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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頁經濟法一共8章,考試時間2h。重點章節:2/3/5/6/7題型:單選30*1,多選15*2,推斷10*1,簡答3*6,綜合題1*12第一章:總論第一節:經濟法概述第二節:經濟法主體一,經濟法主體:權利主體,義務主體二,經濟法主體一般通過以下方式獲得:法定取得,授權取得三,經濟法主體的分類1,依據主體在經濟運行中的客觀形態分布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公民等;2,依據經濟法調整領域不同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調控主體,受控主體),市場規制法主體(規制主體,受制主體)3,調制權: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職權。分為宏觀調控權(宏觀調控立法權,宏觀調控執法權),市場規制權(市場規制立法權,市場規制執法權)。4,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主要職責:貫徹法定原則(基本職責),依法調控和規制,不得棄權等。5,規制主體,受制主體的權利:市場對策權6,規制主體,受制主體的義務:①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義務②依法競爭的義務第三節:法律行為及代理一,法律行為(這里指民事法律行為)1,法律行為的特征:①法律行為以達到肯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后果為目的②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核心)③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2,法律行為的分類(1)單方法律行為(債務赦免)和多方法律行為(合同行為):以單方/多方意思表示成立(2)有償法律行為(買賣,租賃等)和無償法律行為(捐贈)(3)要式法律行為和非要式法律行為:如合同法規定融資租賃,建設工程,技術開發合同應采納書面形式。(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如從合同的成立及否視乎主合同法律行為是否成立3,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實質有效要件(1)形式有效要件:書面形式,口頭形式,視聽資料形式,緘默形式(2)實質有效要件: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實力(無行為實力人,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完全民事行為實力人)②意思表示真實③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附條件的法律行為:約定將將來某一條件的發生及否作為法律行為生效及否的依據5,附期限的法律行為:預定肯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依據6,無效的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的本質特征在于其違法性(1)無效的民事行為包括:①無民事行為實力人獨立實施的②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③一方以欺詐脅迫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所為的④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⑤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2)無效的民事行為得法律后果:①復原原狀②賠償損失③收歸國家集體或第三人④其他民事行為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7,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行為人可向法律或仲裁機構懇求予以變更或撤銷而歸于無效的民事行為(1)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種類:①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會②顯失公允③乘人之危的二,代理1,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及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擔當。2,代理分為托付代理(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法定代理,指定代理3,濫用代理權的情形: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及自己進行民事活動②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③代理人及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不得代理。4,無權代理:沒有代理權卻以他人名義進行代理(1)無權代理的形式:①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②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③代理權終止后實施的代理(2)被代理人指定他人無權代理實施的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視為同意,應由被代理人擔當民事責任(3)表見代理:無權代理人的代理客觀上使善意相對人有理由信任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擔當民事責任,對此造成被代理人的損失可向無權代理人追索。第四節:經濟仲裁及訴訟一,仲裁1,仲裁指仲裁機構依據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以第三者的身份對所發生的糾紛進行審理,作出對糾紛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2,仲裁的基本原則:①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原則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允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③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④一裁終局原則仲裁組織是民間組織,人民法院對仲裁進行監督3,仲裁事項必需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糾紛。但行政爭議,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這兩類糾紛不適用于仲裁法。4,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后達成的懇求仲裁的協議。(1)仲裁協議的內容:①懇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項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2)仲裁協議的效力:①雙方發生協議約定的爭議時,任何一方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②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合同的變更解決終止或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3)仲裁協議無效的情形:①超過法定仲裁范圍②無民事行為實力或限制行為實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③威迫訂立的仲裁協議(4)一方向法院提出起訴為申明有仲裁協議的,另一方面第一次開庭提交仲裁協議的,法院應駁回起訴改由仲裁處理;另一方未提交或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法院接著審理案件。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5)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具有解除訴訟管轄權的作用5,仲裁程序(1)仲裁申請和受理:申請提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起5日內受理,認定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當事人。(2)仲裁庭的組成:由1名或3名仲裁員組成(3)仲裁裁決:若裁決前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仲裁委員會依據調解協議制作裁決書;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6個月內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依法應撤銷情形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二,訴訟1,訴訟指人民法院依據糾紛當事人的懇求,運用審判權確認爭議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解決經濟糾紛的活動。經濟類訴訟一般分為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2,訴訟管轄:這里只說地域管轄,級別管轄兩樣(1)地域管轄: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①一般地域管轄:以被告人的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處理案件。企業的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被監禁的由被告原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②特殊地域管轄:由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殲滅的所在地依據確定管轄。(2)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特地法院(即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3,訴訟參與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4,審判程序: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第一審一般程序:①起訴和受理②審理前的打算③開庭審理第二審程序:即當事人不滿第一審判決后的上訴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指有審判監督權的機關對原案重新進行審理的再審程序。5,訴訟時效:指權利人不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愛護的制度。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懇求權。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在一審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不得在二審提出。我國一般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特殊的可達20年。訴訟時效的中止: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時間訴訟時效的中斷:原計算的訴訟時效時間無效,重新開始計算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節: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由股東投資形成的企業法人。公司的分類:按公司資本結構和股東對公司債務擔當責任的方式:①有限責任公司②股份③無限公司③兩合公司(同時有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按公司的信用基礎:①資合公司②人合公司③資合兼人合公司按公司組織關系:①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子公司均擁有法人資格,在法律上各自獨立)②總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財產,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有營業執照可以進行營業活動,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擔當)我國《公司法》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自1994年7月1日實施。