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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PAGE5目錄一、“精神”的定義……………………4二、精神生產與物質生產的關系……………………4三、精神損害為什么要用物質給予賠償……………4(一)侵權精神損害的危害結果……………………4(二)金錢補償對精神的撫慰意義…………………5(三)金錢補償對精神的恢復意義…………………5四、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范圍…………………6(一)人格權利遭受損害可以請求精神賠償………6(二)醫療責任事故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6(三)人身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與確定…………………6(四)名譽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審查與處理…………………6(五)人民法院受理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范圍………………7五、侵權精神損害行為的事實認定…………………8(一)違法行為的認定………………8(二)損害事實認定…………………8(三)因果關系的認定………………9(四)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認定………10六、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確認…………………10(一)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的原則………………10(二)適當參照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原則…………11(三)適當參考判例的原則…………11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健全與規范………11(一)人身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漏洞…………11(二)違約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缺失…………12(三)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模糊…………………13(四)法律的規范與完善……………14序言精神損害賠償是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基本內容,精神損害賠償的缺失使得受害人獲得的司法賠償不足以撫慰其精神創傷。這幾年,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不斷發展,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斷出現新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典型案例,需要進行總結。在今天,無論是社會哪個階層的人,都知道運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使自己受到侵害的人格權、身份權得到保護和救濟。正因為在社會生活中有了精神損害賠償這個社會關系的調整器,對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爭議進行協調和調整,也就有力地促進了人民的團結,鞏固了社會的安定局面,推進了社會的民主和進步,促進了社會的不斷發展。無論從理論還是從現實考慮,我們都應當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侵權行為同時會給人帶來肉體上的痛苦與精神上的痛苦。肉體上的痛苦在時間上往往只是短暫的,而精神上的痛苦一般在短時間內是無法消除的,有時候不法侵害給人帶來的精神痛苦往往會伴隨人的一生,在人的心理上留下不可治愈的創傷,使人終日焦慮不安,精神恐懼,天天做噩夢,無法適應正常人的生活,無法進行正常的工作,工作效率降低,工作經常出錯,人的意識行為能力降低。因此,精神上的痛苦與危害結果往往超出肉體上的痛苦和危害結果的幾倍甚至幾十倍以上。2、侵權精神損害使他人的社會地位下降侵權行為會給人帶來羞恥的感覺和屈辱的感受,會使人的名譽受到毀壞,使人的人身權利、榮譽權利及其人格尊嚴權利遭受一定程度的損害,從而影響人的工作、學習與進步,導致人的生活質量下降,社會地位降低。3、侵權精神損害毀壞他人的事業與前途侵權行為能夠毀壞人的事業前途。當人的精神受到損害時,往往人對現實生活就感到悲觀失望,找不到生活樂趣,缺少工作激情,工作時精力不集中,思想開小差,出的差錯也比往常多,意志消沉,從而影響到上司對自己的看法,造成同事對自己的誤會,造成單位對自己的不好評價,這樣的結果將直接影響到受害人的事業與前途的發展和進步。(二)金錢補償對精神的撫慰意義人的精神受到損害時,金錢的補償能夠對人的精神起到撫慰作用。換句話來說,就是金錢(物資)的補償能夠減輕人的精神痛苦,緩解人的精神緊張情緒,同時也不失為對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方面的補救方式。精神損害以金錢物資的方式對受害人進行補償,以金錢物資的方式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撫慰,這不但是我們正確適用的調解民間矛盾的一種方法,也是我們用來安全有效化解民間矛盾糾紛的一種法律手段。(三)金錢補償對精神的恢復意義精神損害的恢復與補救,需要有物資條件與物資手段的參與和補充,精神損害獲得賠償的方式就是物資參與和補充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物資補救方式。對精神損害的補救與對物資損害的補救有著很大的不同,一般情況下,物資遭受損害只需加害人的賠償就可以恢復,而精神遭受損害則不能,單純依靠加害人自己的行為還不足以使受害人的精神狀態恢復到原狀,還必須有受害人的配合行為。因此,精神損害的恢復需要付出一定的金錢代價,這是加害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也是我們法律的既定方針。四、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范圍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主要來源于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內容、國務院制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文件。(一)人格權利遭受損害可以請求精神賠償損害他人人格權利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律規定的公民人格權,一般是指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權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同時,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也在法律規定的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之內。