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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PAGE5福建省結核病定點醫院診療管理工作規范(參考修改稿)聯系人:漳平市CDC陳文-mail:cwj4961@163.com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全國結核病防治規劃(2011-2015)》(國辦發〔2011〕53號文)精神,結核病定點醫院的診療模式列為我國“十二五”期間完善結核病防治管理服務體系的重要舉措;《福建省結核病防治規劃(2011-2015年)》要求,在“十二五”期內將“構建定點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防治服務體系”提上了工作日程。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定點醫院結核病診治管理工作,在借鑒廈門市和福州市疾控中心、結核病診治定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協同開展結核病防治的醫防合作模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全省現行結防工作狀況,我廳組織專家制定了《福建省結核病定點醫院診療管理工作規范》。一、定點醫院設置(一)設置原則1、福建省轄區內的各縣(市、區)原則上設置一家縣級綜合醫療機構為結核病診療定點醫院。2、設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應確定一家市級綜合醫療機構,接受所轄縣(市、區)結核病患者(含耐多藥結核病患者)的定點診療醫院。(二)職責1、建立院內結核病防治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相關部門(結核病門診、結核病房、藥房、檢驗科、放射科、預防保健科等)工作職責;建立院內結核病患者發現、登記、報告及院內轉診工作流程;建立院內結防工作考核獎懲制度,定期由預防保健科(或其他指定科室)組織對相關科室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進行院內通報;2、設立結核病科或設置結核病門診,按照福建省有關政策為結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免費的診斷與治療服務;3、設立結核病藥房(藥品專柜),并按要求進行抗結核藥品管理;4、設立結核病房,收治需住院的結核病患者;5、按照《肺結核病臨床路徑》,負責對已診斷肺結核患者治療、檢查以及對密切接觸者的檢查;6、按照《中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的要求建立“三本”(即:《初診患者登記本》、《結核病患者登記本》、《痰涂片檢查登記本》)、確診肺結核患者《病案記錄》,負責結核病信息管理系統(專報)信息的及時錄入、訂正;7、對患者及其家屬進行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8、定期與當地疾控中心進行溝通,及時將需追蹤的患者或中斷治療的患者等信息傳遞給轄區疾控中心。(三)設置條件定點醫院應專門設立結核病門診、痰檢實驗室、結核病房,以及相應配套的放射科、預防保健科、藥品管理等科室(部門)。各科室(部門)必須具備以下開展結核病防治工作基本條件。1、設施(1)門診必須按照傳染病診室的規定設置,有診療室和處置室,配備醫用觀片燈、臺式計算機、疫情信息專用電話、寬帶網絡接入設備、消毒設備。耐多藥肺結核門診應與普通肺結核門診分開,并有明顯的標識;設有相對隔離的耐多藥肺結核患者候診區、接診區、留痰室和衛生間。(7)疑似肺結核患者和肺結核患者要配戴外科口罩。(四)定點醫院的申報程序1、縣(市、區)衛生局將符合條件的本級綜合醫療機構擬定為定點醫院,向市衛生局提出申請;市衛生局組織專家對擬設立的定點醫院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縣(市、區)衛生局的申請予以批復,向定點醫院授牌,并抄報省衛生廳。2、各設區市衛生局將符合條件的本級醫療機構,擬定為收治所轄縣(市、區)耐多藥患者的定點醫院,向省衛生廳提出申請,省衛生廳組織專家對擬設立的耐多藥診治定點醫院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市衛生局的申請予以批復,并向耐多藥診治定點醫院授牌。3、縣級和市級定點醫院牌子的格式由省衛生廳統一設計。二、定點醫院肺結核患者的診療規范定點醫院肺結核患者的診斷、治療、登記與報告參見《中國結核病防治規劃實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三、市縣級結防機構的工作職責(一)市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結核病防治所(科)根據省級結核病防治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為本級政府制定結核病防治規劃、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等提供技術支持,并協助組織實施;對肺結核患者發現、治療和管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評價;對市級定點醫院的耐多藥結核病診治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協調定點醫院耐多藥肺結核患者的診治,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耐多藥患者的督導管理工作;開展結核病疫情監測;對結核病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