公司法人財產權公司為公司股東供應擔保的必需經股東大會決議,接收擔保的股東不得參及表決,剩余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第二節:公司的登記管理登記管轄:我國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國,省,市三級管轄制度。外商投資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登記登記事項:①公司名稱②公司居處③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當)④公司類型⑤公司的經營范圍⑥股東出資設立登記:公司名稱預先核準:名稱保留期是6個月,期間不得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公司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變更登記事項及要求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變更登記,自決議作出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居處變更登記:在遷入新居處前申請變更注冊資本減少或增加:自公告日起45天后申請變更股東變更登記:自股權轉讓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分公司變更登記:30日內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自公告日起45天內申請登記備案事項注銷登記:因①公司依法宣告破產②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③股東大會決議解散④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⑤法院依法予以解散自公司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分公司登記事項: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涉及到分公司的基本是30天!年度報告公示證照和檔案管理第三節: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設立條件:①股東人數在50個以下②股東共用制定公司章程③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④有公司名稱和公司架構⑤有公司居處設立程序:①訂立公司章程②股東繳納出資③申請設立登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款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擔當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股東會:股東會的職權股東會的形式:定期會議,臨時會議(1/10表決權股東,1/3董事,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的召開:會議召開前15日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更改公司形式的決議需經2/3以上表決權通過。董事會董事會的組成:3-13人。除了2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必需設立職工代表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可以不設立。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可連任。董事會的職權: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方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的召開:董事長們不能履行職權的,由半數董事推舉1名董事召開主持。董事會的決議: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改設1名執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成員不少于3人,且職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監事會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3年可連任。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1-2名監事。監事會的職權監事會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東權及其分類按股東權行使的目的:共益權(基于公司利益兼為自己利益行使的權利,如股東大會參及權,提案權,質詢權),自益權(基于個人利益,如股利安排懇求權,剩余財產安排權,股份轉讓質押等)按股權行使條件:單獨股東權,少數股東權股東濫用股東權的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原股東之間可自由轉讓股權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就轉讓股權事宜以書面通知其他股東,收到通知的股東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出資購買該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公司需滿足以下情形,且在股東會就該事項投出反對票:公司連續5年盈利卻不向股東安排利潤公司合并,分立,轉移主要財產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屆滿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特殊規定股東只有1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統一的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必需有職工代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且職工代表不低于1/3。除職工代表外的董事和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直接委派。第四節:股份股份的設立股份的設立方式: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全部股份),募集設立(由全部發起人認購不少于35%股份,剩余的向其他投資者募集)股份的設立條件:2-200個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發起人在境內有居處。采納募集方式設立的,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須經創立大會通過。股份的設立程序發起設立方式:①發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②繳納出資③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④申請設立登記募集設立方式:①發起人認購股份②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③召開創立大會(繳足股款30日內召開,會議上事項過半數表決權通過)④申請設立登記股份發起人擔當的責任:①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產生的債務費用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按銀行同期存貨利息加算返還責任股份的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的職權股東大會的形式和召開:每年一次,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6個月內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的情形:董事人數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2/3;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的1/3;單獨或合計10%以上股份的股東懇求;董事會或監事會提議召開。股東大會20日前通知,臨時股東大會15日前,發行無記名股票30日前股東大會做出決議的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特殊的,股東大會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的須2/3表決權通過。股東大會的召開董事會,經理董事會成員5-19人。每年至少開2次會議,董事會的東西都是過半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可由董事兼任。董事會決議對公司遭遇重大損失的,由參及決議且會議上沒有表示異議的董事負賠償責任。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的董事可以書面托付其他董事參與。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會議由董事簽字,監事會議由監事簽字。監事會(及有限責任公司的一樣)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殊規定上市公司一年內購買出售或擔保金額超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由股東大會2/3表決權通過。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不是股東也不在公司任職董事以外職務,及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阻礙其客觀推斷的關系,具有5年年以上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閱歷),董事會秘書增設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解除制度第五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不得擔當的情形5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股東訴訟: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公司怠于向違法行為人索取賠償,具有法定資格的股東有權代表其他股東,代替公司提起訴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聯系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書面懇求監事會,董事會,或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節:公司股票和公司債券股份發行股票是有價證券,證權政權,要式政權,流通證券。股票的種類:①一般股及優先股②國有股,發起人股和社會公眾股③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企業連續2個年度或者累計3個年度未按約定支付優先股股息的,優先股股東有權及一般股股東出席股東大會表決直至公司全額支付所欠利息(約定股息可累積)或當年所欠利息(股息不可累積)。股票的發行原則:①公允公正原則②同股同價原則股票的發行價格:①平價發行②溢價發行公司發行新股股份轉讓:①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職期間每年轉讓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25%,若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則不受限制;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③公司不得接收以本公司股票為質押權的標的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除非①用于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及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嘉獎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公司債券公司債券的分類:①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不可轉換公司債券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第七節:公司財務,會計公司財務會計的基本要求:①公司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②應當依法編制財務會計報告③依法披露有關財務會計資料④依法建立賬簿,開立賬戶⑤已付聘用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告審查驗證利潤安排順序:①彌補以前年度虧損②繳納所得稅③彌補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后仍存在的虧損④提取法定公積金10%,超過注冊資本50%后可不再提取⑤提取隨意公積金⑥向股東安排利潤公積金公積金的種類:①盈余公積金②資本公積金公積金的用途:①彌補公司虧損②擴大公司生產經營③轉增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第八節: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公司合并公司合并分為:汲取合并(一個公司汲取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新設合并(2個以上合同合并成為一個新公司)公司合并程序:①簽訂合并協議②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③作出合并決議(有限責任公司經2/3以上表決權通過;股份出席會議股東2/3表決權通過)④通知債權人(決議日起10日內,并及30日報紙公告)⑤依法進行登記公司分立:派生分立(以公司部分財產和業務另設一個新公司,原公司存續),新設分立(以原公司全部財產設立2個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和增加第九節: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可就以下事由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訴訟:①連續兩年無法召開股東大會②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③公司經營發生嚴峻困難公司清算清算方案應經股東大會決議確認;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報法院確認。