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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政府規制的基礎理論1.1政府規制概念、特點和分類1.1.1政府規制概念政府規制(governmentregulation),也有稱為政府管制或政府調節等,但“管制”常有政府直接干預和控制市場主體決策之意,“調節”一詞也常有經常變動之意,“規制”有以規則、規章、法規、管理等,從市場主體外部進行規范和控制之意,因此用“規制”更為貼切。所以,本研究采用“政府規制”一詞。國外學者對政府規制的定義:維斯卡西等學者認為,政府規制是政府以制裁手段,對個人或組織的自由決策的一種強制性限制。史普博認為,政府規制是行政機構制定并執行的直接干預市場機制或間接改變企業和消費者供需政策的一般規則或特殊行為。日本學者金澤民雄認為,政府規制是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下,以矯正、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為目的,政府干預和干涉經濟主體活動的行為。梅爾認為,政府規制是指政府控制公民、公司或下級政府行為的嘗試,在某種意義上,是指政府對社會范圍內公民選擇的限制。這些定義都表明政府規制就是政府通過規制政策,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的重要特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出現市場失靈,市場需要政府干預和管理經濟,以糾正市場失靈,提高市場效率。政府管理市場有兩種手段:即宏觀調控和政府規制。可見,政府規制是“看得見的手”(即政府干預經濟或管理經濟的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宏觀調控手段主要是指政府以宏觀經濟政策調節或調控宏觀經濟,其目標是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物價穩定、充分就業、國際收支平衡。宏觀調控政策對糾正宏觀市場失靈和防止國際市場對國內經濟社會的消極影響。宏觀調控的對象是經濟總量,宏觀調控以經濟手段為主、行政和法律手段為輔,宏觀調控有易變性、相機抉擇性和間接引導性。政府規制手段主要是指政府以微觀規制政策規范市場微觀經濟行為,管理微觀經濟活動,是為了保護公眾利益、糾正市場微觀失靈,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依據法律和法規、行政和經濟等手段限制和規范市場主體活動的行為(市場主體是指各行業、企業、社會團體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執行政府規制的機構及人員,市場主體是政府規制的對象)。其目標是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市場價格合理化、個人收入均等化、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等,其規制對象是經濟個量,以行政手段為主、輔之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政府規制具有相對穩定性、規則性和直接強制性。政府規制主要通過規制部門對特定產業和微觀經濟活動主體進入、退出、價格、投資及涉及環境、安全、生命、健康等行為進行的監督與管理(監管)來實現。也可以說政府規制是政府運用公共權力,通過制定一定的規則,對個人和組織的行為進行限制與調控。但絕對不是代行市場主體之事,更不是介入其的內部活動,或直接干擾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政府是規制政策的主體,制定規制政策的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1.1.2政府規制具有普適性和相對穩定性兩大特點政府規制是政府對所有市場主體進行監督、管理與規范,不具有排他性,普遍地作用于所有的被規制對象(王俊豪:《政府管理經濟學導論》,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3頁)。我國已是WTO成員國,必須遵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普適性也是國民待遇原則的一般要求,政府必須對其境內所有的企業,不論其所有制性質有多大的差別,都實行同樣的管理政策和管理辦法。相對的穩定性是相對于宏觀經濟政策的易變性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時,政府宏觀經濟政策需要相機抉擇,經常的變化。但是,微觀規制政策必須具有相對的穩定性,這是政策透明的前提,有利于市場主體對政策有明確的預期,有利于規范市場主體,減少市場主體的投機行為。特別是我國加入WTO后,有效的政府規制政策有利于抵御外國政府規制政策對國內產業的沖擊,保護國內產業生存和發展,增強我國民族經濟的國際競爭力。1.1.3政府規制的分類依據政府對微觀經濟干預政策的性質不同,政府規制可以分為:經濟規制、社會規制和行政規制。行政規制是派生的規制,主要是對進行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的政府行政機構工作人員的規制,屬于政府部門內部監督和管理。經濟規制,是指通過制定特定產業的進入、定價、融資以及信息發布等政策對市場主體行為進行有效的調整,以避免過度競爭或競爭不足,資源浪費或配置低效。經濟規制主要包括價格規制、進入和退出條件限制、投資管理、質量規制和信息規制等內容。社會規制,是政府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輔之以經濟手段對涉及生產、消費和交易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衛生、環保、提供信息、社會保障等社會行為進行規制,以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維護社會的公平和穩定(王健等,WTO規則與政府職能轉變[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2.82)。社會規制主要是指針對市場交易雙方在交易時,產生由第三方或社會全體支付的成本,或是由于刻意控制信息,造成的由信息不足方承擔的非合約成本。前者如環境污染,自然資源的掠奪性和枯竭性開采等。后者如假劣藥品的制售、隱瞞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隱患等。政府因此必須對交易主體進行準入、標準、收費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但政府在進行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時,也會產生政府失靈,降低政府規制效率,因而需要行政規制。行政規制,是指為了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機構有效地進行規制活動以及規制機構的規制者行為公正、公平、有效、透明,由行政、立法、司法機構、公眾、受規制的客體、與規制政策相關的社會團體,根據法律法規對規制政策的制定者和執行者所進行的監督和管理。簡言之,行政規制,是對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的規制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規制,即對規制者的規制,以修正政府失靈,提高政府規制的效率。按照政府規制政策的目標和手段不同,政府規制可以分為間接規制和直接規制。間接規制由司法部門通過司法程序來實施,法律基礎通常是反壟斷法、商法和民法等;直接規制由政府行政部門實施,依據政府認可和許可的法律手段直接干預市場主體活動。直接規制也稱為狹義的政府規制,直接規制和間接規制合稱為廣義的政府規制。1.2政府規制的目標和方法1.2.1政府規制的目標政府規制的主要目標是:修復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市場經濟效率,增進社會福利,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政府規制的具體目標和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糾正市場失靈,控制市場壟斷提高市場效益,保護消費者利益,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分配,提高企業等市場主體信息透明度,保護生態環境,提供社會公共產品,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維護民族經濟利益促進國內產業發展。1.2.2政府規制的方法政府規制政策范圍涵蓋市場主體、市場客體和市場載體。政府規制的制度和方法比較多,通常政府規制的主要方法有:(1)價格規制。政府對關系國計民生的產品或服務進行最高限價或最低保護價。(2)進入和退出規制。政府規定特定經濟主體準入或退出市場的條件,以避免浪費資源或者壟斷市場,建立資格認定制度。(3)市場運行規制。建立禁止特定行為和對營業活動進行限制的檢查鑒定制度,規范市場載體如審批交易場所設立、管理等準入制度。(4)數量規制。在政府確定的價格水平上,政府規定企業等市場主體應該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數量。(5)質量規制。政府對市場客體進行規制,確定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準,以保證產品的質量和消費者的安全。(6)融資規制。政府通過對經濟主體對特定產業進行投資的鼓勵或限制,控制產業主體的數量以及資本構成比例。(7)信息規制。政府利用公共權力,采取各種政策措施以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使主體處在平等的地位上,以維護公平,建立信息公開制度。(8)反壟斷規制。政府限制壟斷企業的規模和利潤率、分離規模過大的壟斷企業等等。(9)環境規制。政府為減少污染,促進經濟長期可持續發展,制定保護環境標準和環保政策。