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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30484-2013
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Emissionstandardofpollutantsforbatteryindustry
(發布稿)
本電子版為發布稿。請以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標準文本為準。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保護環境,防治
污染,促進電池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電池工業企業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對重點區域規
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電池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
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
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電池工業新建企業自2014年3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14年7月1日起,其水和大氣
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是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
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污染物項目,可以制定嚴
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或地方標準時,按照批
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執行。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輕工業清潔生產中心、輕工業化學電源研究所、環境保護部
環境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3年12月16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II
電池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池(包括鋅錳電池(糊式電池、紙板電池、疊層電池、堿性鋅錳電池)、
鋅空氣電池、鋅銀電池、鉛蓄電池、鎘鎳電池、氫鎳電池、鋰離子電池、鋰電池、太陽電池)
工業企業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
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電池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電池工
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
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為。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
本標準。
GB6920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
GB7469水質總汞的測定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0水質鉛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1水質鎘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7475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7484水質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GB11893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
GB11906水質錳的測定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
GB11907水質銀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0水質鎳的測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11911水質鐵、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2水質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914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
GB/T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487水質氟化物的測定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HJ488水質氟化物的測定氟試劑分光光度法
1
HJ489水質銀的測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490水質銀的測定鎘試劑2B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
HJ538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44固定污染源廢氣硫酸霧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547固定污染源廢氣氯氣的測定碘量法(暫行)
HJ548固定污染源廢氣氯化氫的測定硝酸銀容量法(暫行)
HJ549空氣和廢氣氯化氫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
HJ550水質總鈷的測定5-氯-2-(吡咯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暫行)
HJ597水質總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化氫的測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30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氯氣的測定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38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45固定污染源排氣中瀝青煙的測定重量法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63.1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2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3.3大氣固定污染源鎳的測定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HJ/T64.1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2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4.3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對-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67固定污染源排氣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T195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199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341水質汞的測定冷原子熒光法
HJ/T344水質錳的測定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T399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電池工業batteryindustry
2
指以正極活性材料、負極活性材料,配合電介質,以密封式結構制成的,并具有一定公
稱電壓和額定容量的化學電源以及利用太陽輻射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的太陽電池的制造業。
3.2糊式電池paste-linedcell
用被電解質浸濕的淀粉凝膠作隔離層的原電池。
3.3堿性鋅錳電池alkalinezincmanganesebattery
含堿性電解質,正極為二氧化錳,負極為鋅的原電池。
3.4紙板電池paper-linedcell
用浸透電解質的紙板作隔離層的原電池。
3.5鋅空氣電池zincairbattery
以大氣中的氧氣為正極活性物質,以鋅為負極活性物質,含堿性或鹽類電解質的原電池。
3.6鋅銀電池silverzincbattery
含堿性電解質,正極含銀,負極為鋅的電池。
3.7扣式電池buttoncell
總高度小于直徑的圓柱形電池,形似硬幣或紐扣。
3.8鉛蓄電池leadacidbattery
又稱鉛酸蓄電池。含以稀硫酸為主的電解質、二氧化鉛正極和鉛負極的蓄電池。
3.9鎘鎳電池nickelcadmiumbattery
含堿性電解質,正極含氧化鎳,負極為鎘的蓄電池。
3.10氫鎳電池nickel-metalhydridebattery
含氫氧化鉀水溶液電解質,正極為氫氧化鎳,負極為金屬氫化物的蓄電池。