清算工作程序:①登記債權②清理公司財產,制定清算方案③清償債務④公告公司終止第十節: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公司發起人,股東的法律責任虛報注冊資本: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5-15%罰款提交虛假材料或實行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處5-50萬元罰款,情節嚴峻的撤銷公司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除3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處以虛假出資金額金額5-15%罰款。構成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虛假出資金額2-10%罰款。公司成立后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處抽逃出資金額5-15%罰款;構成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罰抽逃出資金額2-10%罰款。公司的法律責任在法定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處5-50萬罰款在會計報告上作虛假記載或隱瞞重要事實:3-30萬罰款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20萬以下罰款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清算時,不依法通知債權人:1-10萬罰款清算時隱匿財產,或在未清算債務前安排公司財產:處隱匿財產或未清算債務前安排公司財產金額的5-10%罰款;對直接負責人處1-10萬罰款;構成犯罪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20萬罰款公司成立后無正值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連續停業6個月:吊銷營業執照(商業銀行也是這樣子的)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限期整改,逾期1-10萬罰款外國公司擅自由境內設立分支機構:5-20萬罰款清算組的法律責任清查時隱匿財產或在未清算債務前安排公司財產:5年以下有期徒刑,2-20萬罰款徇私舞弊侵占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取違法所得1-5倍罰款擔當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機構的法律責任出具虛假材料: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停業吊銷營業執照和人員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勒索財物的,除5-10年有期徒刑。因過失供應有重大遺漏報告:處所得收入1-5倍罰款,停業吊銷營業執照和人員資格證書。情節嚴峻的3年有期徒刑。其他主體的相關法律責任未依法登記為公司,但冒用公司名義:10萬以下罰款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第一節: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對企業債務擔當無限責任的非法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①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②有合法企業名稱③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④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⑤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程序:①提出申請②工商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處理:投資人可以簽訂書面合同的形式聘用他人管理企業,但投資人對被聘用人員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警官,法官,檢察官,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解散的情形:①投資人確定解散②投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繼承人確定放棄繼承③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清算事宜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前15日財產清償順序:償還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所欠稅款→其他債務注銷登記:清算結束日起15日內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其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擔當償還責任,但債權人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懇求的該責任殲滅。違反個人獨企業的法律責任提交虛假文件取得企業登記,偽造營業執照的:5000以下罰款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企業運用名稱及登記名稱不相符:2000以下罰款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未領取營業執照缺從事經營活動:3000以下罰款公司成立后無正值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或連續停業6個月:吊銷營業執照第二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合伙企業法律制度概述合伙企業:分為一般合伙企業(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特殊的,由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投資的合伙企業,一般合伙人擔當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出資額對合伙企業擔當責任)合伙企業的基本原則:①協商原則②自愿同等公允誠懇信用原則③守法原則④合伙權益受法律愛護原則⑤依法納稅原則一般合伙企業一般合伙企業:由一般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對企業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一般合伙人。以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客戶供應有償服務的一般合伙企業,合伙人因有意或重大過失引起合伙企業債務的擔當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擔當責任。若非有意非重大過失引起的債務全體合伙人擔當無限連帶責任,同時其他合伙人可向該合伙人追償。合伙企業的設立設立條件:①有2個以上合伙人②有書面合伙協議③有合伙人出資(非貨幣形式出資的需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認繳款項經協議后可分期出資)④有合伙企業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可在企業成立后再行協商確定。設立登記資料:①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②合伙協議書③全體合伙人身份證明④代理托付書⑤出資確認書⑥經營場所證明⑦其他合伙企業登記事項變更:發生或確定變更日起15日內向有關機構登記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財產構成:①合伙人出資②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③依法取得的其他收益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①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樣同意。且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②合伙人之間轉讓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合伙人以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未經其他合伙人一樣同意的視為無效行為;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擔當賠償責任。合伙事務執行需經全體合伙人一樣同意的事項:①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轉讓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②合伙人以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③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做擔保④改變合伙企業名稱,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地點⑤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⑥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擔當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合伙人不得自營或及他人合作經營及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或虧損安排給部分人。合伙企業及第三人關系: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合伙企業債權人對合伙企業所負債務可向任何一個合伙人主見,該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大小,合伙協議有約定,自己已償還所擔當份額等理由來拒絕。合伙人因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應分擔比例的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償。合伙人發生及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債權人原對合伙企業負有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當合伙人自身財產不足清償其及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時,該合伙人可將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懇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財產份額轉讓他人的(轉讓債權人),則視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結算款用于清償債務。