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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2PAGE5淺析新《勞動合同法》對導游生存環境的影響摘要:在我國旅游業發展過程中,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使得導游人員的生存環境令人十分擔憂,這已嚴重制約了旅游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而新《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將會給導游人員的生存環境的改善帶來福音。同時《旅游法》的出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改善導游生存環境,促進旅游業的有序健康發展。關鍵詞:生存環境現狀原因新《勞動合同法》影響Analysisofthenew"laborcontractlaw"onthetourenvironmentLiuyanAbstract:intheprocessofdevelopmentofChina'stourismindustry,therelevantlawsandregulationsisnotperfectsothattourguidestolivingenvironmentisveryworrying,whichhasseriouslyrestrictedthesustainedandhealthydevelopmentoftourism.Andthenew"laborcontractlaw"thepromulgationandimplementationwillgivetheguidetoimprovetheenvironmenttobringthegospel.Atthesametime,"tourismlaw"introduced,furtherregulatethetourismmarket,improvethelivingenvironment,promotethehealthydevelopmentofthetourismindustry.Keywords:SurvivalenvironmengtcauseThenew"laborcontractlaw"affect隨著中國旅游業的發展,游客已經逐漸把視野從傳統的觀光旅游轉向了以體驗為主的體驗旅游,而游歷質量的高低與導游服務有著密切的聯系。導游是直接面對游客的第一線工作者,其工作質量和素質的高低對整個旅游過程的成功與否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因此,可以說導游工作既是旅行社的支柱,也是旅游業的靈魂。但長期以來導游員的生存環境令人十分擔憂,在生存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導游為了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得不背離導游服務宗旨去損害游客的利益,進而影響整個旅游業的發展。《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部涉及千萬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的法律也受到了旅游界的關注。它不僅給旅游企業帶來影響與沖擊,同時還給導游員的生存環境的改善帶來了一次契機。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了《旅游法》。旅游法的出臺,明確規定了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使導游服務費合法化,進一步改善導游生存環境,從而促進整個旅游業健康持續發展。1.生存環境的概念任何生物,都有賴于特定的環境而生存。環境的不同,會導致同種生物的異化,或者異種生物的同化,學術界稱為“趨異進化”或“趨同進化”前者如:“江南為橘,逾淮為枳”后者如沙漠中的植物大多是肉狀莖與針狀葉,不管其原為何科屬種。如果物種不能長期進化以適應的環境,則存在被淘汰的可能。人類也需要適應環境以求生存,不同的是,人類是高等級動物,有一定的改造環境或者破壞環境的能力,借助自身發明的各種工具,能夠適應環境而生存,因此人類幾乎生存于地球的每一個角落,除非是特別險惡的環境條件。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自然環境已經不是人類生存的限制條件。由于人類是社會性動物,其自身形成的社會環境,才是需要人類各單一個體去努力適應的,否則,容易出現個體或群體的生存危機。2.導游員生存環境的現狀導游,既指活動,也指從業人員。這里我所指從事這一工作的人員,即導游員。由于導游就是把熟悉的東西介紹給對此不熟悉的人,因此從本質上講導游是一項十分簡單的工作。但是,隨著旅游活動的大眾化,旅游活動的跨地域性,使得原本簡單的導游工作變得復雜起來。而要做好導游工作,或者說要想成為一名合格的導游員,要通過國家為此設定的進入門檻。導游應該是經有關部門組織考試并通過從而“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其他旅游服務的人員”。導游涉及吃、住、行、游、購、娛等方方面面,面廣而難度大,需要智力與體力的結合。隨著旅游業的不斷發展導游的生存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闡述。

2.1從國家干部到自由職業者

