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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技術導則》
(■征求意見稿□送審稿□報批稿)
編制說明
主編單位(簽章):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
2021年1月26日
編制說明
一、工作簡況
1.1任務來源
2019年6月,水利部以水規計〔2019〕189號文《水利部關于水利水
電工程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前期工作項目任務書的批復》批復了任務書,由
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主持或主編開展2019-2020年水利水電工程
魚類增殖站設計規范等26項水利技術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在批復計劃中
安排了《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報告編制導則》的修訂任務。2021年2月,
水利部以水國科〔2021〕70號文發布2021年版《水利技術標準體系表》,
明確修改本標準名稱為《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技術導則》。
1.2主要工作過程
2020年3月13日,我院作為主編單位與參編單位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
究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江設計公司”)編制完成《流域綜合規劃
后評價報告編制導則》修訂工作大綱(以下簡稱《工作大綱》)初稿,我
院組織對其進行了認真討論,并提出相關意見,于4月29日完成《工作大
綱》修改工作,確定了修訂依據及適用范圍、標準框架結構、修訂原則、
各章節主要修訂內容、進度安排等,并明確依照工作大綱的安排開展工作。
2020年7月31日形成《工作大綱》(送審稿)和《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報
告編制導則》(初稿)(以下簡稱《導則》)。
2020年9月25日,水利部規劃計劃司主持召開會議,對我院與長江設
計公司編制完成的《工作大綱》(送審稿)和《導則》(初稿)進行了審
查,并形成審查意見。意見認為“《工作大綱》內容全面,思路清晰,章
節結構基本合理,具有可操作性,進度安排合理,對本導則的修訂具有較
好的指導性……”,并提出進一步補充完善導則修訂的必要性、修訂原則、
主要內容等意見。會后,編制單位根據審查意見,對《工作大綱》進行了
補充、修改和完善,于2020年9月30日完成《工作大綱》(修訂稿)和
《導則》(修訂稿)。
2020年11月,我院主持召開討論會對《導則》修訂稿進行了認真討論。
2021年1月5日,水規總院蔣肖副總工程師聽取了編制單位對《導則》修
訂稿修改情況的匯報,并提出修改意見。編制單位根據意見,于1月26日
形成《導則》(征求意見稿)。
二、主要內容及來源依據
1.總則
(1)綜合考慮黨的十八大以來,十六字治水思路,以及長江大保護、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重大戰略的確定,以及黨的十九屆四中
全會進一步明確加強長江、黃河等大江大河生態保護和系統治理等一系列
新要求,進一步補充完善組織開展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工作的時機,在原
條文1.0.3中補充“或國家實施與流域治理開發保護相關的重大國家戰略
時”。
(2)考慮基礎資料的逐步積累、理論方法和技術手段的不斷進步,為
進一步突出本導則的引導作用,推動并強化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的科學性、
規范性與約束性,在修訂中新增有關規劃后評價方法的相關要求,在原條
文1.0.4中補充“采用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引導流域綜合規劃后
評價工作逐步走向定量化、規范化。
(3)根據當前國家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施長江大保護、黃河流
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戰略要求,更好的貫徹“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
山銀山理念,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節約優先、保護
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要求,轉變“重建設”理念以適應新形勢下流域
保護與治理的新要求,將原條文1.0.6中“近期重點工程”修改為涵蓋范
圍廣、更加突出保護的“流域治理保護措施”。
2.流域綜合規劃主要成果
(1)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
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中發〔2018〕44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
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及
十九屆五中全會等有關建設國土空間規劃體系,構建高質量發展的國土空
間布局的部署要求,統籌考慮近年來各流域、各省區大力推進國土空間規
劃的實際情況,本章新增條文2.0.1“簡述流域國土空間規劃概況。包括“三
區三線”劃定情況,即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布局,生態保護紅線、
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空間管控邊界劃定等情況”。
(2)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HJ130-2019)、《江
河流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規范》(SL45-2006)、《流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技術指導意見》(辦水總〔2013〕158號)等相關規范要求,滿足規劃環評
的最新要求,在條文2.0.3(原條文2.0.2)中補充“簡述流域綜合規劃環
境影響評價編制及審查情況”。
(3)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編制指南
(試行)的通知》(辦河湖函〔2019〕394號)、《水利部關于河道采砂管理
工作的指導意見》(水河湖〔2019〕58號)等有關要求,在條文2.0.4(原
條文2.0.3)中關于專業規劃部分,補充“岸線保護與利用和采砂管理規劃”。
(4)綜合考慮新形勢下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生態流量保
障、水利改革管理新需求,以及國務院機構改革以來職能轉變實際需求,
對條文2.0.4(原條文2.0.3)中流域綜合管理規劃部分進行修改完善。
3.規劃實施情況