入伙及退伙入伙: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經全體合伙人一樣同意后第三人加入合伙。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人入伙無需向其他合伙人告知個人負債狀況,但是其他合伙人需告知其合伙企業的經營負債狀況。新入伙人需停止其已從事的及該合伙企業相互競爭的業務活動。退伙:合伙人退出合伙企業,分為自愿退伙,法定退伙自愿退伙:分為協議退伙,通知退伙協議退伙分為3種情形: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宜②全體合伙人一樣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接著合伙的事由通知退伙需同時滿足條件:①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間②退伙不造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不利影響③提前30天通知合伙人。若未滿足上述條件退伙造成合伙企業的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法定退伙:分為當然退伙(以退伙事由發生日為退伙生效日),除名。當然退伙情形:①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經其他合伙人一樣同意可由其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日起繼承合伙資格)②丟失償債實力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吊銷執照,責令關閉,破產④不具備法律或合伙協議規定必需具有的相關資格而丟失合伙資格⑤其全部財產被法院強制執行除名情形:①未履行出資義務(尚有部分出資未繳付不屬于這個范疇)②因有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事務有不正值行為④經營另一及合伙企業相競爭企業合伙人變成無/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樣同意可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一般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作企業合伙人退伙后仍須對合伙企業既往債務擔當連帶責任。特殊一般合伙企業:個別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有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擔當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按其出資額擔當有限責任;若是非有意和非重大過失造成的企業債務,全體合伙人擔當無限連帶責任。特殊一般合伙企業應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由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共同組成。在債務擔當上,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資擔當有限責任,一般合伙人擔當無限責任;在經營管理上,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而由一般合伙人執行。有限合伙企業人數:2-50人。不需有至少1個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勞務出資,一般合伙人可以。有限合伙人可以做的事情: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建議,參及確定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參及選擇審計會計師事務所,為本企業供應擔保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可以經營及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可以將其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出質有限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無需全體合伙人同意,只需提前30天告知即可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退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均以其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擔當責任。一般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轉變為一般合伙人的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樣同意。有限合伙人轉變為一般合伙人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公司的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一般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對其作為一般合伙人期間公司的債務擔當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業的解散:合伙企業被宣告破產的,一般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擔當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的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當,經半數同意也可以在解散事由出現15日內指定人擔當。清算人自被確定10日內通知債權人,60日內報紙公告。財產清償順序:①支付清算費用,如倉儲費,詢問費,訴訟費②合伙企業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③繳納所欠稅款④清償債務清算結束后,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章后,15日內報送企業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提交虛假文件取得企業登記:5000-5萬罰款,情節嚴峻的撤銷企業登記,處5-20萬罰款。企業名稱未標明“一般合伙”“有限合伙”“特殊一般合伙”:2000-1萬罰款未按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2000-2萬以下罰款從事及本合伙人相競爭業務或及本企業進行交易,所得收益歸合伙企業全部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節:商業銀行法律制度商業銀行法律制度概述商業銀行職能:①信用中介職能②支付中介職能③信用創建職能④金融服務職能商業銀行經營原則:①安全性原則②流淌性原則③效益性原則商業銀行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①全國性商業銀行10億人民幣②城市商業銀行1億③農村商業銀行5000萬商業銀行撥付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金總額的60%。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擔當。商業銀行重大事項變更需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①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總行分支行所在地②修改章程③調整業務范圍④變更持有資本總額5%以上的股東⑤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⑥商業銀行的分立合并商業銀行可能或已經發生信用危機嚴峻影響存款人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對銀行實施接管(接管期最長不超過2年),終止其全部者經營者對銀行行使的經營管理權,被接管的商業銀行的法律主體資格,債務債權關系不因接管而變化。商業銀行破產清償順序:①支付清理費用②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③個人儲蓄存款的本息④所欠稅款⑤債務⑥剩余財產安排商業銀行存款業務規則商業銀行業務內容:①負債業務②資產業務③中間業務存款的分類:按期限: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兩便存款按存款人主體:單位存款,個人儲蓄存款按存款幣種不同:人民幣存款,外幣存款按支取形式不同:支票存款,存單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貸合一存款,特種存款等存款業務基本原則:①存款業務經營特許制②存款機構依法交存存款打算金③存款機構依法留足備付金④財政性存款專營(由中國人民銀行專營,不計利息)⑤合法正值汲取存款儲蓄存款業務原則:①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原則②個人存款實名制原則儲蓄存款業務規則利息:儲蓄存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擬定。未到期定期儲蓄存款提前支取,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活期儲蓄利率計息,剩余部分按存單開戶日掛牌公告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定期存款支取日為結息日。有權依法實行查詢,凍結和劃扣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稅務機關,海關存款人死亡,存單持有人無繼承證明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存款的,視為正常支取轉存,事后引起的繼承爭吵儲蓄機構不負責任。單位存款的基本原則:①財政性存款專營原則②強制存入原則③限制支出原則④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則⑤財政撥款,預算內資金及銀行貸款不得作為單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機構單位定期存款期限分3個月,半年,一年三個檔次,起存金額為1萬元。單位人事變動需更換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財務人員章:持單位公函,經辦人身份證因單位合并分立需過戶或分戶:持原單位公函。工商部門的變更注銷登記證明,新印鑒單位密碼或印鑒遺失損毀:持單位公函商業銀行貸款業務規則貸款分類:按貸款人是否擔當風險:自營貸款,托付貸款(貸款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擔當貸款風險),特定貸款(國務院責成國有獨資銀行發放的貸款)按期限:短期貸款,中期貸款(1-5年),長期貸款(5年以上)按有無擔保及擔保方式: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分為保證貸款(第三人擔保),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票據貼現按風險程度: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按貸款資金用途:固定資產貸款,流淌資金貸款按參及貸款銀行數量:單獨貸款,銀團貸款貸款人的權利義務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但可以發放擔保貸款。關系人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人員及其親屬。借款人的權利義務機關法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申請貸款。對借款人的限制:①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②不得用貸款再有價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貸款發放程序:①貸款的申請及審批②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③貸款調查④風險評價及貸款審批⑤簽訂借款合同⑥貸款發放⑦貸后檢查⑧貸款歸還貸款期限:①自營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超過額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最長不超過6個月②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短期貸款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不得超過3年。