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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漫畫解讀
非煤地采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礦井直達地面的獨立安全出口少于2個,或者與設計不一致;礦井只有兩個獨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間距小于30米,或者礦體一翼走向長度超過1000米且未在此翼設置安全出口;◆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1.1.1條規定:每個礦井至少應有兩個相互獨立、間距不小于30m、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礦體一翼走向長度超過1000m時,此翼應有安全出口。礦體一翼距離安全出口或安全出口的聯絡巷(如石門巷道)太長,如圖1-1所示,生產中一旦出現大面積礦巖垮塌導致中間全部線路阻斷時,則會導致端部人員無法逃離。但應注意,此處并非要求沿走向長度每超過1000米就應設有一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而是要求在端部設置一個安全出口即可(有設計要求時應按設計設置)。此處的安全出口可以是直達地面的,也可以是通過其他中段連通此翼直達地面的。(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礦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為豎井且豎井內均未設置梯子間,或者作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籠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統且未設梯子間;◆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1.1.3條規定:作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籠提升井,應裝備2套相互獨立的提升系統,或裝備1套提升系統并設置梯子間。當礦井的安全出口均為豎井時,至少有一條豎井中應裝備梯子間。“主要安全出口”是指礦山井下人員日常工作時使用的安全出口。礦山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全部為豎井時,如果所有井筒內均未設置梯子間,一旦發生電力中斷或機械故障難以短時恢復提升時,則會導致井下人員無法自行疏散、撤離,因此應保證至少有一個井筒內設置梯子間。但并非要求所有豎井均應設置梯子間。兩套獨立的提升系統或1套提升系統設置梯子間,可提高安全出口的可靠性,避免將人員困在井下或罐籠中。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主要生產中段(水平)、單個采區、盤區或者礦塊的安全出口少于2個,或者未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1.1.1條規定:每個生產水平或中段至少應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第6.3.1.4條規定:每個采區或者盤區、礦塊均應有兩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主要生產中段(水平)”是指進行運輸、出礦、鑿巖、充填和回風管理等作業的水平。“采區”是指階段或開采水平內劃分的具有獨立生產系統的開采塊段。“盤區”是指按回采工藝要求由若干礦塊組成的獨立回采區段。“礦塊”是指在階段中每隔一定距離,對礦體劃分的最小獨立回采單元,礦塊內可完成掘進、爆破、裝礦、運輸、卸礦等回采工序。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安全出口出現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導致安全出口不暢通。◆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1.1.1條規定:安全出口應定期檢查,保證其處于良好狀態。地下礦山井下環境濕度大,還經常受到回采爆破振動、地壓影響。因此,安全出口內的設施可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壞。當梯子、踏步破壞程度達到無法行人時,則視為安全出口不暢通。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工藝。◆本條解讀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包括:《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3〕101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金屬非金屬礦山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安監總管一10〔2015〕13號),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嚴禁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存在本條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淘汰設備及工藝(第一批)2013年9月6日1、非定型豎井罐籠(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2013年9月6日2.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員的提升絞車(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3.KJ型礦井提升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4.JKA型礦井提升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5.XKT型礦井提升機(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6.JTK型礦用提升絞車(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半后禁止用于主提升)7.帶式制動礦用提升絞車(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用于主提升)8.單電機驅動、司機室周邊敞開式的3噸及以下直流架線礦用電機車(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淘汰設備及工藝(第一批)9.油斷路器(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0.非阻燃電纜(含強、弱電)(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1.非阻燃風筒(自發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2.非阻燃輸送帶(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3.非礦用局部通風機(自發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4.主要井巷木支護(新掘、維修井巷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5.火雷管、導火索(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16.ZH15隔絕式化學氧自救器(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淘汰設備及工藝(第一批)17.一氧化碳過濾式自救器(自發布之日起半年后禁止使用)18.空場法采礦(無底柱采礦法)采場內人工裝運作業(自發布之日起一年后禁止使用)19.