注〔1〕(二)醫療責任事故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發生醫療責任事故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屬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賠償的標準,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注〔2〕(三)人身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與確定人身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與確定,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注〔3〕(四)名譽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審查與處理名譽侵權案件的賠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進行; 一、問: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關于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應如何進行審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不符合起訴條件而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問: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三、問: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答:當事人因受到侮辱、誹謗提起刑事訴訟的,應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結后,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于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對于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五)人民法院受理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范圍人民法院受理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的范圍,有以下四個內容;第一、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2,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二、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第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的。第四、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注〔4〕五、侵權精神損害行為的事實認定對精神損害行為如何進行確認,是我們工作中的一項關鍵內容,或重要的司法程序。根據我國民法學理論,侵權精神損害案件的構成要件為;第一,違法行為;第二,有損害事實存在;第三,違法損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必須有過錯。(一)違法行為的認定對精神損害行為的確認,是擺在我們面前一項重要工作。精神損害行為首先必須確認行為人是否侵權違法。第一,精神損害行為必須是加害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合法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精神損害行為;第二,精神損害行為的邊縣形式是特定的,即精神損害的行為必須是明示的行為,而默示的行為一般不能認定為精神損害行為。第三,精神損害行為指向的客體是特定的,依據《民法通則》和《解釋》的規定,這種行為必須直接指向受害人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利等特定范圍,譬如,惡意散布他人隱私致使受害行為指向的主體是特定的,這里面包含有兩層含義,一是指行為指向的主體范圍是特定的,根據《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只適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人格權益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指行為指向的主體必須是明確具體的,譬如,泛指某行業的服務人員生活作風不好,就沒有明確具體的受害人,因此就不能認定為精神損害行為。(二)損害事實認定法學專家經常說;“有損害就有賠償。”這個意思是說,只有當損害事實存在時,受害人才能獲得賠償。司法實踐中,對于精神損害的事實認定,是我們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和關鍵的內容。有許多學者認為;精神損害實際后果難以認定,更難以證明,因此,只要證明侵權事實存在與違法行為同時存在,就可以認定損害事實的客觀發生。筆者認為;侵權精神損害事實的發生及其后果,我們可以根據下列四項原則加以論證和確認;第一,根據受害者生理狀態、心理狀態的反映或表現來加以驗證;第二,根據社會的反映來加以驗證。因為對精神利益的侵害有時突出表現在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結果使受害者遭到周圍公眾的非議、嘲笑、輕視,甚至失去正常的親朋鄰里關系,對于這些損害事實的存在,我們雖然看不見,但可以通過實際調查得知;第三,根據可得利益的損失情況加以驗證。譬如,在我們的社會上,確有一部分人為了不正當利益或參與不正當競爭,侵犯他人或者法人的商業秘密,破壞他人或者法人的商業信譽,造成他人或者法人商業客戶減少,喪失應有的交易機會,業績下降,從而失去一定的可得利益。這種可得利益的喪失從反面證明了精神損害事實的存在;第四,根據推定損害事實存在的原則,即根據侵權行為的事實發生直接推定損害事實的存在。筆者認為,我們在審理精神損害案件的過程中,對加害人損害事實的認定,采用這些原則和方法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因為;第一,精神損害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通過上述幾種方法得到驗證;第二,我國出臺的《侵權責任法》,其任務就是以懲治違法行為,減輕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為基點,加強對受害人的法律救濟和社會救濟。(三)因果關系的認定違法行為是否對精神損害后果有著密切的因果關系,是我們確定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重要依據。由于精神損害的后果大多數都是通過無形的、間接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因此,我們在認定這一因果關系時就不能采取直接因果聯系的方法,在一般情況下,只要認定侵權人有損害行為的存在,同時認定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我們就應確認這種損害事實與損害行為有因果關系。這是認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關于因果關系構成要件的一個特點。(四)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認定在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對行為人主觀過錯責任的認定,是我們判斷侵權損害程度輕重與責任大小的事實依據。所謂“過錯”責任,包括故意責任和過失責任兩種情況。