(1)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
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中發〔2018〕44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
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中發〔2019〕18號)等加
快建設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有關部署要求,在后評價中需進一步突出流域
綜合規劃提出的布局、措施與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的符合性,在原條文3.0.1
中補充“分析評價流域綜合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協調性”。
(2)根據《國家節水行動方案》、《大中型水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節水評價篇章編制指南(試行)》(辦規計函〔2018〕1691號)、《規劃
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水節約〔2019〕136號)和《水利
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技術要求的通知》(辦節約
〔2019〕206號)等有關要求,在后評價中需進一步突出流域綜合規劃實施
過程中落實節水優先、完成節水目標任務等情況,本章新增條文3.0.3“簡
述規劃節水目標、任務及項目實施總體情況,分析評價流域節水規劃實施
效果”。
4.規劃基礎資料變化情況分析
(1)根據新發展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在后評價工作中需進一
步強化對流域綜合管理相關內容的分析評價,在規劃基礎資料變化情況分
析中補充完善流域管理方面資料的收集和對比分析,本章新增條文4.0.5
“收集整理評價基準年流域水資源管理、采砂管理、河湖及岸線管理、水
土保持管理、水旱災害防御管理、水利工程管理等資料,并與規劃基準年
進行對比分析”。
(2)綜合考慮2015版導則發布以來,長江大保護、黃河流域生態保
護和高質量發展等與流域治理保護相關的國家重大戰略的提出,水法、河
道管理條例、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利規劃管理辦
法等相關法規條例的修訂,以及國家節水行動方案、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
系、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入等相關政策標
準的提出,均會對未來流域綜合規劃的修編產生重要影響,應作為流域綜
合規劃后評價的重要內容之一,在條文4.0.6(原條文4.0.5)中補充“簡
述規劃期內國家重大戰略實施情況和重大政策法規建設情況”。
(3)對該章節原條文4.0.1、4.0.2和4.0.3語句表達連貫性進行了
完善,使前后文表達一致,文字更精煉準確。
5.總體規劃實施情況評價
(1)2015版導則中提出的“河流功能分區”相關內容,在此后的涉
水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中均未明確提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統一規劃
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中發〔2018〕44號)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中發〔2019〕18號)等,明確提出國土空間規劃是國家空間發展的指南、
可持續發展的空間藍圖,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要求劃定
城鎮、農業、生態空間以及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
為避免與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規定重復或矛盾,在原條文5.0.2中,刪除
河流功能分區及分析評價功能分區執行情況的相關內容。
(2)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
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吨泄仓醒腙P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
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進一步明確加強大江大河和重要
湖泊濕地生態保護治理,要求后評價工作中進一步突出流域生態保護治理
措施的重要性,對該章節原條文5.0.1和5.0.3進行了補充完善,補充對
“重大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實施程度及實施效果的評價。
6.專業規劃實施情況評價
(1)當前我國城鎮化率已超過60%,城市已成為防洪除澇減災的重點
和難點。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
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有關增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等要求,本章
節在防洪減災體系評價中將城市防洪體系評價作為重點,增加條文6.2.5
“對規劃實施后流域內重要城市防洪達標程度進行分析,對規劃城市防洪
工程、排澇工程及非工程措施實施情況進行評價”。
(2)隨著流域規劃防洪工程的建設和運行,流域防洪形勢會相應發生
改變,同時隨著流域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新發展戰略的提出,會面臨新的矛
盾和需求,需要在后評價工作中進行分析,并提出防洪布局調整的建議。
本章節在防洪減災體系評價中增加條文6.2.4“對防洪工程建設后流域防洪
形勢的變化進行分析,結合支撐國家發展戰略、統籌協調防洪與經濟社會
發展的關系等要求,提出防洪體系布局優化調整的初步建議”。
(3)根據《國家節水行動方案》、《大中型水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
節水評價篇章編制指南(試行)》(辦規計函〔2018〕1691號)、《規劃
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水節約〔2019〕136號)和《水利
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規劃和建設項目節水評價技術要求的通知》(辦節約
〔2019〕206號)等有關要求,在本章節水資源綜合利用體系評價中,對節
水單獨進行評價,增加條文6.3.2“以水資源作為最大剛性約束,結合流域
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情況,對規劃提出的節水目標進行對比分析和評價,對
規劃確定的節水措施方案落實情況及流域節水水平、節水效果進行分析評
價”。
(4)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
