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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國有資產監管研究與對策建議——以公益類企業改革模式為例TOC\o"1-4"\h\z\u一、地勘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大背景 2(一)地勘事業單位 2(二)地勘單位改革歷程回顧 2二、地勘單位事企“脫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研究 3(一)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概念 31.國有資產 32.經營性國有資產 44.國有資產出資人 4(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41.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基本框架 42.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原則 53.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結構 5(三)國有資產授權監管 61.國有資產授權監督管理機構 62.國有資產授權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62.1國有資產授權監督管理機構基本權利與義務 72.2國有資產授權監督管理機構與國資企業權利關系 72.3國有資產授權監督管理機構與公益類企業的權利關系 8(四)地勘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 81.明確監管主體與監管關系 82.改制中國有資產監管主要內容 9對策建議 11地勘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事企“脫鉤”國有資產監管研究與對策建議一、地勘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大背景(一)地勘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實現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或社會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從事社會公益服務的組織。地質勘查事業單位簡稱為地勘單位,是指為滿足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要求,以客觀地質體為主要對象,以提供地質公益服務為目的,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事業單位。我國地勘事業單位是從計劃經濟時期政府組建、財政資金全額供養,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與經濟體制改革逐步推進演化發展而來。我國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分為三類: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與公益二類)、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又被稱為全額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是可以部分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又被稱為差額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按照企業化發展模式參與市場競爭,實現自主經營、自出自支、自負盈虧,又被稱為地勘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地質勘查事業單位主要指財政差額撥款地勘單位,運營經費不足部分通過市場經營獲取補充,也就是公益二類地勘事業單位。(二)地勘單位改革歷程回顧改革開放40余年,地勘單位改革作為事業單位改革的重要組成,始終處于國家管理體制經濟體制改革宏觀歷史背景與政策引導之下,歷經24年努力探索一路前行并取得決定性成果。主要經歷了五個階段:一是1981-1998年“一業為主、多種經營”和“三化改革”的引入地質市場機制階段。二是1999—2005年“屬地化管理、企業化經營”改革階段。三是2006—2010年各地局部改革探索階段。2006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4號)下發,期后國家和政府層出臺了相關改革政策文件,對地勘單位改革起到頂層指引和深化推動作用。這一階段各級地勘單位深化改革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改革模式,總結其特點是實施“事企混合”“一套人馬兩塊牌子”戴著事業單位帽子走企業化路子,“公益性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體運行”“礦業權市場培育”及企業化管理深化。在形式上分體運行,但實質上事企并未脫鉤,兩者牽絆發展卻始終未能“破繭重生”,業內專家曾說:幾乎所有地勘單位都處于“國有獨資”型式,隨著地勘單位快速發展日益突顯出許多體制機制上的矛盾、問題和風險,沒能從根本上理順體制機制,事企并行甚至阻礙了地勘單位健康發展。四是2011—2017年整體性分類改革推進階段。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其后政府又出臺了一系列改革配套文件,明確了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目標原則、分類劃分、要求與具體措施和完成時限,要求5年內基本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2013年《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中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指出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改為“決定性作用”。地勘單位分類改革、事企分離改制已是箭在弦上不可逆轉,但這一時期地勘單位改革取得的效果不及政策預期,地勘單位劃歸公益一、二類事業單位居多占比為87%,只有極少數轉為企業,絕大部分地勘單位都持觀望態度,也從另一側面說明了地勘事業單位改革的艱巨性和復雜性,地勘單位改革步入深水區。五是2018年至今的系統性深化改革階段。2018年是黨和國家機構“重塑性”改革的重要一年和落實全面深化改革的關鍵一年,地方各級自然資源管理機關陸續成立,為適應新的自然資源管理體制和進一步做好支撐服務,部分省(區、市)繼續推動地勘單位的深化改革,進一步優化體制機制,強化地勘單位服務支撐作用,加快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推動事企分離改革。綜上,分類改革后無論是地勘廳局、地質勘查院所,還是轉企后的地質集團公司,都是利用國有資產舉辦,從計劃經濟色彩濃重的財政供養地勘隊伍發展而來,事業單位的組織形式、管理觀念、運營發展都無法與國有企業改革相提并論,國資獨有仍會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占據著主要地位,并影響著管理體系治理體系建設完善。在地勘單位分類改革中除人力資源改革外,改革的重點難點問題就是面對資產管理制度與管理關系的重塑,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始終是地勘單位運行不破的紅線,也是政府和資產授權人監管的重點內容。由于歷史積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經營單一和管理局限等因素影響,地勘事業單位對改革中涉及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政策,資產產權與審批監管,尤其是企業資產管理要求了解不足,對改制過程中資產管理重點認識不太清晰,在這方的研究成果較少難以找到系統性指導思路,因此筆者有針對性對地勘單位改制中事企資產剝離相關問題展開討論,希冀為地勘單位改制和改制后國有資產管理提供更清晰的脈絡與管理借鑒。二、地勘單位事企“脫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研究(一)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概念1.國有資產企業國有資產的定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號)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8號修訂版)簡稱《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以各種形式的投資與投資所形成的權益,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定義,依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8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修訂版),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包括國家撥給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綜上,國有資產定義是指依法確定產權為國家所有,并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即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是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包括國家依法或依權力取得和認定的財產,國家資本金及其收益所形成的財產,國家向行政和事業單位撥入經費形成的財產,對企業投資、減稅、免稅和退稅等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國際援助等所形成的財產等。無論是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統一歸國家所有,國有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2.經營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國家作為出資者依法擁有的企業法人資本及其權益份額。包括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通過各種形式為取得收益轉作經營的資產,以及國有資產中投入生產經營過程的部分。經營性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中最重要、最活躍的部分,是國有資產收益不斷增長的源泉,是國有資產增量不斷擴大的基礎,也是國有資產管理的重點對象。3.國有出資企業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家出資企業(簡稱國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4.