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面所說的“過錯”,是既包括了故意又包括了過失的意思。依照法律,故意侵害他人精神利益的,當然應當對受害人予以賠償,同時,過失致人精神損害的,也應當對受害人予以一定的賠償。如果過失致人精神損害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那么實踐中就有可能使某些加害人以“善意”為借口,來推脫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了。六、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確認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確定,在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審判實踐中,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們在確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工作中,應當遵循以下幾項原則;(一)綜合考慮各種相關因素的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影響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大小和程度的因素,有以下一些內容;第一,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精神損害程度往往與行為人的過錯程度緊密相關,因此衡量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多少時,應當考慮加害人的過錯大小。這與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考慮受害人的實際財產損失,不考慮過錯程度是不同的。第二,侵權人的獲利多少與獲利與否。有的侵權人是以盈利為目的,因此,侵權與盈利這一手段與目的不能不考慮。第三,侵權人的事后態度。若侵權人事后能主動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那么就應該考慮適當減少賠償。第四,侵權人的經濟狀況。這是考慮侵權人的承受能力,如果賠償數額過大,侵權人承受不起,也就不便于執行。第五,受害人的損害程度與事后諒解程度。第六,侵權時的社會狀況。包括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況,如工資、物價、公民的收入狀況及當時的思想意識發展狀況,即人們的思想意識對侵權行為的社會評價。(二)適當參照可得利益損失的計算原則可得利益與可預見損失應當成為精神損害賠償的一項標準。由于精神損害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一種“可得到的利益的損失”或“可預見的利益損失”,因此,可得利益損失與可預見損失的一些計算原則與方法也可適當用于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這些原則與方法有;第一,可以獲得的原則。它是指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侵權行為的發生,依照事物的自然進程就可獲得的利益;第二,合理預見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引起的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必須有合理的預見,這種預見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求侵權人有概括的預見,即對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的損失承擔責任;第三,減輕賠償原則。這一原則是指一方侵權后,受損方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以減輕由其侵權行為引起的損失,如果受害人未履行義務而造成損失擴大的后果,則他就要承擔擴大的這部分的損失結果,侵權方據此可以請求從賠償總額中扣除這一擴大的損失部分。但是采取這一原則,必須確認受損方存在著減輕損失的可能,否則,不能適用。(三)適當參考判例的原則判例制度是我國最近參照引進的英美法系國家特有的一項法律制度。判例的特點就在于它適用靈活、針對性強,具有調試靈敏的應變能力。我國《民法通則》實施以來,全國各地人民法院受理了許多精神賠償案件,并積累了許多實踐經驗,在此情況下,具有司法解釋權的法律機關完全可以考慮這些實際情況,選擇出一些比較成功和適用的典型案例,供各地法院參考運用。七、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健全與規范我國的法律還很不健全。我國的所有法律都還存在不同大小程度的漏洞與缺失。關于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制度也是如此。筆者針對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中出現的法律漏洞與缺失,發表自己的個人觀點,并提出修正與完善的個人意見,以期規范和健全我們的法律制度。(一)人身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漏洞人身侵權是否能造成人的精神損害?相信這個答案是肯定的,無論在民事或者行政,還是刑事范疇,受害人遭受的人身侵權損害后果絕對不僅僅只有肉體上的痛苦,更重要的是受害人精神上的無法抗拒、無法消除的巨大痛苦。就拿強奸罪來說吧,強奸罪侵犯的客體是什么?我國《刑法學》給出的答案是“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自由權利。”換句話來說,強奸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一種權利,筆者認為是侵犯了婦女的人格尊嚴權利與人身自由權利,同時,筆者還認為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并要求各級基層法院依法受理的精神損害賠償案件范圍內的一個內容(參見《解釋》的第一條第三項)。遭受強奸后,受害人的心理狀況有哪些表現呢?這個問題不需要推定。這是事實存在的狀況。受害婦女往往表現于恐懼、恥辱、絕望無助,在人前抬不起頭,在人后受人議論,社會地位降低,很多人都仿佛是自己背上了一條罪孽,認為有愧于男友,有愧于丈夫,有愧于家人,因此,很多人都不敢報案,害怕發生一連串的連鎖反映和對家人的傷害事件發生。受害人的心理陰影往往伴隨受害人終生。也就是說,遭受強奸的人,她們每天都在經受精神折磨,每天都在經受精神煎熬。然而,如此重大的精神損害案件,我們的最高人民法院卻規定“由犯罪引發的精神損害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5〕我們的法律公平嗎?當然,不僅僅只有強奸罪能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后果,實際上所有犯罪都能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后果,只有大小輕重程度的不同罷了。法學權威說;“刑事先于民事”。法學權威說;“刑事優于民事”。法學權威說;“刑事重于民事”。但是,我國的法律為什么非得要刻意免除犯罪分子的民事賠償責任呢?筆者認為,這應該是我國法律的漏洞,并且這是人為制造的漏洞!(二)違約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缺失違約侵權所導致的精神損害案件發生的情況,目前在我國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譬如,男人以戀愛為由,與女方發生性關系,而女方則相信了對方的信誓旦旦,將自己的所有身心感情都投向了男方,而結果這個男人卻移情別戀,與別的女人好上了,最終違背了自己的海誓山盟,無情的拋棄了自己的戀人,出賣了自己的感情。