賬務處理
1.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的核算。
2.設備投資的核算。
3.待攤投資的核算。
4.其他投資的核算。
5.待核銷基建支出的核算。
6.基建轉出投資的核算。
第八節無形資產的管理與核算
一、無形資產的確認和計量
(一)無形資產的確認
1.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確認:(1)與該無形資產相關的
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單位;(2)該無形資產的成本或
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單位在判斷無形資產的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是否很
可能實現或流入時,應當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社會、
經濟、科技因素作出合理估計,并且應當有確鑿的證據支持。
2.單位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軟件,應當確認為無形
資產。
3.單位自行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
出。
4.自行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5.單位自創商譽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6.與無形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無形資產
成本;不符合規定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或者相關資產成
本。
(二)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
1.單位外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可歸屬于該
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單位委托軟件公司開發的軟件,視
同外購無形資產確定其成本。
2.單位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該項目進入開發階段后至達到
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
3.單位通過置換取得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
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換入無形資產發生的其他相關支出確定。
4.單位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
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
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比
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且未經資產評
估、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也無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入賬,相關
稅費計入當期費用。
5.單位無償調入的無形資產,其成本按照調出方賬面價值加上相關稅費確
定。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
1.單位應當于取得或形成無形資產時合理確定其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
使用年限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年限。
2.單位應當對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進行攤銷,但已攤銷完畢仍繼續使
用的無形資產和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無形資產除外。
3.對于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無
形資產的攤銷年限:(1)法律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把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作為攤
銷年限;(2)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把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中的受益年限
作為攤銷年限;(3)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相關合同或單位申請書也沒有規
定受益年限的,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為單位帶來服務潛力或經濟利益的實際情
況,預計其使用年限;(4)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產,可以
于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一次性全部轉銷。
4.單位應當按月對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并根據用途計入當
期費用或者相關資產成本。
5.因發生后續支出而增加無形資產成本的,對于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
產,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無形資產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攤銷年限計算攤銷額。
6.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四)無形資產的處置
1.單位按規定報經批準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轉銷計入
當期費用,并將處置收入大于相關處置稅費后的差額按規定計入當期收入或者
做應繳款項處理,將處置收入小于相關處置稅費后的差額計入當期費用。
2.單位按規定報經批準對外捐贈、無償調出無形資產的,應當將無形資產
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對外捐贈、無償調出中發生的歸屬于捐出方、調出方的
相關費用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3.單位按規定報經批準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
價值予以轉銷,并將無形資產在對外投資時的評估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
入當期收入或費用。
4.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單位帶來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應當在報經批
準后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五)無形資產的披露
單位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1.無形資產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賬面價值的期初、期末數及其本期變
動情況。
2.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名稱、數量,以及賬面余額和累計攤銷額的變動情
況。
3.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無形資產名稱、數量,以及以名義金額計量的理由。
4.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無形資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5.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年限的估計情況;使用年限不確定的
無形資產,其使用年限不確定的確定依據。
6.無形資產出售、對外投資等重要資產處置的情況。
二、無形資產的核算
為核算無形資產的原值,設置“無形資產”(170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
余額,反映單位無形資產的成本。非大批量購入、單價小于1000元的無形資
產,可以于購買的當期將其成本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三、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對使用年限有限的無形資產計提的累計攤銷,設置“無形資產
累計攤銷”(1702)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單位計提的無形資產攤銷
累計數。
四、研發支出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自行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發生的各項支出設置
“研發支出”(1703)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預計能達到預定用
途的研究開發項目在開發階段發生的累計支出數。建設項目中的軟件研發支
出應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應當按照自行研究開發項目,分別通過“研究支出”“開發支出”
進行明細核算。
第九節公共基礎設施管理與核算
一、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與計量
(一)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