橫撐支柱采礦法(自發布之日起立即禁止使用)淘汰設備及工藝(第二批)2015年2月13日1、擴壺爆破2、掏底崩落、掏挖開采、不分層的“一面墻”開采3、使用爆破方式對大塊礦巖進行二次破碎4、無穩壓裝置的中深孔鑿巖設備5、集中鏟裝作業時人工裝卸礦巖6、未安裝捕塵裝置的干式鑿巖作業7、主要無軌運輸巷道及露天采場采用人力或畜力運輸礦巖8、專門用于運輸人員、炸藥、油料的無軌膠輪車使用的干式制動器淘汰設備及工藝(第二批)2015年2月13日9、TKD型提升機電控裝置及使用繼電器結構原理的提升機電控裝置10、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斜井嚴禁使用插爪式人車,在用的插爪式斜井人車應淘汰。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年)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6〕137號)(三)不同礦權主體的相鄰礦山井巷相互貫通,或者同一礦權主體相鄰獨立生產系統的井巷擅自貫通。◆本條解讀“礦權主體”是指礦山項目的建設單位。不同礦權主體的兩座或多座礦山屬于不同的生產管理單位,相互貫通后會造成通風系統紊亂、入井人員難以有序管理、作業區相互干擾等風險,一旦發生火災、突水事故,可能蔓延至相鄰礦山。同一礦權主體相鄰獨立生產系統的井巷,沒有經過整體設計,且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擅自貫通,可能導致兩個生產系統的通風系統紊亂,引發炮煙中毒和火災事故。因此,存在本條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四)地下礦山現狀圖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保存《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20)第4.1.10條規定的圖紙,或者生產礦山每3個月、基建礦山每1個月未更新上述圖紙◆本款解讀1、《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1.10條規定,地下礦山應保存相關圖紙,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礦區地形地質圖、水文地質圖(含平面和剖面);開拓系統圖;中段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井下對照圖;壓風、供水、排水系統圖;通信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相鄰采區或礦山與本礦山空間位置關系圖。《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第(十四)條規定:基建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建設,嚴禁以采代建;
2、必須有與實際相符的紙質現狀圖,其中開拓系統圖,中段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井下對照圖,壓風、供水、排水系統圖,供配電系統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等,至少每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規定的圖紙目錄,繪制與現場實際相符的紙質現狀圖,且至少每3個月更新一次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
3、
對于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過相關圖紙可以全面掌握其工程布置、設備及人員的分布情況,一是方便指導礦山日常生產工作,二是有利于在事故發生后開展救援工作時提供準確詳細的資料。因此,上述圖紙如未完整保存,或生產礦山每3個月、基建礦山每1個月沒有更新由其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且與實際情況相符的紙質版圖紙,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4、上述所有相關圖紙應正確標記:
4.1已掘進巷道和計劃掘進巷道的位置、名稱、規格。4.2采空區和以充填采空區、廢棄井巷和計劃開采采場的位置、名稱與尺寸。4.3通風、防塵、防火、防水、排水等主要設備和設施的位置。4.4風流方向,人員安全撤離的路線和安全出口。4.5井下通信設備位置。4.6采空區及廢棄井巷的處理方式、進度、現狀及地表塌陷區的位置。(二)巖體移動范圍內的地面建構筑物、運輸
道路及溝谷河流與實際不符;◆本款解讀“巖體移動范圍”是指已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中圈定的巖體移動范圍。井上、井下對照圖中可顯示地表移動范圍、地面建構筑物、運輸道路、溝谷河流等相關信息。如果圖紙中顯示的地表各類設施與實際位置不符或圖中缺失相關信息,則無法準確判斷礦山生產對地表設施的影響程度,可能導致地表建構筑物出現破壞,也可能導致地表的水體涌入井下引發淹井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本款解讀“開拓工程”是指從地表掘進的一系列通達礦體的井巷工程,以形成提升、運輸、通風、排水、供水、壓風、供電等完整系統。“采準工程”是指在完成開拓工程的基礎上,掘進的一系列井巷,可將階段劃分為礦塊,并獲得采準礦量。開拓工程、采準工程和采區的布置圖是井下開展生產工作的重要依據,是發生事故后開展精準救援工作的基礎,也是判斷礦山工程布置是否滿足安全要求的重要資料。“井下采區與實際不符”包括采區的位置和數量與實際不符。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三)開拓工程和采準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區與實際不符;
(四)相鄰礦山采區位置關系與實際不符;◆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1.10條規定,地下礦山應保存的圖紙中應正確標記:采空區和已充填采空區、廢棄井巷和計劃開采的采場的位置、名稱與尺寸。“相鄰礦山”是指兩者距離較近的礦山。相鄰礦山生產可能會相互影響,特別是爆破振動和開采引起的巖層移動。礦山之間的位置關系,特別是采區之間的相互位置關系,是協調相鄰礦山之間安全生產的重要依據。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圖紙示例)(圖紙示例)(圖紙示例)(圖紙示例)(五)采空區和廢棄井巷的位置、處理方式、現狀,以及地表塌陷區的位置與實際不符。采空區和廢棄井巷的位置、處理方式、現狀,以及地表塌陷區的位置與實際不符。◆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1.10條規定,地下礦山應保存的圖紙中應正確標記:采空區及廢棄井巷的處理方式、進度、現狀及地表塌陷區的位置。采空區和廢棄井巷的現狀主要包括大小、形態、穩定狀況、積水情況等。采空區、廢棄井巷相關信息和地表塌陷區位置,對礦山后續安全生產影響較大,如果圖紙內容與實際不符,則生產過程中無法準確判斷相關風險,極易導致事故發生。例如采空區大面積坍塌破壞引起井下空氣沖擊波或振動,可能造成工程、設備的破壞和人員傷亡;空區積水突然涌出,可能引發淹井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圖紙示例)◆本條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8.2.5條規定:礦區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大氣降水有可能危及井下安全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取設防洪堤、截水溝、封閉溶洞或報廢的礦井和鉆孔、留設防水礦柱等防范措施。“地表水或者大氣降水”主要是指礦區周邊存在湖泊、水庫、溪流、河流或季節性洪水。對江河、湖海等大型水體,應將河流改道或留礦柱,避免水體與井下發生直接水力聯系。對小水庫、灌渠、沼澤等中小型水體,除礦體上部覆蓋層很厚、隔水性能好,水體與井下無直接聯系外,一般在生產前應排干。