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209-2023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融合規劃設計標準_第1頁
DB11T 2209-2023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融合規劃設計標準_第2頁
DB11T 2209-2023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融合規劃設計標準_第3頁
DB11T 2209-2023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融合規劃設計標準_第4頁
DB11T 2209-2023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融合規劃設計標準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65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ofnon-motorizedsyst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融合規劃設計標準Planninganddesignstandardsfortheintegratinon-motorizedsystemofurbanrDB11/T2209—2023主編單位: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批準部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DB11/T2209—2023為推動首都高質量發展,推進步行與自行車友好城市建設,提升綠色出行服務水平,根據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十四五”時期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規劃(2021年-2025年)》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2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第二批)的通知》(京市監發〔2022〕30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外相關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劃;5.融合設計。本標準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管理,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歸口并負責組織實施,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中心負責標準日常管理,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工作。(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60號,郵政編碼:100045,電子郵箱:594247044@)。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至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中心(電話:55595000,郵箱:bjbb@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本標準主編單位:北京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本標準參編單位:北京北林地景園林規劃設計院北京市朝陽區宇恒可持續交通研究中心北京市水利規劃設計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專業設計院股份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DB11/T1xxx—20xx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蓋春英、李惟斌、黃斌、張元齡、陳宇周葉子、譚琪、郭明洋、池曉汐、趙慧郭竹梅、郭宏、李偉、劉暢、肖書影李昱瑾、任杰、王悅、佟躍、李世偉李爽、姜安培、牛晨、杜佳慧、周嗣恩馬瑞、張喆、王江燕、姜洋、戴南琪王昊、施瑤、費明龍、張仁達、劉麗君魏保義、張義、王茹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黃偉、杜恒、紀海英、熊文、王紹斌詹韶志、王斌DB11/T2209—2023 12術語 23基本規定 54融合規劃 65融合設計 85.1路徑與場地 85.2節點銜接 95.3綠化 5.4配套設施 5.5標識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附:條文說明 2DB11/T2209—2023CONTENTS1GenaralProvisions 2Terms 23BasicRequirements 54IntegrationPlanning 65IntegrationDesign 