國有資產出資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國家是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以所有權為基礎行使國有資產出資,是國有資產出資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因此國務院是國有資產所有權執行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國家出資的企業依據管理權限由國務院、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因此政府作為出資人代表享有所出資企業特別重大事項的最終決定權和收益的最終獲取權。同時,國資企業對所出資企業同樣享有出資人權益,并實施規范監管。依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規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是行政事業單位出資人。(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國民經濟管理體制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機構設置、職責與管理權限劃分、確定調控管理方式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共同構成的有機整體,全部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國家(政府)所有,并以所有權(產權)為基礎行使國家終極調控管理職能(管理權);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健全和完善的目標是建立健全并形成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運行機制,通過宏觀管理政策制定以及具體制度措施的優化執行,保證國有資產安全高效運行,最大效益地發揮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1.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基本框架“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處于主導地位,國有資產配置是調整國有經濟的布局和結構的最重要基本資源投入,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機制運行事關國家改革與經濟發展。在國家層面,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推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治化建設,建立完善國有資產法律法規和基礎管理制度體系,“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國有資產管理與監督體制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積極采取有利措施,“推動國有資本向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優化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推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提高國有經濟的整體素質,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力”。在政府層面,應當按照政企分開、兩職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的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到2022年基本建成與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相適應的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權責邊界清晰、授權放權有效、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完備、標準統一、管理規范、精準有力的管理制度體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新型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是在堅持國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大型國有企業、基礎設施和重要自然資源等,由國務院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其他國有資產由地方政府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有資產實行制授權和集中統一監管。依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第三條“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總則第一條規定“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資產管理上與國資企業相同性是都負保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責任,不同的是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營利性屬性決定其難以實現保值增值目標,同時由于兩者資產運營目標和管理方式不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體制更強調要適應公共財政要求;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各所屬單位負責對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無論是企業還是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均為國家所有,實行分類分級統一監管。2.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原則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公有制原則,經濟效益原則,兩種職能分離原則(政府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保證國有資產權益職能分離),政企職責分開原則,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原則,3.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結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制度,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結構由以下部分組成:所有權人:政府是國有資產所有者,中央政府(國務院)是國有資產所有者的總代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管轄范圍內的國有資產行使所有者權能,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主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經國務院及各級政府授權,在授權管理范圍內分別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專職機構,以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身份授權履行權能。同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明確“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機構:各級政府授權委托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運營公司,跨行業、跨地區的大型運營集團或公司等,以產權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在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實質是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產權。資產(財產)經營人與使用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是國有資產經營的基層組織,企業法人擁有企業財產權和獨立經營權,并對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財產)負有保值、增值的責任。依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是其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和支配人。(三)國有資產授權監管1.國有資產授權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政府行政管轄權限級次授權,代表授權政府履行出資人責任、享有出資人權益,對授權范圍內企業國有資產運營進行監督管理的直屬特設機構,對政府負責,體現政府的意志、利益,維護國家權益。同時政府對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向社會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依照管理級次和權限主要分為三個級次:一是政府。國務院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對本級政府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接受監督;二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制度規定政府可以通過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國務院授權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本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上級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下級政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三是國有資產其他授權監管的部門和機構。依據制度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是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外經授權的其他部門、機構,是授權的國有資產產權運營管理法人主體。