(10)依據WTO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等措施保護國內產業,防止國際市場競爭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建立相應的規制制度。(11)其他規制手段,如投資項目審批,等等。1.3政府規制理論一般認為,政府規制的理論源于經濟規制理論,在分析微觀經濟運行中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缺陷,總結政府經濟規制政策成敗得失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了經濟規制理論,并在經濟規制理論的基礎上,派生出社會規制和行政規制的理論。政府規制理論體系的形成與發展有一個漫長的漸進過程,主要的經濟規制理論有:公共利益理論、規制俘虜理論、放松規制理論、激勵性規制理論和現代規制理論;主要的社會規制理論有:公共產品理論、外部性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非價值物品論和產權理論;主要行政規制理論有:官僚制理論、管理理論和政府績效評估理論等等。1.3.1經濟規制理論公共利益理論公共利益理論認為規制是政府對公共需要的反應,其目的是彌補市場失靈,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規制的公共利益理論以市場失靈和福利經濟學為基礎。米尼克認為政府規制是針對私人行為的公共行政政策,是從公共利益出發而制定的規則。歐文和布勞第根將規制看作是服從公共需要而提供的一種減弱市場運作風險的方式。但也有學者持反對觀點,阿頓認為公共利益理論以市場失靈和福利經濟學為基礎的狹隘性,而且用次優理論從根本上批判了公共利益理論,認為在某些重要部門(如自然壟斷或必須提供公共產品的部門)中經濟受到某些競爭方面的限制,那么零星地制定一些能夠確保競爭得以運行的規制政策,可能并不一定會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實際上這些政策會使經濟背離而不是趨于競爭限制下的最優化。規制俘虜理論規制俘虜理論認為,政府規制是為滿足產業對規制的需要而產生的,即立法者被產業所俘虜;而規制機構最終會被產業所控制,即執法者被產業所俘虜。1971年,斯蒂格勒認為規制主要不是政府對社會公共需要的有效和仁慈的反應而是產業中的部分廠商利用政府權力為自己謀取利益的一種努力,規制過程被個人和利益集團利用來實現自己的欲望,政府規制是為適應利益集團實現收益最大化的產物,他的理論與規制的公共利益理論形成了鮮明的對照。1995年,伯恩施坦認為,公共利益理論是天真的,規制機構起初能獨立運用規制權力,但逐漸被壟斷企業所俘虜。放松規制理論由于規制失靈的日益明顯以及與規制有關的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70年代,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放松規制”的浪潮。支持規制放松政策的主要理論有政府規制失靈理論和X效率理論。可競爭市場理論認為,即使是自然壟斷產業,只要市場是可競爭的政府規制就沒有存在的必要,規制機構所要做的不是限制進人,而是應降低產業的進人壁壘,創造可競爭的市場環境。政府規制的目標本原是為糾正市場失靈,但由于個人私利、信息不對稱等原因以及規制成本的不斷上升也導致了政府規制的失靈。弗朗茨認為規制者會利用報酬率規制使低效率的企業留在行業內,因為規制者允許低效率企業通過以較高的價格這種形式把低效率轉嫁給顧客以取得利潤,同時規制者對利潤設置了最高限額往往嚴重地削弱了創新和效率的激勵。激勵性規制理論放松規制不等于全部取消規制,但必須對傳統規制制度進行改革,因而,激勵性規制應運而生。激勵性規制的主要內容有特許投標制理論、區域間比較競爭理論和RPI-X價格上限規制。特許投標制理論強調要在政府規制中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拍賣的形式,讓多家企業競爭在某產業或業務領域中的獨家經營權從而在投標階段對服務質量及最佳服務價格形成比較充分的競爭,最后報價最低的企業將取得特許經營權。現代規制理論現代規制理論的最主要發展就是在規制問題上考慮了信息約束也就是說,現代規制理論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信息經濟學的發展。關于現代規制理論的要點1993年,拉豐和蒂羅爾作了最完整的闡述。即由于存在信息不對稱,效率和信息租金是一對共生的矛盾在得到效率的同時,必須留給企業信息租金,而信息租金會帶來社會成本。可見,規制控制并不是免費午餐:雖然規制可以避免企業得到壟斷利潤但必須付出效率的代價。為得到最好的規制政策,政府需要盡可能地利用企業的私有信息。1.3.2社會規制理論社會規制理論是政府制定社會規制政策的理論依據,社會規制理論對政府制定和執行社會規制政策、以及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和履行政府基本職能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公共產品理論公共物品是指那些為社會公共生活所需要、私人不愿意或無法生產,而必須由政府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如國防、社會治安、標指示燈等,一般可分為純公共物品和非純公共物品。純公共物品具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兩個根本特征。非純公共物品指的是介于純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間的物品,其特點是只具有純公共物品的兩個特征之一,或者只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這兩個特征,如收費的公園以及游泳池等公共設施。公共物品所具有的特征,決定了市場機制在公共物品領域失靈,許多公共物品必需由政府提供。為了糾正市場失靈,政府不僅要提供公共物品,而且要對公共物品提供和交易過程進行社會規制,包括對公共物品的數量、質量、安全、健康、衛生等多方面的社會規制。外部性理論外部性,也稱外部效應或外部影響。外部是指在有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經濟單位之間,一個經濟單位的活動對其他經濟單位產生影響,而該單位又沒有根據這種影響從其他單位獲得報酬或向其他單位支付賠償。外部效應積極的影響稱為外部經濟,消極的影響稱為外部不經濟。當外部效應存在時,市場是無效的,還扭曲了價格機制,即使是完全競爭的市場,也不能有效率地配置資源。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外部性問題是普遍存在的。市場機制不能很好地解決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對立所引起的很多重要社會問題,如環境污染、資源枯竭等。這些問題需要政府的干預和控制才能得以解決。外部性的普遍存在決定了政府進行社會規制的必要性。一方面,社會規制減少或消除外部不經濟行為,如對破壞環境和生態的經濟活動進行規制,以減少或避免環境污染的危害。另一方面,社會規制促進外部經濟的活動,如政府對從事植樹造林、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等活動主體建立良好的補償機制,以正向激勵促進外部經濟的活動。信息不對稱理論信息不對稱是指,市場活動的參與人對市場特定交易信息的擁有是不對稱的。一方處于信息優勢,另一方則處于信息劣勢,且雙方都知道這種信息分布狀態。由于信息不對稱,在市場交易發生的前后分別可能引發“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由信息不對稱引起的逆向選擇會造成“劣質產品驅逐優質產品”的現象。由于低質量產品的生產成本低,利潤較大,生產者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就自然會生產和出售劣質產品以牟取高額利潤。從而使整個市場上產品質量不斷下降,優質產品被劣質產品驅逐出市場。因而,逆向選擇導致市場低效率和市場失靈。道德風險通常是指交易合同或契約達成后,從事交易的一方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時作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動。例如,汽車修理商在和客戶達成維修價格后,使用一些劣質零件以降低成本。政府進行社會規制,可以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鼓勵交易者之間加強信息溝通、發布真實信息、規范合同,建立市場信譽等。非價值物品論非價值物品是指人們不根據自己的最優利益消費的物品,或消費損害社會利益的物品(如毒品)。社會從道德倫理規范的角度會否定一些物品功能的市場價值,如毒品、麻藥、核燃料等。此類物品也可以形成自由的市場,在競爭性市場機制下也可以實現資源配置的效率,但是這卻并非是社會所希望和倡導的。相反,社會在一定程度上會全面限制和禁止此類物品的生產和銷售。因而,稱此類物品為“非價值物品”。與“非價值物品”相對的是“功德物品”,它是指政府強制人們消費的、能增進社會和個人利益的物品。如某些安全預防物品(像汽車的安全帶、建筑抗震技術)、強制性義務教育和強制性保險計劃等等,政府通過社會規制強制人們消費,或限制、禁止消費,以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利益。社會理論社會理論是從社會學來分析社會規制的理論。從社會學觀點來看,政府社會規制可以保障人類的生存、安全和發展。在市場經濟中的經濟“理性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時,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危及他人生存、安全和健康的社會風險。工業文明的發展使人類的生產活動煥發出巨大的活力,生產的飛速增長促使人們大規模攫取自然資源,向自然環境肆意排放生產廢棄物,環境惡化的步伐不斷加快。溫室效應的災害、自然資源的枯竭、生態系統的脆弱等問題,已經構成了威脅全人類生存的共同風險。