85.1PathandField 85.2NodeConnection 95.3Landscape 5.4SupportingFacility 5.5SignandMarking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ListofQuotedStandrads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1.0.1為提升步行和自行車出行環境品質,提高綠色出行水平,規范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融合規劃設計,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市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融合區段的規劃和設計。1.0.3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的融合規劃設計應堅持因地制宜、以人為本、安全適用、環境友好、用地集約的原則,注重社會、生態、經濟效益的協調統一。1.0.4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的融合規劃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3程省通蕊城市道路慢行系銘演水慢行路程省通蕊城市道路慢行系銘演水慢行路2.0.6融合區段integrationsection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三者或任意兩者之間相互連通、空間整合、功能協調的區域。接入點2.0.7接入點connectingpoint融合區段內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相互銜接的節點。2.0.8步行路徑footpath專供行人通行的路徑。專供自行車通行的路徑。2.0.10綜合型路徑mixedpath可供步行和騎行的共板路徑。4DB11/T2209—20232.0.11通透式配置sight-clearplanting種植的樹木其枝葉在距相鄰道路路面高度0.5m至3.0m之間不遮擋駕駛員、騎行者及行人視線的配置方式。3.0.1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三者毗鄰設置或任意二者毗鄰設置的,宜進行融合規劃設計。3.0.2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融合規劃設計應在保障各系統主要功能的前提下,統籌協調交通、游憩、健身、巡河等功能,實現線路的連續和順暢銜接,創造安全、便捷、舒適的環境,并符合無障礙設計的相關規定。3.0.3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融合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沿線及周邊地區的人群特征、使用需求、地理環境、空間資源、生態條件、海綿城市、野生動物生活習性及遷徙路線等因素,融合區段應優先選擇條件良好的地區,避開生態敏感區以及有防洪安全風險的地區。3.0.4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融合規劃設計應滿足相關的生態、防洪及安全要求。64.0.1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濱水慢行路規劃應結合周邊地區的用地功能、人員活動特征、環境條件等因素,開展融合適宜性分析,分析融合的必要性、可行性,確定融合方式、融合區段和接入點。4.0.2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的融合方式包括路徑連通、合并和借用。4.0.3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濱水慢行路兩者或三者并行設置時,應結合軌道車站、公交車站、出租車停靠站、公共停車場、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設施、公園、居住區、大型商業設施、公共活動中心等公共設施的出入口就近設置便捷的慢行連通通道。城鎮地區相鄰的慢行連通通道間距不宜大于120m,條件受限時,通道間距不宜大于150m。4.0.4綠道毗鄰城市道路時,宜通過空間整合、一體化的規劃設計等方式,將綠道與城市道路綠化設施帶進行融合規劃。4.0.5綠道毗鄰河道空間時,宜通過路徑合并、加強連通等方式,將綠道路徑與濱水慢行路進行融合規劃。4.0.6河道兩側的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路徑,應根據需求設置慢行跨河通道。4.0.7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綠道步行路徑寬度不應小于2m,特殊區域不應小于1.5m;綠道騎行路徑寬度不應小于3m;綠道綜合型路徑寬度不應小于3m;2濱水慢行路的步行道寬度宜為1.5m-3m,騎行道寬度不宜小于4.0.8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寬度不滿足本標準第4.0.7條的,融合區段應符合以下規定:1毗鄰的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可合并設置;DB11/T2209—20232毗鄰城市道路的濱水慢行路或綠道路徑可與城市道路慢行系統合并設置或者增加慢行連通通道;3合并后的路徑寬度應滿足本標準第5.1.5條的規定。