對洪水、雨水、冰雪融化水等季節性水體,應設置截(排)洪溝,攔截和導出地表水體至塌陷區之外。因此,存在本條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數量少于3臺,或者工作水泵、備用水泵的額定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8.4.3條規定:井下主要排水設備應包括工作水泵、備用水泵和檢修水泵。工作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正常涌水量;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應能在20h內排出一晝夜的設計最大排水量。備用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檢修水泵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只設3臺水泵時,水泵型號應相同。“額定排水能力”是指水泵銘牌上標示的排水能力。井下主要排水系統的水泵最少要求配置3臺,其中包括1用1備1檢修,主要目的是保證排水設備在正常和設計最大排水工況條件下排水能力的可靠性。如果工作水泵、備用水泵的額定能力低于設計要求,則存在淹井的風險。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井巷中未按設計設置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與水泵未有效連接;◆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8.4.4條規定:應設工作排水管路和備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應直接與工作排水管路和備用排水管路連接。“有效連接”是指任何水泵(包括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均應與全部管路(包括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連通。設置備用排水管路的目的是避免工作排水管路出現故障導致排水系統能力下降。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未裝設防水門,或者另外一個出口未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8.4.2條規定: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少于兩個;一個通往中段巷道并裝設防水門;另一個在水泵房地面7m以上與安全出口連通,或者直接通達上一水平。井下涌水量超過排水系統的最大能力時,關閉主要泵房通往中段巷道出口內的防水門,可以保護水泵房內的排水設施正常工作。當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內無法設置防水門時,允許將防水門設置在中段巷道內,防水門的位置應位于水倉入口和主水泵房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之間。另一個出口應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并與通達地表的安全出口連通,或直接通達上一水平,否則,視為無效安全出口。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8.4.2條規定: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少于兩個;一個通往中段巷道并裝設防水門;另一個在水泵房地面7m以上與安全出口連通,或者直接通達上一水平。4.利用采空區或者其他廢棄巷道作為水倉。◆本款解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第(五)條第4款規定: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嚴禁以廢棄巷道、采空區等充作水倉。采空區和廢棄巷道本身安全性較差,隨時存在坍塌和冒頂的風險,作為水倉則無法保證排水系統的可靠性。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八)井口標高未達到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設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本條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8.2.3條規定:礦井(豎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當井口的原始地形標高不能滿足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的要求時,可采取的防護措施包括設置防洪堤、攔水壩和修筑人工島等。如果井口標高未達到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且未按設計采取相應防護措施的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九)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或者復雜的礦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設置防治水機構,或者未建立探放水隊伍;◆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防治水安全技術規范》(AQ2061-2018)第4.3條規定:水文地質條件中等礦山應成立相應水機構,配置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配備防治水及搶險救災設備,建立探放水隊伍。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礦山應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置專職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業探放水隊伍,配備相應的防排水設施、配齊專用探水裝備和防治水搶險救災設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應具有地質或水文地質類專業背景,能對礦山水文地質情況進行準確掌握和判斷,并在此基礎上系統地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否則,極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未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本款解讀防治水機構和探放水隊伍,是礦山有效實施防治水工作的人員和組織保障,否則制定的防治水安全措施將無法得到高質量實施,礦山的防治水工作仍有可能出現重大缺陷。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或者未按設計進行探放水作業。◆本款解讀“專用探放水設備”主要包括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孔口管和控制閥門等。探放水設備是礦山有效實施防治水工作的設備保障。探放水設計是探放水工作開展的主要依據,探放水作業應嚴格按照設計執行。礦山未編制探放水設計,專用探放水設備數量不滿足探放水設計要求,或者礦山未按照探放水設計進行探放水作業,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關鍵巷道防水門設置與設計不符;主要排水系統的水倉與水泵房之間的隔墻或者配水閥未按設計設置。◆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8.3.3條規定: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應在關鍵巷道內設置防水門,防止水泵房、中央變電所和豎井等井下關鍵設施被淹。防水門壓力等級應高于其承受的靜壓且高于一個中段高度的水壓。