因此,需要政府以社會規制來保護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環境。政府具有的一些特殊優勢,如征稅、禁止、懲罰、節約交易成本等等,使得政府可以通過社會規制保障人們的生存、安全和健康,維護社會的公平和公正。1.3.3行政規制理論官僚制理論官僚制理論是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創立的適合工業社會組織形態的理想化的行政組織體系理論。這一理想化的官僚制組織具有分工明確,等級嚴密,職權范圍和職務要求明確,規章制度嚴格等主要特征。官僚制以其嚴厲的規章制度,在規范官員的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并解決社會矛盾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而規制機構也以其獨特的優勢在建立各行業競爭規則并解決經濟和社會主體之間的糾紛方面同樣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廣義的官僚機構定義為,官僚機構是一種特定的正式組織,其特點是復雜的管理等級制度、專業化的技術與任務及用規章制度對官僚機構權力作出明文的限制。按照這種定義,一切公共部門均在官僚機構之列,如各級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非營利組織等。狹義的官僚機構主要是指政府機關。利益集團理論:利益集團是指任何一個力圖影響公共政策的組織。這種組織是由少數有共同利益,特別是有共同經濟利益的投票人組成的。利益集團的活動,主要是進行政治游說,力爭通過有利于自己的立法或政策。尋租理論:尋租是指投票人尤其是其中的利益集團,通過各種合法或非法的努力,如游說和行賄等,促使政府幫助自己建立壟斷地位,以獲取高額壟斷利潤。政府失靈論:政府失靈是指,在西方現行的民主政體下,由于政府機構和政府政策低效率,政府修正市場失靈的經濟政策常常削弱而不是增加了社會福利,沒有達到糾正市場失靈的目的。管理理論管理理論:管理,是在特定的環境下,組織對所擁有的資源進行有效的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達成既定的過程。從管理過程的角度而言,行政性規制屬于規制管理的控制環節,是根據擬定的規制計劃,對規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和改進的過程。在一般情況下,組織的流程是從制定計劃開始進行的。在制定好計劃以后,組織可以選擇或調整組織結構,選聘人員,選擇領導方式,最終可以糾正實際運行情況和計劃標準之間的偏差。管理的有效控制可以保證計劃、組織、人事、領導等管理職能得以順利地發揮作用。人性假設理論與行政規制:管理學在20世紀提出了不少關于人性假設的理論,管理學領域關于人性假設的研究成果非常之豐富,包括經濟人假設、社會人假設、X理論假設、Y理論假設、復雜人假設、道德人假設、自我實現人假設等。這些理論從不同側面和角度提示了人性的復雜性,同時展現了人類對人性特征的認識進程。管理學領域豐富的人性假設理論對行政性規制領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行政規制的制度設計者應該考慮制度本身能否充分調動多數規制者的積極性,促使規制者制定的政策有利于實現政府規制目的。政府績效評估理論政府績效,西方國家又稱“公共生產力”、“政府業績”、“政府作為”等等,是指政府部門的行為及其取得的業績、成績和實際效果,包括政府成本、工作效率、政治穩定、社會進步、發展預期等社會效益,是政府在行使其功能、實施其意志的過程中體現出的管理能力。政府績效是經濟績效、社會績效、文化績效、政治績效為主要內容的復合概念,同時也是證明政府治理水平和運作效率的重要依據。政府績效評估是針對政府在某一時期內的工作表現做出評估,提供政府績效量化的可比信息的過程。通過績效評估,可以鼓勵和促進政府部門之間的競爭,有助于公眾監督,進而可以診斷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針對性的改進措施,推動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的提高。從公共行政的角度而言,對規制者的規制可以通過對規制者的績效付諸實現。2我國體育經營活動的現狀2.1我國體育經營活動的發展歷史我國體育經營活動是隨著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我國體育產業是改革開放后,20世紀80年代興起,雖然起步晚,但發展迅速,產業的領域不斷拓展,發展規模也不斷擴大,產業的質量也有所改善,產業的效益也明顯增高。盡管體育產業的整體規模和其他產業相比較雖然不是很大,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已經構成了一個獨具特色的產業門類。特別是進入21世紀,北京申奧成功后,我國體育產業發展迅猛。目前我國體育產業主要包括:體育競賽和表演、體育技術培訓和咨詢服務、體育健身娛樂、體育無形資產經營、體育經紀(體育中介)、體育廣告、體育信息等等。此外,還有體育保險、體育旅游業、體育博彩業、體育用品及設施等等。我國體育產業整體上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體育產業規模小,結構不合理,地區發展嚴重不平衡,體育服務產品總量偏低,行業管理水平有限,相關政策法規及標準滯后,扶持體育產業發展的政策尚不完善,規模大、效益好、產業化強、知名度高的體育龍頭企業仍不成規模。據有關方面的估測,我國體育產業總產值的平均增長速度為18.39%,增加值的平均增長速度為17.38%,帶動就業增長19.43%,截至2004年底,我國體育產業增加值為959.83億元,占當年全國GDP的比重為0.702%,吸納就業人數為421.5萬人,占當年全國就業人員的0.5%,占全國第三產業就業人數的1.5%。據2004年第五次全國體育場地普查數據顯示,各類體育場地共有85萬多個,其中:國有經濟占77.96%,集體經濟占14.79%,私有經濟占4.1%,港澳臺經濟占0.45%,外商經濟占0.35%,軍隊占2.35%;以國有、股份、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和個體投資的多種經濟所有制的體育服務供應體系已形成。據2008年體育事業統計年鑒顯示,2007年體育局系統共有7051個機構;據2006年制2008年中國對外經濟貿易文告告知,我國已與新西蘭、智利、秘魯、海灣六國、東盟10加1、巴基斯坦等國和香港、澳門等地區,簽訂了《自由服務貿易協定》,建立了國際體育服務貿易關系。同時,據國家體育總局《2007年中國城鄉居民參加體育鍛煉現狀調查公報》顯示,2007年全國參加體育鍛煉的17歲以上年齡人數為3.4億,其居民分布在我國各個行業和各個部門,可見,多元化的體育服務消費群體已形成。目前,我國體育產業面臨前所未有的大好發展時機。世界體育服務業快速穩定增長,新一輪國際體育產業的轉移,為我國體育服務企業獲得更多的市場準入機會和更廣闊的市場空間。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將進一步促進第三產業的發展,體育產業作為我國第三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將在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方面發揮更重要的作用。服務業的對外開放為體育服務業提供更大的國際發展空間,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WTO)后,體育產業作為我國的新興產業,面對擴大的市場準人和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必定有大的發展。2.2體育經營活動的內涵、外延國際上,對體育產業的內涵和外延尚無統一的界定,存在一定的爭議。美、德等不少國家在統計體育產業產值時均把與體育有關的物質和精神產品的產值都統計在內。在我國,有觀點認為,體育產業應包括體育用品業,因為我國已是世界最大的體育用品生產基地和最大的體育貨物貿易出口國。還有觀點認為,應根據我國體育界現階段約定俗成的做法,將我國體育產業界定為,以體育產業為主、與體育運動有關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其類型可劃分為3大類:第1類為體育本體產業,指由體育部門歸口管理的發揮體育自身價值和功能的、以提供體育服務為主的體育生產經營活動,如競技體育產業、群眾體育產業、體育場館產業、體育科技產業、體育無形資產產業等;第2類為體育相關產業,指與體育有關的其它產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如體育場地、器材、用品、服裝、傳媒等的生產的經營;第3類為體育內部產業,是指從事體育工作的人員,在分工、分流后所辦的產業,體育部門利用體育部門的人、財、物的條件,所從事的其他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從產業劃分的角度來講,體育產業屬第三產業范疇,就是體育服務業。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認為:“歸結為一句話:什么是體育產業?它是向社會提供體育服務的產業,是第三產業”(厲以寧,關于體育產業的思考,《體育產業戰略研究》,17,人民體育出版社,2008年)。我國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國統字[2003]14號)的通知規定:第一產業是指農、林、牧、漁業;第二產業是指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第三產業是指除第一、二產業以外的其他行業。根據我國GB/T4754-200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體育產業被劃分在“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門類的“91體育”和“92體育娛樂”的大類中。為此,本研究認為。應從我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角度界定體育產業概念,其定義是指生產體育服務產品的部門集合,屬于第三產業的一個門類。