包括財政部、政府直屬授權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國有資本運營公司或中介機構等,依法受托對國有資產產權進行運營監管,發揮專業化管理凝聚提升作用,增強企業經營行為有序性、提升國有資產效能和競爭力,促進國有資產有效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嚴格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承擔法定義務,堅持兩職分離、政企與政資分開,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依法對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支持行政事業單位依法規范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在授權范圍內和層級內對國有資產運營實施指導與監管工作。2.國有資產授權監督管理機構的權利與義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權利與義務,即反映出資人法定權利行使與維護的客觀要求,也是權益保障的實現制約。按照權利義務法定原則,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制度,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權利義務,與企業間權責關系進行分析。2.1國有資產授權監督管理機構基本權利與義務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有權依法依規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國家出資企業的章程;依法依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擔負保障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的責任;依規對履職中重大事項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履職中維護企業依法享有的權利,除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外,不得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依規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職情況、定期報告有關國有資產運營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監督和考核,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2.2國有資產授權監督管理機構與國資企業權利關系監管機構國資企業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其國資企業的重大投融資規劃、發展戰略和規劃,依照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國資企業依法實施監督,對企業國有資產收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對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維護所有者權益,對授權人負責。通過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指導和促進國資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推進管理現代化。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增強企業競爭力,支持企業依法自主經營,除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外,不得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依法對所出資企業財務進行監督,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章程,對企業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管理,對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指導,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預算核算管理體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信息,并向出資人分配利潤。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對其經營管理的企業國有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依法依規、按照條件要求、權限和管理程序,有權任免或者建議任免國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依法予以免職或者提出免職建議,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有序開展人選任命前考察工作。相關管理人員任命要符合現代企業制度和內控制衡管理條件約束。國有獨資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依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設立監事會。國有獨資企業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企業財務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與其任命的企業負責人簽訂業績合同,根據業績合同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據考核結果決定對派出的企業負責人的獎懲。依規確定其任命的國資企業管理者的薪酬標準。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的企業管理者,應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建立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的合理流動,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國有出資公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維護出資人權益。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企業國有資產所有者和其他出資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對企業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的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的重大事項應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于決定前按照管理權限、程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與機構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批準。國有獨資企業重大事項決定權規定:《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重大事項(第三十條與三十一條規定)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以外的,由國有獨資企業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國資企業投資設立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報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國資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依法進行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審核批準國資企業所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改造方案和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以其重大資產處置中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依照規定組織協調國有獨資企業兼并破產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對其所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并通過依規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的章程,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維護國資企業出資人權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嚴格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遵守企業章程。做好國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協調其所出資企業之間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糾紛,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指導推進國資企業改革和重組,指導和協調解決國資企業改革與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依據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定期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2.3國有資產授權監督管理機構與公益類企業的權利關系公益類企業暫未納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試點范圍,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與公益類企業的監管關系是,“只對公司層面實施監管或依據股權關系參與公司治理”,不得干預公司以下各級企業生產經營具體事項。已完成公司制改制、董事會建設比較規范的情況下,要逐步落實董事會職權。(四)地勘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1.明確監管主體與監管關系事業單位改制中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首先要明確監管主體與監管關系。