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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隆基泰和置業有限公司外聘律師事務所及外聘律師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為規范律師事務所聘任工作,加強外聘律師管理,維護隆基泰和置業有限公司(如下簡稱置業)及其屬下各事業部(如下簡稱公司)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釋義外聘律師事務所是指與公司訂立法律服務合同,為公司提供常年、專項或訴訟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外聘律師是指由外聘律師事務所指派,為公司詳細從事法律有關服務律師。外聘律師必要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關于規定,獲得了律師執業資格并在外聘律師事務所執業專職律師。“法務部”是指置業法律事務中心(如下簡稱法律事務中心)、各事業部法務部,以及未設立法務部各事業部法務人員。若未設立法務部或法務人員,則法務部是指上一級實體法務部或法務人員。第三條合用范疇本規定合用于置業及其屬下各事業部。第四條管理部門法律事務中心是外聘律師歸口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公司及下屬經營實體律師聘請管理、審批及監督檢查工作。第五條聘請原則外部律師聘請應公開、公平、公正,實行按需采購、節約成本、擇優聘任、統一管理原則,采用科學、合理聘任制度,嚴格規范對所聘任律師監督與考核。第六條外聘律師事務所分類公司依照實際狀況進行常年法律顧問、專項法律顧問及訴訟(涉及仲裁,下同)代理律師事務所聘請。(一)常年法律顧問:與公司訂立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解決公司及下屬經營實體尋常法律事務、提供尋常征詢意見、專項法律顧問、訴訟代理業務律師事務所。(二)專項法律顧問:與公司訂立專項法律事務服務合同,就某一特定法律事項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律師事務所。(三)訴訟代理律師事務所:與公司訂立訴訟代理服務合同,指派律師參加公司詳細訴訟案件律師事務所。第二章律師庫組建及維護第七條權責部門法律事務中心統一進行公司律師事務所庫入庫審批及建設,并對律師事務所庫進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更新與維護。置業各中心及其各事業部依照法律事務中心事先授權,可詳細經辦律師庫入庫及律師事務所招采工作。置業各中心及其各事業部法務部不得在未經法律事務中心授權狀況下,擅自進行律所入庫及招采、使用工作,若一年中合計2次發生該狀況,法律事務中心有權對其績效采用“單項否決”進行嚴格考核。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應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從律師庫中進行聘請。專項法律顧問律師及訴訟案件需聘請律師,應當進行比價,并綜合律所各方面業務實力及過往業務狀況,綜合考量并最后從律師庫中進行聘請,但律師庫內資源不滿足該特定事項或訴訟案件需求狀況下,可從律師事務所庫外依照本規定擬定程序進行選聘。第八條入庫規定原則上入庫律師事務所需同步滿足如下條件:(一)經司法行政部門批準成立且持續運營5年以上;(二)合法執業,無行政懲罰及行業處分記錄;(三)專職律師15人以上;(四)有地產行業或業務有關行業法律服務業績;(五)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六)上年營業額不能低于200萬元;(七)法律事務中心以為需要滿足其她事項。第九條入庫程序法律事務中心及各中心、各事業部依照業務需要推薦滿足業務規定律師事務所進入公司律師事務所庫,擬入庫律師事務所需法律事務中心審核通過。