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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招聘入職調職離職制度歸屬體系行政管理系統分冊機密等級一般文件編號累計頁數編制單位人力資源部附件數量撰寫人王剛生效日期版本第一版最新修改發放全單位存檔人力資源部附件《入職申請表》《職員離職申請單》《職員離職調查表》《辭職審批權限》《移交清單》《離職談話統計》《離職證實》《職員離職手續交接單》編制目標:為加強人員招聘、錄用、調崗、離職管理,規范招聘、錄用、調崗、離職各個步驟,明確各步驟操作步驟及職責部門。為醫院經營發展提供充足合格人才資源,確保醫院合理人才結構和貯備,特制訂本制度。適用范圍:適適用于全部到醫院求職應聘者;適適用于醫院內部申請調職人員;適適用于全醫院離職作業指導。1.職責1.1人力資源部是人員招聘、錄用、調崗、離職程序主控部門。1.2各部門起幫助配合作用。1.3通常職務職員招聘、錄用、調崗及辭職、自動離職由主管院長簽字同意。1.4簽署或解除主任以上等級職員勞動關系由院長簽字同意。1.5職員所在部門負責:對錄用本部門職員審核,職員培訓試用階段考評,離職審核,離職面談、辦理工作、工具、資料等交接。1.6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招聘、面試;錄用、調崗考評;幫助、督促用人部門辦理轉正程序;離職審核,收回相關物品,進行離職分析。2.入職基礎條件2.1職員錄用基礎要求:

錄用條件:年紀滿十八周歲,高中以上學歷,男女不限,戶籍不限,四肢健全,身體健康,儀容大方,行為舉止端莊、品行端正,證件齊全,無刑事犯罪統計。2.2凡有下列情形者,不予錄用:年紀在18周歲以下者;提供虛假資料、偽證件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公安部門通緝者;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吸食毒品者;貪贓枉法,挪用公款,有統計在案者;品行不端正,曾被就職單位開除者;其它不符合錄用要求者。3.招聘3.1.招聘計劃:各部門因工作需要或人員臨時變動,需補充人員時,應填寫《人員需求申請表》,提出人員需求計劃報醫院總經理審批同意后交人力資源部辦理。人員招聘計劃應包含:需求崗位及人數、崗位說明、招聘方法、招聘時間、招聘信息公布方法,招聘費用預算等內容。3.2招聘路徑:媒體廣告招聘、人才市場招聘、校園招聘、網絡招聘、推薦招聘等方法招聘。3.3簡歷篩選3.3.1人力資源部收到求職資料后兩天內,通知應聘者已經收到資料,正在審核,將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應聘者審核結果。3.3.2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查應聘人員提供多種基礎信息及工作經歷是否符合應聘崗位要求,對簡歷進行篩選。3.3.3收到求職資料后兩天內做出是否面試決定。不管應聘者是否進入面試,全部應通知應聘者。3.3.4通知應聘者面試時,應該簡單介紹醫院情況,留下醫院咨詢電話,說明面試時間、地點。4面試4.1由人力資源部組織面試。4.2面試人應先介紹醫院基礎情況、工作時間、工資待遇、提升空間等應聘者期望了解內容。若應聘者接收,請應聘者填寫《職員招聘記錄表》。4.3面試人初步考察應聘者知識、能力和身心素質情況,填寫《面試評價表》。4.4面試結束后,再次查對《職員招聘記錄表》中聯絡方法,通知應聘者將在四個工作日內接到通知。4.5用人部門對應聘者《職員招聘記錄表》、《面試評價表》進行審核,提出錄用意見后,交人力資源部行政經理審核。4.6由人力資源部通知應聘者是否培訓試用。應通知應聘者培訓試用時間、地點、應攜帶物品、著裝、修飾等必需內容。5入職5.1入職審查5.1.1身份證5.1.2學歷證實5.1.3職業資格證,包含但不限于:保安證/退伍證、駕駛證、會計證、電工證等5.1.4特殊崗位擔保書5.1.5職前調查:就應聘者最近工作統計作真實性調查。5.2待遇確定5.2.1主管院長依據應聘崗位薪資標準,確定新進職員試用期待遇。5.2.2.新進人員應認真查看本人薪資結構單,并在入職須知上署名確定同意。5.3入職宣導5.3.1工作時間特點。5.3.2《職員手冊》關鍵內容:包含醫院介紹、醫院文化、管理制度、獎懲制度、發展史、發展方向、崗位步驟等。5.3.3醫院關鍵領導介紹。5.3.4薪資發放日期。5.3..5用人部門5.3..6工作步驟、標準及制度5.3..7工作環境介紹5.4入職辦理5.4.1建檔:新進人員認真填寫《職員入職申請表》,隨相關證件、復印件、藍底1寸照片等一起交至人力資源部立案;其中身份證復印件為入職必備材料。