貸款利率規則第二節:證券法律制度證券法律制度概述證券包括: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認股權證,期貨證券市場:交易所市場(主板市場,中小創市場,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活動和管理原則:①公開公允公正原則②自愿有償誠信原則③守法原則④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⑤愛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⑥監督管理(證監會)及自律管理(證券業行業協會)相結合原則證券發行證券發行的分類:①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②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③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④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股票的發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①具備健全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②具有持續盈利實力財務狀況良好③最近3年財務文件無虛假描述無重大違法行為上市公司配股的條件:①擬配售股份不超過配售前總股本30%②采納代銷方式發行上市公司增發條件:①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②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托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③發行價格不低于招股書前20個交易日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均價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①發行特定對象不超過10名,若是境外戰略投資者,應報國務院相關部門批準。②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均價的90%③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日起起12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限制人及其限制企業認購的股份36個月不得轉讓不得發行非公開股票的情形:①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限制人嚴峻損害且尚未消退②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擔保且尚未解除③現任董事高管被立案調查或36個月內被證監會行政懲罰或12個月內收到證券交易所公開指責④最近1年及1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否定/無法表示意見公司債券的發行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①股份凈資產不低于3000萬,有限責任公司不低于6000萬②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40%③最近3年平均可安排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利息可采納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核準日起12月內完成首期發行,剩余數量在24個月發行完畢非公開發行:①不得采納廣告公開誘勸等變相公開方式②發行對象不得超過200人③非公開發行債券僅限于在合格投資者范圍內轉讓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基金按運作方式不同分為:封閉式基金(基金份額在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開放式基金(可自由贖回和申購)公開募集基金非公開募集基金:①不得通過電視互聯網傳單微信等公開方式傳播②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最低收益證券發行的程序:①作動身行決議②提動身行申請③依法核準申請④公開發行信息⑤撤銷核準確定⑥簽訂承銷協議,進行證券銷售(銷售期不得超過90日)⑦備案代銷期限屆滿證券出售數量未達擬公開發行數量的70%的視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發行價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證券交易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定:①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公開交易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②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任期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的25%,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股份。③公司董事監事高管5%以上股東6個月內買入股票又賣出所得收益歸公司全部④為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在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6個月內,在接收托付日至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股票證券上市股票上市的條件:①公司股本不少于3000萬②公開發行的股數達到總股數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4億公開發行股份比例10%以上③3年無重大違法報表無虛假記載暫停股票上市情形:①公司股本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②財務狀況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④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終止股票上市情形:①公司股本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財務狀況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期限內未整改②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未能復原盈利③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產公司債券的交易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條件:①公司債券期限在1年以上②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5000萬公司債券上市程序:①申請核準②安排上市③上市公告暫停債券上市交易情形: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②公司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③所募集資金不按核準用途運用④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終止債券上市交易情形:①暫停交易的情形在期限內未整改②公司解散或宣告破產③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后果嚴峻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條件:①基金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②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③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持續信息公開:①首次信息披露②持續信息披露:定期報告(年報,半年報,季報),臨時報告公司總會計發生變動無需發布臨時報告;增資確定應發布發行公告而不是臨時報告。禁止的交易行為:①內幕交易行為②操縱證券市場行為③制造虛假信息行為④欺詐客戶行為內幕消息包括:①重大事務②公司配股或增資安排③公司股權結構,債務擔保發生重大變更④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的行為可能依法擔當重大損害賠償損失⑤上市公司收購方案⑥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⑦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發生變動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收購達到實際限制權的情形一樣行動人:指投資者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及其他投資者共同夸大所能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事實。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購人的義務:①公告義務②禁售義務③鎖定義務權益變動披露方式:①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5%-20%比例)②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20%-30%比例)要約收購:投資者及其一樣行動人持股比例達到30%后接著增持股份的應向其他股東發出收購要約進行收購。要約收購的收購期限為30-60日,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同時在要約收購其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協議收購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在收購行為完成后12個月內不得轉讓股份。第三節:保險法律制度保險法律制度概述保險的分類:依據保險責任發生的效力依據分為:強制保險(法定保險),自愿保險依據保險設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分為:商業保險,社會保險依據保險標的不同分為: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依據保險人是否轉移保險責任劃分:原保險,再保險依據保險人人數劃分:單保險,復保險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告知(投保人需告知基本狀況),保證(合同中協議事項,比如規定期限內不得去戰亂國家),棄權及禁止反言(棄權指保險人因投保人違反告知或保證原則而解除保險合同,禁止反言指保險人既已放棄自己的權利將來不得再向對方主見已放棄的權利)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詳細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損失補償原則近因原則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應對保險合同,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注冊資本不低于2億,主要股東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保險公司的變更需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情形:①變更名稱,注冊資本,營業場所②撤銷分支機構③公司分立合并④修改公司章程⑤變更5%以上股東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解散破產或被撤銷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打算金需轉讓其他保險公司。保險人不得兼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但是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經營短期健康和以外保險業務,保險代理人:依據保險人的托付,收取保險人傭金,以保險人的名義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或個人。個人保險代理人不能同時接受2個以上保險人的代辦人壽保險業務。保險經紀人:為投保人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供應中介服務并收取傭金的機構。保險經紀人只能是單位不能是個人。