第十條黑名單設立外聘律師事務所存在如下情形之一,法律事務中心可視狀況將其納入“黑名單”,并將其從律師庫內移除,后續法律事務委托事項將不再與其合伙:(一)律師事務所在入庫、招投標及合同履行等階段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做虛假陳述;(二)惡意擾亂公司招投標工作正常進行,存在圍標、串標、弄虛作假行為,影響正常招投標工作程序;(三)中標后無合法理由,擅自違約,回絕訂立合同;(四)未征得公司批準,擅自向媒體發布不利于公司名譽信息,給公司導致惡劣影響;(五)經審計監察中心核算,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存在向公司工作人員行賄行為;(六)持續兩年(或兩次)或合計三年(或三次)履約考核打分在70分如下;(七)其她無法滿足公司規定或對公司名譽導致負面影響。持續二年未與公司有任何形式合伙,經法律事務中心決定,可以將其移出律師庫。第三章外部律師事務所聘請第十一條外聘律師事務所選取常年法律顧問律師事務所聘請應從公司律師事務所庫內進行選用,若發起聘請時,該律師事務所尚未入庫,應一方面履行入庫程序。專項法律顧問、訴訟案件代理律師事務所聘請,按照本規定及《涉訴事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從律師庫內或庫外進行選聘。若選聘庫外律師事務所,則可視狀況辦理選定律師事務所入庫。第十二條聘請部門(一)常年法律顧問:由法律事務中心統一聘請及管理,其她各中心及各事業部均無權聘請常年法律顧問。(二)專項法律顧問:法律事務中心及各中心、各事業部依照實際需要,就特定法律事項聘請專項法律顧問。法律事務中心之外各中心或各事業部聘請專項法律顧問,應將需求因素以及聘請理由交法律事務中心審批,經法律事務中心審批批準后方可聘請。(三)訴訟代理律師聘請:訴訟案件代理律師聘請原則上由法務部進行。特定狀況下,經法律事務中心批準,涉訴單位可以就詳細訴訟案件聘請律師事務所。第十三條聘請方式(一)常年法律顧問:常年法律顧問聘請應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聘請后常年法律顧問單位可直接向公司提供專項法律顧問、訴訟案件代理服務,無需再通過專項法律顧問及訴訟案件代理律師聘請方式及程序。(二)專項法律顧問、訴訟案件代理律師:除常年法律顧問單位外,專項法律顧問、訴訟案件代理律師聘請應當進行比價(參加比價律所專業技術水平、資質、規模等應無明顯差別),并綜合入圍律所各方面業務實力、過往業務及合伙狀況,綜合考量并最后進行聘請。訴訟案件代理律師聘請還應按照《涉訴事務管理辦法》中關于“訴訟案件律師聘請”有關規定進行。單個區域如只有一家律所入庫且該律所為戰略合伙單位,視訴訟案件詳細狀況可直接委托該入庫律所律師擔任訴訟案件代理律師,但聘請應經法律事務中心負責人審批批準,金額超過30萬元,還應經分管法務工作領導審批。(三)“緊急采購”方式因收并購等專項事項、訴訟/仲裁案件突發性、緊急性等特殊特點,或特定事項、個案解決需借助地方政府資源或司法資源實際需要,當無法在合伙律所范疇內選定符合規定外聘律所時或無法通過本條第二款方式選定律所,則法務部可依照案件或專項事項需要,通過“緊急采購”方式選定庫外或庫內律所作為特定訴訟案件或特定專項事項外聘律所。詳細規定如下:(1)通過“緊急采購”方式外聘訴訟或專項律所,且律師服務費金額不超過30萬元,由法律事務中心負責人審批擬定;律師服務費金額超過30萬元,由分管法務工作領導審批擬定。(2)“緊急采購”詳細程序為:由法務部在庫外或庫內選取律所,由法務部對律所業務能力等狀況后進行綜合評估后,選取適合單位。在辦理完程序后,選中單位視狀況(如未入庫)辦理入庫。(四)“直接委托”方式在有特殊緊急狀況,且不及時通過直接委托方式委托律師也許會給公司導致重大損失,可以“直接委托”方式聘請律師。通過“直接委托”方式聘請律師,應逐級報法律事務中心負責人、分管法務工作領導審批。第四章外聘律師管理與使用第十五條管理部門聘任單位負責對外聘律師工作過程進行尋常管理及監督,法律事務中心對外聘律師進行個案、年度及合伙期內履約考核,該考核成果將作為律所與否移出律師庫或進行后續合伙根據,以保證外聘律師工作質量。對于合伙期內履約考核成果持續2次低于70分合伙律所,法律事務中心有權將其移出律師事務所庫。