1.通常情況下,符合準則規定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按規定對其負有管理
維護職責的單位予以確認。多個單位共同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對
該資產負有主要管理維護職責或者承擔后續主要支出責任的單位予以確認。
分為多個組成部分由不同單位分別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各個單位
分別對其負責管理維護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相應部分予以確認。負有管理維護
公共基礎設施職責的單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企業或其他會計主體代
為管理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該公共基礎設施應當由委托方予以確認。
2.公共基礎設施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確認:(1)與該公共基礎設
施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單位;(2)該公共基礎
設施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3.通常情況下,對于自建或外購的公共基礎設施,單位應當在該項公共基
礎設施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時確認;對于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公共基礎設
施,單位應當在開始承擔該項公共基礎設施管理維護職責時確認。
4.單位應當根據公共基礎設施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性質或功能特征
對其進行分類確認。公共基礎設施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
同方式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且可以分別確定各自
原價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該類公共基礎設施的一個單項公共基礎
設施。
5.單位在購建公共基礎設施時,能夠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構筑物部分與土地
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構筑物部分和土地使用權部分分別確認為公共基
礎設施;不能分清購建成本中的構筑物部分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整體確
認為公共基礎設施。
6.公共基礎設施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后續支此符合《政府會計準則第5
號一一公共基礎設施》第五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公共基礎設施成
本;不符合《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一一公共基礎設施》第五條規定的確認條件
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通常情況下,為增加公共基礎設施使用效能
或延長其使用年限而發生的改建、擴建等后續支此應當計入公共基礎設施成
本;為維護公共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維修、養護等后續支出,應
當計入當期費用。
(二)公共基礎設施的初始計量
1.公共基礎設施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具體如下:
(1)單位自行建造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包括完成批準的建設內容所發
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
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2)在原有公共基礎設施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等建造活動后的公共基礎
設施,其成本按照原公共基礎設施賬面價值加上改建、擴建等建造活動發生的
支出,再扣除公共基礎設施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后的金額確定。
(3)為建造公共基礎設施借入的專門借款的利息,屬于建設期間發生的,計
入該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成本;不屬于建設期間發生的,計入當期費用。
(4)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照估計
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2.單位接受其他會計主體無償調入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按照該項公共
基礎設施在調出方的賬面價值加上歸屬于調入方的相關費用確定。
3.單位接受捐贈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
關費用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
估價值加上相關費用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
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費用確定。
如受贈的系舊的公共基礎設施,在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時應當考慮該項
資產的新舊程度。
4.單位外購的公共基礎設施,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公共基
礎設施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
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5.對于包括不同組成部分的公共基礎設施,其只有總成本、沒有單項組成
部分成本的,單位可以按照各單項組成部分同類或類似資產的成本或市場價格
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公共基礎設施中各單項組成部分的成本。
(三)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或攤銷
1.單位應當對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但單位持續進行良好的維護使得其
性能得到永久維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和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的單獨計價入賬的
土地使用權除外。公共基礎設施應計提的折舊總額為其成本,計提公共基礎
設施折舊時不考慮預計凈殘值。單位應當對暫估入賬的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
IH,實際成本確定后不需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2.單位應當根據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公共基礎設施
的折舊年限。單位確定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設計使
用年限或設計基準期;(2)預計實現服務潛力或提供經濟利益的期限;(3)預計
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4)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處于改建、擴建等
建造活動期間的公共基礎設施除外。
對于單位接受無償調入、捐贈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考慮該項資產的新舊
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3.單位一般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計提公共基礎設施折舊。
在確定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方法時,應當考慮與公共基礎設施相關的服務潛力
或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
更。
4.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計入當期費用。當月增加的公共基
礎設施,當月開始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公共基礎設施,當月不再計提折舊。
5.處于改建、擴建等建造活動期間的公共基礎設施,應當暫停計提折舊。
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延長公共基礎設施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公
共基礎設施的成本和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額,不需調整原已計提的折
舊額。
6.公共基礎設施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已提足
折舊的公共基礎設施,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并規范實物管理。提前
報廢的公共基礎設施,不再補提折舊。
7.對于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的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使用權,單位應當按照