“關鍵巷道”是指安裝防水門后能夠控制井下涌水流向水倉、主井、副井、馬頭門和車場等區域的巷道。安裝并關閉防水門后可以控制井下涌水流入水倉的速度和水量。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僅靠水泵的機械排水能力不能完全保證礦山的安全。在關鍵巷道內設置的防水門應位于水倉進水口及需要保護的豎井等井下關鍵設施之外,當井下短時間最大涌水量超過排水系統的最大能力時,防水門可以保證排水系統和豎井等井下關鍵設施的安全。因此,關鍵巷道內設置的防水門位置與設計不符,或者防水門的數量和設防壓力低于設計要求,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8.3.3條規定:礦山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和變電所的進口應裝設防水門,防水門壓力等級不低于0.1MPa。水倉與水泵房之間應隔開,隔墻、水倉與配水井之間的配水閥的壓力等級應與防水門相同。水倉與水泵房之間的隔墻或者配水閥可以控制由水倉進入水泵房吸水井的水流速度,防止進入吸水井的水流速度超過水泵的排水能力,避免排水系統破壞引發淹井事故。根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要求,隔墻和配水閥的壓力等級不應小于水泵房出口內防水門的壓力等級。礦山未按設計設置隔墻或配水閥,或者壓力等級低于設計要求,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一)在突水威脅區域或者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編制防治水技術方案,或者未在施工前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1.4.4條規定:在強含水層及高水壓地層中作業應編制防治水技術方案;施工前應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突水威脅區域或者可疑區域”主要是指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采空區或者鄰近其他礦山的區域;迫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的區域;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帶的區域;接近有出水可能的老鉆孔的區域;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含水層或含水構造、礦床與含水層之間的防隔水礦(巖)柱厚度不清楚可能發生突水的區域。“防治水技術方案”應包括水文地質條件、防治水工程的具體布置、防治水工程與其他礦山工程實施的時序要求等內容。“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主要包括“三專兩探一撤”措施,即配備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專門探放水隊伍、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采用物探、鉆探等方法進行探放水,且在遇到重大隱情時必須立即停產撤人。當預測施工作業有可能穿過水患地層時,如未事先編制好防治水技術方案、制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則可能產生較大突水風險甚至造成人員傷亡。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未超前探放水,或者超前鉆孔的數量、深度低于設計要求,或者超前鉆孔方位不符合設
計要求。《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1.4.4條規定:在強含水層及高水壓地層中作業應邊探邊掘,打鉆孔超前探水,每次鉆孔數量不少于4個;鉆孔深度在豎井中不小于40m,在平巷中不小于10m。在突水威脅區域或者可疑區域進行采掘作業,必須打超前鉆孔探水,保證作業面安全。保證超前鉆孔的數量、方位和深度滿足設計要求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探清掘進面前方的含水層情況,并預留采取處理措施的空間。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二)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者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主要是指靠近地表河流、山洪部位、水庫或地表沉降、開裂、塌陷易導致地表水進入井巷和采空區的礦井。強降雨在氣象學上一般被稱為“暴雨”,氣象部門有相應的等級劃分:①1小時內的雨量為16毫米或以上的雨;②24小時內的雨量為50毫米或以上的雨。生產或基建地下礦山生產中遇到本條情形時,發生淹井困人的風險極大,如果不實施停產撤人,極易造成人員傷亡。因此,存在本條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三)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安裝井下環境監測系統,實現自動監測與報警;◆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9.2.1條規定: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山應設井下環境監測系統,實現連續自動監測與報警。“自然發火”是指有自燃傾向性的礦石被開采破碎后在常溫下與空氣接觸,發生氧化,產生熱量,使其溫度升高,出現發火和冒煙的現象。金屬非金屬礦山的自然發火,由于燃燒物一般是硫化物,所以有大量的H2S、SO2產生,硫化礦石在自熱階段也有SO2產生,因此,SO2和H2S濃度可作為監測指標;硫化礦山自熱區段涌水的酸性增強,pH值也可作為硫化礦山火災的初期征兆指標;礦井空氣和巖石溫度是鑒別內因火災最直接、最準確的指標。如果礦山未實施環境監測并實現自動監測與報警,則無法監測礦山發生火災的前期征兆。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未按設計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采取防滅火措施;◆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9.2.2條規定,開采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床應采取以下防火措施:主要運輸巷道、總進風道、總回風道,均應布置在無自然發火危險的圍巖中,并采取預防性注漿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選擇合適的采礦方法,合理劃分礦塊,并采用后退式回采順序;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礦床最短發火期確定采區開采期限;充填法采礦時,應采用惰性充填材料及時充填采空區;應有滅火的應急預案;采用黃泥或其他物料注漿滅火時應按應急預案規定的鉆孔網度、料漿濃度和注漿系數進行;應防止上部中段的水泄漏到采礦場,并防止水管在采場漏水;嚴密封閉采空區;應清理采場礦石,工作面不應留存坑木等易燃物。設計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采取的防滅火措施是避免和應對火災的有效措施。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發現自然發火預兆,未采取有效處理措施。“自然發火預兆”是指井下環境監測系統監測的指標出現異常,系統發出報警的情形。“有效處理措施”主要有阻斷通風風流、實施灌漿覆蓋、撤出人員等。對于自然發火危險的礦山,進行井下環境監測的目的是提前發現礦山自然發火預兆,以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將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四)相鄰礦山開采巖體移動范圍存在交叉重疊等相互影響時,未按設計留設保安礦(巖)柱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本條解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第(五)條第1款規定:不同開采主體相鄰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之間應當留設不小于50米的保安礦(巖)柱。