第十六條法律事務中心履行如下職責:(一)建立外聘律師管理制度;(二)制定外聘律師考核評價體系并負責考核評價;(三)審查外聘律師需求,并負責外聘律師聘請審批;(四)組織與外聘律師事務所談判;(五)負責常年法律顧問合伙合同訂立及管理;(六)負責法律事務中心發起專項法律顧問、訴訟案件代理律師合伙合同訂立及管理;(七)建立及維護律師事務所庫;(八)外部律師聘請合規狀況檢查;(九)與律師管理有關其她事項。第十七條專項法律顧問聘請部門履行如下職責:(一)提出外聘律師需求;(二)專項法律顧問聘請流程發起;(三)專項法律顧問聘請過程經辦;(四)專項法律顧問合同訂立及履行;(五)專項法律顧問費用支付;(六)對專項法律顧問進行履職評價;(七)負責專項法律顧問工作資料歸檔。第十八條各事業部法務部門履行如下職責:(一)提出訴訟案件代理律師聘請需求;(二)經法律事務中心授權,發起代理律師聘請申請流程;(三)經法律事務中心授權,進行訴訟案件代理律師聘請;(四)訴訟案件代理合同訂立及履行;(五)訴訟案件代理律師費用支付;(六)經法律事務中心法授權或指定,對訴訟案件代理律師進行履職評價;(七)負責訴訟案件代理律師工作資料歸檔及工作臺賬整頓及報送。第十九條工作配合在接受外聘律師法律服務過程中,內部法務人員應全程參加委托事項解決過程,為外聘律師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協助。第二十條外部律師使用(一)常年法律顧問:法律事務中心統一進行聘請及尋常管理,其她各中心、各事業部可依照實際業務需要進行使用。(二)專項法律顧問:聘請部門依照實際業務需要,根據雙方訂立專項法律顧問服務合同進行使用。(三)訴訟案件代理律師:涉案單位依照案件需要,根據雙方訂立委托代理合同進行使用。常年法律顧問、專項法律顧問及訴訟案件代理律師使用部門均需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定期向法律事務中心報送外聘律師管理臺賬。第二十一條尋常管理法律事務中心及外聘律師使用單位及部門應建立外聘律師管理臺賬,跟蹤、記錄外聘律師提供法律服務。臺賬重要內容涉及法律事項交辦律師事務所、交辦時間、交辦事項、進展狀況等。各事業部法務部及其她外聘律師使用單位和部門應于每月30日前向法律事務中心報送當月委托外聘律師服務管理臺賬,該臺賬作為對外聘律師進行考核根據之一。第二十二條外聘律師檔案管理外部律師聘請部門應對外聘律師完畢項目有關材料進行整頓并編撰成卷,歸檔備查。聘請部門應規定外聘律師對公司交辦法律服務工作記錄和關于文獻、信息進行收集和存檔,并于聘期結束前向聘請部門交付。第五章外聘律師考核第二十三條考核機制法律事務中心負責建立外聘律師考核評估機制,總體負責對外聘律師進行考核評價,并有權對于聘請部門或法務部評價進行復核和調節。外部律師考核成果與律師事務所庫動態管理有關聯。第二十四條考核內容對外聘律師考核與評估應從覆蓋其履職全過程維度進行評價,涉及但不限于專業能力、工作態度、工作成果等(詳見附件1《外聘律師評估表》)。第二十五條考核部門(一)對常年法律顧問年度履約評價,由法律事務中心進行,在合伙期限屆滿后,并依照評價成果對與否續約等提出建議;(二)對專項法律顧問評價,由聘任部門進行,并由法律事務中心進行復核,在專項服務結束后進行;(三)對訴訟案件代理律師評價,統一由法律事務中心負責人進行,實行一案一評原則,在單項訴訟案件結束后進行。對訴訟案件代理律師評價在訴訟系統內進行線上評價;(四)對公司所有合伙律所進行半年及年度履約評價,均由法律事務中心進行最后評價或復核,并有權對其她部門或法務部評價結論進行調節。第二十六條考核級別外部律師考核成果滿分為100分:(一)考核成果被評估為80分以上,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合伙機會;(二)考核成果在70分如下,將對所在律師事務所進行限制使用,若有合計兩次評估成果均在70分如下,法律事務中心有權將該律師事務所從律師事務所庫內移除。第二十七條考核時限(一)常年法律顧問與專項法律顧問:在服務合同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完畢對外聘律師考核評估;(二)訴訟案件代理律師:在訴訟系統內進行案件評估后5個工作日內完畢對外聘律師考核評估。(三)半年及年度履約考核按照法律事務中心安排進行。第六章罰則第二十八條法律事務中心有權對公司范疇內外部律師聘請、管理及使用全過程進行監督,不定期組織進行檢查。