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承包人合同條款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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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承包人合同條款1.1承包人的一般義務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并履行以下義務:(1)辦理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由承包人辦理的許可和批準,將辦理結果書面報送發包人留存,并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或合同約定給發包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失;(2)按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內承擔缺陷保證責任和保修義務,對工作中的任何缺陷進行整改、完善和修補,使其滿足合同約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約定的工程設備和承包人文件,以及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施工、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4)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進度要求,編制設計、施工的組織和實施計劃,保證項目進度計劃的實現,并對所有設計、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5)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措施,辦理員工工傷保險等相關保險,確保工程及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實施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6)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于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包括建筑工人)工資,并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7)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1.2履約擔保發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履約擔保的方式、金額及提交的時間等,并應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價款]的規定。履約擔??梢圆捎勉y行保函或擔保公司擔保等形式,承包人為聯合體的,其履約擔保由聯合體各方或者聯合體中牽頭人的名義代表聯合體提交,具體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竣工驗收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7天內將履約擔??铐椡诉€給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約擔保。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1.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1.3.1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為合同當事人所確認的人選,并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姓名、注冊執業資格或職稱、聯系方式及授權范圍等事項。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具備履行其職責所需的資格、經驗和能力,并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員工,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與承包人之間的勞動合同,以及承包人為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繳納社會保險的有效證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無權履行職責,發包人有權要求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同時,發包人有權根據專用合同條件約定要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1.3.2承包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或施工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含施工總承包工程、專業承包工程)。工程在現場實施的全部時間內,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每月在施工現場時間不得少于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天數。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確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事先通知工程師,并取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通知中應當載明臨時代行其職責的人員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該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資格、經驗和能力。1.3.3承包人應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授予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權利,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權限以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的權限為準。經承包人授權后,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按合同約定以及工程師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負責組織合同的實施。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與發包人和工程師取得聯系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人身、工程和財產的安全,但須在事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送交書面報告。1.3.4承包人需要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提前14天書面通知發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通知中應當載明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在發包人未予以書面回復期間內,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將繼續履行其職責。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突發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委派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人員擔任臨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履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職責,臨時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將履行職責直至發包人同意新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1.3.5發包人有權書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通知中應當載明要求更換的理由。承包人應在接到更換通知后14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的改進報告。如承包人沒有提出改進報告,應在收到更換通知后28天內更換項目經理。發包人收到改進報告后仍要求更換的,承包人應在接到第二次更換通知的28天內進行更換,并將新任命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資料書面通知發包人。繼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繼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職責。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1.3.6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因特殊情況授權其下屬人員履行其某項工作職責的,該下屬人員應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并應事先將上述人員的姓名、注冊執業資格、管理經驗等信息和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1.4承包人人員1.1.1人員安排承包人人員的資質、數量、配置和管理應能滿足工程實施的需要。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在接到開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人的項目管理機構以及人員安排的報告,其內容應包括管理機構的設置、各主要崗位的關鍵人員名單及注冊執業資格等證明其具備擔任關鍵人員能力的相關文件,以及設計人員和各工種技術負責人的安排狀況。關鍵人員是發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認為對工程建設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關鍵人員的具體范圍由發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員表]中另行約定。1.1.2關鍵人員更換承包人派駐到施工現場的關鍵人員應相對穩定。承包人更換關鍵人員時,應提前14天將繼任關鍵人員信息及相關證明文件提交給工程師,并由工程師報發包人征求同意。在發包人未予以書面回復期間內,關鍵人員將繼續履行其職務。關鍵人員突發喪失履行職務能力的,承包人應當及時委派一位具有相應資格能力的人員臨時繼任該關鍵人員職位,履行該關鍵人員職責,臨時繼任關鍵人員將履行職責直至發包人同意新的關鍵人員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換關鍵人員,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工程師對于承包人關鍵人員的資格或能力有異議的,承包人應提供資料證明被質疑人員有能力完成其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師所質疑的情形。工程師指示撤換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及義務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員的,承包人應當撤換。承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撤換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1.1.3現場管理關鍵人員在崗要求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的現場管理關鍵人員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不超過7天的,應報工程師同意;離開施工現場每月累計超過7天的,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并抄送工程師,征得發包人書面同意。現場管理關鍵人員因故離開施工現場的,可授權有經驗的人員臨時代行其職責,但承包人應將被授權人員信息及授權范圍書面通知發包人并取得其同意?,F場管理關鍵人員未經工程師或發包人同意擅自離開施工現場的,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承擔違約責任。1.5分包1.5.1一般約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轉包給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將法律或專用合同條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項分包給第三人,不得以勞務分包的名義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1.5.2分包的確定承包人應按照專用合同條件約定對工作事項進行分包,確定分包人。專用合同條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項,承包人可在工程實施階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項向發包人提交申請,發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項申請后的14天內,予以批準或提出意見。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發包人未能在14天內批準亦未提出意見的,承包人有權將提出的擬分包事項對外分包,但應在分包人確定后通知發包人。1.5.3分包人資質分包人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質等級,否則不能作為分包人。承包人有義務對分包人的資質進行審查。1.5.4分包管理承包人應當對分包人的工作進行必要的協調與管理,確保分包人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分包事項的管理規定。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員表,并對分包人的工作人員進行實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進出場管理、登記造冊以及各種證照的辦理。1.5.5分包合同價款支付(1)除本項第(2)目約定的情況或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2)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發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有權從應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將扣款直接支付給分包人,并書面通知承包人。1.5.6責任承擔承包人對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責,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1.6聯合體1.6.1經發包人同意,以聯合體方式承包工程的,聯合體各方應共同與發包人訂立合同協議書。聯合體各方應為履行合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1.6.2承包人應在專用合同條件中明確聯合體各成員的分工、費用收取、發票開具等事項。聯合體各成員分工承擔的工作內容必須與適用法律規定的該成員的資質資格相適應,并應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且不應根據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減免對發包人的任何合同責任。1.6.3聯合體協議經發包人確認后作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變更聯合體成員和其負責的工作范圍,或者修改聯合體協議中與本合同履行相關的內容。1.7承包人現場查勘1.7.1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對基于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所做出的解釋和推斷負責,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按照第2.3項[提供基礎資料]的規定承擔責任。承包人發現基礎資料中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發包人。1.7.2承包人應對現場和工程實施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承包人提交投標文件,視為承包人已對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進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評估施工現場及周圍環境對工程可能產生的影響,自愿承擔相應風險與責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視為承包人已充分估計了應承擔的責任和風險,但屬于1.8款[不可預見的困難]約定的情形除外。1.8不可預見的困難不可預見的困難是指有經驗的承包人在施工現場遇到的不可預見的自然物質條件、非自然的物質障礙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件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預見的困難時,應采取克服不可預見的困難的合理措施繼續施工,并及時通知工程師并抄送發包人。通知應載明不可預見的困難的內容、承包人認為不可預見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處理方案。工程師應當及時發出指示,指示構成變更的,按第13條[變更與調整]約定執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1.9工程質量管理1.9.1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規范,建立有效的質量管理系統,確保設計、采購、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試驗等各項工作的質量,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質量保修責任書的形式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1.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項目進度計劃]約定向工程師提交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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