保險監督機構的職責: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有關保險業監督管理規章②依法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實力③對保險公司的整頓監管和接管監管④對保險公司股東的監管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特征:①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②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碰運氣的機會合同)③保險合同是諾成合同④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⑤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合同的分類:依據合同中的保險價值是否先予確定分為:定值保險合同(保險標的價值在合同中載明),不定值保險合同(合同未載明標的價值,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標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金額)依據保險價值及保險金額的關系分為:足額保險合同(以保險標的的全部價值投保簽訂保險合同),不足額保險合同(保險金額<保險標的價值),超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及關系人當事人:即簽訂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包括保險人,投保人。關系人:包括被保險人,受益人受益人有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有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丟失收益權,但保險人擔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能免除。(賠償還是要賠的,只是受益人不能是那個有意損害被保險人的人)保險合同的訂立:投保人投保(要約),保險人承保(承諾)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合同的形式:①保險單②保險憑證③暫保單(保險單發出前的一種臨時憑證)④投保單⑤其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義務:①支付保險費的義務②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③保險事故發生后的通知義務④接受保險人檢查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義務⑤主動施救義務保險人的義務:①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②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費用的義務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向保險人懇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其他保險的訴訟時效期間是2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日起算。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懇求后,情形困難的應在30日內做出核定;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在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履行賠付義務,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在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發出拒絕賠付通知。保險合同的變更:主體變更,內容變更,效力變更保險合同的解除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制度代位求償:指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賠償損失后,取得了被保險人享有的依法向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第三人追償的權利。人身保險合同的特殊條款遲交寬限條款中止,復效條款不丟失價值條款: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若退保保險人應依據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誤告年齡條款自殺條款:自合同效力成立或復原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擔當給付保險金的責任,2年后自殺的保險人應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第四節:票據法律制度票據法基礎理論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票據關系(基于票據行為產生的關系),非票據關系(基于非票據行為,如付款后要求持票人交出票據),票據基礎關系票據行為: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以在票據上簽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付款,承兌(匯票獨有),保付(支票獨有)票據行為成立的條件:①行為人必需具有從事票據行為的實力②行為人的意思表示必需真實或無缺陷③票據行為的內容必需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④票據行為必需符合法定形式票據行為的代理:無權代理,越權代理票據權利及抗辯票據權利的行使,保全(為防止票據權利丟失,在法院審理票據糾紛案件時可懇求法院對票據財務保全措施)票據權利的補救:①掛失止付(將票據丟失狀況告知付款人并暫停支付的方法)②公示催告(由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請后由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宣告票據無效)③一般訴訟(丟失票據的失票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填有“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現金支票不得背書轉讓,也不得申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的公司期間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屆滿日應在票據付款日15日后。票據權利的殲滅:①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的付款懇求權,追索權,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②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付款日起6個月,再追索權是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日起3個月。票據的抗辯:票據債務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的抗辯分為:對物抗辯,對人抗辯票據抗辯的限制:①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及出票人,持票人前手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②凡善意的已付對價的正值持票人可以向票據上的一切債務人懇求付款,不受前手權利瑕疵和抗辯的影響。③持票人取得的票據是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的,債務人可對抗持票人。票據的偽造:假冒他人或虛構人的名義而進行的票據行為,包括票據的偽造,票據簽章的偽造。票據的變造:無權更改票據內容的人對票據上簽章以外的記載事項加以變更的行為匯票匯票:指出票人簽發,托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款項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匯票的分類:依據出票人身份:銀行匯票,商業匯票(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依據匯票到期日:即期匯票(見票即付),遠期匯票匯票的出票:肯定應記載事項:①表明“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托付③確定的金額④付款人,收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相對應記載事項:①付款日期②付款地③出票地匯票的背書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的們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見票據權利的法院不支持。背書應記載事項:①背書簽章和背書日期的記載②被背書人名稱背書不得記載事項:①附有條件的背書②部分背書背書連續:在票據轉讓中,背書人及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鏈接不可斷續。背書不連續的付款人有權拒絕付款。托付收款背書:該背書不轉讓票據權利,而是授予他人肯定的代理權。背書記載“托付收款”字樣。質押背書:背書后,背書人仍是票據權利人,被背書人并不取得票據權利,只有在背書人不履行債務的狀況下,被背書人才可行駛票據權利。背書記載“質押”“為擔保”“為設質”字樣并簽章。法定禁止背書情形:①被拒絕承兌的匯票②被拒絕付款的匯票③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匯票匯票的承兌程序提示承兌:①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提示承兌期限為匯票到期日前②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為出票日起一個月內③見票即付匯票無需提示承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兌后應在3日內回復是否承兌。承兌時,付款人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并簽章。匯票承兌后承兌人附有絕應付款義務,不得以及出票人的資金關系對抗持票人。匯票的保證:票據債務人以他人充當保證人,擔保票據債務履行的票據行為。保證人對匯票擔當連帶責任,持票人到期得不到付款的有權向保證人要求付款。保證的肯定記載事項:①“保證”字樣②報賬人簽章保證的相對記載事項:①保證人的名稱和居處②被保證人的名稱③保證日期匯票的付款程序提示付款:①見票即付的匯票字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或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自到期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期做出提示付款的,經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應對持票人擔當付款責任。匯票的追索權: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后不獲付款,在實施保全票據權利后,可向其前手懇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利息。持票人自收到拒絕承兌付款后3日內將拒絕事由通知其前手。(都是3天)未在期限內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權。本票本票:指由出票人簽發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款項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票據法的本票指記名式即期銀行本票,由銀行簽發。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特征:①自付證券②本票無需承兌本票的肯定記載事項:①“本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承諾③確定的金額④收款人名稱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本票的相對記載事項:①出票地②付款地本票持票人未按規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支票支票:由出票人簽發,托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見票無條件付款的票據。