“巖體移動范圍”是指由于地下空間、原巖應力變化引發的圍巖變形、移動及輻射到地表區域的輪廓。“保安礦(巖)柱”是指相鄰礦山開采范圍之間的礦(巖)柱。“其他措施”主要有搬遷受影響范圍內的設施、改變相鄰礦山之間的回采順序等。如果相鄰礦山開采巖體移動范圍存在相互影響,則井下開采容易引起相鄰地表設施的破壞。因此,存在本條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五)地表設施設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未按設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1.巖體移動范圍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重要設備設施;“重要設施”主要是指二級及以上公路、鐵路、輸電線路等。如果地下礦山開采引起的巖體移動范圍內存在居民村莊或其他重要設備設施,則可能會導致房屋坍塌、設備設施破壞。留設保安礦(巖)柱可對不可移動的重要設施進行原地保護。巖體移動范圍內存在居民村莊或者重要設備設施且未按設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主要開拓工程出入口易受地表滑坡、滾石、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影響。◆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3.1.3條規定:地表主要建構筑物、主要開拓工程入口應布置在不受地表滑坡、滾石、泥石流、雪崩等危險因素影響的安全地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礦山主要工程的出入口屬于礦山生產的咽喉工程,人員和設備進出較為頻繁,一旦發生地質災害,可能會直接傷害通行的設備和人員,并會導致井下人員被困。當場地受地形限制較大不能充分避開可能的地質災害影響時,應根據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例如進行放坡、加固、修建攔擋墻等,保證礦山生產安全。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六)保安礦(巖)柱或者采場礦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按設計留設礦(巖)柱;◆本款解讀“礦(巖)柱”包括保護地表設施的保安礦柱、保證采場穩定的采場間柱和頂底柱、防火礦柱、防水礦柱等。設計留設的礦(巖)柱可保證地表設施和采場作業安全,避免突水、火災事故發生。因此,礦山生產未按設計留設礦(巖)柱,或留設的礦(巖)柱位置、尺寸、形狀不符合設計要求,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未按設計回采礦柱;◆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3.2.4條規定:空場法回采礦柱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專業研究機構研究論證。設計中留設的礦柱在礦房回采時起著支撐和保護作用,隨意開采極有可能造成采場坍塌。因此,礦柱應經設計單位研究論證后,方可按照設計的回采方法和順序進行回采。否則,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擅自開采、損毀礦(巖)柱。◆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3.1.6條規定:應嚴格保持礦柱(含頂柱、底柱和間柱等)的尺寸、形狀和直立度;應有專人檢查和管理,確保礦柱的穩定性。第6.3.2.1條規定:采用全面采礦法、房柱采礦法采礦,未經原設計單位變更設計或專業研究機構的研究并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減小礦柱(包括點柱、條柱)尺寸或擴大礦房的尺寸,不得采用人工支柱替代原有礦柱以回采礦柱。第6.3.2.4條規定:空場法回采礦柱應由原設計單位或專業研究機構研究論證。第6.8.3.2條規定:防治水設計應確定安全礦(巖)柱的尺寸,在設計規定的保留期內不應開采或破壞安全礦(巖)柱。隨意破壞或開采礦柱,極易破壞礦柱保護的對象。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七)未按設計要求的處理方式或者時間對采空區進行處理。◆本條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3.1.5條規定:采礦設計應提出礦柱回采和采空區處理方案,并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第6.3.1.15條規定:采用空場法采礦的礦山,應采取充填、隔離或強制崩落圍巖的措施,及時處理采空區。采用空場法和充填法開采的礦山,如果回采后的采空區不及時處理,采空區長時間在爆破振動、地應力和地下水的作用下,可能會發生不同程度的垮塌或積水,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如果采空區采取的充填、隔離或強制崩落的處理方式、充填體的強度指標、采空區處理的時間安排與設計不符,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八)工程地質類型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設置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地壓防治工作;◆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3.1.14條規定: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應設立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負責地壓管理工作,做好現場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工程地質類型分為簡單、中等和復雜三類,地質勘探報告中會給出具體的類型。“有嚴重地壓活動”是指礦山地應力大、應力集中明顯、礦山經常發生頂板冒落坍塌事故、巷道掘進后容易發生變形破壞、礦柱發生失穩甚至巖爆等情形。工程地質類型復雜和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生產中潛在的安全風險較高,設置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礦山的地壓防治工作,可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降低安全風險。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未制定防治地壓災害的專門技術措施;◆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3.3.3條規定:具有巖爆危害的礦井應制定防治巖爆災害的專門技術措施。“防治地壓災害的專門技術措施”包括開展監測、提前泄壓、加強支護、調整回采順序和采礦方法、及時充填采空區等。工程地質類型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應結合自身特點制定有效、可操作的技術措施,保證生產安全。否則,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未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3.1.14條規定:工程地質復雜、有嚴重地壓活動的礦山發現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應立即停止作業,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大面積地壓活動預兆”主要有圍巖發響,頂板斷裂聲加劇,能夠聽到清脆聲響;采場頂板局部冒落,礦柱及支護變形破壞;鄰近采空區的巷道嚴重變形或遭到破壞。