目前,世貿組織根據聯合國統計署1998年出版的《產品總分類》1.0版(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簡稱“產品CPC分類”)的行業部門分類,資料來源于聯合國統計署1998年出版的《產品總分類》1.0版(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簡稱CPC)國際標準,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將體育服務分為: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推廣服務、體育設施運營服務、運動員服務、其他體育服務等產品類別。體育服務與體育用品有著居多區別,主要表現為:體育服務是無形的,而體育用品是實物;體育服務質量是主觀感知,且其感知程度有差異,而體育用品質量是客觀判斷,且其客觀判斷方式相似;顧客參與體育服務的生產過程,體育服務生產與銷售不可離,而體育用品是顧客不參與生產過程,其生產與銷售可以分離;體育服務是即時消費,不可貯存,而體育用品是非即時消費,可以貯存;體育服務轉讓的是一定時空上的使用權,而體育用品轉讓的是其所有權。本研究認為:體育經營活動特指以提供體育服務為內容的經營活動,這也是體育經營活動的內涵。該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有關體育經營活動的規定是一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體育經營活動外延包括提供體育用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如果結合中國的國情,體育經營活動外延還可以擴充為包含“體育內部產業”,即從事體育工作的人員,在分工、分流后所辦的產業,體育部門利用體育部門的人、財、物的條件,所從事的其他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因此,本課題所稱體育經營活動的政府規制是指政府對體育經營活動內涵的規制,即以提供體育服務為內容的經營活動的政府規制,其本質就是體育服務業政府規制。3我國體育經營活動政府規制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分析3.1體育經營活動與政府規制3.1.1體育經營活動政府規制的必要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獲得了巨大的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促進了各領域經濟活動的快速增長。體育領域,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空前活躍,既滿足了人們日益增長的體育文化需求,又促進了我國體育產業的發展。特別是在我國2008年奧運經濟的帶動下,多元化經濟主體的體育服務體系正在建立,其體育經營活動發展更加迅猛。隨著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階段,人民群眾的體育需求不斷增強,這對體育產業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伴隨著這一發展趨勢,社會上各類健身休閑場所數量不斷增加,日益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參與體育健身的重要形式。如何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對經營企業的規范,為廣大群眾提供優質的體育服務,成為擺在體育部門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各級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如何貫徹落實《體育法》的要求,引導和規范體育經濟活動已是迫在眉睫。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中國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2002年11月國務院國發〔2002〕24號文件取消了國家體育總局“體育經營活動審核”項目,根據國務院國審改發〔2003〕1號文件精神的要求,國家體育總局應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要盡快建立一套,適應國際發展趨勢和我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與發展要求的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以規范市場行為、指導消費、確保產品質量、提高市場競爭力、保護人民生命健康、適應新形勢下體育經營活動蓬勃發展的市場需要。為此,體育總局在引導和規范體育市場制序的改革中,進行了積極的探討,如建立標準化制度,實施產品或服務認證,建立政府采購招投標制度等等。自2003年國務院取消“體育經營活動審核”的行政性審批后,標準規制工作就成為體育部門規范體育市場,促進體育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工作內容和手段,對進一步做好體育市場監管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首先,標準規范體育服務質量,滿足不同體育消費者的需求;其次,標準規范體育服務準入條件,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再次,標準規范體育設施和設備的質量,保全體育資產。但總體來說,體育總局對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監督的統一法規體系、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尚未建立。從政府規制理論上看,政府規制可以修復市場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糾正市場失靈,控制市場壟斷提高市場效益,保護消費者利益,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分配,增進社會福利,提高企業等市場主體信息透明度,保護生態環境,提供社會公共產品,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維護民族經濟利益促進國內產業發展。在市場經濟中,由于市場機制內在的缺陷,因而市場可能以低效率、無效率的方式配置資源,市場低效率或無效率地配置資源,被稱為市場失靈。市場自發機制能夠調節經濟和社會資源的配置,然而,市場機制不能自動地糾正市場失靈,也不能自發地修正市場失靈的消極后果。市場失靈需要非市場的力量來糾正,政府作為社會最大多數成員利益的代表,被視為公平、公正的非市場主體,可以承擔修正市場失靈的任務,政府通過制定適當的宏觀調控政策和政府規制政策糾正市場失靈,修復市場機制。因此,在市場經濟的國家,政府都對市場主體及其行為進行規制,以糾正市場失靈。從體育產業管理理論上看,政府規制體系的建立有利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08〕11號)的文件精神,促進體育服務業的快速、健康和穩定的發展,做好發展體育服務業的基礎工作;有助于政府轉變政府監管體育經營活動職能,引導及設立良好的體育外部行政行為管理體制,建立和健全各項體育經濟法規和規則;有利于充分發揮多元化體育經濟主體的作用,引導投資,發展和繁榮體育市場,提高體育資源配置、使用效率;有助于改善和整合體育市場結構,發揮體育市場的整體功能和整體效率,創造良好發展空間;有利于促進體育市場信息透明度,保障體育市場的良性競爭;有利于保證和提高體育公共產品供給效率和有效提供社會公共體育福利;對防止政府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的腐敗也有積極的作用。從體育市場管理的實際上看,體育經營活動的政府規制是體育產業發展的需要,2003年國務院取消體育場所經營行政審批項目之后,社會開辦體育服務經營企業,僅需向工商行政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即可,這樣,體育行政部門無法掌握體育服務經營單位總體數量、分布等情況,不利于體育產業的統計和發展;是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轉變監督管理方式的需要,由于國務院取消體育經營許可的行政審批項目,體育行政部門沒有了具體實施體育服務經營活動監管的法律依據,急需建立體育經營活動的政府規制體系;是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實施體育服務安全生產的需要,如由于運動項目本身危險性和大型體育場館的安全隱患引發的安全問題時有發生;是貫徹執行強制性體育服務標準的需要,國家標準委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體育服務強制性和推薦性國家標準,但針對強制性國家標準,我國尚沒有針對服務標準制定強制性認證制度;是統一全國體育服務經營活動生產監督管理的需要。3.1.2體育經營活動政府規制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第七條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第十四條還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保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完好,確保公眾安全。公共體育設施內設置的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體育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服務技術要求。”