調查與處理;實施和推廣國家結核病實驗室診斷標準和操作規程;制定培訓計劃,開展相關培訓;組織開展結核病防治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制定抗結核藥品和設備的需求計劃,及時供應和調劑藥品;負責對縣級結核機構的結核病防治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督導檢查和評價;承辦上級結防機構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結核病防治科根據省、市結核病防治規劃精神,結合當地實際,為本級政府制定結核病防治規劃、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等提供技術支持,并協助組織實施;負責對轄區定點醫院肺結核患者的疹治和鄉村醫療機構肺結核患者的系統治療管理的督導工作;協助定點醫院進行結核病患者及疑似患者的追蹤;負責結核病疫情監測及相關工作信息的收集、錄入、核對、分析評價和上報工作;對轄區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和轉診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并定期檢查;對定點醫院的實驗室工作進行質量控制管理,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開展結核分枝桿菌的分離培養;制定培訓計劃,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制作和發放健康教育資料,開展健康促進工作;制定抗結核藥品和設備的需求計劃,定期對定點醫院的藥品管理情況進行督導;承辦上級結防機構和本級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四、鄉村級醫療機構的結防工作職責(一)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設專(兼)職結核病防治專業人員,對肺結核患者按《中國結核病防治法規劃實施工作指南(2008年版)》進行系統治療管理督導;對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肺結核患者系統治療管理工作進行定期督導和檢查;收集結核病有關信息,負責本轄區(單位)的疫情報告工作;推薦肺結核可疑癥狀者,開展未轉診或中斷治療的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患者的追蹤工作;及時向縣級結防機構及定點醫院報告外出和失訪肺結核患者的信息;及時處置抗結核藥物不良反應的患者,同時向縣級結防機構及定點醫院結防醫生報告;設立查痰點的單位開展痰涂片檢查工作;負責對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衛生人員的培訓;發放健康教育資料,開展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工作。(二)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配有兼職衛生人員負責結核病防治工作。對肺結核患者的系統治療進行督導管理,督促患者按時復診和取藥,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標本;推薦肺結核可疑癥狀者到縣級結防機構或定點醫院就診,協助開展未轉診或中斷治療的肺結核或疑似肺結核患者追蹤;對實施督導化療的患者家庭成員或志愿者進行培訓和技術指導;及時向縣級結防機構及定點醫院報告外出、失訪肺結核患者的信息;及時向鄉鎮衛生院(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結防醫生報告抗結核藥物不良反應信息;向患者和公眾宣傳結核病防治知識。五、保障措施(一)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在統籌本地的結核病專項經費時,要兼顧定點醫院開展結核病防治所必需的經費,包括診療費用和人員工資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落實結核病防治人員的各項衛生防疫補貼及保健津貼,確保經費到位。將定點醫院結核病診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定期對定點醫院進行考核,實施獎懲措施。建立醫防合作工作機制,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二)各級疾控中心要加強對定點醫院規范診治、痰檢、疫情報告等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督導。在結防門診轉移至定點醫院的工作中,要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將門診搬遷的信息通知公眾與患者。實行定點醫院初期,疾控中心應派出人員進駐醫院,指導定點醫院開展結核病規范診治、痰檢、疫情報告等工作,直至定點醫院結防門診可獨立開展各項工作為止。(三)各級定點醫院建立內部轉診制度,醫院其他科室發現的疑似患者或確診的肺結核患者,直接轉至結核病門診診治,重癥結核病患者出院時轉至結核病門診治療;醫院預防保健科(或指定科室)統一協調督導患者的轉診工作,避免患者自行離開醫院。建立激勵機制,醫院對從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要給予分配政策的傾斜,每年對從事結核病防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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