4.0.9綠道毗鄰城市道路的,融合區段應滿足下列要求:1綠道中的步行路徑或綜合型路徑中分道設置的步行道與城市道路人行道之間應相互連通;2綠道中的騎行路徑、綜合型路徑中分道設置的騎行道宜與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相互連通。4.0.10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被道路、軌道交通及其他線性工程、建(構)筑物、水體等阻斷的,可局部相互借用,或利用毗鄰的城市道路兩側的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85.1.1濱水慢行路與綠道路徑合并的,在滿足防洪要求的前提下,線形宜結合兩側綠色空間靈活設置。5.1.2融合區段休閑游憩需求較大的,宜設置小型廣場、口袋公園、運動場地等活動空間,宜結合需求合理確定活動空間的類型和規模,且用地指標應符合相關規范的規定。5.1.3融合區段位于河道沿線的,宜優先在緊鄰河道的空間布置親水的步行路徑,并在路徑沿線設置親水活動場地。5.1.4融合區段的路徑,應符合下列規定:1步行路徑和騎行路徑宜分道設置,條件受限時可設置綜合型路徑,綜合型路徑應在道路紅線以外設置;2步行路徑和騎行路徑可通過設置高差或設置綠化分隔帶、分隔欄桿等設施進行隔離;3步行路徑、騎行路徑、綜合型路徑中的騎行空間及步行空間應設置相應的圖形、文字、箭頭等路面標線;4步行路徑、騎行路徑、綜合型路徑中的騎行道及步行道宜采用不同顏色或材質的鋪裝進行區分。5.1.5融合區段的路徑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步行路徑寬度不應小于2m;2騎行路徑寬度不宜小于3.5m,不應小于3m,雙向通行時不宜小于4.5m;3綜合型路徑寬度不宜小于5m,不應小于3m。95.1.6融合區段的豎向應符合下列規定:1豎向設計應以現狀地形為基礎,綜合考慮周邊道路高程、河道水位高程、市政管線接口標高等因素,保證不同路徑、場地之間能夠順暢銜接;2步行路徑縱坡坡度宜小于4%,條件受限時不宜超過8%。坡度大于等于5%時,應按表5.1.6-1的規定限制坡長;56893騎行路徑和綜合型路徑縱坡坡度宜小于2.5%,坡度大于等于2.5%5.2.1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濱水慢行路之間的銜接應安全、連續、便捷,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入點處有高差的,應設置縱坡坡度不大于5%的坡道,或同時設置臺階和輪椅坡道。輪椅坡道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GB55019的規定。條件允許的騎行路徑和綜合型路徑宜設置縱坡坡度不大于3.5%的坡道;2宜根據需要在接入點周邊設置非機動車停放區等配套服務設施,且不應影響人行和自行車通行;3允許非機動車進入的接入點處路緣石轉角半徑宜為5m;DB11/T2209—20234接入點處鋪裝應平整、抗滑、耐磨、透水和美觀。5.2.2綠道路徑或濱水慢行路與城市道路慢行系統之間的銜接應符合下列規定:1綠道路徑或濱水慢行路接入城市道路時,接入點處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接入路徑標準路段的路面寬度;2接入點處應設置與道路通行權相關的標志;3綠道或濱水慢行路的騎行路徑應與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順暢銜接,騎行路徑接入點處的城市道路人行道應設置無障礙緣石坡道;4接入點處城市道路人行道上的盲道應連續設置,并應設置提示盲道。5.2.3綠道路徑與濱水慢行路相互接入時,接入點處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接入路徑標準路段的路面寬度。5.2.4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與道路、軌道交通及其他線性工程交叉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與城市道路之間的高差較小時,宜優先采用平面交叉的方式;2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與城市道路之間的高差較大時,宜充分利用高差,采用立體交叉的方式,即綠道或濱水慢行路上跨或下穿城市道路,保障安全性、連續性,并宜設置坡道與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相銜接,同時應滿足無障礙通行要求;3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與軌道交通、高速公路主路、城市快速路主路交叉的,應采用上跨或下穿的方式。5.2.5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接入城市道路或與城市道路平交的,接入點或交叉口應符合下列規定:1接入點應與城市道路過街設施相統籌,就近設置;2接入點附近無過街設施的,宜根據需求就近在城市道路增設平面過街設施;3交叉口應優先設置平面過街設施;4人行橫道、安全島、自行車過街帶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環境規劃設計標準》DB11/1761的規定;5交叉口或接入點視距三角形范圍內,不應設置任何高出道路路面1.0m且影響駕駛員、騎行者和行人視線的物體,綠化應采用通透式配置。