一旦礦山生產中出現大面積地壓活動的預兆,則預示著大規模地壓事故即將發生,此時附近區域作業人員面臨極大安全風險。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十九)巷道或者采場頂板未按設計采取支護措施。◆本條解讀在不穩固巖層中掘進或回采作業時,如果不及時支護,則可能引發冒頂、片幫或坍塌,不僅可能導致井巷和采場損壞,還極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因此,當巷道或者采場頂板的支護型式、參數、材料性能等劣于設計要求時,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十)礦井未采用機械通風,或者采用機械通風的礦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正常生產情況下,主通風機未連續運轉;◆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6.2.1條規定:地下礦山應采用機械通風。第6.6.3.1條規定:正常生產情況下主通風機應連續運轉,滿足井下生產所需風量。自然通風風量較小,風流、風量隨季節和地表溫度變化較大,甚至會出現通風停止的情況;另外,井下發生火災時,自然通風無法實現反風。正常生產期間如果主通風機停止作業,作業面產生的大量粉塵和炮煙將無法順利排出地表;對于高溫礦井,主通風機停止運行還會導致井下環境溫度短時間內急速升高,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主通風機發生故障或者停機檢查時,未立即向調度室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6.3.1條規定:當主通風機發生故障或需要停機檢查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主通風機作為井下通風的主要設備,一旦出現故障或停機檢查,則井下的風量和風流會出現較大的變動。因此,主通風機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向調度室和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以便及時采取調整井下作業安排、盡快組織維修或采取撤離采場作業人員等安全措施,避免發生炮煙中毒事故。否則,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主通風機未按規定配備備用電動機,或者未配備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備及工具;◆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6.3.2條規定:每臺主通風機電機均應有備用,并能迅速更換。同一個硐室或風機房內使用多臺同型號電機時,可以只備用1臺。通風系統對于井下作業人員的安全至關重要,主通風機的備用電動機可以在主通風機電動機發生故障時盡快更換,保證井下通風安全。當同一個硐室或風機房內使用多臺同型號電動機時,可以只備用1臺。備用電動機可放置在風機硐室或風機房內,也可放置在地表倉庫或井下某硐室中。迅速更換的設備可以是風機硐室或風機房內安裝的固定起吊設施,也可以是可移動的起吊設施。如果備用電動機不在風機硐室或風機房內,還應配備運輸工具,并設有可滿足電動機運輸要求的通道。否則,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4.作業工作面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本款解讀工作面的風速、風量和風質達不到規定的要求時,井下人員的安全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發生人員中毒窒息事故的概率就會增大;特別是當井下溫度較高、風速達不到規定要求時,還易引發井下作業人員中暑。《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通風技術規范通風系統鑒定指標》(AQ2013.5-2008)第4.1.1條、第4.1.2、第4.1.3規定:風量(風速)合格率≥65%,風質合格率≥90%,作業環境空氣質量合格率≥60%。當工作面的風速、風量、風質達不到上述要求時,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5.未設置通風系統在線監測系統的礦井,未按國家標準規定每年對通風系統進行1次檢測;
◆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6.2.1條規定:未設置在線監測系統的礦山每年應對通風系統進行1次檢測,并根據檢測結果及時調整通風系統。地下礦山生產采場的位置會不斷發生變化,導致井下通風系統也在動態變化。為保證通風系統的有效性,必須及時根據生產系統變化調整通風系統。未設置通風系統在線監測系統的生產礦井,未按國家標準規定每年對通風系統進行1次檢測的,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6.主通風設施不能在10分鐘之內實現礦井反風,或者反風試驗周期超過1年。
◆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6.3.3條規定:主通風設施應能使礦井風流在10min內反向,反風量不小于正常運轉時風量的60%。每年應至少進行1次反風試驗,并測定主要風路的風量。當井下發生火災時,如果發生火災的地點位于進風側,為避免污風進入有人作業的工作場所造成人員傷亡,此時采用主通風機反風,將煙霧從進風側排出地表,是這類火災最佳的處置方法。10分鐘(從主通風機控制人員接到反風指令時開始計時)內必須完成反向,否則容易導致事態擴大。通風系統是一個動態變化的系統,長期不進行反風試驗,反風時則難以達到效果。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十一)未配齊或者隨身攜帶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或者從業人員不能正確使用自救器。◆本條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1.4.9條規定:進入采掘工作面的每個班組都應攜帶氣體檢測儀,隨時監測有毒有害氣體。第8.3條規定:礦山應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少于30min的隔絕式自救器,入井人員應隨身攜帶。自救器的數量不少于礦山全天入井總人數的1.1倍。便攜式氣體檢測儀就能同時檢測到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氧氣濃度,并具有報警參數設置、報警功能和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此外,使用中還應按照相關標準定期檢定或校準,確保檢測數據準確可靠。自救器必須滿足30分鐘的額定防護時間。否則,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十二)擔負提升人員的提升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提升機、防墜器、鋼絲繩、連接裝置、提升容器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或者提升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7.5條規定:礦山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的設備應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礦山生產期間,應定期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驗,并出具檢測、檢驗報告。人員提升系統的主要提升設備設施直接涉及人身安全,一旦發生事故,則會造成嚴重后果。因此,人員提升系統的提升設備(多繩摩擦式提升機、纏繞式提升機、提升絞車、礦用電梯)、防墜器、鋼絲繩、連接裝置(礦用人車、罐籠連接裝置)、提升容器(斜井人車、罐籠)均應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在用設備設施安全檢測檢驗目錄》(AQ/T2075-2019)的相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提升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可實現對提升設備的位置、速度、載荷等提供監測保護和聯鎖控制,提升設備的主要安全保護裝置包括提升機制動系統、過卷保護裝置、過速保護裝置、罐籠防墜裝置、提升機啟動與信號閉鎖、斜井人車斷繩保險器等。