3.11鋰電池lithiumcell
含非水電解質,負極為鋰或含鋰的電池。
3.12鋰離子電池lithiumionbattery
含有機溶劑電解液,利用儲鋰的層間化合物作正極和負極的蓄電池。
3.13太陽電池solarcell
將太陽輻射能直接轉換成電能的器件。
3.14硅太陽電池siliconsolarcell
以硅為基體材料的太陽電池。
3.15非晶硅太陽電池amorphoussiliconsolarcell
用非晶硅材料及其合金制造的太陽電池。
3.16現有企業exsiting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電池工業企業或生產
設施。
3.17新建企業newfacility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擴建的電池生產設施建設
項目。
3.18排水量effluentvolume
指生產設施或企業排出的、沒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
3
各種外排廢水(含廠區生活污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3.19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benchmarkeffluentvolumeperunit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單位電池產品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3.20排氣筒高度stackheight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
3.21標準狀態standardcondition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各項大氣污染物標準值均以
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
3.22企業邊界enterpriseboundary
指電池工業企業的法定邊界。若無法定邊界,則指實際邊界。
3.23公共污水處理系統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并且排水能夠
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
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其廢水處理程度應達到二級或二級
以上。
3.24直接排放direct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25間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
4.1.2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自2014年3月1日,新建企業起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污染物排
序號污染物鋅錳/鋅銀/鋰離間接放監控位
鉛蓄鎘鎳/氫鎳太陽
鋅空氣電子/鋰排放置
電池電池電池
池電池
1pH值6~96~96~96~96~96~9
2化學需氧量100100100100100150
3懸浮物7070707070140
企業廢水
4總磷1.01.01.01.01.02.0
總排放口
5總氮202020202040
6氨氮151515151530
7氟化物(以F計)————10.0注4
4
8總鋅2.0————
9總錳2.0————
10總汞0.02————
11總銀10.5————
車間或車
12總鉛—0.7———
注4間處理設
13總鎘—0.050.1——
施排放口
14總鎳——1.0——
15總鈷2———0.1—
糊式電池1.6m3/萬只
鋅錳/鋅銀/鋅堿性鋅錳電池/紙板電池/疊層電池/
1.0m3/萬只
空氣電池鋅空氣電池
扣式電池/鋅銀電池0.5m3/萬只
極板制造+組裝0.25m3/kVAh
單位產品鉛蓄電池極板制造0.22m3/kVAh
企業廢水
基準排水組裝0.03m3/kVAh注4
總排放口
量3鎘鎳/氫鎳電池0.3m3/萬只
鋰離子/鋰電池1.0m3/萬只
硅片+電池制造3.0m3/kW
硅太陽電池電池制造1.5m3/kW
太陽電池
硅片制造1.8m3/kW
非晶硅太陽電池50.3m3/kW
注1:總銀為鋅銀電池監測項目。
2:以鈷酸鋰為正極鋰離子電池監測總鈷;其它類型鋰離子/鋰電池不監測總鈷。
3:鋅錳、鋅空氣電池產量折合為R20電池計算;扣式電池/鋅銀電池產量統計不分型號大小。
4:間接排放限值與直接排放限值一致。
5:其它類型太陽電池排水量按非晶硅太陽電池基準排水量執行。
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污染物排
序號污染物鋅錳/鋅銀/鋰離間接放監控位
鉛蓄鎘鎳/氫鎳太陽
鋅空氣電子/鋰排放置
電池電池電池
池電池
1pH值6~96~96~96~96~96~9
2化學需氧量7070707070150
3懸浮物5050505050140
4總磷0.50.50.50.50.52.0
企業廢水
5總氮151515151540
總排放口
6氨氮101010101030
7氟化物(以F計)————8.0
8總鋅1.5————注4
9總錳1.5————
10總汞0.005————注4車間或車
5
11總銀10.2————間處理設
12總鉛—0.5———施排放口
13總鎘—0.020.05——
14總鎳——0.5——
15總鈷2———0.1—
糊式電池1.3m3/萬只
鋅錳/鋅銀/鋅堿性鋅錳電池/紙板電池/疊層電池/
0.8m3/萬只
空氣電池鋅空氣電池
扣式電池/鋅銀電池0.4m3/萬只
極板制造+組裝0.2m3/kVAh
單位產品鉛蓄電池極板制造0.18m3/kVAh
企業廢水
基準排水組裝0.025m3/kVAh注4
總排放口
量3鎘鎳/氫鎳電池0.25m3/萬只
鋰離子/鋰電池0.8m3/萬只
硅片+電池制造2.5m3/kW
硅太陽電池電池制造1.2m3/kW
太陽電池
硅片制造1.5m3/kW
非晶硅太陽電池50.2m3/kW
注1、2、3、4、5:參見表1。
4.1.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
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
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現有和新建電池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污
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
人民政府規定。
表3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L(pH值除外)
排放限值
直接排放污染物排
序號污染物鋅錳/鋅銀/鋰離間接放監控位
鉛蓄鎘鎳/氫鎳太陽
鋅空氣電子/鋰排放置
電池電池電池
池電池
1pH值6~96~96~96~96~96~9
2化學需氧量505050505070
3懸浮物101010101050
4總磷0.50.50.50.50.50.5
企業廢水
5總氮151515151515
總排放口
6氨氮8888810
7氟化物(以F計)————2.0
8總鋅1.0————注4
9總錳1.0————
6
10總汞0.001————
11總銀10.1————
車間或車
12總鉛—0.1———
注4間處理設
13總鎘—0.010.01——
施排放口
14總鎳——0.05——
15總鈷2———0.1—
糊式電池1.0m3/萬只
鋅錳/鋅銀/鋅堿性鋅錳電池/紙板電池/疊層電池/
0.6m3/萬只
空氣電池鋅空氣電池
扣式電池/鋅銀電池0.3m3/萬只
極板制造+組裝0.15m3/kVAh
單位產品鉛蓄電池極板制造0.13m3/kVAh
企業廢水
基準排水組裝0.02m3/kVAh注4
總排放口
量3鎘鎳/氫鎳電池0.2m3/萬只
鋰離子/鋰電池0.6m3/萬只
硅片+電池制造2.0m3/kW
硅太陽電池電池制造1.0m3/kW
太陽電池
硅片制造1.2m3/kW
非晶硅太陽電池50.15m3/kW
注1、2、3、4、5:參見表1。
4.1.5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適用于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
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公式(1)將實測水污染物濃度換算為
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并以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
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污
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污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
嚴格的濃度限值,并按公式(1)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
Q總
ρ基=×ρ實(1)
∑Yi?Qi基
式中:
ρ基——水污染物基準排水量排放濃度,mg/L;
3
Q總——排水總量,m;
Yi——某種產品產量,t;
3
Qi基——某種產品的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t;
ρ實——實測水污染物排放濃度,mg/L。
7
若與的比值小于,則以水污染物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
Q總∑Yi?Qi基1
依據。
4.2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4規定的大氣污染物
排放限值。
4.2.2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自2014年3月1日,新建企業起執行表5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現有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序號污染物鋅錳/鋅銀/鋅鉛蓄鎘鎳/氫鋰離子/太陽
