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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電力能源類非稅收入繳費指引(試行)本指引適用于繳費人和代征人在網上辦稅系統或辦稅服務廳辦理電力能源類非稅收入繳費業務,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本指引,不斷優化繳費服務,提升繳費便利化水平。1.費種認定1.1業務概述對應繳納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等電力能源類非稅收入的繳費人和代征人,在首次繳納電力能源類非稅收入相關業務時,按規定辦理費種認定。1.2輸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費人識別號)增加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費種認定輸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繳費人識別號)增加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費種認定錄入認定相關信息保存1.3業務規范在辦理費種認定時,認定內容應包括征收項目、品目、子目、有效期起止、申報期限、繳費期限、費率、預算科目、預算分配比例等信息,并及時根據費源變化情況變更、調整或終止。1.4辦理時限即時辦結。1.5報送資料無。1.6業務依據《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財政部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9號)《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1號)2.申報繳費2.1業務概述繳費人和代征人依照規定履行電力能源類非稅收入申報繳納義務,在規定期限內通過網上辦稅系統或辦稅服務廳填報《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申報,對填列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稅務機關按照“便民、高效”原則為繳費人和代征人提供優質繳費服務。2.2業務流程繳費人和代征人繳費人和代征人辦稅服務廳填報《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繳費人確認后提交,選擇稅庫銀三方協議扣款、刷卡等方式繳費網上辦稅系統填報《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進入網上繳費功能,選擇稅庫銀三方協議扣款、刷卡等方式繳費2.3業務規范(1)電力能源類非稅收入日常申報為按期申報,申報期限以現行規定為準。(2)《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填報規則①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代征類項目計征規則如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后的銷售電量征收。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籌集,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農業排灌用電后的全部銷售電量和規定征收標準計征。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對在本省(區、市)區域內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后的全部銷售電量加價征收。下列電量免征:(一)農業生產用電量;(二)省級電網企業網間銷售電量(由買入方在最終銷售環節向用戶收取);(三)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免除交納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電量。農網還貸資金按社會用電量每度電2分錢標準,并入電價收取。減免范圍包括:(一)農業排灌、抗災救災及氮肥、磷肥、鉀肥和原化工部頒發生產許可證的復合肥生產用電免征農網還貸資金;(二)自備電廠自用電量免征農網還貸資金;(三)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生產用電、核工業鈾擴散廠和堆化工廠生產用電農網還貸資金暫按每千瓦時用電量三厘錢標準征收。②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水庫庫區基金)、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含省級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小型水庫移民扶助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等庫區類項目,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等核電類項目,應當準確計量和核算計費依據,按照所在省份征收標準自行計算當期應繳基金數額,扣除按規定享受的減免費額后的余額為當期實際應繳費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應繳基金數額=計費依據×征收標準實際應繳費額=應繳基金數-減免費額-本期已繳費額2.4辦理時限即時辦結。2.5報送資料《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2.6業務依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1〕115號)《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6〕29號)《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01〕820)《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26號)《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58號)《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管理規定》(財防〔2007〕181號)3.督促提醒3.1業務概述繳費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費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督促提醒繳費人申報繳費。具體方式由各省稅務局自行確定。3.2業務流程繳費人繳費人未按規定期限足額申報繳費主管稅務機關督促提醒推送同級主管部門繳費人申報繳費繳費人不繳、少繳費款3.3業務規范(1)繳費人和代征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繳費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展督促提醒。(2)對繳費人經督促提醒仍不繳、少繳電力能源類非稅收入的,稅務機關將有關信息及時推送至同級發改、能源等業務主管部門,便于其履行相關管理職責。(3)繳費人后續補繳費款的,稅務機關及時將繳費信息通知發改、能源等業務主管部門。3.4業務依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1〕115號)《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6〕29號)《農網還貸資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01〕820)《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7〕26號)《核電站乏燃料處理處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58號)《核電廠核事故應急準備專項收入管理規定》(財防〔2007〕181號)4.退費管理4.1業務概述電力能源類非稅收入資金入庫后,因稅務部門誤收、繳費人誤繳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由財政部門授權稅務部門辦理退庫事宜。因享受減免優惠等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庫的,按照財政部門有關退庫管理規定辦理。4.2繳費人和代征人提出退庫申請受理繳費人和代征人提出退庫申請受理告知到財政部門辦理辦理費款退還屬于稅務機關受理范圍審核政策性退庫4.3業務規范(1)因稅務部門誤收、繳費人誤繳以及匯算清繳需要退庫的,繳費人和代征人通過網上辦稅系統或到辦稅服務廳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庫申請。(2)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繳費人和代征人提交的《退(抵)稅申請表》,審核無誤后,為繳費人和代征人辦理退費。(3)繳費人和代征人因政策性原因申請退庫的,主管稅務機關提示繳費人和代征人向財政部門申請辦理。4.4業務依據《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財政部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9號)《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1號)《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財政部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9號)《財政部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四項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1號)5.匯算清繳5.1業務概述繳費人和代征人于每年3月底前,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上年度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中央水庫移民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際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三峽電站水資源費等四個項目的匯算清繳。5.2業務流程繳費人和代征人填報《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辦稅服務廳繳費人和代征人填報《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辦稅服務廳辦理完成網上辦稅系統繳費人和代征人單獨核算匯算清繳業務,做好數據的歸集、核算,根據全年實際銷售電量、自發自用電量或發電量,以及政策規定的扣除電量等,通過核心征管系統如實填報相關資料辦理匯算清繳。5.4業務依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1〕115號)《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9〕90號)《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6〕29號)《關于三峽電站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1〕19號)6.票據開具6.1業務概述繳費人和代征人申報繳費后,通過網上辦稅系統或辦稅服務廳開具票據。6.2業務流程繳費人和代征人完成申報繳費辦稅服務廳繳費人和代征人完成申報繳費辦稅服務廳開具票據網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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