提升系統發生故障時,提升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可有效保護人員和提升設備設施的安全;如果安全保護裝置出現故障或失效,可能引發嚴重后果。本判定標準所稱的國家規定、國家有關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國務院及其應急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綜上所述,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豎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設置的安全門或者搖臺與提升機未實現聯鎖;
◆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4.8.13條規定:提升系統應設搖臺工作狀態的聯鎖;井口及各中段安全門未關閉的聯鎖。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設置安全門、搖臺與提升機聯鎖是提升機安全運行的保障,缺少相關聯鎖保護,則會引發安全事故。當罐籠到達井口或某個中段提升機停止,提升機電控系統鎖住提升機,解除對井口或中段井口機械化設備控制系統的聯鎖,安全門、搖臺才可動作。井口機械化設備按規定順序完成工作復位后,電控系統鎖住各中段的井口機械化設備,然后才允許提升機工作。安全門應采用常閉式,當罐籠未停穩時,安全門不得打開。實現聯鎖可避免提升機工作時人員誤入。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豎井提升系統過卷段未按國家規定設置過卷緩沖裝置、楔形罐道、過卷擋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員的罐籠提升系統未按國家規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過卷段內設置罐籠防墜裝置;◆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4.4.15條規定:過卷段終端應設置過卷擋梁;發生過卷事故后過卷擋梁應能正常使用。第6.4.4.16條規定:豎井提升系統過卷段應設過卷緩沖裝置或者楔形罐道,使過卷容器能夠平穩地在過卷段內停住;深度大于800m的豎井應設過卷緩沖裝置,使過卷容器在緩沖裝置內平穩停住,并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彈。第6.4.4.17條規定:提升人員的罐籠提升系統應在井架或者井塔的過卷段內設置罐籠防墜裝置,使罐籠下墜高度不超過0.5m。豎井提升系統分別在井塔(或者井架內)和豎井井底設置過卷段。當豎井提升系統提升容器發生過卷時,過卷段內設置的過卷緩沖裝置或楔形罐道用于緩沖、制動提升容器,保護人員和設備設施,防止對提升系統產生更大破壞。對于深度在800m以內的豎井,過卷段內可以設置過卷緩沖裝置或楔形罐道,二者任選其一;對于深度大于800米的豎井必須設置過卷緩沖裝置,并能有效發揮緩沖制動作用。同時過卷段的上下終端應設置過卷擋梁來承受過卷提升容器沖擊載荷,過卷擋梁應能發揮正常阻擋作用。提升人員的罐籠提升系統涉及人員安全,為防止罐籠發生斷繩事故,提升人員的罐籠提升系統應設置罐籠防墜裝置;對于單繩提升罐籠防墜,應在罐籠上設置斷繩防墜器(木罐道防墜器、制動繩防墜器);對于多繩提升罐籠防墜,應在井架或者井塔的過卷段內設置罐籠防墜裝置,可以采用帶有防墜功能的過卷緩沖裝置來實現,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來實現罐籠防墜。綜上所述,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4.斜井串車提升系統未按國家規定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阻車器、擋車欄,或者連接鏈連接插銷不符合國家規定;
◆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4.1.4條規定:車輛的連接裝置不得自行脫鉤。第6.4.2.7條規定:斜井串車提升系統應設常閉式防跑車。第6.4.2.8條規定:斜井各水平車場應設阻車器或擋車欄。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正常是關閉狀態,接收到車輛通行信號時可打開讓車輛通過,設置的目的是斜井提升斷繩、脫鉤出現跑車時,可以捕捉住礦車,避免礦車飛車掉入斜井底。井口和各中段水平設置的阻車器或擋車欄,可在車輛通過時打開,通過后關閉,設置的目的是防止井口和各水平的車輛自行滑入斜井造成跑車事故。連接鏈、連接插銷是串車之間連接的裝置,應采用不能自行脫鉤的連接裝置,避免在提升過程中出現礦車自行脫鉤。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5.斜井提升信號系統與提升機之間未實現閉鎖。
◆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4.8.12條規定,提升裝置的機電控制系統應符合下列要求:提升機與信號系統之間應實現閉鎖,無工作執行信號不能開車;未經提升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解除閉鎖和安全制動。提升信號系統與提升機之間實現閉鎖是提升機運行前的安全管理與確認,可保證提升是在有提升要求、允許提升機工作的前提下運行。避免在斜井井下各水平人員上下串車期間,提升機啟動造成人員傷亡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十三)井下無軌運人車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無軌運人車輛安全技術要求》(AQ2070-2019)第4.1.9條規定:無軌運人車輛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標識應施加在產品明顯位置。井下無軌運人車輛每天負擔井下作業人員的運輸任務,運輸中會持續長時間上坡或下坡,如其性能不符合要求,將會引起重大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載人數量超過25人或者超過核載人數;
◆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3.4.3條規定:采用無軌設備運輸,通過斜坡道運輸人員時,應采用井下專用運人車,每輛車乘員數量不超過25人。井下運人車輛乘員數量不得超過車輛的核載人數,且最多不超過25人,該數量是包括司機在內的總人數。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3.制動系統采用干式制動器,或者未同時配備行車制動系統、駐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
◆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3.4.2條規定:用于運輸人員、油料的無軌設備應采用濕式制動器;井下專用運人車應有行車制動系統、駐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干式制動器制動時,制動器的閘瓦和制動盤直接接觸,在車輛連續下坡時,連續制動造成制動閘瓦過熱,制動器容易失靈引發事故。行動制動器是在行車是實行制動;駐車制動是在停車時阻止車輛溜車;應急制動是指車輛在行駛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在最短距離內將車停住。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4.未按國家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測檢驗。