專門針對公共文化體育場所體育服務的安全性提出了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市場經濟主體的市場準入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該法第十一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提供公眾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等等情況可以設立行政許可。3.2我國體育經營活動政府規制現狀及存在問題3.2.1我國體育經營活動政府規制現狀國家規制(1)產品分類。我國《三次產業劃分規定》(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的通知,國統字[2003]14號),將“體育”劃分在第三產業的“R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中,其產品分為:9651體育和娛樂性體育活動的宣傳和組織服務、9651體育和娛樂性體育設施經營服務、9659其他體育和娛樂性體育服務、9661運動員服務、9662有關體育和娛樂性的支持性服務(資料來源于《全國主要產品分類與代碼第2部分:不可運輸產品》GB/T7635.2-2002國家標準的規定)等產品類別;(2)稅率。在中國境內提供體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3%;(3)服務價格。我國《價格法》的規定,體育服務業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4)安全生產。我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5)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我國《標準化法》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推薦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愿采用。(6)體育市場主體的進出。中國的《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支持、引導和規范非公有資本投資教育、科研、衛生、文化、體育等社會事業的非營利性和營利性領域。在放開市場準入的同時,加強政府和社會監管,維護公眾利益。支持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公有制社會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通過稅收等相關政策,鼓勵非公有制經濟捐資捐贈社會事業。我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的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舉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使用國有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7)中國對WTO《服務貿易協定》的具體承諾。目前,中國政府已與新西蘭等21個國家和香港、澳門等地區簽訂《自由服務貿易協定》,其中我國在體育服務貿易的“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上承諾“沒有限制(None)”,具體內容見下表“WTO體育服務貿易中國具體承諾表”。表:體育服務貿易中國具體承諾表服務提供方式:①跨境交付②境外消費③商業存在④自然人流動部門與分部門市場準入限制國民待遇限制附加承諾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D、體育及其他娛樂服務(僅限CPC96411、96412、96413,不包括設立高爾夫球場地)①沒有限制②沒有限制③沒有限制④除水平承諾中的內容外,不做承諾①沒有限制②沒有限制③沒有限制④除水平承諾中內容外,不做承諾注:資料來源中國商務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關于服務貿易的補充協定》表中的部門與分部門是指WTO《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服務貿易分類,即96411是指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推廣服務、96412是指體育設施運營服務、96413是指運動員服務。表中,“市場準入”和“國民待遇”的服務提供方式:①“跨境交付”、②“境外消費”和③“商業存在”等模式的“沒有限制”是指外國體育服務提供者可以向中國境內,沒有限制為中國消費者提供體育服務;模式④“自然人流動”的“除水平承諾中的內容外,不做承諾”是指除與屬下列類別的自然人的入境和臨時居留有關的措施外,不作承諾:a.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內已設立代表處、分公司或子公司的WTO成員的公司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和專家等高級雇員,作為公司內部的調任人員臨時調動,應允許其入境首期停留3年;b.對于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投資企業雇用從事商業活動的WTO成員的公司的經理、高級管理人員和專家等高級雇員,應按有關合同條款規定給予其長期居留許可,或首期居留3年,以時間短者為準;c.服務銷售人員,即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常駐、不從在中國境內的來源獲得報酬、從事與代表服務提供者有關的活動、以就銷售該提供者的服務進行談判的人員,如:此類銷售不向公眾直接進行,或該銷售人員不從事該項服務的供應,則該銷售人員的入境期限為90天。行業規制上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體育產業化進程的不斷加速,體育經濟立法工作得到了明顯的重視和加強。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頒布實施,使體育經濟立法開始起步。國家體育總局先后下發了《關于加強體育市場管理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管理的通知》、《體育產業發展綱要》、《體育經營管理辦法》、《關于在役運動員從事廣告等經營活動的管理規定》、《體育經紀人管理辦法》等法規和規章。我國《體育法》規定,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為此,國家體育總局為發展體育運動,增強人民體質,維護良好的體育服務經營秩序,頒布了如下體育服務行業規制:(1)《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號)規定,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并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設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向體育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材料。職業體育俱樂部注冊制等等。(2)《外國人來華登山管理辦法》(國家體委令第16號)規定,外國人來華登山,應當向國家體委提出書面申請。國家體委收到外國團隊或中外聯合團隊的登山申請后,應當在6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外國團隊或者中外聯合隊、代理申請事宜的省、自治區登山協會和登山活動所在省、自治區體委。(3)《健身氣功管理辦法》(國家體育總局令第9號)規定,舉辦健身氣功活動或設立健身氣功站點,應當獲得體育行政部門的批準。(4)《少年兒童體育學校管理辦法》(1999年2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發布)規定,舉辦體校必須由申請舉辦的單位、個人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并抄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5)《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號)規定,舉辦體育競賽實行審批登記制度。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體育競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地方性體育競賽。(6)《國家體育訓練基地(中心)命名暫行辦法》(1999年9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投資興建和管理,提供國家集訓隊和其它優秀運動隊訓練以及全民健身使用的體育訓練基地,要求命名國家體育訓練基地(中心)需提交以下書面申請,由國家體育總局批準后命名或籌建。(7)《中國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暫行規定》(體群字〔2000〕124號)規定,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將各級體育行政部門的體育彩票公益金作為啟動資金,捐贈給城市社區和農村鄉鎮的受贈單位,由受贈單位興建,旨在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的公益性體育場地設施。(8)《體育服務認證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公告2005年第32號)規定,為規范體育服務認證活動,提高體育服務質量,促進體育服務業的發展,根據《體育法》、《標準化法》、《認證認可條例》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制定本辦法。國家實行統一的體育服務認證制度。