《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一一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進行攤銷。
(四)公共基礎設施的處置
1.單位按規定報經批準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公共基礎設施的,應當將公共
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無償調出、對外捐贈中發生的歸屬于調出方、
捐出方的相關費用應當計入當期費用。
2.公共基礎設施報廢或遭受重大毀損的,單位應當在報經批準后將公共基
礎設施賬面價值予以轉銷,并將報廢、毀損過程中取得的殘值變價收入扣除相
關費用后的差額按規定做應繳款項處理(差額為凈收益時)或計入當期費用(差
額為凈損失時)o
(五)公共基礎設施的披露
單位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公共基礎設施有關的下列信息:(1)公共基礎設
施的分類和折舊方法。(2)各類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及其確定依據。
(3)各類公共基礎設施賬面余額,累計折舊額(或攤銷額),賬面價值的期初、期
末數及其本期變動情況。(4)各類公共基礎設施的實物量。(5)公共基礎設
施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金額及其增減變動情況。(6)確認為公共基礎設施
的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的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及其變動情況。(7)
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名稱、數量等情況。(8)暫估入賬的
公共基礎設施賬面價值變動情況。(9)無償調入、接受捐贈的公共基礎設施
名稱、數量等情況(包括未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5號一一公共基礎設施》第
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計量并確認入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具體情況)。(10)
公共基礎設施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報廢、重大毀損等處置情況。(11)公共
基礎設施年度維護費用和其他后續支出情況。
二、科目設置與賬務處理
為核算單位控制的公共基礎設施的原值,設置“公共基礎設施”(1801)科
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公共基礎設施的原值。
三、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計提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和累計攤銷,設置“公共基礎設
施累計折舊(攤銷)”(1802)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單位提取的公共
基礎設施折舊和攤銷的累計數。
第十節政府儲備物資的管理與核算
一、政府儲備物資的確認與計量
(一)政府儲備物資的確認
1.通常情況下,符合規定的政府儲備物資,應當由按規定對其負有行政管
理職責的單位予以確認。行政管理職責主要是指提出或擬定收儲計劃、更新
(輪換)計劃、動用方案等。相關行政管理職責由不同單位行使的政府儲備物
資,由負責提出收儲計劃的單位予以確認。對政府儲備物資不負有行政管理職
責但接受委托具體負責執行其存儲保管等工作的單位,應當將受托代儲的政府
儲備物資作為受托代理資產核算。
2.政府儲備物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確認:(1)與該政府儲備物
資相關的服務潛力很可能實現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單位;(2)該政府儲備
物資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政府儲備物資的初始計量
政府儲備物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具體如下:
1.單位購入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和單位承擔的相關稅
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檢測費以及使政府儲備物資達到目前場所和
狀態所發生的歸屬于政府儲備物資成本的其他支出。
2.單位委托加工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包括委托加工前物料成本、委托
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費以及按規定應計入委托加工政府儲備物資成本的相
關稅費等)以及單位承擔的使政府儲備物資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歸屬
于政府儲備物資成本的其他支出。
3.單位接受捐贈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單
位承擔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按規定經過資
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加上單位承擔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
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
價格加上單位承擔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
4.單位接受無償調入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按照調出方賬面價值加上歸
屬于單位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
5.下列各項不計入政府儲備物資成本:(1)倉儲費用;(2)日常維護費
用;(3)不能歸屬于使政府儲備物資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6.單位盤盈的政府儲備物資,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
相關憑據,但按規定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沒有相關憑
據、也未經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確定。
(三)政府儲備物資的后續計量
1.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
確定政府儲備物資發出的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對于性質
和用途相似的政府儲備物資,單位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價方法確定發出物資
的成本。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加工的
政府儲備物資,單位通常應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物資的成本。
2.因動用而發出無須收回的政府儲備物資的,單位應當在發出物資時將其
賬面余額予以轉銷,計入當期費用。
3.因動用而發出需要收回或者預期可能收回的政府儲備物資的,單位應當
在按規定的質量驗收標準收回物資時,將未收回物資的賬面余額予以轉銷,計
入當期費用。
4.因行政管理主體變動等原因而將政府儲備物資調撥給其他主體的,單位
應當在發出物資時將其賬面余額予以轉銷。
5.單位對外銷售政府儲備物資的,應當在發出物資時將其賬面余額轉銷計
入當期費用,并按規定確認相關銷售收入或將銷售取得的價款大于所承擔的相
關稅費后的差額做應繳款項處理。
6.單位采取銷售采購方式對政府儲備物資進行更新(輪換)的,應當將物資
輪出視為物資銷售,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一一政府儲備物資》第十八條
規定處理;將物資輪入視為物資采購,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6號一一政府儲
備物資》第八條規定處理。
7.政府儲備物資報廢、毀損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將報廢、毀損
的政府儲備物資的賬面余額予以轉銷,確認應收款項(確定追究相關賠償責任
的)或計入當期費用(因儲存年限到期報廢或非人為因素致使報廢、毀損的);
同時,將報廢、毀損過程中取得的殘值變價收入扣除單位承擔的相關費用后的
差額按規定作應繳款項處理(差額為凈收益時)或計入當期費用(差額為凈損失
時)。
8.政府儲備物資盤虧的,單位應當按規定報經批準后將盤虧的政府儲備物
資的賬面余額予以轉銷,確定追究相關賠償責任的,確認應收款項;屬于正常耗
費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計入當期費用。
(四)政府儲備物資的披露
單位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政府儲備物資有關的下列信息:(1)各類政府儲
備物資的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2)因動用而發出需要收回或者預期可能收
回,但期末尚未收回的政府儲備物資的賬面余額。⑶確定發出政府儲備物資
成本所采用的方法。(4)其他有關政府儲備物資變動的重要信息。
二、科目設置與賬務處理
為核算單位控制的政府儲備物資的成本,設置“政府儲備物資”(1811)科
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政府儲備物資的成本。對政府儲備物資不負有
行政管理職責但接受委托具體負責執行其存儲保管等工作的單位,其受托代儲
的政府儲備物資應當通過“受托代理資產”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第十一節文物文化資產和保障性住房的核算
一、文物文化資產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為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控制的文物文化資產的成本,設置“文