5.3.1融合區段應保護既有綠化環境,綠化種植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新栽植物宜以本地鄉土植物為主。5.3.2融合區段應提供良好的遮蔭與景觀效果,綠道與城市道路慢行系統融合的,宜種植樹冠高大的喬木,為行人和自行車提供連續的林蔭環境。5.3.3融合區段位于河道上開口線內的,綠化種植應滿足防洪要求。5.4.1配套設施包括護欄、隔離墩、阻車樁、安全島、減速帶等安全防護設施,以及驛站、配套商業設施、游憩健身設施、環境衛生設施、停車設施、科普教育設施等服務設施。5.4.2融合區段的安全保障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緊鄰河道的路徑宜設置安全防護設施;2當路徑與外側場地高差超過0.7m時,應在臨空面設置防護設施;3兼具巡河功能的路徑設置隔離墩、護欄、阻車樁等隔離設施的,隔離設施不應影響河道巡查、防汛搶險等功能;4綠道或濱水慢行路的騎行路徑借用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的,騎行路徑與城市道路機動車道之間宜進行物理隔離,并優先采用綠化分隔帶形式;5河道上開口線內的濱水活動空間應設置緊急疏散通道與防洪預警設施。5.4.3融合區段位于河道上開口線內的,配套設施的設置應滿足防洪要5.4.4配套設施的設置應滿足無障礙設計的要求。5.4.5照明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城市道路慢行系統借用綠道路徑的,照明應滿足城市道路照明要求,并避免溢散光對行人、自行車及周圍生態環境產生影響;2在融合區段出入口、接入點、坡道及臺階兩側、橋下空間、建構筑物處,應設置照明設施。5.5.1融合區段的標識設計應符合國家及行業圖形符號標準的相關要求,標識設置保持連續性和統一性,不應出現信息不足或過載現象。5.5.2融合區段的標識應統籌和集約化設置,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標識信息應統籌各系統,補充周邊主要道路與建筑物、重要特色資源、各類路徑導引、各類設施位置、安全警示信息等各系統的重要信息。5.5.3在融合區段出入口、接入點、景觀節點、服務設施、交通站點、交叉口等區域,應設置具有指示、引導功能的標識。5.5.4融合區段臨近水體的,應設置具有安全警示功能的標識。5.5.5城市道路慢行系統借用濱水慢行路或綠道路徑的,其標識應夜間可視,保障行人和自行車夜間通行的安全性。1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1《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GB550192《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環境規劃設計標準》DB11/T2209—2023DB11/T2209—20233基本規定 4融合規劃 205融合設計 255.1路徑與場地 255.2節點銜接 295.3綠化 355.4配套設施 355.5標識 373.0.1毗鄰指城市道路慢行系統與綠道、濱水慢行路三者或任意兩者之間用地邊界接壤。3.0.2城市道路慢行系統以慢行交通功能為主,兼顧游憩、健身等其他功能;綠道以游憩、健身功能為主,兼顧綠色出行、生物遷徙等功能;濱水慢行路包括濱水步道以及具有步行或騎行功能的巡河路。濱水步道以休閑、游憩、健身功能為主,兼顧綠色出行等功能;具有步行或騎行功能的巡河路以河道巡護和防洪搶險功能為主,兼顧游憩、健身、綠色出行等功能。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及濱水慢行路在開展融合規劃設計時,應避免影響各系統原有的主要功能(例如,大量的通勤自行車不宜進入以休閑和游憩為主要功能的綠道路徑或濱水慢行路,否則將對綠道或濱水慢行路的休閑和游憩功能造成負面影響)。同時,在滿足各自主要功能的前提下,還應兼顧其他功能,統籌協調好交通、游憩、休息、健身等各項功能,以便更加充分地利用空間資源,創造空間集約、功能豐富的慢行環境。例如城市道路慢行系統需要局部借用綠道路徑的,綠道路徑的線形不宜過于曲折,以更好地滿足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的交通功能;新建巡河路與綠道路徑共用的,共用路段在保障河流巡查、防汛搶險功能的前提下,宜結合兩側綠色空間適度曲化線形,增強趣味性,以更好地滿足綠道的休閑游憩功能。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在接入點處應保持順暢銜接,應盡量避免以臺階等存在高差的形式進行銜接,宜采用平坡等無障礙設計手段進行銜接,同時滿足安全視距要求,創造安全、便捷、無障礙、舒適的環境。3.0.3在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DB11/T2209—2023融合規劃設計時,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分析融合的必要性以及融合區段的選取。融合區段應選擇條件相對良好的區域,生態敏感區以及有防洪安全風險的區域不適合作為融合區段。應堅持底線思維,尊重生態本底,保護綠水青山。融合區段應立足于對原生態環境盡量不造成影響,需要采用相關工程措施時要避免過度規劃設計,避免破壞原有的自然生態系統。3.0.4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的融合應在不影響河道行洪空間和過流能力的前提下,提出相應的融合規劃設計方案。