發生這種事情,我們無法定男人的詐騙罪,也無法對男人的執行治安處罰,同時它也不屬于一般合同糾紛,因為男女之間的婚姻不屬于買賣關系,它沒有明確的標的,法律對此也沒有規定違約的相關責任與罰則,可以說法律管不著,但它帶給受害人的精神傷害卻無法估量,出現這種情況后,受害人必定受人非議(這就是中國人的德性),只得終日以淚洗面,精神極度沮喪,不敢抬頭做人,社會地位降低,有的還可能導致產生精神崩潰的癥狀。然而,在我們的現實社會生活中,發生這種嚴重違約侵權精神損害案件,我們的法律卻沒有一條法則或者一項明文規定對其處罰,可以說法律在違約侵權責任精神損害賠償這方面是“法無明文”,公安機關不處理,人民法院不受理,各級政府機關不搭理,這樣的結局只能使那些“沒有道德的人”變得肆無忌憚,變本加厲,越來越猖狂。法無明文是我國法律的重大缺失。法無明文讓我們無法可依。法無明文使那些沒有道德的人輕松逃脫應當承擔的違約侵權責任。法無明文讓那些制造精神悲劇的人輕松地逃脫法律應當給予的相關懲罰。(三)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模糊我國關于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標準相當模糊,簡直可以說沒有一項正確的標準,于是,我們的法官就可以和稀泥,或者徇私枉法,要么,受害人得不到賠償,要么,“受害人”就可以拿到天價“賠償”。1、“居民年平均生活費”標準不當國務院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醫療事故責任方規定了具體的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按照“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給予賠付。所謂“平均”的意思,是將收入高的與收入低的人的生活費折中一下的意思。然而,我們如何確定生活費的具體內容呢?這個生活費的標準是如何得來的呢?現在我們中國,貧富的差別是相當巨大的,吃低保的每個月的生活費只有幾百元,而富人每個月的開支至少有幾萬元,甚至幾十萬元以上,那么,所謂生活費是否就是將富人購買奢侈品如高檔化妝品、支付高額物業費、天天進行美容的開支、高檔小轎車的燃油費、養路費等開支都包括在內呢?為什么《條例》不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全國職工平均年工資標準為依據,針對精神損害制定相關的賠償標準呢?2、損害賠償的起點標準模糊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標準起點,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是這樣規定的;“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那么,什么叫“嚴重”后果呢?“嚴重”的標準是什么?“嚴重”的狀態是怎樣?這些問題,我們的最高人民法院都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我們老百姓也只有不明白。司法實踐中,很多基層人民法院在審理精神損害索賠的案件時,對精神賠償訴求僅為一元的案件都給予受理,這是不是說,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的“嚴重后果”就是指精神損害起點數額標準僅為一元呢?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源自法律的漏洞,這是產生司法腐敗的根源。3、天價賠償沒有數額上限侵權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標準沒有上限是法律的嚴重缺失。我們可以思考這樣一個問題;天價索賠是怎樣發生的?——正是由于我們的法律沒有針對賠償數額設置上限標準,這才讓某些投機分子有了可趁之機。上個世紀,有個外國人在中國遭受了某個企業的前后僅幾個月時間的精神損害,就向這個企業提出精神索賠一千多萬元的訴訟,結果還真讓他獲得了這筆錢,日進斗金呀;而我們有的老百姓,真正遭受了精神損害的,他們的請求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得不到法官的同情,維權之路十分艱難。筆者必須明確地告訴立法者們;一個人的精神值多少錢?這與人的生命值多少錢的概念是一樣的,這方面必須有個合理的標準;有了這個標準,有了這個上限,我們的法律才會顯示真正的公平與公正,才能真正遏制司法腐敗,我們的法官才會自覺公正辦案,公平審判。(四)法律的規范與完善針對法律中的出現的相關漏洞和缺失,筆者認為,我們應當認真建設、合理規范以下法律制度和法律條款;第一,建立刑事犯罪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讓那些被強奸的婦女、被“雞奸”的男人、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包括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親屬,獲得犯罪分子應當給予的民事賠償;第二,建立違約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讓那些一貫玩弄婦女、始亂終棄、欺騙婦女感情的社會渣滓承擔起他們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第三,修改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標準,將模糊不清“生活費”標準修正為國家統計局統計的國家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第四,設立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與損害狀況的起點標準和一般標準,以替代所謂的“后果嚴重”或“后果不嚴重”那類陳詞濫調,以遏制法官濫用職權,私設立案標準;第五,設立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以遏制個別法官利用法律的漏洞或缺失實施貪贓枉法或者徇私枉法的行為,有效制止天價賠償案的發生。筆者相信,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我國民事法律領域的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和原則必將得到進一步的規范和修正,它的社會整體效益、穩定和發展、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心理公正感,必將得到更加完善的體現。結語: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法制社會的關鍵時期,努力建設和諧社會的當今,完善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不僅是一個立法問題,而且關系到我國對人格尊嚴等人格權的重視程度與保護力度,關系到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建設和諧社會的重大問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勢在必行。【注釋】〔1〕參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2〕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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