物文化資產”(182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文物文化資產的成本。
單位為滿足自身開展業務活動或其他活動需要而控制的文物和陳列品,應當通
過“固定資產”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保障性住房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為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控制的保障性住房的原值,設置“保障
性住房”(183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保障性住房的原值。
三、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計提的保障性住房的累計折舊,設置“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
(1832)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單位計提的保障性住房折舊累計數。
第十二節其他資產的管理與核算
一、待攤費用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已經支付,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
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航空保險費、預付租金等,設置“待攤費
用”(140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各種已支付但尚未攤銷的分
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費用。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租入固定資產改良
支出和其他費用,應當通過“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待攤費用應當在其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如預付航空保險費應在保險期的
有效期內、預付租金應在租賃期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當期費用。
二、長期待攤費用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已經支出,但應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的分攤期限在1年以上
(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
等,設置“長期待攤費用”(1901)科目。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尚未
攤銷完畢的長期待攤費用。
三、受托代理資產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項資產,包括受托指定轉贈的物資、
受托存儲保管的物資等的成本,設置“受托代理資產”(1891)科目。本科目期
末借方余額,反映單位受托代理實物資產的成本。本科目單位管理的罰沒物資
也應當通過本科目核算。單位收到的受托代理資產為現金和銀行存款的,不通
過本科目核算,應當通過“庫存現金”“銀行存款”科目進行核算。
四、待處理財產損溢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在資產清查過程中查明的各種資產盤盈、盤虧和報廢、毀損
的價值,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1902)科目。本科目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
映尚未處理完畢的各種資產的凈損失;期末如為貸方余額,反映尚未處理完畢
的各種資產凈溢余。年末,經批準處理后,本科目一般應無余額。
本科目應當按照待處理的資產項目進行明細核算;對于在資產處理過程中
取得收入或發生相關費用的項目,還應當設置“待處理財產價值”“處理凈收
入”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單位資產清查中查明的資產盤盈、盤虧、報廢
和毀損,一般應當先記入本科目,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年
末結賬前一般應處理完畢。
第四章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負債的管理與核算
第一節行政事業單位的負債及其分類
一、行政事業單位負債的確認條件和計量
(一)行政事業單位負債的確認條件
行政事業單位的負債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確認為負債:(1)履行
該義務很可能導致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單位;(2)該義
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二)行政事業單位負債的計量
負債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歷史成本、現值和公允價值。在歷史成本計量
下,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
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計量。在現值計
量下,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在
公允價值計量下,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轉移負債所
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行政事業單位在對負債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現值、
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負債金額能夠持續、可靠地計量。
二、行政事業單位負債的分類與會計科目設置情況
行政事業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流動負債
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
酬、應繳款項等。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應
付政府債券和政府依法擔保形成的債務等。
第二節行政事業單位流動負債的核算
一、短期借款的核算
為核算事業單位經批準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內
(含1年)的各種借款,設置“短期借款”(2001)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
反映事業單位尚未償還的短期借款本金。
二、應交增值稅的核算
(一)科目設置
為核算單位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增值稅,設置“應交增值稅”
(2101)科目。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單位應交未交的增值稅;期末如為借
方余額,反映單位尚未抵扣或多交的增值稅。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單位。
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應交稅金”“未交
稅金”“預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
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繳增值稅”等明細
科目。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單位。
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單位只需在本科目下設置“轉讓金融商品應
交增值稅”“代扣代繳增值稅”明細科目。
(~)應交增值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單位①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等業務。
2.單位銷售資產或提供服務等業務。
3.月末轉出多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
4.交納增值稅。
三、其他應交稅費的核算
?除非特別說明,本部分內容中的“單位”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為核算單位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除增值稅以外的各種稅費,包括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車船稅、房產稅、城鎮土
地使用稅和企業所得稅等,設置“其他應交稅費”(2102)科目。單位代扣代繳
的個人所得稅,也通過本科目核算。單位應交納的印花稅不需要預提應交稅
費,直接通過“業務活動費用”“單位管理費用”“經營費用”等科目核算,
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單位應交未交的除增值稅以外
的稅費金額;期末如為借方余額,反映單位多交納的除增值稅以外的稅費金
額。
四、應繳財政款的核算
為核算單位取得或應收的按照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包括應繳國庫的
款項和應繳財政專戶的款項,設置“應繳財政款”(2103)。單位按照國家稅法
等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通過“應交增值稅”“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單位應當上繳財政但尚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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