全國體育服務認證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體育總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共同實施。(9)體育服務標準。截至2008年底,強制性國家標準已發布:GB19079體育場所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系列標準14個,推薦性國家標準十幾個;行業標準也有十幾個。地方規制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地方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各地方體育市場和體育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對體育經營活動的管理主要采用綜合立法和單項立法管理。《深圳經濟特區體育市場管理規定》1994.4、《湖南省體育市場管理規定》1994.4、《四川省體育經營管理暫行規定》1995.1、《廣東省體育市場管理規定》1996.10、《湖北省體育市場管理條例》1996.11《天津市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9.1、《關于加強我省體育經紀人管理的通知》1999.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9.2、《上海市體育競賽管理辦法》1999.3、《重慶市體育市場管理條例》1999.3、《貴州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辦法》1999.3、《鞍山市體育市場管理規定》1999.4、《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1999.6、《關于對我省體育經紀從業人員實行資格認定和加強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7、《關于加強我市體育經紀人管理的通知》1999.8、《內蒙古自治區體育市場管理條例》1999.9、《河南省體育經營活動審批辦法》1999.12、《山西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2000.5、《深圳經濟特區體育市場管理規定實施細則》1996.8《廣西體育市場管理條例》等 《廣東省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管理規定》2006《北京市滑雪場所安全管理規范》(試行)、《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規范》(試行)、《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北京市地方標準《體育場所安全管理規范》。3.2.2我國體育經營活動政府規制存在的主要問題體育經營活動的政府規制與我國體育產業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我國改革開放,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成功的舉辦北京奧運會,中國大力發展服務業,使得我國體育產業獲得了前所未有的飛速發展,體育市場的繁榮急需政府規制的建立和完善,可現實是體育經營活動的政府規制難以滿足我國體育產業的快速發展的要求。如:全國在體育服務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至今國家體育總局尚未頒布相應的法規,將體育服務的經營活動,尤其是安全生產經營活動形成制度并實施,導致體育服務安全生產的形勢嚴峻,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了損失。由于運動項目本身危險性導致的安全問題,如游泳溺死、訓練傷害等等,以及由于體育場館的安全隱患導致的安全問題,如道館坍塌、體育場地擁擠踩踏等現象時有發生。體育服務經營活動在安全生產法的提供公共服務的經營單位之列,因此,體育總局和安全生產總局應聯合建立體育服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成立相應機構,成為了現實的迫切需要。又如:體育服務標準規制的法規體系不完善。從標準化法規層次來看,體育服務標準化法規體系最根本的大法是《標準化法》,同時,體育服務業是體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體育服務業也必須依據《體育法》,但從目前《體育法》的內容分析,體育法對體育標準制度的建立缺乏明確的規定,同時,我國現行體育法規內容較滯后,體育部門也沒有建立統籌規劃和發展體育行業標準化工作的法規,即《體育行業標準化條例》等等,這給體育服務標準化工作的貫徹實施帶來一定難度。目前,我國體育服務標準的實施和監督管理法規不完善,體育市場標準實施主體體育服務法規意識淡薄,有法不依;實施監管法規不到位,組織機構不健全,監督管理缺位。完善體育服務標準化法規體系,是深入開展體育服務標準化工作,實現體育市場宏觀管理的一項緊迫的任務。體育服務經營活動監督管理法規嚴重缺失,制約體育服務業的發展自2003年國務院取消體育經營許可的行政審批項目以來,體育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制度存在嚴重的缺失,社會開辦體育服務經營企業,僅需向工商行政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即可,體育行政部門沒有了具體實施體育服務經營活動監管的法律依據,落實《體育法》第四十四條賦予體育行政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即“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以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便難以實現。同時,由于體育行政部門無法掌握體育服務經營單位總體數量、分布等情況,不利于體育產業的統計和發展。為了適應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轉變監督管理方式的需要,加強對體育服務市場的監管,廣東省、北京市等省市,利用體育服務強制性標準,采用地方政府令或地方人大立法的形式,彌補體育服務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空缺。如廣東省,省人大通過并頒布了《廣東省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活動管理規定》,北京市以政府令的形式通過并頒布了《北京市體育運動項目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規定》。但是廣東省和北京市在針對體育服務安全管理立法時,都遇到了以下問題:(1)體育局沒有行政執法權。因此,監管發現問題,需要依靠工商局、安全生產局或質檢局執法,而“聯合執法”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2)體育行政部門設立經營許可缺乏技術力量。經營許可是在技術檢測符合標準的基礎上做出的,而行政力量不足以承擔如此龐大和專業的檢測任務。我國體育服務貿易政府規制的不完善,影響了我國體育服務貿易的發展中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和中國體育服務業巨大的發展潛力使得中國正在成為繼美國、歐洲之后的又一個新興的世界體育服務市場,我國體育服務業和體育服務貿易面臨前所未有的發展時機。但是,在服務貿易全球自由化的大趨勢和全新的開放環境下,仍處于初級階段的我國體育服務貿易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其中,體育服務貿易法制建設的滯后,成為影響我國體育服務貿易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隨著體育服務貿易迅速發展,我國政府已與新西蘭、智利、秘魯、海灣六國、東盟10加1、巴基斯坦等國家,以及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簽訂了包括“體育健身娛樂服務業”內容的《自由服務貿易協定》,其協議“體育健身娛樂服務業”貿易條款的落實,體育設施服務、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推廣服務、運動隊服務和其他體育服務等產品,將以“境外消費”、“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動”和“商業存在”的模式,在簽約方的市場之間進行貿易。按《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約定,中國政府應提高服務貿易透明度,公布全國各服務業的現行法規和行政規定、標準、行業統計等方面的信息。但由于體育服務業的基礎工作很落后,上述信息其行業主管部門無從提供,體育行業部門規章已不適應體育服務貿易的開展,這將對中國體育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全產生負面影響。盡管國家頒布了《體育法》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但實施其法規的配套規章制度很不完善,體育服務經營活動政府規制薄弱,體育服務市場急需規范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經紀人承辦體育比賽、企業冠名贊助國家或省運動隊、商家聘請非自然人身份的體育明星做廣告、政府采用融資方式建設或運營公共體育場館等交易活動已邁入市場經濟門檻,但體育舉國體制下的非市場經濟因素也摻與其中,“管辦”不分、“商業與公益”不分和“行政性壟斷”所隱蔽的“尋租”“創租”和“抽租”等等。全國性、國際性體育比賽場地、器材和用品的審定,“行規高于法律”的操作方法所隱藏的體育服務質量安全隱患和行業不正之風。體育服務質量糾紛和體育市場交易信息不對稱。