支票的當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支票須在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支票的種類:現金支票,轉賬支票,一般支票出票人簽發支票需滿足的條件:①開立賬戶②存入足夠支付的款項③預留印鑒支票的肯定應記載事項:①“支票”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托付③付款人名稱④確定的金額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簽章可授權補記的記載事項:①支票上的金額②收款人名稱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合同的分類按名稱:出名合同,無名合同按是否須要交付標的:諾成合同(意思表示一樣即成立),實踐合同(需交付標的)按是否要求特定形式和手續:要式合同,非要式合同按雙方是否互負給付義務:雙務合同(買賣租賃承攬等合同),單務合同(贈及)按當事人權利的獲得是否需支付代價:有償合同,無償合同按合同間的主從關系:主合同,從合同合同法的基本原則:①同等②自愿原則③公允④誠懇信用⑤遵守法律⑥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二節:合同的訂立合同訂立的形式:①書面形式②口頭形式③其他形式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①供應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解除對方主要權利②一方以欺詐脅迫訂立合同,或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③有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有因有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說明的應實行不利于格式條款供應方的說明;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樣的應采納非格式條款。合同訂立的方式:要約,承諾要約: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條件,盼望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盼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及要約不同,要約是一個一經承諾就能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約邀請則是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承諾才成立合同。要約的生效時間:要約達到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的撤回:在要約生效前要約人可撤回要約要約的撤銷:要約已生效,受要約人未承諾前,撤銷要約要約失效的情形: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撤銷要約③承諾期屆滿,受要約人沒有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合同標的,數量價格,質量,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式的更改都屬于實質性變更)承諾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采納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雙方簽章時合同成立采納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可在合同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合同:承諾時合同成立,或一方已履行義務且被對方所接受時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有意或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擔當的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節:合同的效力依據合同效力分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訂立后尚未生效,須經權利人追認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后有效的情形包括:限制民事行為實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訂立合同后無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第四節: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規則約定不明確時的規則: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國家標準②價款不明確的按合同履行地市場價格③履行地點不一樣的,在接手貨幣一方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其他標的在履行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視為隨時可履行⑤履行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利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直接取得債權的合同。(無需征求第三人同意)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債務人,債權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合同(需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只負擔履行責任不擔當合同責任,若第三人未履行,債權人有權追究債務人違約責任,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損失。抗辯權的行使抗辯權: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權利主見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A主見B在履行期內只履行了一部分義務,所以對應的A也有只履行一部分義務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只是短暫的,當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殲滅,A也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雙方履行時間沒有先后順序)后履行抗辯權:雙方互負債務,且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跟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是短暫性的)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先履行一方有證據證明另一方丟失履行債務實力,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沒有供應擔保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保全措施代位權:債務人債務已到期,然而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債權的除外,如退休金安置費等),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向法院懇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形式債務人的債權。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高價收購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懇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無償行為不論第三人是善意和惡意均可撤銷;有償轉讓行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五節:合同的擔保合同擔保概論擔保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5種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其有效性跟隨主合同的有效性而定。保證:指第三人為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作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依據約定履行債務或擔當責任的行為。國家機關(國務院特批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無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企業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保證形式:雙方簽訂保證合同,一方發出擔保書債權人接受并未剔除異議,主合同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章保證方式:一般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仲裁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賠償要求)。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①債務人居處變更致使趙權人難以要求其履行債務,如債務人下落不明②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期滿,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擔當擔保責任。保證責任:①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擔當責任。②保證期間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部分,保證人不再擔當保證責任。③保證期間主合同內容變更的,若是減輕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合同擔當保證責任;若是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僅對變更前的合同擔當責任。④合同雙方協議以新貸還舊貸的,保證人對新貸不擔當責任。保證人擔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保證期間保證人及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依據約定執行,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自債務履行期滿起6個月。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擔當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抵押: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實物還是在債務人那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抵押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但不得約定債務到期不履行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全部,若抵押合同中有該條款的,該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①土地運用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全部土地運用權③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的教化設置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設施④全部權運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⑤違法違章建筑建筑用地運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抵押物登記: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效力抵押財產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物的自然孳息。孳息的清償順序為:①沖抵收取孳息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抵押合同簽訂前抵押物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抵押權影響。若是在簽訂抵押合同后才出租的,抵押人未出面告知承租人抵押狀況的,承租人的損失由抵押人擔當;若是已告知抵押狀況的,承租人的損失自行擔當。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贈及的,其抵押權不受影響。債券轉讓的,抵押權也一并轉讓。抵押物變賣后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則按以下順序清償:①實現抵押權的費用②主債權的利息③主債權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債務先到期的可優先得到清償,清償所剩余額再用來清償后面到期的債務。