4.0.1為高質量規劃建設慢行系統和系統性發揮慢行系統效益,在開展城市道路慢行系統規劃、綠道規劃、濱水慢行路規劃時,若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濱水慢行路三者或任意兩者毗鄰,則應進行融合適宜性分析,分析三者或兩者之間在空間上或者功能上是否有必要融合以及是否有條件融合。必要并且有條件融合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分析和確定融合的方式和融合區段。4.0.2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濱水慢行路的融合總體上分為三種方式。第一種融合方式是空間上的合并,即空間合二為一。例如巡河路與城市道路為同一個空間,或者綠道與濱水慢行路共用同一個空間;第二種融合方式為路徑的局部借用。例如綠道路徑為保持貫通和連續,在條件受限時采用局部借用城市道路的做法,或者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被道路、鐵路、建(構)筑物、水體等阻斷時可局部相互借用等;第三種融合方式是連通,即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濱水慢行路三者或兩者之間相互連通,以加強相互之間的可達性。4.0.3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濱水慢行路兩者或三者并行設置時,應根據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濱水慢行路沿線實際情況,按需設置相互之間的連通通道,以便更好地發揮各系統的優勢,提高各系統的使用率,為人民群眾創造更加多樣、便利的慢行環境。連通通道的間距應綜合考慮沿線及區域的用地性質、交通需求、公共服務設施分布、交通條件、并行系統間的距離等因素確定。參考國標《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規劃標準》GB/T51439-2021中Ⅰ類區步行交通通道間距不超過150m的規定以及其他城市的有關做法,結合北京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提出了城鎮地區的慢行連通通道間距不宜大于120m,條件受限時,通道間距不宜大于150m。隔離帶內規劃建設綠道路徑。由此將產生多條步行路徑和(或)騎行路設計的方式包括路徑合并、加強連通等方式。(如圖4-2所示)4.0.8第1款、第3款:當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毗鄰設置,且寬度均寬度為3米,兼具游憩、健身和巡河功能。第2款:綠道中的騎行路徑、綜合型路徑中分4.0.10綠道路徑被道路、鐵路、建(構)筑物、水體等阻斷,而相鄰水環境保障和防洪搶險等基本功能,道路線形通常與河道平行并盡量順直。而綠道路徑主要承擔休閑、游憩、健身等功能,線形通常適當曲線化處理,以具有一定的靈動性和趣味性。當濱水慢行路局部路段與綠道路徑合并并且沿線附近有綠色空間時,在保障自身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共用段線形宜與綠色空間適度結合,適當曲化線形,營造更有趣味、更優質的休閑游憩環境。同時,為保證安全性,路徑線形不宜過于曲折。參考《城鎮綠道工程技術標準》CJ/T304中第5.2.3條的規定,騎行路徑轉彎半徑不宜小于10m。5.1.2融合區段位于公園內的,在設置活動空間時,應符合《公園設計規范》GB51192-2016中對于園路及鋪裝場地的用地比例要求,避免過多占用綠化用地。5.1.3為滿足市民的親水需求并保障行人安全,在緊鄰河道的空間布置第4款:步行與騎行路徑使用差異化的鋪裝,中規定:各級道路人行道寬度最小值為2.值標準最低,為2.0m。第6.3.2條中規定:單向通行的自行車專用路、于3m;綠道綜合道寬度應大于3m。行綜合道寬度不應小于3m。DB11/T2209—2023水務部門的相關工程經驗是:為了保障安全舒適的濱水慢行環境,人行道寬度宜大于2m;自行車道寬度宜大于3m,騎行流量大的路段寬度不宜小于5m。綜合上述規定,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綠道與濱水慢行路一體化規劃設計時,融合區段的步行路徑、騎行路徑、綜合型路徑的寬度應滿足各相關規范的最小寬度要求。綜合型路徑需要區分明確的步行空間與騎行空間,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建議綜合型路徑總寬度能夠達到步行空間與騎行空間分別獨立設置時的最小寬度。同時,由于綜合型路徑是采用步行空間與騎行空間共板的方式設置,并且主要承擔休閑功能,步行流量和騎行流量相對較小,因此暫不考慮騎行雙向通行的寬度。5.1.6第2款:《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第7.2.3條中規定:居住綠地內的游步道應為無障礙通道,輪椅園路縱坡不應大于4%;輪椅專用道不應大于8%。第3.4.4條規定了輪椅坡道的水平長度。融合區段的步行路徑應盡量滿足《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對坡度和坡長的要求,縱坡宜小于4%,當縱坡小于5%時,可不限制坡道水平長度。若場地建設條件不能滿足上述要求,縱坡坡度可放寬至8%,同時坡道水平長度應符合表3.4.4的規定。第3款:自行車的爬坡能力低,騎行路徑和綜合型路徑應考慮恰當的縱坡度與坡長。