◆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無軌運人車輛安全技術要求》(AQ2070-2019)第6.1條規定:無軌運人車輛的檢驗分型式檢驗、出廠檢驗和定期檢驗。型式檢驗由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由無軌運人車輛的制造廠家進行;定期檢驗由用戶或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驗的周期為1年。井下無軌運人車輛運行環境和工況較為惡劣,為保證車輛的性能,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檢測檢驗,否則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十四)一級負荷未采用雙重電源供電,或者雙重電源中的任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本條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7.1.1條規定:人員提升系統、礦井主要排水系統的負荷應作為一級負荷,由雙重電源供電,任一電源的容量應至少滿足礦山全部一級負荷電力需求(主扇不在之列)。“雙重電源”是指為同一用戶負荷供電的兩回供電線路,兩回供電線路可以分別來自兩個不同變電站,或來自不同電源進線的同一變電站內的兩段母線。一重電源為自備電源,另一重來自電網,也視為雙重電源。一級負荷涉及人員安全,停電可能造成淹井和人員不能快速升井,因此一級負荷應采用雙重電源進行供電(斜井人員提升系統的負荷不視為一級負荷)。如果任何一路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的需求,則可判定為無法滿足一級負荷的供電安全。因此,存在本條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十五)向井下采場供電的6kV~35kV系統的中性點采用直接接地。◆本條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7.1.6條規定:向井下采場供電的6kV~35kV系統中性點不得采用直接接地系統。6kV~35kV系統中性點如采用直接接地,則其接地發生故障時電流較大,對設備造成的損害較嚴重;倘若人接近故障點,則會對生命產生嚴重威脅。因此,存在本條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十六)工程地質或者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井巷工程施工未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按施工組織設計落實安全措施。◆本條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6.2.1.1條規定:井巷工程施工應按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第6.2.1.2條規定:井巷工程穿過軟巖、流砂、淤泥、砂礫、破碎帶、老窿、溶洞或較大含水層等不良地層時,施工前應制定專門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組織設計應由施工單位編制。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山,在掘進施工中容易出現塌方、片幫、冒頂、水害等問題,如果沒有施工組織設計或未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則施工中易發生安全事故。因此,存在本條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二十七)新建、改擴建礦山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1.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或者批準后出現重大變更未經再次批準擅自組織施工◆本款解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礦安〔2022〕4號)第(二)條規定:非煤礦山企業在建設、生產期間發生《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重大變更范圍》規定的重大變更,原則上應當由原設計單位進行變更設計,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安全設施設計”是針對礦山工程安全設施的整體設計,是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重要文件和依據。如果擅自動工,可能會導致安全設施不到位,降低礦山整體的安全程度。安全設施設計出現重大變更時,會導致重要的安全設施發生較大變化,如不重新設計和審查,同樣會導致礦山安全程度下降。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在竣工驗收前組織生產,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本款解讀《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第4.6.5條規定: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該在項目正式投產前進行驗收。安全設施驗收是確定安全設施建設符合《安全設施設計》的重要環節。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規范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14號)要求,組織開展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存在本款情形的,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需要指出的是,本款中聯合試運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80天。(二十八)礦山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工程項目發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1.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有法定資質和條件的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數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數量;◆本款解讀《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62號)第七條規定:發包單位應當審查承包單位的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不得將外包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礦安〔2021〕55號)第三條規定:對井下采礦、掘進工程進行發包的,除爆破承包單位外,大中型礦山承包單位不得超過2家、小型礦山承包單位不得超過1家。礦山工程施工過程作業風險高,承包單位若不具備法定資質和條件,其技術和管理水平與承擔的工程難度不匹配,容易發生事故。承包單位過多,工作相互影響大,難以統一協調管理,也容易引發事故。因此,存在本款情形即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2.承包單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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