見》對研究建立江河湖泊生態水量保障機制的要求,根據《水利部關于做
好河湖生態流量確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水資管〔2020〕67號)有
關河湖生態流量保障的要求,在本章節水資源與水生態環境保護體系評價
中,對生態流量(水量)保障單獨進行評價,增加條文6.4.2“結合流域內
主要控制斷面的生態流量(水量)保障要求,分析河湖生態流量(水量)
保障措施落實情況,對河湖生態流量(水量)指標的滿足程度進行分析評
價”。
(5)圍繞當前水資源和水生態保護重點,對該章節水資源與水生態環
境保護體系評價中條文6.4.1和6.4.3(原條文6.4.2)進行細化完善,使
后評價工作進一步突出重點并能夠適應新要求。在條文6.4.1補充評價對
象“飲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區、河湖控制斷面、地下水”;在條文6.4.3
將“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措施”細化調整為“重大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等
規劃措施”。
7.流域綜合管理規劃實施情況評價
(1)綜合考慮當前國家全面進行河湖長制的實際需求,在原條文7.0.1
補充“以及河湖長制的相關要求”。
(2)結合流域綜合規劃主要成果、規劃基礎資料變化情況分析等相關
章節的修改,對原條文7.0.2進行修改完善,將“河道及岸線管理、防汛
抗旱調度管理”修改調整為“采砂管理、河湖及岸線管理、水旱災害防御
管理”,保持前后文內容一致性。
8.環境影響后評價
(1)根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技術導則(征求意
見稿)》等要求,需要對環境現狀進行分析評價,在本章節增加條文8.0.1
“環境狀況分析與評價,應對規劃實施后的重點河湖或區域的水資源、水
環境、水生態等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變化趨勢及主要環境問題進行分析評
價?,F有資料難以滿足現狀評價要求時,應采用現場調查、環境監測及遙
感遙測等多種手段和方法開展補充調查與監測”。
(2)根據《關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空間管制、總量管控和環境準
入的指導意見(試行)》(環辦環評[2016]14號)、《水利水電工程建設
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有關“三線一單”等要求,
對條文8.0.3(原條文8.0.1)進行修改完善,補充“對具有長期性、累積
性影響的環境因子,以及涉及重要環境敏感區、生態保護紅線的工程項目,
應進行重點調查分析和評價”,增加“分析規劃實施與‘三線一單’環境管控
體系以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符合性”。
(3)對該章節原條文8.0.1和8.0.2語句表達連貫性進行了完善,使
前后文表達一致,文字更精煉準確。
9.流域治理保護措施和控制性工程實施情況評價
(1)與總則等章節修改相一致,綜合考慮當前國家加快推進生態文明
建設,加強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濕地生態保護治理,更好的貫徹“堅持綠
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堅持節
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要求,轉變“重建設”理念以適應
新形勢下流域保護與治理的新要求,將本章節標題由“流域控制性工程和
近期重點工程實施情況評價”修改為“流域治理保護措施和控制性工程實
施情況評價”。
(2)相應的,對該章節原條文9.0.1、9.0.2和9.0.3進行修改完善,
將原條文中“近期重點工程”修改為涵蓋范圍廣、更加突出保護的“流域
治理保護措施”,并對語句表達進行修改,使文字更精煉準確。
10.規劃實施效果評價
(1)根據《水利部關于做好河湖生態流量確定和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
(水資管〔2020〕67號)有關河湖生態流量保障的要求,進一步突出生態
流量、河湖水系連通性等關鍵因素。將該章節原條文10.0.4修改為“生態
環境效益評價,應分析規劃實施對生態環境改善和保護的作用,針對河湖
生態流量(水量)、河湖水系連通性等方面,評價對流域生態系統產生的
整體影響┈┈”。
11.結論與建議
(1)將原條文11.0.1“結合當前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流域治理開發與
保護的要求”,修改為“結合當前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流域治理保護與開
發利用的要求”。
12.附錄A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報告編制參考目錄
(1)根據前述修改,將原“4.2河流功能分區與控制性指標評價”修
改為“4.2規劃控制性指標評價”。
(2)根據前述修改,在環境影響后評價章節中增加“7.1環境狀況分
析與評價”;將原“7.1規劃實施后環境影響分析和評估”調整至“7.3規
劃實施后環境影響分析及保護效果評估”;原“7.3規劃環境影響的公眾意
見”修改為“7.4規劃環境影響的公眾參與意見”。
(3)根據前述修改,將原“8流域控制性工程和近期重點工程實施情
況評價”章節修改為“8流域治理保護措施和控制性工程實施情況評價”;
原“8.1近期主要工程規劃方案”修改為“8.1流域治理保護措施和控制性
工程規劃方案”;原“8.2流域性控制工程和近期重點工程實施進展情況評
價”修改為“8.2流域治理保護措施和控制性工程實施進展情況評價”;原
“8.3流域控制性工程和近期重點工程規劃任務和規模實施情況評價”修改
為“8.3流域治理保護措施和控制性工程規劃任務與規模實施情況評價”。
(4)根據前述修改,將原“9.4環境效益評價”修改為“9.4生態環
境效益評價”。
13.附錄B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報告附表參考樣式
(1)表B-1流域綜合規劃后評價公眾參與調查表,將“治理開發與保
護”修改為“治理保護與開發利用”
(2)表B-2流域規劃方案實現程度對比分析表,在“5水資源配置”
的評價主要內容中補充“節水方案與目標;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用
水效率控制紅線符合達標情況等”。
三、國內外相關標準對比分析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
導向作用的意見》(中發〔2018〕44號)提出“強化空間規劃的基礎作用……
劃定城鎮、農業、生態空間以及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
邊界,并以此為載體籌協調各類空間管控手段,整合形成‘多規合一’的空
間規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
干意見》(中發〔2019〕18號)提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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