《城鎮綠道工程技術標準》CJJ/T304-2019第5.3.2條中規定:綠道騎行道、綠道綜合道縱坡宜小于2.5%。《綠道規劃設計導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7.1.3條中規定:綠道游徑自行車道、步行騎行綜合道的縱坡坡度小于2.5%為宜,最大不宜超過8%。參考上述標準,融合區段的騎行路徑、綜合型路徑的縱坡坡度應滿足各相關規范的要求。騎行路徑和綜合型路徑的坡長限制要求引自《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范》CJJ37-2012中表6.3.5的規定,同時滿足《城鎮綠道工程技術標準》CJJ/T304表5.3.2中綠道游徑最大坡長要求。此外,條的規定,道路最小縱坡不應小于0.3%。因此,滿足步行路徑、騎行路徑和綜合型路徑最小縱坡度不應小于0.3%。5.2節點銜接車、自行車推行無障礙。參考《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縱坡坡度不大于5%的坡道,也可以同時設置臺階和輪椅坡道。條件允效率更高。城市道路慢行系統與禁止非機動車(尤其是電動自行車)進第3款:本款適用于綠道、濱水慢行路中的騎行路徑與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相交的情況,也適用于濱水慢行路中的騎行路徑與綠道中的騎行路徑相交的情況。本標準規定路緣石轉角半徑應盡量采用較小值,其主要目的是引導和控制轉彎自行車的減速行為,從而降低自行車與行人的碰撞風險,提高安全性。另一方面,考慮到自行車的轉彎軌跡,路緣石轉角半徑也不宜取值過低。參考《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環境規劃設計標準》DB11/1761-2020中的相關規定,5m的路緣石轉角半徑有助于自行車連續和順暢地通行。5.2.2第1款:為了避免在接入點處形成步行和騎行瓶頸,接入點處路面寬度w1不應小于路段處路面寬度w2(如圖5-6所示)。第2款:城市道路慢行系統服務于行人和各類非機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而綠道路徑或濱水慢行路可能會禁止電動自行車或者各類非機動車進入。參考《城市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設置規范》GB51038-2015中表4.1.2-1的規定,應設置與道路通行權相關標志。第3款:綠道或濱水慢行路的騎行路徑應與城市道路非機動車道順暢銜接,接入點處的鋪裝應平整連續,人行道應按規范要求設置緣石轉角。為保證行人無障礙通行,城市道路人行道應在接入點的非機動車出入口處設置坡度不大于1:20的全寬式單面坡緣石坡道。同時,為保障行人路權優先及通行安全,應在人行道開口處施劃人行橫道線,在騎行路徑進入開口前設置注意行人、禮讓行人等標識。第4款:盲道分為行進盲道和提示盲道。如圖5-8所示,城市道路在接入點處設置提示盲道可以提示視覺障礙者前方將有行人、自行車匯入,以保障視覺障礙者安全通行。5.2.4本條的目的是保障綠道路徑和濱水慢行路的連續性。第1款: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與城市道路相交處標高相近時,宜優先采用平面交叉形式進行交叉,實現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最直接、最便捷地通過城市道路。對于新規劃的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城市道路,三者應統籌規劃設計,尤其是城市道路晚于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建設時,應避免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被城市道路或公路所阻斷;對于已建成的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城市道路,如相交處臨近區域沒有平交路口,宜結合周圍環境、交通量以及交通組織等情況新增平交路口。如果臨近區域已有平交路口,可考慮將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與現狀平交路口進行銜接,經過平交路口后再通過連接道連接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實現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的連續性。第2款: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與城市道路相交處高差較大時,宜采用立體交叉的方式使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實現連通。應綜合考慮城市道路及綠道路徑或濱水慢行路的凈空、河道常水位要求、實施條件及實施成本、周圍環境等因素,確定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采用上跨或者下穿城市道路的方式。采用下穿方式時,可以根據場地條件采用降低綠道路徑或濱水慢行路的標高,或沿河面設置棧道的做法。無論采用上跨或下穿的方式,綠道路徑、濱水慢行路均宜與城市道路慢行系統相銜接,銜接時應盡量設置坡道而不是臺階,并滿足無障礙通行要求,以方便嬰兒車、輪椅車以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