5.4.2提供醫院依據崗位所特殊需要相關材料;如:離職證實、技術證書等證件。5.4.3工牌(卡)、工作制服、更衣柜鑰匙、人力資源部鑰匙、辦公用具等領用5.4.4考勤準備;5.4.5將自行辦理建設銀行卡卡號提交財務部,為發放工資使用。5.4.6每個月1日由人力資源部立即更新通訊錄。5.5試用期5.5.1試用期時間為1~3個月。5.5.2試用期前5天為試崗期,試崗期內自動離職者無工資;超出5日者計發工資。5.5.3超出試崗期職員,試崗期計發工資。5.5.4在試用期期間,部門主管應在每七天和新進人員面談一次,了解其對工作及生活適應情況,幫助新進人員處理多種困難。5.5.5對新進職員工作態度、工作能力進行考察,為轉正考評提供依據。5.5.6若新進人員在試用期限內因對應部門未立即溝通、關心不足而造成離職,將依據醫院獎懲措施給予行政處罰。5.6轉正5.6.1試用期屆滿當月,待轉正職員應向人力資源部提交《轉正申請》;到期后未提交申請,且經行政部門催告仍未提交,或主動放棄轉正機會,將不享受正式職員待遇。5.6.2人力資源部依據轉正考評結果,于接到申請后15天內給回復:同意同意轉正、需延后轉正、試用期不合格、調崗等。5.6.3在同意同意轉正當月,人力資源部負責和職員約定簽署勞動協議時間;因未提交轉申請而放棄轉正權利職員,應書面說明理由,并確保以后也不得就此事主張任何權利,人力資源部存檔備查。5.6.4轉正后待遇:結合個人努力程度、工作勝任情況及醫院薪資標準,對應調整轉正職員工資歷等級或予保持原等級。6離職6.1正常離職6.1.1辭職:指職員依據法律要求依本措施程序及要求向醫院提出解除勞動協議且經同意后辦妥離職手。6.1.2解聘:指協議期內職員無法勝任工作經調換無效,醫院提出和職員解除勞動合同。6.1.3勞動協議期滿終止:指勞動協議期滿,醫院或職員不再和對方續簽勞動協議,協議期滿終止勞動關系。6.2異常離職6.2.1開除:指因嚴重違反醫院規章制度或有不老實施為而被醫院解除協議處理。6.2.2自動離職:指未提出辭職申請、未辦妥離職手續而自己行離開醫院或連續曠工三天(含)仍未回崗位上班。7辭職管理7.1辭職申請:協議期內職員申請離職,應最少提前30天提出申請,申請日期以申請人正式向人力資源部正式提交《離職申請》領導審批之日起計。7.2主管領導接收申請時,應和職員主動溝通,了解離職原因,對績效良好職員努力挽留;挽留無效時,申請人從人力資源部領取《職員離職申請單》,由其主管領導簽署部門意見,報行人力資源部。7.3離職談話7.3.1部門主管應和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需,可請其它人員幫助。7.3.2職員申請辭職,人力資源部應和辭職人進行面談,了解其辭職原因。7.3.3辭職職員因幫不能親臨醫院會談,應經過電話交談。7.3.4離職談話清單,經職員和談話人共同簽字,存入醫院職員檔案。7.3.5談話內容:7.3.5.1挽留。7.3.5.2審查其了解醫院程度。7.3.5.3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7.3.5.4說明醫院和職員權利和義務。7.3.5.5征求對醫院評價及提議。7.3.5.6回復職員可能有問題。7.4挽留無效時須呈報審批人:7.4.1.行政部面談后同意職員申請辭職,需在同意三天內將《離職申請單》呈交給醫院領導審核。7.5回復和審批7.5.1審批人應于三日內給予回復并簽署意見。7.5.2協議期內無特殊原因職員提出辭職,醫院標準上不予同意或給予推遲批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醫院同意解除該職員勞動協議:7.5.3協議期內職員患病或非公負傷治愈時間需較長且提供縣級(含)以上醫院病歷統計、檢(化)驗匯報單、疾病診療證實等資料。7.5.4協議期內職員依國家要求需到部隊服役且提供戶籍所在地縣級武裝部相關征兵證實、資料。7.5.5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協議。7.5.6有下列情況時,審批人有權不給予同意或推遲同意:7.5.7職員辭職申請時有賬務未清或階段性工作開展未完成。7.5.8依據勞動需要,特殊時間段(醫院生產任務擔心)不辦理離職手續。7.5.9職員辭職不能越級審批,必需嚴格遵照要求程序逐層審批至最高核決。未按程序逐層審批或私自越級審批,任何部門全部有要不給予簽批辦理辭職手續。7.5.10人員辭職審批以醫院領導為最高核決。7.6通知辦離職手續:7.6.1行政部門依據人力配置需求實際情況,通知離職申請人員限期辦理離職手續。7.6.2辭職手續須離職人員親自辦理,超出7天未辦理,一律按自己動離職處理。