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變賣后的價款清償順序為:①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登記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權比例清償②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受償③抵押權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最高額抵押:①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發生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②抵押擔保的債權不定,但設有最高限制額(相當于先設定一個抵押池,然后在抵押物總額內發生連續抵押擔保)。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動產浮動抵押:抵押人以其現在和將來全部的全部財產為債權供應擔保,在行使抵押權前,該設押財產可以自由流轉經營。但該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質押動產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將動產出質給債權人(質權人)占有,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質權人因保管不善或未經同意轉質致使質押財產受損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賠償。權利質押:以財產權利作為質押標的,如匯票支票本票債券股票應收賬款專利權著作權等。留置:指債權人按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同一動產上已設定抵押權或質權的,該動產又被留置,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定金:債務人賜予肯定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約定后定金可收回,不履行約定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定金的金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第六節: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轉讓: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不得轉讓合同權利的情形:①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依據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不得轉讓,如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無需經債務人同意,單需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將合同義務轉讓他人的須經債權人同意。將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的須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第七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詳細情形:債務已依據約定履行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緣由,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而將該標的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殲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提存期間,標的的孳息由債權人全部,提存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標的提存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擔當。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殲滅,提存物歸國家全部。免除混同:指債權債務同歸一個人,如甲乙企業合同,甲乙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歸于合并后的企業。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第八節:違約責任擔當違約責任的形式:①接著履行②實行補救措施③賠償損失④支付違約金免責事由:①法定事由②免責條款③法律有特殊規定第九節:詳細合同買賣合同: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狀況下,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擔當。若出賣人在知道標的物運輸中損毀滅失后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見主麥人負擔標的物損毀滅失風險的,法院予以支持。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自收到標的物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表讀物數量質量符合約定。全部權保留指出賣人將標的物裝移給買受人占有后仍保留其對財產的全部權,待買受人按約定支付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后,標的物全部權才轉移到買受人的一種制度。全部權保留只適用于動產。買受人已支付75%以上價款出賣人主見取回標的物的法院不予支持。試用買賣指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已支付一部分價款,在試用期內,買受人對標的物實施了出賣出租設定擔物權等非試用行為的,視為同意購買。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宣揚資料為要約邀請;開發說明及承諾視為要約,即時未載入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及買受人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視為無效,但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視為有效。解除權的行使合理期限為3個月,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殲滅。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接著履行的,當事人可懇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及其利息定金返還買受人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供電人未按約定安全供電,未及時搶修,未提前通知而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擔當賠償賠償責任。贈及合同:單務,無償合同贈及人有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贈及的財產損毀滅失的,贈及人應擔當賠償責任。贈及的財產有瑕疵的贈及人不擔當責任。贈及人經濟狀況惡化嚴峻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的可不履行贈及義務。贈及人必需是完全行為實力人。贈及人在財產權利轉移前可撤銷贈及,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及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及合同,或已經給付的贈及合同,不得撤銷。受贈人有以下行為,贈及人可撤銷贈及的情形:①嚴峻侵害贈及人或其近親屬②對贈及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③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及人死亡或丟失民事行為實力借款合同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由債務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須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借款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實際借款數額計算本息。借款利率超過年利率24%部分利息無效。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因占有運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全部。未取得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許可證規定建設房屋,未經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及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許可或批準的,視為有效。出租人就一房屋訂立多份租賃合同的,按以下順序確認承租人:①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②已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③合同成立在先的融資租賃合同:應實行書面形式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務。承租人在占有租賃為期間對租賃物負有修理責任,租賃期間租賃為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由承租人擔當責任。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將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及承包人向發包人擔當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全部建設工作肢解分包給其他單位。運輸合同:客運合同,貨運合同,多式聯運合同技術合同職務技術成果:指個人完成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利用其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技術成果,技術成果的完成人為個人,但其運用權,轉讓權屬于法人組織。技術開發合同包括:托付開發合同(開發人取得專利權,托付人取得免費運用權),合作開發合同(共有專利權,申請專利需全部開發人一樣同意)保管合同:保管人不得將保管物轉交第三人保管,因轉交第三人保管造成的財產損失原保管人擔當賠償責任。倉儲合同托付合同行紀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托付人從事貿易活動,托付人支付酬勞。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托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自行負擔。居間合同:居間人向托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供應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托付人支付酬勞。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未促成合同的,不得要求支付酬勞,但可要求托付人支付其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其實就是中介服務)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第一節:增值稅法律制度概述增值稅:以商品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貨物勞務稅。增值稅的類型(我國2009年1月1日開始采納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稅基=銷售收入總額-所購中間產品價值收入型增值稅:稅基=銷售收入總額-所購中間產品價值-固定資產折舊額消費型增值稅:稅基=銷售收入總額-所購中間產品價值-固定資產投資額我國增值稅的歷史沿改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分為:①稅基列舉法②稅基相減法③購進扣稅法購進扣稅法應交增值稅稅額=增值額*稅率=(產出-投入)*稅率=銷售額*稅率-同期外購項目已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第二節:增值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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