新中國的導游最早出現在1954年,隨著中國國際旅行社的成立,導游開始出現。此后的二十多年里,導游的身份一直是國家干部,工作性質也是以政治接待為主,因此,導游的地位也很高,進入的門檻也高,主要是大學外語專業的畢業生,導游的素質普遍很高。二十多年后的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中國對外打開國門,國外旅游者蜂擁而入,中國旅游業出現了以國際入境旅游為主導的高速發展期,形成賣方市場,且時間長達十余年。那時的旅行社業成為高成長行業,也是暴利行業,導游這一職業成為高收入的職業。80年代中期隨著國內旅游的興起,漢語普通話導游開始大量出現,市場開始出現不良的苗頭,國家統一的導游執業資格考試開始了。中國的旅游業經過80年代末的洗禮后,開始形成買方市場,旅行社行業也由暴利行業逐漸轉變為微利行業,導游的管理方式也開始出最為痛恨的,導游員在游客、旅行社、來自自身生存需要的三方壓力中不知如何是好,工作生活環境越來越惡化。2.4.4相關旅游服務企業。旅游相關企業非常多,這里主要分析六大要素中的行與食兩類企業。旅游車隊類特殊的相關企業,因為移動性,車隊的員工隨著旅游者一起活動,其性質與導游十分類似,可以從旅游者身上榨取油水。因此,旅游車隊往往也采用與旅行社同樣的方法,也就是零利潤或負利潤來爭取市場,而把賺取利潤的任務交給司機來完成,逼迫司機成為導游的幫兇。所以,回扣也一般有司機的一份。旅游餐飲企業則不同,他們是旅游回扣的提供者,為了賺取利潤,降低產品(食品)質量是慣用手法。因為餐飲企業的利潤率非常高,是有能力將利潤中的一部分返還給旅行社或導游的。2.4.5旅游購物商店。在導游的生存環境因子中,最值得關注的是旅游購物商店,因為,這才是“導游變質”的根本所在,也是旅游者與媒體最為關注的。對旅游購物商店在旅游回扣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析文章可以說是最多的,也是分析得最透徹的,即現如今的導游可以說絕大多數是靠旅游購物商店而生存。2.4.6相關法律法規。在我國,法律與法規不可謂不健全,涉及導游生存環境的就有《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導游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管理辦法(試行)》《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出境旅游領對人員管理辦法》等幾部法律法規,對旅行社及導游的行為都有著嚴格的規范要求,如果大家都嚴格依法辦事的話,則導游也不至于淪落到今天這個地步。幾乎很少有導游將這一職業作為終身職業,干幾年,錢賺得差不多就轉行的思想在現在的導游心里十分普遍。當然,這里面還有個原因,那就是,導游的職業定位存在偏差。導游職業不屬于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類別,導游職業雖有等級劃分,卻不是職稱的劃分,使得導游這一職業的從業人員沒有歸屬感。在導游生存環境中起決定作用的因素應該是法律與法規,因為法律與法規是對人們的行為起保護與約束作用的,規范了日常行為中人們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法律界定使得人們會對某一事物產生同樣的看法。導游在人們心中社會地位的不斷下降,正是由于導游本身的許多行為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而造成的。當然,導游的做法也是形式所迫,我們是不是可以換個角度來思考問題,許多相關法律隨著旅游業的發展已不合時宜了。就導游職業或服務相關職業而言,小費是被明令禁止的,而小費在西方國家卻是服務行業從業人員的主要收入來源,許多第三世界欠發達國家也是如此。中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對服務行業的管理仍沿用此前的“為人民服務”的管理思想,禁止收取小費成為一貫的指導思想,已經不符合中國經濟主體多元化的形勢了,更不用說國際化發展趨勢了。3.導游生存環境惡化的原因筆者雖未曾真正地從事過導游工作,但看過大量有關導游生存環境研究的文章,根據專家學者的研究得出以下幾個方面原因:3.1惡性競爭的風險轉嫁旅行社業進入門檻較低,旅游業市場機制不健全,旅游線路產品開發缺乏專利性,這競爭導致了我國旅行社產業急劇擴大,競爭日益激烈。在競爭的壓力和利益的驅使下,各個旅行社只有通過競相壓低價格來吸引游客。旅行社的利潤很微薄,甚至是負利。以貴州為例,不少旅行社推出了:“黃果樹瀑布、天星橋、龍宮一日游248元”。黃果樹瀑布和天星橋景區實行通票,旅行社得到的價格是130元,龍宮是50元,加上中餐15元,還有車費及其他費用。因此,對于每位游客旅行社大概只能賺到20元。為保證能賺取一定的利潤,許多旅行社便把它們之間的惡性競爭的風險轉嫁到導游身上,干脆取消導游的薪酬,甚至縱容、慫恿導游帶客人購物,以獲取“人頭費”和購物簽單。在這種情況下,導游不能專心帶團,不得不把大量精力放在購物上,這也是造成以“回扣”為主的導游薪金制度產生的根本原因。3.2搖曳變動的導游聘用關系由于導游工作逐漸變成了一個自由職業而非是個固定的職業,加上旅游業有明顯的季節性差異,旅行社為了最大限度地節約成本,只會配備少量的專職導游,在旺季時就臨時聘用大批的兼職導游。目前,導游從業人員很多不僅沒有個根本的薪酬保障,有的與旅行社之間連最基本用工合同都沒有簽署。這樣,導游的正當利益在源頭上就被損害了。旅行社大量地雇傭兼職導游,沒有整體的管理意識,而且大多數旅行社都沒有企業文化,導游沒有歸宿感,這就導致了導游員漠視旅游服務質量而只關心自己的收入,而收入的高低全部依靠的是回扣。很多導游只是掛靠在導游服務中心,哪家旅行社有團就幫哪家帶團,一般不固定,因此缺乏外界對其服務的監督管理和自身素質提高的動力。更有許多導游為了保證能夠帶團,不惜與旅行社拉關系,向旅行社交納“保證金”甚至墊付團款等。在這種形式下,導游認為可以管制到自己,于是沒有了單位對其約束力。3.3獎罰不明的激勵制度由于大多數旅行社只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加上導游與旅行社不穩定的聘用關系,在目前最基本的工作報酬都難以得到保障的導游薪酬體制下,幾乎很少有旅行社對導游的出色工作表現給予獎勵。然而,旅行社對導游工作的失職卻進行著嚴厲的懲罰。如果導游遭到游客的投訴,旅行社就要求導游賠款或對導游事先墊付的團款不予報銷,將經濟損失轉嫁到導游身上。這樣一來,就使得導游私拿回扣以盡可能彌補這部分經濟損失。