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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措施(下)——真題與解析1.(多選題)關于技術偵查,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A.適用于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B.必須在立案后實施C.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都有權決定并實施D.獲得的材料需要經過轉化才能在法庭上使用【參考答案】AB【考點】技術偵查【解析】本題考查技術偵查,該內容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新增加的規定。A項,《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第1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選項A正確。B項,技術偵查只能發生在立案之后。選項B正確。C項,《刑事訴訟法》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后,對于重大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所以,選項C錯誤,因為檢察院有決定權,但是沒有執行權,執行該措施需要交公安進行。D項,《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的規定:“依照本節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使用技術措施獲得的材料并不需要經過轉化就能在法庭上使用。選項D錯誤。應當注意D項是《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的做法,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后,技術偵查所獲得的材料無須轉化即可在法庭上質證屬實后作為證據使用。綜上,本題選AB。2.(單選題)關于勘驗、檢查,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A.為保證偵查活動的規范性與合法性,只有偵查人員可進行勘驗、檢查B.偵查人員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偵查機關的證明文件C.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女醫師進行D.勘驗、檢查應當有見證人在場,勘驗、檢查筆錄上沒有見證人簽名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參考答案】B【考點】勘驗、檢查【解析】A項,《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可見,除了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也可以進行勘驗、檢查。A錯誤。B項,《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B正確。C項,《刑事訴訟法》第130條第3款規定:“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可見,醫師沒有性別限制。D項,《刑訴解釋》第89條規定:“勘驗、檢查筆錄存在明顯不符合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不能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可見,勘驗、檢查筆錄上沒有見證人簽名確實屬于不符合法律的情形,但允許作出合理解釋或者說明,并非直接排除。D錯誤。綜上,本題選擇B。3.(多選題)某地法院審理齊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關于對作證人員的保護,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A.可指派專人對被害人甲的人身和住宅進行保護B.證人乙可申請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等個人信息C.法院通知偵查人員丙出庭說明訊問的合法性,為防止黑社會組織報復,對其采取不向被告人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的措施D.為保護警方臥底丁的人身安全,丁可不出庭作證,由審判人員在庭外核實丁的證言【參考答案】ABD

【考點】證人保護【解析】《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采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1)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3)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4)對人身和住宅采取專門性保護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本案屬于黑社會性質犯罪,適用本條關于作證人員安全保障的規定。”AB項,被害人甲屬于作證人員,證人乙屬于作證人員,根據上述《刑事訴訟法》第62條第4項規定可知,選項AB正確。C項,《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2款規定,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此處是出庭作證的時候的適用,但不是證人保護中的適用。C項中是丙是偵查人員而非條文中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此不屬于證人保護對象。所以,C項錯誤。D項,《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本節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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