7.7工作移交:7.7.1依核決權限已完成辭職申請職員必需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醫院應安排其它人員接替其工作:辭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其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對辭職人員移交事項,其直屬主管應詳加審查,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如發現移交工作未清楚或欠缺,追究接收人責任。7.7.2經同意辭職職員,需按要求進行逐項辦理移交工作,辭職人員若到同業競爭醫院就職,應快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醫院專有資料。7.7.3移交內容:7.7.3.1工作移交:離職人員須將原有職務上保管公章、印章、電腦磁盤、電子資料、辦理中文件、資料及已辦而未完成事項工作移交給接替人員或部門主管。7.7.3.2資產移交:離職人員須按要求將原工作使用或保管工(用)具、固定資產及辦公用具、制服移交給接替人員/部門主管,屬住醫院宿舍,須向宿舍管理員辦理退宿手續并交回鑰匙。7.7.3.3人事移交:向行政部辦理原職務保管相關人事資料、工號牌、職員手冊等人事資料退回、移交等。7.7.3.4財務移交:持相關證實和單據向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清賬手續,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職員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7.7.3.5離職人員辦理完移交手續后,將《職員離職手續交接單》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7.7.3.6離職人員屬部門主管,移交工作應由上級領導(或院長授權人員)進行監交,交接匯報之附件,如《移交清單》等應由移交人、交接人、監交人共同簽字或蓋章。7.7.3.7移交意外情況處理:7.7.3.7.1交接物品無故損壞,醫院有權酌情要求離職職員做出等到價賠償;當事人因有意違紀而造成醫院經濟損失,除負擔賠償責任外亦應負擔行政責任,處以一定數額罰款;情節嚴重者交由公安機關處理。7.7.3.7.2職員未能全部交還醫院物品,行政部門應統籌及通知該職員三天內全數交還,不然停止發放最終薪金及相關證實。如仍未能賠償醫院損失,醫院保留一切追計法律權利。7.8生效7.8.1生效日期:7.8.1.1自離職申請日起30天內任何一天均可為離職生效日期,具體以權限審批人核決日為準或人力資源部通知為準。7.8.1.2離職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離職生效日。7.8.1.3自生效之日起,雙方正式解除勞動關系,以后離職人員對其個人行為負完全責任,一切均和醫院無關。7.8.2結算:全部必需離職手續辦妥后,由人力資源部在指定時間內結算薪資并通知離職人員到財務部領取工資或發放至工資卡中。7.8..3行政部門負責異動登記。8試用期內離職8.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和新進人員全部有權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8.2新進職員試用期內申請離職須提前15天進行申請;申請日期以行政部依據醫院制度審核同意離職當日起算起。8.3用人單位有權在試用期內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8.4試用期自動離職者和工作未超出3天者,不發放任何薪資和福利。異常離職9.1解聘.對于協議期內職員,部門主管知會行政部門后,填寫《離職申請單》,并提前30天通知當事人,說明終止協議原因。9.2勞動協議期滿終止勞動關系:9.2.1協議期滿職員申請離職須在協議期滿前30天進行申請,不然視為同意續簽協議,申請日期以人力資源部依據醫院制度審核同意當日算起。9.2.2當事人協議期滿不愿意續簽協議且未按醫院要求程序進行離職申請和手續辦理,一律根據自動離職處理。9.3開除9.3.1當事人所屬部門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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