國人消費體育場館服務從事體育健身娛樂活動、運動隊租賃體育場地開展體育訓練和比賽活動、體育場館經營者建設維修體育場地或購買體育器材用品、體育行政部門購買體育服務或體育比賽器材用品等市場交易活動的實現,因無相應體育標準其標準實施情況信用證明,無法判斷其“標的物”的質量。4體育經營活動政府規制體系的構建4.1體育法律法規、體育技術標準和體育技術法規與體育經營活動政府規制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意味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不再靠行政主導、政府推進,而是主要依靠市場機制來實現。市場主體和市場客體是市場經濟運行中最為重要的兩個部分。所謂市場主體指的是“誰”和由“誰”來運作市場,當然是法人和自然人,他們是市場行為的發起者、組織者和操作者;市場客體指的是什么,或者說在市場上有什么東西被運作,當然是商品和服務,它們統稱為市場客體。在體育市場中,市場主體就是體育服務的經營者,即體育服務的提供者;市場客體就是體育服務,即體育服務產品。市場主體和客體的相互運作還需要管理,管理的準則就是法律法規。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政府依法對市場進行管理。一般來說,法律、法規是管人的(法人、自然人),管的是市場行為主體,因此市場行為主體由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行為客體是商品和服務,主要靠技術標準來規范。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是管理市場經濟有序進行的兩種必備手段,兩者之間不是割裂的、互不聯系、互不相交的,而是在一定范圍和一定領域中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交叉和相互支持的。其中,相互滲透、相互交叉部分通常被稱為技術法規。體育法律法規、體育技術標準和體育技術法規的相互關系可以用下圖來表示(見下圖)。體育技術標準體育法律法規體育技術法規管理市場的體育法律法規是由國家相關的立法機關和政府部門制定,體育技術標準是由經國家授權的體育標準化機構組織制定。圖中相交的部分即有法律、法規的內容,也有技術標準的內容,是由政府主管部門和體育標準化機構共同制定,即體育技術法規。體育技術法規可以是由政府制定管理條款,涉及技術指標的內容委托體育標準化機構統一制定,政府在管理條款中引用;也可以是在制定管理條款時,商請體育標準化專家直接制定相應的技術條款。由此可見,只有體育市場行為主體遵守法律、法規,體育市場行為客體(體育服務)符合技術標準,體育市場經濟才能正常有序運行。可見,體育服務經營政府規制的創新關鍵就是建立和完善體育服務法律法規,體育服務技術標準和體育服務技術法規體系,從而實現政府管理監督體育經營活動的制度創新。政府規制的核心是市場經濟秩序,關鍵環節生產領域和流通領域,體育服務的特點生產與消費的同時性導致規制的重點是體育服務質量、信譽、經營許可、假冒偽劣、服務安全等等。從我國目前體育服務經營活動政府規制的實踐分析,我們應整體上把握體育經營活動的政府規制,將體育服務業的標準、計量檢測、服務認證、安全監察等各環節規制有機融合,努力構建科學、系統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符合我國行政體制改革方向,滿足我國體育經營活動運行特征及規律要求的政府規制的法律、法規及規則體系,以及體育經營活動政府規制實施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體系,對政府規制的政策和措施、體制和機制、機構和人員等多個層次進行綜合規劃,建立一個多環節和多層面的體育經營活動政府規制體系。4.2體育經營活動政府規制手段創新根據政府規制的類型,體育服務經營活動政府規制手段的選擇,主要可以考慮三個方面,即經濟規制、社會規制和行政規制三個方面的規制政策,下面是這三個方面常用的規制政策,我們可以結合體育經營活動的現狀、體育服務的特點,以及我國目前所采用的規制措施,在建立和完善我國體育服務經營活動政府規制體系時,重點選擇。4.2.1經濟規制政策選擇可供選擇的體育服務經營活動政府規制的主要經濟政策有:進入和退出規制政策、價格規制政策、質量規制政策、數量規制政策、投資規制政策、激勵性規制政策等等。進入和退出規制政策進入規制是指,政府根據產業的市場結構特點,對準備進入該行業的潛在的競爭者進行限制。退出規制,是政府根據產業結構特點和企業運營狀況,限制在位企業退出或強令在位企業退出市場,政府以退出規制政策,保證供給穩定性。進入規制政策主要有:行政審批和注冊制等。行政審批是指,企業必須履行申請和報批手續,經政府經濟規制機構審查批準、賦予經營權利后,企業才能進入特定的行業開展經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可設行政許可的市場經濟主體的市場準入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于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通常設立企業的數量,競爭性行業幾乎是沒有限制的,而壟斷行業是有限制的,但競爭性業務也有一定的規模經濟性,為了實現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兼容的有效競爭,應該適當控制進入企業的數量。職業進入規制政策是指,政府對專業技術人員進入某一職業領域的限制政策。凡進入這些領域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專業考試,沒有獲得相應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進入這些行業工作。注冊制,是企業必須具備法規的條件和文件,政府規制對這些條件和文件加以檢驗,記入注冊簿,企業履行完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到政府經濟規制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才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入規制政策,在體育服務經營政府規制中運用較多,如氣功等特殊體育項目經營的行政許可、職業俱樂部的注冊制、體育職業技能人員進入制等等體育服務經濟規制政策。價格規制政策價格規制政策是政府規制部門限定被規制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價格的政策。價格規制政策包括價格水平規制政策和價格結構規制政策。價格水平規制是對被規制企業產品價格水平進行規制的政策。根據企業總收入水平和利潤,確定單位產品(包括商品或服務)收費標準,確定規制價格,通常被規制產品的價格高于邊際成本或平均成本。競爭性市場主要是市場定價,即除極少數商品和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外,價格由市場決定和調節。目前,體育服務價格規制政策,依據我國《價格法》的規定,體育服務業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質量規制政策質量規制政策是規制部門要求企業在既定的價格下保證產品質量的政策。質量規制不僅要求企業提供的產品價格低,而且產品質量高,產品質量要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保障和增進消費者利益。數量規制政策數量規制政策是在價格水平和質量標準確定的前提下,政府要求企業必須提供最低數量產品的政策。如果企業在執行規制價格時減少產品數量的供給,損害消費者利益,政府規制部門就要進行處罰。合同規制政策合同規制政策是政府對交易活動的合同條款進行規范和管理的政策。市場經濟是契約經濟,政府對企業提供產品進行的數量規制、質量規制和價格規制,大都是通過合同條款體現出來,通過合同明確交易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交易各方的權益。投資規制政策投資規制政策是政府規制部門對企業投資過程中的資金籌集、投資行為和信息披露等進行規范和管理的政策。投資規制分為廣義和狹義的投資規制。廣義的投資規制,是政府規制部門為了規范、保護和促進投資市場發展,對社會投資過程中的資金籌集、證券發行和交易、投資行為、信息披露等進行干預,包括對實業投資和金融投資的規制。狹義的投資規制是指對實業投資的規制,特別是對壟斷行業投資的規制,包括對被規制企業投資項目的立項決策、項目能力、項目收益的審核和批準。激勵性規制政策相應的激勵性規制政策有特許投標競爭政策、區域間競爭政策、成本調整契約政策、直接競爭政策。特許投標競爭政策是以拍賣的形式,拍賣特許經營權,在達到規制機構規定的質量和數量要求的前提下,由報價最低的那一家企業獲得特許經營權。體育服務市場領域內,有許多有關特許經營權問題,如體育無形資產的特許經營權,體育比賽的電視轉播權,以及政府體育服務公共產品的采購均可以采用激勵性規制政策等等。4.2.2社會規制政策選擇社會規制政策是政府對涉及生產、消費和交易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衛生、環保、提供信息、社會保障等社會行為進行規范和管理的政策。政府規制機構制定和執行的社會規制政策比較多,可供選擇的體育服務經營活動政府規制的主要社會規制政策有:標準政策、許可證政策、信息披露政策、稅費與補貼政策、市場化政策、政府監督和行政處罰等等。標準政策標準的制定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之中進行規制的政策工具。為了規制信息優勢方的行為、保護信息劣勢方的健康和安全,政府在產品、服務、勞動場所的安全和健康等有可能產生社會性危害的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標準,強制要求經濟主體遵守。這些標準有利于規范經濟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降低其由于片面追求利潤而危害社會其他成員的安全和健康的可能性。我國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又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目前,標準政策已在體育服務政府規制領域獲得了廣泛的運用,取得了可喜的成績,完善我國體育服務標準體系是我國體育經營活動的政策規制的重要措施。