3.4產品價值鏈上的運作部規范旅游產品供給企業開展的市場競爭應該是服務、質量的競爭,而“回扣”問題的存在,使競爭變成誰給的回扣多,司陪人員就帶領游客到誰那里去消費,否則就沒有市場,沒有利潤。因此,旅游產品供給企業爭相給司陪人員高額回扣,與司陪人員建立穩固的利益鏈條。為了保證高額回扣的產生,旅游產品供給企業不得不抬高物價、以次充好,甚至向游客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嚴重擾亂了旅游市場秩序。3.5“半年工作,半年失業”的無奈旅游業本身就是個依托性很強的行業,淡旺季分明。對中國大多數地區來說,每年的5-10月,很多導游幾乎天天在帶團得不到好的休息,而進入到11月份后團隊逐漸減少,到了1-2月份甚至會沒團帶。由于導游本來就沒有基本的工資保障,因此,他們不得不把個人收入放在第一位,不得不為閑置下來的淡季未雨綢繆。所以只要有團帶的時候,導游必定會想盡一切辦法增加收入,因此,導游往往忽視服務質量而大大損害游客的利益。4.新《勞動合同法》、《旅游法》的頒布與實施對導游生存環境的改善與影響《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部關系到億萬勞動者利益的法律也受到了旅游業的高度關注,它將給導游人員的生存環境的改善帶來很大影響。《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旅游業的首部法律,它的頒布與實施同樣也將會使導游員的生存環境得到改善同時促進旅游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4.1以立法形式簽訂合同,保障導游勞動合法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即旅行社必須與導游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兼職導游也應簽訂勞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明確服務內容、聘用期限和服務報酬、保險內容等。過去由于法律法規不完善、旅行社行為不規范,對旅游企業違法懲罰力度不夠及執法不到位等原因,使勞動合同的訂立流于形式,使導游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找不到法律依據。新《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的;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新法對合同訂立的形式有了硬性的、明確的規定,對不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有了量化標準且加大了處罰力度,這將使過去不訂立或不規范訂立合同的行為得到遏制,從而使勞動合同全面規范。導游與旅行社的勞動關系有了法律依據,使其權益能夠從形式上得到法律保護。4.2明確并合理體現導游的勞動報酬目前導游的付出沒有合理回報,他們的收入主要來自引導游客的二次消費,這也是導游生存上面臨的最大困境。一旦游客不消費,則毫無收入,甚至要倒貼。而新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該具備以下條款:(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第八十五條規定:“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差額的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新法從合同必備條款、最低工資標準、報酬參照標準上突破了對勞動者勞動報酬支付的保護及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使導游的勞動報酬有了基本保障。在這一條上還可以從以下兩點來進一步理解:4.2.1建立以基本工資和導游服務費為主體的專職導游員薪酬制度。旅行社、旅游景區(點)等用人單位,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旅游法》規定,與導游員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按月給予不低于當地勞動部門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保底工資,對帶團導游員發給帶團補貼等導游服務費,并由用人單位及時足額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的各類保險。對不與導游員訂立勞動合同,不給導游員交納各類保險,或將應由單位交納的費用轉嫁或變相轉嫁給導游員的用人單位,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旅游法》的相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4.2.2建立以導游服務費為主體的社會兼職導游薪酬制度。在導服機構注冊登記的社會兼職導游員,導服機構要與其簽訂規范的《社會導游人員管理合同書》,為社會導游員代辦人事檔案、代繳社會保險。導游員為所聘旅行社帶團時,旅行社應按照合同約定,對聘用的社會兼職導游發放導游服務費。4.3導游的社會保險權得到保護新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社會保險條款”;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過去社會保險雖有勞動法在內容上的保護,但由于沒有形式上的保護,給用人單位的不規范行為可乘之機。新法明確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并在合同內容中作為一項必備條款確定下來,從形式上規避了用人單位的不規范行為。