第二十九條違背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事務中心有權通報公司,對有關部門及所屬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員予以警告、通報批評,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懲罰辦法。(一)未按規定程序擅自聘任外部律師;(二)與聘任律師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損害公司或所屬單位權益;(三)超過聘任合同商定范疇支付律師費用;(四)濫用職權干涉聘任律師工作或回絕支持配合;(五)其她違背本規定給公司導致損失行為。第七章附則第三十條仲裁及勞動仲裁案件外聘律師聘請及管理合用本規定中關于訴訟案件代理律師有關規定。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發布前已聘任外部律師,可按原商定期限繼續使用,聘期屆滿后,外部律師聘請按本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置業各中心及各事業部可參照本規定制定外部律師聘請及管理實行細則。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法律事務中心負責制定、修改及解釋。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外聘律師考核評估表(常年、專項、訴訟);2.外聘律所入庫審批表;3.外聘律師審批表;4.外聘律師管理臺賬。

附件1-1:外聘律師評估表(常年法律顧問)評估日期:年月日外聘律師所屬律所委托事項委托周期評估狀況(總分100分)序號評估項目及原則得分狀況1與否能按規定及時精確解答尋常法律征詢問題,并出具法律意見或建議。(20分)2合同及其她法律文書擬定和審查專業性與精確性。(20分)3重大經營決策和經濟活動參加及支持力度。(20分)4服務過程中與否積極配合、溝通順暢、態度認真。(10分)5與否及時通報委托事項辦理進展狀況。(5分)6對公司經營管理涉及到法律法規與否熟悉。(10分)7工作量提報與否真實精確,與否存在多報、誤報狀況。(10分)8案件卷宗與否完整,歸還與否及時。(5分)總分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法律事務中心負責人審批

附件1-2:外聘律師評估表(專項法律顧問)評估日期:年月日外聘律師所屬律所委托事項委托周期評估狀況(總分100分)序號評估項目及原則得分狀況1法律征詢意見出具及時精確限度。(15分)2有關法律文書擬定和審查專業性及精確性。(15分)3專項委托涉及到重大經營決策和商務談判參加及支持力度。(15分)4服務過程中與否積極配合、溝通順暢、態度認真。(10分)5與否及時通報委托事項辦理進展狀況。(5分)6對于專項委托涉及到法律法規與否熟悉。(5分)7委托事項完畢成果與否符合預期。(30分)8案件卷宗與否完整,歸還與否及時。(5分)總分經辦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聘任單位負責人意見法律事務中心負責人審批附件1-3:外聘律師評估表(訴訟案件代理律師)評估日期:年月日外聘律師所屬律所代理案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件代理階段結案方式評估狀況(總分100分)序號評估項目及原則得分狀況1前期溝通與否準備充分、訴訟思路與否清晰、訴訟方略與否合理。(15分)2訴訟證據準備與否及時、精確、充分,與否遞交及時。(10分)3案件有關法律建議(涉及申請管轄異議、保全、鑒定、反訴、申訴等建議及就案件所反映法律風險提示、改進建議等)與否出具及時、精確。(25分)4案件辦理過程中與否積極配合、溝通順暢、態度認真。(10分)5案件進展及各次開庭狀況與否均及時精確地進行反饋。(10分)6案件解決成果與否符合預期。(20分)7結案報告出具與否及時且內容與否全面。(5分)8案件卷宗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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