監控位置
空氣電池電池鎳電池鋰電池電池1
1硫酸霧—10———
2鉛及其化合物—0.7———
3汞及其化合物0.01————
4鎘及其化合物——0.5——
5鎳及其化合物——2.0——
6瀝青煙20————車間或生產
7氟化物————8.0設施排氣筒
8氯化氫————8.0
9氯氣————5.0
10氮氧化物————50
11非甲烷總烴———80—
12顆粒物5050505050
注1:晶體硅太陽電池監控氟化物、氯化氫、氯氣、氮氧化物和顆粒物,其它類型太陽電池只監控顆粒物。
表5新建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m3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序號污染物鋅錳/鋅銀/鋅鉛蓄鎘鎳/氫鋰離子/太陽
監控位置
空氣電池電池鎳電池鋰電池電池1
1硫酸霧—5———
2鉛及其化合物—0.5———
3汞及其化合物0.01————
4鎘及其化合物——0.2——
5鎳及其化合物——1.5——車間或生產
6瀝青煙10————設施排氣筒
7氟化物————3.0
8氯化氫————5.0
9氯氣————5.0
10氮氧化物————30
8
11非甲烷總烴———50—
12顆粒物3030303030
注1:參見表4。
4.2.4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任何1小時平均濃度執行表6規定的限值。
表6現有和新建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
序號污染物最高濃度限值(mg/m3)
1硫酸霧0.3
2鉛及其化合物0.001
3汞及其化合物0.00005
4鎘及其化合物0.000005
5鎳及其化合物0.02
6瀝青煙生產設備不得有明顯的無組織排放存在
7氟化物0.02
8氯化氫0.15
9氯氣0.02
10氮氧化物0.12
11顆粒物0.3
12非甲烷總烴2.0
4.2.5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及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
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建設項目的具體
監控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周圍敏感區域;未進行過環境影響評價的現有企業,監控范
圍由負責監管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企業排污的特點和規律及當地的自然、氣象條件等
因素,參照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確定。地方政府應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
確保環境狀況符合環境質量標準要求。
4.2.6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必須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及集中凈化處理
裝置,凈化后的氣體由排氣筒排放,所有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放氯氣的排氣筒高度
不得低于25m)。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最高建筑
物3m以上。
4.2.7生產設施應采取合理的通風措施,不得故意稀釋排放。在國家未規定生產設施單位產
品基準排氣量之前,暫以實測濃度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
5污染物監測要求
5.1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
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
公布監測結果。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
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
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9
5.1.4對企業排放廢水和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
位置進行,有廢水、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處理設施后監控。
5.1.5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2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7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
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標準編號
號
1pH值水質pH值的測定玻璃電極法GB6920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重鉻酸鹽法GB11914
2化學需氧量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399
3懸浮物水質懸浮物的測定重量法GB11901
4總磷水質總磷的測定鉬酸銨分光光度法GB11893
水質總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199
5總氮
水質總氮的測定堿性過硫酸鉀消解分光光度法GB/T11894
水質氨氮的測定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HJ/T195
6氨氮
水質氨氮的測定蒸餾-中和滴定法HJ537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GB7484
7氟化物水質氟化物的測定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HJ487
水質氟化物的測定氟試劑分光光度法HJ488
8總鋅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譜法GB7475
水質錳的測定高碘酸鉀分光光度法GB11906
9總錳水質鐵、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1
水質錳的測定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試行)HJ/T344
水質總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597
10總汞水質總汞的測定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69
水質汞的測定冷原子熒光法HJ/T341
水質銀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07
11總銀水質銀的測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HJ489
水質銀的測定鎘試劑2B分光光度法HJ490
水質鉛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
12總鉛
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譜法GB7475
水質鎘的測定雙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
13總鎘
水質銅、鋅、鉛、鎘的測定原子吸收分光光譜法GB7475
水質鎳的測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GB11910
14總鎳
水質鎳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11912
水質總鈷的測定5-氯-2-(吡咯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
15總鈷HJ550
法(暫行)
10
5.3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3.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規定執行。
5.3.2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況下進行無組織排放監測,具體要求按HJ/T55進行
監測。
5.3.3對企業排放大氣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8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8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序號污染物項目方法標準名稱方法標準編號
1硫酸霧固定污染源廢氣硫酸霧的測定離子色譜法(暫行)HJ544
固定污染源廢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HJ538
2鉛及其化合物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HJ539
環境空氣鉛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5264
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HJ543
3汞及其化合物環境空氣汞的測定巰基棉富集-冷原子熒光分光光度法(暫
HJ542
行)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64.1
大氣固定污染源鎘的測定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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