事業單位改制的目標是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也就是將經營性國有資產經轉制后變為企業法人財產權,進一步理順國有資產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充分激發活力創造力和國有資本運營效率。依據13號文規定,“各地方可以參照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中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規定,并報財政部備案”。因此各地方省級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關系依據是13號文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規范省政府授權部門監管企業和省級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管理的指導意見》(廳字〔2022〕28號)、山西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政府授權部門監管企業和省級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晉財資〔2022〕46號)規定:“省級事業單位所屬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級政府確定的管理體制實施管理”,省財政部廳是省政府授權監管國有資產的職能部門,負責政策實施和綜合監管。同時規定省級事業單位與其企業已經脫鉤并納入統一監管的企業,由省國有資本監管單位統一監管;而未脫鉤的所屬企業“按照“政企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建立以資本為紐帶的產權關系,加強和規范監管”。山西省地礦局與山西省地礦集團依照政府批準改制方案,屬于后者。由此按照管理級次,應“按省財政廳綜合監管、省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直接管理、企業具體管理的管理機制履行國有資監管職責。山西省地礦局為省政府授權的部門(單位)是山西省地礦集團的直接管理履職人。2.改制中國有資產監管主要內容13號文+地方46號文件:以上三個履職監管人對其管理的企業和所屬企業的運作模式、經營狀況、收益分配等應加強監督管理,推動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完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加強對授權監管企業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地勘事業單位改制中國有資產管理的重心是產權重塑劃分問題,主要工作內容和流程:2.1資產清查。事業單位轉制按制度規定屬于需要組織資產清查的國有資產管理重大事項。事業單位轉制中應將全部資產納入資產清查范圍,由主管部門和轉制單位在省財政廳的監督指導下,組織成立清產核資工作小組,制定資產清查工作實施方案,對轉制單位全部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包括其下屬企業(不含參股企業)的各類資產,但需要對參股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與股權關系進行詳細說明,國有資產清查工作執行具體制度要以轉制前經營類事業單位原本執行的是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所區別,選擇參照或執行《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令1號)》《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或《行政事業單位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等有關制度執行。依據《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中國有資產管理若干規定》(財資〔2017〕13號)規定,政府批準下達國有資產改革方案日即為資產清查立項日(無需再履行立項程序),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在立項日后6個月之內須全部完成,在改革方案批準日至改革完成日止原則上其資產不得對外投資、抵壓、擔保等可能影響資產權屬關系的活動,應按照國有資產清查有關制度規定要求和實施方案的工作安排,認真規范地開展資產清查工作。2.2資產清查工作主要內容和重點環節。資產清查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清理、財務核對清理、財產清理核對與查實、問題總結與處置建議。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需上報財政部門、主管理部門審批。涉及國有資產調撥、劃轉、協議轉讓的,應當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00號)或《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有關規定進行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或企業中有資產產權轉讓,涉及國有資產出售須按規定程序審批后在產權交易平臺通過公開競價方式處置,防止低價賤賣;經營類事業單位存在資產權屬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須按照國有產權界定相關規定對權屬界定明確后才能進行相關處置;經營類事業單位涉及原劃撥土地,轉制為企業后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如不符合應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如出讓、租賃或經批準采用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涉及轉制單位占用行政辦公用房,依照國家清理辦公用房有關制度,進行行政辦公用房清騰退;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經營類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凈收益依法上繳國庫。山西局、集團土地作價出資,符合13號文件中18條國有獨資企業土地。重點問題中:國有資產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企業和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設立問題,在地勘單位改制中執行只減不增原則,涉及單位整合、撤并,一般情況不存在新設企業。2.3核查與審批。資產清查工作完成后,資產清查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資產清查報告,包括資產清查工作報告、清查報表、專項審計報告、有關證明材料、其他備查材料,向主管部門提出資產核實申請報告,申請單位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完整性負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資產清查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主管部門對單位上報的資產清查結果進行認真全面的復核,確保復核材料完整、準確、合規性,并作出審核審批,同時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作出核準認定。在資產清查工作中,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經營類事業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或復核。2.4認定處置。在獲得上級有關部門資產核實認定批復文件后,在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管下,依據批復認定結果和規定程序對資產損溢、資金掛賬進行處理,對資產信息系統中相關資產信息數據進行調整,事業單位與脫鉤企業分別按照所執行的事業或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賬務處理,并報主管部門備案。依據制度規定經營類事業單位債權債務,實際發生抵押、擔保等責任應當一并劃轉移交,原則上由轉制后企業承接。轉制后企業應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對各項資產負債重新分類建賬,將全部資產扣減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并按規定程序內部公示,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2.5歸檔管理。對資產清查新形成的資料及時整理形成清查檔案,包括轉制實施方案、立項審批、清查報告、申請核查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審批與批復認定文件、工作過程中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性材料等,按照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分類整理形成檔案,納入單位檔案管理。2.6產權登記。轉制后企業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和《事業單位及事業單位所辦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財教〔2012〕242號)等有關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管理事項主要分為基礎管理事項和重大事項管理兩大塊。轉制屬于單位重大管理事項。除資產評估、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績效評價等外,《企業國有資產法》《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地方政府制度規定的國有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為認定依據。地勘事業單位改制中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地勘事業單位改革中,即要認清單位發展現狀、發展環境,不能激進冒進,也不能停滯。對策建議建議:依批復方案進行資產清查范圍確定,資產整合優化配置與主要職責協調匹配。建立健全責權清單!+基礎管理事項+重點管理事項!+改革中資產管理內容與程序、重點是什么?!建立統一監管協作機制!健全財政補貼和政策性支持機制做好后續工作銜接管理。建議44號文件P8、P12(二)(三)P13\P3專項資金。結合改革與實際情況,地勘單位改制面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與管理關系的重塑,地勘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將依據分類功能定位和履職需要進行重新配置,并按照管理流程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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