同時,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的經濟處罰力度,使用人單位自己去權衡利弊,規范行為。此外,還應該建立導游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旅行社、旅游景區(點)要為專職導游員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旅行社聘用社會兼職導游可根據聘用時間為其按年、月或“一團一保”的形式購買旅游意外傷害保險,切實維護和保障導游人員的人身安全。這些都將會有力地保證導游的社會保險權。4.4導游質量保證金問題的解決目前中國很多旅行社的導游,無論是專職還是兼職,他們或多或少地都要向旅行社或服務公司交納一定的押金(3000-6000元),旅行社將其稱為質量保證金。有的旅行社雖然不收取押金,但采取的是拖欠導游團款的方式。導游帶團時,常常要自己墊付團款部分旅行社以此來控制導游的服務質量。這種情況使得導游的利益更加得不到保障。而新法第二張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務”;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務的,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新法從內容上明確了用人單位不準以各種名義亂收財物,同時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由于有了法律明明規定,亂費問題得以根治,從而減輕了導游的經濟負擔。同時,導游的工作機會不在因沒繳費剝奪,其工作權受了法律保護。4.5靈活就業有了保障由于旅游業具有明顯的淡旺季之分,再加上行業競爭非常激烈,這一特殊性導致絕大部分旅行社并不愿意,或者沒有能力去雇傭一批固定的導游員。因此,長期以來,導游從業人員大多是兼職的“游擊隊”,掛靠和兼職的比例相當高,在有些地區此類導游身只占到了70%,他們的工作方式與專職導游相比更加靈活、機動。像這樣龐大的一支隊伍由于歷史和顯示的原因對任何一家旅行社來說都不容易管理。而在新法中,政府倡導靈活就業機制,新《勞動合同法.》將小時工、兼職、輪班等靈活就業作為一個獨立部分,專門就靈活就業人員的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合同簽訂、社會保險、合同解除等問題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比如,對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時間,明確規定實在統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小hi非全日制用功的勞動者可與一家或一家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與先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相關規定還有: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的約定試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不得超過15天。今后旅行社繼續使用兼職導游,可采取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如兼職導游帶團去外地,可簽訂一份短期的以完成這一任務為期限合同。第二種是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協議。每天一般不超過4小時,每周不超過24小時。這種協議適合在市內工作的兼職導游。4.6“導游服務費”合法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旅行社臨時聘用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全額向導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的導游服務費”。第六十條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銷售包價旅游產品并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規定將包價旅游合同中的接待業務委托給地接社履行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5.結束語由于新的《勞動合同法》是保護所有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一部法律,所以對具有行業特殊性的導游權益的保護上還是顯得有些粗糙。但不管怎么說新法的頒布實施必將對導游的生存環境有所改善同時對導游工作的正常化起到重大的促進作用,也增強了他們的職業自豪感、歸屬感并凈化了旅游市場。同時中國首部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的出臺必將對整個旅游業產生新的影響,使旅游業朝著健康持續發展的方向前進。新旅游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旅行社應當與其聘用的導游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使導游的生存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從而從根本上改善了導游的生存環境,相信在這樣的體制下,不久的將來導游員們又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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