許可證政策許可證是規制機構頒發的一種許可狀、證書、批準令、登記、特許狀、會員資格、法律豁免書或其他形式的許可證明。社會規制機構通過對經濟主體頒發許可證,可以對由于信息不對稱問題可能帶來社會性傷害的經濟主體的市場準放進行控制,沒有得到許可證的經濟主體不能進入市場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目前,我國對工業產品、食品、藥品、建筑工程施工等很多由于信息不對稱可能引起社會傷害的經濟活動都實行許可證管理。許多體育項目經營具有一定程度安全隱患,加強體育經營活動安全生產許可是體育服務政府規制的重要途徑之一。信息披露政策由于信息不對稱的存在,信息優勢方在經濟活動中就有可能使信息劣勢方處于不安全、不健康的狀態下。對此,社會規制機構要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在既定的道德水平下約束信息優勢方的經濟人行為,以實現市場上交易雙方良好的信息傳遞,降低信息劣勢方的信息搜索和甄別成本。為了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和消費選擇權,政府可以采用行政法規手段,強制生產經營者向市場提供真實、全面的信息,例如,規制機構要求企業必須在藥品包裝上標明配方、使用有效期、適用范圍、使用方法、可能的副作用和批號等。另外,政府還要求有關市場信息的管理機構建立定期的信息發布制度。除了通過強制力量披露市場信息以外,政府還扶持和鼓勵民間力量進行信息披露以保護信息劣勢方的權益。例如,消費者協會、各種消費者報刊雜志、各種信息咨詢機構等。目前,我國已在體育服務標準中明確要求體育服務企業明示有關體育服務信息,以便指導消費者選擇和消費體育服務,同時也在努力研制體育服務經營企業信息統計和發布行業制度。補貼政策政府運用經濟方法進行社會規制的主要政策工具是稅費和補貼。根據庇古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經濟學》一書中的表述,政府應當根據企業行為的正外部性給予補貼或稅收優惠以鼓勵其多生產,根據污染造成的負外部性對企業征稅以提高其成本,進而減少對該種產品的生產。通常對以下幾種情況給予補貼:(1)對受外部損害者給予補貼,例如對機場附近的居民給予補貼;(2)對產生外部經濟的一些廠商或公共產品給予補貼,例如博物館、醫院、考古隊等;(3)對生產者給予補貼,例如政府對那些能夠減少排污量的企業給予的補貼。補貼主要有贈款、軟貸款、價格(或實物)補貼、稅收減免等形式。目前,在中國境內提供體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3%。許多經濟學家認為,目前我國體育服務應被視為主要是純粹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混合性公共產品),對于純粹體育公共品應由政府財政提供,對于混合性體育公共品在通過市場提供的同時,配合政府財政適當補貼。特別是國家公共體育場館和設施其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因此,公共體育場館體育服務經營活動享受國家的補貼政策是政府規制的措施之一,可是我國目前并沒有這方面的政府規制政策。市場化政策社會規制的市場化政策是基于市場機制的政策。市場化政策通過市場信號引導市場主體作出決策,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很好地設計和實施市場化政策,促進企業或個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在客觀上實現社會規制的目標。如利用市場機制的政策能提供強烈的刺激讓企業采用更為經濟和成熟的污染控制技術,企業能從發現和采用低成本的污染控制方法受益。政府監督和行政處罰在社會規制機構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之后,還要對標準政策、許可證政策、信息披露政策、稅費與補貼政策、市場化政策等進行監督、檢查、檢驗和鑒定。社會規制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相關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信息優勢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政府監督以行政手段為主,輔之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行政罰款是最常用的政策工具之一。行政罰款是行政主體對行政違法行為采取現金懲罰的處罰措施。行政罰款的目的是抑制和降低違法行為發生的概率。4.2.3行政規制政策選擇一般行政規制體系的運行機構包括行政規制主體、客體、中介等。中國現行的行政規制主體,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機關、新聞媒體、公眾等。行政規制客體,包括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機構。行政規制中介,包括行政規制的內容與方法及手段。行政規制客體是指擁有經濟規制或社會規制決策權和執行權的政府規制部門或行政機構,主要有兩類:經濟規制部門或機構和社會規制部門或機構。政府經濟規制部門和機構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等。政府社會規制部門和機構為:國家安全管理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文物局、國家食品和藥品管理局等等。行政規制主體規制行政客體的過程,必須以具體的規制內容與方法,以及手段為依托。可供選擇的體育服務經營活動政府規制的主要行政規制政策有:進入規制、程序規制、法律規制、制度規制等等。目前,中國行政規制主要運用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以行政手段為主。進入規制行政規制部門或機制對經濟規制機構和社會規制機構的設立及人員進入確定標準,并規定經濟規制和社會規制的規制者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素質和能力。經濟和社會規制部門或機構是專門負責制定和執行相關行業規制政策的機構。專業化的經濟社會規制機構應具備相應的規制能力和資格,并且擁有充分的規制信息和資源,這才能真正發揮其自身獨有的優勢,否則,規制機構極有可能制定出一些脫離公共利益的規制政策。程序規制程序規制,是行政規制部門要求經濟和社會規制部門制定和執行政策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行政規制部門要求經濟和社會規制政策的制定必須遵循以下程序:政策議題的選定、政策問題的診斷、政策方案的設計、政策方案的比較與選擇、政策的合法化。法律規制我國有關行政規制的法律主要是《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等。制度規制監督規制機構不能單靠法律途徑,因為規制機構的日常業務需要從具體的程式化的制度去完成。這種制度包括聽證、論證和告知制度、規制績效評價制度、行政首長問責制度,以及行政審計制度。5政府規制體育經營活動的對策與建議分析5.1加強體育服務經營活動的政府規制工作,對我國體育服務業的又好又快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加強體育服務經營活動的政府規制建設,有利于落實、《體育法》、《標準化法》、《安全生產法》、《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全民健身條例》等法規對體育服務經營安全生產、服務質量、公共體育設施服務等的法律要求;有利于體育經紀人承辦體育比賽、企業冠名贊助國家或省運動隊、商家聘請非自然人身份的體育明星做廣告、政府采用融資方式建設或運營公共體育場館等交易活動的有序進行;有利于全國性、國際性體育比賽場地、器材和用品的審定,防止行業不正之風;有利于國人消費體育場館服務、從事體育健身娛樂活動、運動隊租賃體育場地開展體育訓練和比賽活動、體育場館經營者建設維修體育場地或購買體育器材用品、體育行政部門購買體育服務或體育比賽器材用品等市場交易活動的實現;有利于我國體育職業技能鑒定制度的實施;有利于促進體育設施服務、體育活動的組織與推廣服務、運動隊服務和其他體育服務等產品,以“境外消費”、“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動”和“商業存在”的服務貿易模式的健康、有序的發展;有利于中國政府不斷提高體育服務貿易透明度和體育服務業引進外國資本和先進技術與科學管理方法;有利于體育行政部門設立有效的市場準入標準策略,提高中國體育服務單位的國際力競爭等等,這些必將對中國體育服務業的發展和社會穩定產生積極的影響。5.2加強體育經營活動的政府規制的法律知識的宣傳,提高人們體育服務合法經營法律意識隨著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發展階段,人民群眾的體育需求不斷增強,這對體育服務業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伴隨著這一發展趨勢,社會上各類健身休閑場所數量不斷增加,日益成為廣大人民群眾參與體育健身的重要形式。如何提高體育服務質量,加強對體育服務經營企業的規范,為廣大群眾提供優質的體育服務產品,成為擺在體育部門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體育服務的政府規制能規范體育經營活動,規范體育服務準入條件,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規范體育設施和設備的質量,保全體育資產;提高體育服務質量,滿足不同體育消費者的需求。目前體育服務市場離實現規范化、法制化還有很長的距離。促進體育組織依法經營體育活動,規范體育市場秩序,必須大力增強體育組織的體育服務法制觀念和培養體育組織自覺守法的意識,提高供銷雙方市場交易的法律意識,質量意識,依據標準提供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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